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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12-02-2014-02在我院进行健康体检的煤矿企业职工92例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干预组,平均每组46例。对照组中包括男性39例,女性7例;研究对象年龄25-58岁,平均年龄(34.91.5)岁;已婚研究对象36例,未婚研究对象10例;干预组中包括男性38例,女性8例;研究对象年龄23-59岁,平均年龄(34.71.6)岁;已婚研究对象34例,未婚研究对象12例。上述3项自然指标两组研究对象组间无显著差异(P 0.05),可以进行比较分析。
1.2纳入标准:①来院进行健康体检的煤矿企业职工。②研究对象年龄在20-60岁。③研究对象体检结果显示为健康。④研究对象以往没有任何疾病史。⑤研究对象沟通能力正常。⑥研究对象从事煤矿相关工作时问在1年以上。⑦研究对象自愿参与本次研究。
1.3排除标准①来院进行健康体检的非煤矿企业职工。②研究对象年龄在20岁以下或在60岁以上。③研究对象体检结果显示为不健康或亚健康。④研究对象有疾病史。⑤研究对象沟通能力存在明显异常。⑥研究对象从事煤矿相关工作时问在1年以内。⑦研究对象不愿参与本次研究。
1.4方法对照组职工仅接受常规体检;干预组职工在常规体检基础上接受综合健康教育,主要内容包括:①通过各种可能的渠道,加强煤矿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职工对职业病的重视及预防意识。②临床上积极为广大职工建立职业病预防和治疗机制。③加强对企业和职工生产过程中不良习惯的干预。④定期为广大职工提供职业病咨询和检查。⑤建立讨论研究机制,使职工之问能够对职业病相关问题进行相互讨论,交流经验。
1.5观察指标选择两组研究对象中患职业病的人数、对干预模式的满意度、接受干预时问等指标进行对比研究。
1.6满意度评价方法在干预计划实施结束后,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两组研究对象的满意度情况进行了解,问卷实施不记名打分形式,满分为100分,设置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级。当得分超过80分时定义为满意;当得分超过60分但没有达到80分时定义为基本满意;当得分没有达到60分时定义为不满意。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犯罪构成;义务来源
一、不作为犯罪概述
刑法理论把各种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形式, 即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采用了积极的行为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中,作为是最常见一种形式,绝大多数犯罪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例如抢劫罪、诈骗罪、贪污罪等。不作为在刑法实践中出现的频率相对较低,刑法理论界对不作为的定义观点很多,也存在很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高铭暄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杨春洗教授认为,不作为是指负有防止某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人,在能够履行该种义务时,消极地不履行的行为;马克昌教授认为,不作为亦指犯罪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积极义务却未实行的消极行为。因此,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表达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不作为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一类犯罪的总称,它符合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惩罚。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只有把三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判断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作为犯罪在具备一般犯罪的基本特征的同时,也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特定义务的存在使得作为和不作为得以区别,不履行特定的义务可能将构成不作为犯罪。这种特定作为义务,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第二,行为人能够履行该义务,即行为人具有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能力。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第三,行为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犯的成立,必须是行为人没有履行应该履行的作为义务,至于在此期间是否实施其他积极的行为,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第四,社会危害性与不作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才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理论观点。三来源说: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行为。四来源说: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行行为;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五来源说: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目前,四来源说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主要是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且最终由刑法加以确认,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务即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要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必须是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并且刑法将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然不作为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不是道德义务。因为把道德义务作为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而且法律的强制性决定了法律只能是最低的道德标准。(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这是指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履行某种特定职务的行为主体,其职业或职务本身要求负有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由于这些义务都是以行为人所从事的工作、所负担的职责为前提,所以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一般都有职业或职务管理条款或有关的规章制度来加以规定。(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合法权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作为义务。理论界在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方面存在争议。笔者认为,这里的先行行为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它可以是比违法性质更加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以不具备违法性,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意识表示行为。实施某一法律行为既会产生某种法律权利,又能引起某种法律义务。一般来说,合同行为违法一般都只是违反了民法,仅会产生民事法律后果。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将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并触犯刑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此时合同行为就演变成为了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参 考 文 献
