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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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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第1篇

农民工虽是城市建设的参与者和推进者,却没有城市居民的身份,缺乏城市居民的各种保障制度,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在农民工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尽管国家和政府相继颁布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但还远远不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在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立法工作者的足够重视,否则就容易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一、我市农民工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辖8区10县(市),199个乡镇,1902个行政村,农业人口总数为51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人口数为×××万人,富余劳动力13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8%,2007年实现打工收入62亿元。据有关部门调查,每年在我市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大约在×××万人,随季节性变化,进城农民工数量变化很大。一般情况下,年初就业人数在×××万人左右,从3月份开始,人员呈逐月增加趋势,7月至10月达到×××万人的最高峰,随着天气转冷,11月至12月呈逐月减少趋势。从就业类别看,在建筑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行业相对稳定的约×××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以打零为主的灵活就业农民工约×××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

2007年,据对××万名进城农民工的抽样调查显示,进城农民工呈现“三低”特征:一是平均年龄低,40岁以下的青壮年人数为×××万人,占×××;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三是劳动技能普遍较低,普工和力工×××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6%,而技工只有×××万人,占进城农民工的×××。

二、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发展作出很大的贡献,但这个群体的正当权益却屡遭侵犯,由此引发的劳资冲突等社会问题,日渐形成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作环境差,劳动保护缺乏。农民工在城市大多从事的是那些脏、累、难、险的工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差,缺乏起码的劳动保护。工伤、职业病和自然疾病对农民工的健康构成了很大威胁。

第二,工资待遇低。由于我国在制度上将农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分割成二元劳动力市场现状的存在,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所享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受自身素质限制,农民工只能从事那些就业门槛较低、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低的工作。

第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农民工作为非城市居民,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大多数农民工则不享有,他们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而且当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遭遇风险与困难时,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提供援助和保护。

第四,合同签订率低。一些企业为减少企业成本,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发生劳动纠纷后,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遭遇工伤时,农民工往往是“责任自负”。

三、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的特点

针对农民工在培训就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面临的问题,为了让农民工享受和城市劳动者一样的平等待遇,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国家目前还没有保护进城农民工群体权益专门立法的情况下,我市在全国率先开展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工作,先后起草并以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形式出台了《××市城镇基本医疗暂行办法》、《××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就业服务暂行办法》、《××市失业保险办法》、《××市职业介绍和劳动用工条例》,建立起了我市“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自主”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我市建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有效解决了政府和社会关注、农民工关心的就业培训、医疗保险及子女入学等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针对农民工就业难和文化素质较低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就业扶持与职业培训制度。《××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的领导,在财政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劳动部门、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二)针对农民工工作、生活环境恶劣、工资待遇低等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工作保障制度。一是加强劳务合同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依法订立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政府部门加强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二是改善农民工生活和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饮食或者安排宿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和安全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三是加强对农民工工作时间的管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农民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四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推行建设领域信用制度、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险、福利权利普遍缺失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一是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是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使医疗保险惠及到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更多社会群体,农民工真正做到病有所医。三是建立了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合同制工人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农民工可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待遇。四是逐步建立适合不稳定就业农民工特点的过渡性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接轨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四)针对农民工看病就医难和子女就学难等问题,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医疗卫生部门对雇佣农民工比较集中的企业加强公共卫生检查。明确教育部门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积极扶持民办农民工学校,在办学场地、教学设备和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帮助。

(五)规定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根据上述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农民工权益保障配套规定,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如,市劳动局制定了《××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市教育局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优惠政策,市司法局出台了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措施等。

