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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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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原则

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第1篇

:曾说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我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必将有助于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如何理解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内涵?

任晓冬:生态保护补偿这个概念是基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理论而产生。生态资源具有公共物品属性,如果所有人都只愿意使用却不愿意付钱,最终会导致资源过度使用,全体成员的利益受损。生态保护补偿就是通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收益。

赤水河水质好,贵州的白酒产业主要集中于赤水河流域,依托赤水河这条“美酒河”的优质水资源,贵州酿造出茅台等世界名酒。然而赤水河的经济效益与沿岸居民对生态的保护分不开,所以本次《意见》提出要持续推进赤水河云贵川跨省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此提升上游群众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生态保护补偿不是慈善性的而是经济性的。由姚明等人发起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公益广告语在中国家喻户晓,意在告诉人们,你消费的每一件皮草、每一件象牙制品、每一碗鱼翅汤,里面都有无辜动物的淋漓鲜血,并以此来引起人们对野生动物的恻隐之心。同样的道理,生态保护补偿就是“有买卖才有保护”,只要有人愿意购买生态产品,就有人愿意生产。因此,生态保护补偿实际上是一种购买和投资。

生态补偿的核心是“谁受益、谁补偿”,这一原则优于“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保护”“谁污染、谁付费”之处在于能够更好地调动群众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生态优势带来绿色红利

:《意见》提出计划到2020年,基本形成符合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我省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哪里?

任晓冬:去年贵州省被选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理应发挥地方首创精神,承担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试验,就一些难度较大、确需先行探索的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开展先行先试。

贵州是我国生态环境安全的生态屏障区。贵州处于我国主要江河流域源头区及上游地区,长江、珠江等多条大江大河都发源于西部地区,贵州的生态环境状况直接决定了下游地区的水资源量、水质状况和洪涝灾害风险大小,也就决定了下游地区的发展条件和安全状况。另外贵州是我国许多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保留区和珍稀物种避难所,保存了许多世界原生生态系统和珍稀动植物物种,对维护我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贵州是我国生态系统脆弱区。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项目“中国脆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研究”成果认为,西南喀斯特地区、西南山地区均属于我国生态脆弱区。由于长期过度开发,贵州生态脆弱,容易遭受破坏。

贵州是我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由于历史的欠账与体制、机制问题,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农民为了经济利益过度采伐自然资源,生态保护意识较弱。反之,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又严重制约区域经济发展。贵州贫困面广、贫困人口多、脱贫攻坚任务重,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可以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厚植贵州发展的生态优势,获得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的双赢效益。近年来贵州旅游业快速发展,许多农民享受厚植生态优势带来的绿色红利。

“谁受益谁补偿”是基本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补偿的责任主体,是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的首要条件,补偿的责任主体应该如何确定?

任晓冬:贵州是生态环境保护“出力区”(例如,上游保护水源涵养林),与之相对的是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收益区”(如下游地区),若简单地执行“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不公平也根本行不通,必须与“谁受益谁补偿”相结合,促进西部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尽管目前“谁受益谁补偿”的生态补偿原则获得各界一致认可,但涉及到具体补偿行为时,补偿的主体和受体关系并不明确,特别是在国家层面上实施东西部大跨度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时,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明确责任主体对生态保护补偿至关重要。

首先要建立以各政府为领导,各部门协同合作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体系,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林业、农业、水利、国土、环保等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

其次要加强绿色GDP核算及考核,使当地政府和当地人民的生态贡献得到社会承认,激发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积极性,实现保护、发展、富裕的共赢。

另外还需界定各生态功能区定位,从而明确各生态功能区保护的责任和补偿的义务;基于生态资产与生态占用核算,确定各地区对生态环境的贡献和占用,从而确定各地区应该承担的责任;本着生态保护人人有责的原则,贵州可制定全省统一的人均森林覆盖率、自然保护区面积的责任标准,以此判断各地区是否完成生态保护责任,从而确定各地区保护和补偿的身份。

:补偿最终需要落实到资金,除了政府投入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证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

任晓冬:生态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投资和市场资金。《意见》提出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贵州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各项转移支付力度就是政府投资。但从长远看,生态补偿不能靠单一的政府投入,而要走向市场化。理想的生态补偿机制,应该以市场导向为主,以此实现补偿上的公平。

