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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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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新会计准则

建筑企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工程索赔 要求 应用实践

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索赔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于工程的造价控制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有统计显示,通过工程索赔能够使工程的利润得到显著的提升,并且在工程的索赔过程中,具有很高的索赔成功率,本文就将简单分析新会计准则之下建筑工程索赔的相关的要求,并对其应用实践进行简单分析。

一、新会计准则在建筑企业工程索赔中的相关要求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工程会受到材料价格上涨、施工进度、气候条件、现场条件、施工图纸变更、施工合同条款中的内容变更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使得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工程造价等出现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开展工程的索赔是一种常见现象。

在实际的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相关的工程索赔是一种双向的现象,如果施工过程中,相关的合同方没有或者是部分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就能通过工程索赔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一般受损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其自身损失的要求时,只要采取的是减少自身损失的正当手段,都是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工程中的索赔看作是对之前所签订的相关合同的完善与补充,这属于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正常的业务范围,是一种将发包方及承包方之间所承担的风险进行合理化的再分配的有效的手段。

如果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合同中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及方式来履行自身应该承担的义务,造成合同款项的延期支付或者是工期的延误,为合同中的另一方带来相关的经济损失,那么损失方可以按照相关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向合同方进行索赔。

索赔的程序主要表现为:在相关的索赔事项发生之后的二十八天之内,索赔方可以向工程师发出相关的索赔意向通知,与此同时需要将相关的延长工期或者是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报告提高给工程师;工程师在收到有关的索赔资料及索赔报告之后,应该在二十八天之内予以回复,或者是要求索赔方提供更加详细的资料及证据,如果工程师在二十八天之内没有给予相关的答复,则认为该索赔事项成立。

二、施工索赔的简单介绍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及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就是进行工程项目的索赔,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索赔工作中,索赔一般是由承包商向建筑物的业主所提出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延长工期或者是获得相关的经济补偿。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有:业主出现违约行为,或者是工程项目中出现变更,或者是业主风险及其他形式的风险的加大;由于业主或者工程项目的工程师的,过失导致放线错误、基础数据出现差错、施工图纸的变更、施工图纸的延期交付、不合理的施工指令导致施工效率的大幅度的降低、错误的决策导致工程的停工、业主没有及时赶到现场保障现场的三通一平等,这些由于业主方造成的损失,承包方都能发出相关的索赔报告。

在工程项目的索赔工作中,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有效的索赔是非常必要的,其中主要的措施有:索赔的时机要选择得当,一般在工程项目的总的工程量完成了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七十五之间时,是开展有效的、大量的索赔的最佳时机,如果计价方式选择得到,这个时期的索赔成功率非常的高;索赔的过程中,要将索赔工作向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进行有效的引导,并要结合工程项目中的不平衡报价,为成功索赔创造出有利的时机;为了能够为将来的索赔工作做好准备,在工程项目的报价工作中,实施不平衡报价;承包方应该建立起一支专业素质过硬的索赔小组,对相关的超投标文件、承包合同等进行详细的研究,并制定出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反索赔的原因及相关措施

反索赔主要是指业主对承包商没有旅行的责任进行索赔,主要有施工缺陷造成的反索赔及施工工期的延误造成的反索赔,其中的施工缺陷的反索赔主要是指,在施工质量的验收工作中,发现施工质量中存在不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的部分,业主有权追究相关的承包商的责任,要求其进行适当的赔偿。而工期延误造成的反索赔是指,因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对施工周期的延长,对业主的正常使用产生了影响,造成了相关的经济的损失,这类的赔偿是不会超过合同总数的十分之一的。

另外,,承包商采取不正当手段放弃了工程的施工,或者是业主采用合理的手段中止了合同施工的继续进行,业务都能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工程项目的反索赔。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承包商在固定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取得了超额的例如按,合同双方可以进行有效的协调,业主来对相关的利润进行追回。

