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集体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摘 要 都说哪里有风险哪里就会有风险转移、规避和分散风险的措施和方法。现如今,在原有金融产品基础上国内金融市场不断地衍生出金融期货、期权和外汇期货等各种新的金融产品,而且其交易变得频繁,覆盖的面也变得很广,成交额也日益增大。但是,由于其大部分的投资有风险及未来权利与义务也不确定的特点,使得金融现在的会计制度也不易确认、计量、核算和反映。总结来说,当前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的统一性及完整性不足,业务核算也不够精确,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比较差。因此,对于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将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保证新的金融产品交易事项的全面性、精确性并对此提出科学客观的建议。
关键词 期货行业 会计制度 问题 建议
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其相应的期货行业的会计制度也要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但是根据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还未和快速发展的期货市场相适应,相对比较落后;而且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中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这些会计制度问题主要包括其会计制度缺乏统一性、完整性以及业务核算不够精确、可比性差的会计信息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进步。因此,笔者针对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问题进行详细科学的探究,提出了针对性、实效性及科学性的建议,以此来解决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问题。
一、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中常见几点问题
(一)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不够统一完整
当前我国期货行业中一般都是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分别执行股份制企业、商品流通企业、金融企业等不同的会计制度,没有一套统一完整的会计统计制度。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期货行业缺乏规范,会计核算一直比较混乱。首先,我国期货行业《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商品期货业务会计法》是其主要的会计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在操作指导期货这一特定的行业的会计实务时不够强,主要规范的是会计标准,并且是一套简单的会计核算办法。所以说,进一步完善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势在必行,针对期货业务的经营特点,进一步的完善。而且我们会发现会计科目中编码不统一,会计电算化核算中的科目编码也是不统一;不同的期货公司针对其下属的经营部门内部资金的往来核算也规定了不同于其他公司的核算办法,部分是科目往来是通过内部的,部分是通过应收应付项目核算的。
(二)业务核算不够精确
从会计专业角度来看,会计制度反映业务时总是要求必须精准的,以及能够恰当地反映经济业务的性质。但是现如今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对业务的反映有其不足的地方。首先,作为长期 投资的期货交易的会员资格费是不合理的,比较的牵强,而且不具有长期投资的性质。处理风险准备金不合理,当前的核算办法是将期货公司从手续费的收入中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以此来作为一项负债。从预计负债的观点出发,根据期货行业的高风险,当客户的穿仓损失时,事前从收入中预提,虽然说这样可以防患于未然,但是从本质上看,风险准备金的性质更具所有者的权益,所以说,将风险准备金作为负债是不合理的。最后是,期货公司把资金利息收入列为“财务费用”即第二大收入,已经使真正发生的财务费用被掩盖。
(三)期货行业间的会计信息可比性差
虽然,近年来我国期货行业交易量和交易额正在不断的上升,但是期货公司的盈利不是同步增加的,反而有所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期货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二是期货业务有的高比例返佣现象,导致了期货的佣金在手续费收入中所占得比例也在不断地提高。所以,在期货行业交易量和交易额稳定提升的前提下,不少的公司手续收入增加,但是因为期货公司中高比例佣金支出,造成现在无奈的会计处理结果,处理占收入很大比例的佣金也是五花八门。例如有的公司视为薪酬支出,还有利用发票冲账等。因此可见,期货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的可比性是怎样的差呀。
(四)衍生金融工具冲击下会计制度的缺陷
