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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有些民办高校使用《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有些甚至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这样,就不利于民办高校的统一管理,阻碍民办教育的发展。
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财务会计的监管。加之民办高校的资金均来看民间,有些主管部门甚至缺失对其财务上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的颁布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而另一方面的矛盾又突显出来,那就是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核算口径不统一的问题,民办高校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办高校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这两种会计制度相差甚远。国家反复强调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一样享有同等待遇,同时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又重新提到,足见国家对民办高校的重视程度,但单从会计制度上的确看不到丝毫“同等”,会计制度的不统一,使得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大打折扣,对民办高校的自身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财政部会计司于2009年公布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此征求意见稿只针对于公办高校,对于民办高校的会计改革却只字未提。
二、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异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民办高校的性质理应与公办高校一样,是民办事业单位。但在具体的实践中,民办学校被纳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两者差异具体体现在:
1、主体差异。公办高校是国家开办的,属于事业单位,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办高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开办的,注册类型通常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然而民办高校也不完全“非营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里提到的“合理回报”就是民办高校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不同之处。
2、经费来源。公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办学经费来自民间。虽然政府有时也会向一些民办高校划拨少量的财政资金,但这些财政资金在经费支出中所占比例很小。另外,政府还会向民办高校划拨诸如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伙食补助、困难家庭补助等财政资金,此笔款项并非用于学校,而是发放给学生。
三、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的设想
(一)改变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曾说过:“民办高等教育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公办高等教育的一个补充”。根据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我国的法人机构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但是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身份成为“第五类”法人。在税收上,许多地方将民办高校按照“企业”法人对待,很多民办高校被当地税务部门课以33%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许多民办高校教师的养老保险都是按企业缴纳。笔者认为,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应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只有消除对民办高校的偏见,确立了其正确的法人地位,才能依法落实其应享受的平等政策待遇。
(二)出台专属于民办高校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虽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但民办高校终究不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他是可以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民办高校在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时突显许多弊端:①会计科目的不适用,如“会费收入”是用来核算社会团体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的科目,民办高校并无此项收入;②财务报表不能完整的反应民办高校财务情况,如所有者权益项下只有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个科目,不能清晰的反映所有者投入和未分配利润。
(三)统一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核算口径
虽然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地位上平等,享受同等待遇。但两者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注定造成会计核算上的差别,做为民办高校的财务人员,深感在一些数据的统计上存在很大难度,如:教育部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中提到的四项经费,由于核算口径的不一致,在统计时就存在很大难度,有些甚至无法统计;另外,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上报的一些报表,如《教育经费统计报表》中的一些数据是根据公办高校定制的,并未考虑民办高校的特殊性,因此有些数据统计起来难度很大,有些数据即使统计出来也不很准确。民办高校虽不能完全照搬公办高校会计制度,但就参照公办高校会计制度,使两者核算口径一致,这对民办高校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促进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
同志们: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民间组织队伍日益壮大,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支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其地位和作用也日渐突出。目前,我市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3200多家(其中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282家),专职从业人员6400余人,涉及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民政、中介服务等多个领域。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文化繁荣,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发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全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已成为我市社会公用事业和服务领域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和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还不够健全完善,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制观念淡薄,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不强,营利化倾向较重,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组织行为不规范,自律机制不健全,信誉缺失等。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地位,通过诚信立业、守法经营,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为“平安济南”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和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前一阶段省厅的安排部署,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诚信建设活动。
一、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是新形势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必然要求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兴的社会组织,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自律性是其本质特征。培育发展民间组织的一个重要任务,就要引导他们加强自律建设,打造诚信品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有利于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不讲诚信或者诚信度不高,是当前制约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比较薄弱,尚未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体制;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制观念淡薄,以非营利之名行谋利之实,影响了民间组织的整体声誉;有的缺乏社会责任感,不按章程办事,缺少社会公信力;有的自律与诚信创业的能力不足,以公益服务回报社会的作用不明显,等等。同时,社会对民间组织的性质缺乏认知,对其作用缺乏认可。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方面的原因。作为公共事业和社会服务领域的执业群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该秉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把自己的执业行为与建立公共道德统一起来,把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与现代信用制度结合起来。从这方面来说,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建立健全诚信体系,不仅是规范和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然要求,而且对建立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意义。