四、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取得的社会效果

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建立,在我省、全国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一是营造了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通过以立法形式建立权益保障机制,强力推进农民工维权工作,社会各方面都逐步树立起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二是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了一定的农民培训专项经费,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培训,支持企业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2005年至2007年培训农民工×××万人,2008年培训农民工×××万人。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全市职业就业服务机构,由原来×××家增加到目前的×××家;市区内成立了×××个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站,2008年安排农民工就业×××万人;加强了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作,2007年我市招用农民工的建筑项目×××个,招用农民工×××万人,用工备案×××万人,用工备案率×××。2008年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以上,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2008年共累计举办农民工招聘洽谈会×××次,提供岗位9×××个,签订意向性协议7×××人;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全市认定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家,2007年培训农民工×××人,全市(含县)拨付培训补贴×××万元。四是全市建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防止了农民工工资拖欠,为农民工追讨工资。2007年底,累计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0×××万元,累计启动返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2,×××万元。,2007年为×××名农民工追讨工资×××万元,2008年1-9月为×××名农民工追讨工资×××万元,五是推进了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工作。截止目前,2008年市内就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增加到×××万人,参保率为×××;参加医疗保险人×××人。六是有效处置劳务纠纷,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07年,立案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件,协调处理欠薪举报案件×××件,涉及金额×××万元。七是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和疫病防控工作得到加强,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突出抓好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共举办16期培训班,培训×××人;有关单位定期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投入×××万元,对持有《婚育证明》已婚妇女免费发放《服务证》;着手建设××市农民工安居社区,并在哈开发区建设了×××万平方米的农民工公寓。八是改善了农民工子女教育条件。在市城区412所公办中小校中,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有396所,占×××。2008年,计划保障×××万名农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农民工子女借读费和其他杂费,2008年上半年,免收×××人,费用达×××万元;对600×××名困难人员给予助学金资助,费用达×××万元。并在南岗区成立了农民工小学。

四、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的启示

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我们立法工作者更加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我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立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农民工权益保障立法工作应当继续关注:

(一)探索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应当放松原有的户籍管制,赋予公民尤其是农民工的迁徙自由。可以按照国际通行的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职业来划分职业人口和非职业人口,改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营造农村人、城市人身份平等的价值观念。

(二)完善《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建设。以《劳动法》为核心,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制定各项保护保护劳工的专项法规规章,修订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建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三)改革劳动就业制度。政府统一城乡就业政策,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消除农民工进入城市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建立和完善职业分类制度,实行就业(执业)资格考核和认证制度;加大组织和培训力度,提高农民工素质和职业技能。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建筑行业;问题;对策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近年来通过政策引导数量持续增加,已经成为建筑行业自身发展不可缺少的力量。行业性质决定其从事劳动面临着各种职业伤害的风险,然而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工伤保险问题却是现阶段社保体制的软肋,受行业特点及企业用工模式、农民工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民工在发生工亡事故后,其家属一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赔偿,即工伤保险、民事诉讼和与企业私下解决。目前,农民工工伤参保率低、工伤认定和处理程序复杂、工伤保险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获赔方式多数都是与企业私下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民工工伤后的相关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1.职业危害严重,参保率低

农民工是以农民的社会身份履行产业工人职能的普通劳动者,主要从事着脏、苦、累、险、毒的工作,农民工大多数从事的高风险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是工伤事故及职业病人群的主要受害者。一方面部分企业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利润增长指标,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重视,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另一方面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中会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职业病,企业劳保措施不力、农民工缺乏保护意识造成的职业危害严峻。由于工伤保险不需要劳动者缴纳费用,大部分用人企业对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采取了规避手段,逃保漏保工伤保险现象比较严重。

2.工伤认定及处理程序复杂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目的一方面分散用工企业和农民工因工伤和职业病带来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为工伤人员和职业病患者提供康复与治疗。参保后的农民工出现工伤和身患职业病后需要相关权威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才能获得应有的权益,一旦经过权威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将由社会保障部门来承担,因此工伤认定必须慎重。所以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工伤认定程序及认定办法,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仲裁裁定及司法诉讼等都需要一系列复杂而又漫长的程序,一个工伤案件从受理到完成需要较长时间,三、五年不足为奇,拖得农民工苦不堪言。

3.地区差异性影响参保

广东、深圳、上海、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是最早的也是最主要的农民工输入地,针对农民工而提出的社保制度也是在这些地方优先出现,这些地区的农民工工伤保险执行情况相对较好,同时地方政策法规的支持以及政府的监督力度也对其他地区做出了很好的表率作用。但在国内仍有很大一部分地区的企业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参保率较低,逃保、漏保现象严重,缴纳问题堪忧,在工伤事故频发的建筑行业,工伤事故后农民工不容易得到应有的赔偿。

