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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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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世界遗产;分布;问题

中图分类号:F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4029603

1引言

世界遗产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并列入《世界遗产保护名录》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世界遗产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但随着世界范围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它是保护世界遗产的根本大法[1]。世界遗产分为物质类世界遗产和非物质类世界遗产,物质类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文化景观等;非物质类的世界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艺术以及其它艺术等。通常所说的世界遗产就是指物质类的世界遗产。截至2012年7月,按其标准,世界上共评出世界遗产962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745项,世界自然遗产188项,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29项。世界遗产数量大洲排名:欧洲>亚洲>美洲>非洲>大洋洲。

2中国世界遗产基本概况

我国在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成为缔约国。1987年开始申报第一批世界遗产,截止到2012年7月第36届世界遗产大会,中国共有世界遗产43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9项,世界自然遗产8项,文化与自然双遗产4项,文化景观2项。仅次于意大利和西班牙,居世界第三位。此外,我国还有昆曲、中国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中医针灸、京剧等27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先后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的世界遗产有几个之最,遗产的种类最为齐全,包含了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等。中国也是双重遗产的数量最多的国家,全世界只有29项双重遗产,而中国占4项:泰山、黄山、武夷山、峨眉山和乐山大佛。拥有符合遗产标准项最多的遗产,全世界745项世界文化遗产中,符合世界文化遗产全部6条标准的只有中国的“莫高窟”、“泰山”和意大利的“威尼斯”三项;在自然遗产项目中,符合全部4个条件的很少,2003年新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我国“三江并流”(怒江、澜沧江、金沙江 )就是其中一个。

3中国世界遗产分布特征

中国世界遗产类型齐全,数量相对较多,分布广泛。世界文化遗产覆盖面积较广,数量较多。文化遗产主要分布在黄河流域,北京及周边地区较为集中;自然遗产主要分布于长江流域带等南方地区,西南地区、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分布较为集中(图1)。其中北京市是拥有6项世界遗产成为全国世界遗产数量最多的省份,四川有5项世界遗产,位居第二,同时四川是全国拥有世界遗产种类最多的省份。

中国世界遗产的分布整体上不均衡。中国的世界遗产分布呈现出东南多西北少的状态。世界遗产的分布情况与中国人口的分布情况相似,基本上沿着中国的黑河-腾冲人口地理分界线分布的(图2)。中国的世界遗产主要集中在东部,表现西部自然景观和少数民族文化价值的则很少。在中国已有的43处世界遗产中,东部地区有24处,中部地区有14处,西部地区仅有5处。从南北方来看,南方地区有27项,北方地区有16项。

4中国世界遗产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中国的世界遗产事业发展迅速。但是,中国的世界遗产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4.1遗产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处理不当

随着旅游业迅速发展,不少遗产地都出现了旅游设施建设过度、游人数量过多的现象,以及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的倾向。失控的旅游开发成了目前中国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最大威胁。世界遗产的头衔无疑是旅游宣传的最响亮的品牌,远远超过地质公园、森林公园、A级景区的知名度。遗产旅游迅速兴起,给遗产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如云南石林,2007年之前景区门票仅为几十块钱,成为世界自然遗产之后,门票涨到了170元。因此,全国各地都在积极申报世界遗产,虽然动机与世界遗产产生的初衷相违背,但在客观上促进了遗产事业的繁荣。

《世界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对其国内的世界遗产“鉴定、保护、保存、展出、遗传后代”,主题是保护,但展示的最好方式是旅游活动。虽然旅游业对遗产地的真实性、完整性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坏,但政府、专家、社区还是比较认可发展旅游。而如果把世界遗产密封起来保护,不为外人所知,那世界遗产的价值无从体现。在申报、开发、利用世界遗产过程中,使全社会更加关注遗产,使国内外人士更深刻、更广泛了解中国的遗产和保护遗产的正确规则及做法,有力地促进保护工作,并使遗产地发挥更大的综合效益。

世界遗产不等于旅游资源[2],不能简单地加以利用。世界遗产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在此基础上才可以谈利用。世界遗产的保护就是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既是衡量遗产价值的标尺,也是保护遗产所需依据的关键[3]。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原真性的问题更加凸显。事实证明,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敌人不是风霜雨雪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量,也不是完全缺乏相应的保护技术,而是各种片面和错误的观念。这是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4]。世界遗产委员会还设有一份《濒危世界遗产清单》,面临被毁坏危险的遗产地就可能被列为濒危遗产。列入濒危遗产,虽然可以获得资金、技术的援助,但实际上,也是明确表达了世界遗产委员会对遗产地国家保护不利的批评。随着我国世界遗产数量的增多,其中一些遗产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破坏,并受到世界遗产被世界遗产委员会“黄牌警告”。其中对遗产价值破坏最严重的就是旅游活动本身及其因旅游活动而在遗产地进行的过度开发和建设。受“黄牌警告”的遗产中就有云南的两处世界遗产:丽江古城和云南三江并流,他们被警告的原因就是旅游开发过热。

