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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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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原则

水污染防治原则范文第1篇

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和2007年的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广泛关注。就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而言,《水污染防治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但是以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实践观之,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及相关制度不完善是主因。鉴于此,从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现状为出发点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及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在借鉴英国泰晤士河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

流域跨界水污染;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制度;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08017102

1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显著。2007年的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广泛关注。

太湖是我国的第三大淡水湖,位于浙江省和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临无锡,南滨湖州,西接宜兴,东临苏州。2007年5月29日,太湖水污染事件爆发,无锡市发生了饮用水危机。5月28日,据无锡市南泉水源厂的工人表示,从太湖引来的水中的溶解氧含量于当天晚上就开始下降了,太湖无锡水域水体大面积发黑、发臭。5月29日,政府开始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到六月份初,蓝藻事件带来的影响才逐渐消除。

若对2007年这起太湖流域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的分析,便能看到我国对流域水资源的管理以及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等方面均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我国的流域管理,相关部门仍是不能明确把握流域与区域之间的关系。在实际管理中,相关部门未能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两种管理模式相结合,不能很好地调动流域和区域两方面的积极性;在立法方面,重视实体性的立法而忽视程序性立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一长一短”,造成了实体性立法不能发挥功效的局面

为贯彻对流域水资源进行全面的保护以及对流域跨界水污染进行预防的理念,应该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立法现状进行全面的分析以及对不完善之处进行修补,需要思考这些问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的不完善之处?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完善相关立法的缺陷及提高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效果的对策又有哪些?

2我国关于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

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较为贴切的方法是以两个不同的角度作为出发点,其一是将现阶段的法律体系、制度与过去的法律体系、制度进行比较,其二是对我国现阶段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情况加以考察。通过这两个角度可以较为清晰、透彻的了解立法基本现状及其实效。

为应对日益严重的水污染问题,1996年我国修订实施了水污染防治法。进入21世纪后,我国在立法层面上对于水资源的保护更上一层楼。第一,立法目的和原则规定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使得其更加的鲜明;第二,从内容上看,我国不断地完善法律体系缺陷,继而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环境保护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三,从管理体制上看,相关部门根据流域的特点,提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我国的流域水资源进行了较具特色的管理,且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归纳而言,立法对水污染防治机制的完善起着重要的作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体制的完善对水污染防治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尤为重要。

虽然我国在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水污染仍较为严重。第一,相关管理体制仍存不合理之处,流域管理机构缺少“硬性”职权,只具备“软实力”;第二,在法律体系层面上,我国紧缺在刑法上对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进行管理的法律条文,使得进入刑法领域的流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第三,制度的不完善较为明显,首先是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其次就是制度执行机制不完善。

归纳而言,我国较之过去的立法有“质”上的进步,但是立法上的完善不是能一蹴而就的,现阶段立法仍存在很多急需完善的地方,若忽视这些不完善的“点”和“面”,这些“不完善”将严重阻碍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所以就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现状而言,我国在流立法上较之20世纪90年代的立法来说的的确确是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但是较之于水污染的现状来看,我国立法完善的脚步仍没有跟上水污染逐步加重的速度,以至于水污染的治理仍难以在实质上取得成效。

3我国对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

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在上述已略有介绍。将我国的立法现状与相关部门的执法管理、水污染防治效率以及其他层面相结合进行分析,可以清晰看到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的不足之处。

3.1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在水污染突发事件频发的近几年,存在一种怪现象,即我国对水污染事件责任人的刑事制裁方面的法律严重缺位。据国家环保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水污染突发事件呈与日俱增的势态,但是进入司法领域的水污染事件却很少,加上我国刑法对这一层面所涉程度较浅,导致以犯罪的名义进入司法程序的水污染事件少之又少。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的5名检察官写出了长达5万余字的课题调研报告。他们认为:“刑法的立法现状与我国将水当成‘重要的具有战略意义的物质元素’的地位很不相称。”

3.2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第一,我国对水污预防和水污染治理的做法,有主次颠倒之嫌。《我国水污染防治》规定,水污染防治应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然而实际情况却与此前所提规定大相径庭。较多水污染突发事件在水污染预防阶段的人力、物力投入较造成水污染事件后的人力、物力投入相比可谓是冰山一角。这一现象的产生仍要归因于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若是在水污染产生之前加大水污染预防的力度,如持续有效地对企业的排污进行管制与监督、真正意义上推行污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那么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出现的概率必定会大大降低。