但市场导向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建立之前,必须要满足产权清晰且产权能够自由交易。因此,落实补偿资金的前提是明确补偿责任主体,在此基础上进行生态估值,对自然生态产品定价。明确责任主体与生态估值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补偿资金来源。

本次《意见》提出“要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引导评估机构对受补偿地区的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服务价值开展第三方评估,确定各类生态资产存量。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这实际上就是明确补偿主体和生态产品价格,更有利于生态补偿市场化。

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生态补偿;生态红线;补偿范围标准;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

一、宝应县生态补偿实践现状

宝应县是全国首批生态示范区,2012年顺利通过环保部组织的国家生态县考核验收。宝应县在经济发展不很发达的条件下,立足实际,不断努力,不断探索,以稳中求进的发展思路,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下,通过创建国家生态县这个平台载体,走出了一条具有里下河地区和宝应特色的生态建设之路。

1.建立生态补偿制度。2014年,县政府召集环保、财政等部门,共同会商出台了系列生态补偿文件。(1)出台《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了宝应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全县共划定6类(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特殊物种保护区)生态红线区域,总面积233.25平方公里。实施分级分类管控措施。(2)出台《宝应县2014年度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和《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严格保护运西自然区、自然恢复与修补射阳湖湿地等特殊生态产业区、生态重建与恢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工作任务,采取了建立协调机制、落实生态补偿等六条措施。(3)出台《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生态补偿资金补助原则、范围、分配因素等,从经济上“谁贡献大,谁受益多”。

2.实施生态补偿工程。宝应立足农业大县和水乡的县情,全面实施了防洪保安、耕地保护、绿化造林、湖泊综合整治、湖泊轮渔轮休、秸秆综合利用、有机肥生产推广、湿地作物水体套养、高密度养殖水体生物净化和水环境保护等十大生态工程,构建了运西湖泊、东荡湿地、中部平原三大生态系统,积极创建生态文明。

3.开展专项治理工作。(1)严把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坚决限批“两高”项目,严批水污染项目。(2)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强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以持续改善水、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围绕噪声、扬尘、水环境、工业企业排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3)大力推进生态农业,优先发展有机农业,积极推广循环农业生产模式,使污染物在农业系统内得到循环利用,以减少污染物排放。(4)加强水环境治理,打造“碧水蓝天”水环境,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制定全县水系活水规划和河塘全面清淤方案,建立健全河塘整治长效管理机制。

4.尝试生态经济补偿。2014年初,县财政局会同县环保局根据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实施方案,拟定了宝应县2014年度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方案,并以宝财预【2014】9号文件予以明确,安排资金2268万元,其中2013年度省级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1045万元,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1223万元,专项用于河塘清淤项目。2014年6月10日,财政通过结算往来拨付预付资金1615万元。

二、宝应县生态补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宝应,目前还存在着一些人与环境不和谐的问题,生活和农业污染比重上升较快;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存在着不同程度地浪费资源的现象;人们的生态文明意识和自觉自律性还有待提高。生态补偿措施不能满足生态保护的要求,生态破坏和生态服务功能持续退化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主要问题包括如下4个方面:

1.生态补偿标准低、投入不足。

目前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以政府及财政支付能力为基础的确定的,没有充分考虑保护湖泊、湿地等给农、渔民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资金主要依靠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县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投入、优惠贷款、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明显缺失。2014年生态补偿资金只有2000万元,对生态保护只是“杯水车薪”。

2.产权不明晰、补偿方式过于简单。如我县许多保护区、湿地产权不明晰,存在较大争议,影响了补偿机制的建立。目前,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核算体系、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滞后,生态补偿标准等问题尚未取得共识,缺乏统一、权威的指标体系和测算方法。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商平台和机制。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市场化补偿方式仍处于探索阶段。

3.生态补偿对象不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不够。

目前,省财政厅主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向我县下达生态补偿补助资金,直接受益者是政府,导致因生态保护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没有直接经济补偿。当集体土地被划为保护用地时,为生态保护作出直接贡献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农民没有得到直接的资金补偿。生态补偿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的确定,主要以政府决策为主,没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协商的机制,尤其作为生态保护主要实施者的农民和渔民没有参与。