[1]申世涛.论不作为犯罪[J].法制与经济.2008(2)
1OHSMS标准产生的背景
(1)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统计,全世界每年有110万人死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危害,这种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利益所付出的代价,引起世界各国的极大重视和关注,这就促使了OHSMS的产生。
(2)世界各国一直在探索现代职业安全卫生的良策,OHSMS的建立,为国际上解决现代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提供了一种科学、有效的管理规范和指南。
(3)生产的国际化,贸易的全球化,迫切要求有一个国际化的职业安全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提出了当前世界标准化的最紧迫的课题就是“环境与安全”,所以OHSMS是紧随ISO9000和ISO14000标准颁布和成功实施后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最重要的标准。
目前,OHSMS标准在发达的工业国家已和ISO9000标准和ISO14000标准共同组成企业内部的全面管理体系,3个标准关系如图1所示。
现已进入上海的跨国公司,如“三M”公司、三菱电梯公司等都已通过上述“全面管理体系”的国际权威机构认证,而国内的一些大企业想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入世界大市场,则通过全面管理体系认证就是必备条件。
图13个标准关系
2OHSMS标准的内容构成和运行模式
2.1内容构成
OHSMS标准主要由三大部分构成,即范围、术语和定义、五大功能块和要素。
2.1.1范围
提出了OHSMS的基本要求,目的是使“组织”(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能够控制其职业安全卫生危险,并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绩效”(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
2.1.2术语和定义
共提出了17个术语及其定义,以统一对标准术语的理解。
2.1.3五大功能块和要素
OHSMS体系共有五大功能块,即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
每个功能块由若干要素组成,5个功能块共有17个要素。
体系的5个功能块和要素按P(计划)、D(实施)、C(检查)、A(评审)的循环过程螺旋上升,使OHSMS体系得到持续改进,并适应“组织”内外的相应变化而不断进步。
2.2OHSMS标准的运行模式
OHSMS标准的运行模式如图2所示。
2.3实现OHSMS标准的目的和管理核心
2.3.1目的
OHSMS标准是一个科学和系统化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其目的是辨识企业内存在的各种危险源,并控制其带来的风险,电力行业的“廿五种重大危险源”是电力企业必须控制的重大危险源,是必须避免的重大电力行业事故。
图2OHSMS标准的运行模式
2.3.2管理核心
OHSMS标准的17个要素,各个要素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作用,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危险源是OHSMS的管理核心,各要素中“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对企业的“计划”、“目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案”等要素构成OHSMS的一条主线。
2.4OHSMS标准的特点
2.4.1系统性
OHSMS标准以系统工程原理为基础,要求组织机构有完整的系统性,包括最高管理层到基层之间的运作系统和监控系统。
2.4.2先进性
要求“组织”按标准要素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程序化的体系文件,将管理过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学的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的基础上并不断改进,因此是一种先进、有效、科学的管理手段。
2.4.3预防性
可促使“组织”主动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发现和评估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制定目标、实现对事故和对作业的全过程控制,从而真正有效地走上预防为主的轨道。
2.4.4全过程控制
OHSMS标准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全过程控制,包括对管理和生产过程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危险因素得以消除或减少,同时要求全体人员都参与生产全过程控制。
2.4.5持续改进
(1)要求最高管理者制订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应包括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2)“标准”的管理评审功能规定最高管理者要定期进行评审,以保持体系持续的适用性、充分性、有效性;
(3)“标准”要求对体系所包括的“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措施、管理评审”活动,进行周而复始的运作,从而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2.5OHSMS标准的建立步骤
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要和国家、国际先进水平“看齐”,要创一流企业,通过国际认证的“全面管理体系”是必备条件。OHSMS和ISO9000及ISO14000在认证过程中有部分共同和相似的过程,所以可组合起来认证。一般的OHSMS的建立步骤如下:
建立OHSMS应注意下述2个问题:
(1)OHSMS应和“组织”现有管理基础相结合;
(2)OHSMS是动态发展的,应不断改进和完善。
3OHSMS在我厂的实践和体会
3.1运用OHSMS标准中的“三危”方法,分析和控制电厂危险源的实践我公司在2000年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600天时,又适时在全厂开展防各类系统事故的安全活动。我们运用OHSMS标准中的“三危”方法(危害辨识、危险评价、危险控制),开展“三危活动”,共收到153条反事故建议和措施,并找出了本厂在设计、施工、运行和检修等阶段各系统的薄弱点和设备问题。对153条建议,经评审认为可立即整改的即作为反事故措施执行,要对系统和设备进行改造的列入次年“两措”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整改。通过全公司开展查找各类系统事故的“三危”活动,提高了我公司防各类系统事故的能力,也提高了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
3.2开展“三危”活动的流程和内容
3.2.1“三危”活动流程
我厂开展“三危”活动的流程如图3。
3.2.2“三危”活动内容
(1)危害辨识??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要点:
①识别危害源的存在,并找出导致事故的根源,是控制事故的第一步。
②危险源识别时,应考虑的问题:
?是否存在可能造成事故的来源?
