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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投意合qíngtóuyìhé
解释:投:相合。形容双方思想感情融洽,合得来。
出处:明·吴承恩《西游记》第二十七回:“那镇元子与行者结为兄弟,两人情投意合。”
【故事】:南宋女词人李清照在丈夫赵明诚死后为逃避战火来到江南桃花坞,很多崇拜她的文人前来拜访她。有一年她在红梅花粘出上联“独梅隆冬遗孀户”,杏花村秀才明白其意,第二年用杏花粘上下联“杏林春暖第一家”。从此两人情投意合地生活
(来源:文章屋网 )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监制
前言 (鉴于条款)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第三条 专利申请的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
第四条 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优先权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第七条 过渡期条款
第八条 税费
第九条 违约及索赔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其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鉴于转让方(姓名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的专利申请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拥有(专利申请名称注:必须与专利申请法律文件相一致)专利申请,其专利申请号(九位)公开号(八位,包括最后一位字母),申请日为____,公开日____;
——并拥有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鉴于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对上述专利申请的了解,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
——鉴于受让方希望获得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着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委托书等。(若申请的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记簿)。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 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婚庆司仪聘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委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婚庆单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下协议,共同遵守。
委托情况: 甲方为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地点)举行婚礼,委托乙方进行司仪服务,指定______司仪主持当天的婚礼庆祝仪式。
服务内容总价为人民币______元正。
甲方签订合同时需付订金______元整。余款______元整,于婚礼结束后支付给:婚庆单位或司仪本人。
甲方付讫订金后,乙方需出具相关收据。
乙方在收取全额费用后应开具统一发票交于甲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履行本合同,包括与指定的司仪多沟通,商讨婚礼的流程细节,告知自身对婚礼基调的要求,以及简单的家庭人员状况等。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______司仪将于婚前______月与甲方面谈婚礼流程与细节______次,并根据讨论的结果出具流程。(附流程细节)
司仪将与婚礼当天______点整到达酒店,做好事先的准备工作;
乙方承诺:司仪主持的语言文明,不使用粗俗的语言与笑话。
如当天由于生病等不可抗原因该司仪不能前来主持的,由该婚庆单位提供同等以上价位的司仪供甲方选择。
三、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可抗力事件下将合同中乙方的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该转让给甲方遭受损失,该实际损失先由乙方承担,然后由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求偿,但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协助应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所直接造成的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需承担责任(但必须出示有效证明),该方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
如因司仪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上海婚庆行业协会评估中心鉴定评估。如评估后确有问题,由乙方按上海市婚庆行业协会《上海婚庆礼仪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赔偿甲方的损失;否则,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如因单方面无故退单发生纠纷,双方同意按照《上海婚庆礼仪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五、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正本一式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
轮椅上的婚礼苦也甜蜜
