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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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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河涌;水质污染;污染整治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flow of the city by water pollution the cause analysis, combined with the flow form sec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flow of the pollution control difficulty,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city the flow characteristics, simply introduced the flow of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engineering measures.

Keywords: city river flood; Water pollution; Pollution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X1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工业迅速兴起,南方地区城市河涌水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河涌水体的污染使得原有调蓄和景观功能衰退甚至彻底丧失,使得水体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并严重威胁水域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因此,探讨有效治理河涌水污染技术意义重大。本文将对城市河涌水污染的成因进行分析,简单介绍城市河涌断面的形式,探讨污染河涌整治的难点所在,同时探讨河涌水污染整治的可行性方案。

1.城市河涌污染成因分析

1.1污染物质的排放

城市人口的增长,导致用水量的剧增,随之产生了大量的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主要是通过市政污水管道进行收集和转输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完善的市政管网建设,且基本实现雨污水分流的地区可以有效的防止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河道。但是在我国绝大多数城市,市政管网的建设并不完善,且大多数地区特别是老城区并不能实现雨污水分流,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根本达不到要求。这样使得大量的生活污水通过合流制管网直接排入河道。从而引起河涌水质恶化,造成河涌水质发黑发臭的严重后果。

同时,由于城市河道流经区域复杂,有些民居及厂房更是沿河而建,个别沿河的居民和单位组织,缺少环境保护意识,随意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部分河段处于较偏僻地区,有些个人及单位偷倒建筑垃圾现象严重,这些问题长久以来都容易造成河道淤积,水质恶化。同时,雨水对城市固体垃圾的冲刷,特别是初期降雨夹杂了大量的尘粒等杂质导致大量污染物流入河道。

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工业生产的污水和废水大量排放。一般来说,大多数的工业企业都有自建的小型污水处理站,可对生产污废水进行初步处理并达到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排放标准。但是由于生产污废水的处理成本较高,若监管不严格时,仍然会有部分工业企业将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城市河道,从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于工业企业产生的污废水量巨大,且水质污染成分复杂,集中排放会对河道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救的严重破坏。

1.2河涌自净能力降低及丧失

河涌的流量、流速等水动力条件以及河涌内生物的适度生长决定了自净能力的大小。由于河道的自然淤积,人为垃圾的倾倒导致水动力条件不断恶化,河床底不断变高,水深降低,水的流速减缓,再加上人为填塞,使得河床淤积问题严重。河涌内的漂浮物诸如垃圾及富营养化引起的大量水生植物与河底淤泥连成一片,导致河道水流不畅,从而大大降低了河涌的自净能力。

由于河涌水的污染,部分河道内水质发黑发臭,河道水生生态系统遭到灭顶之灾,城市河道中原有的水生物,比如鱼、虾、水草等无法生存,导致河道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导致水体的自净能力下降。

2.城市河涌断面形式简介

2.1盖板式河涌

盖板式河涌是直接在河涌上建造混凝土盖板,把自然河道变成地下排水渠道,类似排水箱涵。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受污染的河涌由于治理难度大,治理周期长,且受污染的河涌水体发出的臭味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在这样的条件下,最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给河涌盖上盖板。这种方式能够快速的解决污染水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但并未解决河涌水体污染的本质问题,且加大了后期河涌的水质监测难度,排入河涌中的管道也不易发现,增加了后期截污管道工程建设的难度。

2.2开敞式河涌

开敞式河涌水体外露,形成贴近自然的水体景观,但其平面和断面的设计依旧是非自然化的设计。设计时多采用透水性差的砌石挡块砌筑成矩形或梯形断面,亲水性较差。开敞式河涌要有良好的景观效果,必须控制好河涌水质,因此多建于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的区域,且市政管道建设和监管较完善的区域。

图1:常见开敞式河涌断面

2.3休闲式河岸河涌

城市河道是城市稀有的水体景观,亲水、休闲型河涌,在满足景观要求的基础上也极大的满足了人民休闲娱乐的需求。亲水、休闲型河涌设计应具有人性化的设计理念。在保证实现排洪调蓄功能的前提下,同时也考虑亲水和休闲性。河涌断面多采用梯形混合型断面。常见的断面形式见图2。

