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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强制医疗的概念
在精神医学上,对精神疾病的定义为,大脑无法根据正常外界环境指标做出最一般的反映,脑功能、思维与行为功能失调,以精神障碍为临床表现的疾病。医学上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从以下临床表现来判定:缺乏与周围环境接洽的能力;不具备适应社会生活的基本能力;丧失基本自我行为辩识能力。正是由于精神病人存在思维、智能和意识行为上的障碍,导致这类群体极易做出危害社会及他人的行为,且产生实质后果,而这种行为是出于无法抗拒或是不能预见的原因——精神障碍引起的,因此,精神病人无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实施强制医疗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强制医疗,学术上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作理解。广义而言,一般指违背精神病人的意志而采取的迫使其接受住院治疗的措施,都可称之为强制医疗措施。而从狭义上来说,强制医疗措施是指针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后,因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参加诉讼,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而采取的措施。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促进精神病人精神健康的恢复,保障其合法权益,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为维护社会治安及保卫社会安全而采取的一项对精神病人权益进行一定限制的特殊社会防卫措施。
1.2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价值分析
(1)医疗救助和保障人权的体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措施建立之初,很多国家由于缺乏具体的制度性规范,强制医疗制度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出现了一些“被精神病”的情形,这无疑会摧残人的精神和躯体,另一方面,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的合法有效使用,可以更好地使精神病人恢复健康,回归社会,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轻社会、家庭、国家的心理压力和负担,积极消除精神病人的社会危害性。
(2)社会防卫与正当程序的需要。精神病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由于其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这一特殊性质,其所实施的行为必定是违背其内心真实意愿的。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必须采取医疗卫生手段来控制和治愈病情以完全消除这类群体的社会危险性。现行刑诉法2012年修改以前,强制医疗的启动、解除均以行政为主导,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政绩和形象,强制医疗成了他们维护“稳定”的工具,不少人如任国朝、徐林东等被精神病,缺乏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公正审理的正当程序。
(3)价值冲突的必然选择。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最大的冲突是,采取措施本身即是对精神病人人身自由和健康权的限制和损害,但不采取措施,精神病人则可能对社会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由于其身份及精神状况的特殊性,在发病时具有极大的社会威胁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不需要经过病人的同意则可以适用措施,也是最低限度地侵犯其人权。正确适用强制医疗措施,是对精神病人康复的极佳治疗手段。
2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缺陷
由于我国对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属于初次立法,缺乏相关经验,与域外立法相比,存在以下方面的严重问题。
(1)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欠周延。刑诉法仅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该程序。但在现实生活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犯罪时正常而在发病时同样具备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正常人犯罪但在审判期间甚至在服刑期间患精神病且具备极大人身危险性而其家属又不送医者,并不适用该程序,而这些人对他人乃至社会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威胁。