11年前的一天,24岁的山东临沂姑娘张伟因为初恋失败,视爱情如生命的她一时想不开,从四楼跳下,落下终生残疾。从此,阳光灿烂的日子变得暗无天日,张伟整天躺在床上以泪洗面。
在痛苦难熬的日子里,一台袖珍式收音机成了张伟唯一的伙伴,她几乎每天都要把所有节目都听完才肯休息。有一天,她忍不住把自己的经历写下来,寄给了省城的交友热线。没有想到,就是这一封信,让她开始了生命中最珍贵最完美的一段爱情。
余洋是山东平度一家建筑公司的电工,英俊帅气的他很是惹女孩子的青睐。一次他偶然从电台听到张伟的故事,便被深深感动了。虽然他反对这个女孩为情自杀,但女孩的单纯、痴情、专一还是吸引了他,于是他提起笔给远方的张伟写了第一封信。当时的余洋,只是以朋友的身份鼓励张伟走出心灵的阴霾,好好珍惜以后的生活。但随着日后书信交流的增多,他发现两人有许多共同点:都一样的热爱文学,都一样的爱情至上,都一样的心灵纯净……一年多的书信交流中,余洋发现自己不知不觉喜欢上了张伟。一天,余洋把一封满载希望的信寄到他日夜思念的心上人那里,向她表达自己的爱慕之心,谁知道等来的却是毫不留情的拒绝。余洋知道,张伟曾经在感情上受过打击,要想打破她心里的坚冰,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1995年6月12日,这天是张伟的生日,余洋特意从单位请假赶到临沂,为自己朝思暮想的心上人庆祝生日。见面的那一刹那,两个年轻人都有恍如隔世的感觉,两双手紧紧地握在一起。半个月过后,余洋的假期到了。临走的前一天,他推着轮椅上的张伟到郊外看日落,余洋红着脸俯身说:“张伟,我可以一辈子跟你看日落吗?” 看到余洋真挚的眼神,张伟的心中有一种说不出的矛盾。直到两个人快要分手的时候,张伟还是没有给余洋一个肯定的答复。余洋一下子急了,说:“伟,我知道你心里想什么,难道我只有像你一样瘫痪了,你才愿意嫁给我?如果是那样,我愿早日瘫痪……”不等余洋说完,张伟猛地伸出手捂住了他的嘴,深情地说:“别诅咒了,好吗?”余洋趁机紧紧握住了她的手,两颗心终于贴在了一起。
第二天,目送余洋上车时,张伟哭了。余洋安慰她:“等这一次回去,我把单位的事情处理完,就过来一辈子陪着你。”张伟听了,脸上露出幸福的笑容。但是让她没想到的是,这一次离别后,她再也等不回一个健康的余洋。
余洋那句求爱咒语,竟成了他厄运降临的谶言。在一个下雨天,他忙着在现场施工,爬到三楼去挂防护网的时候,不小心双手触到高压线上,巨大的电流把他从三楼打了下来,当场晕死过去。等余洋从医院醒来时,他发现自己和张伟一样,成了一名高位截瘫患者。面对残酷的现实,余洋哭了,他知道自己不能再给张伟带来幸福。面对张伟寄来的堆的像小山一样高的信,余洋选择了逃避。
一晃三个月过去了,张伟仍然坚持不懈、满腔热情地给余洋写信,余洋每每读到这些情真意切的文字,总是心如刀绞,他知道张伟对他的牵挂、思念、担心……可是他不知道该怎么回信,现在的他,连自己都需要别人照顾,更别说去照顾另外一个病人了。两个高位截瘫的人怎么在一起生活呢?于是他狠心不给自己最思念的人回信,他只愿意一个人承担所有的无奈和痛苦。
可没想到,张伟“从天而降”了。那天,余洋趁父母不注意,偷偷爬出家门到一所废弃学校的操场上练习牵引。他一边练习一边想,希望我的努力能感动老天,能让我站起来,这样我就可以去照顾我的爱人了。不知过了多久,余洋听到身后传来了嘤嘤的哭声,这声音是那么熟悉,他回头一看,惊讶得说不出话,让他日夜思念的张伟竟然在不远处看着自己。他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感觉像做梦一样,“伟……” 余洋忘记了自己不能行走,他下意识地朝张伟“跑”过去,结果他自己连同两把做牵引的椅子一起摔在地上。张伟转着轮椅急匆匆地过来扶他,结果也“扑通”一声从轮椅上摔下来倒在了地上。7米的距离,两个人却只能相视微笑着流泪,慢慢向对方爬去。7米的距离像历经一个世纪,一点一点,终于靠近了……一对苦命的恋人终于抱在了一起。
原来,在家里一直等着余洋来信的张伟实在受不了思念的折磨,而且她太想知道自己的恋人到底出了什么事情。她央求哥哥带她到余洋的平度老家,结果就出现了上面的一幕。
“余洋,我们结婚吧!”张伟深情地望着他。“不,我们还是做姐弟吧。我现在这个样子,都不能照顾你……”余洋叹了一口气,痛苦地摇了摇头。“我们可以相互照顾。只要有爱在,还有什么不能克服?”张伟坚定地说。
1999年6月,这对历经苦难的恋人终于在临沂登记结婚。2000年7月,在大家的帮助下,他们举行了简朴的婚礼,勇敢地携手走到一起,共同面对以后的风雨人生。
每一天都是生命中的最后一天
生活中许多事情是琐碎的,对正常人来说轻而易举能做到的事情,对张伟和余洋来说,却需要付出百倍的努力。
结婚后,张伟和余洋在临沂市郊租了一间十多平米的小屋,那里就是他们的新家。整个房间,只能放下一张床和一把轮椅和几个凳子。由于两个人都没有工作,一开始的时候张伟每个月的低保只有90元,他们就用这些钱来维持一个月的生活,常常是馒头就咸菜的应付每顿饭。时间长了,两人的脸色蜡黄,彼此把对方看在眼里,疼在心上。一次,张伟把积攒下来的钱买了一点肉,余洋把菜炒好后,两人坐在用凳子拼成的饭桌旁,谁都舍不得动筷子,结果一餐饭吃下来,肉还是原来的肉。半晌,两人都无声地流泪了。是啊,生活对两个残疾人来说真的是太艰难了。
张伟和余洋都是高位截瘫患者,大小便时没有任何知觉。他们经常在不知不觉中就已尿床,特别是在阴冷天时,腰腿部创伤发作,一天能尿湿好几次被子和裤子。每当这个时候,张伟和余洋就会联手换下床单和裤子,然后余洋坐着轮椅去打水,把整桶水都放在毫无知觉的腿上,用嘴咬住水桶把儿,一下一下摇动轮椅回到屋里。张伟再把衣服和床单用水清洗干净。可经常是刚洗完,张伟或余洋就又尿了,他们只能再脱下裤子、再洗,一切都洗完了,当他们想把干净衣服晾上绳子时,身子往上一使劲,却又“扑通”一下从轮椅上摔下来……这样的情景任谁看了都会掉下眼泪。可无论摔过多少次跟头,他们俩依然把屋子保持着清洁干净,他们不想因为自己的身体残疾,而丢了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还有对正常人来说再容易不过的洗头工作,张伟和余洋却需要花两个钟头的时间才能完成。每次张伟洗头时,就自觉趴到床上,他们在床上放一张板凳,然后把脸盆放在板凳上,这样洗头的人就不至于那么累。张伟在那里洗头,余洋就坐在轮椅上等着取水、倒水。如果余洋洗头,张伟也是如此做。
尽管生活清贫而艰难,可夫妻俩依然乐观,两个经历过生死离别的人最能体会人间真情的可贵,他们想尽办法为身边的人做一点点事情。张伟提议开办一条情感热线,他们可以通过电话和外界的人交流,用自己的真情和坎坷的人生经历,为那些在婚姻、工作、生活等方面遭遇挫折的人释疑解惑,帮助他们走出人生的低谷。这个建议马上得到了余洋的赞同。
说干就干,2001年9月,当地电信部门被这对命运多舛的夫妇的真诚打动,帮他们开通了一条热线。热线的名字叫什么呢?两人想了好长一段时间,最后心细的张伟给热线取了一个寓意深刻的名字――“鱼洋热线”。喻意为,如果把整个社会比作一汪充满生机热情的海洋,那么芸芸众生中的每一个人都将是这海洋中的一条鱼,当鱼身心疲惫、情感困惑的时候,不妨游到“鱼洋热线”里,安静地畅游一番;另外,“鱼洋”也是“余洋”的谐音,意味着余洋是张伟这条小鱼的港湾。余洋一听,深为赞同,就这样,“鱼洋热线”开通了。