二、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及成因

1.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低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法律依据,条例规定各类企业和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此规定从权利主体上明确了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权利,且在制定和待遇上有和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待遇标准。条例的法律约束能力直接影响到工伤保险的实施和发展,然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只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较低,约束能力也相对较弱,在实践中一旦出现不遵循条例的违规行为,处罚的力度也不强。

2.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

据调查显示,国内建筑行业农民工数量超过6000万,占建筑行业一线人员的99%以上。2004年中华全国总工会进行的《关于建筑业农民工现状调查的简要情况》报告显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在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合同签订率低,只有10%至20%之间,在一些偏远的小城市,非法用工甚至占到100%,这与建筑企业大量使用包工头有很大关系,一般小的工伤都由包工头自己承担所有费用。

3.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建筑施工企业为了逃避责任,当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甚至威胁受伤的农民工不准申请工伤认定。在农民工申请认定的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认定程序往往会提出异议,若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通过法律援助等手段核定建筑企业应给予农民工工伤赔偿待遇,施工企业常常以认定结果有争议为由采取拖延态度,也不会按时履行。农民工在整个过程中除了要承担工伤所带来的苦痛,还要担负高额的维权费用。农民工工伤认定是农民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也是农民工关心的焦点问题,包括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认定,实践表明,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工伤认定争议较多。

4.待遇制定不完善

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就是要保障工伤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水平,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农民工用以维持工伤后生活的重要的经济来源。工伤保险待遇制定的完善与否不仅关系到工伤农民工个人和家庭的生活水平、生存能力,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目前,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待遇的制定还不完善,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工伤待遇标准总体来说较低,难以满足工伤农民工的需求。另外,包工头和企业与农民工私下协商处理的待遇水平高低不一,有些工伤事故发生后待遇水平较高,容易使其他工伤农民工产生不公平心理。

三、建立和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1.政府机构完善立法,落实相关责任

政府在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加快《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建设,建立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层次,使农民工工伤保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的法制化轨道。一方面应增强对违法工伤保险条例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尽快制定企业违反工伤条例的处罚细则,对不同情节处以何种类别和程度的行政处罚需要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者的自由裁量范围。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各项职责工作不能真正落实,这就要求政府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为农民工交纳工伤保险的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职能到位,“落实”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要严把建筑企业资格准入制度,实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准入制,企业必须无条件为职工和农民工缴纳。2006年9月《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务院[2006]5号文)明确要求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因此,可以让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出具工伤保险参保预交押金。政府应该明确界定社会保障权益管理的职责范围和监督机构的职能定位,规范监督管理的内容和程序。

2.增强企业法律意识,保障农民工权益

用人企业是工伤预防的第一责任人,应增强工伤预防法律意识,应积极推行与国际接轨的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制定工伤预防的长远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控制和消除工伤伤害,关键在用人企业,重点在施工一线。企业要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培训降低工伤事故率,通过开展职业预防培训,控制工伤及职业病危害能力和水平。施工企业要对农民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农民工遵守职业病预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农民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

3.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情况,可以在有条件的单位建立农民工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农民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农民工群体的利益,已经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的单位,在发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患有职业病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农民工享有了解工作条件的权利,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所以农民工应主动学习掌握相关安全知识,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4.建立工伤保险预防、康复、补偿机制

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应该更加突出“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的机制,将工伤保险的三大保障功能进行整合与协调,及预防功能、康复功能和补偿功能。预防功能是层次最成熟的功能,康复功能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创新方向,补偿功能是最低层次的保障功能,通过资源整合、制度整合,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从单纯的经济补偿向三位一体结合型转变,从而为农民工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工伤保险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刘壮志.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11.