(二)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有利于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场经济行为。现代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对社会主体诚信的发育程度要求也越高。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遵守市场经济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自律与诚信建设。在质量体系健全的市场,诚信竞争变的越来越重要,有序的市场竞争要依据良好的质量诚信来保证。目前,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总体发展势头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个别单位举办活动、广告哗众取宠、弄虚作假,对服务对象没有实实在在的承诺,能力建设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诚信是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场行为、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基础,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立足长远,提高社会责任和公益意识,以群众利益为导向,以诚信为立身之本、发展之道,竖起诚信的大旗,打响诚信品牌,才能在公众心目中创造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得到长足的发展。
(三)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有利于更好地贯彻民间组织管理方针。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是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针。在构建和谐社会、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过程中,政府逐步把一些管理职能交给民间组织。培育民间组织发展壮大,是时展的必然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适应形势要求,通过诚信建设,才能抓住机遇,不断提升素质和能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只有通过诚信建设,向社会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活动信息,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透明度,才能为社会各界监督其行为提供前提和条件。开展诚信建设活动,是解决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有利于把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针落到实处,逐步建立长效管理的体制。
二、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的几点要求
民政部和省厅把20__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下面,我谈几点要求:
(一)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前一阶段省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活动的通知》,召开了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动员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省厅和这次会议的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周密安排,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合理调配工作力量,切实搞好这次诚信建设活动。市里已成立了由市民政局牵头,教育、劳动、科技、体育、文化、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协调领导小组。希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通过定期或不定期调度情况,及时督查指导,发现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不断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完善机制,规范行为。开展诚信建设就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加强自律意识,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高法律意识、公益素质和管理能力。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自觉地参与到这次诚
信建设活动中来,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己任,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综合能力。一是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结构,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承诺践诺服务,不断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公信力;三是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档案,将每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律情况、经营活动、年检情况、突出事迹以及重大失信事实等全部记录备案,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并按诚信度划分等级,向全社会公布。(三)采取措施,确保实效。一是通过今天动员大会,50家不同行业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出倡议,诚信建设活动正式启动。二是广泛动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服务主题活动,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公益活动,回报社会。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积极为下岗职工、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提供教育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高文化和职业技能,为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文化、体育类要向社会开放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演出和健身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科技类要积极宣传科普知识,开展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医疗卫生类要通过义诊、讲座,普及公共卫生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社会福利机构,要为困难老人提供帮助,向社会老人开放活动场所,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
(四)广造舆论,强化宣传。利用多种形式,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广泛宣传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的重要意义,宣传在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和事迹,通过培育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公众心目中的社会形象和公认度,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社会地位,推动这一活动向纵深发展。
(五)规范执法,整顿市场。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活动的执法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今年,市民政局已确定,对部分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民办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和执法方式,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的力度。
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意义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制度,实现了与《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协调,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实现了与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是适应民间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之后,一些过去由财政(包括国有企业)大包大揽的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等被剥离出来,推向社会,从而使得这些社会公益事业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焦点和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间非营利组织,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但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影响较大,因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等的沟通渠道的会计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可以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制定,有助于加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外部监督与管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从而可以大大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便于捐赠者、会员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加强外部监督和管理,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范发展。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主要特点
一是关于会计目标。鉴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捐赠、会员缴纳的会费、接受服务对象(如学生、病人等)缴纳的服务费等,该制度将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债权人、监管部门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设计其会计报表体系和财务会计报告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是关于会计核算基础。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原则,从而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成本核算等,有助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