有一次,一个从小双腿残疾的女孩哭着打来电话问:“世界上到底还有没有真爱?”原来,她的男友迫于外界压力离她而去,她的内心绝望到了极点。张伟握着话筒,耐心地劝慰她,并用自己的经历告诉她:“世界上有真爱,只要你肯等待和保有一颗乐观的心。”最后那个女孩说:“张伟姐,我懂了。我一定好好生活,等待真正属于自己的爱情。”每当听到热线那边的人说出这样的话时,他们心里就放心了,觉得终于用自己的微薄之力帮助大家,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有承受家庭烦恼的人打来电话说:“我们正常的夫妻都经常吵架,你们两个残疾人每时每刻都在一起,就没有摩擦和矛盾吗?”张伟拿着话筒,温和地说:“夫妻吵架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过,任何事情都要把握一个度,夫妻双方有了不同意见,就沟通沟通,但是不一定要分出胜负来,多站在对方的位置想想,问题就不难解决了。”而此时坐在一边的余洋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接过张伟手中的话筒说:“如果你把生活中的每一天当成你生命中的最后一天来对待、珍惜,那么你的生活和家庭就会更加的幸福美满。”张伟和余洋的这段珠联璧合的解释扫除了许多人心中的阴影。其实这也是他们对爱情的诠释,对苦难生活的感悟。
十年的历程见证了爱情的童话
爱好文学的张伟和余洋,从刚结婚起就打算写一本书,把自己的经历和遭遇完完整整原汁原味地记录下来。但是当两人真正把这个愿望付之于行动的时候,困难也随之而来。
没有电脑,夫妻俩就拿着笔一字一字地写,写完后又一段一段地修改;房间太小,放不下书桌,他们就趴在床上,靠胳膊支撑着身体,一笔一画地写。有时一张纸,一支笔不小心掉在地上,余洋需要坐着轮椅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探着身子和轮椅默契配合,才能拾到。张伟看着干着急,流着泪对余洋说:“要是我身体好那该多好,那样我能为你做很多事情。”
张伟和余洋都是从腰部以下失去知觉的人,即使坐在刀刃上,都感觉不到疼痛。三伏酷暑,在不足十平方米的蜗居内,两人挥汗如雨,连脚背起了痱子都浑然不觉,有时屁股上起了褥疮,他们也无知无觉,只顾趴着写文章。
在每开始一个段落前,两个人都会努力回想以前生活中的点点滴滴,然后考虑如何构思、如何用笔,如何恰倒好处地把生活中的故事表现出来。为此两人有了明确的分工,一旦达成共识,就由余洋执笔,完成后张伟边朗读边修改,再由余洋校对,反复无数次。每次写多少字,要根据两个人的身体状况,如果两人都觉得状态可以,顺手下来就是几千字,如果有一方不适,就无法开工,因为这必须两人配合才可以进行。
当稿子写到10万字的时候,余洋大舒了一口气,因为他的脊椎靠钢板支撑,写作时间长了就会腰疼得厉害,现在总算可以直立起来了。但是当余洋把厚厚的稿子给张伟审阅的时候,最后被张伟“枪毙”了,她觉得故事写得不够煽情,而且有些部分的次序也需要调整。就这样,532页的开头“全军覆没”。为此余洋难过地哭了一场,还和张伟闹变扭,几天都不理她。张伟安慰说:“我们开始决定做这样一件事情的时候,就做好了吃苦的准备,我们的故事一定不能马虎,否则对不起我们一起走过的日子,对不起关心我们的人。”
第二天,余洋又早早起床,坐在了书桌旁边,在一叠张伟准备好的白纸上重新开始动笔。
有一次,张伟看见余洋趴在床上写着写着,眼泪打湿了一片床单,于是小心翼翼地问他:“你怎么哭了?”余洋一脸诧异地说:“我没有哭啊!”可他顺手摸了一把脸,却发现手上全是泪水。原来,他正在写两人在学校操场上相见的那一段:“只有7米的距离,我望着你的脸,那张挂着微笑却流着泪水的脸,一步步爬过去,抱紧你,像是抱住了一辈子的幸福……”
2004年2月14日,是西方情人节,大街上到处洋溢着爱情的味道,躲在小屋里的他们也满心欢喜地用自己的特殊方式庆祝着这个爱情节日――他们这本书的手稿终于完成了。看着用过的稿纸堆得比桌子还高,想着这5年写来一路走过的艰辛,张伟和余洋流下了激动的泪水。他们用自己的努力,完成了彼此的一个爱情心愿:记录和见证10年爱情的历程。
书写好了,但是要寻找出版社却相当难,余洋和张伟找了好几个出版社。但是出版社的人在看了他们30万字的书稿后,虽然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但仍要求他们先拿出一部分钱才能出版,这对靠低保维持生活的两人来说,真是比登天还难。在经历了几次失败后,两人都有些茫然了。
古语说:柳暗花明又一村,就在两人近乎绝望的时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咨询中心的高级经济师白倬生先生了解到他们的情况后,被深深感动。2004年7月,他专程从北京到临沂看望了他们。张伟和余洋清楚地记得,那是一个雨天,但是白倬生和他的同事们给他们送来了灿烂的阳光。不久,在白倬生的帮助下,石油工业出版社答应以最低的价格出版他们的书。
内容提要: 如何确定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一个富有争议又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确认无效说”、“签订或开始履行说”、“履行期间届满说”和“区分情况讨论说”等或存在逻辑、法理上的漏洞,或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请求权是合同无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连接点,从请求权客体变化与否出发,可以一以贯之解决起算问题:即“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应作为基本的标杆,任何起算点均不能晚于该时间点;如果合同无效前后请求权客体相同且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早于该时间点的,应从其约定。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同时,依据《民法通则》第135、137条的规定,我国采用了以主观起算点(权利人知或应知其取得救济权之时)与较短期间(2年)相结合作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模型,同时以客观起算(救济权发生之时)的最长期间(20年)予以限制的做法[1]104。