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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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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学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体制,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2004年8月1日,财政部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该制度的推出,标志着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和界定范围

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二、民办学校适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只是举办者,经费来源不同,办学所遵循的规律基本是一致的,具有极强的公益性和一定的产业属性。以前国家没有一套适合日常教育特点,又符合民办学校产权属性的会计制度,使不少民办学校在建账初始就在各种会计制度中难以抉择。有的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实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的实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甚至有的自立一套会计制度等等,可谓五花八门,各行其道。由于国家对民办高校有些诸如科研项目、专业建设项目的财政扶持,一些民办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学校的会计以前一直是被纳入行政事业的会计管理范畴,而企业化的资金运作是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

三、民办学校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 合理回报” 的规定不符合制度中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因此有些专业人士认为民办学校不适用该会计制度。还有一些专家就认为,民办学校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根据其章程来确定,对章程规定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对章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则实行《 企业会计制度》。笔者认为,其一,民办学校的章程规定和其实际运作可能会存在差异,根据其章程来确定是否实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其二,可能会出现民办高校通过改变其章程来达到改变适用会计制度的行为出现。因此,上述观点不具有可行性。

我国习惯将教育、科学、文化事业都定为公益事业,尤其针对教育事业,《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事业,因而从事教育的机构一概都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虽然《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 合理回报” 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范围限定之一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回报,但是《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促进法以“合理”两字将回报限定在某个范围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由此可见,不管民办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都是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是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的营利组织。《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 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是国家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方式,与企业股东的分利有着本质的区别。只要在报表中准确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确表示,就使报表明了清晰,这样也可使民办学校能更准确核算,也便于民办学校的横向对比。因此,会计制度适用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取得经济回报。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民办学校,理应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四、制度的完善

当然该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或者局限性,有相关专业人士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提出了以下的建议:在不违反制度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 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下设一个“ 举办者投入”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各举办者投入的出资额及其变动情况;笔者认为,这些建设性的建议在完善制度方面对于填补空白,协调差异可以起到基本规范作用,是可取的。

应该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学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尴尬,会计处理基础上有的按权责发生制,有的按收付实现制;平均成本核算内容不一;资本化时间随意界定等现象。尽管民办学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民及制度》,但没有明确写明民办学校适用此制度。

从长远看,民办学校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依然要依靠颁布相关的会计准则来明确和最终解决。

参考文献

[1]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研究2004

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要求如实和及时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举办者和管理者及时掌握财务状况,实现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和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民办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其会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提升民办高校在社会的诚信度,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2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的财务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民办高校往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有个别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这样,就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高校的操作及运用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继续发挥民办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财务制约机制,实行财务监督机制,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优势,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账务调整和账务衔接。

3.1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变为权责发生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时间基础。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这有助于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如: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按学年收取学费,而相关支出却在上一年度预先发生或在下一年度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实际收付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入账时间,造成当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当年的收支结余,因此,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正确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民办高校结余的前提条件。

3.2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地调整

《高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账务处理中不提折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来源,可能会虚增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等会计信息。而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予以核算和报告。这样应将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入帐,并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折损价值通过计提折旧予以反映,从而提供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信息。因此,首先将固定资产支出从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调整为资本性的支出,将原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业结余”账,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调整,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和“事业结余”账。其次,新增“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其中“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的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明细项目相对应,主要是便于各类资产价值的清晰化,将原修购基金的账面金额调整为累计折旧;最后,在固定资产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完成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调账后,净资产总额不变。

3.3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

结合民办高校性质,对各会计要素进行设置和相应的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于资产类帐户和负债类帐户,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分析结转入如相应的帐户;对于净资产类帐户,在“非限制净资产”科目下增加“投入资本”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投资者资产投入,以明晰产权;对于收入类帐户,设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对于支出类账户,设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增加了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和“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账务衔接。

3.4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民办高校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1)资产负债表;(2)业务活动表;(3)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改变原来的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编制,使之名副其实,综合反应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调整后,会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总额与调整前保持一致;编制反映盈亏及其分配的业务活动表,相当于企业的“损益表”,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盈亏状况;增加设置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现金流量。

4结束语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合理回报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实际出资额商业银行当年长期贷款利息的200%”,国家一方面希望极大地保护上学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励民办教育事业,民办高校一旦采用此会计制度,投资人可能会担心将自己推向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高校范畴,这样会造成投资人和管理者不敢贸然决定实行什么样的财务制度,需要国家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明确规定。同时,由于目前民办高校还不能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政策优惠,如民办高校在用地、信贷、用水、用电、招生、税收优惠等方面、可能会挫伤了民办高校投资人、举办者和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因此,政府要尽快在相关政策方面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指导和扶持民办高校健康有序的发展,为我国教育行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企业的社会职能是创造财富,它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但企业也可能出于某种特定目的而兴办非营利性机构.而非营利组织往往也会利用自身的_些优势举办企业性组织,这就使原本分工十分明确的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在我国,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界限就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国家允许并鼓励非营利组织将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对外开展有偿服务,因此有些业务明显带有营利目的。而有些企业也开办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从而使企业的某些业务又具有明显的非营利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业务内容相互交叉融合,使两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两套会计准则“殊途同归”的趋势已初露端倪。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两大会计准则体系并存的问题,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论证我国两套会计准则合并的可行性。