4.补偿范围界定方法不科学、生态补偿效果不明显。

生态补偿范围主要指应当得到补偿的地域范围。在我国现行生态补偿实践中补偿范围的确定,没有明确的方法和标准,通常确定依据是江河源头、河流上游区域,或矿区、林区和山区等,边界范围含糊。在我县,生态红线区域主要是保护区、湖泊和湿地,但具体到镇村和农户,难以确定,另外,尽管我县出台了《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资金的分配也将进行考核。但是,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生态保护的效果没有直接挂钩,没有建立补偿资金的生态保护效果评估机制与监督机制,也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县2014年度安排2268万元用于河塘清淤项目,但属于“面上撒胡椒”工程,对生态补偿做得好的乡镇未给予倾斜,生态补偿政策效果不明显。

总体来看,我县的生态补偿机制还没有根本确立,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利益调节格局还没有真正形成,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需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三、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对策与措施

生态补偿机制在经济理论上就是实行生态保护经济的外部性的内部化,让生态建设和生态保护者能享受到其成果带来的经济利益,并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从而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生态功能的生产者与使用、消费者之间的公平性,保障生态功能的投资者得到合理回报,激励“生态服务功能”产品的可持续生产,以促进我国人与自然的和谐。因此,提出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路与对策如下:

1.完善生态保护立法、明确补偿原则。我县可根据国家和省市生态补偿立法的不断完善,结合宝应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生态补偿的规章制度,这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根本保证。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生态保护者受益、受益者补偿、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权利与责任对等等原则。

2.鼓励多元化投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引导和鼓励开发地区、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上游与下游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对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流域的生态补偿政府预算,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3.明确补偿对象、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以生态补偿载体的土地所有权属和使用权属特征为基础,确定生态补偿对象,在宝应,现在资金是给政府做项目工程补助,将来可考虑按照区域面积,直接分配给保护区、湖泊、湿地的农户和渔民。生态补偿经济标准(即生态补偿金额)的确定有3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生态保护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保护地区为了保护生态功能而放弃的发展经济的机会成本和生态保护的投入,在宝应财力困难现实情况下,生态补偿投入一步到位不现实,可逐步加大,未来根据国家规定标准足额发放。

4.加大生态治理、加快生态修复工程建设

开展湿地保护工程,完成宝应湖水环境状况调查;开展生态中心建设工程,建设宝应运西湿地森林生态中心;开展有机、绿色食品建设工程,建设有机食品基地面积、绿色食品基地1万亩以上;开展大气污染整治工程,实施在生态红线区内的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工程,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沼气治理工程;开展碧水工程,疏浚河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关闭或搬迁自来水厂周围的展鹏肥业等污染源;开展环保监控能力建设工程,建成潼河水厂水质监测站;建设环境科研教育基地等。

参考文献:

[1]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应县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宝政发〔2014〕117号).

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族地区;传统村落;文化安全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12-0177-02

传统村落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历史与独特的精神特质,极具民族文化的本源性和历史传承性,具有一定的文化、科学、艺术以及经济与社会价值。在城镇化、信息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安全问题尤显突出。建立村落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文化生态博物馆,是进行传统村落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发展、提升村落文化安全的重要之举。

一、文化安全视域下的传统村落

根据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对关于开展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中的界定,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在我国学术界,传统村落通常是指建于民国以前、目前仍留有较大历史沿革的村落。对传统村落的界定着重突出了村落历史文化的丰厚历史留存以及完好地延续与传承。从2012年我国启动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始,至今已经评选三批,共有2 555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名录》。

传统村落与通常所称谓的古村落、历史文化名村以及中国景观村落等都有一定的区别。古村落是人们对建村年代久远、具有一定数量村落历史的村落的总体称谓。学术界通常认为古村落最大的特色是体现在家族的血源性和区域的地域性上。与此相伴的是村落社会、民俗等村落历史文化的厚积。传统村落也被俗称为古村落。当前,古村落的称谓当前通常用在社会活动中以及相关的学术活动中。因此,古村落虽然具有一定年代的历史与一定数量的文化,但在规模与文化的传承上都不能与传统村落相媲美。在我国一定数量的古村落都通过申报入选了传统村落,进入到国家认定与系统保护的行列之中。2012年9月,经我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专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习惯称谓“古村落”改为“传统村落”。