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合同无效的债权请求权,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该如何起算诉讼时效?如a公司借款给b公司,由c银行提供保证担保。后b公司破产,a公司债权未清偿,故起诉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宣告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无效,c银行应对a公司出借款项本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WWW.133229.COM这里c银行的损害赔偿责任因合同无效引起,若主借款合同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担保合同诉讼时效早于起诉前届满,a公司的请求是否罹于时效(下称“借款案”),显然取决于起算点的确定。借款案中c银行的赔偿本息的责任,来源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本身,但它们无效后,归还本息的合同义务转化为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二者可能会有数量上的差异,但没有本质的不同。实践中还存在请求权因合同无效而截然不同的案件:如v购买了k开发商的房屋,v起诉k请求办证以及过户等,法院确认购房合同因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无效,并向v释明其可以变更请求为要求k赔偿损失(下称“购房案”)。这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实践中还有一种类型,其请求权基础前后有变化,但内容并无实质区别。如甲与乙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甲投资一笔资金,但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仅收取固定比例的利润。甲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起诉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经法院释明合同无效且该合同属名为合作实为借款合同后,甲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乙返还本金及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该请求权应从何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下称“名合作实借款案”)?
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例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债权请求权均因合同被确定无效的法律事件而发生,但如果完全依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文书起算时效,又可能会发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如借款案中,a公司在合同有效情形都已经罹于诉讼时效,如果基于无效的事实重新计算请求权时效,反而有利于出借方a公司,这对于c银行就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违背诉讼时效的制度本旨。而在购房案中,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不支持v要求k赔偿因合同无效给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显然无视了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在个案中缺乏正当性。由此可见,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的起算问题,看上去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但却蕴含了精深的法学理论和精致的利益考量。这导致了理论上的观点林立、争论不休。更为严重的是,在实务中,无论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是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均未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导致各地判决各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鉴此,本文不揣浅见,以请求权性质为出发点,试图为合同无效债权请求权时效起算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另外一个视角。
二、时效起算:理论上的纷争与实践中的紊乱
理论界和审判实务部门对于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究竟应如何起算时效素有争议,概括起来大致有“确认无效说”、“签订或开始履行说”、“履行期间届满说”和“区分情况讨论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起草的《关于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0条中,共提供了三种方案供讨论:方案一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方案二为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方案三为区分情况讨论: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签订和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而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者虽未届履行期限但权利人基于义务人预期违约提起诉讼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预期违约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基于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一)确认无效说
