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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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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会计准则

担保公司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担保公司 会计核算 问题 对策

在深入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如何完善和实施,已成为担保行业最关注的话题之一。担保机构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同担保机构控制防范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对担保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正确评价担保公司的经营业绩与风险控制都至关重要。

一、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发展历史

担保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起步较晚,2006年以前,我国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各地担保机构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差别较大,同行业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能准确反映担保行业的整体状况,不利于政府监管、银行合作、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

为规范担保行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政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会〔2005〕17号),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担保企业施行。

2010年7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解释》(财会[2010]15号文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明确。业界普遍认为,该文件的出台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担保行业会计改革有了实质性跨越与突破,是我国担保会计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提转方法和原则有待明确

担保业务属于远期交易,收入实现在即期,风险成本在远期,风险是逐步释放或显现的,因此按配比原则,担保费收入应配比远期风险。同时遵循谨慎性原则,担保机构按当期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主要功能就是税前列支延缓收入分配,平衡收入与支出配比的时间差,防止利润的虚增和过头分配。但目前尚未明确差额转提原则和具体的计提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出现许多模糊认识和不同做法。

(二)担保赔偿准备提取制度不够科学

担保机构按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以后,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对冲担保风险预期损失。这对多数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水平要求过高,对盈利目标实现压力太大;在担保放大10倍条件下,意味着风险准备金水平最终要与资本金水平相当,超出风险准备金的“附属资本”的意义。担保赔偿准备的提取对象不能真正体现与风险挂钩,未按业务品种、信用等级、担保时间、反担保强度、还款方式不同,对担保责任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三)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容应进一步明确

担保机构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但没有明确计提比例,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如果代偿损失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不足部分可以依据实在税前扣除,则担保机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没有任何积极性,况且也没有明确要求。

(四)担保机构风险收益偏低,不能有效配比风险成本

担保业务的风险成本难以定价,但出于对担保机构非盈利的习惯定位,目前全国的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都是按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50%收取,在没有政府补贴条件下,是比较低的,风险收益没有贴近风险特点。

(五)担保机构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规定有待完善

根据2010年7月14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保险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的格式也参照保险业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由于此项规定较为笼统,并且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财务核算存在很大差异,在财政部针对此规定出台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之前,担保机构执行此项规定难度较大。

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应用问题的处理对策

针对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在具体应用中遇到的以上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结合多年的业务实践经验,现提出几点解决建议:

(一)完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未来风险成本和工作成本的时间分布规律计提,如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日平均法。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量和笔数巨大,逐单计算工作量大,往往直接按月或年保费收入计算。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即对于一年期的每张保函当年只能确认半年的保费进入利润分配,同时转回上期数。或者用本期应提数与上期已提数对比,少补提,多转回。对于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担保业务,由于其时间分布不均匀,按单项计提比较合理。

(二)修正“担保赔偿准备”,设置“代偿损失准备”

代偿损失准备金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赔偿”义务,而是“代偿”义务,并享有“追偿”权力直至被追偿人无法清偿而确认“损失”为止。把计提对象由“在保余额”调整为“担保业务收入”,计提标准为业务收入的30%左右。按月计提,直至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后差额转提,体现代偿损失风险准备金规模的“附属资本”特征。使担保机构基本盈利模式表现为“三三制”特征,即:风险成本、营运成本和净利润回报各占收入的三分之一。当担保机构确认代偿损失时,首先冲减代偿损失准备金,不足时税前列支,如出现当年亏损,则亏损额按所得税政策可在以后一定期限的年度内税前列支,超出规定期限后仍不足弥补的亏损额,在一般风险准备金中列支,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的,以未弥补亏损冲减净资产,在以后年度净利润中弥补。

(三)明确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容

一般风险金主要功能是对冲担保风险非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一般是系统性风险或异常风险导制,所以非预期损失应由资本及其收益或外部补偿来对冲。其计提对象应是当年税后超额净利润,当低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时不提;高于时计提。计提标准为50%,按年计提直至注册资本的50%,或者储备5年后,可以认为超额风险期已过,转回至可分配利润。按谨慎性原则,如果代偿损失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和,不能覆盖应收代偿款,则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担保机构增提特殊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另外将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助,列入一般风险准备。

(四)创新收入模式,提高担保机构收益

担保费收入一般是担保行为发生时一次性收取,而担保风险是逐步释放或显现的,因此按配比原则,担保费收入应配比远期风险,利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担保收费标准应按风险水平不同实行差别费率,低风险业务按1%,中等风险业务按3%,高风险业务按5%。对于提前还贷、退保费的情况,应考虑担保机构的工作成本,比如按应退保费的40%收取费用,如果客户有续贷意向,也可以在下次收取保费时冲抵,这样既可以起到稳定优质客户效果,又可以提高担保机构收益。另外,为配比担保机构工作成本,还可以按一定标准收取项目评审费。

(五)监管部门应提供相关财税政策支持,增加担保行业执行保险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

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解决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核算标准时的相关问题;应延续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确保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税前列支有章可循。同时,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助政策应相对稳定,并明确此项补助应当免征所得税,列入一般风险准备,达到注册资本50%或储备5年后,转回可分配利润,作为对担保机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一种奖励。

总之,担保行业作为我国的新兴行业,具有高风险、低收益、公共服务等属性,建立科学合理、适合担保业务特征的财务核算制度,对增强担保行业公信力、平衡担保机构利益、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