图2:常见亲水平台河涌断面

3.污染河涌整治的难点所在

3.1水质污染后处理困难

城市河涌水体水质一旦遭受污染后很难重新修复。因为城市河涌水体生态系统非常脆弱,河涌自净能力小,河涌水体补水来源单一。这些都导致河涌水体水质污染后自然修复困难。污染的水体会对附近的居民生活环境,河涌生态环境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3.2截污管道建设困难

截污管道建设是整治污染河涌工作中比较常见及有效的措施,在污染河涌的整治工作中,截污管道的建设比较困难。截污管道建设的周边环境对截污管道建设影响很大,有些居民及厂房直接修建在河涌岸边,截污管道敷设基本没有位置;且修建截污管道有时会改变河涌的断面形式,需和水务部门进行沟通。在截污管道的建设过程中,管道铺设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工程实施过程中对交通的影响,工程工作面有限等,这些都是截污管道建设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4.河涌水污染整治可行性方案介绍

城市河涌整治的目的是消除污染水体的黑臭现象,改善河涌的水质,恢复水质功能,改善河涌水体的景观效果,建立新的生态平衡。下文主要介绍目前国内常见的治理河涌污染的方案,并结合我院在佛山地区的工程实例简单介绍比较可行的河涌污染整治方案。

4.1水生植物修复技术

自然河道拥有较强的自净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自然河道拥有较多的水生植物。常见的水生植物有芦苇、菖蒲、香蒲等,大部分的水生高等植物都有发达的根系,能够吸收利用水体中的营养物质和有害物质,根系中众多的微生物也能有效去除水体中的有机物质。水生植物修复技术是一种生态修复技术,治理成本较低。因为水生植物本身具有观赏性,种植水生植物的同时也美化了水体景观。但水生植物在污染物浓度很大的情况下不易成活,且水生植物具有季节生长的特性,因此该项技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点源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C9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2-02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世界范围内广泛采用的控制水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引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并在很多地市开展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部分省市,如上海、江苏,在试点的基础上,还将其纳入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之中。但我国的水污染状况依然严峻,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自身承载能力。2010年全国七大水系监测断面中Ⅳ类及以下水质占40.1%,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

一、法律依据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指具有法定环境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提出的水污染物排放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允许其从事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活动并对此项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的制度。该制度的核心是将排污者应执行的有关国家环境保护的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技术规范的内容有针对性、具体集中地规定在每个排污许可证上,要求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否则即属违法。我国在1987年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颁布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申报登记,确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监督与管理制度。该《办法》是早期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施的主要法律,今已废除。1995年,国务院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14条规定“在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控制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2000年国务院了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另一个主要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由于未规定具体的实施机制,该条规定实际上成为一纸空文。2001年国家环保局的《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特定水域必须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该条文只是原则规范,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都未出台相应规定,因此该条文的执行力也大打折扣。

由上述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得知我国水污染物排污许可的法律依据可以归纳为:第一层次法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层次地方规章:《上海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环境保护条例》。我们不难看出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尴尬的法律地位,作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它的产生必须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纵观我国《环境保护法》却并未发现关于“排污许可”的只言片语,仅仅在第27条规定了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的申报登记制度,但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比申报登记制度更为严格的对水环境进行科学化、目标化和定量化管理的一种制度。

二、适用范围

我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规范对象包括“污染源”“水体”“污染物”三个要素。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对“污染源”“水体”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虽没有明确“点源”的概念,但规定应当取得水污染物排放许可的污染源包括: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事业单位,排放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水体”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这些规定扩大了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为在全国全面推行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确定了原则规范。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可知我国实践中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主要是以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为基础,仅仅适用“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因此,可知我国实行的是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这些重点区域包括三河(淮河、海河、辽河)、三湖(太湖、巢湖、滇池)、两区(酸雨控制区、SO2控制区)、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也就是“33211”地区。而何为水污染物,“十一五”期间国家重点控制的水污染物主要是COD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如大肠菌、石油、汞、镉、铅、砷等)。但是,《水污染防治法》在29条至33条列举了“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故此类工业固体废弃物已经被禁止向水体排放。

综上所述,我国的水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仅仅适用于重点流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域内的排污单位。这种仅限定于特定水域特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框架下的排放许可制度,忽略了“水文活动”的系统性、循环性,是一种典型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环境管理理念。事实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不只是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因此,进一步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变得十分重要。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合理规划城乡建设和工业布局,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措施,使地表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卫生、国土资源、建设、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规划的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并采取经济、技术政策措施,保证水污染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量负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分水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必须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对省界和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跨县的地表水体出境断面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地表水体水环境质量的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状况公报,每季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的公报。