(2)在司法鉴定的程序与标准方面存在不足。精神鉴定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也明确是强制医疗程序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在司法实务中,一般由公安机关聘请专门鉴定机构对精神病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如此一来,权力全权掌握到了公安机关的手中,多造成公安机关“一言堂”的局面,对当事人极为不公和不利。且在对当事人精神状况的鉴定方面,缺乏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认定标准不一,鉴定机构的资质取得也没有统一的标准,极大影响对案件及当事人的认定。
(3)制度存在“被精神病”的空隙。毫无疑问,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出发点是好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不法分子企图通过该制度摆脱刑事责任。由于强制医疗针对的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那么,换言之,那些本来应当受到刑罚制裁的被告人,只要通过各种关系、手段证明自己是“精神病人”,其所应受的刑罚即可通过强制医疗来取代。之后再通过关系进行一段时间形式上的保护性“强制医疗”后申请评估解除强制医疗,因为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医疗审理程序和评估程序的设置,整个排除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参与,最多只有事后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从而使这一制度的设立和实施,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会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
(4)在临时保护约束性措施方面,措施内容和约束实施期限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中对临时保护约束性措施没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起来无据可依,如此一来,公安机关对于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就有了绝对的权利,极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例如,公安机关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将经鉴定是但法律上还不是精神病的人能否送入精神病院、安康医院进行临时保护性约束,送入后,医院能否将其与精神病人混住甚至给其服用精神药物、电击治疗等,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也缺乏相应的司法监管,同样是急迫的问题。
(5)在审理过程当中,法官一旦发现案件当事人满足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即可决定对其适用程序,实质上将决定权完全赋予到了法官手中,法院不仅是发起者同时也是决定者,此时法院实际上是“不告而理”,违背了立法的出发点,有违法院的中立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院是否需要开庭,当事人是否享有辩护权等并未作出规定,只在救济途径方面规定了当事人的复议权。
3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
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置目的不仅仅是保卫社会安全,更是要保障人权,首先必须要明确并且兼顾二者重要性。
(1)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由于刑诉法只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却未将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犯罪时正常而在审判或服刑期间换精神病且就有严重危险性的精神病人纳入调整之列,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消除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的严重危险,应当将其纳入到强制医疗措施的调整范围,制度的价值在于其前瞻性而非后顾性。
(2)在对于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方面,要采取统一的评定标准,并对鉴定机构的资质设定严格的划分标准,达到严格机构,严格鉴定统一标准,使鉴定有据可依。要严控鉴定人资格的取得条件,以确保其具有相当水平的职业能力及技巧。且在当事人的权益方面,我国法律应扩大可以提起精神鉴定程序的主体,将权利赋予当事人及其监护人、法定人、辩护人,以限制司法机关对鉴定结果的自由裁量权。
(3)在审理程序方面,原则上要明确对此类案件不公开审理。出于对涉案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隐私和利益的保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审理,但被申请人请求公开审理,并经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允许强制医疗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庭审并发表意见。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法院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有效节约诉讼资源及缓和社会矛盾。