三是关于会计要素。该制度设置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五个会计要素。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从组织中取得回报,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核算“所有者权益”和“利润”问题。同样,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实现制下的“支出”问题。所以,该制度既没有设置企业会计中的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会计要素,也没有设置预算会计中的支出会计要素。
四是关于会计计量基础。该制度在坚持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项,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引入了公允价值等其他计量基础。这主要是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征所决定的,其许多资产的取得并没有实际成本,比如捐赠资 产、政府补助资产等都是无偿取得的,如果严格按照实际成本原则将难以进行确认和计量,从而难以实现真实、完整反映的目的。
五是关于净资产的核算和列报。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其中,限定性净资产是指其使用存在时间或(和)用途限制的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从而可以更加如实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净资产的构成和性质等情况。
六是关于收入的确认。考虑到民间非营利收入来源的特殊性,该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分别界定其确认标准。对于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进行的交易,按照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按照非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的交易,如政府补助、捐赠等,按照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七是关于费用的分类。由于该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其中,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八是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及其组成。该制度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特点及其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张基本报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资产和负债,并进行账务调整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报废、毁损、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等,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报经批准后,借记或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相关资产科目;如有清查出的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负债等,应当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负债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文物文化资产”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或者“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民间非营利组织按照新制度规定应确认为受托资产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经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或其他资产科目,应当转入“受托资产”科目,同时对于原结余或净资产科目中属于受托负债的部分,应当转入“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原先没有入账,应当借记“受托资产”科目,贷记“受托负债”科目。如果受托资产为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可以不通过“受托资产”科目核算,而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设置“受托资产”明细科目核算,但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的“受托资产”明细科目余额合计,应当计入“受托资产”项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1、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应补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对于无形资产,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提无形资产摊销,按照应补提的摊销金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2、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新制度的规定,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债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
3、调整应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应享有被投资方2004年末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应当按其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系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而且对其投资收益的使用设置了限制,应当根据所涉及的金额,借记或贷记“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补提资产减值准备,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测试和检查。如果相关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补提减值准备,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关键词 公共事业 财政制度 财政政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管理,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已成为我国公共管理领域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其中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政策环境,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一、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民办非企业组织迅速发展,社会团体空前活跃,传统体制下财政独家供给资金、政府垄断社会事业的局面已经打破,改革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在政府财政关系方面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一是公共事业资金供给初步实现了多元化。事业单位除接受财政拨款外,还有为社会提供教育、科技、医疗等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从事各种商业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以及社会捐赠收入等等。二是公共事业投资主体由政府一统天下转向以政府为主、多方投资并举的格局。近年来,民办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机构迅速发展,既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需求多样化的需要, 又减轻了政府财政的负担。三是运用财税政策工具促进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包括对向企业转制的科技型事业单位给予减免税,对向社会公益事业机构捐赠的组织和个人在所得税前按比例或全额扣除等等。四是改革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事业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7年1月1日起实行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1998年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与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行业财务管理规章。
但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相比,我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改革任务十分繁重。在公共事业机构与政府财政的关系领域,突出的问题有:
1 事业单位对政府财政资金依赖程度高,财政负担沉重。目前政府财政仍承担着国家公共事业资金供给的主要任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费支出在财政支出中仍占较大比重,民间投资还处在补充地位。
2 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财政职能。目前对事业单位的资金供给仍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传统体制下的基本格局,政府财政仍然承担着相当部分应由企业、个人通过市场提供的私人物品,如非义务教育、非公共卫生支出、开发性科技费用、新闻出版等等,对提供准公共物品的公共事业服务也存在包揽过多的问题。而应由政府保证资金供给的公共物品服务,如义务教育支出等等,面临着诸多问题,成为诱发乱收费的重要原因。
3 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财务监管需要加强。建国后,我国对事业单位资金的供给方式,主要采取由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拔款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单位收支都纳入政府预算统一安排,差额预算管理包括定向补助、定额补助、差额补助或上解等形式,1996年以后主要实行差额管理。上述资金供给方式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在建国初期各项社会事业百废待兴的条件下,对科教文卫等事业的发展,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这种资金供给方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如资金供应缺乏竞争机制,容易形成等、靠、要的思想;资金使用效益不高,财政监督乏力,浪费、截留、挪用等现象较普遍;未能有效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事业发展资金不足,等等。根据建立现代公共事业组织的需要,结合目前我国编制部门预算,需要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等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进一步改进公共事业单位资金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以促进公共事业发展。
