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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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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培训

职业危害培训范文第1篇

1、相关人员对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全面展开。

3、对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工作面不广,力度不大。

职业健康工作是安监工作中,一项新监管的工作,工作面广、量大,针对此次调研活动所发现的问题,市安全监管局下步打算从以下几方面去开展工作:

1、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充分利用网格化平台,摸清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掌握全市职业危害在行业和地区的分布情况,建立覆盖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供准确、科学依据,对作业场所存在可能使劳动者接触到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情况。对未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大力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组织知识竞赛、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等,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加强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职业危害因素类别、危害机理及识别、评价和防治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程序,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二是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管理层职业安全健康观念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意识,使其了解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掌握职业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措施和手段,深刻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对促进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加强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并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四是积极推进建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制度。在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一线设立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通过开展岗位调研、执业人员能力建设、培训考核,加强企业基层职业健康队伍建设,推进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职业化。

职业危害培训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根据区安监局关于2012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和部署,我镇继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督促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重点整治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突出问题,维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持全镇职业健康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的范围为制鞋、皮革箱包、水泥、铅酸蓄电池等行业。

三、整治目标

1、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100%、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和职工健康体检率100%;

2、企业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达到100%;

3、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达100%;

4、企业职业危害告知率100%。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职业危害重点行业企业情况调查

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本地特点,对涉及的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危害情况进行全面认真调查,摸清辖区内职业危害重点行业的企业数、涉危岗位和人数,建立重点整治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和台账,充实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

(二)落实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督促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并落实各级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建立并不断完善以告知、申报、教育培训、个体防护、日常监测、监护档案和岗位操作规程等为重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体系。

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各项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号精神,整治企业所有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工作,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危害严重的,应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环保整治验收保留下来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要补做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现状评价,并向安监部门报告。

3、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健康检查。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凡超标的,应依法整改,并建立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岗位分布和接触人员情况登记台帐,做好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无偿向职工提供。

(三)加强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培训教育

结合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认真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增强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意识和劳动者健康权益保护意识。

今年列入整治的重点行业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监管人员都要接受安监部门培训。同时,企业要加大培训教育的力度,对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防护意识和能力。

(四)强化重点环节和岗位职业危害治理

制鞋和皮革箱包重点整治违规使用有毒有机溶剂和其他含有毒物质胶黏剂,以及现场有毒作业和无毒作业不分,有毒物质超标、员工防护不到位等问题,督促企业改进通风换气排毒等措施,切实降低现场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水泥和铅酸蓄电池重点整治除尘不到位和员工基本防护实施缺失以及不规范使用、不正确佩戴等问题。

五、工作步骤

整治工作步骤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方案制定和宣传发动阶段。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措施和责任,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动员部署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4月):调查摸底阶段。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安、单位开展辖区内重点行业职业危害调查摸底,并与4月底前将调查的重点行业企业职业危害基本情况报镇安监站,报基本情况表。

第三阶段(5月):培训教育阶段。以《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辨识等职业卫生知识为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对辖区内整治企业负责人以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一遍,提高企业管理人员职业卫生意识和工作水平,确保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阶段(6-9月):自查整改阶段。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企业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和工程防护设施改造。

第五阶段(10月):检查督促阶段。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整治企业的监管,要组织专门力量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要依法上报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对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据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或提请政府关闭。

第六阶段(11月):整治验收。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力量对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的经验,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14年10月15前报送镇安监站。

六、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杨寿镇2014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安委会成员单位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具体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及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切实保证整治目标的顺利完成。

职业危害培训范文第3篇

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工作职责,严格实施考核,真正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抓好落实,做到有效控制职业危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联合监管协调机制。

(一)完成职能划转。各区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健康监管职能作为当前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工作,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104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编办〔〕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号)精神,抓好职业健康监管“防、治、保”三个环节的工作,其中: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人社会保障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的维护由工会组织负责。要加快职能划转进度,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将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调整到位,形成责权匹配、运转有效的职业健康监管机制。

