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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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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 环境保护 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TU9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首要步骤是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完善城市规划,并以之为依据,指导城市开发、建设和管理。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由于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导致了城市环境的严重恶化,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健康,阻碍了城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以规划为先导,处理好可能出现的环境问题,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1.现代城市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最近20多年,我国城市化进程得到了强力的推进,截止2012年,中国内地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了51.3%。这意味着中国城市化进入关键发展阶段,对由此伴生的主要环境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1.1大气的污染问题。城市的大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和居民生活等几个方面。工业生产排放到大气中的废气中大都含有粉尘、硫氧化物、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成分,是导致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城市越来越多的汽车保有量,所排放的含有铅、汞、铍化物的废气对人体的呼吸器官和心肺功能有着很大的现实和长远的危害。城市居民生活中的燃煤、燃气、家庭装修使用的油漆、喷撒的各种空气清新剂和杀虫剂也增加了空气中的有害成分,造成空气的不同程度污染。

1.2水污染问题。城市水污染源主要是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中往往含有诸多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和化工污染物。随着城市人口的剧增,居民生活排放污水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加。这些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的污水严重污染了地表水。据相关环境部门调查,全国七大水系中,受到污染的河段已经超过50%,1/3的河段水不适合鱼类生存,有一半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标准。

1.3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城市固体废物主要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其中城市建筑和居民生活所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占绝大多数。这些固体废弃物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城市空间,还给城市大气、水体和土壤带来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1.4噪声和光污染问题。噪声对人的听觉系统、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心血管系统都有不同程度的伤害。光污染不仅有损人的生理功能,而且对人的心理也有影响。城市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机器、机动车辆、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娱乐场所带来的高强度喧闹。城市光污染主要来源于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等装饰物的反射光线。

2.强化城市规划,有效防治各种环境问题

针对城市常见的上述环境问题,我们应该在城市规划中立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有效防治各种环境问题,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走出一条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集中统一管理的新型城市发展之路。

2.1对大气污染的综合整治规划。在保证城市工业生产、能源供应和交通运输需要的基础上,明确病取缔对城市污染大、危害广的污染源。采取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发展绿色环保的公共交通、强化城市绿化、有选择地限制高污染喷雾剂销售使用等措施,有效治理城市大气污染。

2.2对水污染的综合整治规划。严格控制工业和生活废水的无害化处理,根据社会与生产需要,完善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采用新的工艺和方法净化污水,坚决杜绝未经处理污水的直接排放,有计划地实施废水的再生循环利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水、节约水的意识,从源头降低水污染的概率。

2.3对固体废物综合整治规划。认清固体废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对于不同的人可能是废物,但如果转换一定条件,废弃物也能变为资源的两面性,稳步推进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处理。对于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妥善填埋或焚烧处理,最大限度的减少固体废物的污染。

2.4对噪声和光污染的综合整治规划。对于工业企业采用隔声、减振、吸声、消声等技术措施,对于机动车辆、高音喇叭、建筑工地以及商场、娱乐场所采取区域或时段噪声限制,降低噪声污染。对建筑外墙装饰限制反光性强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等材料的使用,减少光污染。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注重环境的保护,是构建有中国特色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关键。我们要时刻保持环境保护意识,致力于低碳经济的发展,使高能效、高环保成为城市规划管理的时尚,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所倡导的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谭雄声城市规划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可持续发展《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第26期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第2篇

首先,环境保护已成为许多国家宪法的重要。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在宪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的国家。早在1874年5月29日公布的 《瑞士宪法》里,就有关于管理山川、支持水流发源地造林工程、保护森林、制定渔猎法律、保护禽兽和益鸟的规定。后来为了适应新的条件下环境保护的需要,又先后多次增补环境保护的条款。希腊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宾于1987年、波兰于1989年、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于1991年也都修改宪法,增加了保护环境的内容。巴西1988年的宪法甚至专设了一章 “环境”。有的国家还通过对宪法条款的扩大解释将原来宪法里的某些条款解释为具有环境保护的作用。例如,美国的学者、律师、法官在解释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条关于 “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些权利而认为凡由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可以被取消或抹杀”的规定时,就认为 “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权利”当然包括环境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环境保护被写进宪法,使得具体的环境立法有了宪法依据。