第二,我国对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缺乏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管理、重点水体总量控制、水污染限期治理以及其他基本制度。相对于外国而言,我国目前水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不健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实施仅限于重点水体,对于小打小闹的企业排污并没有严格的进行监督以及其他之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因此我国需要从流域跨界水污染的现状出发,对我国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

3.3中国流域跨境水污染防治立法技术存在不科学之处

对于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立法,总体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但是在立法技术上的表现来看,我国立法技术仍出于较低水平,立法技术不科学,使得水污染问题的处理以及预防的效果都被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与国外的立法技术进行比较不难发现我国的立法技术存在着较多不完善之处。首先是立法技术上存在着缺乏公众参与的问题,公众参与往往能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提高公众参与程度能够使得对水污染问题的解析更加透彻。第二是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地方立法质量比较低。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分别从实际情况出发实施颁布了各式各样的地方性法规等,但是这些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往往不能从流域的整体性出发对流域水污染起到防治的作用,使得水污染的防治效果不佳。

4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我国流域跨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其不足之处的论述以及对松花江事件和太湖流域水污染事件的了解,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急需相应的法律对策来应对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层面的缺陷,使水污染突发事件频发这一现象得到控制。

第一,完善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是“有法可依”的需要。上述对刑事立法严重缺失为例说明,我国对于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上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应该更加具体的增设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时在承担责任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促进我国解决“跨界水污染问题难以进入刑事领域”的怪现象。现阶段我国以《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为核心。但是仍是停留在这一单薄的立法体系上尚不能有效的处理所有水污染防治问题。所以我国应该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现状和需要,建立健全的流域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这是遏制我国流域水污染恶化的一个基本对策。第二,提高立法上的主动性。《水污染防治法》的最新修订是在近几年层出不穷的重大水污染突发事件导致饮用水危机的背景下提出的。往往水污染问题的产生能够使得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出现,采用这种“水污染进”则“法律进”,“水污染停”则“法律停”的现象实为不合理。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的立法机关在立法上应该放长眼光,既能对已经出现的跨界水污染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第三,合理完善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在水污染防治中不难看到这种情况:各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忽视整体利益,在水资源保护实践中互相推脱,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职责。为应对此种情况,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机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立法层面上对各部门给予明确的职责,充分调动各大流域管理机构的积极性,一改以往流域管理机构只被赋予“软职能”的消极被动局面,使得这些作为派出机构的流域管理机构能够发挥其真正的职能,从整体上提高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执行水平。第四,须在立法上规定:流域作为一个独立整体的对象。其因在于分割了流域的整体性势必会导致流域的管理出现混乱的局面,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如几个区域之间就跨界流域水污染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能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情况,使水污染问题的及时解决遭到阻碍。为防止流域水污染进一步的加剧,我国应该采取立法的形式确定流域的整体管理,不然很难对流域的水环境状况进行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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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明玉.我国水污染防治立法现状与创新研究[D].北京:北京地质大学,2009.

水污染防治原则范文第2篇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impacts of water pollution issues of cities in Jiangsu Province,by sysmatically analyzing cause of water pollution,this paper put up countermeasures to prevent water pollution and secure city water supply safety thus to enhance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methods including pre-alarming, adjusting ecomoic and industry structure,planning, setting up pollution emission right system, setting up upstream and downstrem linkage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establishing minds of saving water and preventing pollution.

关键词:城市 水污染 事件 起因 对策建议

Keywords: citywater pollutionseventscausecounterparts

作者简介:申鹏(1990-),男,江苏姜堰,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热能与动力专业本科生。

一、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急剧增加,排污量也随之增加,导致城市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污染事件等现象发生。水污染事件[1-4]是指含有高浓度污染物的液体或者固体突然进入水体,使某一水域的水体遭受污染从而降低或失去使用功能并产生严重危害的现象。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影响因素众多,包括工业废水排放、有毒物质泄漏、二次供水过程中引起的污染等人为因素,以及水灾、地震、干旱和战争中化学、生物武器造成的污染等自然因素。这些影响因素通过地表径流、污染物沉降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源,从而影响城市河流生态系统,并进一步威胁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江苏省位于长三角地区,是以工业发展为主,支撑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产业结构布局。近几年来,江苏省城市水污染事件逐渐增多,严重威胁到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水污染起因探析