?什么事故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伤害将会如何发生?会产生怎样的后果?
③危险源识别时,应判定其性质、种类。如机械、化学、电气、辐射、人机工程、火灾爆炸等。
图3“三危”活动流程图
(2)危险评价??评价危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要点:
①进行危险评价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必要手段。
②危险评价是对系统存在危险性进行定性或定量的分析。
③危险评价可分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评价和事故发生后果的严重性评价两部分,对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其危险程度。
④危险是否可承受,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组织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其界定范围。
(3)危险控制??通过危害识别、危险评价后,对各类危险源制定预防性措施。在危险控制策划中,应将危险控制建立在监督和反馈机制上,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控制措施已按时完成,并针对作业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改进。
要点:
①确定危险源及危险程度的评价。
②考虑现有的(或拟定的)控制措施,对危险产生的可能性及严重性的评估。
③考虑在控制措施一旦失效(或部分失效)时,对危险程度的评估。
④考虑在采取控制措施后对残余危险的可承受性评估。
⑤确定是否需要采用附加或补充的控制措施。
⑥对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足以将危险降至可容许程度进行评估。
3.3防止全厂停电的反事故措施
我公司在运用OHSMS标准中的“三危”方法,辨识、评价全厂停电事故危险源及其危险程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详细的“防止全厂停电的反事故措施”,通过实施,有效防止了全厂停电事故。
“防止全厂停电的反事故措施”主要包括下述几方面内容:
(1)组织措施
建立由厂长全面负责的,从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到各生产、安监部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值长、班长、班组成员的层层防全厂停电安全责任制。将厂部安全目标分解到部门和班组,实行重大事故按责任制进行风险责任承担。
(2)安全技术措施
制定了防全厂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从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总调的关系、高压配电装置、继保、运行巡检、新设备投用、电气绝缘监督、继电保护监督、高压开关“五防”监督、电气设备防火封堵、两票三制、防汛防台,到正常和异常运行时的各公用系统的防全厂停电的运行方式等均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3)检查、评价和考核
对防止全厂停电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总结评价和考核:
①结合春、冬季安全大检查进行检查,查岗位责任是否落实,查现场设备和系统是否符合要求,查定期试验、定期切换是否认真执行,查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是否按规定进程执行等。
②制定“厂部防全厂停电安全措施年度检查
表”,记录检查情况,每年总结评讲一次。
③执行情况将列入全厂安全考核范围,由安监部门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4)演习
定期组织防全厂停电事故的反事故演习,提高员工防停电意识和处理事故的技术水平和应变能力。
4结束语
一、工作目标
强化企业职业卫生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依法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安全管理,提高企业职业卫生安全法律意识,提高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卫生监测和有毒有害岗位人员的健康监护率,落实推广“1+3”安全监控体系,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事故发生。
二、工作范围
全县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电子、机械、化工、金属铸造、冶炼、制鞋、制板、纺织、电镀、电池、食品加工、玻璃彩绘、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产生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三、工作内容
以督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
1.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情况;
2.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管理情况;
3.建立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情况;
4.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5.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情况;
6.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7.及时、如实申报存在的职业危害情况;
8.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以及结果公布情况;
9.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情况;
10.设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情况;
11.淘汰落后,采用先进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情况;
12.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配备与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13.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置及报告情况;
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四、组织与分工
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五、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3月)。
各镇(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措施和要求,认真进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书面材料,请于3月30日前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2、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阶段(2013年4月-2013年5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查出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尤其要结合0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完成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职业危害申报。
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指导,定期组织信息交流并编发专项整治情况通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地开展。
3、各地各部门检查督查阶段(2013年6-7月)。
各镇(区、各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2009年全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普查的基础上,对管辖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地检查督查,对其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停产整顿。
