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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邮政储蓄经营产品单一,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建立多元化的产品体系成为邮政储蓄经营的头等大事。
1邮政储蓄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分析
1•1内部环境有利因素:第一,网点优势。邮政储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界联网网点最多、分布最广的机构。从结算网络角度看,邮政储蓄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第二,资金优势。截至2006年底,邮政储蓄余额达到1•6万亿元,成为第五大吸储机构,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第三,客户资源优势。20多年储蓄业务的开展,使邮政储蓄积累了庞大的客户资源,并在广大居民中建立了良好的信誉。邮政储蓄已经成为城乡居民基础金融服务的主渠道之一。不利因素:第一,邮政储蓄的科技设备明显落后,尤其是系统电脑设备、前台电子化金融机具等比较陈旧。第二,高端金融人才在邮政储蓄内部十分稀缺,限制了邮政储蓄的发展。第三,长期以来,邮政储蓄只开办存款业务和中间业务,未涉及贷款业务和其他银行业务,并且不办理对公存款业务,产品品种单一,难以与其他商业银行抗衡。第四,由于长期未办理贷款业务,邮政储蓄缺乏风险管理概念,加上人员、体制等原因,内控机制有待完善。
1•2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第一,转存款政策调整给储蓄业务收入带来重大影响。第二,银行业的激烈竞争给储汇业务发展带来严峻挑战,根据中国入世总协定,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银行业向外资银行开放;同时,国有四大商业银行股改在向纵深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在全力布点,农村信用社加快了体制改革和系统联网建设,邮政储蓄面临多层次的市场竞争格局。有利因素:第一,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的机遇。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撤并一大批县(市)支行及其附属机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短缺、市场真空问题凸现。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也为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发展业务提供了广阔空间。第二,个人银行业务蓬勃发展带来的机遇。近年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收入占GDP的比重也在持续上升,个人逐渐成为社会金融活动的主体之一。同时资本市场发展迅猛,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等领域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客户对银行金融服务多样化需求明显增强。邮政储蓄有数量巨大的个人基础客户群,在广大客户中树立了良好形象和信誉,为邮政储蓄发展个人银行业务提供了便利条件。第三,中小企业融资缺位为邮政储蓄带来发展空间。由于邮政储蓄长期扎根于基层和社区,服务中小客户,获得了大量的“软信息”。同时,邮政储蓄网点贴近基层,和中小商户联系紧密,节约了大量的运营和交易成本。由此可见,建立在“软信息”基础上的关系型融资、小额联保、信用贷款是邮政储蓄服务中小企业(商户)的有效途径。
2邮政储蓄产品体系的基本定位和差距分析
在2006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获准开业时,银监会指出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形势,邮政储蓄要扬长避短,中期发展战略可定位为全能性的社区零售银行。以城乡广大普通居民、小商户、小企业为基础客户群,渗透城市社区、农村村镇市场,逐步实现农村包围城市、普通用户影响高端客户。具体体现在服务对象平民化、网点设置便民化、经营特色亲民化、信息沟通对称化、服务收费低廉化等方面。
2•1邮政储蓄产品体系的基本定位邮政储蓄要在搞好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商业银行“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的经营方针,充分运用在营业网络、信息、信誉等方面特有的优势,对现有产品进行整合,大胆借鉴国内外零售银行、社区银行的发展经验,创造条件实现跨越式发展,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发有比较优势、有市场回报、有发展潜力的银行产品,形成负债业务产品类、资产业务产品类、结算业务产品类、理财业务产品类、其他中间业务产品类等五大类产品线组成的邮政储蓄产品体系,提高邮政储蓄的核心竞争能力和运作效率,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
2•2邮政储蓄产品现状与定位差距分析规划性差距。长期以来,邮政储蓄缺乏有效的产品管理体系和总体规划,没有形成优势核心产品、重点发展品种,缺乏组织化、系统化的管理。结构性差距。邮政储蓄一直以来只重视发展负债业务,中间业务比例很小,结算业务也没有形成优势,资产业务受政策限制刚刚起步,严重制约了邮政储蓄进一步做大做强。保障性差距。邮政储蓄缺乏产品营销的保障体系支持。在产品后续管理方面普遍存在轻视产品维护、产品改进和营销的问题,缺乏对新产品盈利能力、客户群体、市场份额、市场认知度等方面的评价和分析。品牌意识淡,新产品业务培训、营销、宣传和保护工作力度不够,难以形成品牌效应。
3邮政储蓄产品开发策略
3•1多元化产品策略从全能性社区零售银行的定位看,邮政储蓄应充分利用邮政储蓄网点资源和全国网络优势,充分发挥其贴近大众、贴近社区、贴近基层的特点,重点为小企业、个体商户、城乡居民客户提供全面的基础金融服务,体现邮政储蓄服务的普遍性、便利性和可获得性。第一,稳定发展负债业务。降低负债业务成本,提高活期存款比重,增加网点自然吸储能力,尽快变初级的规模增长方式为效益增长方式。同时尽快开办外币储蓄和对公存款,形成较全面的负债产品线。第二,积极发展结算类业务。要以绿卡业务为龙头,逐步整合邮政汇兑、储蓄异地存取、国际汇兑业务,打造邮政储汇支付结算品牌。发挥邮政储蓄结算业务网络覆盖面广、交易成功率高、实时处理的优势,提供现金到现金、现金到账户、账户到现金和账户到账户等系列服务。第三,拓展资产业务。采用“批发+零售”发展策略,开展协议存款、同业存款、银团贷款,对资金进行全国、全省集中运用。此外,在成功试点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基础上,基层分支机构利用客户信息优势,探索开办小额联保贷款、小额信用贷款、小额(房产)抵押贷款等零售资产业务。第四,超前发展理财业务。在开办好保险、代销国债、代销基金等理财产品的基础上,推出本行的理财产品,积极培养个人理财人才,为客户开展综合理财顾问服务。第五,规模发展中间业务。加大代收付业务发展,以服务“三农”产品为切入点,建立“涉农资金直通车”的地位。在城市市场,进一步抓好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大力发展水、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的预存代扣类非现金中间业务,推进“离柜服务”。在条件成熟后开办基金托管业务、买卖外汇、公司结算等业务。
关键词:银行 改革 经营模式 混业经营
