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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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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办法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免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菜地,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免缴耕地造地费。

(二)以国家或省投资为主兴建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免缴耕地造地费。具体包括:能源建设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交通建设项目(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水利建设项目(水库、水力发电工程、防洪灌溉、江河治理工程等)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军事设施用地、军事工业项目用地等)。

第三条  减缴耕地造地费的范围及标准

除前条所列免缴项目外,国家或省下达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以国家计委或省计委的文件为准)减缴耕地造地费。减缴标准如下:

(一)人均耕地1亩以下(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40%;

(二)人均耕地1亩以上(以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耕地造地费减缴60%;

(三)化肥、农药等生产性建设项目不按(一)、(二)项计,耕地造地费减缴80%。

第四条  减免耕地造地费必须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减免耕地造地费审批程序是:

(一)凡属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豫土〔1995〕138号文件所列文本图件随建设项目用地审报材料,一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凡属经市地级以下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将减免耕地造地费书面申请和豫土〔1995〕138号文所列文本图件报送省土地管理局。

(二)省土地管理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减免耕地造地费的申请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减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经省人民政府上报。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2篇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为: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县(市)、区年度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检查自然灾害损毁、非农业建设、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考核年度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包括国务院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省级以下政府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依法批准占用情况;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地类、面积和质量情况,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和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考核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依法审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包括当年审批当年占用、往年审批往年占用以及违法占用等情况)。对当年超计划批地和用地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四)补充耕地计划完成情况。依据土地利用补充计划指标,重点核实年度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费、开垦费、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计划的情况和原因作出说明。

(五)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年度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情况,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情况。

(六)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目标责任制完善制度、实施考核、落实奖惩以及各县(市)、区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

四、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等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市政府。

六、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实绩突出的,给予表彰通报,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重点,以尚志市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为基础,进行复核检查,整改补充完善,全力做好尚志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

二、复核检查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复核检查内容

重点对年度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具体内容:

(一)复核检查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复核检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耕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复核检查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复核检查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复核非农业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包括国务院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市级以下政府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批准占用情况;复核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面积、区位、质量情况;复核检查基本农田日常台帐管理、信息化建设、保护标志的设立等。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复核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重点复核检查我市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情况,特别是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包括规划调整的次数、批准机关、项目性质、涉及的土地面积、地类、区位。对调整原因及情况做出说明。

(四)复核检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重点复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安排和实际使用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并对超计划用地要做出说明。

(五)复核检查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补充计划指标,复核检查年实际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的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情况和原因作出说明。

(六)复核检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复核检查年度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城市、集镇、乡村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占补)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谁占谁补、补充耕地数量质量、项目后期管理等情况。

(七)复核检查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重点复核检查现有耕地、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包括开展耕地及基本农田整理的规模及比例;耕地质量建设和监管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八)复核检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复核检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实施考核、落实奖惩等情况,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立、经费保障情况,以及在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工作,成立年度尚志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纪庆利副市长,副组长为政府办主任胡警钟,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统计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尚志市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材料组织、数据统计、接待联络等。

五、工作分工

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补充完善各项检查内容,准确填写附表1、2、3、4、5、6、7、8,待市政府审核签章后于2月18日将附表1、2、3、4、5、6报国土资源局分管室审核,附表7、8报省农委分管部门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迎检工作,配合牵头单位积极参加迎检,做好汇报准备,及时提交汇报及被检材料。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4篇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广泛宣传

我乡将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国土及农业的副乡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乡人民政府与各村签订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各村村主任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下达各村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落实耕地保护专项经费,并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各类会议,广泛宣传宣传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的目的意义、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法律法规,确保全乡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二、健全制度,管理到位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耕地保护的意识。乡政府结合实情,要制定相关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考核办法和措施。二是制止耕地闲置、撂荒,结合土地流转的政策,将无力种植的农户荒地向耕种大户转包,从而杜绝耕地闲置、荒芜现象。三是规范用地管理,无论是农民建房或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可按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四是严格土地巡查制度,乡政府组建由国土、农业相关部门组成基本农田保护巡查队伍,坚持每季度巡查不少于2次,对巡查的情况做好记录,在巡查中发现破坏耕地的行为立即制止,并加大处罚力度。五是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政策,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一点不少,质量一点不降,决不允许擅自将耕地改做非农用地这一不可逾越的红线。六是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抓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要对基本使用进行定位、定量、定人的管理模式,每村每组每户落实责任人。二要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保护块,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并将基本农田地块登记造册。三要责任明确,分组管理。