4.2世界遗产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

中国至今没有成立管理世界遗产的专门机构,而是由不同的管理部门管理不同类型的世界遗产。世界遗产的管理主体较多,比如说世界自然遗产隶属于建设部门,文化遗产隶属于文化部门。而在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又包括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等,其中风景名胜区归属于建设部门,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归属于林业部门,对于遗产地发展旅游时又一定程度上归属于旅游部门。多头管理的弊端还表现在利益关系复杂、政策冲突。如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由7个自然保护区和11个风景名胜区共18个管理单元组成,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都是既有国家级的也有省级的,现在成为一个整体,管理起来非常难以协调。

4.3世界遗产保护的立法不健全

我国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已有30多年,我国世界遗产数量已经位于世界第三,但中国至今也没有关于世界遗产的法律,各遗产地主要依据主管部门原来实施的法律法规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虽已有《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地方性的法规,但仍然是不完善的,仍然缺乏具体且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制建设滞后。最明显的例子就是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为主要法律依据[5],这个法律竟然“暂行”20多年。目前仅有四川、福建等省的人大常委会颁布了简略的世界遗产保护条例,尚无全国性的法律出台。我国第一部关于世界遗产保护的地方法规《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随后,福建省人大也制定了《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因此,尽快出台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刻不容缓。

4.4遗产保护资金短缺

长期以来,我国的世界地在国家和地方的财政预算中没有设立专项或经常性保护项目,不少遗产保护区没有稳定充足的经费来源。由于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有限,致使许多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步履维艰。遗产保护资金不能保障,资金投人更加有限,所以致使许多遗产地保护工作不到位。针对这种情况,有的地区大力发展旅游业,将旅游收人的一部分拿来用作遗产保护。于是遗产保护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矛盾:一方面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景区保护好遗产资源以永续利用;另一方面又要求景区管理部门靠山吃山,自己解决保护经费问题[6]。

4.5世界遗产教育不足

世界遗产教育是以世界遗产的相关知识为内容,以保护遗产,传承文化为目的的教育。其具体内容包括让青少年了解什么是世界遗产,世界遗产的申报,世界上有哪些需要保护的遗产,如何避免遗产遭到破坏等[7]。

究其内涵,世界遗产教育是爱国主义教育、多元文化教育和国际主义教育.世界遗产包含历史、地理、文学、艺术、科学等,是十分丰富的教育资源,也是非常生动的教材,同样也可以成为极具现代感、极富趣味的学校新课程。在学校开设世界遗产保护等相关课程,普及世界遗产知识;通过世界遗产教育,增强公众对世界遗产的保护意识,培训世界遗产保护和开发管理人员。从1998年开始北京大学开设世界遗产课程,随后十几所高校相继开设了世界遗产课程。但是在我国大多数高等院校中,还没有设立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专业,这就导致了遗产教育的层次还不够深入和普及。各级各类学校还做不到有意识地在相关学科教学中渗透遗产教育。在与世界遗产关系密切的一些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遗产教育缺失,教学资料严重缺乏。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高校中设置遗产保护方面的相关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相应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推动我国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8]。

5结语

中国的世界遗产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也应看到中国世界遗产目前存在有遗产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处理不当、世界遗产存在多头管理的弊端、世界遗产保护的立法不健全、遗产保护资金短缺、世界遗产教育不足等问题。只有充分认识到了这些问题以及原因所在,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中国的世界遗产才有光明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孙克勤.世界遗产学[M].北京:旅游出版社,2008.

[2]谢凝高.“世界遗产”不等于旅游资源[J].北京建设规划,2001(6):58~59.

[3]张成渝,谢凝高.“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与世界遗产保护[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0(2):62~68.

[4]阮仪三,林林.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原则[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4(2):1~5.

[5]苏全有,李惠.有关中国的世界遗产问题的反思[J]. 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4):1~4.

[6]陈兴中,郑柳青.德国世界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经验与启迪[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198(2):204~207.

[7]马育倩,邸丛枝.我国世界遗产教育发展研究[J].石家庄学院学报,2006,8(6):82~85.

[8]孙克勤.中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研究[J].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3):36~40.

桂花树苗的栽培技术

桂花树的繁殖一般是扦插。在其繁殖过程中,需要注意到一些相关细节,如种子的收集处理,贮藏,次年播种的时候及要求,下面是一些具体事项:

(1)种子的收集和处理:一般在五至六月份,从大桂花树或地上找到呈黑紫色,果实饱满的种子进行收集。采后处理:将种子与沙子混合摩擦去掉种皮,并用清水除去漂浮在上面的空种壳。