在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国际银行业在经营模式、运作机制、服务功能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刻地调整。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改革趋势就是放弃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转向混业经营。
国外银行业的经营模式的发展变化
在美国,1980年的《机构放松管制与货币控制法案》和1982年的《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的先后出台,打破了美国几十年来形成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严格的业务限制,使储蓄机构与商业银行的区别趋于消亡。1999年11月,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1933年制订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和管理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由于1929年美国金融大崩溃及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而出台的。当时著名的摩根银行被拆分为JP摩根和摩根斯坦利。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日益严重地制约了银行的业务发展和创新,限制了金融业的运行机制和效率。
在英国,1979年出台《银行法》逐渐消除了商业银行和清算银行的差别,1986年10月27日后,大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英国专业化的金融体制趋于解体。澳大利亚从1980年开始,放松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商业银行与储蓄银行的区别消失,并允许他们自由从事证券经营。1981年,日本《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等业务,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传统业务渗透。加拿大1987年立法放松了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导致该国的证券公司大都为商业银行所持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始设立分支机构经营某些保险业务。
在发展中国家,上世纪90年代,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等拉美国家通过法案,在对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政策的同时,允许部分国有银行和私有银行进行混业经营试验,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可以交叉,可以从事证券债券买卖业务,而商业银行也可以开展保险业务。亚洲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印尼等国家和地区也都开始放宽业务经营的限制,一定程度允许银行从事证券、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保付债券的买卖,证券公司则开始向银行的各项业务渗透。目前,这些国家和地区业务经营自由化的改革还处于初期阶段,混业经营的限制措施较多。
我国银行业的混业经营
1993年前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由于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当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确定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分业经营和管理的模式。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等法规,为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准则。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面对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和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银行业将逐步开放,其整合与再造也进入关键时刻。分业经营模式抑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壮大,综合经营的银行体制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因此,中国目前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固然有其现实意义,但面对加入WTO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趋势,中国金融业必须回归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允许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及非金融企业相互持股,有利于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国际综合竞争力,推进商业银行再造。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要做好各种过渡准备。要完善法制建设,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依据。目前,《商业银行法》修正草案三审稿将对第43条的两款内容进行修改,取消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全面禁止性规定,允许一定条件下从事混业经营。现已建立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建立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实施联合监管。我国目前还应实行分业经营,并在三五年之内全面放开中国金融混业经营,因为我国已对WTO和国际承诺,五年内逐步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保险及部分证券业务。虽然目前我国还实行普遍分业经营管理,但现在要充分做好向混业经营过渡的准备,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
选择适当的混业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的混业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步到位的德国全能银行即德意志银行模式、金融机构出资新设的日本模式和美国的“母混业、子分业”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目前,我国已经出现了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大都采取了美国式金融控股集团进行混业经营。四大行除了农行,都进行着混业经营,比如建行的中金公司,中行的中银国际,工行的工商东亚。中国工商银行利用控股75%的香港旗舰企业――工银亚洲收购太平保险24%股份,还于2003年4月正式发文成立了投资银行部。
创造银行业开展混业经营的条件