(二)健全监管机构。要根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市、区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健康监管有机构、管理有专人、工作有制度、执法有装备。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例会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制度,共同研究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和联合执法,构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健全制度,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依法承担起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责任。为此,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以下5项制度。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明确职业危害防治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职业安全规章制度、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防范措施,保障本单位职业安全经费投入,加强职业健康培训。

(二)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要建立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依法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时、准确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管理情况等信息,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等情况如实告知劳动者,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警示标志及危害告知卡悬挂、设置管理制度,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卡、划定警戒线等。

(四)职业危害检测监控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要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制度,落实专项费用开展接触职业危害职工上岗、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要建立用人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严禁未经职业健康体检人员上岗,严格作业场所从业人员职业禁忌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针对本地区职业危害特点,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一)规范职业危害申报和基础档案建设。要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全面摸清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建立覆盖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辖区内职业危害申报管理档案,并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目标,提高申报质量及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率。

(二)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整治存在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的作业场所,对浓度超过国家标准且为劳动力密集的企业,督促其限期进行技术工艺、设施设备改造,减少、控制和消除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防止职业危害发生;对石英砂加工企业、石棉制品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依法关闭。

(三)强化职业健康执法检查。要加大对职业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突出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建设、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防护设施和用品配备使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职业危害申报和警示告知、宣传教育培训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职业健康管理重点,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抽查。对不符合职业健康管理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下达整改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到期未整改和整改未到位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处罚。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职业危害培训范文第4篇

【关键词】煤矿 职业危害 防治对策

煤矿不良现状具体体现在,一方面严重的威胁煤矿企业员工健康和安全,另一方面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高温高湿和粉尘,以及噪声和振动,还有毒物等为煤矿职业危害主要类型,粉尘是其中造成最大危害类,尘肺病是由粉尘引发的,就目前来看,其属于我国职业病发病最多的,并且我国尘肺病人数最多。以下两方面为直接导致尘肺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根源:(1)粉尘浓度普遍达不到标准,具有较差的作业环境;(2)具有较多人员接触粉尘,并具有相对较大患病总人数。 由此可知,我国相关部门对防治煤矿职业危害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应成为必要之举。

1煤矿职业危害分析

尘肺病在我国职业病中,属于发病率最高的,并且在当今世界上最多人数尘肺病国家就包括我国,而各个厂矿企业为尘肺病产生主要场所。在我国煤矿企业每一个作业环节,诸多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性毒物和有毒有害气体等等几乎都存在,是作业人员患有职业疾病职业中毒和噪声聋等不同程度的直接导致因素,而比重最大的职业病就是尘肺病,煤工最主要的尘肺病就是尘肺和矽肺。有效分析相关数据表明,正在逐渐的缩短成为煤矿行业尘肺病发病工龄的主要趋势,20 岁为最小的发病年龄,41 岁左右为发病平均年龄。

2我国煤矿行业职业危害的问题

2.1作业场地缺乏对有害物质的监测

眼前利益成为我国很多煤矿企业驱动力,这些煤矿企业在检测人员和测尘设备上不愿投入资金,就目前煤矿粉尘来看,其作业场地粉尘浓度处于严重超标状态。 企业在监测作业场地有害物质态度上往往是消极的,主要由于煤矿企业担心测尘不达标必然得接受惩处, 同时煤矿企业为了目前利益在防尘措施上不愿投入更多的资金。 而且很多企业不具备健全的技术服务保障体制, 有害物质检测中心站虽然被建立起来,但具有偏高的收费,加上过远的路途,在定期鉴定和检测煤矿上,产生的影响力极大,在企业监测有害物质方面其真正的促进作用最终无法发挥出来。

2.2企业缺乏对职业危害防治机构的重视

在大型的国有煤矿企业中,职防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虽然被设置,而且所需的管理制度已经建立,但职业危害防治技术人才依然处于短缺状态,监测与检定设备处于老化或不足状况, 而且管理水平低下,职业危害防治基础工作还处于极不到位状况。此外,多数的地方煤矿企业专门对职业病进行防止的相关机构还没有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3职业病统计缺乏全面性和准确性