文化安全是“指一国的观念形态的文化(如民族精神、政治价值理念、信仰追求等)生存和发展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对传统村落的界定上,可以看出,传统村落厚重的文化积累在现实复杂的社会环境面前凸显出文化安全的紧迫性。

二、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文化生态博物馆的建立情况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中,通过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修复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口头传统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和与之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等)互相依存,与人们的生活生产紧密相关,并与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谐共处的生态环境。我国“十一五”期间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设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我国文化部于2007年开始组织实施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内容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工程,至今已经在全国16个省区市建立了18个文化生态实验保护区。处在文化生态保护区之中的传统村落,由于政府的资金投入和管理的加强,村民具有很强的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传统村落的文化遗产资源也保存较好。

生态博物馆的概念最早于1971年由法国人弗朗索瓦・于贝尔和乔治・亨利・里维埃提出。自1971年以来,世界范围内在欧洲、拉丁美洲和北美已经建立了300多家生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其“生态”的含义既包括自然生态,也包括人文生态。生态博物馆是在文化资源独特和丰富的地区,以原地保护、动态保护、居民参与的原则建立的文化保护形式。是一种以村寨社区为单位,没有围墙的“活体博物馆”。它强调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性。挪威博物馆学家约翰・杰斯特龙认为,生态博物馆的观点对于处在多数或统治地位文化包围之中的少数民族及其文化精华的保护和延续具有重要意义。生态博物馆向社会提供的是一个正在生活着的社区的环境、经济、文化的整体,是一个正在生活着的社会的活标本。1995年,我国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梭戛乡生态博物馆是我国大陆最早建立的生态博物馆,也是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目前,我国已在贵州、广西、云南和内蒙古四省区建立了16座生态博物馆。

从整体上看,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文化生态博物馆具有相同的理念与价值目标,都是意在以原生态的方式从整体上对文化形态进行动态的保护。从微观处进行区别,文化生态保护区主要集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文化部负责监管;文化生态博物馆则关注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主要由国家文物局进行监管。严格讲,对文化进行物质与非物质的区分也是为了更好地对文化进行整理与监管,两者的区分是相对的。因此也可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文化生态博物馆并没有质的区别,都是为动态与原地保护文化资源而进行的尝试。

三、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文化生态博物馆提升文化安全的必然性

我国民族地区的传统村落文化具有独特性与丰厚性两大基本特征,这是建立村落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文化生态博物馆的基本前提。目前我国仅建立了18个文化生态实验保护区和16个生态博物馆,这从数量上与我国为数众多的民族地区的传统村落以及丰厚的亟待保护的民族文化资源是不相符的。当前,在我国城镇化的进程中,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转移,村落的数量也呈下降之势,而且这种趋势依然在发展之中。由此,民族地区的村落文化将面临无人继承与保存发展的状态。一些传统村落的古老民居建筑多是明清时期的留存,是人类先祖在完全适应与依靠自然的基础上进行的创造。从现代的发展来看,大部分古旧民居等已经不是最适宜的人居场所。加之现在对此进行保护而实施的“修旧如旧”的原则,村民在古旧民居建筑中继续生活具有一定的实际困难。如云南大理的诺邓村,整个村子坐落在平均海拔2 300米的山坡上,用水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村庄。从进村的路口到村内的民居,全部是石砌的台阶,现代化的摩托车、农用车等都只能停在山脚下。村民的生活用品依然靠马驮或人力背到位于山顶的民居中,这在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已经显得极为不协调。

当前学术界对村落保护的研究一致认为,活态保护――即保留与传承当地居民日常的生活痕迹,认为这是活体保护的最好办法。但是,我们要注意两个事实,一是村落的青壮年人口的逐渐流失,尤其是新生代农民工,逐渐开始在城市落地生根。数量众多的传统村落已经开始成为“空心村”。冷清的村子在春节期间顿时热闹和拥挤起来,一派生机景象,但是这种热闹最多持续半个月。之后,随着春节过后的农民工返城潮的到来,村落又恢复了一年中最漫长的寂静景象。另外,众多村落在历史生成上主要是与自然相依相存,古旧民居建筑即便是维修坚固,原来的设计也已经不再适应今天舒适人居的标准与水平。综合以上两点,以动态和发展的眼光去预测今后的村落变迁,我们更多的焦虑是村落文化的传承人问题。因此,从长远发展来看建立文化生态博物馆也是必要的文化留存的方式。