一、我国会计准则构成的特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进展顺利,已基本实现与国际惯例相协调。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改革起步相对较晚,有些方面滞后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与国际会计惯例也存在﹁定的差距。迄今为止,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以“会计准则”命名的会计规范只有一个,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但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各自对会计准则适用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因而以“会计制度”命名的会计规范也应属于会计准则的范围。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1.已初步形成“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我国的会计准则可分为企业会计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三个部分。

2.两大准则体系相分离。基于企业会计和非营利组织会计适用的范围不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具体方法各有特点,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独立。

3.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列。西方国家一般以会计准则规范会计主体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行为,同时以公司法,税法等规范约束会计主体的财务行为。而我国则分别制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则),规范会计主体的财务会计行为。

4.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我国采用的是“准则+制度”的规范模式:企业会计具体准则主要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行为,非股份制企业主要以会计制度规范;政府会计采用会计制度的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以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

二、两大准则体系合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将企业会计与政府会计划开来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不可能承担政府职能,政府也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企业与政府的会计目标和会计对象不同,业务性质和范围也不同,需要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但是把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截然分开,各自单独制定一套“基本会计准则”,则值得商榷,两大准则体系合并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大部分内容雷同。例如企业会计准则框架结构、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会计核算的四个基本前提等,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完全相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绝大部分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会计。

2.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出了“结余”和“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因而在1998年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时,是否设“结余”要素就有很大争议。目前,预算会计理论界已普遍赞同把原来的五个要素改为六个要素(即增加“结余”要素)的设想。

3.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与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性质相同,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负债表却采用了类似于“科目汇总表”的结构形式,将所有科目按照“资产部类”和“负债部类”左右顺序排列,编制时只要把报告日的各科目余额直接填入即可。另外,非营利组织由于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一般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因而只有通过编制现金流量表才能反映其资金的收支结存情况,但现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没有编制现金流量表的规定。

4.根据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除少数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仍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外,绝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将逐渐取消财政拨款,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真正的自负盈亏。按照这种思路,非营利组织实行自负盈亏后,有些业务性质与企业相同,其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要求与企业不会有大的差别。但现行制度规定非营利组织会计采用的计量方法却不同于企业,如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不反映净值,不计提坏账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等等。

5.以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为依据,现已经了16个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据此可以推断,企业会计准则的体系结构基本定型,已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相互协调。而政府会计除了非营利组织以基本准则为原则性规范、会计制度为具体规范外,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都采用原来的“会计制度规范”模式。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体系还只停留在基本会计准则的层次上,至今尚未制订具体准则,非营利组织会计基本准则是否具有与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同等的指导功能尚未明确。

6.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虽然规定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度,但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仍然设置了与企业会计基本相同的应收。应付科目,对一些应收未收和应付未付的收支项目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可见,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实务中,大多数情况下实际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另外,在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方法等都参考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而一”,既有理论基础,也已在会计实务中证明是可行的。

三、对国外会计准则合并趋势的考察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把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看作“准企业”,因而,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合并趋势并不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产生的特有现象,在西方国家这种趋势也明显存在。下面根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主要以美国为例,说明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合并的过程和发展趋势。

在美国,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制订州和地方政府及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而联邦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核算制度则由会计总署制订。

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原先制订的会计准则只适用于各类企业,后来才把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订权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过来,并把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结合制订。此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有关的专业学会就制定并了一系列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公告和指南。这些公告和指南起到了会计准则的作用,但存在许多会计实务上的操作问题,于是社会各界纷纷要求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中提出:根据对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概念第一辑: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所指出的各项所做的考察,本委员会断定,没有必要为任何特定类别的会计个体探讨其专一的概念体系。企业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和非营利组织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足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财务会计和报告概念体系的基础。一旦完成,这一概念体系将适应一切会计个体,而又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仅仅适用于某类会计个体的任何与众不同的概念和报告目的。1985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又了既适应于企业,也适应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要素》,并撤销了1979年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仅适用于非营利组织的《关于某些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会计报告的意见公告》(孙芳城等,2001)。

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一、改革动因

1999年以前,荆门市各单位账外有账、私设“小金库”,截留财政资金、偷逃国家税收、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时有发生;企业设多套账应付财政、税务、银行等现象也较为普遍,为此,2000年出台了《荆门市建账监管暂行办法》。但由于规定不够细化,监管范围不全面,新会计制度实施不彻底,全市10000多家小企业税收监管不到位,会计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建账监管工作不能全力推进。今年3月,重新修订出台了《荆门市建账监管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账监管工作。

二、基本做法

荆门市加强建账监管的具体做法可概括为“一个中心,两个结合,三个到位,四项制度”。

“一个中心”。即以依法建账为中心,以建账监管为切入点和操作平台,全面推进会计管理工作。

“两个结合”。一是与《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相结合;二是与促进税收征管和财政增收相结合。

