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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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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养老保险; 养老金会计; 设定提存计划; 设定受益计划

一、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是由我国国情、国力决定的。

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居于最高层次、核心地位。这是按国家统一政策强制实施的为保障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社会统筹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大范围内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法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个人账户则是指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记于个人名下,以备将来之需。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确定待遇水平和发放方式。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经济状况好时,可多补充些养老保险基金;相反,则可少补或不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在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的。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自愿的原则,由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经济收入情况,或多或少地定期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缴纳一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有的也可委托单位代扣,金额不限。

二、企业养老金会计

本文探讨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是指企业作为会计主体对养老金的核算。

(一)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惯例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对养老金等离职后福利规范了两种离职后福利计划,并予以区别核算。

1.设定提存计划,指如下离职后的福利计划。根据这种计划,企业向一个独立实体(一项基金)支付固定提存金,如果该基金不能拥有足够资产以支付与当期和以前期间雇员服务相关的所有雇员福利,企业不再负有进一步支付提存金的法定义务或推定义务。

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简单,因为报告企业在每一期间的义务取决于该期间提存的金额。因此,在计量义务或费用时不需要精算假设,也没有产生精算利得或损失的可能性。另外,计量该义务时采用非折现基础,但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的除外。当雇员在一个期间为企业提供了服务,企业应确认为换取该服务应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1)在扣除任何已付提存金后作为一项负债(应计费用),如果已付提存金超过了资产负债表日之前服务应得的提存金,且该预付将导致诸如未来支付的减少或现金返还,企业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一项资产(预付费用);(2)作为一项费用,除非其他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将该提存金包括在资产的成本中。若支付给设定提存计划的提存金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的期末以后的12个月内不全部到期,应使用规定的折现率对其折现。

2.设定受益计划,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比较复杂,因为计量义务和费用时需要运用精算假设,并有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可能性。另外,义务是在折现的基础上计量的,因为它们可能要在雇员提供相关服务后的许多年才履行。企业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包括以下步骤:(1)运用精算技术对雇员当期和以前期间服务所应得的福利金额进行可靠估计,这需要企业确定有多少福利是归属于当期和以前期间的,并对影响福利费用的人口变量(如雇员的流动率和死亡率)和财务变量(如未来工资和医疗费的增加)作出估计(精算假定)。(2)运用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对福利进行折现,以确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3)确定任何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4)确定精算利得和损失的总额和应确认的精算利得和损失的金额。(5)当引入或变更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过去服务成本。(6)当缩减或结算一项计划时,确定由此导致的利得或损失。

(二)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

可以说,对养老金性质的认识,是养老金会计的起点,决定了随之而来的养老金的确认、计量、披露等方面。随着对养老金性质认识的转变,我国的养老金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对于养老金性质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即社会福利观和劳动报酬观。社会福利观下,把养老金看作是企业对职工的奖赏或福利,企业自然把养老金作为一种额外的负担。与这种观点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就是在职工退休前不计提养老金成本,只是在职工退休时才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将实际支付的养老金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是作为生产经营的必要支出处理为费用。劳动报酬观则认为,养老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提供劳务所赚取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是以在职时提供的劳务为依据的,其实质是一种被递延的工资。与这种观点相适应的会计处理,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在劳务发生时就确认为企业负债和当期成本费用,即企业在职工提供劳务时,一方面确认养老金费用,记入当期成本;另一方面确认应计负债,核算企业负有的向职工提存养老金的义务。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接受了劳动报酬观,并按递延报酬的程序对养老金进行会计处理;我国会计理论与实务界对于养老金性质的理解也从“社会福利观”转变为“劳动报酬观”。

与我国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目前企业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养老金主要有两类: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前所述,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从养老金计划角度来看,其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因未来不确定因素影响养老金支付水平的风险是由政府承担的,因此属于设定受益计划;而其中的个人账户部分,因未来支付水平由个人累积的储存额和相应的利息决定,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不必承担未来不确定因素形成的风险,因此属于设定提存计划。但需要明确的是,无论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采取何种受益方式,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义务都只是每期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相应的养老金费用,而没有对自己所缴纳资金的控制权和所有权。企业职工退休后到底能够领取多少养老金,这完全取决于国家的规定和个人账户资金的多少。既然企业不具有对自己所提存资金的控制权和所有权,那么对其退休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就没有义务做任何保证。由此可见,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是属于设定提存计划。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对其运作方式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企业不承担按期足额偿付养老金的责任,只需根据事先约定按期支付一定的费用,而职工则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风险。因而,我国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在上述制度背景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关于企业养老金的核算与国际会计准则设定提存计划下养老金的核算基本一致。具体规定:

1.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属于职工薪酬,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2.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国家规定标准)计算。

4.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三、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未来发展方向

可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企业养老金会计的规范――采用设定提存计划核算方法,是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提倡设定提存计划是有其合理性和适用性的,因为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行设定受益计划的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为计量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和当期服务成本,需要运用精算估价方法(预期累积福利单位法),将福利归属于服务期间,并进行精算假设(其中具有重要影响的精算假设是折现率,用于折现离职后福利义务)。然而目前我国精算人员匮乏,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致使绝大多数企业不具备按照上述要求计算当期服务成本的条件,而只能根据劳动管理部门所测算规定的某一个基数(如社会平均工资或当地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企业按照设定受益计划进行养老金的会计处理是存在技术困难的。二是在设定受益计划下,有产生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可能性。精算利得和损失包括经验调整(以前精算假设与实际发生情况之间差别的影响)和精算假设变化的影响。我国偶尔出现的多为经验调整,主要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发展与原来的假设相差较大而需要增减养老金费用,如利率、通货膨胀率的变化等。对于这些变化,我国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定期予以公布的,而不给企业留置一定的自。同样地,在设定受益计划下,需要确定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计划资产的回报。但是在我国,企业与社保经办机构是独立核算的,由后者负责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履行职工福利的发放义务。这意味着,企业在确认、计量养老金费用时不必考虑计划资产,计划资产并不在企业的账上予以确认。由此可见,设定受益计划的某些内容在当前的我国企业中不具备实行空间。

但是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必将放宽对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限制,赋予企业更大的自,允许企业选择更灵活的保障形式,从而使得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企业中具有更大的实行空间。与此同时,伴随着各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诸如精算师队伍的壮大、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将使得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企业中的实行不再存在技术障碍。总之,可以预见的是,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实践中是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因此,未来理想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是对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缴纳的保险费采用设定受益计划核算方法,对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部分缴纳的保险费采用设定提存计划核算方法,对向补充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用则根据其计划类型采用相应的设定提存计划核算方法或设定受益计划核算方法。

【参考文献】

[1] 朱康萍.企业养老金会计准则制定的思考[J].会计研究,2004(3).

[2] 江霞.企业基本养老金会计处理探析[J].财会月刊(综合),2008(4).

[3] 财政部会计司译.国际会计准则2000[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人工成本;职工薪酬

以国际会计准则精神为基准,结合我国目前经济的现状与特点,新的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随后逐步推广到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薪酬准则》)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对职工工资等人工成本的会计核算存在一些差异,本文就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下人工成本会计核算的主要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一、人工成本统一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薪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除按年金计划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 股份支付》外,其他所有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承担的支出全部在职工薪酬中核算。

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人工成本的核算分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其中主要是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应付工资”是指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是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和精力而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报酬)。工资总额的具体内容,按国家统计局的1990年第1号令的规定,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2000年有关部门出台的按一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也计入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是除劳动报酬外,还必须负担的对职工福利方面的义务。“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与人工成本有关的有企业应负担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和待业保险费等。

企业会计制度分别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管理费用”核算的内容,在新准则中统一纳入“职工薪酬”中核算,这样方便了企业统计分析人工成本支出,条理更清晰,结构更合理,标准更国际化。从本质上说,人工成本是企业在经济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直接和间接人工费用的总和,包括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教育、劳动保护、住房和其他人工费用。长久以来,我国在会计上都是将其分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分开核算的。会计上人工成本一项核算范围比较狭窄,使得我国企业人工成本从会计核算上看偏低,没有真正反映出企业实际承担的人工耗费水平。在我国经济越来越多地融入国际经济,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由内而外,经济一体化进程使国内外企业站在了同一条起跑线上。旧有的核算方式不再适合新的市场环境,为提高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改变原有会计核算规则为国际趋同迫在眉睫。新的会计准则正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应孕而生。

二、人工成本所包括范围的完善

《薪酬准则》中核算的内容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从薪酬的涵盖时间和支付形式看,职工薪酬包括了企业在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给予的所有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利;从薪酬的支付对象看,职工薪酬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比如:支付给因公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抚恤金。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付工资”核算的内容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其中,企业代为扣缴的税费也包括在内。“应付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应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等。