就现阶段很多煤矿企业来看,诊断职业病工作还处于没有开展状态,相关的统计数据就更谈及不上;煤矿企业一旦中毒伤亡等事故出现,通常也仅是停留在调查与处理事故层面上, 没有以职业病病理报告对待;并把主要职业病作为职业病报表进行报送,在法定职业病中,煤矿企业对待治疗较为简单的往往以无碍健康视之,以不需要报告和诊断来对待。

3防治煤矿企业职业危害的有效措施

3.1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止体制

我国要想使职业病的产生从根本上得到防止,各个煤矿企业就应把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建立和健全起来,具体体现在使用维修管理防毒与防尘等设施,卫生安全检查工作环境,重视分析和统计以及上报职业病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状况等。

3.2强化防治监察环节

相关煤矿监察机构在日常监察工作中应注重检查作业场地卫生管理措施和设施情况;培训职业卫生情况;评价和监测作业场地危害因素状况;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有关违规违法行为等方面。一旦发现煤矿企业粉尘与有毒物质没有达到标准,个体劳动保护不到位,相应治理措施匮乏的,需运用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治理,限期促进其进行整改,以停产整治或关闭惩罚严重者;并坚决依法查处 对相关职业危害防治违背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职业危害事故责任人。 形成严格执法和依法行政氛围。

3.3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体系

对于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体系,煤矿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的建立并完善,把职业病防治院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发挥与利用到最大化,为资源共享的实现而努力。企业应以当地的实际状况为切入点,积极的合理的整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主要就把职业卫生安全监察技术体系逐步的完善和健全起来,从而在技术支撑和咨询上做好防治煤矿企业职业病工作的坚强后盾,定期的评价与监测煤矿企业作业场所,把诸多职业危害因素找出来,做好科学合理的技术服务, 从而为监察与监督职业卫生,处理调查危害事故提供便利。

3.4加强对企业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培训

煤矿企业应充分的重视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主要人员都应成为培训者,企业应当定期培训在职人员,加强相关职业卫生安全教育,这是使在职人员综合素质从根本上被提高的有效途径。职业卫生基本常识和职业危害事故分析以及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等等为培训的主要内容。 以正规严格的系统性培训为手段, 促进职工职业危害防止技能的进一步提升。

4结语

煤矿行业职业危害控制与预防工作在社会性工作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尘肺病防治而言,其重中之重体现在注重把行之有效的社会机制建立起来,对煤矿企业行为进行规范, 促进政府监察和监督功能进一步强化。在防治职业危害方面,加大宣传和教育工作力度,从而使广大群众和整个社会深刻认识到其危害性,进而充分的调动起他们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使整个社会防治意识得到加强,这是使尘肺病发病率得到有效遏制的唯一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张俊虎,杨晨光,李昊.寸草塔二矿采掘工作面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4(08).

[2]李金泉.梧桐庄矿职业危害综合防治技术分析[J].煤矿安全,2014(02).

职业危害培训范文第5篇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部门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同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1)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目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责、权、利,力戒形式主义。

(2)以责定权,以控制效果定奖,体现奖优罚劣的原则。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可以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但不能像经济责任制那样,把依据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制定的职业病防治目标分解或者压在劳动者身上。

(3)无论是集体责任制,还是个人责任制都要根据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计划,明确职责范围、基本任务、工作标准、实施程序、协作要求和奖罚办法等内容。

(4)指标分解和考核要有针对性,抓住影响职业病防治控制效果的关键,达到责任指标化、考核数据化、分配差额化(即职业病防治工作绩效的大小与奖惩挂钩)。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本厂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本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本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6、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的特殊管理。

放射、高毒职业病危害作业是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和严重职业病的主要作业,其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给用人单位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也影响社会的稳定。

特殊管理包括对作业场所和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如作业场所的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作业场所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连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

特殊管理措施还包括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监管手段。如实施许可制度,即作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许可。作业许可是指用人单位从事放射、高毒等、职业病危害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该项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是指从事放射、高毒等特殊职业的人员,也包括这类作业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全厂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全厂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用人单位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8、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本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10、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1、向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设备时的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2、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管理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配方、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13、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第二款: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4、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