衍生金融工具是一基本金融工具如货币、股票、债券等为基础,在金融产品的市场交易中,从中衍生或者以创新组织的方式产生出种类繁多的新的金融工具,而且是发展我国金融产品交易全面市场化的必然结果。由于其衍生的金融工具具有其强烈的金融投资风险性和金融企业未来权利与义务的不确定性,现行的期货行业会计制度有了很大的缺陷。首先,会计要素定义的外延比较的狭窄,我们发现,不仅资产而且负债,因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权力与义务和当前的资产、负债的定义是不相适应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此定义的外延是十分的广泛的,对现在的一些定义具有很大的影响;另外,衍生金融是一种金融合约,本身具有风险性,在时间和数量上是不可能实现确定的。所以说会计要素的定义外延比较的狭窄。然后,会计计量属性比较的片面、单一。由于我国现行的会计计量的基础是历史为本,虽说能够使得会计计量比较的客观有可验证性,但是会计不能对未来成本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无法决定未来的风险或收益。最后是会计确认的原则和方法比较的落后,会计报告披露的事项也不够健全。
二、完善期货行业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会计科目,统一科目编码
我国期货公司大部分是金融服务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具有经纪、咨询顾问等职能,并且不同的期货公司有其不一样的特点。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中的期货公司和境外的公司的合作越来越多了,新的业务也不断地推出。因此,完善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势在必行,直接影响我国期货行业在国际中的地位和利益。因为我国期货公司规范期货业务核算比较简单,随着新的业务的开展,其会计核算也就必须增加新的科目,但是期货公司中的科目编码不统一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公司核算的效率。所以,统一科目编码至关重要,直接关系会计的电算化。当然,期货业务中相同的科目编码可以统一,不同的科目要重新编码,对于相同类的科目规范使用。
(二)调整会计制度,完善核算制度
当前会计制度不足及会计核算不够精确是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将严重影响期货公司的效益。因此调整现行的期货会计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调整会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制度势在必行。根据期货行业的特点,将期货会员资格投资单独列项,属于长期投资类,不再是混合使用;也将风险准备金改为所有者的权益,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公司,使其净资本不断增加。另外还要弥补衍生金融工具冲击下会计制度的缺陷。同时规范期货公司佣金的核算制度,改变其佣金支出的会计处理杂乱无章的问题,统一核算标准,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与国际会计准则并轨,完善会计确认标准
正是因为我国期货行业走进世界,我们就更应该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对原准则的资产和负债重新修订和解释,转变会计要素的定义的方向和外延范围。将会计定义的“资产”和“负债”的外延扩充。由于现行财务会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能反映未来发生的财务活动,企业大部分交易是通过金融合约预期实现的,调整并完善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的标准十分的重要,我国会计准则应该增加利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交易价值及未来变动予以确认的条款,会计制度也要增加相应的会计调整办法。
(四)转变会计计量基础原则,改革会计报表结构体系
虽然在历史成本基础上的我国会计计量办法有利于查验分析记录的历史资料和指标,但是忽略了一些可以预见的未来利益价值及未来经济风险,进而使会计的理财功能削弱。所以,我国应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客观要求,完善会计分析的功能,并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衍生产品和价值动向。随着会计要素、确认标准及计量基础的变化,会计报表结构及指标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因此,金融企业要更新会计报表,全面、系统、完整和确切地事项金融企业资产、负债和权益静态与动态的披露和列报。
总之,在不断发展中的我国期货行业的环境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我国期货行业要加以重视,应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对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的客观要求,调整并完善我国期货行业会计制度,以及完善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会计报表结构体系,与国际中期货行业中会计制度并轨,引进国外先进的期货行业会计制度。只要这样适应时代的发展,我国期货行业才能日新月异,蒸蒸日上。
参考文献:
[1]王树锋.衍生金融工具冲击下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缺陷及弥补对策.金融经济.2006.
[2]黄本尧.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四川会计.2004.
[3]安明静.商品期货期权有望今年推出-首推大豆小麦和铜.人民网~国际金融报.2005.