这种观点认为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债权请求权。主要理由是: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权利人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合同未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在实务中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出现返还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返还的时间通常由判决或裁决确定。该日期清晰明了,易于实务操作[2]245。也有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则上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起算,但若因此而导致既有秩序紊乱的除外[3]378。
不可否认,合同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在合同未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因不知道合同无效、不敢确定合同是否无效、虽然知道合同无效而不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等各种原因,将无效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对待和处理,因此这种观点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这种观点将合同无效前后的请求权予以对立,忽视二者可能存在的联系,一个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给在有效期间已经罹于时效的当事人予以优厚的待遇,从而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之目的。如借款案中,不管合同是否有效,c都有归还本息的责任,但a甚至在合同有效期间都已经罹于时效的请求权,竟然在无效判决后反而可以主张,失而复得,对于c而言是不公平的。显然,机械适用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可能完全规避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带来法律秩序的不稳定[4]46。
(二)签订或开始履行说
“签订说”认为,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无效合同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同无效,其权利受到侵害。尤其在当事人恶意串通情形下签订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即对合同无效、因其过错签订无效合同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事实知晓,诉讼时效当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5]。而“开始履行说”则认为,签订的合同并不一定履行,此时起算债权请求权时效为时过早,应从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因为合同无效为当事人应知事项,因此,在一方当事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之时,其就应当知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对方当事人受领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当事人受领给付无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立即产生[6]。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对当事人均过于严苛。实际上这是假定每个当事人都是法律专家,且都对合同无效具有确认权,而这两个假设显然都是不能成立的。这种理论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合同是否有效对当事人请求权存在的重大影响。例如,对于购房案中的v和k而言,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其请求权的实质内容是大相径庭的。如合同有效,v或k均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解除合同;反之,若合同无效,则不可继续履行合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利益、赔偿损失。由于此类合同是否被确认无效,当事人所能主张的权利并不一样,故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其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应开始计算,否则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也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故此类合同应在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后,才开始计算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三)履行期间届满说