2.1 江苏省城市水污染事件

2.1.1 水污染事件概述

江苏省城市近年来出现的水污染事件概况如表1所示。

2.1.2 水污染事件的社会经济影响剖析

根据表1所示实例及相关资料可知,水污染事件对城市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5]:

(1)威胁城市居民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城市供水源地受污,导致城市自来水水质下降甚至断供,居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污染的水体中含有有害物质,易引发致癌、致畸、致突变,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威胁生命健康。

(2)破坏城市河流生态系统。水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强度很大,往往造成一定区域的生态失衡,有的甚至造成长期的危害,致使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3)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水污染事件给城市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水体严重受污,未达到工农业的用水水质要求,影响工业生产,农业灌溉,进而影响工农业产值。水产养殖业和河流观光旅游也因为水质恶化而到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治理水污染、恢复生态环境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4)引发社会纠纷。水污染事件导致自来水不能正常饮用,销售商借机哄抬矿泉水等饮用水物价,易引起社会混乱。上下游跨界水污染事件往往导致下游地区经济和生态受损,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撑,上下游地区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因各自利益难以达成协商一致,易引发官司纠纷和冲突。

2.2 城市水污染起因的多视角探析

导致城市水污染的影响因素众多,主要是由于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过程中随意排放废污水等人为因素造成。人为大量排放污染物,缺乏对污染物的严格控制和监管,未及时达标处理污染物,是导致城市水污染存在的根源。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水污染起因进行多视角探析。

(1)城市大量污染物的排放。一方面,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所产生的大量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源源不断地排入河流,此外,较多的悬浮固体、病毒和细菌伴随着地表雨水径流汇入河流,导致水体受污,水质下降。另一方面,污染物未及时处理,产生累计效应,导致水体富营养化,藻类暴发,进一步导致水环境恶化。

(2)上游城市污水下泄带来大量污染。上游城市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直接开闸下泄到下游城市所在地区。若短时间内大量污染物侵入到下游地区自来水取水口,极易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发生。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制薄弱。由于目前排污权总量控制的相关政策未得到严格规范地实施,造成相关工业企业的排污权总量控制缺乏保障制度。另外,尚缺乏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依据,实践之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及不断变化等诸多问题,不少企业为了利益,存在偷排污水行为。

(4)水污染治理不到位。由于受资金缺口制约,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难以保证正常运行。部分污水得不到处理而直接排入江河,部分污水处理厂能力闲置,或因管网雨污合流影响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等一系列问题。

(5)水污染多头管理造成监管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众多,主要包括环保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渔业部门,以及江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造成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水污染监管缺位。

三、城市水污染防治的对策建议

城市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出现,暴露出体制、机制、管理、技术以及基础工作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在接连不断的停水警报声中,水污染应急预案在很多地区相继出台。然而,应急只能是在事发之后,却并非治本之道。只有解除污染威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从而为防治城市水污染提供有利的保障。

3.1 建立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城市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应主要着眼于对城市供水水质的预防跟踪、紧急通报和应急监测,及时掌握重点企业、重点敏感地带、河段等的污染隐患情况,建立详细的档案[6],实行旬测旬报制度,及时跟踪。做好水质监测人员培训、仪器设备装备和技术储备,按照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进行水质监测,重点污染源要立即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做到事前有预防,事后有跟踪。

3.2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布局

城市应结合自身的区位优势和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城市发展定位,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布局。鼓励节水型、高技术、污染少的企业发展,对于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的企业要坚决关停。按照城市环境功能分区及土地利用方式的生态要求,建立完善的工业生产地域综合体,使工业生产与环境能够协调发展。

3.3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规划

做好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拆除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规划并建设完善的雨、污网水系统。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制,督促其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带动治污工作的深入开展。

3.4推进排污费征收制度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各省市制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大力推进排污费征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在能够补偿环境治理的成本的基础上,一方面使治污企业能够盈利,另一方面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加强组织领导及资金监管,切实抓好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三个环节的工作。

3.5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实现环境容量高效率配置,有效控制污染。政府应根据城市的环境功能、环境容量大小、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条件、城乡规划等诸方面条件,科学地对城市排污指标进行优化分配,然后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调节,以待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政府要在重点污染源建立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监督管理系统,努力提高维护和管理排污权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能力。