银行业实行混业经营,特别是推行金融控股集团的混业经营模式,需创造宏观制度和微观主体两个方面的条件。在国际上,金融控股公司有纯粹性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形式,而在我国主要是经营性控股公司。
在宏观制度方面要稳中趋松。目前分业管制既要规范也要放松,在控制风险和确保金融稳定的同时,取消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要立法支持金融工具创新、金融跨业控股或企业集团并购金融机构,以有利于金融业的充分合作与竞争,提高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与国际竞争力、核心竞争力。
在微观主体方面要合作、竞争与创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中的“非”,加强边缘业务、中间业务、交叉业务的开发和合作,以及资产证券化、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工具创新,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工具和风险管理技术,完善内部风险隔离与控制机制。特别是对中间业务,在我国已加入WTO的环境下,应根据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规范服务体系,逐步扩大中间业务在银行总业务的比率。
开拓混业经营的新途径和策略
开展银行混业经营,应在商业银行的业务领域进行拓展。应从开发与保险、投资、业务或期货业务相关联的相关产品入手。应积极建立与证券、保险公司的战略合作关系。要在银行业内生非银行业务部门或机构,或者是购并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合资公司,也可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股改上市。
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应加强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合作和金融工具创新,提高金融监督质量。首先要进行功能定位,完善信用中介职能,提升支付中介、信用创造和金融服务职能。其次应进行风险管理和人才、技术准备,加大研究和开发力度。最后在经营业务上有所突破,创新负债工具,发展和各项表外业务,推行资产证券化业务。
发展混业经营必须重视开展中间业务
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是银行业务的三大支柱,但无论是负债业务,还是资产业务,银行总是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在中间业务中,银行不再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直接参与,而是扮演中介或的角色进行有偿服务。目前,中间业务在我国银行业开展的还很不充分,发展中间业务也是事关银行业发展大局的。因此,混业经营与开展中间业务相辅相成,开展混业经营后,银行业的中间业务必然会大大加强。
参考资料:
1.韩继云、邵靖,金融自由化与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研究,中国房地产金融,2003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货币政策传导;有效性
农村经济的发展如同其它经济发展一样,需要三个基本要素的支持,即资金、技术及市场管理制度。与财政政策不同,货币政策的作用并不是资金的直接投入,而是通过引导市场主体参与经济,从而达到既定政策的目标。在我国的农村建设中,货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最根本问题就是其传导机制受阻,从而导致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不畅,传导力度减弱,使其有效性受到严重影响,而货币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如何加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于促进我国新农村的建设意义非常重大。
一、影响货币政策在农村经济中有效实施的原因
造成货币政策在农村传导机制受阻而不能有效实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农村经济市场化水平很低,自身就远比城市复杂,因此,货币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会遇到比在城市更多和更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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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导致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
目前,在农村起主导作用的金融机构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但由于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和业务范围的限制,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非常有限,如北京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年贷款余额仅有六、七十亿元,。而农业银行在商业化改革中基层网点大量撤并,贷款权限上收,农业贷款的比重不断下降,也无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支持,如1999年—2001年北京市农业银行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余额中的比重分别为46.63%、38.42%、29.03%。大部分农户和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只能依靠农村信用社,但农村信用社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也远远满足不了巨大的农村金融市场的需求。据抽样调查显示,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而通过民间借贷借入达190元。因此,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金融主体弱化不仅满足不了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需求,也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不畅。
2.传导工具的缺乏导致货币政策的传导力度减弱