该说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主要依据在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双方都依约履行“合同”,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实现的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受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约束,随时提起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相关的请求权随时受到法院的保护,其法律关系岂不是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与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是背道而驰的[7]。
站在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即维护社会现有法律秩序的角度而言,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不过,这种观点依然是以“签订或者开始履行说”的两个并不存在的基本假设为前提的,其立论基础相当孱弱。这种观点的内在考量或许是,在有效期间都已经超过时效的请求权,在无效后竟然又能复活,当然存在利益上的失衡,因此应该通过法律解释的方式,在法律公平正义价值观念和利益平衡的机制作用之下,对于扭曲的利益予以矫正。从直观的视角来看,该观点实际上将无效合同当作有效合同对待,完全将《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效力禁止性规定视为无物,损害了法律的内在权威性。从无效的制度本旨来看,它是法律秩序对于具体法律行为方方面面进行了考察之后给予的否定性评价,即该行为与法律秩序的要求不符,系属违法。若涉案合同已确认无效,原请求权和履行期限竟然不受丝毫影响,则无效评价的权威性何在?
(四)分情况讨论说
这种观点试图通过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区分不同情形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使得起算点更加严谨、科学和体系化。至于如何区分不同情形,则又存在不同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应区分当事人是基于恶意还是善意签订无效合同而确定不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在当事人基于善意情况下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在当事人基于恶意情况下,应从合同开始履行之日起算[6]。以当事人是基于恶意还是善意确定不同的起算点,一方面这个确定的起算点本身就存在上文所指出的问题,并非科学,同时与诉讼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且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令人信服。通常而言,恶意还是善意己经作为是否无效的情形进行了考量,无效的后果应该是客观的,不能因为主观意志的差异而变化。
有的学者认为,可根据合同本身有无明确的履行时间点对无效合同所涉诉讼时效予以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履行中也未能明确履行期限的,一般应自确认合同无效时起算有关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合同有明确履行期限的,一般应以履行期限确定有关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但特殊情形除外[8]。究其实,这种观点仅涉及原合同履行期限是否明确的问题,与无效后如何起算时效的问题无关。如果按照该观点的逻辑推演,会发现本质上该观点是将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作为起算点,如上所述,这也不无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推演显然混淆了合同有效下的请求权与无效请求权的差异,直接将有效下的请求权予以延伸和扩张,忽视了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
还有学者认为,应根据当事人的履行情况分别确定:一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未履行义务的,已履行义务的一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时起算;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履行合同的,一方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或者双方开始履行,甚至当事人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嗣后合同履行中,或者合同履行期满,但一方及时主张权利的,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之日起算[9]。这种分类稍显复杂,总体还是以履行期限届满为基本出发点,但如果履行期限过长的话,则以确认无效作为起算点。在合同履行期限甚至长过合同确认无效日期的情况下,如果沿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则可能导致确认无效起算点被架空的情形,这显然是不妥的。上述分类坚持了确认无效为最终和最后的起算点的立场,符合纠纷司法最终解决的法治原则。不过,该分类的意义也仅限于技术层面,因为如前所述,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也好,确认无效次日也好,都存在逻辑、法理和利益的失当之处,简单以是否在合同期限内起诉作为分界,并未解决上述矛盾。
综合来看,理论和实践中产生的上述四种观点和做法,将合同无效后的债权请求权时效的起算点或定格在合同签订或履行时、履行期限届满时,或定格在有违法事实时、合同被确认无效次日,但没有任何一个理论或者实践做法,能够协调好合同无效、诉讼时效两大制度的关系,并提出统一的理论对此作出一以贯之的解释。因此,对于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时效的起算问题,亟需在理论上实现突破,并指引司法实践走出迷雾。
三、时效起算:请求权客体维度的透视