[2]劳社部发(2006)44号《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3]周静辉.关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 2011 .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已融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中,成为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和主力军。然而在为社会创造丰富的物质文明之时,他们却仍然生活在城市的社会底层。当他们因工受伤甚至死亡时,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合理的补偿。因此,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立法起步比较晚,处在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国家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方面给予了非常的关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但是在实际中,这些措施的执行落实却差强人意。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工伤参保率低、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复杂、工伤三位一体机制缺乏等等。

二、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户籍制度的影响

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排斥是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的根本原因。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曾有效地推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这种带有歧视性的制度与新体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它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影响到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顺利进行。流徙入城的农民工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等一系列行政壁垒的阻碍没有正式的身份,无法融入到就业城市中,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而形成一种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

首先,相关立法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其次,缺少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国家的法律援助。然而,据一项调查显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只有少数的农民工通过仲裁机构和法律等途径解决,大部分人或者自己解决,或者和熟人一起商量解决。最后,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办法,但法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处罚措施和执法力度均不到位,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减弱。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

我国政府在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状况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原因有两点:第一,观念方面。政府认为,农民工进城打工是其个人短期行为,在对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因此,政府对农民工采取的主要是以管制为主的政策,从而导致其对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第二,监督管理方面。用人单位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伤害的最主要的地方。由于政府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够严厉、监督检查力度不大,致使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分析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之所以成为迁徙的候鸟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源是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才能使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从而推进城镇化,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最近几年,安徽、河北、山东、浙江等十多个省相继在一定范围内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还农民工平等的身份,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获得城市社会保障,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二)加强与完善相关立法

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规定用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资金投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劳动法规范进行梳理,使其规定相对具体明确,提高其可操作性,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加大对那些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企业的处罚力度,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在程序立法上,要改进和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等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和规范作用。

(三)强化劳动执法、保障和监察力度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第4篇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取得显著成效

(一)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为农民工工作奠定组织基础。全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和协调。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以加强就业公共服务为主线,积极为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和创业服务。广西通过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免费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就业信息、就业指导等“一条龙”服务,有效地搭建就业帮扶平台,为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尽快实现就业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以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行动”、“春暖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三下乡服务”等各类专项就业服务活动为契机,采取送政策、送岗位、送培训、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引导农民工实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通过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为进城务工农民排忧解难,营造良好就业创业环境。2011年,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新增91.06万人。

(三)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为依托,帮助农民工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广西各级培训机构结合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以劳务输出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为重点,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促进农民转移就业,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和工资收入水平。2011年,广西对42.15万农村劳动力进行了转移就业的职业培训,其中,有28.45万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广西外出务工人员人均月劳务纯收入达到896元,比2010年增长7%。

(四)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围绕社会关注、群众期盼的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征缴、人力资源市场整顿、民办职业培训市场整顿等问题开展了专项整顿、专项治理。积极做好铁路、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督查清欠工作。2011年,全区共主动监察用人单位7.61万户,追发农民工工资待遇2.36亿元,涉及农民工7.5万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门有效发挥事前预防和事中保障作用,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进一步推动《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通过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出现的问题,确保劳动法律法规的顺利施行。通过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和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2011年,全区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4%,其中,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9.68%。相比2010年,农民工投诉案件明显减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六)稳步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广西采取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问题。针对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工资收入低等特点,制定出台了适合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2011年,全区参加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分别为72.05万人和17.05万人,比2010年分别增加了11.02万人和3.26万人。

(七)加快城乡统筹建设,积极为农民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一是统筹发展城乡教育,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目前,广西已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二是切实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广西各级政府通过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为“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提供了良好的育人环境。三是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广西将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按照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并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加强农民工疾病防控和农民工流动儿童管理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专题调研,加强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对流动儿童实行独立卡表管理,每年开展流动儿童接种率调查,建证率达到95%以上,单苗接种率及五苗覆盖率均达到85%以上。五是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帮助有困难的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2011年,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共为6449名有困难的农民工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

(八)推进户籍改革,取消城乡身份区别。广西各地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41号)的精神,适当放宽农民工进城务工落户的门槛。如柳州市制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自2009年至2011年6月底,该市共办理了农民工进城务工落户381人。

(九)大力发展农民工入会工作。全区各级工会根据农民工的特点,不断创新工会组建方式和会员管理办法,建立区域性和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同时,在农民工输出地建立工会组织,使农民工入会率不断提高。多年来累计发展农民工会员162万人。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工资时有发生。全区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拖欠工资事件发生,特别是铁路、建筑行业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比较突出。据统计,2011年,全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手段为3.98万名农民工追发拖欠工资待遇。