在货币政策的实际操作中,基层央行仅有名义上的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等调控手段,但是再贷款的调控作用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紧急性再贷款和经营性再贷款,而且都需要经过上级银行的严格审批,再贴现指标被控制得较紧,也很难发挥作用。因此,窗口指导成为基层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主体。过多依靠窗口指导和道义劝说的办法,缺少其它必要的辅助手段加以保证,对商业银行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都不强,货币政策操作手段的匮乏客观上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发挥。同时,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基层商业银行在执行政策时,会以其上级行的政策取向作为执行标准,央行的指导意见显得苍白无力。传导工具的缺乏直接影响了货币政策在农村经济中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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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业银行经营策略的调整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实施“大城市、大企业”的战略目标,其在农村的经营状况开始收缩,大量的农村资金被吸收上存。例如农业银行在信贷管理权限上大多采取上收一级的管理办法,县级以下机构基本上仅有发放5万元以下本行存单质押贷款权。目前市级国有商业信贷审批自被削弱,组织资金30%左右上存,而县级支行的主要任务则是组织存款,除小额质押贷款外,基本上没有放款权。
同时欠发达地区受到经济结构调整迟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就使得其社会有效信贷需求相对不足,信贷失去吸引力。在这种情况下,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基本上成为总行派出的专门负责吸收存款的大储蓄所。资金的过度集中背离了正常的经济运行规律,农村经济中自然也就失去了货币政策传导的渠道与资金基础。
4.农村社会信用环境的欠佳导致货币政策难以发挥传导实效
由于农民信用意识淡薄,再加上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贷款的收回。近几年,虽然各级政府加大了信用环境治理力度,但金融维权难,农户、村组拖欠银行信用社贷款等问题对金融部门服务新农村建设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导致了支农贷款难以持续快速增长的后果,而且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投入的积极性。字串7
而大量不良贷款的形成使逐步市场化的利率机制失去效应,过高的负债成本逼迫各基层行贷款利率的刚性上浮,使央行的最高浮动利率演变为实际执行利率;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中介机构,贷款抵押难、抵押物资处置难、担保难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信贷资金正常运行。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需要一个良好地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欠佳不仅导致货币政策难以有效传导,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新农村建设中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对策与建议
1.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
金融机构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渠道,因此必须稳步推进农村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形成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以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首先,创新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体系,转变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模式。将原来按机构划定业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按机构划定业务与业务招投标并存的发展模式,可以考虑将原来按机构划定业务为主的模式转变为按机构划定业务与业务招投标并存的发展模式,以改善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方式和效率。
其次,农村信用社要巩固已有的改革成果,要办成商业上可持续、主要服务于乡(镇)、村和农民的金融机构。第三,农业银行要结合股份制改革工作,通过机制和体制的转换,充分发挥农业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优势,切实提高对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质量和效益。第四,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改革。目前,国务院已批准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应尽快组建县级邮政储蓄银行,以改变县级邮政储蓄机构只存不贷,资金外流的现状,应充分发挥邮政储蓄机构农村网点多的优势,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注入新的“血液”。最后,要引导和扶持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随着农业产业化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农村经济已经呈现出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多层次、多元化需求,民间金融恰恰可以满足这样的要求,因此注定要成为农村金融主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从法律、制度、政策上规范民间金融的行为,既要肯定扶持,又要改造规范,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依靠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引导和鼓励民营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健康持续地发展,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灵活性,从而更加有效地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2.适当增加农村货币供应量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普遍落后,尚且存在极大的发展空间,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农村货币供应量增加幅度可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村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留在地方作为支农贷款资金;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可以按照合理比例以央行再贷款的形式返还给农村金融机构使用;还可以适当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农村金融机构的存贷款比例和备付金比例,增加可用资金规模。
3.人民银行应加强“窗口指导”,用活支农再贷款
应积极引导金融部门加大对“三农”和特色农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产业化。适时向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以缓解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人民银行应修改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延长贷款上限,以尽量满足农户对资金不同档次的需要。