(2)种子贮藏,去除种皮的种子需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沙埋处理,待其完全成熟后发芽;可将种子埋在潮湿的沙子中,贮藏于水缸中,有玻璃片封口保湿,贮藏过程中要做到沙子保湿,沙藏开始需保持十分之一的水量,中后期要保证一半水量。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遗产保护规划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01-27(7)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条例》的落实工作得到不断深化,各项制度化建设在有序进行。《条例》颁布两年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划司组建了历史名城处,开展了一系列围绕制度建设的政策研究,并取得初步成果。2010年年初,《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及申报文本要求》文件正式下发,为各地积极开展的申报名城、保护名城等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和指导。同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等政策研究专题均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并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在地方层面,围绕《条例》的深化落实也做了大量的工作,积累了不少有价值的经验。整体观察2008年到2010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领域,《条例》对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的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起到了统领作用,《条例》颁布前出台的诸如《紫线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规范》等规范性文件都在陆续进入修改的程序,各类制度建设的加强无疑将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向前跃进了一大步。与此同时,全社会保护规划实践的认识也在继续不断提高,各方面社会力量也逐步在保护工作中显示出不容忽视的作用和影响。

当然,在现实工作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周干峙院士在2009年9月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年会上指出,当前时期规划工作的困惑和难题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干预过多,二是土地开发机制混乱,城市用地开发实际上常常由开发市场主导,开发规划随着“市场”转。因此,旧城改造的压力一直很大,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破坏性建设现象时有发生。这种问题已经困扰我们多年。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2010年1O月刚刚公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建议》中再次明确提出文化事业大发展和大繁荣的重大课题,这将意味着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在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正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对于保护工作者来说,及时总结才能不断提高。本文将重点围绕《条例》的深化落实,对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简要的经验总结和进行审慎地反思。

1、名城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2009至2010年是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制度化建设关键之年。依照相继出台的《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名城的保护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轨道。在《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统领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着手对已有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梳理,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基本法律法规体系,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规划编制得到更好的系统化和规范化,使《城乡规划法》、《条例》的严肃性得到了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对于一系列重要的部门规章有机会地展开前期的课题研究,下面我们列举完成的两项重要的政策研究课题。

1.1 《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及申报文本内容研究》

《条例》颁布施行后,城乡规划司为了使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做到有章可依、使审查的行政工作更加透明,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名城所开展了《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标准及申报文本内容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研究》以建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的具体评估要求,规范名城申报工作,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地方政府积极展开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为目标;把坚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正确导向性作为研究的核心,着重强调把对名城认识的全面性,对历史文化街区质量的重视,对保护管理措施的有效性作为评价名城的重要价值标准。

《研究》从真实性、完整性、历史文化价值的独特性、管理的有效性出发,依据《条例》第七条的四个方面“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保存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价值”和保护管理措施要求分层次地进行深化、细化,对历史文化名城进行定性、定量的综合性评价。《研究》中提出的基础数据内容和要求为名城保护管理信息化和建立备案制度奠定了基础,向提高管理有效性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此外,《研究》还对申报文本内容与形式进行了做出了研究,这样可以使名城申报、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也有利于促进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在进行行政决策工作中确立正确的保护思想和工作方向,在保护和整治的行动中采取正确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1.2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

保护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是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重要保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办法》(本节简称《管理办法》)的研究遵循“以《条例》为基准,适当扩展和延伸”的基本原则。《管理办法》研究针对目前规划审查缺乏,难以保证规划质量和可操作性:跟踪监督及濒危确定缺乏,对命名后过度开发或破坏没有控制等主要实际问题,重点在审批及备案管理要求、实施及保护措施管理、保护监督管理及濒危评定等方面进行深化。《管理办法》还对监督管理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多管齐下的长效监管机制,以及完整的濒危管理要求。

与此同时,中规院名城所等机构还有多项直接针对政策制定的科研课题,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规范》等均在同步开展,《条例》颁布后名城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已经成为一个显明的趋势。

2、地方层面落实《条例》开展的保护工作

《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总体上极大地促进了地方的保护工作。地方结合落实《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的要求,制定深化落实《条例》的各项实施细则、保护管理规定和办法,编制保护规划,成立保护管理机构,开展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街区的各项保护与整治工作,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2.1 积极申报历史文化名城

在过去的两年中,尽管经济危机的阴影尚未消散,但国内文化产业、旅游产业的发展却是逆势而上。2009年年中国务院出台了《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进一步坚定了地方政府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决心。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地方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工作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向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报要求的城市数量是空前的。

截止到2010年年底,有16个城市进入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程序,申报数量之多申报时间之集中是1982年公布首批国家名城以来从未有过的现象。这些城市包括:陕西省佳县、湖南省洪江市、四川省会理县、江西省瑞金市、新疆维族自治区伊宁市、江苏省宜兴市、山西省太原市、安徽省桐城市、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泰州市、新疆维族自治区库车县、山东省蓬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广东省中山市、河北省蔚县、云南省会泽县等。

从申报城市的情况看,申报城市能够不同程度地反映出不同地域的历史文化特色和传统风貌,确实应当采取及时措施,积极地加以保护。但不无遗憾的是,不少地方在1980和1990年代、甚至于最近10年,将较高价值的历史地段以发展地方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为名拆毁掉了,或者为了发展文化旅游,采取了不当的改造和整治手段,破坏了文化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生活延续性的原则,使历史文化价值大打折扣。一些城市过去的建设已经使高品质的历史文化街区遭受了严重破坏甚至荡然无存,现如今希望能够用实际的保护行动加以挽回,从中也令人深刻地意识到文化遗产是无法再生的资源。历史文化街区是承载历史文化名城价值和特色的关键载体,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和规模固然重要,但街区的品质才是关键中的关键。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热潮中可以看到,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意义并不困难,但提高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加强对正确保护方法的学习才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