进行反索赔的措施有很多,首先,业主应该加强其自身的相关管理,以便于降低相关的索赔风险,其主要的措施有:明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的相关职责,对于承包商的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管,对于工程中由于承包商自身的问题而导致的相关缺陷,监理应该不予以签证,对相关的施工有关的项目进行有效的核对,如果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不能进行核实,或者是已经超过期限,应该予以签证,对于承包商擅自进行更改的项目同样不能进行签证;加强相关的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管理,对于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所包含的深层次的内容应该进行仔细的研究,要对工程施工阶段及验收结算阶段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仔细的考虑,在工程项目的相关的合同中,明确的规定相关的管理内容;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的管理,强化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并对工程师的设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理,对工程项目的设计进度及设计质量等内容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实施计划管理,对工程造价进行严格的控制,减少工程项目在完工阶段的付款就结算风险。

其次,要做好承包商的索赔的复核工作,其主要的措施有:承包商报送索赔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承包商索赔报告中的相关内容是否属于业主的责任范畴,有些承包商的索赔内容中,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另外,由于物价上涨或者是天气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业主是不会予以审核通过的;要考察在相关的索赔事件发生的初期,承包商有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对事态的扩展予以有效的控制,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如果承包商没有采取相关的措施进行控制,那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合同的双方来共同承担;对于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合理要进行仔细的研究,有些事项是不在相关的合同文件中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这类事项,业主可以不予以赔偿。

最后,业主要对索赔款进行仔细的核定,首先要对索赔的工期进行仔细的审查,其次要对索赔费用的计算方式、计算范围、人工费用、机械费用等进行仔细的核对。

四、索赔工作中的审核要点及应用实践

首先应该对工程项目中的不合理的索赔事项进行严格的控制,其次,必须建立起预结算管理、监理管理、合同管理、招投标管理、计划管理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严格的执行相关的制度,以降低索赔风险。

举一个简单的实例,一个厂坪项目中,工程项目已经进行了相关的结算,工程项目的图纸及招标文件中规定了工程的回填土的碾压系数应该大于0.95,而在相关的工程项目合同中则要求碾压系数应该大于0.95,承包商是按照相关的施工合同来进行施工,使工程项目中的碾压系数达到了0.95,这相比于施工图纸中的要求,由于碾压遍数的增加,导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承包商以此来提出相关的索赔,但是在审核的过程中,将该索赔要求予以了驳回,因为不管是在施工合同中还是在施工规范中,都要求施工方是按照相关的设计图纸及招投标文件来进行施工的。

五、结束语

由于建筑施工是一项工程量比较大、施工工艺复杂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建筑工程中的索赔及反索赔现象经常发生,本文就对新会计准则在建筑企业工程索赔及反索赔中的要求及相关措施进行了简单分析,并结合简单的工程实例对其应用实践进行了简单探讨。

参考文献:

[1]黄兆红.建筑工程索赔存在的问题和防范措施[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12)

建筑企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在建工程;会计核算;方法;审核

概述

2006 年我国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于 2006 年 2 月颁布了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既考虑会计核算的严谨性又考虑了具体核算业务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其中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对于规范我国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会计核算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我国建设项目基本都实现项目流程化管理,而且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基建人员基本属于分离状态,项目建设的设计、建设过程、竣工验收、预决算都鲜于会计人员的参与,这就造成了会计核算和工程实施结合不紧密的现象,成为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短板”。新《企业会计准则》通过两个具体会计准则对 “在建工程”进行了相关规定,全面规范了企业在建工程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所以,如何准确运用会计准则来保证在建工程会计信息质量,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新会计准则下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与会计信息不符合

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是依靠单据和凭证来进行核算投资数额,可是,会计部门与建筑施工部门相分离的,导致会计核算的账目与建筑施工实际出入较大,有的甚至严重脱节。由于这种问题的存在,不单只是会计部门核算困难,还会导致建筑工程成本增加,容易造成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由于是通过会计核算单据来进行对建筑工程投资的核算,所以如果一旦中间出现发票凭证遗失或者损坏,这样则会导致最终核算金额与总投资不相符合,企业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债务风险。这种核算人员监督不到位,到最终结果会有损公司的形象。

(二)企业易遭受账外资产

在这种会计部门与施工部门相分离的状态下,还有建筑施工周期性特征会容易导致企业产生账外资产,而这种账外资产的形成,意味着企业将会承受一定的资产损失,账外资产的产生主要是会计部门的核算不充分造成的。对于建筑施工本身就存在着施工周期长,工程复杂,工程项目多等特点,这样就会更加容易导致会计核算的不全面,还有监管力度低,这也是形成账外资产的其中一个原因,还有就是部门合作不顺畅,导致了账目条理不清晰,各部门与财务之间没有形成