(4)在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采取方面,首先要具体明确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和期限及措施的解除,并与刑事强制措施严格区分开来。一是严格审查批准,需要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应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二是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方法和场所;三是法律应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解除条件,并给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及近亲属申请解除措施的权利。
[关键词] 疼痛; 心理护理
随着医学保护性的发展,对疼痛患者的心理护理在临床工作中显的越来越重要。良好的心理护理,是一种精细的艺术,特殊的技术,它要求护理人员除了具备必要的医学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技术操作之外,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们服务的思想,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修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患者解除痛苦。
近年来,我院通过对患者的疼痛性质、特点、症状及心理状态的观察分析,根据不同的心理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心理护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现介绍如下。
1 对疼痛的性质、特点及临床表现的观察
1.1 认真观察疾病疼痛的性质,分析病变所在的部位
如皮肤粘膜处疼痛多呈烧灼痛或刺痛;肌腱、关节和疼痛多为钝痛或痉挛性疼痛;实质性脏器痛常常为隐痛或锐痛,空腔脏器疼痛,多为绞通或伴有放射性疼痛。
1.2 观察疾病疼痛的特点,分析与疼痛有关的疾病
如电击样或刀割样头痛,常见于三叉神经痛;上腹部突然刀割样疼痛,多见于胃穿孔;心前区压挤样疼痛或刺痛,并放射至左肩臂部者,多见于冠心病[2]。
1.3 观察患者的临床表现
由于痛阈的个体差异,或生理状态及情绪影响的不同,患者对疼痛的表现方式也不一样,如剧烈头痛,患者常烦躁不安,哭泣和;也有的借以改变状态和面容来表达;神经官能症者,则与情绪有关。也可能出现与疾病有关的症状,如头痛,伴有喷射性呕吐者,多见于颅内压增高患者;疼痛引起面色苍白、血压下降或意识障碍者,多为休克先兆。
2 疼痛患者的心理因素
2.1 紧张恐惧的心理对疼痛的影响
这类患者思想负担较重,惶恐不安或处于痛苦矛盾的精神状态中,哪怕是小小的疼痛刺激,就会有大难临头之感,此时心理护理的效果是大于药物的。在临床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同样性质、同样程度的创伤或疾病,在不同患者身上,其反映的强弱、表现轻重程度各不相同。也就是说,疼痛阈值因人而异,对相同刺激所得到的反应也因人而异,即使在一个人身上也会因时而异。是因为,疼痛的冲动发生于大脑皮质,大脑皮质对疼痛的反应除了与疼痛刺激的部位、强度、频率有密切关系外,还受患者心理状态的影响。
2.2 精神对疼痛病人的心理影响
安静、舒适的环境、用心专注的活动、富于兴趣的交谈等,可以提高疼痛阈值,减轻疼痛。此外,强烈的信仰及信心,坚强的意志和耐力,也可以提高疼痛阈值,增强对疼痛的耐受性,但疲倦、紧张、焦虑、恐惧、软弱均减低对疼痛的耐受力,增强疾病引起疼痛的程度,如害怕打针的人可以在注射时发生疼痛性休克。性格外向较性格内向者更易于表现,对疼痛的反应,有一定文化程度的人通常认为疼痛是疾病的象征,故对痛觉较敏感。而文化程度低者对一般疾病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耐受疼痛的能力较强。既往疼痛的经验也非常重要,如胆结石合并胆囊炎的病人,疼痛往往反复发作,患者对此敏感,具有惧怕情绪。总之,各种心理因素都可以影响患者对疼痛的反应,使临床表现复杂多变。因此,在护理工作中,应当趋利避害,根据心理特点,认真做好观察、治疗、护理,以利患者康复。
3 对疼痛的心理护理
疼痛的彻底解决虽然有赖于病因的治疗,但是良好的心理护理往往能够减轻和避免患者的疼痛。
3.1 减轻心理负担,提高疼痛阈值
任何能使患者精神愉快、情绪稳定、思想轻松的办法,都可以提高疼痛阈值,增强其耐受力,减轻痛苦。疼痛患者时常因对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效果不了解而产生恐惧、抑郁,而加重疼痛。护士应当给予必要的解释和对疾病知识的宣教。这点很重要,使病人对自己的病情有个大概了解,减少其不安、焦虑情绪,同时要安慰病人,增强其战胜疾病的信心。对疼痛患者要亲切和蔼,要尊重其人格,绝不可以对他们冷若冰霜、毫无同情心,致使患者动怒,导致病情加重,甚至丧失治疗的信心而拒绝治疗,同时,护士要有高度的同情心,即使患者有些敏感,也不能置之不理,因为这类患者更需要精神与心理方面的护理和指导。重视疼痛与心理的关系,注意患者的心理需要,并予以帮助提高疼痛阈值,往往会使治疗护理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减少疼痛的刺激
在检查、治疗、护理患者时,动作应准确、轻柔,避免粗暴,尽量减少刺激。如进行清创、换辅料、洗胃、灌肠、导尿、换床单、翻身等护理操作而必须移动患者时,应给以支托、协助、使保持舒适,减少疼痛刺激。
3.3 保持环境安静舒适
对疼痛患者一般安置在比较安静的病房,对剧烈疼痛患者可安排单人房间,保持环境安静清洁,以利患者休息和睡眠。尽量减少嘈杂声对患者的影响,特别是对经过长时间努力才能入睡的疼痛患者,一般不要去惊扰他,但特殊情况,可根据患者病情安排。
3.4 加强保护性医疗制度