2.2 保护实践的一些进展

随着系统保护和依法保护理念的深入,地方越来越重视保护立法工作。越来越多的省市陆续出台或修订相关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技术导则等地方性保护法规和技术规范,一些省市逐步成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专门管理机构,特别是随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更大范围的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地方的文化遗产保护的管理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

历史文化街区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环节,中国名城保护近30年的实践证明,历史文化街区是名城保护的重点,有无完整和一定数量的历史文化街区既是成为申报名城的基本条件,也是保护名城的基本要求;同时,历史文化街区始终是名城保护的难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整治工作牵一发而制千钧,存在着认识上、方法上、政策上的诸多难点需要破解:同样,历史文化街区也是名城保护的亮点,越来越多的名城意识到保护好历史文化街区是彰显城市特色和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因此,历史街区保护是实施名城保护与衡量保护实效的核心问题。

2.2.1 北京旧城保护

北京旧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有了进一步的深化,虽然对旧城保护的方法依然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论,但在什刹海地区、南锣鼓巷地区、前门鲜鱼口地区和大栅栏地区多种模式的实践探索取得了多种经验,由此,北京市政府在2007年开始的“修缮、改善、疏散”的政策,也开始发生微调,提出了“疏散、修缮、改善”的新思路,既是针对北京旧城保护核心矛盾的一种更加明确的政策指向,同时反映出政策对落实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的风险的考量。

在北京旧城保护诸多研究与实践当中,清华大学吴良镛院士领导的科研团队以“北京-2049”为题拓展北京旧城保护方面的研究,从更大的空间范围和更加长远的时间跨度上,对北京旧城的保护与发展进行分析研究,所提出的“积极保护、有机更新和整体创造”旧城保护思想值得关注。

2.2.2 苏州平江历史街区

苏州平江历史街区是苏州古城内保存最为完整、规模最大的历史街区,是我国最早开始保护的历史街区之一。自2003年实施街区保护以来,坚持“政府主导、渐进改善、永续发展”的保护思路,贯彻了正确的保护理念与方法,建立了街区保护实施与管理的机制。由于街区的保护整治在历史风貌保护、社会结构维护、实施操作模式等方面采取了正确的方法,受到专家和社会的共同认可。2009年苏州平江路被评为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街。

平江街区保护实施的主要经验在于:一是探索新形势下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重点,以解决街区自身的问题;二是在历史环境整治中以正确的保护理念决定和指导保护工程技术;三是坚持“政府主导,专家领衔、社会参与”的实施合作模式,以此贯彻正确的政绩观和保护观,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遗产保护的广泛共识。

从总体上看,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逐步认识到,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不仅仅意味着一种荣誉和文化资源,更重要的是一种责任。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的发展观念在逐渐转变,从以往单纯将历史文化遗存视为包袱,到现在将其视为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一种公共利益和公共资产,对其进行保护与合理利用是建设和谐社会和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是历史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和条件,应“强调对旧城和村镇的更新,不能大拆大建和大撤大并,要采取有机更新的办法,避免各种利益驱动的改造活动及其所带来的建设性破坏,才能够实现历史传承、经济繁荣、环境适宜与社会和谐的目标。

3、配合名城申报的规划实践

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受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或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等力量的推动,新一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和编制工作在全国推开,这些城市包括了宁波、保定、荆州、桐城、北海、太原、伊宁、佛山、中山等。我们观察到,新一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修编和编制工作,依照《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条例》扩大保护范围和保护对象(城乡统筹、工业遗产、20世纪遗产、历史建筑等),对如何协调文物保护规划(尤其是大遗址、古城墙、文化线路等)和解决开发压力等方面,在理论方法和实施操作层面展开了具有一定深度的探讨。

3.1.1 《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该规划实践的特点在于重新审视北海保存较为完整的中西合璧特色的老城区,通过研究分析其城市起源、自身的发展演变、历史文化遗存状况,及与中国近代城市发展史、同期同类型城市在城市功能、形态、风貌等方面的比较,认识到北海老城的历史文化价值不仅在于保存有历史建筑集中连片的“历史文化街区”,更重要的在于它是近代通商口岸城市的珍贵实例。其城区范围区别于传统中国城市明确的城墙围护,是开放生长的滨海地区近现代商埠格局的范例。在这个认识基础上,进而对其城市历史格局的整体保护、展示和风貌延续做出保护规划,重在表现出这座历史城市发展脉络清晰、演变时段完整、要素保存完好的宝贵特点。这个规划有力地支持了北海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可喜的是,2010年11月初,国务院批复北海成为我国第11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3.1.2 《太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太原这座历史城市在从1980年代开始,在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道路上一波三折。早期城市决策者担心获得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桂冠会成为城市发展障碍的 正确理念和方法。