关键词: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体会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决策、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和自身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企业法律制度面临中一定的挑战,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又是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完善企业法制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基于这一思考,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或建议。
一、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机构
企业法律顾问机构是确保企业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机构设置的合理不合理能够直接影响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对企业有着生死攸关的重大作用。为了加强企业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的领导力度,有效的加强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所谓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是企业内部贯彻和执行法律制度的总制度。企业要把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促进自身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举措,具体来说,企业可以指派专人负责,或配备一到两名副职人员。并制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沿着正确的工作机制和总顾问的严格职责下开展工作。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机构是企业决策、管理和维权的重要机构,特别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来说,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大势所趋,究其原因就在于企业的规模、人数、生产效益、管理难度等各方面因素决定了需要有法律制度建设的核心领导,而有了这一核心后,企业就会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管理、约束和指导下有效的开展各项活动,更好的服务于企业的各项工作。
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机制
是否具有科学的运行机制决定着一项政策的执行力度。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言,工作机制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这一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一是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所有工作人员都要签订责任状,各司其责,认真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种方式明确了责任机制,可以确保每个法律顾问都能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二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流程,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有效运行,比如要按照层层把关的态度办理各项工作等,这是确保法律顾问制度沿着正确的工作流程工作,确保不出问题的有效方法。三是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机制。给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的职权,让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各项决策中去,调动他们为企业服务、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建立法律顾问的学习进步工作机制,这一点是保证企业能够跟的上时代的步伐的重要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了解更新的知识,更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队伍建设
队伍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队伍建设的好就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促进作用。对此,企业要做到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广泛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利用优秀人才为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要加大对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人员的培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培训效果。同时企业还可以鼓励法律顾问人员积极学习科学知识,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第三要经常性的组织他们开展各种类型的学习活动,包括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企业生产知识等,另外也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人员到其他企业、甚至到国外企业去参观学习,增长他们的见识,增强他们为企业法律服务的本领。第四,要努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综合素质。企业要采取全方位的法律顾问培养,不仅仅要满足于法律知识的培训,还要加强与企业管理相关的各种知识的培训,促使企业法律顾问在充分掌握各种知识的基础上提高业务能力,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培养后续接班人。
四、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监督体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监督体系就是在建立监督政策的基础上对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有效的监督,促使他们合理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企业的权益。对于企业来说,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监督体系就要从以下几点着手。第一,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教育,教育内容涉及到廉洁奉公、勤俭自强、合理运用权力,如何为企业合法维权等内容。教育的目的在于让企业法律顾问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科学合理、遵纪守法的为企业维护权益,而不是为达目的不择手段而罔顾法律尊严的维权。第二,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制度,比如采取厂长或党委负责总监督,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负责人做具体监督,企业全体法律顾问全体成员或企业全体工作人员全员监督的监督制度,让法律顾问在监督下和阳光下正常工作。第三,要对监督结果做科学测评,测评要涉及到主管领导、全体法律顾问人员等组成,并把测评的结果运用到对法律顾问的奖惩中去,对于表现优秀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于表现较差的给予一定形式的惩罚,让全体法律顾问人员都能充分感受到因监督而带来的压力。第四,用鼓励的和支持的态度对待法律顾问人员。让法律顾问人员在工作中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轻松愉快的感觉,促进他们正常的开展各项企业法律维权工作,增进和改善法律顾问的工作环境。
总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需要企业充分调动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积极性,企业需要建立总顾问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等几个方面,在这些措施的正确引导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就会沿着正确的道路越走援宽,也就能为企业的发展和维权献出自身的绵薄力量。