“管理费用”中用于职工方面的费用包括:(1)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按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下同)的2%计提并拨交给工会使用的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培训、学习的费用。(3)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交纳地方统筹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异地安家费、职工退休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其他费用。(4)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5)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企业会计准则不仅涵盖了企业会计制度在人工成本核算方面的内容,还添加了一些企业会计制度中不在人工成本中的内容,如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将非货币利明确纳入职工薪酬。除了企业按年金计划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外,《薪酬准则》涵括了所有的人工成本支出。而在企业会计制度里,对于某些人工成本支出没有做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实际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

三、人工成本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规定,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企业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但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除外。具体确认方法如下:应有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应有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上述两项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将人工成本支出划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具体确认方法同《企业会计准则》是一致的。新准则计量人工成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 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的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按照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该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非货币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制度》人工成本计量标准大致相同,唯一区别是制度中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福利费,在新准则中不再计提,而是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人工成本支出。在计提职工福利费的情况下,不管实际福利支出花了多少,都按工资总额的14%计入成本费用,冲减利润。在国有企业为主的经济体制下,这种规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产生:(1)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发生应计入福利费的支出时,故意计入期间费用,用“省”下来的福利费经营其他项目。(2)经营状况差的企业,发生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支出时,为保证利润指标的完成,故意将其计入“应付福利费”。

上述两种情况均是人为调节利润,与市场经济的规律不相符。新准则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福利费,且扩大了职工薪酬所包括范围,对防止上述良种情况的发生有积极作用。

四、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新准则明确将辞退福利计入职工薪酬。原制度下没有规定辞退福利的概念,企业一般是在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当期费用。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体现的角度出发,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由于职工被辞退后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有辞退福利均应于满足确认条件时,计入当期费用,使财务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担的义务情况。

作者单位:荣宝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

(一)与国际惯例接轨,实现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系统性

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对保险会计规范的系统性要求非常高。而我国保险业多年来依据的是行业会计制度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行业文件。我国保险业在会计规范方面,于1993年颁布《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颁布并实施《保险法》、199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1年实施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规范都是针对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督而制定的,在部门规章和法律条文中存在重叠,没有系统性实施细则。因此必须加快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发展步伐,尽快根据保险业行业特点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

(二)区别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保险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

会计目标是企业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出发点,我国会计准则规范的目标将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实现了有机结合,并且与IASB以及美国等主要市场经济主体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其核心是真实、公允,满足投资者等决策需要。而监管目标与会计目标并不一致,其主要是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会计目标与监管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例如我国保险公司过去一直是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法定精算规定计提保险合同准备金的,由于法定精算规定是根据保险审慎监管要求设计的,因此保险公司据此计提的准备金一般都远远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保险负债。正如美国FASB主席罗伯特·赫兹等人指出:会计准则制定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逢迎准则规定可能带来的政策影响,那种希望修改会计准则以美化企业财务报告结果进而促进金融稳定的想法,只会干扰会计准则制定,并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投资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反而有损于金融稳定和有效监管。由此可见,只有会计规定与监管规定分离,才能同时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实现监管目标。

(三)以具体规则而不是以原则为基础,提高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可操作性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金融改革;会计制度;评价

一、金融改革的回顾与金融会计的演进

(一)30年来金融改革的基本回顾

党的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30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大致经历了重塑金融体系、启动金融改革和攻坚与扩大对外开放三个时期。

重塑金融体系时期(1978-1992)。这一时期,初步奠定了我国金融业三足鼎立局面。1979年4月,国务院作出了“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使我国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1983年9月,国务院了《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该项决定,打破了人民银行大一统银行体制,由此催生了包括中国工商银行在内四家国有专业银行和一批新型商业银行。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开业。

启动金融改革与加强法制建设时期(1993-2001)。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由此拉开了银行业商业化改革的序幕。此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陆续颁布与实施。随着1992年10月移交证券业监管权,保险业监管权也于1998年11月由人民银行移交新成立的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攻坚与扩大对外开放时期(2001-至今)。为化解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积聚的金融业巨额不良资产和处置严重违规经营以及资不抵债金融机构,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包括行政关闭、不良资产剥离、注资、债转股、中央银行再贷款、中央财政直接偿付等多种政策措施。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完成“三步曲”基础上实现整体上市。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结束,金融业实现了全面对外开放和逐渐“走出去”。2003年12月,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法律上最终奠定了“一行三会”对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004年1月,国务院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经过30年的努力,我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由单一的国家银行体制发展到了由“一行三会”调控和监管,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多种融资渠道并存、功能互补和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使我国的金融体制初步形成市场化框架。金融宏观调控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直接到间接、从无法可循到有法可依的转型。