(二)整体收入偏低。据对南宁、柳州、河池、钦州等地部分企业的抽样调查,2010年,农民工平均月收入为1807元,仅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月收入的68.1%。而且,大部分农民工纯粹就是工资性收入,没有其他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带薪休假等社会福利待遇。

(三)劳动合同执行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大部分劳动合同对月工资数额没有具体约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还有部分劳动者未持有正式的合同文本,为在发生争议认定劳动关系、维护合法权益上埋下了隐患。

(四)工作稳定性差。据调查显示,农民工外出务工后更换工作的平均次数为1.44次。他们更倾向于采取主动与用人单位结束合同的方式,主要是因为工作待遇低,工作强度大,职业发展空间小,无法满足实现自我发展的愿望,导致他们工作满意度较低。

(五)社会保障水平偏低。据调查统计,全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人数分别为17.05万人和72.56万人,参保率很低。从总体上看,他们的社会保险接续情况较差,对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知情度不高。

(六)职业安全隐患较多。据调查显示,有大约30%的农民工面临高温、低温作业问题,有38%的农民工工作环境中存在噪音污染和容易伤及肢体的机械故障隐患,有近30%的农民工存在粉尘污染问题,但是,用人单位为其采取防护措施不到位,保护条件堪忧,职业病检查、安全培训落实较差。

(七)企业人文关怀不到位。农民工渴望和企业能够紧紧相融。大多数的农民工表示他们关心企业发展,但认为企业“不怎么关心”或“完全不关心”他们的多达30%。而他们认为管理者和普通员工之间关系不融洽的最主要原因是“管理者不关心职工疾苦”,他们渴望得到来自企业管理者的关怀和关注。

三、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继续开展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目标的“春暖行动”。行动以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建筑业、制造业、采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在巩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基础上,着力推进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稳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力求规模以上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增长、共决机制,加强对工资分配有关问题的劳动监察力度。一是推动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劳动者工资增长机制,促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效益提高逐步增长。以农民工就业集中的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为重点,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形成“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薪酬工作格局。在行业集中度较高、小企业密集的地区,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努力提高协商覆盖范围,使之成为企业工资决定的主要形式,推动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企业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会同工会和企业组织加快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加强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总结推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培育和树立本地区集体协商先进单位,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坚决遏制工资拖欠。进一步完善企业欠薪预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应急周转金,建立建筑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对欠薪逃匿行为按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恶意欠薪罪”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增强刑法对恶意欠薪行为的震慑力度。三是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适时合理调整并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

(三)进一步推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扩大农民工参保面。加大源头参与和监督力度,推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重点加强私营、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参保工作,进一步扩大职工社会保险的覆盖面。积极稳妥地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现职工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转移和接续。

(四)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工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对农民工实施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实现稳定就业和体面劳动。通过加强对农民工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他们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农民工落户城镇问题。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降低农民工在务工所在地落户的门槛,简化办理程序,通过办理落户提高农民对务工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为企业用工提供一支稳定的务工大军。

(六)鼓励企业改善用工环境。用工企业要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对企业职工的人文关怀,加大对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资金投入,提高农民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不断增强企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七)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保障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城镇落户后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权益。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的享受范围,使农民工的居住有保障。

(八)积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使农民工依靠工会组织来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力量,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大维权力度,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帮助有困难的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增强工会组织对他们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范文第5篇

(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在经济上大多是存在困难的,在权益遭受侵害后,要是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农民进城务工增加收入就不能实现,无亲无助很容易滋生极端心理,引发犯罪,这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不利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的手段,可以保障社会弱者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促进了民主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有利于贯彻落实执政为民的重要思想

执政为民就是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人民的利益,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让农民工无偿获得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是一项“民心工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党和政府顺民心、合民意,心系农民群众利益,是贯彻落实执政为民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人权