参考文献:
[1]史文科.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企业发展,2008(10).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设计;内部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管理
新《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它是我国会计工作步入法制化新阶段的象征和标志。依据新《会计法》制定的《企业会汁制度》也已出台,并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这些重大的会计改革必然会引起会计工作诸多方面的相应变动。本文试就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企业微观会计制度设计与会计人员管理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关于企业会计制度设计问题
(一)企业自行设计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会计管理体制可以定位于集中与立法管理型。国家制定、颁发并规定执行的会计法规有: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其中,《会计法》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会计工作的母法。《企业会计准则》是对企业会计工作的核算要素、核算原则、核算前提等作的统一规定。《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是专门用来规范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和特殊业务处理的。《会计法》指导《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指导《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一般又称为国家宏观会计制度,是公司企业进行会计实务的直接依据。它是在新《会计法》指导下F,废除了原行业会计制度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后,最新制定的适用于各行业公司企业的会计制度。由于各行业中企业或公司的经营特点不同,经营管理要求各异,使得《企业会计制度》在科目的使用、核算组织形式和会计政策的选择、制定等方面,虽不失国家会计规范所具有的使用上的通用性和宏观指导性,但缺乏具体的适用性和微观指导性。此外,在的规范上,《企业会计制度》也仅仅局限于会计核算本身,而不涉及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对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起保驾护航作用的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内容。因此,国家宏观会计制度并不能完全直接被公司企业拿来使用,各公司企业还必须在国家会计制度的指导下,设计适合于本单位使用的会计制度,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稳步提高。
结合上述分析,公司企业依据国家会计法规自行设计适合于本单位使用的会计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须的。
(二)公司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的重点内容
公司企业会计制度应是具体指导公司企业顺利进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确保企业资产安全和完整的制度,是国家所有现行会计法规在具体会计工作中完整而正确的和体现。因此,公司企业会计制度不仅涉及会计核算本身,而且还应涉及会计组织和会计管理制度设计等内容。具体来讲,其设计内容应包括: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条件方面的制度设计、会计组织方面的制度设计、会计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等4个方面。其中,会计核算基本工作条件方面的制度设计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设计。会计组织方面的制度设计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制度设计、会计核算组织形式的制度设计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形式的制度设计。会计管理方面的制度设计包括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制度设计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设计等内容。会计政策的选择包括选择什么样的会计政策对本单位较有利,以及该会计政策如何操作等内容。以上4个方面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它们都是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那么,按照新《会计法》的基本精神,要依法做好会计工作,企业应如何进行制度设计呢?笔者认为,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在会计基础工作条件制度设计中,应加强会计账簿设置的制度设计。会计基础工作条件制度设计涉及的内容虽然包括会计科目、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但从会计核算工作的程序来看,会计账簿汇集了公司企业所使用的全部会计科目以及各会计科目使用所应依据的全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是记录企业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也是进行会计检查的重要资料。可以说,各公司企业会计科目错用、误用及原始凭证的制假造假,最终都会在会计账簿中得以集中体现。近年来不断发生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负责人贪污受贿、企业偷税漏税等违法违纪案件,无不与会计账目不实、会计账目不清、会计账目混乱、设置多套账目有关。对此,新修订的《会计法》中已有专门的条款对公司企业账簿设置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见,在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指导下,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制度设计的重中之重,应是依法建账。
2.在会计组织制度设计中,应严格进行会计记账规则(账务处理程序)的制度设计。这是做到依法建账的重要保证。会计工作是一项严密、细致、程序化要求极其严格的工作,任何一个环节有误,都将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单纯依靠依法建账是远远不够的。新《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惯例,对我国会计工作的基本记账规则作出了规定,各单位在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在全面加强会计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会计行为,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由于新《会计法》关于会计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因而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的实际,在与《会计法》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之间联系的设计、会计凭证与各账簿之间关系的设计以及账簿与报表之间关系的设计等。在依法建账的基础上,通过加强会计记账规则的设计,使会计记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逐步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政策的选择。会计政策是指公司在会计核算和管理中所采用的具体处理。最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在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上赋予了公司企业很大的自主权,这要求各公司企业必须依据该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计选择最能恰当体现本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政策。