其次,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保护基本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全面综合的法律调整。环境保护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保护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 《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日本于1967年通过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过了 《自然环境保全法》,并与1993年颁布了全新的《环境基本法》;1969年,美国通过了 《国家环境政策法》,瑞典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73年,罗马尼亚和丹麦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匈牙利于1976年制定了 《人类环境保护法》;1977年菲律宾颁布了 《菲律宾环境法典》;波兰于1980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并在1989年和1990年两度进行修订;印度、英国、保加利亚也分别在1986年、1990年、1991年颁布了 《环境保护法》。,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其三,各国制定和颁布了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随着各国对环境管理的不断强化,环境立法越来越全面具体,因而便颁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届国会上,一次就通过了《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环境法律,并对《公害对策基本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进行修改。此后又陆续颁布了《恶臭防止法》、《特殊鸟类转让法》、《关于公害损害健康补偿法》、《公害纠纷处理法》等一系列单行环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环境法体系。有的国家甚至对某一具体污染物质就可以颁布一部法律。如瑞典就有《硫法》、《多氯联苯(PCB)条例》、《镉条例》等法律、法规。正因为如此,所以目前许多国家都有大量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美国颁布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近百部,有关环境的法规和规章上千项。只有800多万人口的瑞典,其环境法律也有几十部,环境法规和规章几百项。

另外,各国还有大量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环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为各国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促进和保证作用,使这些国家的环境得到较大改善。最早将环境保护写进宪法的瑞士,现已成为花园式国家;60年代被称为公害列岛的日本,由于其健全的环境立法,现已成为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和较少污染的国家;曾经多次发生震惊世界的烟雾事件的雾都伦敦,不仅在六、七十年代以后再无烟雾致人患病死亡的报道,而且从1975年起雾日也减到每年16天以下,至80年代,雾日甚至减少到每年只有5天。鱼类在泰晤士河绝迹100多年后也奇迹般地重返故里。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大会以后,世界各国围绕持续发展都在制定本国的发展战略,与此相适应,各国的环境法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其表现:

一是环境立法的系统化和协调化。各国在七、八十年代制定的大量环境、法规,虽然使环境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许多立法却缺乏条理性,应为法律者却制定成了法规,应为级别较低的法规或规章者却制定成了法律,有的立法与环境基本法所确定的原则不相协调,甚至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从而了环境法的实施效果。许多国家正对现有的环境立法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整,并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求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协调配套。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9(a)-0062-02

环境保护作为一项最贴近人民、最接近生活实际的问题,目前,上至国家下至人民都在加强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与关注。然而,在现代化的实际生产中,各个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的环境问题,人们对环境的满意程度仍然不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们对环境的建议各种各样, 环境污染的投诉问题也逐年上升。某省就该地的环境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以此来推动环境建设力度,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为保证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

1 该省在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1.1 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过于柔软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逐渐制定和颁布了一些有关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然而,大部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均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是在以环境换取经济的较快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具体,实践性不强,难以落实,处罚力度不深,没有实施强制的手段,所以,其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需求背道而驰。另外,一些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等都未授予环保部门一些有可实践性的强制权力,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一些破坏环境保护、不恰当的处理污染措施给予一定的处罚,对应的处罚金额分别为水资源污染10万元,空气污染5万元。对于部分污染大户来说,持续停止运转污染处置设施一段时间,其所节省的花费大概在几十万元或者上百万元,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守法成本低, 违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

1.2 企业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

一般情况下,企业一味地追求其内部的利润与经济效益的最佳化,这无不体现出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够深,由此导致部分企业在涉及环境保护时,将原本必须实施的污染处理袖手旁观, 一拖再拖,不愿意实施必要的环保投资,这就使得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企业的“不自觉行为”。诸多企业虽然经过多次抽查,但是依然采取其他的方式不合法地进行排污。