“三个到位”。一是宣传培训到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发通告、登访谈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建账监管工作的意义、作用和具体监管办法;分市、县、乡三个层次组织召开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动员大会;在《会计法》宣传活动中,把建账监管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一并宣传。对财政干部和会计人员开展建账监管改革及新制度培训,使其了解建账监管内容,自觉或督促执行新会计制度。二是部门职责到位。根据《办法》的规定,荆门市各级财政、工商、民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建账监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在财务审计中,以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为依据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工商、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以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为依据,在年检换证工作中配合做好建账监管工作。财政其他科室(单位)以及国税、地税部门在进行财税管理活动中、审计司法和监察部门在审计查办案件过程中,均以注册登记的会计账簿为依据。发现会计账簿未经注册登记的,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建账监管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是服务到位。一方面财政部门设立财会专管员,采取分片包户、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建账监管;另一方面,为配合建账监管改革,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共审批成立15家记账机构,为部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中小经济组织服务。

“四项制度”。一是建立财会专管员制度。全市设立财会专管员120名,采取分片包户办法,督促指导各单位依法建账建制,认真执行《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统计监控国家税收。同时,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相互提供专管员名单及划片管理情况,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开发荆门市建账监管信息共享软件,设立建账监管信息管理员,定期交换信息,掌握情况。三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对涉及建账监管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上门服务、督办检查、信息共享等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指标和严格的考核评价程序,将建账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四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建账监管工作进展情况和各部门在建账监管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交流和分析建账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拟定下阶段建账监管工作措施。

三、初步成效

规范了建账行为,促进了税收征管。有效遏制了账外设账、“小金库”和不建账现象,使得单位的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等会计信息都在一套账上反映,特别是私营企业由定额征收改为了查账征收,税务部门掌握了真实的会计信息,促进了税收征管。钟祥市组织联合专班加强磷矿企业建账监管检查,去年磷矿企业入库税收同比增加400多万元。今年1―6月,全市完成地域财政收入12.6亿元,同比增长13.4%。经不完全调查测算,全市全面实施建账监管,严格查账征收,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每年就可增加税收近1亿元。

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推动了会计法规制度贯彻实施。财政部门采取分片包户、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建账监管工作,将《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贯彻实施工作融入其中,帮助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等经济组织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推动了会计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工作。到今年6月底,全市企业会计制度、村集体组织会计制度实施面已达100%,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施面已达80%以上。

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从这一系列的规定中不难看出民办高校的性质理应与公办高校一样,是民办事业单位。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民办高校常常被作为“企业”看待,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制度也与公办高校有着较大区别,具体表现在:首先,办学主体不同。公办高校的办学主体是国家,适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则不同,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注册类型一般是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事实上,民办高校也不完全等同于“非营利”范畴,《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经费来源。公办高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费、举办者出资等,与公办高校有着根本区别。

2.民办学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办学资金虚报或抽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部分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也严格规定了现金出资和实物资产出资的比例。由于实物资产的产权关系不易确定等原因,事务所验资时一般仅限于货币资金,对实物资产通常仅出具一份价值评估报告。由于为数不少的民办学校的办学场所是租赁的,故实质上这些民办学校需要的实物资产并不多,虽然办学需要有相当多的实物资产,但实际上以虚假居多。对投入的货币资金,有些民办学校也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抽逃,如长期挂往来帐。

2.2缺乏统一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004年财政部正式出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学校会计水平不高等原因,仅有少数民办学校按该制度设置帐簿进行财务核算。民办学校尚未按照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目前采用的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行业会计制度等。

2.3货币资金管理不规范

一些民办高校的货币资金仅将小部分现金由学校出纳保管,大部分现金流转于举办人手中,公私不分。很多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不存入银行帐户,大部分收支均通以现金的形式核算。

2.4成本支出列支不规范

部分民办高校支出列支并没有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进行核算,存在资本费用化等问题。如学校购买办公柜子、学生课桌椅等费用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没有按照规定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2.5支付成本费用以不合法的凭证

(收据,白头单)入帐一些民办高校支出凭据白条较多,不符合会计法的相关要求;部分学校虚构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而虚列租赁费、利息等支出,以达到抽逃开办资金、转移办学收入的目的。

2.6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一些民办高校没有按照要求计提发展基金。还有民办高校在使用发展基金时,存在变相转移资金等行为,而不是将其用于自身建设、维护和购买教学设备等。

3.完善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对策建议

3.1执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目前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民办高校会计科目设置上存在较大差异,会计核算上也不尽相同,因此要进行横向比较甚为困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四条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因此,应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3.2主管部门应使用合适的财务指标

对学校进行考评1)重净资产,轻开办资金开办资金是为了保证学校的设立而强制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在目前的会计制度下,举办者在学校设立后采取多种方式将其转移已经成为可能;而净资产反映了学校一定时点的权益额、可变现偿还负债的资产。对于民办高校而言,最重要的是学校有维护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费保障。为此,笔者建议主管部门在对民办高校财务考评时应多重视其净资产,而不必过于关注学校开办资金是否抽逃。2)对民办高校的收入进行合理评价民办高校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对学费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建议对学校收入考评时,要与学校的已缴税金等联系起来综合考评,防止学校虚报收入。

3.3严格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