第九条 向水体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省辖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应当执行国务院批准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的排污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前向原申报登记的机关变更申报登记。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对排污单位申报登记的排污事项进行严格的审核。排污单位不得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排污事项。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省水利和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每个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的时限要求。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和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将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该建设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内,排污总量控制指标已满的县级行政区新建、扩建项目的,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削减已有污染源的排污总量,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方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水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建设,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鼓励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禁止新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印染、染料、电镀、制革、选金、炼油、农药、炼硫、炼汞、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制浆造纸、酿造大中型企业;确需建设的,必须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未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限期治理。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个体工商户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定期报告治理进度,并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禁止偷排超标准废水。

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并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省内入海河流的监督管理,控制本行政区出境断面的排污总量,保证入海河流水质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的指标。

第二十五条 采用氧化塘处理污水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含磷洗涤用品的生产和销售,淘汰含磷洗涤用品。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化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使用规定。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饮用水源保护的技术要求提出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体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作为二级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显的地理界限,设置永久性的标志。

第三十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三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发展生态农业,防止对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三十二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源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禁止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

第三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地下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并采取措施,保证所供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的规定。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单位供水质量的监督,保障人体健康。

第五章 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综合治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中水利用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城市排水管网。

第三十六条 新建和条件允许的已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时设置污水回收利用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三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排放的废水,在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之前应当达到国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对含有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必须由排污单位单独进行处理,达到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加强排放污水水质的检测,保证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九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报或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除追缴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以应当缴纳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建设属于严格控制的项目的,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建设项目的停止建设或者生产和使用,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决定;责令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四十三条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除责令限量排放污染物,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并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或者关闭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四十四条 排污单位偷排超标准废水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第四十五条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万元;对造成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禽畜、网箱围网养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及污水处理费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滥用职权,干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水污染的成因人类生产活动造成的水体污染中,工业引起的水体污染最严重。如工业废水,它含污染物多,成分复杂,不仅在水中不易净化,而且处理也比较困难。工业废水,是工业污染引起水体污染的最重要的原因。它占工业排出的污染物的大部分。工业废水所含的污染物因工厂种类不同而千差万别,即使是同类工厂,生产过程不同,其所含污染物的质和量也不一样。工业除了排出的废水直接注入水体引起污染外,固体废物和废气也会污染水体。

农业污染首先是由于耕作或开荒使土地表面疏松,在土壤和地形还未稳定时降雨,大量泥沙流入水中,增加水中的悬浮物。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做好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用三年时间使渭河水质变清和《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4年)》文件精神,结合市渭河流域污染防治-2014年目标责任和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目标

1、2014年底渭河流域水质控制目标

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段水质基本达到Ⅳ类(即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实现水质基本变清。

2、2014年底在上游水质达到控制目标的前提下,渭河干流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胭脂河按照新区规划确定的功能区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严把项目准入

严格项目准入,坚决杜绝不符合产业政策和高污染企业落户,禁止审批印染、造纸、果汁等高耗水、高排污项目以及污染严重的化工企业。

(二)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

坚决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污染企业;淘汰工艺落后、耗水高、难治理的企业;对无能力进行污染治理、达标无望的排污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停产多年的造纸完善相关关闭文件,年年底完成关闭工作。

(三)抓好工业污染防治和管理

在不断加强污染源监管的同时,积极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对已完成污水升级改造工程的兴包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废水深度处理、提标改造工程、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综合废水治理工程、市晁庄实业公司屠宰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工程,年月30号完成验收;督促华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4月开工建设污水升级改造工程,力争年月底完成进行调试运行。对新建、扩建涉水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对不能按照《黄河流域(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治理,挂牌督办。

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除磷脱氮提标改工程已进入调试运行,力争年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二期工程正在与投资方洽谈,力争年4月开工建设。2014年6月建成投入调试运行。