一种紧密合作的状态,而财务部门也只是对凭证进行统计而忽视了凭证的来源和是否符合规范,容易导致企业遭受到一定的账外资产。

(三)会计准则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在当前社会市场经济活跃的状态下,企业重组变得越来越频繁,企业的产权开始多元化,在建筑企业上,建筑工程利润作为企业固有资产的收入来源,是必须得到核实和有条理的规范,在现今的新会计准则中,对于建筑企业固有资产的核算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会计对于固有资产中的后续支出是纳入固有资产的一部分,但是税法对固有资产的后续支出是不认为其是固有资产中的一部分,而是将其纳入支出扩展的一部分,所以在缴纳税费的时候将是以扩展资产的一部分缴纳税收,这样就会容易造成会计计算的利润与税费计算的利润不相符,从而导致企业将增加缴纳赋税。

二、新会计准则下在建工程会计核算的要点

(一)加强在建工程会计核算

如上所述,在建工程核算的复杂性,就更需要我们加强对在建工程的会计核算。一是明确在建工程的确认时间,缩小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二是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有关设备投资、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明确在建工程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点及相关的原始依据。同时加强会计单据的传递时效性,加强会计人员与工程施工人员的信息沟通,准确进行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划分,及时全面的进行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三是房地产企业对于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其他建设费用,工程财务部门必须根据有关的凭证,及时确认在建工程,在建设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需要全额确认有关的债权债务,并及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二)改进在建工程会计核算方法

一是不断完善会计准则规定,在在建工程确认条件上进行细化,比如应在会计准则中完善规定,将在建工程确认条件上和会计计量上比照相关规定资产的规定,这样既满足了会计准则的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又能达到规范在建工程会计核算的要求,防止企业因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定执行,而人为制造规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发生。

二是在建设工程后续支出资本化确认上,要注意会计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及时进行调整,避免企业涉税风险。

三是指定专人收集有关信息,定期进行在建工程减值测试,防止因在建工程过度减值,而没有进行减值计提,而多转固定资产,多提折旧,从而加重企业日后成本负担现象发生。

(三)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在建工程会计核算属于多部门进行合作,进行准确的会计计量单靠会计人员的会计知识是难以完成的,在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以及《建造合同》会计准则规定都增加了一定的判断选择之处,增加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自由裁量度,所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成为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中在建工程会计核算规定的关键。

(四)明确资产管理职责

由于工程单位内部管理部门众多,在工程假设中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造成沟通上的不顺畅。因此企业在进行在建工程会计审核工作时,首先要将技术、财务、设备等部门之间的关系理顺,明确各部门在资产交付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其次,及时明确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充分保证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严格落实会计审核制度

企业在实施会计审核制度过程中,对于在建工程交付的资产比较大的部门单位,应当加大对其会计信息的审核力度。在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时,对在建工程代办业务支出、预收账款等资产的变化过程要引起高度重视,并实时关注在建工程的帐卡物是否保持一致,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是否具完整性等内容。

(六)建立政府管理资产的模式

财政部门通过资产管理软件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即为政府管理模式。审计及财政等相关政府部门首要工作便是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大规模的摸底和排查,核对账务资产与实物资产是否有不符的情况,一旦发现虚有资产与帐外资产,及时进行严格的处理。与此同时,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建立相应的电子账册,实时监督其资产的购入、转让及出售等活动,及时处理出现异常的情况。

结 语

综上,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进程不断深入和扩大,各种企业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加强在建工程的会计审核工作尤为关键。企业应根据新制定的会计准则,明确在建工程中各主体的职责,充分规范、细化其会计核算工作内容,并严格控制、监管在建工程项目的投资成本及企业的资产,在充分保障在建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有效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1.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IAS36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商誉除外),并给出了如何判断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的标准以及怎样转回的详细规定。