4.2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交流活动

2010年5~10月我国成功举办了上海世博会。展示、论坛与活动是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三大组成部分,三者都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这一世博会核心主题展开,历史文化保护与展示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保留有大量近现代工业遗产的世博园区,历史文化保护与展示的内容随处可见。展示主要是各展馆举办的关于城市历史文化的展示,如捷克布拉格城市案例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例、以“古城保护与更新”为主题的苏州案例馆等。论坛有“城市更新与文化传承”主题论坛、“中国历史文化名镇保护与开发”论坛、“城市历史文化建筑的功能再造”论坛、上海石库门遗产保护与文化传承论坛、俄罗斯馆举行。城市环境的和谐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视频会议等。此外,园区还开展了各项与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有关的活动,如各项以历史文化为主题的国家馆日活动、表演等。这些内容丰富、引人入胜的展示、论坛与活动借助世博会这一特殊平台,组成了一次难得的国际历史文化保护交流与合作的盛宴,其作用和影响相信极其广泛和深远。

早在2005年,我国山西平遥古城与法国普罗万市缔结为友好城市,首开两个世界文化遗产城市合作交流之先河,中法双方还共同发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平遥・普罗万》宣言。继2008年4月浙江乌镇中法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和2009年7月中法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保护与发展研讨会之后,2010年10月,首届中法文化遗产保护交流活动周在平遥举行。交流活动包括梁村、西宁堡生土建筑保护和创新工作营、梁村中法建筑与城市遗产保护联合设计成果展览等,中法两国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领域展开广泛的交流。

4.3 媒体和民间人士在历史文化保护中的作用

随着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各类媒体对历史文化保护的报道、关注也在逐渐加强,同时也对各类威胁保护的不当开发建设活动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南京老城南”和“天津五大道”便成为社会的焦点。

2006年16位学术界和文化界著名人士曾吁请停止对南京老城南的最后拆除。2009年4月底,29位南京当地学人再次联名签署题为《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告急》的信函,对在金陵古城内仅存的几片历史街区启动的大规模改造工程提出批评,认为:“再这样拆下去,南京历史文化名城就要名存实亡了!”新华社主办的《隙望》杂志两次报道了南京老城南的事件,引起社会和专业界的关注和议论。

而天津五大道拥有1920~1930年代建成的英、法、意、德、西班牙等不同国家建筑风格的花园式房屋2000多处,其中风貌建筑和名人故居有300余处,被公认为天津市最具特色的建筑文化景观。2008年开始的“聚客锚地”开发工程使五大道核心保护区的大量珍贵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相继面临灭顶之灾。2009年5月,10位文化遗产保护界著名人士,联名签署《关于整体保护天津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的紧急呼吁书》,对“聚客锚地”工程提出质疑,呼吁立刻停止对天津五大道历史文化街区的破坏。

两个事件都惊动了中央政府,相关部门立即展开调查,及时制止了拆迁活动。这是文化遗产幸运的一面。但从另一面我们也看到,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此外,2009年由中国文化报社、中国文物报社联合主办了“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评选活动不仅有专家评审,还有网上的公众投票环节。媒体积极参与到历史文化保护活动的组织中,充分唤起了公众认知历史文化价值、积极参与保护的热情。2009年6月选出了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街”,包括北京国子监街、平遥南大街、哈尔滨中央大街、苏州平江路、黄山市屯溪老街、福州三坊七巷、青岛关、青州昭德古街、海口骑楼老街、拉萨八廓街等。2010年,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街”揭晓,包括了无锡市清名桥历史文化街区、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传统历史文化街区、上海市虹口区多伦路文化名人街、扬州市东关街、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苏州市山塘街、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罗西亚大街、北京市烟袋斜街、福建省漳州市漳州古街历史文化街区和福建省泉州市中山路。从两批名单的比较中可以发现,在这项由媒体发起、专家和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活动中,除了一些已经很知名的历史文化街区外,第二批开始将一些有历史文化价值、但保护整治行动尚未展开的历史文化街区纳入,或许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对这些城市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多多少少起到促进的作用。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足石刻保护,促进大足石刻科学研究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门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属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遗址和附属文物等。

第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工作,坚持统筹规划、科学保护、深化研究、注重传承的原则,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传承的关系,确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大足石刻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利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加强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足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大足石刻研究院是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称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足石刻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通过设立大足石刻保护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举办公益性宣传教育活动等方式参与大足石刻的保护。

第六条 对在大足石刻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大足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发展改革、国土房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大足石刻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和大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八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大足石刻保护规划,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划定并公布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碑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

第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大足石刻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建筑物、构筑物的选址、布局、规模、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大足石刻历史风貌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活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符合保护规划、危害文物安全、破坏文物历史风貌、污染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经治理仍不能满足文物保护需要的,由大足区人民政府责令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搬迁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态系统信息进行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态系统。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林木,除保护需要外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部门在批准采伐前,应当征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建设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设施,禁止使用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广使用电、气、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实施大足石刻修缮、抢险加固、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应当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由具备相应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大足石刻的除尘、龛檐维护、生物病害清除等日常保养维护,实施日常保养维护工程,应当编制保养方案,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大足石刻监测制度,配备监测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对影响大足石刻保护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对保护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消防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雷的器材和设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大足石刻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