(二)改革开放以来金融会计规范的演进

随着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以及产生会计信息的依据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推动了相关会计制度的不断革新变化。金融业改革不仅改变了我国传统的会计制度,而且也使会计核算逐步走上国际化的道路。

构建金融会计与进行适度性改革时期(1978-1991)。1987年4月,人民银行依据《会计法》和《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了《全国银行业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现了我国金融会计制度零的突破,奠定了中央银行管理金融财务会计的主体地位。该制度统一了银行会计科目、账务处理程序和记账方法,允许各总行从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中进行选择和比照该制度制定各行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分行业会计制度和探索企业会计准则建设时期(1992-2000)。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要求,财政部于1992年11月了《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在银行会计制度基础上,1993年3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结合两则要求,联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为满足证券公司和保险企业会计核算需求,此后不久,财政部又分别颁布了《证券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推动金融企业会计与企业会计接轨时期(2001-2005)。随着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健全统一会计制度的呼声日高。为此,财政部在2000年末至2001年先后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并结合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性,根据修改后的《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重新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要求上市金融机构遵循。该制度在分析总结我国金融企业,特别是上市金融企业经验的基础上对原有制度进行了完善,并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真正实现了对接。

建立统一会计规范体系和实现国际接轨时期(2006-至今)。为履行入世承诺,财政部于2006年2月修订和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其中包括首次的金融会计准则。这些制度公布后,将率先在上市公司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宣告了我国分所有制性质、分行业、按会计主体规定会计核算和披露方式将成为过去,实现了金融会计和一般企业会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二、对30年来金融会计规范建设的基本评价

(一)金融会计规范建设在经过30年的探索实现了两次飞跃和后来居上

30年来,中国金融会计改革是在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背景下逐步发展的。在1978至1991年间,随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理论探索与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实施,我国金融会计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方法体系。而自1992年开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经济体系的逐渐接轨,金融会计业务处理规范也逐渐向国际惯例靠拢。从30年来我国金融业会计演进的轨迹看,可以清楚地看到起步、初步接轨、第一次飞跃和第二次飞跃的演进过程。如果说《全国银行业统一会计基本制度》是金融会计规范建设起步阶段的重要标志,那么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在1993年联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就不仅是在一定程度上第一次对各类金融企业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而是启动了金融企业会计与企业会计的初步接轨。

2001年重新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顺应了企业会计改革的潮流,逐步把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纳入到企业会计核算改革的整体框架之中,基本实现了同类金融会计事项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核算的一致性,是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与企业会计核算接轨的第一次飞跃。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则是接轨后的再次飞跃。它意味着在面向市场经济前提下,我国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同类业务在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披露的统一。新会计准则的推行,标志着金融企业不再滞后于非金融企业,而是同步实施,并将范围扩展到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行业领域,同时也考虑到了在企业的普遍适用性。

(二)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具有深远的意义

30年来我国金融会计的演进,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与经济体制变迁和金融改革是一个互动的过程,经济体制变迁的模式与路径决定了会计演进的模式与路径。回顾30年来我国金融会计改革,完成了两个历史性转变:从计划经济时代习惯于统一会计制度逐步过渡到将制度制定权还政于企业,从习惯于规制导向向原则导向转变,在会计思想完成了由“工具论”向“管理论”的转变。通过金融企业会计改革,一方面为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综合改革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有效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以及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经济体制改革,开辟了会计实务发展的新领域。围绕这些新兴领域,产生了诸如企业兼并与资产重组会计、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企业租赁会计以及金融工具会计等新问题。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使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会计实务逐步得到规范。2006年2月的新会计准则,是继1993年会计准则改革和2000年会计制度改革之后新的里程碑。它是我国会计标准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背景下颁布的。不仅填补了我国金融会计标准的空白,而且是会计理念、会计计量技术的重大转变。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为社会相关各方评价金融企业经营业绩与风险提供更准确的依据,同时也对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监管者以及对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作出评价的中介机构的职业技能、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展望与进一步完善金融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金融改革展望

进入2008年以来,在全球经济整体增速放缓、通货膨胀压力上升、金融市场动荡加剧的前提下,各经济体面临保持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两难选择。美国次贷危机对国际经济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不断加剧。在全球经济增长急速放缓和通胀抬头以及我国经济日益溶入世界经济体系大背景下,我国经济也出现了周期性波动,金融业改革任重道远。面对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变动,我国金融业要准确把握金融市场变动,努力确保金融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全面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