3.6 建立上下游联动防范机制和污染赔偿机制

因流域的整体性和人为行政区划分割间的矛盾、排污的外部不经济性,地方政府在无强制力协调解决环境问题的博弈中上下游地区难以合作,在跨行政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中效率低下[7]。对此,同一流域跨界的上下游地区应合理布置沿河岸产业结构,上游城市应制定相应的流域水环境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建立与下游城市的联动防范机制和污染赔偿机制,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减少和避免下游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

3.7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提高节水防污意识

加强并促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以价格杠杆推进工业和生活节水,以项目建设推进农业节水,鼓励积极提高污水回用率,保护地下水资源,全力推广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采取各种措施以达到污水减排目的,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保护环境和水资源的重要性,加大节水防污思想的宣传力度,加强科学普及工作,以丰富多彩的形式普及节水防污知识,提高城市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节水防污意识。

四、 结语

江苏省城市近年来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的生存发展敲响了环保的警钟。本文通过多视角的系统分析,对江苏省城市近年来出现的水污染事件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水污染起因进行多方面探讨,并从诸多方面提出了防治城市水污染的相关对策和建议,从而为保障城市安全供水,加快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提供有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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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郝冬亮,张晓博,肖曲.城市水污染现状[J].科技风,2008.3:98

水污染防治原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污染;中小城市;治理

中图分类号: X131.2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发展以及人口数量的不断膨胀,我国面临的水污染形势日益严峻,部分地区水质甚至出现持续恶化的状况,尤其是正处发展中的中小城市,其水质污染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水是生命之源,因此,要稳步提高我国中小城市的供水水质,应进一步理顺完善中小城市供水管理机制和监测体系,深化治理,强化管理,加强水源地保护,建立提升中小城市供水水质的长效机制。本文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在了解中小城市水污染的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小城市水污染预防重点,并探讨了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策略。

中小城市水污染的特征

中小城市污水是不同于大城市及农村的另一种类型,具有点多、面广、量小、集中等特点。研究中小城市水污染预防及防治的对策,首先应了解中小城市水污染的特征:

1、多污染源

为了解决水体污染,首先要了解水体污染源及其分类,才能从根本和源头减少或控制水污染。近年来,我国众多中小城市抓住超大城市产业转移的机遇,因地制宜加快发展,一些工、农业厂矿、设施迅速崛起,工、农业废水成为重要的污染源。加之中小城市人口的增多,生活污水的排放总量亦不断增长,成为中小城市水污染的重要因素。

2、地下水污染严重

目前,全国地下淡水天然资源多年平均为八千八百多亿立方米,约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与战略问题研究显示,全国约有一半中小城市市区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地下水水质呈下降趋势。

3、水化学异常明显

水化学主要说明酸碱平衡、络合平衡、碳酸和碳酸盐平衡、氧化和还原、沉淀和溶解等,通过对中小城市水化学的调查发现,众多中小城市的水化学异常明显,表明中小城市水污染已较为严重。

二、中小城市水污染预防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在水污染的预防工作中,应当以源头减污降耗为重点,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各种预防方法减少水污染。

2.1工业废水污染预防

高耗能企业及工业园区的废水污染预防是中小城市水污染预防工作的一个重点。在预防措施上可根据流域自然汇水特征与行政管理需求,建立以控制单元为单位的排放补偿制度,并根据不同控制单元类型,对新建工业项目实施严格的水污染排放制度安排。即新建工业项目如涉及污水排放,必须要先通过关停、治理等手段,在腾挪出一倍或多倍的排放指标后方能获得批准。这样,采取以对污染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的程度。

2.2生活废水污染预防

在生活废水污染的预防中,应创新为手段,以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污水污染预防。首先,全面建设生活污水处理管网工程,并对污水管网进一步优化完善,减轻污水排放对周围水体造成的污染,提高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其次,加强执法和监督,保证水体四周区域内小区、饭店等污染源产生的生活污水必须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最后,对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垃圾进行统一规划,对离城区较近的石扶村、沙田村参照城区的管理模式,先由村定点收集垃圾,再运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进行统一处理;对大水河、沙田河流域较为集中的村庄污水,可以通过建小型生态污水处理中心的方式来解决;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则通过开展简易化、成本低的模式进行处理,以此达到避免污水直接排入河流和水库中的目的。