1.3 环保机制问题

由于环保部门属于双重领导体制,这就使得环境部门执法一直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通常环保部门仅仅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环保部门的领导,而在行政方面则隶属地方政府,地位、金钱几乎都掌握在某些地方领导手中,从而导致环保执法人员挺不起腰杆子来说话,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这逐渐成为一些基层环保部门极为普遍的状况。甚至部分基层环保部门没有在加强执法, 而是在看地方领导的脸色,只是对付上级的检查, 甚至有通风报信等不良现象。

2 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2.1 增强法制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列入法制化轨道

通常情况下,要不断地建立与完善一些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法规,努力执行法律,加快一些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程序。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定部分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条例,加强对下一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监管体系。进一步提高全民的法制素质,形成整个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在进行经济开发与项目建设时,要全面考虑是否会对周围的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切实执行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在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方开发土地,努力制止破坏林地、草地、污染水资源的不良行为。

2.2 提高公民对生态环境的认识

生态环境保护是所有公民共同的事业,仅仅依靠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大力地向全国各个地方的人民灌输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宣传一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地推广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所有公民保护环境与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发展的意识,将生态环境保护变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

2.3 建立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生态环境监督机制

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对该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负责,同时,各部门也要对该行业与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切实贯到实处。要实施严格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身力量的集体与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针对一些失职、渎职而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的,必须依法给予追究。环保部门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建设部门要不断地增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规划、管理,认真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各级区域政府要以国家确定的生态环境作为重点,认真保护与监管区域的环境保护实施行为。

3 结语

总言而之,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逐渐加强对其重视,因为环境保护不仅关系到经济的良好发展,还关系到人们的身心健康。然而,在现代化建设中,某省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环境方面也出现一系列问题:环保法律太软、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环保体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为此,某省政府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建立并完善生态监管系统等,以便于全面推进环境保护。

参考文献

[1] 严煦世,刘遂庆.给水排水管网系统[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4:115-117.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问题;措施;概况;法律体系;执法力度;资金投入;环保意识

一、环境保护的概况

环境保护简称环保。环境保护涉及的范围广、综合性强,它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还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环境保护方式包括: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民间自发环保组织等等,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求自然环境同人文环境、经济环境共同平衡可持续发展,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证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环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针对保护生态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逐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但法律规定范围广泛,内容较笼统,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当前制定的资源法针对性较强,且注重污染企业职责,轻政府职责,相关的法律规范交叉、重叠,条款间互相矛盾,存在冲突,追究环境污染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等,总之,我国统一、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还未形成,急需改进和完善。

2、环保投入不足

部分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质疑,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停止环保和治理污染的脚步,但为什么成效不大反而少数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专家称还是投入不足,不仅是投入的机制不健全,更重要的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层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在研究相应的科学技术时缺乏经费,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员力量薄弱,最终导致工作能力差,质量低,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导致环保部门的监管作用无法发挥,主要是生态环境涉及到水利、农业、土地等多个方面,加上环保部门协调机制和管理模式规定不完善,互相争取“五权”现象严重,分管部门自我感觉处于配角地位,工作积极性不高,使环境保护整体性被分块划分。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或敷衍了事或视若无睹、不管不问,严重脱离群众,致使群众越级上访事件只增不减,执法部门工作被动,应付上级检查的现象司空见惯。

4、环保意识低

从我国整体的生态环境问题来看,一方保护、多方破坏的现象依旧严重,尤其是基层农村,生态质量持续下降,面污染源发展快速,自然灾害和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缺乏环保意识,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过度强调自身利益,滥用农药化肥,在生活中乱扔垃圾和废弃物,多数乡镇企业乱砍滥伐,占用耕地,加上设备落后,排放工业废水废气严重等,虽然城市人口环保意识有所改善,但付诸行动效果还不尽人意,总之提高我国我国人口环保意识十分迫切而实际。

三、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水平的措施

1、完善环保立法

首先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使其有一个综合而统一的基本制度,并填补部分环保领域法律空白,严格审查环保条例,及时处理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规定,确保相关部门执法时有明确的实施细则;然后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地位和承担方式,督促其有效落实环保工作,并加大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最后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靠公众力量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并保障其诉讼请求的法律效力。