法律援助其本质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体现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助贫扶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事业,在近几年的农民工权益受侵害案件逐年增多的现状下,积极帮助农民工维权,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同样,人权具有平等性,对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进行帮助,保障其权利的平等与公平,法律援助在帮助和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利的过程也是在保障农民工的人权的实现。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其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我国,法律援助首次被法律确认是在1996年3月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中,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2006年,国务院也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一)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律援助法,而是散见于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从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并未涉及农民工问题。具体来说,条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真正可操作性可施行性,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法律援助的主体、条件和义务上的规定表达模糊;此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对象标准规定过于严格,经济标准和案情标准同时具备,援助的标准仍主要集中在其经济方面,局限了法律援助的范围,限制了各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

(二)运行中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主要集中体现在,国家在提供法律援助上存在不足之处和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因素都影响着法律援助制度的维权能力和援助效果。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门之间配合以及跨界的互相协作不够。专门经费建设、人员配备问题、机构数量以及分布等方面上,均存在问题;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也不完善,在实际运行中经常涣散,缺乏体系化、规范化,导致农民工在维权时不停地奔波于各个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诉讼成本;此外,关于跨地区的协作机制也还没有形成,导致农民为解决一个问题往返于不同地方,大大增加了农民工为维权的费用和精力。这些都严重不利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不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其次,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完善,覆盖面有限。一是农民工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存在一些阻碍。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时,因丢失劳动合同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不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使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权程序;在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会着重考虑地方政绩,而对外来农民工与本地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持一拖再拖的态度。二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不足。目前,法律援助的经费没有统一的标准,预算也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安排,这样就不能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全面的开展工作,经常因缺乏专项经费供给,使得无法及时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三是法律援助形式单一,缺乏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宣传。农民工数量及其纠纷在不断增加,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变得多样化,单一的提供援助的形式———以农民工单向申请为主,导致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普及大打折扣。同时,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力度也是不够的,重点不明确、形式缺乏多样性。最后,农民工本身文化素质不高,且缺乏法律知识。受其本身因素影响,常常导致其法律维权能力和意识不强,很多农民工因其错过时效不能进行仲裁,影响法律援助的进行。农民工传统农民意识,会产生担心对手太强势、进法院打官司不好、诉讼费用太高了负担不起等想法,于是或者采取妥协退让办法回避,或者采取激进手段维权,再或者采取上访等方法;农民工群体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们对国家法律理解片面或是曲解,宁愿去相信“老乡们”的误导,也不愿意相信他们心中高高在上的法律,这样就增加了法律援助的难度;许多农民工并不了解法律援助机构职责与运行程序,甚至是根本不知道法律援助为何物,就使得他们心里认为“维权无门,无处说理”的境况,不能及时的利用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此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很多农民工并不重视,导致在需要法律援助时,没有办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

(一)完善相关立法

出台关于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法律援助的条款,简化农民工纠纷解决的程序,这样便于农民工理解与进行,也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方便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帮助挽回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且应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制度,加大对违法用工的惩罚力度②,规定劳动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减少农民工诉累。同时,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条件与范围的规定应予以具体、详细,适当降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门槛。除此之外,对于伤情鉴定费用、执行费等,对于收入低的农民工来说也是份不小的开支,所以在设置诉讼费用时,应该考虑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降低农民工诉讼成本。

(二)无歧视的农民工社会地位

社会学家社艾君认为农民工问题的根源在于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农民工是对城市发展有重要的贡献的一员,应该同城市居民地位平等。正如一些人会建议强化农民工社会人身份③,使在城市生活生产中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一样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着平等的义务。

(三)完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与监管制度

首先,政府要保障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政府在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应该承担最为重要的责任,资金的投入最为关键。在英国,法律援助是一项“开放性预算”,年终按实际支出拨付。这很值得我国借鉴,各级政府应该在年初设定为法律援助设定参考预算,统一管理,在年终按实际情况支出,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性和支出的专门性。都应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设立专门款项,并且,其次,社会上推广募集与捐赠。发挥慈善机构与捐助活动的力量,募集法律援助的经费,发挥社会爱心人士的作用,同时也普及了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关注程度。第三,设置援助经费监管制度。设立专项经费管理,重视资金的管理问题,保证专款专用,落到实处。

(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专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