2.3农业水污染预防

农业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农药,二是化肥。在农业水污染预防措施中,一方面可通过成立测土配方施肥小组,根据土壤肥力和作物生产情况,指导农户使用化肥,减少化肥超量使用,从源头上防治面源污染。并提倡使用高效的、环境友好的化肥,使用清洁、安全、低毒、无害农药。另一方面,加大沼气推广、普及和指导力度,推广“养殖—沼气—种植”的生态农业模式。处理好畜禽养殖业发展和粪便有效处理及利用问题,合理规划养殖加工企业选址布局,督促作坊式小企业改进技术措施、节能减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遏制新的污染源产生。

三、中小城市水污染控制与治理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的总体目标是针对我国中小城市水污染现状,通过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构建我国中小城市水污染控制管理体系和水环境治理技术体系,实现水体主要污染物的管理目标。

3.1水污染的控制手段

首先,政府作为本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水质目标落实到每条河流、每个辖区、每个断面,把治理措施和项目落实到各污染源、排污单位和责任人,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快城市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强化污水排放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监管、监测对比工作。其次,在干流河道、支流河口设置拦污浮球,将进入小清河的垃圾分段拦截。同时,进一步充实前期专门成立的河道垃圾打捞队伍,逐步建立值班加班制度,24小时打捞小清河河道中漂浮的垃圾。最后,以水功能区为基本管理单元,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和保护为核心,城市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切实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定水源地保护区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水源地保护意识,以控制水污染。

3.2水污染的治理

首先,了解、明确污染的现状,建立中小城市水污染源清单,建立污染控制技术体系。针对石化、化工、制药等典型行业,创新有毒有害废水的高效处理的关键技术,支持开展污水高效处理菌剂、生物膜、污泥减量化菌剂等生物制剂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推进污水生物处理高效反应器、废水深度处理和中水回用成套设备研发。其次,市控以上重点工业企业排放口安装污水排放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和视频在线监控装置,实施全天候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强化对流域内污水排放单位监督管理,确保单位生产废水处理达标率达到93%以上。最后,引进水污染EPSB生物生态综合治理技术,采用先进生物治理技术手段,迅速安全的对水体污染物超强降解、消耗,重建生态平衡,实现水体污染长效治理且安全无毒。

四、总结

水是不可替代的自然资源。针对中小城市水污染日益严重的趋势,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措施,加强水质污染管理,以保护水资源。

参考文献:

[1] 颜峰,朱磊. 我国中小城市污水处理的现状分析与对策[J]. 科技信息, 2013,7(02):66-68

水污染防治原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污染;防治;历程

中图分类号:X131.2 文献标识码:A

淮河蚌埠市区段水体污染的现象起始于1979年,由于蚌埠闸的关闭,自1978年8月23日至1979年4月26日连续断流达247天,其间为保证淮南市电厂发电水位,短期由蚌埠闸向上游翻水,在淮河蚌埠市区段老铁桥上游河段水体变黑发臭,实测河流水体中高锰酸盐指数达每升三十余毫克,以淮河水作为水源的城市自来水不仅不能饮用,甚至作为冲洗或房间拖地也会产生异味。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以临时取用防空洞中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华东地区调动区内钻井开采市区范围浅层地下水供城市居民饮水急需。淮河蚌埠市区段水体污染现象是在我国出现河段水体污染较早,且因给城市居民饮用产生突出影响而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自1983年起,由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资源保护办公室牵头,组织由豫、皖、鲁、苏等四省所属淮河流域城市(或地区)环保、水文等部门编制城市河段水污染保护规划。作为淮河蚌埠市区段水体污染防治,也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导下开始了以淮河蚌埠市区段为重点的水体污染治理工作。

蚌埠市初期河段水污染的防治,一方面重点控制涉水工业污染源的预防,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新增污染源,另一方面重视原有工业的污染源废水治理,随1997年淮河流域水污染源达标排放,到2000年“零点行动”,蚌埠市所有工业污染源,尽量是低水平上,但基本都做到了达标排放。在此期间,为保障城市供水水源安全,在蚌埠闸上游约2km处河段建设第三水厂,且随之扩建,关闭了处于蚌埠闸下游约2km第一水厂和蚌埠闸下游约5km第二水厂;在胜利路南侧由八里沟到席家沟实施“污水截流”工程。