2、环保资金来源的政策性措施

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捉留办法的逼知》、《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了环境保护与治理经费有一个重要来源。一些省、市、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纲要》强调,要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环保试点示范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

3、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环保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国家强制,但是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付诸实施。因此,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分析,面对严峻的空气质量形势,大气污染防治再出严厉措施,对重点污染区域、拆迁建设工地、重点污染企业将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排污量较大的企业,实行环境监察人员驻场监督,24小时监控,一旦出现超标,立即查处,一律按日计罚。同时要联合电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4、提高环保意识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民事业,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地必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并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环保知识,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宣传措施,如派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下基层,将当前的环境问题和影响切实传达给农民,并指导其如何科学的进行农业和工业生产,设立专门的环保宣传和咨询小组等,切实促进农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此外国家还应推行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督促人们将环保落实到日常行动中,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工作是造福人类的伟大而艰巨的工程,只有提高环保意识、健全环保法律体系、增加环保投入、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促进环保事业顺利进行,使我们共同的家园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爱霞,张红亮.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路探讨[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11(01).

关于环境保护的法规范文第5篇

一、主要发达国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

1.美国

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立法的侧重点由经济调控转向社会控制、环境保护领域。而当时群众性环境保护运动的蓬勃发展,使美国环境立法在环境保护领域非常重视公众参与。

首先,环境基本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美国1969年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EnvironmentalpolicyAct,NEPA)第101条(b)款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环境改善与保护。

其次,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美国首开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先河。[2]根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02条规定,美国联邦政府的所有机构的立法建议和其他重大联邦行动建议,在决策之前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而且需要向公众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

再次,美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另一重要立法,就是‘‘公民诉讼”条款的规定。美国环境法中的公民诉讼;(citizensuits),是指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者或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为了方便公民进行诉讼,各单行环境法规还规定了较完备的相关条款,如《清洁水法》中规定了60天的诉讼通告期。为了减轻原告的诉讼费用负担,鼓励公众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清洁空气法》规定法院可决定诉讼费用(包括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和专家作证费)由诉讼双方的任一方承担。[4]这项规定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费用有可能由被告负担。

最后,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美国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途径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制定了专门的《紧急计划与社区知情权法》,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

2.曰本

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是日本第一个充分考虑公众参与程序的法律。法案本身在制定过程中就有公众参与,如法案的内容被公之于众,以听取公众意见。《环境基本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了企业和国民进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规定/‘企(事)业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进行企业活动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处理伴随此种企(事)业活动而产生的烟尘、污水、废弃物以及防止其他公害,并且要妥善保护自然环境。”第9条规定,国民应当根据基本理念,努力降低伴随其日常生活对环境的负荷,以便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重视民间环保团体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环境基本法》第26条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企事'业者、国民或由他们组织的民间团体自发开展绿化活动、再生资源的回收活动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活动”此外,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日本单行环境法对公众参与作了具体的规定。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8?21条规定:企业者应在把握伴随其企业活动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有害物质的状况的同时,为控制该排放或飞散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企业者的责任)。该法第18?24条规定,任何人都应努力控制伴随其日常生活而向大气中排放或飞散造成大气污染的物质。日本《水污染防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3.加拿大

加拿大1999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发达国家最先进的此类立法之一,其最重要的修改包括拓展了公众参与的具体途径,将公众参与的规定具体化为在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方面,规定设立网上环境登记处,提供环境信息、数据、状况,便于公众对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文件从草案提议到最终通过进行全程监督。并且可以表达意见,借此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

在具体的环境行为上,使公众参与具体化和制度化,给公众参与留有充分的空间。如海上处置废弃物的许可发放要经过公众通知阶段,有30日的等待期,供公众提出反对意见。根据环境保护法作出的行政规章、部长命令公布后有60天的评议期,可以提出书面评议,可以出异议通知,要求成立评论委员会听取异议理由等。在参与环境诉讼方面,公众参与的诉讼程序保障也有很大发展。公众、个人都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调查请求,如果部长调查后未采取适当行动,可以对违法者提出属于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损害;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在举报人的保护方面,保护举报人条款禁止披露举报人身份,解雇、骚扰、处罚举报人都是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评析1.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概况

