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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本科教学实习课程开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反思当前教学实习课程开设之所以表现为效果不佳,流于形式,是因为该课程从开设的目的到具体的实施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1.实习课程目的定位不恰当,缺乏实现可能性
教学实习课程的开设目的是该课程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它决定着实习单位的安排、实习内容要求、实习期限、实习指导老师的配备、实习管理以及实习考核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目前,关于法学专业教学实习的目的定位,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一是将该课程的开设目的定位为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提高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二是定位为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其实践能力。比如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07年教学实习的目的是通过司法实践,提高学生运用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毕业后走向工作岗位或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2]。三是将该课程的开设目的直接等同于法学实践性教学目的。比如深圳大学法学专业实习的目的是通过专业实习,实现如下教学目标:使学生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实际工作,了解法律程序、法律文书的基本类型,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把理论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增强感性认识,巩固专业理论教学的效果,培养和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有目的地参与到司法实际工作中,使学生了解我国司法的实际情况,了解法律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结构,学习法律工作人员的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学习社会,接触社会,锻炼提高学生调查、研究、观察问题的能力,从思想品德到专业知识的全面培养锻炼,为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要求;通过专业实习,检验在校教学效果,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积累经验[3]。
该课程的上述三种目的定位均有不恰当之处,表现为要求太高、不切实际,缺乏实现可能性,既没有尊重教学实习只是一门课时有限的课程的现实,也没有立足于教学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社会调查、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在培养学生不同素质和能力方面有不同作用这一客观现实。因为,对于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现有的课时显然不能满足,在美国、德国和日本等法学教育发达的国家,这一任务是通过2—3年的专门职业训练完成的;而且对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也不是教学实习一门课程所能完成的,有些素质的培养需要通过理论教学来完成,有些需要通过课外的法律实践活动来实现,还有一些是需要学生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慢慢养成。所以,这样的目的定位必然导致实习的形式化,其结果正如房文翠教授所说:毕业实习一度是全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唯一独立开设的课程,是学生的必修实践课,但从其教学效果看,实践部门对于法学毕业生‘半成品’的评价,足见这门课程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4]。
2.实习课程开设计划、任务要求不具有针对性、明确性
由于实习目的不恰当,导致学校制定的教学实习计划、任务没有具体明确的针对性,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学校根本没有结合具体实习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符合实习单位进行实习指导的计划。现实中,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性质不同,以相同的实习计划要求实习生和不同性质的实习指导单位,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实习计划对实习生和指导老师没有具体明确的任务要求。由于任务不明确,学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的实习往往为“打杂”性事务所替代[5],学生主要是做一些诸如旁听、订卷、接打电话、收送法律文书等事务性工作,是“实而不习,习而不实”,是法律实务的参观者而非参与者,导致学生普遍缺乏实习积极性,甚至出现很多学生利用实习时间请假回去找工作,或者干其他事,很多学生甚至没有参与实习,结束时找关系开一个所谓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并向学院提交一份虚假的实习报告就算完成了实习。由于实习指导任务不明确,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也显得随意。
3.实习课程开设安排不科学
目前,多数院校将教学实习环节安排在大学四年级,教学实习课时一次性集中安排,这样的安排不科学。具体为:一是在大四年级长时间安排实习不科学。虽然到了大四,所学专业课程已基本结束,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更加系统化,此时安排学生实习,按理可以在司法界专家的指导下,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司法实务,综合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完成实习任务,从而达到锻炼自己法律运用能力的目的。但是,在目前,此阶段却是学生最为忙碌的时期,学生或忙于找工作、公务员考试或忙于考研,长时间安排实习,会影响学生其他任务的完成,导致多数学生无心实习。二是集中一次性使用实习课时安排实习不科学。集中安排一次实习往往造成学生只能到一个单位实习,在一个单位实习的学生就不能了解和掌握其他单位运用法律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情况,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也削弱了教学实习的意义。