4.在会计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应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制度设计。新《会计法》虽然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并不是要求单位负责人代替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永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没有有效的会计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同样,会计监督如果脱离了会计核算过程,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应当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之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除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外,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将任何一项业务或一部分业务的权力在所涉及到的各个部门和人员之间进行分解,从而使各职能部门和人员形成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关系,以防止因权力集中而导致权力膨胀,出现贪污受贿和舞弊行为。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内控制度的重点应集中在分权控制、机构独立、授权批准、稽核审批、业务标准处理程序、原始凭证管理、定期财产清查以及会计档案专管等方面的控制上。内部控制虽涉及企业诸多部门和人员,但一个成功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核心却是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因此,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就成为内控制度建立的重中之重。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新《会计法》精神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把关,以求在机制上、制度上规范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纠正差错。
二、关于公司企业会计人员的管理
各公司企业在国家会计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下,设计出合理合法、适合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要求的会计制度,仅仅是向会计工作符合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迈出了第一步。要使会计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和实施,还要依靠本单位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的共同努力。近些年,随着会计信息失真程度的加深和人们对会计人员在信息失真中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的思考,引发了关于会计人员定位问题的讨论。,我国普遍推行的便是“会计人员委派制”。
关键词:工作目标定位 财务会计制度 税收征管需求
一、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财务会计工作目标定位的不明确
在我国,中小企业数目众多,行业地区分布广泛,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提高国家的竞争力,就必须充分发展中小企业。鉴于此,从会计发展的角度看,在财政部陆续《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之后,研究制定中小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规范,以加强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就显得日益迫切。而做好这一系列工作,首先要明确财务会计目标。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目标的确定,不仅直接涉及到会计规范的价值取向和会计方法程序的选择,同时也有利于会计目标理论体系的完善。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在规模、组织结构和资金来源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别,这些差别导致中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发生了一些变化。
(二)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
自1993年财政部颁发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行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以来,1997年《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具有会计准则又相继和实施。2001年1月1日起暂时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也鼓励其他企业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总体设想,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并存。这些以股份制企业或上市公司为背景制定的财务会计规范,与中小企业的管理模式、生产模式和资金运行的模式差异较大,再加上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研究和制度建立上的缺位,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限制,使中小企业的财会人员,不可避免地陷入选择适用性财务会计制度的困惑。
财会人员的双重受托责任,源自于委托关系,他要求财会人员同时维护所有者和经营者双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履行核算控制和监督经营者的双重责任。这种制度性缺陷往往导致财务会计人员“站的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按照我国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国有中小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均属中小企业之列,他们中的大多数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却浑然一体,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企业行为目标与企业所有者目标高度重合。在大部分情况下,企业所有者自行管理企业,也就是企业不存在委托关系。财务会计人员只接受所有者委托,监督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无偏离原定的企业目标,确保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此时,却仍要求财务会计工作代表利害关系各方,保证为所有利害关系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显然缺乏理论依据,实践证明也是不现实的,这是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又一困惑。
中小企业在会计制度方面正面临着漠视相关法规和制度,对财务管理的理论方法缺乏应有的认识和研究,同时还存在由于受到规模、财力和人力的限制很难进行内部控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构建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中小企业老板必须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进行必要的投资,聘请高质量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严格分人管理,控制资金风险。另外,企业老板还要纠正那种说到会计就想到逃税的错误观点,当然,合理避税是企业应该考虑的问题,但是把税收因素事先打入成本,然后预算企业的赢利前景,才是长远的和现代的经营思想。
二、针对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鉴于以上中小企业会计信息需求上的变化,我们就不宜将目前流行的会计目标的主要观点受托责任观或决策有用观直接作为中小企业的财务会计目标,因为这两种观点是以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组织形式出现,产生两权分离为前提条件的,其实质是定位于以满足投资人的信息需求为主导。于是,有人提出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应定位于主要满足税收征管需求和企业内部管理需求上。