(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

(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

(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

(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

(六)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

提倡和引导使用电子烟花爆竹和电子香烛。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足石刻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的研究和传播,支持与大足石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丰富石刻展示手段,提高文物藏品展陈水平。

第二十一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石刻风化、渗水、裂隙治理和病虫害防治等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应用。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对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学保护技术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资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大足石刻馆藏文物和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节目)需要拍摄大足石刻文物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摄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保护措施,与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文物安全协议,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拍摄。

第二十四条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落实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开展。

群众自发开展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确保大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动安全。

第二十五条 利用大足石刻开展文化旅游活动应当符合大足石刻的历史和文化属性。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各个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

进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导游、旅游志愿者应当接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为游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历史文化内涵的讲解服务。

第二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商业业态、经营服务网点统一规划,使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等与大足石刻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下,做到依法经营,文明待客,诚信服务。

第二十七条 禁止机动车辆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应当征得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

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或者界碑界桩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改正,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开山、采石、采矿、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坏土壤、水系;

(三)损坏旅游基础设施、安全设施或者文物保护设施;

(四)生产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或者文物保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经营、运输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三)在非规定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在非指定地点燃烧香蜡纸烛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修坟、立碑、打井、修渠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五)在无吸烟标志区域内吸烟或者在禁止闪光标志区域内闪光拍摄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辆擅自驶入大足石刻保护范围,或者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足石刻破坏、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与文物、旅游、林业、市政、园林绿化和除大气污染外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有关的行政处罚,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河南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摘 要:线性文化遗产,指的是线状或带状分布存在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族群。大运河作为我国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线性文化遗产,具有线性文化遗产的共性特征。大运河除了其本身的历史价值外,其文化、经济价值更加不容小觑。如何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对其进行合理而安全的保护,实现其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线性文化遗产;大运河;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098-02

线性文化遗产是区别于传统文化遗产的一个概念,这一遗产类型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研究。我国作为拥有文化遗产数目众多的国家,在线性文化遗产研究、保护方面也逐渐加大力度。所谓线性文化遗产,主要是指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形或带状区域内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族群,因其线状的分布和遗存的特性而称之为线性文化遗产[1]。随着对遗产认识的不断深入,文化线路、遗产运河、遗产廊道等一系列反映自然与人文景观的整体性与延续性、体现人类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动态特征的跨区域的遗产,已成为国内外遗产保护领域探讨的热点[2]。我国的长城、大运河、丝绸之路等作为线性文化遗产的代表,备受国内外瞩目[3]。

一、大运河的概况及申遗过程

大运河作为我国重要的线性文化遗产之一,申请世界文化遗产河段包括京杭大运河、浙东运河以及隋唐大运河,是世界上最长的人工开凿运河。它连通了海河、黄河、淮河、长江和钱塘江五大水系,紧密地联系了国家政治中心与江南经济中心,是国家的交通、运输要道、经济命脉,对于维护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政治稳定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4]。运河流淌的文明成为影响两岸传统文化的“因子”,岸上呈现的灿烂繁华的历史文化,构成岸边凝固的时光,都是千百年来人类生活的真实记载[5]。因此,对大运河这类线性的文化遗产进行整体性地保护,就显得至关重要。大运河的申遗工作可分为以下几个时期。第一阶段,萌芽期(2005年-2006年)。2005年12月,郑孝燮、罗哲文和朱炳仁三位专家发表了致运河沿线城市市长的公开信。2006年全国政协会议期间,58名议员提出申请大运河加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同年5月,国务院将大运河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是申遗工作的开端。第二阶段,发展期(2007年-2009年)。2007年9月,14个国外城市以及国内中国大运河24个沿线城市的市长齐聚扬州参加“中国扬州世界运河名城博览会暨运河名城市长论坛”,由此,扬州成为大运河申遗的主要城市。2008年3月,大运河保护规划编制研讨会在江苏扬州举行,会议就大运河申遗过程中运河的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求及方案进行商讨,对运河的保护工作进行了科学探索;同年11月,成立大运河申遗办公室与申遗工作专家组,对运河沿线的文物、历史、水利、交通等进行了规划,集中精力解决申遗过程中的疑难问题。2009年9月,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会议在扬州召开,对大运河申报工作发挥了奠基性作用。第三阶段,期(2010年-2013年)。2010年,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小组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相关部门,开展了中国大运河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工作。2012年,通过完善《大运河遗产保护条例》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律法规,以适应申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同年10月,文化部出台《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首次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大运河遗产的范围。2013年3月,编制了大运河申遗文本,确定了大运河首批申遗的点段,包括27段河道和58个遗产点,分布于31个遗产区。2014年6月22日,在多哈举行的第38届遗产大会上,大运河申请世界文化遗产成功,被正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中国第46个世界遗产项目。至此,自2004年开始的大运河申遗,落下帷幕。