四、数字化保护提升传统村落文化安全的运用

在民族地区传统村落文化生态保护区和生态博物馆的建立中,除了最基本的对村落文化进行活体保护之外,还要运用数字化信息技术,以保障对民族地区村落的文化资源进行还原性、全景性的再现。以此,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全息还原与保护,构筑文化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世界范围内,最早利用信息化技术对文化资源进行保护的要回溯到199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柬埔寨吴哥所实施的“世界的记忆”的项目。

我国对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始于2000年,敦煌和故宫是我国数字化保护文化遗产的最早受益者。数字化保护文化资源不是通常所说的运用照相机和摄像机的技术,而是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保存、还原、处理以及再现的形式对文化资源进行真实性与全景性的保存。村落的文化变迁处于永不静止的动态过程中,放眼农村社会未来的发展变迁,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日新月异,村落的缩减依然在继续。在村落总体数量以及村落人口数量都在呈绝对的下降之时,在民族地区村落建立生态博物馆以及进行数字化保护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潘守永认为,当前,我国生态博物馆建设和发展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的显著成绩,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或不足,如目前的数量、规模距离我国民族村寨、工业遗产和古村古镇等保护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个全国性的生态博物馆发展规划,也没有生态博物馆建设管理的“行业标准”和机制,生态博物馆的建设和发展处于一种“自发”状态;目前的30多个生态博物馆需要在功能和层次上提升;生态博物馆的专业人才队伍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人们虽然对生态博物馆有了一定的了解,但相当多的人仍然缺乏基本了解和正确理解,个别知识精英甚至缺少“宽容态度”。

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文化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在现代经济的总体格局中作用越来越突出。传统村落的传统文化,在急速变革的社会中面临着传承危机,因此,适应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文化生态博物馆,在村落文化安全构建的路上依然是任重而道远的。

参考文献:

[1]庞朴.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M].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

[2]周炳群.文化共生与民族地区文化发展[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6).

[3]张金鹏.乡村少数民族社区的制度建设研究[J].宁夏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5).

[4]王崇印.宗族文化传承与古村落保护研究――以永嘉芙蓉古村落为个案[D].温州:温州大学,2009.

[5]颜维琦.古村落,我拿什么留住你[N].光明日报,2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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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绿色农业;生态;保护;可持续发展;特征;原则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1-0002-2

1 农业生态保护简述

1.1 人类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与保护

生态系统通过漫长的演化过程使自身具备了在一定范围内的自主调节和自主控制等能力,使其在结构与功能上达到动态平衡的状态,从而保持相对的稳定。然而,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与对自然规律认知的严重不足,使人类长期处于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谋求发展的模式,它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与影响已经超出了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降低必然会导致其功能的退化,使其平衡难以维持,进而严重危及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

这些发人深省的教训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要以坚持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由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在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之上,所以要求人类采取措施对生态环境进行维护和治理,生态保护的概念也由此产生。生态保护是人类以生态学为指导,遵循生态规律有目的地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维护和治理的活动。通过针对人类不合理的资源利用和开发活动进行约束和调整,将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限制在生态承载力限度范围内,以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平衡。

1.2 针对农业的生态保护

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和,包括土地、土壤、森林、草原、水源、空气、阳光、温热、微生物等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这些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农业生态环境总和系统,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和载体。

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离不开对农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保护,这两者作为农业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生态保护的重要对象。由此可见,农业生态保护的实质就是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间的协调统一。

首先,农业生态环境是农业经济发展的载体,为人类的繁衍生息提供了物质基础。人类不仅要考虑如何最大限度的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更多的生产、生活资料,更要从根本上解决如何通过保护农业生态安全来获取充足、优质、安全的农产品的问题,从而达到产量与质量上的双达标。