在护理疼痛患者时,要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不随便议论患者的病情程度和有关医疗护理上的问题,不说不利于病情的话,避免对患者的恶性刺激,特别是护理持续性、顽固性疼痛的患者,他们由于没有治愈的希望,加上剧烈疼痛折磨,常常会产生自杀的念头,因此更需要注意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防止意外发生。
3.5 争取家属配合
当患者发生疼痛时,陪伴家属毫无疑问地将会受到患者的影响,而表现焦虑不安的情绪。这种情绪反过来影响到患者,两者互为因果,相互影响,致使患者疼痛加重,所以家属的情绪很重要[3]。因此,医护人员一方面要积极地为患者治疗疾病,减少家属的担心;另一方面也要对家属和陪伴进行卫生健康和心理学教育,并解释患者疾病情况,使他们增强信心,做好配合工作。家属的鼓励和支持,会使患者的心灵得到很大安慰,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使疼痛缓解。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2(a)-069-01
当前,发生在我国医疗服务中的医患冲突,致使医患关系日益紧张,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度低。2007年,卫生部在《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对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内容,并且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的指导意见》。最近,河南省卫生厅出台了《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其中道德守则、行为守则、执业守则等规范了医务人员的一言一行。这样,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改善医患关系,重塑医生形象,卫生部门和医务人员从完善自身医疗行为人手,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为全国人民做出了榜样。
开展医德考评,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及医德考评档案,这项工作在全国刚刚开始不久。至今,还没有出台统一的考评制度、考评措施、考评标准及考评档案。当前,如何开展这项工作。我院的做法为:
1 领导重视,建立医德考评小组
开展医德考评。是对医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行精神文明建设,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防范医患纠纷,防止医患冲突,改善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医院的医院自身管理的重要举措。因此,开展医德考评工作,需要单位领导重视、真抓实干。我院建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主任为成员的医德考评小组,为顺利开展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 要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医风和遵纪守法教育
平时,医务人员工作负担过重,没有时间学习专业之外的知识。因此,医院要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院医务人员参加的医德医风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严格学习制度,缺课者要及时补课。这样,让医务人员知道应该怎么做,不能怎么做。增强自律意识,塑造个人美好形象。
3 制定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
为了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德素质,改善服务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提高医疗质量,我院制定了10条医德考评标准:①文明行医、礼貌待患、接待热情、不拒不推病人;②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一视同仁对待病人;③为病人保守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④奋发进取、钻研医术,不断提高个人诊疗水平;⑤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顾全大局;⑥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医德医风教育:⑦着装整洁,胸卡内容规范;⑧履行个人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制度;⑨廉洁行医,遵纪守法;⑩无医疗差错、事故发生。以上每条评分10分,共100分。优:100分;一般:90分:差:90分以下。
4 坚持考评制度,落实考评措施
1、更新护理管理和服务理念,提高护理质量。做到以人为本,注重人性化服务,深入开展好“病人满意在科室”的活动。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随时为病人着想,对病人的病情、手术效果、手术并发症等,术中不予议论。切实转变服务理念和工作模式,保证以最佳护理工作状态为病人服务,满足病人一切合理的需求,为病人创造温馨舒适的手术环境,达到病人对护理工作满意度≥95%。工作中注重加强与医生的沟通,收集病人信息,取得理解、信任和支持,不断提高内部服务质量,以便更好的配合手术,达到临床医生对手术室护理工作满意度≥98%。