二、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

作为线性文化遗产的代表,大运河明显带有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

(一)从分布形状来看,呈线状或者带状分布。线性文化遗产,作为世界遗产的一种形式,其存在形式呈现出线状或带状,与文化线路存在着共通之处。作为中国最大的运河,它贯穿南北,流经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等省市,在这些省市中,分布着众多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国家级历史文化名村等,大运河将这些具有不同经济文化发展形态的城、镇、村贯通起来,形成了一条贯通南北的文化带。大运河始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古代漕运问题,而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中后期,大运河对政治中心北京和运河沿岸各省市之间的沟通交流起到了一个桥梁作用。

(二)从自然环境来看,呈现错综的分布态势。线性文化遗产覆盖范围广泛,地貌环境各异。大运河所流经的省份,包括政治中心、以工业为主体的城镇以及以农业为主体的城市等,地貌上包括平原、丘陵等。大运河如同魔法棒一般,将这些不同形态的地域串联起来。

(三)从经济角度来看,拥有巨大开发空间。从春秋时期起,初凿的大运河的一些航段就为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扮演着运输者的角色。在元朝,随着政治中心的转移,使得统治者亟需大运河作为特殊工具来奠定统治基础。到了明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大运河都提供了交通方面的保障作用。在250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大运河为沿线各个城市乡镇的经济发展,为中华民族的农业、工商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大运河历史积淀下来的文化,是目前各地政府建设运河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历史依据。

(四)从文化传承角度看,古代文化的传播,与航运事业的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随着历史变迁,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高铁连接连接南北各地、航运连接世界各国的今天,大运河在水上运输中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沿线地区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方式。航运历来为大型货物之首选,其经济实惠的特点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削减。

(五)从观光角度看,观赏性与实用性兼具。线性文化遗产因其线性分布,串联式景点自然也不少。大运河沿岸拥有众多历史文化遗迹,旅游资源丰富,为大运河又增添了些许魅力。集航运与观光于一身的大运河,将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展示到了极致。

三、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

大运河作为线性文化遗产的代表,其保护与传统的文化遗产项目尽管有相同之处,但是也存在其固有的保护模式。

(一)我国线性文化遗产包括长城、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等,随着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提升,对人文价值的重视,线性文化遗产将呈现出更加良好的研究态势。就大运河而言,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在对各省市实际线路综合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建立起专门的研究保护机构,专河专制。在借鉴长城以及国外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成果的同时,探索出一条适合大运河发展保护的模式。

(二)各省市要通力合作。在线性文化遗产的概念之下,跨区域保护成为常态。线性文化遗产相较传统的文化遗产,其最显著的特点即是跨区域性,在线性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跨区域同样是一个显著并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解决跨区域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是所有遗产保护者必须要面对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大运河流经的省市建立起专门的保护机构,由国家遗产保护部门直接管辖,统一指挥,降低各省市因保护措施差异所带来的风险。各部门需要根据其职能制定出相关保护方案,并同其他部门之间密切沟通,坚持从实际出发,通力合作,尽各自的能力来保护大运河。

(三)打造特色旅游景点。在拥有文化遗产这张名片之后,大运河的身价飙涨。体现在旅游业上,大运河作为线性文化遗产,其景点之多堪称线性文化遗产的代表。在众多的旅游景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大运河本身的承载力也也将受到考验。因此,需要结合各个省市自身资源优势,打造特色旅游景点,在为游客提供典型旅游资源的同时,也能缓解旅游业对大运河保护带来的冲击。

(四)做好沿途宣传教育工作。大运河堪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典范,如何在新时期延续这种和谐关系,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大运河沿线大大小小城乡众多,由此带来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沿线居民的保护意识问题。在大运河沿线一些河段曾经一度出现过居民向河里倾倒垃圾、在沿线搭建房屋等问题。自2004年大运河开始踏上文化遗产申请道路之后,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沿线城市、乡镇的整顿力度,沿线居民的保护意识逐渐有了提高。沿线居民在相关部门的引导之下,对于大运河以后的发展态势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由此增强了保护意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以提高人们对大运河文化价值的认识。相关部门要利用公众传播平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比如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运河的宣传力度,博物馆可以展示大运河的前沿保护成果。只有民众的保护意识提高了,大运河才能得到持久的保护。

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根脉,从世界范围来看,文化软实力的提升,有助于增加国家的国际影响力。大运河成功进入世界遗产名录,跻身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之列,使得大运河的保护与传承有了持久的动力,也为文化的多样性、多元化提供了新鲜血液。如何更加合理地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是需要我们长期不断思考的一个课题。

参考文献:

〔1〕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

〔2〕俞孔坚,奚雪松,李迪华,李海龙,刘柯.中国国家线性文化遗产网络构建[J].人文地理,2009,(3).

〔3〕单霁翔.委员建议加快京杭大运河申遗[J/OL].光明网,2007-3-7.