我国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不包括存货、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资产、生物资产及金融资产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会计是以决策有用观为理论基础,通过提供资产真实价值,向企业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信息,以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资产减值会计突破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以资产价值代替历史成本计量,将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诙资产可收回金额(或可收回净值、市价等)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或费用。从提供资产真实价值量度的角度,资产减值是应该允许恢复的,国际会计准则允许资产减值的恢复。

2.政府补助问题

比较新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一政府补助的核算与政府援助的披露,可以看出他们的主要差异在于:

2.1 定义及范围不同新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国际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的定义是指政府通过向主体转移资源,以换取主体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新准则将受助方界定为“企业”,IAS20将受助方界定为“主体”,即不仅仅限于企业一方。新准则将补助的内容界定为“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IAS20认为补助的内容是“资源”,资源的含义是大于“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IAS20中包括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政府援助没有做出规定。

2.2会计处理的不同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对与资产有关的政府补助,列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有系统并合理的确认为收益,或者将补助额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即通过减少折旧费的方式,在应计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将补助收入确认为收益。对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补偿已发生或未来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分别在当期或未来期间计人收益或冲减费用。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如果国家有关文件对其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企业应按国家的规定进行处理,国家规定明确作为资本公积的就作为资本公积;如果国家有关文件没有做出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有条件的政府补助后作为负债处理,符合条件的转人当期收人;企业取得无条件的政府补助应作为当期收人处理。

3.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计算主体不仅是固定资产,经长时间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也是计算主体,借款费用符合条件必须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第23条规定,借款费用的基本处理方法为费用法,即发生的借款费用于费用发生当期确认为企业的费用直接进入损益;资本化为允许选用的方法。

4.租赁的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与出租的投资性房屋建筑物,根据有关租赁的条件判断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无论会计采用成本模式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国际会计准则第17条特别规定对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分类时,应将两部分分拆考虑。其中土地的租赁划分为经营性租赁,建筑物租赁根据具体租赁的条件判断划分为经营性租赁或融资租赁,如梁两部分无法可靠分配,则整个租赁划分为融资租赁,除非两部分清楚表明为经营性租赁。但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40条规定,如果投资性房地产为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土地和建筑物两部份则无需分拆处理。

5.企业合并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采用权益集合法合并;非同一控制下,采用购买法合并,用公允价计量,公允价大于账面成本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大于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合并既包括一个企业取得对另外一个企业控制权或净资产的情况,还包括企业取得对某项业务控制权的情况。关于“业务”国际会计准则是这样定义的:业务是向投资者提供回报,或者直接向保单持有人或参与者按比例提供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营和管理的一组集合的活动和资产。业务一般包括投人,作用于投人的过程,以及产生的用于或将要用于产生投人的产出。如果在一组被转让的活动或资产中存在商誉,应将该转让组看作一个业务。在会计处理方面,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只能采用购买法,取消了权益结合法。

6.关联方交易需披露的问题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中的定价提出了几种方法,如可比不可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而我国准则中对交易定价的问题却只字未提。这是因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因交易的特殊性其定价方法各不相同,交易价格通常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因此准则无法说明交易时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政策,但这却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我国准则披露要求的广泛质疑。

7.公允价值的运用问题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总体上说,新会计准则体系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还是比较谨慎的,其适用范围比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更窄一些,限制更严一些。

国际会计准则比较侧重于公允价值的应用,以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例如,在生物资产的准则中,我国规定以历史成本模式进行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生物资产的计量采用了公允价值模式,并将每期公允价值变动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且规定,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继续使用直至处置该生物资产。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优选模式是成本模式,而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初始确认后的计量,首选的是公允价值模式。

8.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问题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没有单独对应的会计准则来规范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问题,只是在固定资产准则中要求对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调整其净残值;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要求披露终止经营。

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对持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的计量列报: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减出售成本两者两者中较低者计量;该类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终止经营定义为:指分类为持有待售或已处置的企业组成部分,并且该组成部分代表了一个独立的主要业务范围或经营地区,或是处置一个独立的主要业务范围或经营地区的单一计划中的一部分或是在购买时即打算出售的子公司;并要求对终止经营单独披露。