4.合理运用再贴现以及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
大力发展农村票据市场,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在再贴现利率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以一定程度的倾斜,调动农村信用社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积极性,对涉农已贴现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通过票据市场扩大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总量。利率是货币政策的一个重要工具,如果将利率杠杆运用好,可以以单倍的投入创造出多倍的产出。我国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且普遍滞后,制定与利率相关的货币政策时必须有所差别,应当考虑到政策在各地的操作和效果。虽然央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设定了一定的浮动区间,但农信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并没有区别对待,导致在经济金融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信用社在利率执行中“就高不就低”,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民和企业无法承受贷款利息负担。因此央行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上限;农村金融机构也应按照不同贷款者的实际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政策。
5.创新适应农村经济融资要求的金融产品体系
目前在我国,农民享受到的金融服务非常缺乏,绝大多数农民与金融机构的接触仅仅限于存款、汇款而已,金融产品的匮乏直接导致了货币政策传导受阻。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要求下,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农村经济的特点,积极开发新产品,形成特色化、差别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同时,加大中间业务产品创新与开拓,除了对现有的中间业务品种进行认真整合外,还应加大对高附加值中间业务产品的创新与营销,特别是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业务、信用证、贷款承诺业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保险、金融机构委托等业务的创新与营销,通过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在满足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的同时提高货币供给的效率。
6.注重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
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则表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都是引导和配置经济资源的“原动力”。两大政策的均衡配置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反之则制约经济发展。因而,新农村建设离不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配套安排和联动。财政政策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发挥能动作用:(1)继续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2)为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3)制定税收、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来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字串7
7.推进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离开信用,任何新的经济模式都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务之急,也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一个有效途径。一是建立农村诚信获益失信受损机制和农民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大对逃废债的制裁力度;二是加强对农村企业和农民的诚信教育,提升农民诚信意识,不断改善农村社会信用状况;三是加强与农村政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农民行业协会等部门联合,形成完善的诚信体系;四是各级人民银行应积极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引导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将各自的信贷政策、诉讼结案率和执行率与农村信用建设挂钩;五是对农村企业和借款人按信用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贷款优先、利率优惠、期限放宽等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于丽红.解决“三农”问题的金融创新思路[J].北方经济,2006,1:59-60.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必要性与内涵
众所周知,住房是世界性难题。住房需求量大、资金要求高、使用周期长,还兼有投资品、商品和保障品等属性于一身,这些特性使得住房金融模式在住房的供给与消费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基于市场机制的商业住宅金融机构,以逐利为运营出发点,还因为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嫌贫爱富”,门槛高,导致中低收入家庭往往很难进入商业住房金融市场,引发一系列“市场失灵”,进而导致社会不和谐、不稳定。联合国人居署一系列研究表明,“住房消费的困乏,是贫困、疾病、社区衰败、骚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触发点”。