4 建立现代公共事业制度所需要的配套财政税收政策还不完善。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需要财政资金的支持,还需要相关财政政策的支持。
第一,对公共事业组织本身的税收减免政策。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法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业机构的减免税政策,但从现行税收制度分析,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有:(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教育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的界定,与对上述单位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之间存在一定的不协调。(2)现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分、法人制度不完善,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难以发挥应有效果。(3)有的税收政策还不够详细、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第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公共事业机构捐赠的税收政策。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看,我国对捐赠的税收优惠比较宽泛,有利于鼓励向社会公益机构捐赠,促进各项公共事业发展,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1)没有区分公益性和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根据国际税法惯例,对互惠性公共事业机构的捐赠不应给予税收优惠。(2)对可接受捐赠的机构没有具体界定,难以区分其营利性与非营利性。(3)对部分机构捐赠给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不一定有利于鼓励经常性捐赠,也不利于体现对各类公共事业机构的公平待遇。
第三,公共事业服务的公共定价问题。随着对一部分公共事业服务实行市场化、民营化改革,公共服务的定价难度大大增加,所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政府不仅要根据公共服务需求、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制定政府的公共定价政策,而且还要明确公共定价的程序、方式、监管等制度和措施,在这一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5 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财政政策措施,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改革任务仍十分繁重。突出的矛盾有:(1)政事不分、行政化管理的基本格局没有突破。事业单位对政府依赖性强,有关业务活动仍受政府直接干预。(2)事企不分,其行为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公益性、非营利性不完全吻合。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土地以及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从事经营性活动,收益除部分用于事业发展外主要用于职工福利支出;有些单位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且屡禁不止;有的事业单位的公益与经营性活动界限不清,等等。(3)事业单位内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公共服务效率低下。有的教学、科研机构在第一线工作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少国有企业、党政机构的分流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状况。
二、构建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
根据公共财政与公共事业组织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国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发展现状,以及与政府财政的关系,构建中国现代公共事业制度的财政政策体系主要体现在:
(一)以公共需要为准则,重新界定公共事业类别,建立法定分类体系,实施相应的财政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以是否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逐步废除这一制度。其出路是以公共财政理论为指导, 对现行事业单位制度进行重新整合,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公共事业组织。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政府等公共组织提供的公共物品服务包括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主要由政府直接供给,如国防、法律制度等等,而准公共物品则主要通过设立或资助公共事业机构来提供。公共事业组织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民办高校的性质理应与公办高校一样,是民办事业单位。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民办高校常常被作为“企业”看待,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制度也与公办高校有着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办学主体不同。公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则不同,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注册类型一般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事实上,民办高校也不完全等同于“非营利”范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经费来源。公办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费、举办者出资等,与公办高校有着根本区别。
2.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办学资金虚报或抽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部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也严格规定了现金出资和实物资产出资的比例。由于实物资产的产权关系不易确定等原因,事务所验资时一般仅限于货币资金,对实物资产通常仅出具一份价值评估报告。由于为数不少的民办学校的办学场所是租赁的,故实质上这些民办学校需要的实物资产并不多,虽然办学需要有相当多的实物资产,但实际上以虚假居多。对投入的货币资金,有些民办学校也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抽逃,如长期挂往来帐。
2.2缺乏统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004年财政部正式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学校会计水平不高等原因,仅有少数民办学校按该制度设置帐簿进行财务核算。民办学校尚未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目前采用的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业会计制度等。
2.3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
一些民办高校的货币资金仅将小部分现金由学校出纳保管,大部分现金流转于举办人手中,公私不分。很多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不存入银行帐户,大部分收支均通以现金的形式核算。
2.4成本支出列支不规范
部分民办高校支出列支并没有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存在资本费用化等问题。如学校购买办公柜子、学生课桌椅等费用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没有按照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5支付成本费用以不合法的凭证
(收据,白头单)入帐一些民办高校支出凭据白条较多,不符合会计法的相关要求;部分学校虚构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而虚列租赁费、利息等支出,以达到抽逃开办资金、转移办学收入的目的。
2.6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一些民办高校没有按照要求计提发展基金。还有民办高校在使用发展基金时,存在变相转移资金等行为,而不是将其用于自身建设、维护和购买教学设备等。
3.完善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对策建议
3.1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目前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民办高校会计科目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核算上也不尽相同,因此要进行横向比较甚为困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因此,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3.2主管部门应使用合适的财务指标
对学校进行考评1)重净资产,轻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是为了保证学校的设立而强制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举办者在学校设立后采取多种方式将其转移已经成为可能;而净资产反映了学校一定时点的权益额、可变现偿还负债的资产。对于民办高校而言,最重要的是学校有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费保障。为此,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在对民办高校财务考评时应多重视其净资产,而不必过于关注学校开办资金是否抽逃。2)对民办高校的收入进行合理评价民办高校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对学费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建议对学校收入考评时,要与学校的已缴税金等联系起来综合考评,防止学校虚报收入。
3.3严格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