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时效的起算,是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制度夹缝中生存的一个难题,难就难在要同时考虑原合同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履行期限长短、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的性质等诸多方面。鉴于诉讼时效的客体是请求权,而合同无效发生变化的也是请求权基础,故在众多的矛盾和问题中,请求权维度才是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牛鼻子所在。
(一)起算点的确定
合同有效无效,变化的是其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cllage),是指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请求的法律依据[10]28。细究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变化,通常是由原来的履行请求权,转化为返还财产和/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尽管合同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其所指向的法律后果也不可能发生,但该无效合同仍然作为一项事实而存在并可能被履行。此时,已经提出的履行要重新恢复到未履行的状态[11]797。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做出了履行,那么原则上应该予以清理(abwicklung),旨在在可能的范围内恢复到履行行为尚未提出时的状况。此时就应该适用不当得利返还的规定[11]797。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并在可以行使时起算,其目的在于维持现有秩序。“所谓请求权可行使之时,乃行使请求权时无任何法律上的障碍,阻止其行使之谓。”[12]304-305根据以上原理,可以推导出以下结论:
第一,确认无效次日是最后的起算红线,任何情况下,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时效的起算均没有理由超越该红线。判决后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满足我国《民法通则》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标准,也符合可得行使的条件,故不能再继续延展。
第二,如果无效前后债权请求权的标的,仅在称谓上、数量上不同,而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该依据原请求权的行使条件满足为限。例如虽然与无民事能力人订立的雇佣合同无效,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付出的劳务应当给予补偿[11]798。这是因为已经提出的给付可能无法回溯,合同的事实状态也无法消除,甚至即使回复到合同未缔结时的状态(rückabwicklung)也无法妥善补偿受害当事人。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意,当事人没有主张无效的,基于事实上已经发生的履行将被视为有效[11]798。即便当事人提出合同无效,其请求权也不发生质的变化。再如借款案件中,b或者c支付本息的义务,是a可得期待的履行利益,即便合同无效后,a仍可要求b或者c支付本息,唯一的变化是利息的标准可能要降低到法定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也是如此: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均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尽管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均可要求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出租人均是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或使用费(尽管合同无效,仍可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场地占用费)。担保合同无论是否有效,担保权人的请求权的实质内容均是要求但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区别只是合同无效情形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比合同有效时要轻。对于上述类型的合同,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如义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权利人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如不及时行使行利,则应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因此,此类合同无论是否有效,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均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这里可能遇到的一个诘问就是,无效合同竟然作为有效处理!其实这里本意并没有否定无效合同的法律效果,只是按照请求权基础来看,既然原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条件,合同无效前后请求权除了名称不同外,在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均无变化,且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那么为什么阻止其时效开始计算呢?无效前的请求权与无效后的请求权并无本质不同,仅存在时间上的继起关系,这两个在时间上赛跑的请求权,只要时间在先的请求权满足了行使条件,就应该被起算时效;反之,如果时间在前的请求权不起算时效,却仅对在后的请求权起算时效,就会缺乏正当性。质言之,在后的请求权被之前的请求权所覆盖,如果不覆盖,在前的请求权人就获得被延展的时效利益,利益失衡也就在所难免。如借款案件中,a的请求权不罹于时效,则对c银行形成过分压迫,道理就在其中。