三、实行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

年终对各村组的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工作进行考核汇总,辖区内现有耕地保有量不减,基本农田保有量不减,确保县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第一,在农户建房新建审批上,坚持能改扩建的必须改扩建,能占非耕地的坚决不准占耕地,建立新建房农户签订原宅基地复耕协议,并督促复耕到位。第二,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促进新农村建设,集约用地,减少农村建设用地的实用面积。第三,将土地开发整治项目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保护2014年开发土地整治成果。第四,积极争取上级农业、国土、水利、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第五,乡农业站要采取各种措施,培育土地质量,增强经济效益,提高耕种质量。

耕地保护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运行效率

中图分类号:F32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4-0039-1

1 我国现行的耕地保护政策体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体系,从整体上看,一方面,主要包括有关耕地保护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城乡建设规划条例、农业耕地相关保护政策,此外,中央及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耕地保护方面的通知、办法等;另一方面,耕地的产权、使用、规划与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等也是耕地保护政策体系的一部分。1978年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的基础上,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为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运行开启了良好的开端,1996年-1999年期间,我国政府根据实际的耕地保护现状,陆续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等,其中,1997年,我国刑法中增设了“破坏耕地罪”等罪行,为我国耕地保护纳入法律进程实施上做出了建设性的开端,同时,成了相关的耕地保护研究小组,进行耕地保护专题探究,199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土地管理法》,对耕地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到2000年,最积极的耕地保护政策陆续出台,是我国耕地保护政策实施的高峰阶段。伴随着一系列耕地保护政策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耕地保护建立了一个基于完善的运行体制和政策保障。

2 我国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分析

2.1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运行效果

纵观我国自1997年以来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表现,我国的耕地总量一直处于逐年减少的状态,没有较好的运行耕地保护政策总量动态平衡政策,根据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各省的耕地保护总量也处于失衡状态,其中,2000年只有五个省份实现了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即安徽、山东、、宁夏、新疆。而在2004年只有辽宁省实现了耕地保护总量动态平衡,并且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社会工业发展的迅速,我国更省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几率也在逐步减小,难度逐渐加大,为我国整体耕地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加了困难,造成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失调,运行效果不佳。

2.2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运行效果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运行效果也是我国耕地保护政策运行效果评价的一方面,同时也是是对耕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补充与完善。我国1999年实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实施,目前,在我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只考虑数量上的占补平衡,忽视了质量上的平衡考虑,是我国实际上的占补平衡政策还未达到一个完善的程度,并且由于占补质量上的平衡难以定量的估计,还处于探讨阶段,并未真正地具体实施。纵观我国历年来的占补耕地情况,基本上每年都能在耕地数量上实现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有余,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对耕地占补平衡的调查数据显示,2000年,上海和江苏未达到占补平衡要求,2004年,全国共有9个省份未实现占补平衡,并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用地的逐步加大,以及占补平衡政策在数量上和质量上的双重标准,使得我国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实施效果有所下降的趋势,运行效果有待提升。

2.3 耕地保有量政策运行效果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耕地保有量作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实施上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保障耕地总量的底线限制是实现耕地动态平衡的基础,根据我国国土资源和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定限度的耕地保有量底线是必要的,根据我国土地利用规划纲要的规定,要保证我国耕地总量18.5亿亩的红线,实际上,2010年,我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我国耕地面积12206万hm2,与耕地要求的保有量相比,减少了595万hm2,保有量政策运行效果差,远离了既定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数据显示,各个省区的保有量政策实施上,在经济较发达的省份,如上海,浙江等实际耕地保有量的突破值相对来说较小,而在内蒙古、新疆等地耕地保有量实施运行的效果相对较差,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土地使用量的逐年加大,耕地保有量政策的贯彻实施带来一定困难。

3 分析结论以及政策建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对耕地使用的范围以及程度也处于紧张状态,要求提高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运行效果,加大对现有耕地资源的保护政策实施力度,近年来,从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伴随着相关的各种耕地保护政策出台,对我国耕地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减缓了我国耕地减少的速度和幅度,但是,我们仍需认识到,由于种种现实复杂的原因存在,使得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贯彻运行仍有一定难度,要实现我国耕地保护目标,必须在认真领会“十五”耕地保护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耕地保护机制系统的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实行耕地资源耕作能力动态平衡的政策目标,根据我国粮食安全的底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耕地保护底线,并且实行有区域差别的耕地资源保护政策,从而达到耕地能力的动态平衡发展。

(2)完善我国耕地产权体系的建设,赋予农村土地承包权,为农地保护提供必要的产权制度基础。

(3)加强对耕地生态环境保护,并建立一套耕地资源占用和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机制,以提高耕地生态、经济系统运行效率。

(4)根据耕地整理开发规划,建立和完善农地储备制度。积极开展以撂荒地、宜农荒地以及待整理土地为主的农地储备工作等。

参考文献

[1] 樊志全.2001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报告[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2:1-2.

[2] 王万茂,王群,李俊梅.城乡土地资源利用的合理规划研究[J].资源科学,2002,24(1):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