一是要进一步巩固和继续深化金融业的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机制建设,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对已完成改制上市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法人治理与风险管理机制;对未完成改制的,要稳步有序推进改革。二是要着力解决制约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制约、产品制约、市场制约和监管的不协调。要从宏观政策层面突破这些瓶颈制约,鼓励金融创新,积极培育“相互融合”的金融市场体系,逐步改变金融市场分割的局面和增加农村金融市场有效供给以及健全金融调控和强化金融业监管的“无缝链接”,防止监管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发生。三是要主动转变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面对国际国内竞争加剧的压力,金融机构应主动实施经营模式、增长方式的战略转型,全面调整资产结构、负债结构、客户结构、营销渠道,实现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分别由以规模扩张为主、以依赖传统业务为主向以质量效益为主、以多元化、综合化转变,努力把金融机构建设成为治理良好、资本充足、内控严密和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

(二)充分估计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业的影响,主动寻求应对之策

一是充分估量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复杂性与长期影响。与其他会计准则相比,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源自现代金融的复杂性和会计准则本身的严密与复杂。既涉及大量金融工具专业术语的理解,又包括新金融工具对传统会计理论和方法产生的挑战以及如何有效解决新型业务处理问题。二是充分考量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审慎评估新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目前,我国银行业的会计业务处理遵循着两种不同的会计规范:一种是2001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另一种是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从发展趋势看,企业会计准则有逐步取代企业会计制度的趋势。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中,中国银监会在全面评估各银行业机构基础条件基础上,从有利于银行业机构建立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的内部管理流程、信息处理系统和提高执行质量的角度,提出了有序推进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在各类银行业机构应用的时间表。三是全面学习和理解新会计准则体系,务求掌握这些新规则的精髓和各准则之间的横向联系,以提高职业判断能力。由于新准则实施将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带来影响,不仅财会人员应学习新会计准则,而且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在内的非财务人员也要认真学习。通过学习,加深理解和提高运用能力以及强化对国际会计准则与新型业务的研究,正确处理借鉴与创新的关系,促进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四是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减少新会计准则的运行成本。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对金融业财务报表的设计及其分类产生重大影响。从国际视野看,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与相关金融业监管组织之间的协调日趋密切。从学习国际经验出发,我国金融业监管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间的协调,避免金融企业为满足各方要求而不得不实行双轨制,从而加大新会计准则运行的成本。

【参考文献】

[1]夏博辉.论我国金融会计制度建设的三个阶段,2008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制度部分科目进行合并“应收股利”与“应收利息”合并为“应收股息”;“原材料”与“包装物”合并为“材料”;“利润分配”下的“应付优先股股利”与“应付普通股股利”合并为“应付利润”。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取消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部分科目 一是取消了“预付账款”、“应收补贴款”、“物资采购”、“材料成本差异”、“自制半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未确认融资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预计负债”、“应付债券”、“专项应付款”、“递延税款”、“已归还投资”、“劳务成本”、“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二是取消了部分二级科目。如“工程物资”下的四个明细科目;“资本公积”下的“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盈余公积”下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利润分配”下的“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利润归还投资”。

(三)其他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待转资产价值”下增设“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二级明细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提升为“应交税金”下的二级科目。

二、事项定义差异

(一)固定资产定义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指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企业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小企业会计制度指出固定资产的性质及持有目的;企业会计制度则用列举法予以了列示。

(二)无形资产定义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非货币易小企业会计制度未指明非货币易的定义及判断标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非货币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易),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金。货币性资金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货币收取的资金,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并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易给出了判断标准。

三、会计核算处理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差异 成本法下,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超过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权益法下,小企业会计制度投资时不核算股权投资差额,只在会计期末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企业会计制度投资时将初始投资成本高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一定期间摊销。

(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处理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借款费用等记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记入长期应付款,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的作为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记入长期应付款,按其差额记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入账价值。