(四)加强畜禽养殖监管,切实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加大配方施肥推广力度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减少不合理施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示范推广发酵床养猪技术,降低养殖过程中污染物排放和单位能耗。实施农村沼气工程、有机肥加工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重点解决畜禽粪便污染带来的环境问题,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市星光良种猪繁养殖有限公司生猪养殖,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建成营运,年6月完成项目验收;市赵村桑园兴农奶牛养殖场粪便和秸秆无害化加工工程目前正在可研和环评阶段,力争2013年5月开工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摸清底子。为保证渭河三年变清行动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渭河三年变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动工作会议,全面传达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渭河段三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同时,组织骨干技术人员力量,深入企业和沿渭镇办,进行拉网式排查,彻底摸清查实全市水质排放达标现状,掌握第一手资料,为渭河水质治理提供详实可靠依据,确保水污染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二是强化源头治理,严控污染增量。严格落实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源头防治”制度,坚决杜绝“两高一资”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落户,切实做到增产不增污。按照“财政投入、市场运作、社会融资”等资金运作模式,积极督促企业大力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确保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力加快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程,大力推行农村垃圾规范化处置,积极实施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有效遏制农村水质污染。

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一、制定《流域某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年初,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0)》要求,我处组织制订了《流域某江段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并经市政府同意印发。“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流域综合整治、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五项工程,强化水污染防控工作,确保流域水环境质量有较大改善。同时,经过我处大量的调查摸底,健全了我市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库。国家规划,积极配合省、市发改委,将某气化厂等9个点源治理项目、朱顺屯等3个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及文昌三期等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报国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目前我市三大类24个项目已纳入国家流域治理规划中,总投资约22.5亿元,争取国债支持6亿余元。

二、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经调查,全市共有35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目前,依兰、方正等县已经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界工作,已报我处备案,其他各区、县(市)正在按要求进行划界工作。

(二)组织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进行整顿。四方台、朱顺屯两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放牧点已被取缔,已对较大的度假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目前度假村已确立治理方案,较小的度假村由道理区政府负责马上搬迁;程家岗垃圾处理场的整治方案正在进一步论证之中。西泉眼确定了21家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其中在坝里的11家餐饮服务单位已确定了集中治理方案,现正在落实资金;坝外的6家单位限期治理,其余的4家单位计划搬迁。磨盘山已形成了向市政府的汇报材料。

(三)继续开展湖库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宾县环保局多次组织有关部门及二龙山湖库内的单位去吉林市松花湖进行调研考察,并最终确定了由吉林市环科院负责对二龙山13家企业进行治理,目前正在制定治理计划。道里区正在组织对太平湖内的单位进行调查,7月初能够完成。

(四)组织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朱顺屯、四方台饮用水源地、西泉眼水库、磨盘山水库等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共落实了1.24亿的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一)继续抓好限期治理工作,巩固和提高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水平。年初以来,我们确定了包括某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某华尔化工有限公司、蓝星集团某分公司、中石油某分公司等100家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并依法对某气化厂、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等超标、不稳定达标排放废水的32家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其在期限内限产、限排,安装、改造或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同时,我们对哈航集团等50余家重点工业企业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限期改造除尘器、型煤炉及清洁洁能源,实现烟尘达标排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

(二)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的煤堆、灰仓等集中堆放场所扬尘防护设施建设。目前,哈药、哈啤、世一堂等灰棚建设工程已完成;哈热电厂已将粉煤灰储灰场建设工程列入机组扩建项目及除尘系统改造的整体规划中,并确定治理方案,报总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开工建设;哈航厂外道线灰场已确定治理方案,正待集团审核通过后开工建设。其它企业灰棚、煤棚建设工程正在实施中。

(三)在医药、化工企业中开展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年初,我处组织22家市直管医药、化工行业企业召开工作会议,部署了环境行为评价试点工作,各企业已启动该试点工作。下步,我们将组织有关区县市环保局及相关企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技术工作培训班。

(四)在流域及重点工业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处负责组织对流域、重点企业开展了两次大规模环境隐患排查工作。3月13日至17日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组织市安全、城管、水务、供排水等部门成立了三个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集中力量深入到各区、县(市)和有关企业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77家存在问题的单位4月14日至4月26日,为进一步落实华建敏国务委员在我省考察批示精神,根据省委常委、市委书记杜宇新同志部署,我们组织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前阶段排查出存在隐患单位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对化工、制药、电镀等210家企业进行了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问题的3家单位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这两次排查工作,仅全市环保系统就出动1500余人次,检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35处,排查企业近千家。对存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不完善等环境安全隐患的80家企业提出了限期整改意见,对存在违法行为企业分别予以了处罚、限期治理。目前已有40余家单位已完成环境应急预案制订、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应急设施建设等整改工作。其它的正在整改之中,我处将加大督办检查力度,确保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单位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