建筑企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工作;影响;建议

1新会计准则简述

财政部于2014年初对7项会计准则、一项准则解释进行了修订和新增,其主要的特点有:一是逐步趋同于国际化准则。新会计准则的制定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其基本框架和原则采取了近似于国际会计和审计的准则以及国际化的框架和原则,具有与国际会计和审计准则趋同的特点;二是,转变了会计处理方法。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公允价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确认资产持有收益的结果,真实反映企业业绩的未来信息;二是转变了利润的计量。新会计准则转变了存货计价方法、收入的定义、确认及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所得税会计和债务重组方法等,有效转变了利润的计量方法;三是合并会计处理,建立健全了应收账款台账、账龄分析制度以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新会计准则规定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基础,提高了企业账务的透明度,有效避免利润操纵,并且有效规避坏账风险。

2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

2.1对会计人员的影响

目前我国部分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偏低,甚至有的会计人员并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资格,导致这些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进行会计的各项工作,会计工作流程、手续搞不清楚,随意记账等现象严重。另外部分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存在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严重影响了企业的会计工作。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标准,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还要加强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适时接受新知识、新理论的教育,进而促进企业财务工作的整体质量。

2.2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修订了企业业务的核算并压缩了会计政策和估算的项目,限定了企业调节利润的范围。首先,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从部分上市公司的实际经验来看,有些公司的计提准备过高与当期的净利润差距较大,企业可以随意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新会计准则的制定有效遏制了企业随意操作利润的现象;其次,改变了统一的债务重组方法。新会计准则将计量属性纳入到了公允价值中,偿还债务能力不足的公司在获得债务的豁免时,要直接反应在利润表中。

2.3对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特点使我国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范围有限、披露内容不全面这一问题日益凸显,此问题的存在制约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以及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掌握,同时也未达到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信息披露的要求,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根据2014年我国最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一项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对于其他主体权益的报表披露行为,这一修订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满足了国际准则的要求。

3有效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建议

3.1完善企业会计工作制度

第一,明确会计总则,依据总则开展会计工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新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充分结合企业的发展实况明确会计工作的范围,规范会计主体以及会计报告的时间和内容,保障企业会计实际工作的谨慎性,制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会计工作制度;第二,合理设置会计机构。企业在设置会计机构时要保持其独立性,通常企业的会计工作主要由会计主管、会计以及出纳共同负责,会计主管主要负责开展会计核算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对账目、企业财产清查的工作;会计主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出纳主要负责日常具体的现金业务。

3.2加强企业会计管理力度

第一,更新企业会计管理的理念。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的管理必须以市场为导向,不断调整管理策略,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了有效实施新会计准则,企业在会计管理工作中要积极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新会计准则,同时加强新会计准则执行效果的监管力度,保障新会计准则的有效落实度,从而提升企业会计管理的效率。第二,加强财务监管力度。企业在落实新会计准则时要加强财务监管。一方面明确监管人员的职责和监管程序,对于财务监管中存在的漏洞做好及时发现并整改;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的作用,积极吸纳社会监督,督促企业纠正财务中的问题。

3.3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企业会计工作人员是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主体,因此必须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首先,依据新会计准则要求增强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企业可以开展培训、讲座、技能比赛等形式,以此来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更好应对会计工作中的复杂情况;其次,还要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杜绝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企业可以开展评比道德标兵等形式,并对道德标兵给予一定的奖励,促进会计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水平;第三,现在是科技信息的时代,企业应充分结合先进的技术,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以适应时展的要求,企业应适时引进会计管理系统并要求会计人员加强对系统的操作、学习,有效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同时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督促会计人员按照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4结束语

总体而言,新会计准则的制定使我国的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对促进我国企业的会计工作具有关键的推动作用。新时期,我国的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应及时掌握和了解新会计准则的内容和意义,以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保障企业获得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先治,傅荣,贾兴飞,晏超.会计准则变革对企业理念与行为影响的多视角分析[J].会计研究,2014,06:31-39+96.

[2]余蔚平.认真贯彻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J].会计研究,2014,06:3-7.

[3]刘玉廷,王鹏,薛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经济效果———基于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0,06:3-12.

[4]陈家兴.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效应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4.

建筑企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3]高立法,赵桂娟,张建伟.《企业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精解》.经济管理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