(三)减值(跌价)准备处理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期末对应收款项、短期投资、存货计提减值(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除上述三项外,还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委托贷款等计提减值(跌价)准备。双方在处理上存在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计提坏账准备的管理要求及计提比例的确定未做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范围、方法、账龄划分和提取比例,经企业权力机构批准,并报有关方备案,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仍应按上述程序予以变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确定计提比例应根据企业以往经验、债务单位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合理的估计,并规定了四种不能全额计提的情况。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应按照总成本与总市价孰低计量,总市价低于总成本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短期投资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时,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如某项投资比重较大,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算并确定计提的跌价准备,并规定较大的标准即单项投资占整个短期投资的10%或以上。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存货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企业会计制度对可变现净值作了详尽的补充,列举了估计可变现净值时还应考虑持有存货的其他因素。并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如某些存货具有类似用途并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相关,且实际上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的其他项目区分开来进行估价,可以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类别合并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四)接受捐赠处理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待转资产价值”核算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企业会计制度通过该科目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待转的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价值。

对于非货币资产捐赠所得税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金额较大,经批准可在规定期限内平均计人各年应纳税所得额。但未对规定期限做进一步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则明确提出期限限制,规定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实际成本处理上,两者对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处理存在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受赠物的市价,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则区分受赠物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并按顺序确定。

(五)资产盘盈(亏)处理的差异 对于现金、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资产盘盈(亏),小企业会计制度直接进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处理的最终归属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一致的,差别在于发现盘盈(亏)时,应将损溢先计入过渡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查明原因,并经企业权力机构批准,再计入当期损益。

(六)长期债权投资相关税费处理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金额较大的应在各明细科目下设置“债券费用”单独核算,并在债券存续期平均摊销计人损益,金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七)固定资产折旧处理的差异 折旧范围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对除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制度不计提折旧的除上述两类固定资产外,还包括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及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在折旧方法确定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折旧方法。

(八)其他处理差异 成本核算上,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了实际成本法;企业会计制度还包含计划成本法。所得税核算上,小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了应付税款法;企业会计制度则还包含纳税影响会计法。购买长期债券溢折价、发行企业债券溢折价的摊销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前者采用直线法,未涉及发行企业债券;企业会计制度对两者规定了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

四、会计报表差异

(一)会计报表体系结构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现金流量表,前三项为月度、年度报告,现金流量表为年度报告且是否编制由企业决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上述报告外,还需编制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及分部报表。现金流量表至少为年度报告,上述月度报告在此描述为中期报告。这是因为双方对会计期末的界定有所不同。

(二)具体会计报表框架及内容的差异 资产负债表由于会计科目繁简带来框架上的差异,内容上主要体现在对一些事项能披露上,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其他长期资产”、“其他流动负债”等项目中价值较大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内容和金额;小企业会计制度则无此规定。利润表在框架上基本一致,主要差异在于小企业会计制度只有一项补充资料,即当期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企业会计制度有六项内容,包括出售、处置部门或被投资单位所得收益、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会计政策变更增加(减少)利润总额、会计估计变更增加(减少)利润总额、债务重组损失及其他。现金流量表在框架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制度无“收到的税费返还”,也不需要编制补充资料;企业会计制度有“收到的税费返还”,还应编制补充资料。

纵观两项制度的差异,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制度在适应小企业实际方面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会计核算处理的简便性。(1)会计科目设置简便。会计科目的设置应满足小企业对各项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的要求。取消了几乎不可能发生和发生频率极少的交易或事项对应的会计科目,如“应付债券”、“委托贷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取消了简化或改变会计程序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如“预计负债”、“递延税款”等科目。(2)业务判断的简化。对于无形资产用列举法的形式列示,取消非货币易补价占资产公允价值等25%以下的判断标准,取消长期债权投资手续费归属的“较大”判断标准,将其全部归于当期损益;取消融资租赁最低付款额现值的确定等等。这些都是对业务判断简化的体现。(3)业务处理的简化。资产盘盈(亏)不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直接在查明原因后计人当期损益;所得税以应付税款法核算;生产成本以实际成本法核算等等。(4)会计报表的简化。只保留了能充分反映小企业经营状况及成果的报表格式和内容。

二是谨慎性原则运用的适度制约。谨慎性原则的合理运用与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紧密相关。适度运用会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滥用或误用势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和或有负债,就是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对小企业而言,由于会计基础相对薄弱,会计人员专业素质有限,对可收回金额、可变现净值或资产减值额等会计估计不但不能准确把握,还有可能成为其调节利润的工具,因此,为防止小企业滥用或误用谨慎性原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应特别关注该原则的适度运用问题。因而小企业会计制度取消了五项减值准备和或有负债。

三是给予小企业一定的选择权。在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前,许多小企业已开始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在规定执行哪种制度的选择上给予小企业一定自,笔者认为,选择权不仅体现在制度的选择上,即使选择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在会计科目增减、业务处理上也给予了小企业较大的选择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