2、加强护理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年事故发生率为零。制定严格的科室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差错事故讨论分析,针对反复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利用晨会、护理业务学习等多种形式增强护士的服务意识,做到主动服务,热情接待,细心介绍。各项护理治疗操作要与病人打招呼,采用鼓励性语言,动作轻柔,使患者感觉到亲人般的温暖。
3、严格遵守《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班工作制度,严格控制人员流动。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对违反无菌原则的人和事给予及时纠正,防止院内感染,做到一人一针一管执行率100%,无菌切口感染率≤0.5%,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4、做好急救药械的管理工作,保证急救药械完好率100%。每班交接时认真核对,做到完好备用,帐物相符。加强护理人员急救知识、抢救工作程序、抢救药品、抢救仪器的使用等内容的培训,达到人人熟练掌握和应用。接到急救病人通知,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开始手术抢救,并且能敏捷、灵活、熟练地配合抢救工作。
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疗方案、预后、潜在危险等有知情同意的权利,有自己的姓名权、人格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正确运用告知程序,树立侵权观念,规范自己的医疗护理行为,减少护理失误和护患矛盾,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1 告知程序的运用
1.1 各项护理操作前的告知程序:进行各项诊疗护理前,应对病人详细讲解告知其目的、作用、配合方法与注意事项,征得病人理解同意后方可进行。如输液、输血、抽血、做各种检查、各种特殊治疗和护理时,告知病人目的、方法及配合以及产生的后果和带来的不良影响等。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加强,病人希望对自己的病情有全面的了解,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任何操作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就要求我们在输液前告知病人输液的目的、药液名称及作用以及注意事项和将产生的不良后果等;给病人抽血时告知抽血的目的和必要性;输血前告知病人输血的作用和重要性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做各种特殊检查和各种特殊穿刺的目的和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等,其他还有手术、给氧、上各种仪器、置各种导管等。如在输入氯化钾和甘露醇前应告知病人输液的手可能会有胀痛,氯化钾要缓慢输入,而甘露醇要在30分钟内输完,有些病人不知道,因为疼痛就自己调慢输液速度;如在输血时可能会发生过敏反应,输入对有胃肠刺激的药可能会发生恶心、呕吐等。在病人拒绝治疗、抽血化验、输血及各种检查时,应在护理记录单上作相应的记录,并告知病人后请病人签字。如果护士给病人或家属做了多方面的思想工作后仍然被拒绝,而未及时在护理记录上作相应的记录,未请病人及家属签名,一旦病人出现不良后果,病人及家属将有可能否认自己的不配合医疗护理行为,从而给举证带来被动。因此,这种空口无凭的告知意味着未做[1]。
1.2 健康教育时的告知程序: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已经成为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护士通过病人入院宣教、护理评估、健康教育等形式履行自己法定的告知义务。工作中应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护患之间的沟通,尊重病人的权利,体现对病人的人文关怀,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使病人对诊疗过程有清晰的认识,客观对待治疗过程,从而避免或减少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在履行告知时,应因人而异。笔者认为,履行告知义务应掌握好尺度和时机,护理人员告知内容包括入院须知、主要治疗手段、重要检查结果、侵入性检查治疗的可能风险及用药费用情况等。对急、危、重病人要随时告知病人及家属,同时遵循保护性医疗措施,在病人有可能因突然接受心理重创信息而造成严重后果时,可先向其直系亲属告知。尤需注意的是,若告知内容超出自己的专业知识范围时,切忌不懂装懂,信口与病人交谈,更不要轻易对病人的预后妄加判断,以免造成纠纷隐患。
1.2.1 积极向病人介绍病房环境:如病房设施的使用方法,医院结构,饮食及开水的供应,个人保护须知、病房陪护制度、医疗管理规定等,知道这些制度是为了保证医院良好的医疗秩序和休养环境,告知病人不可擅自离开病房,介绍主管医生和护士,为使病人尽快适应住院环境,减少陌生感。
1.2.2 告知病人医护人员的查房时间、工作流程,增加病人信任感,告知各种检查前的准备、目的及配合,告知病情及治疗,减少病人疑虑和担忧。在护理操作前,应给病人说明操作的目的和意义,操作过程中病员如何配合,在病员知情同意、合作时进行操作。
1.2.3 告知病人饮食需要及各种检查前的饮食准备及病情对饮食的要求等。告知病人安全隐患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如床档的使用,淋浴器的使用,各种电器的使用,活动安全,入厕安全等。
1.3 各种化验及检查的告知程序:病人有知道自己各种化验及检查结果的权利,如血常规,尿常规,肝肾功,血型,心电图,B超及病理等各种特殊检查,以了解自己的病情进展情况,病情转归等,我们除了在采取标本及做各种检查前告知病人目的以外,还要在化验、各种检查报告结果出来以后告知病人结果,如果异常,应该给病人解释,使之对其意义有所了解,并对今后治疗方案及措施做些介绍。并行饮食及活动指导,以消除其心理压力,消除顾虑,同时增加病人对我们的信任。