第三,如果无效前后债权请求权的标的,在内容和性质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该从新请求权行使条件满足时即确认无效的次日始能计算。合同无效前后的请求权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一般是指内容上的变化。例如,在购房案中,起初v是起诉k过户办证,这个请求权旨在获得履行利益(期待利益),但后来确认无效后只能请求损害赔偿,其目的虽然也是将其地位恢复到宛如合同全面履行一样的待遇,即补偿其市场价值的差异,但二者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上述两个请求权是相互矛盾、非此即彼的关系,因此无论曾经的请求权起算点如何,不管在起诉前已经届满还是往后延伸相当长的时间,都以新的请求权可以行使为起算点。
(二)请求权的判断标准
上述判断体系从请求权内容出发,探究其变化而确定不同的起算时间,也是一种类型化的努力。这种分类能够成立的前提,是可以区分请求权内容的变化。如果不能较为清晰地或者大致地确定内容的变化,则上述分类不过徒增烦扰,但偏偏在请求权的变化判断上也是极其不易的。
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来看,权利的本质即为法律关系,请求权的变化无非是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化。具体到无效合同债权变化而言,主要体现在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如果客体发生了变化,且权利义务的变化在利益范围、大小和幅度等方面较大,则应该认定请求权发生了变化。以此来衡量,借款案中客体未变化,内容变化不大,故请求权未变化,应以前请求权起算时效;而购房案中的请求从过户办证变更为损害赔偿,客体发生了变化,虽然内容(期待利益赔偿范围)上未变,但其请求权已由物权请求转化为金钱赔偿之债,故只能在新请求权可得行使的情况下起算时效。
问题在于,在名合作实借款案中到底请求权有无发生变化?如前所述,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变化,通常是由原来的合同履行请求权,转化为返还财产和/或损害赔偿。这似乎表明,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内容变化,通常由履行利益变更为信赖利益甚至返还利益,产生了赔偿范围的差异。但事实上这个差异并不一定存在,如购房案中赔偿范围与履行利益范围其实是一致的(依据司法解释,差价部分是可以赔偿);同时,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者之间,并不一定存在范围大小关系[13]245。具体到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实际履行之间并不必然存在范围大小的差异。因此,仅从范围大小、数额多少判断请求权变化与否是行不通的。在名合作实借款案中,虽然请求权基础发生了变化,但其客体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均为金钱之债,然由于合同无效,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润法院不予支持,而仅支持本金及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故在数额方面可能较合同约定的要少,则是否从实质上变更了请求权?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利润与本金及利息是同质的,形式都表现为金钱之债,只是数额上有差异。从上面三种情形可知,其实内容特别是利益范围大小和幅度变化,只是请求权变化的考虑因素,重要的是客体是否发生变化。
四、小结
以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为圭臬,从请求权的角度切入,笔者试图将不同类型的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时效的起算概括如下:
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
若合同无效前后请求权客体相同、且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早于前句规定时间的,从其约定。
注释:
[1]聂宏光.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j].法学杂志,2010,(11).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dieter me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c. f. mueller juristischer verlage [m]. 1992.5.46.
[5]张斌,卢文道.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1999,(2).
[6]杨少南.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j].现代法学,2005,(3).
[7]刘贵祥.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4,(2).
[8]李春.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论争及处理探讨[j].法律适用,2010,(10).
[9]吴庆宝.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j].法律适用,2008,(11).
[10]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1]larenz/wolf. alg1em1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9[m].auflage, beck, 2004, §44,rn. 7,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