所以,世界上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设计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再由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作为平台予以贯彻和执行。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就是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和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组合。虽然各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运作机制和运转模式大相径庭,但共同的目标是,通过政府的干预之手,帮助中低收入家庭以较低的成本来满足合理的住房需求,同时也帮助非盈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住房部门获得长期稳定和廉价的资金支持。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2011年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曾经对19个新兴经济体和14个发达国家的政府在住房金融方面的参与程度做过一个排名。所有33个国家与地区中,新加坡和巴西并列第一,得分都是0.75,其次是泰国,得分0.69,而再次是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得分都是0.63。而发达国家中排名最高的是美国和荷兰,分别是0.56和0.50,在全部33个国家与地区中排名第6 和第7。
相比之下,中国政府在住房金融部门中的“存在感”反而是比较低的,得分只有0.38,新兴经济体中排名第9,全部经济体中排名第12。虽然这个排名只是做一个参考,但足以反映中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方面,工具比较少,机构比较匮乏。
可以注意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这份报告还揭示,一国的住房自有率高低,与该国政府在住房金融部门的参与程度呈正比关系。
二、国际上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的类型
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可以说,就是各国政府运用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的实施平台。所以,要了解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运作机理与政策目标,首先需要了解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
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主要包括:强制性住房储蓄、政策性住房储蓄、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财政贷款、税收优惠或退税、住房津贴或租赁补贴等。这些政策性住房金融工具的应用,往往都基于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后四者相对简单和容易理解,前两者值得多说一些。
强制性住房储蓄模式。强制性住房储蓄,主要体现在中国、新加坡、巴西、墨西哥、尼日尼亚等国所特有的住房公积金或全能型公积金。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CPF)是一项全面性的强制性储蓄,具有养老、医疗、教育、家庭保险等多方面功能,并不限于住房消费。墨西哥对私营部门雇员的“职工国家住房基金”(INFONAVIT) 和公营部门雇员住房基金(FOVISSSTE),巴西的失业与养老保障公积金(FGTS)等同样也有较强的养老、社保、失业保险等综合性社会保险功能,但这里都把它们作为强制性住房储蓄的一个案例看待。
政策性住房储蓄模式。以法国各类开放性住房储蓄为最主要代表。法国各类住房储蓄计划,是法国政府1960年代在对德国式自愿合同住房储蓄改造基础上形成的。同样也是基于自愿参与原则。但与德国式合同住房储蓄不同的是,法国政府对各类住房储蓄计划进行税收减免和贴息等重力度奖励,但没有专门的储蓄机构,而由各商业银行通过设置个人储蓄账户来归集资金,汇集的资金除了让储户可以得到优惠贷款,主要进行社会住房投资,也包括其他公益性投资。
三、国际上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的类型
政策性住宅金融机构,按照政府出资比例和主导性的强弱,可以依次归类为:国家住房银行、政府性住房贷款担保公司、公共住房基金、政府支持企业(GSE)、社会住房互助基金等。
国家住房银行。国家住房银行的定义是,由政府发起和财政出资的、以贷款发放方式定向配置资金用于公益性住房开发与消费的政策性银行。国家住房银行的典型案例包括,挪威的国家住房银行(SHB)、印度的国家住房银行(NHB)、泰国的政府住房银行(GHB)等。在历史上的著名代表还包括,韩国的已经被合并在韩国国民银行的韩国住宅银行(KHB)(1967-2000)和巴西已经消亡的国家住房银行(BNH)(1964-1986)等。需要指出,一些国家虽然没有明确的国家住房银行,但其开发性银行往往代行驶国家住房银行的职能。如法国的国家开发银行――国家信托储蓄银行(CDC),就兼任了法国的国家住房银行功能。
需要强调,能否直接吸收居民储蓄,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组织的界限,但对于政策性银行来说,则基本上都不能吸收居民储蓄,主要通过发债来获取流动资金。还可以注意,如果不限于政策性住房金融领域,那么各国几乎都有由政府全资或控股的开发性银行。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如日本战后重建中发挥巨大作用的“三行”(开发银行、政策性投资银行和进出口银行)、法国的国家信托储蓄银行(CDC)等,在性质和功能上完全相当于中国的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村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府性住房贷款担保机构。现代政策性金融体系中,政府往往不再直接提供贷款,而更多以担保形式来撬动贷款资金用于政策性目的,政府性住房贷款担保机构就是承担这个功能。这方面的典型案例包括美国的联邦住房管理局(FHA)、加拿大的加拿大抵押住房公司(CMHC)和瑞典的国家住房信贷担保局(BKN)。另一个典型,荷兰的社会住房担保基金(WSW),则是政府与社会住房协会共同出资的股份制机构,按股份公司方式运作,主要向社会住房协会提供住房建设融资担保。当基金无力偿还担保债务时,由政府代替基金履行担保债务责任。
随着现代住房金融的创新发展,住房金融的重心越来越从一级市场走向二级市场,住房贷款证券化则是主要发展方向,这样,政府性住房贷款担保机构不仅可以对住房贷款资产本身进行担保,也可以对住房贷款收益进行担保。政府性住房贷款担保机构往往在一国的住房贷款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非常关键的推动作用。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包括美国的吉利美(GNMA)、日本的住房金融公司(JHFA)、韩国的住房金融公司(KHFC)等。它们都是国有全资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都在推进该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发挥了关键甚至全部的作用。
公共住房基金。公共住房基金也是由政府发起、专注支持公益性住房开发与消费的政策性住宅金融组织。公共住房基金和国家住房银行十分相像,业务上也有不少重叠,很难完全区分。但较国家住房银行,公共住房基金的来源往往更加多样化,不限于财政,用途也更加多元,不限于住房开发,在住房消费领域也不限于购房,还可以用于租房融资等,使用方式也不限于贷款,还可以用于担保或贴息等。公共住房基金的代表性案例有,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GHLC)(创立于1950,2007年被日本住房金融公司JHF所取代)、韩国的国民住宅基金(NHF)、芬兰的国家住宅基金(HFB)、捷克的国家住房发展基金(SHDF)等。