各镇(区、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资料于2013年8月20日前报送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4、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检查督查阶段(2013年8-10月)。
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督查。同时,对此次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并将各镇(区、各部门专项整治情况向各级政府进行通报。
5、迎接省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检查阶段(2013年11月)
总结此次专项整治治理效果、典型事例、存在问题等,并形成汇报材料,做好各类基础台帐,迎接省市检查。
六、工作要求
1、健全机制、精心组织。职业危害防治事关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镇(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同时要结合今年国家及省市各级要求全面推行的“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工作(扬安字[2013]4号,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担负起职业危害治理的主体责任,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积极开展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明确治理责任,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治理资金,确保治理效果。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抓好落实。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以及时通报和沟通信息,加强专项整治工作机构之间的经常性联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治理局面,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着力构建职业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信息(Information)一词源自拉丁文information,《辞海》将其定义为通信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消息和信号的具体内容和意义。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义尚未作出,相关学理定义也未能达成统一的标准,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个人信息应当具备特定性特征和可区分性质。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中,个人信息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口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这四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可以在不同的犯罪场合下,获取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用于犯罪,从而导致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因此,通过设定该等四个罪名,可以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
三、侵犯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
(一)非法提供行为是否包括非法散布行为的认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仅表现为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这两种情形。但是现实情况绝非如此,不法分子往往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单、短信、邮件等方式予以非法散布出去,从而导致公民的信息泄露,又被其他不法分子予以利用,给公民及其家人以及其他社会成员造成巨大损失,也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非法散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性己不言而喻,既然非法散布的危害性如此之大,但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客观行为并没有包含非法散布行为,那么笔者要问非法提供行为是否己经包含了非法散布的情况。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提供的含义中并不包含有非法散布的意思,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就非法提供作进一步的立法解释,从立法之初来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条文时都是经过了严格的遣词造句,法律用词的含义是明确、唯一的,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因此,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律职业人不能随意进行解释,即不能扩大化解释,也不能限制化解释,否则,会造成法律的不稳定性,有违刑法设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出现类推使用的现象,不利于刑法的稳定性。对此观点,笔者认为不妥,从提供和散布的对象上分析,虽然被提供的对象是明确的、固定的,被散布的对象是不明确的、不固定的,但是本质上都是由信息的持有者向未持有者传递信息,从而使得未持有者也获得了该信息:从提供和散布的危害性上分析,两者都具有社会危害性,提供所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具体和快捷,而且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概率往往比较大,散布所造成的危害性则不为那么具体和快捷,散布出去不一定会造成社会危害性,往往具有一定的偶发性,因此,笔者认为其实提供一词含有散布一词的含义,无非提供的对象是明确,而散布的对象是不明确,不能因为散布的对象不明确而否认散布也有提供的含义,因此不法分子将公民个人信息予以散布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二)非法使用获取的个人信息行为性质的认定
法律之所以规定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不法行为入罪化,其原因在于公民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获取后将用于刑事犯罪,诸如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等,给公民个人甚至整个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将会造成巨大的伤害,故此,才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新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那么,笔者在此要问国家机关或者金融、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仅仅只是非法使用该信息,不存在出售和非法提供的情形时,能否构成犯罪?当然,前述人员将在履行职务时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犯罪情形,固然构成其他犯罪,笔者在此要问的是,这些工作人员使用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但是没有构成其他犯罪时,该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该行为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该社会危险性甚至可能会超过出售和非法提供所造成的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将非法使用获取的个人信息纳入法律所禁止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该漏洞,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