(1)环境基本法中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些法律规定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2)单行环境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我国2002年10月28日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具体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该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此外,我国环境法规规章对公众参与也作了规定,《中国21世纪议程》中专门列有:团体及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一章,具体讨论了公众参与的意义和行动方案。

1.对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的评析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己初具规模,为公众参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根据。然而,结合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对照国外的相关立法,就会发现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尚需加紧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整体而言,我国现有此类立法较零散、模糊、缺之系统性。现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都散落在环境基本法和一些单行环境法规中,没有集中起来作专门、统一的法律规定,这就使立法的意图不明确,在促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困难。

(2)就立法的技术而言,存在简单的重复现象。我国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之间的立法就是如此。在公众参与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的规定仅仅是重复再现了环境基本法的精神,没有作具体明确的立法变通,完全不能发挥单行环境法律的作用,违背了国家此法律制度建设的用意。在此,日本的相关立法值得借鉴,如前所述,日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不仅规定了企(事)业者在大气、水环境保护中的义务,同时也要求国民从自身的生活细节中保护环境,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公众容易遵守。

(3)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突出表现为以“末端参与”为主导,缺乏‘‘源头参与”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然而,我国现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基本上都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的规定,即末端参与。上述《环境保护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典型的末端参与的立法,这己不能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因为对环境带来危害的,不仅仅是个人或企业的环境污染、环境破坏行为,国家环境立法、政府有关环境的决策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不作为等都可能损害环境,甚至造成不能弥补的灾难性后果。

(4)现有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较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如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虽然许多环境法律法规中都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该建议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但怎样获得公众的意见呢?公众参与的途径、形式和程序不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但“适当方式”该如何界定?外国虽然有些经验可借鉴,如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和召开公众听证会等,但应公布的建设项目信息包括哪些?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又如何?这些在我国相关环境立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5)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需要有良好的条件,尽管这些条件并非环境立法本身都能够成就,但健全的环境立法至少能够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我国《环境保护法》虽然也规定人民政府应奖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但这些规定所取的作用仍是有限的。单就政府的环境状况公报而言,现有的环境状况公报内容还比较单一,指标种类也比较少,还不能全面反映某一地区环境的整体状况和变动的趋势;同时某些地区所提供的环境状况指标专业技术性过强,不便于一般公众理解,起不到公报应有的效果。

三、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完善

结合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与相关环境立法的缺失,笔者对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提出以下建议思路:

1.在环境基本法中,设立专门一章对“公众参与”进行概括规定

全面考察中外各国环境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立法&可以发现:各国都没有一部专门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在我国,制定一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其中原因是多方面的,如现今国家立法工作繁忙,制定这方面的法律远未提上议事日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不成熟(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内容、参与的程序、途径不确定等)*公众参与的经验、技术不足等等。在全国提出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之际,在新的环境基本法中增设“公众参与”一章不失为一条捷径。

2.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

众所周知,普遍性是法的基本属性,法律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概念性的特点。环境基本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规定当然也具有概括性,然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仅靠操作指导性大纲不能满足需要。因此&笔者认为宜制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来具体规定。该条例应在重申环境基本法中所规定的公众参与精髓的基础上,具体规定公众各项权利得以行使和实现的途径,形式和程序&以确保公众切实地参与环境保护。主要可以包括:(1)总则。明确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和全面享有的权利,以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职责。(2)公众获得环境信息。(3)公众参与政府环境决策和环境立法工作。(4)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5)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管理。(6)责任的承担。

3.在各环境单行法规中,进行公众参与的专项或补充立法

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避免单纯的重复立法是我国单行环境法的主要任务。单行环境法需突出的是根据各自的特点,具体规定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用法律制裁来规制个体的行为。

4.加强地方环境立法

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可以参照国务院《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指导本辖区内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参与。这样的地方立法使公众应该享有的环境权益真正得到保护,将政府的环境保护措施真正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增强了环境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做到“还权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