首先,企业内部管理需求不是中小企业财务会计的主要服务对象。财务会计是以企业外部信息使用者为导向的,虽然财务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经营者用来评价企业经营情况,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有用的参考,但由于经营者是企业的“内部人”,掌握着财务信息的生产和供给的权利,他们完全有能力也有条件从自己的决策需要出发,直接从企业取得比财务会计报告更为详细可靠的信息。如果以企业内部管理的信息需求为主导,则企业会计所披露的范畴就不再仅局限于对外报告的财务会计信息,还包含了管理会计等内容,至少应把成本报表和成本有关的其他内容都包含进去。这样,既会提高会计信息的提供成本,更重要的是还易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当然更不利于会计制度的推广与实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改制 集体企业 有限公司 所得税 税收
集体企业是以企业劳动者集体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式之一。集体企业曾在繁荣城镇经济,增加就业,扩大出口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国的经济高速发展,传统的集体经济体制成为制约集体企业快速发展的绊脚石。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政府提出了支持和促进集体企业改制的战略决策,保障企业更好更快发展。我单位是位于广西北海市的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深入调研企业情况后,响应国家政策,拟于今年进行改制,由集体企业改制为由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改制后企业将面临税收情况的变化,现对改制后的税收情况做一个探讨。
一、集体所有制与有限公司制企业的税收性质对比
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要明确企业的所有权,激励企业员工,最重要的是让有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来经营企业。在参考大量的改制案例后,发现中小集体企业改制有限公司,是行之有效而且具有长远意义的选择。针对建筑施工行业,国家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各种所有制企业。对比集体企业与有限公司,企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利润分配、税收政策方面的变化,将影响企业改制中的税收情况。建筑施工企业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一)集体所有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性质
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是具有集体企业特性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享有国营企业单位福利。集体企业是以“集体”所有的经济形式,生产资料及企业经营盈利归集体所有,集体企业员工之间按劳分配,少数企业是按劳分配结合按资分配。集体企业税后利润主要用于企业自身发展建设,完善员工福利,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现状适当增加员工工资收入。集体企业内部可以向员工集资。集体企业的经营者大多由企业员工投票选举产生或政府上属主管部门委派。国家为支持集体企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享有很多国家或地方的免税或资金政策扶持。
(二)有限公司制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性质
有限公司制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具备有限公司特性的独立经营、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有限公司采用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制度,企业盈利一般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东的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公司的经营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的税收探讨
企业改制是为了更加明确企业资产产权,更加明确企业的纳税义务。在对比集体企业和有限公司制企业性质中,发现企业的改制过程是完成企业所有权转变的过程,根据税法的精神,产权变更必将产生税收的变化。
(一)所得税的变化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税种。企业在改制中,产权变更,企业的纳税人需要重新确认,过程中要进行改制前企业资产的清查和评估。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所有的施工设备,土地产权,房屋产权以及租赁的资产做准确评估。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向职工分配企业股份或企业盈利分红,由此产生的收入以职工个人所得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单位拟改制为由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那么在改制中职工股权发生交易或交换,其所得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改制中,职工需要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补偿收入没有超出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则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否则要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改制前的企业亏损处理
改制后企业可以继承改制前的企业亏损。合理安排企业亏损继承,可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同时企业也可申请债务豁免,债务豁免将产生企业所得税,其计算方法:债务豁免额×25%。因此合理制定税务筹划,对减轻改制后企业税负是有帮助的。如何筹划税务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安排。
(三)契税的处理
契税是以转移土地,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为征收对象的税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在由集体制改制有限公司过程中,改制后的公司承受原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收契税。在改制中,股权转让,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四)营业税及其他税种的征收
营业税是以营业额为计税的税种。建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承包工程,销售或转让其建筑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除去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建筑施工集体企业改制有限公司中,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土地、房产等资产以企业整体承受,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是以营业税为标准来征收,改制中,不征收营业税同时也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附加费。印花税根据相关优惠政策可承接使用。建筑施工企业在改制前享受的税收优惠在改制后企业可继续享受,一些政府专项用于支持集体企业的资金和优惠除外。
三、结束语
企业改制是目前盘活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战略举措,对促进企业发展,保障经济增长意义重大。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全部由职工持股的有限公司,是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企业重组改制案例。结合建筑施工单位的特点,要明确改制过程中企业产权变更情况,依法合理纳税,保障改制的顺利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