1.4 功能锻炼的告知程序:病人有知道自己住院期间如何活动、如何锻炼的权利,告知病人住院后应进行的各种功能锻炼,功能锻炼的必要性和对身体的影响、康复,对疾病的转归以及锻炼的坚持等,如深呼吸的练习方法,床上抬臀方法,外伤病人入院手术后的功能锻炼,如四肢的伸屈活动,肌肉舒缩方法,呼吸的练习,腰背肌的锻炼等,同时也是让病人参与治疗护理,增加病人治疗疾病的信心,增加病人对我们的信任。
2 告知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侵犯病人权利
2.1 病人的权利:病人的权利是指病人所享受的诊疗护理权利和应得的利益,其主要包括5大内容:(1)有平等的医疗护理权利;(2)知情同意权利;(3)获得有关医疗信息的权利;(4)保守个人秘密的权利;(5)因病免除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2]。何颂跃等则具体指出病人的权利应包括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平等医疗权、自、知情同意权、人格权、请求权、隐私保护权及监督权[3]。
2.2 侵犯知情同意权的护理行为:知情同意权是指医务人员要为病人提供其做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让病人权衡利弊后,对医务人员所拟订的诊疗方案做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3个要素所构成。知情内容共有12项[4],包括病人知道住院时应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和诊疗秩序、各种检查目的和方法及配合方式、手术及输血的目的及配合、自己的健康状况、每天治疗与护理工作安排、正确的服药方法及注意事项、医疗费用的使用情况、住院时应尊重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医疗纠纷的依法处理程序、康复的有关知识与技能、出院后自我调护的方法和技能、出院后复查的时间和途径。知情权是病人就诊、护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医疗保护是在尊重病人知情权的前提下,从关心病人出发,尽量避免产生不利后果的一种要求[5]。因此,在临床工作中我们应该把病人的知情权放在比医疗保护更为重要的位置。除了告知病人知情权的12项内容以外,同时必须告知病人药物的不良反应、药物的用途,各种特殊检查及治疗告知检查后有发生交叉感染、后遗症的可能及检查后的注意事项等。
2.3 侵犯病人姓名、名称权的护理行为:临床工作中护理人员对病人的称呼大多以按床号或直呼其名,从而显得冷漠疏远,有《关于住院病人对其称呼方式的心理调查》一文,以4种不同的称呼方式(按床号称呼、直呼其名、按职业称呼、按年龄长幼称呼)调查病人的心理满意度,显示病人对其称呼的满意度与护士称呼方式、病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心理特征有密切关系。对病人的称呼方式,应尊重其姓名权、名称权,不以床号代替姓名,不以直呼其名而无任何称呼来呼唤病人。通过我们在临床实验,采取200例直呼其名,300例以病人按职业称呼或年龄长幼称呼,两种不同的称呼方式病人的心理满意度有明显差别。
2.4 侵犯病人隐私权、保密权的护理行为:在护理操作中,应充分尊重病人的隐私权、保密权,对可能暴露病人隐私的诊疗和护理,应适当采取屏蔽遮挡。有些女病人对男护士导尿、灌肠及男实习生观看老师操作等会感到很难为情,从而拒绝护理操作,这就要求我们在护理操作前应征求病人的同意,告知病人操作目的、方法、必要性及配合方式,操作中不得讨论病人的隐私,更不得大为宣传。
2.5 侵犯病人生命健康权的护理行为: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在护理工作中我们应严肃认真,技术熟练,不因经济问题漠视病人的生命,不因自身问题而忽略病人健康,操作中严格执行无菌技术、三查七对以及输血的三查八对,不因自己技术不熟练而对病人造成伤害,不能因碍于面子或自尊心不顾及病人感受而执意给病人扎针,给病人造成身体、心理上的伤害。
3 告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1 告知过程中应讲究语言艺术:《护士管理办法》第21、22、23条规定特别强调,护士有充分的告知义务。护士的责任和义务是说明护理方面的服务和对病人进行科学管理的护理,它包括各项护理活动实施的目的和方法的说明[6],给予病人技术性建议和专业指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中,让病人明白自己的病情,需要做何种检查与手术、何种风险、病情转归,并在接受特殊检查和手术时应该履行签字手续。这与我们多年来执行的保护性医疗制度相抵触,在保护性医疗制度中要求医务人员尽量不要将病情的严重性告知病人,如恶性肿瘤等不治之症,将病情如实告诉病人,可能给病人带来严重的思想负担及精神打击,有的还可能导致病人拒绝治疗、拒绝签字而延误手术时机。所以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避免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同时这也给我们的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3.2 告知过程中应保证医护一致性:在医疗护理活动中,我们提供给病人的信息应与医生告知病人的信息一致,给病人行各种告知义务时,不清楚的应先与主管医生沟通,如卧位的要求、功能锻炼的指导、术后的饮食指导及手术后的对病人特别要求等,保持护理记录与病程记录一致,以增加病人对医护人员的信任,促进护患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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