其次,人类作为农业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主体,必须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举的原则。面对全球性的人口数量增加和消费质量要求的提高,必然会引起对于农产品消费总量和总体质量两方面的需求大幅增加。虽然人类试图通过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来解决这一问题的能力在不断加强,但是,这一过程所产生的“三废”等有毒、有害物质同样会对农业生态环境产生危害,如果这种危害超出农业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危及到农业生产和人类安全。

2 生态保护与绿色农业发展的必然联系

2.1 生态保护是绿色农业发展的先决条件

绿色农产品作为绿色农业的产出,与传统农业相比,不仅对农产品的营养、卫生标准要求严格,同时对农产品产地的生态环境、原料作物的生产规程、包装和储运过程都有着更多的规范,但对于绿色农业及其绿色农产品更基本的要求在于生态环境。

绿色农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会对绿色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现实却是:“三废”排放无序、农化物质滥用等一系列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缩减和生态系统失衡的不合理问题在我国仍然十分严重。只有合理利用科学技术,着重发展农业生态建设,以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绿色农业的立足点,才能使我国的绿色农业得以更好、更快的发展。

2.2 绿色农业的发展对生态保护起到促进作用

农业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通常是由于农业生产方式的不合理造成的。如果农业发展以破坏生态、掠夺资源的方式进行,它所带来的效益也只是短期的,而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却是长久的。这种不合理的发展模式所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绿色农业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产模式,已经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并已在我国农村逐步推广。由于绿色农业在理念上强调对资源和环境的合理利用,追求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并且把生态环境作为绿色农业生产的根本。所以,绿色农业生产会极大的提高农村农业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绿色农业的生产过程本身就是一个逐步改善生态环境的过程,所以,它对保持生物多样性、提高植被覆盖率等方面都有长远的重要意义,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3 绿色农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3.1 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特性概述

首先,发展作为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的,其主要是农业生态环境由广度到深度全面提高的变化过程,这一过程中的多数资源都具备可再生的特点,并且各因子的结构和功能都会根据农业生态系统在不同情况下的需要产生不同的变化以维持农业生态系统自身的稳定性,这些时刻变化的因素都使得绿色农业生态的发展具有动态的特性。

其次,农业的发展既要能够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又不能对生态环境产生过为严重的影响,所以,如何使生产、生活与生态环境之间建立长期协调统一的关系是人类面临的重要难题。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自身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者的有机结合,其在生产、生活、生态三方面更是体现出极强的统一性。

最后,绿色农业生态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单纯的经济价值上,同时它还具备环境价值与社会价值,这就使其在功能上具备了一定的多样性。绿色农业发展是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整体,这是它区别于传统农业的重要特点。

3.2 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概述

3.2.1 可持续发展原则 绿色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与其持久发展的能力是分不开的,农业生态系统本身的调节能力固然重要,但要做到绿色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绿色农业系统的可持续性,还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这里的可持续性是指绿色农业生态系统受到外界干扰时仍能保持或恢复其生产率的能力。

为贯彻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要求:第一,根据可持续性的条件调节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生态允许的范围内确定自己的消耗标准;第二,有足够的绿色农业设施系统保障能力,确保在季节与气候不利的情况下仍可以确保农业生态的稳定性;第三,绿色农业生态环境的长期建设也决定了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2.2 有序发展原则 绿色农业生态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国可以通过吸取国外的成熟经验来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错误,但一定要一步一个脚印的进行,绝不可以忽视农业生态发展的客观规律,盲目的。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业尚处在不发达的传统农业阶段,农业生态环境也在逐步恶化,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所以,这就要求我国的农业生产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现代农业科学分步骤制定与其相配套的农业生产管理办法,循序渐进地进行优化,为今后的绿色农业生态可持续发展积累财富。

3.2.3 立足资源与环境原则 发展绿色农业,要立足节约优先、环境优先的原则,进行农业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在节约资源方面,要通过发展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绿色农业循环经济,尽可能的做到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非可再生资源的节约利用。在环境治理方面,要从政策上加大污染的防治力度,尽可能的减少其他生产活动对农业生产所造成的大面积污染,并对与绿色农业生产相关的水、地、生物等自然资源进行有效地保护,为绿色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逐步实现绿色农业和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严立东,刘新勇,孟慧君,罗昆.绿色农业生态发展论,人民出版社,2008.