4.实习课程管理不到位,实习考核不规范
法学教学实习本是一门课程,应当按照课程教学进行管理,但是很多学校忽视了法学教学实习的课程性质,用管理学生社会实践的方法进行实习管理。比如,对自己找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放任不管;担任实习指导的学校老师,主要的工作不是对学生实习进行指导、管理,而是对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日常表现进行管理。
作为一门课程,实习考核本应由指导老师针对学生实习任务完成好坏情况进行考核,但目前的做法是: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不具有实习成绩评定权,考核主要由学校老师根据学生所填写的实习手册、总结报告以及实习单位鉴定意见作出,其中,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日常表现好坏是考核成绩的主要依据。这种考核制度不符合课程教学规律,其导向不是让学生有压力地认真参与处理法律事务,而只是引导学生在实习单位有一个良好的日常表现,目前,各高校在实习动员时特别强调学生在实习单位“要勤快”、“要表现好”也说明了这一点。
二、法学本科教学实习课程开设的完善
虽然,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仍处于争议当中,但有一点不能否认,本科法学教育具有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双重性。而实习课程恰恰是连接法学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一个重要课程。既然是一门课程,就应当按照课程开设的规律、要求来设计完善该课程。
1.根据不同的实习课程任务确定不同的实习目的
教学实习课程不仅有不同于其他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开设目的,而且也有不同于其他法学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目的。因为教学实习是一门课,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要么是课内运用的教学手段,比如案例教学、疑难案例辩论教学;要么是课外的实践活动,比如旁听庭审、模拟审判、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所以教学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目的是有区别的。
立足于法学教学实习的课程性质,我们认为法学教学实习的目的可分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法学教学实习的总目的,基于有限的实习课时和实习单位的多样化,教学实目的可以确定为:通过实习,法学本科生在法学老师和法律实务专家的指导下,基本了解和掌握某一领域法律实务操作程序,基本具备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和知识去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法律运用能力。另一个层次是根据不同的实习课程任务所确定的具体实习目的,具体目的基于实习任务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必须围绕并服务于总目的。
2.与实习单位共同商定可操作性的实习计划、任务,加强学生的参与性
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有公务员序列的法院、检察院、行政机关以及非公务员序列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等。因此,熟悉以上领域法律实务操作、基本掌握这些领域法律运用能力是教学实习课程的任务。法学院、系应当与不同性质的实习单位共同商定可操作性的实习计划和任务,所制定的计划和任务的核心就是能使学生作为真正的实践主体学习实践经验、亲自实践行动、分析评估行动结果,也就是要像师范生和医科学生的实习计划一样,将参与性实习任务细化,明确学生实习要完成的具体工作。具体为:在法院实习的,根据计划任务在办案法官的指导下,独立模仿办案法官处理案件所要完成的所有书面工作,比如,填写法律文书,进行庭审记录,撰写案件审理提纲、裁判文书等;同时参与完成所有的程序工作。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根据参与的具体律师事务,独立撰写状、答辩状、词、调查笔录等,参与完成相关程序工作;以此类推,在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实习的,要完成针对这些实习单位制定的实习计划任务。
3.改一次集中实习为二次集中实习
集中一次实习不科学,改革势在必行。从目前情况看,集中安排两次实习比较适中,学生两次实习不能选择相同性质的单位,也就是第一次选择在法院实习,那么第二次就只能选择到其他性质单位实习。这样要求不仅能让学生更多的了解和体会不同性质单位的工作要求,法律适用的程序、重点和难点,拓展他们的视野,而且也有助于他们了解和判断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兴趣爱好,有利于学生根据自身特点找准就业方向。
集中两次实习的时间,第一次最好安排在第6学期,为期4周。因为从国内各法学院、系本科课程开设计划看,在第5学期结束之前,基本上已完成或即将完成教育部2007年所确定的本科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的开设,比如:吉林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其进程表(2008版)中,核心类课程都已在第五学期结束之前完成。此时安排四周的实习有以下作用:一是有利于检验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查漏补缺,激发学生在后面学习的主动性;二是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适用的实际情况,为部分学生司法考试复习提供帮助。第二次实习安排在第8学期,为期8周。
4.完善实习考核和管理
考试是学习的指挥棒。实习课程的考核如何进行关系到实习效果的好坏。目前,学生实习成绩考核办法没有完全体现实习指导老师的职责和权利,容易造成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放松对学生实习的要求。我们认为,既然实习课程任务的完成是在实习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的,那么给学生评定成绩当然就是他们的权利和职责。基于此,实习的最终成绩应当可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根据实习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整个实习过程中学生的表现情况评定;另一部分由实习带队老师根据学生的《学生实习记录本》的记录情况和实习报告评定,前者占60%,后者占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