政府支持企业(Government-Sponsored Enterprise, GSE)。政府支持企业是指那些不是政府出资或控股,但由政府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公司化组织。其资本金往往是私人或机构投资者的钱,或者发起会员单位认缴,其运作也相当市场化,具有逐利性,但需要严格遵守政府依据立法确定的管制规则,承担很多公益性义务。在政策性住房金融领域,政府支持企业(GSE)的典型代表就是大名鼎鼎的美国房地美和房利美(下称“两房”),以及美国在一级住房金融市场上向成员银行提供再融资资金的联邦住房贷款银行(FHLB)。“两房”不直接放贷,而是活跃在住房金融的二级市场上,通过在资本市场推行抵押贷款证券化来增加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扩大资金来源,从而降低美国人购房的融资成本。
而美国的吉利美(GNMA,正式名称是政府国民抵押协会),是美国联邦政府住房和城镇开发部(HUD)下属的政府全资子公司,虽然名声没有“两房”那么大,但与“两房”一样,同样从事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过只担保,不购买。而且吉利美只负责推进有政府背景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如由联邦住房管理局(FHA)、退伍军人管理局(VA)、公共住房机构、农业部等提供保障的住房贷款。有戏言,吉利美只负责美国“央产房、军产房、农产房”的抵押贷款担保。吉利美本身还是政府机构,还通过地方政府或社区给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
此外,法国土地信贷银行(Crédit Foncier de France)虽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但也享受政策扶持和承担政策性住宅金融业务,则可以算是法国半官方的“国家住房银行”。
社会住房互助基金。欧洲很多国家社会住房部门都有自己的互助担保基金,往往是会员发起,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内部认缴,对政府的独立性更强一些,不过政府仍然负有隐性担保,或对其有指导权。代表性案例如法国的社会住房担保互助基金 (CGLLS)等。荷兰的社会住房中央基金(CFV),是针对社会租赁住房部门紧急融资需求的公共基金,由各社会租赁住房协会每年提取其租金收入的1%作为资金来源,但同时还是荷兰政府系统内对社会租赁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职能的公共权力机构,具有对社会住房协会在平时进行财务监管和在危机时候进行财务重组的双重职责。法国的社会住房所有权担保基金(FGAS),是由社会信贷机构自发的股份制组织,法国政府没有股份,但仍对其有管辖权和指导权,也是法国政策性住房贷款补贴发放的主要网络平台。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融合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文化建设“三位一体”的综合项目。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农村自身经济水平的提高,而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无论是乡镇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还是普通农户的个人信贷需求,都需要得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才能得以实现,唯有先发展农村金融才能保证农村各项基本建设的顺利展开。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仍然以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为主,近年来涌现了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但是,就这些农村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由于得不到政府部门的有效支持和广泛宣传,目前,为支持农村经济活动而提供专门金融服务的机构数量屈指可数,社会的认可程度不高,维持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转的资金来源和应用渠道得不到有效疏通,未能在行业中形成自己有特色的发展力与核心竞争力,无法自负盈亏,发展前景令人堪忧。
第二,区域分布不合理。目前,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都分布在人口密集的乡镇,对于偏远地区,常常几十里路也很难发现一家金融服务机构。在某些偏远地区甚至还没有设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网络的“盲点”。偏远山区的普通农户无法在所在区域获得金融服务,许多人仍然保留着原始的财富储藏方式,增加了保管风险,未能有效利用剩余资金以发挥其金融功能。
第三,市场定位不准确。许多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范围过大,基础设施数量不足,无法满足当地乡镇企业和普通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随着改革与发展的推进,大部分农村金融机构逐渐将服务对象集中于县域级中小企业和城镇居民,而忽视了乡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的信贷需求,造成了许多乡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贷款难、贷款成本高、发展受阻和消费受限的困难局面。
第四,金融产品与服务缺乏创新。目前,农村金融机构所开发的针对乡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需要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还很缺乏,投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化,未能形成个性化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乡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乡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相对于县域级中小企业和城镇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而言,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如果依照传统的经营策略和审贷程序,许多乡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达不到规定的借贷标准,无法获得所需要的资金从事生产活动。
三、社区银行的发展优势
经过2008年的金融危机,美国经济遭受重创。在这次危机的洗涤中,表现得最为稳健的金融机构不是资产雄厚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而是资产规模不足十亿美元的社区银行。根据美国独立社区银行协会(Independent Community Bankers of America,ICBA)的定义,社区银行是指由地方自主设立和运营、资产规模在十亿美元以下、独立的小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这些社区银行的总资产在整个银行业占据的比例不到11%,但是其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量达到了40%。面临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竞争压力,社区银行的生存优势在于:
第一,政府的支持,健全的法律体系。美国政府出台了《社区再投资法》《小企业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开展金融服务活动,为当地小企业的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提供金融支持。
第二,规模小,网点多,分布广。社区银行的资产规模十亿美元以下,拥有50000多个网点,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及社区,可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分散化的特点。不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本地吸收存款,放款于本地,用于支持本地经济建设。
第三,定位准确,服务门槛低。社区银行将服务对象定位于当地小微企业和普通居民,避开了与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客户争夺。社区银行本身亦是小企业,因而能够理解小微企业和普通居民的需求。与其他商业银行不同,社区银行的金融服务门槛低,在发放贷款时更多地考虑个人的情况,如家庭病史,个人随意支出等,而非程序化信用评分等客观标准,因而能够满足广大小微企业和普通居民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四,金融产品创新多,金融服务个性化。社区银行为当地企业和居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灵活的商业贷款形式,包括电子银行、自助银行(ATM)、信用卡和贷记卡、理财产品、消费贷款、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等。以个性化、高质量、低费用的服务弥补自身资产规模小的缺陷,贴近社区居民,方便百姓生活,积极应对商业银行的挑战。多渠道为农村经济建设提供支持,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信息对称,潜在风险降低。社区银行的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本地融资,本地放贷,存款者和贷款者就是生活在同一个社区的居民,彼此之间相互了解,有利于“软信息”的获得,因而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容易形成相互监督,有效地降低了违约的可能性,同时,有助于银行为所在社区企业和居民提供个性化和灵活性的金融产品,实现银行利益和客户利益的双赢。
四、关于农村金融格局发展的几点建议
第一,政府支持与严格监管并重。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支持,相关鼓励政策的提出能够正确指引社会闲散资金去向,使其流入到农村,不仅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有助于新农村的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但是,政府支持并不意味着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盈亏状况全揽上身,而是要放手让其独立发展,建立内控机制,自负盈亏,优胜劣汰。政府全权负责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反而容易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对政府部门的依赖,失去与其他银行竞争的压力。一面是强有力的支持,另一面是严格的监管。美国社区银行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健全的银行监管体系非常重要,我国应该逐渐形成政府部门、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三位一体的有效监督,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建立正确的定位和控制适度范围的服务区域。与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不同,社区银行不是将服务对象定位于大中企业和高端客户,而是定位于乡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村居民,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目前小微企业贷款难、发展受阻的现状,而且还能有力地支持“三农”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乡镇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的改善。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是“三农”事业发展的根本,农村信用社应该将服务对象定位于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为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不宜过大,服务区域过大容易增加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还造成了某些偏远地区的乡镇和街道的基础设施空缺,无法满足当地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第三,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开展个性化农村金融服务。由于农村地域条件的特殊性,传统的经营策略和审贷程序无法满足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容易造成众多乡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贷款难、贷款去到单一、贷款成本高、企业发展受阻和居民消费水平受限的尴尬局面。农村金融机构应该致力于研究开发区别于普通金融产品的新型农村金融产品,为乡镇小微企业和普通农户提供个性化农村金融服务,积极调动职员深入到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中去,通过有效和持续的沟通,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从而满足不同企业和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第四,加强合作,深化沟通。一方面,加强与乡镇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密切联系与合作,深化沟通和协调,借助其力量广泛宣传金融产品和服务,向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负责人的普及金融知识,支持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走向致富之路,推动新农村的经济建设和金融发展。另一方面,深化与客户的沟通,上门了解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的信贷需求和融资困难,提供切实可行的个性金融服务,解决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贷款难和融资渠道单一的局面,及时了解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通过多种渠道有效降低贷款管理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提高信用管理在农村居民和乡镇小微企业心目中的重要程度。
参考文献
[1]刘春航.美国社区银行的经营模式及启示[J].中国金融,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