〔4〕单霁翔.“活态遗产”:大运河保护创新论[J].中国名城,2008,(2).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保护长城的措施目前,涉及长城保护的立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虽然有些地方不能涵盖长城的特殊性,但其对长城保护工作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长城保护条例(草案)》,这对长城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长城的保护要依据《长城保护条例》,使长城保护有法可依。 《长城保护条例》总结了近年来长城保护工作的实践经验,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针对长城的特点和长城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补充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明确长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责任; 三、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明确长城利用单位的责任,设立长城保护员制度; 四、对长城的利用行为加以规范,明确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旅游区的应当坚持的原则和具备的条件。 除此之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长城的保护:一、大力加强长城保护宣传工作。要利用广播、报纸、图片、幻灯、电影、电视等各种传播媒体广泛宣传保护长城的意义,宣传国家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引起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保护长城的重视。要动员长城沿线全社会都来保护长城、爱护长城。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使长城沿线广大群众成为长城的保护者。二、其次,搞好长城保护工作要加强长城实地调查。只有真正对本省本市境内长城有了较详细的了解,在制定保护管理措施上才能有的放矢,对破坏严重地段才能找到根源,对症下药,使长城保护的法规法令落到实处.。 三、划定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保护规划实践证明,制定保护规划是对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将从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完整性、真实性出发,在对长城进行全面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就规划的原则、性质、目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及展示开放、管理等方面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主题是长城保护,涉及土地使用、生态保护、建设项目和旅游设施的控制管理等。因此,规划的编制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文物部门具体组织,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是落实规划和各项管理措施,依法保护长城的基本条件。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将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基础上,针对不同地段的具体情况,以长城本体、相关遗存和周边环境不受破坏、损害为标准划定。同时,在游人集中区域、交通要道、省市县界等长城重要地段和其它必要位置树立保护标志,提示人们自觉保护长城。

保护长城的建议书尊敬的旅游局局长:您好1长城是我国著名的景点,它那雄伟的气势和历史情怀,每年都吸引着大量国内外游客去参观旅游。但是开放旅游参观后也发生了一些不良现象,如:乱扔垃圾,在墙上乱涂乱画等。为了保护美丽雄伟的长城,我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环保宣传,如在适当的位置张贴一些制作精美的宣传语。2、增加一些便民设备。如在适当的位置放置垃圾桶等。‘3、增加一些惩罚措施。先是去游客来到长城参观,先提前告诉他们如果在长城乱扔垃圾或者乱涂乱画等会有什么的惩罚措施,然后增强工作人员巡逻,对违反者进行处罚。我相信,只要我们大家努力,我们的长城会变得更加美好。我国的长城,由于游人大量涌入,长城的城墙被乱涂乱画,果皮、塑料袋等垃圾随处可见,有些村民在垛口处私自搭梯子,收点小费等等。看见这些令人担忧的情景,我们也许十几年后地就看不见长城了,我们能不遗憾吗? 作为中国人,作为一名小学生,为了保护好我国的历史遗产,我特提出如下的建议:一、 建议游客们不要乱扔果皮,饮料、矿泉水瓶,废纸什么的,也不要在条石上乱刻乱画,不然长城会变得很难看。加强卫生管理,让一些民警去巡视,如果有人乱在城墙上画,乱扔垃圾罚款。二、建一个“保护长城”的网站,我希望长城的管理员应该让电视台做一些保护长城的广告或者是新闻,呼吁去长城旅行的人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长城。三、写一封信给管理长城的工作人员,让他们在游览长城的门票上的“游览须知”上面写上关于保护长城要注意的事项……四、规范游览长城收费制度,接受游客投诉,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好违规收费问题。五 、呼吁住在长城附近的农民,应该用实际行动去爱护长城,不应该用长城的条石垒自己家的墙,大家都该爱护我们的文化遗产。5同学们, 做为中国的小公民, 保护长城,我们责无旁贷,我们要想尽办法去让长城恢复原来的样子,使它永久地成为世界文化遗产,让我们行动起来吧!长城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伟大的奇迹,是中国悠久历史的见证。保护长城是每个中国人的义务和责任,长城是我国著名的景点,它那雄伟的气势和历史情怀,每年都吸引着大量

国内外游客去参观旅游。但是开放旅游参观后也发生了一些不良现象,如:乱扔垃圾,在墙上乱涂乱画等。为此,我特提出如下的建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 、我要建议游客们不要乱扔果皮,水瓶,废纸什么的,也不要在条石上乱刻乱画,不然长城会变得很难看。二 我希望长城的管理员应该让电视台做一些保护长城的广告或者是新闻,这样游客就会爱护长城了。三 建议想修复长城的人,请你们不要用现代的发明来修理长城,你们可以请专家来,让他们一点一点的把长城修好。四 我要对农民提出建议,你们应该去爱护长城,不应该去伤害它,你们也不应该用长城的条石垒自己家的墙,大家都该爱护我们的长城。如果能做到这几点,长城一定会因为我们的爱国之心一代代地传下去的。

建议人:xx

年 月 日

保护长城的标语除了照片,你什么都不要带走。 除了脚印,你什么都不要留下 。

保护长城,造福子孙

保护长城 人人有责!

爱我中华 护我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