[2] 高旺盛.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与政策.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生态保护的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生态整治 法律 问题

一、我国生态整治恢复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生态整治恢复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我国在环境整治方面的立法已经建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变迁,一些法律没有得到及时的完善,这些生态保护立法仍存在不少缺陷,和我国当前生态保护和经济的发展不协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体系不健全

(1)法律领域存在真空

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经很多,但是在生态整治方面还存在一些空白,存在着真空,很多情况仍然是无法可依,如生态效益的补偿、生态整治恢复的法律保障。出现问题只能是临时出台一些文件,没有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对于我国生态整治来说非常不利。

(2)基本法律侧重于防止污染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法律不能适应当前的情况,例如现行《环境保护法》颁布于1989 年,那个年代的环境意识和现在的情况不能很好的结合,那个时期主要注重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治理,对于环境的保护治理方面来说意识淡薄,虽然也有一些规定,但是仅仅只限于形式,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9 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这种粗线条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规则指引,被执行的很少。

2.对生态恢复缺乏足够的重视

生态环境问题是涉及很多领域,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现行的法律缺少对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保护的重视,这和当前重视生态保护极其不符,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做出相应的规定。有些法律法规体现了生态保护的意识,但是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仍然需要作出相应的细则。如新《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处刑规定明显缺乏对生态保护的重视。新《刑法》对盗伐林木罪的最高处刑,由原《刑法》按盗窃罪可判“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降为可判“7 年以上有期徒刑”。这种规定显然给人们一种盗木比起其他的刑事犯法轻一些,给人们一个误导信息,对于立法我们要深思熟虑,不能顾此失彼。同时,在其他法律中也存在这样类似的问题,在此不再一一道来。

二、完善我国生态整治恢复法律体系的建议与对策

1.加强法律意识,预防为主

法律的制定的目的不是在惩罚,而是侧重预防,同样,环境保护相应的法律制定也同样是预防为主。宣传法律,让普通老百姓能够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首先知法才能懂法、守法。守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环境保护法,只有懂法的了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守法。通过各种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知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尤其是环境法律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都能认识到保护环境事关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了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掌握依法保护环境的武器。环境问题是破坏容易治理难,有些环境甚至是如果破坏了就永久不能恢复了,产生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所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防止危害环境的后果产生。

2.专家参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法律的建立都是一项比较大的系统工程,各个法律立的建立都需要相应的专家学者的参与,精通相关业务,在环境立法这个领域,由于需要相关的生态专业知识,不仅仅需要法律专家,更需要邀请一些生态专家参与立法,将更能把握立法的目的,充分调节好人与自然,发展与环保之间的关系,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

3.可持续发展观知道法律的制定

可持续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这是我们制定环境保护法律的指导思想。

环境保护有时和经济的发展相矛盾, 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在解决环境、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三者协调统一的问题上显得“力不从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解决这些方面是很有用的,以这种思想构建的法律制度,能从根本上防治污染和防止环境遭到破坏的法律制度。人类历史和实践证明,破坏环境,以环境为代价换来的发展都是不牢固的,甚至是得不偿失, 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环境为代价,国外的前车之鉴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因此, 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我们环境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 是确保经济增长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根本保障。

4.吸收国外先进经验

外国在环境治理方面应该说是有好多好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的制定,这对于我国环保法律的建立和完善有很大的帮助,积极维护我国的利益。

法律的制定有时不是很难的事情,关键是好的法律如何执行下去,这才是真正的意义所在,西方国家在环境执法、司法方面有许多可以借鉴的东西。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了公民在环境方面的一般权利。《清洁水法》和《清洁大气法》都规定允许公民对任何违反这两个法律的人提讼。在美国环境法中还有一项独特的民事诉讼制度,该制度允许环境管理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以实施环境法。我们都可以有选择的借鉴。

参考文献:

[1]秦天宝:完善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社会科学.1999(6)

[2]李克国:生态环境补偿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环境科学动态.2000(2)

[3] 戚道孟: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法律机制问题的探讨.中国发展.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