在长达20余年过程中,淮河蚌埠市区段受上游来水和蚌埠市城市污水的影响,每逢枯水期(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多出现河段水体污染现象,河段水质类别为轻度(Ⅲ)、中度(Ⅴ类)1~2个月,甚至是重度(劣Ⅴ类)数天~1个月污染。即使作为蚌埠市主要供水水源(淮河蚌埠闸上游)河段也因上游支流(其中颖河较为突出)蓄集的所谓污水团下泄而出现短期(数天至数月)污染现象。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从城市定量考核需要,开始重视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的治理,蚌埠市在淮河干流市区南侧,相继建成第一污水处理厂(位于席家沟两侧)和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新铁桥东侧),到2008年,市区南岸原有的5个城市污水排入淮河干流的排污口(分别是八里沟排污口、3号码头排污口、1号码头排污口、交通路排污口和龙子河排污口)的直排污水全部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淮河干流,结束了长达几十年的蚌埠市城市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淮河干流的状况,自2009年以来,淮河蚌埠市区段基本能保持在符合Ⅲ类水体的目标要求。

城市河段水污染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在所处流域的范围仅仅是一个子系统。而一个城市的水污染防治系统,又可分污染源子系统、输水工程子系统和城市污水处理子系统。作为某个城市,应在所属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下,根据所处位置自然和社会条件,在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下,通过长期不断的努力,循序渐进地开展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水源是城市发展在河段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蚌埠市虽几易城市水源位置,采取天河作用应急水源以及期望开发新的城市水源作出努力。城市水源保护仍是重中之重,新安江安徽段和浙江段试点的生态补偿机制为调节上下游河段城市水污染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可借鉴作为解决保护蚌埠市水源的机制。

对于城市工业水污染源的治理,从2009年起,鉴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成运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范围内的企业相继要求从原执行的一级排放标准,更改为执行三级排放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可避免重复处理、降低成本。蚌埠市政府对位于市区的敏感工业污染源要求“撤市进园”,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要求。但应注意一类污染物和不可降解污染物的严格管理。这不仅是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要求,还是在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可持续利用上的要求。

输水工程(指输送城市污水工程)是河段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子系统,其特点是投资小、见效快。仅把其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工程是不够的,应把其作为在控制水污染子系统,不仅在收集城市污水汇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发挥作用,在输出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综合利用方面也应引起重视。合肥市拟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作为汽车冲洗水,其面临的问题之一也包括处理后出水管道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城市河段水污染治理的必不可少的工程内容,是城市河段水质改善的重点工程,但在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是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即所谓“中水”)的利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由此可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选地尤为重要,不仅要考虑收集城市污水便利条件,更要充分注意为处理后出水利用留下空间条件。

当前应考虑蚌埠市一水厂处理后出水的利用,可采取输水工程把处理后出水穿过淮河干流给小蚌埠地区农用灌溉,解决处理后出水直排淮河干流的问题。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有可利用的空间条件,但处理后出水仍直排淮河,没能利用空间条件进一步作为农灌用水利用。这些都是减少对淮河水质影响没能注意并多加考虑的问题。

纵观蚌埠市城市河段水污染防治工作,无论是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和城市污水厂的建设,都是侧重当时需要进行,缺乏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分期实施,逐步达到总体目标实现的目的。回顾蚌埠市城市河段水污染防治过程,总结经验,寻找过程和现状存在的问题,以期引导城市规划和环保部门的注意,把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做的更好,是笔者的初衷,也期盼在其它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借鉴参考。

参考文献

水污染防治原则范文第5篇

淮河蚌埠市区段水体污染的现象起始于1979年,由于蚌埠闸的关闭,自1978年8月23日至1979年4月26日连续断流达247天,其间为保证淮南市电厂发电水位,短期由蚌埠闸向上游翻水,在淮河蚌埠市区段老铁桥上游河段水体变黑发臭,实测河流水体中高锰酸盐指数达每升三十余毫克,以淮河水作为水源的城市自来水不仅不能饮用,甚至作为冲洗或房间拖地也会产生异味。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以临时取用防空洞中地下水作为应急水源,华东地区调动区内钻井开采市区范围浅层地下水供城市居民饮水急需。淮河蚌埠市区段水体污染现象是在我国出现河段水体污染较早,且因给城市居民饮用产生突出影响而引起国家高度重视。

自1983年起,由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资源保护办公室牵头,组织由豫、皖、鲁、苏等四省所属淮河流域城市(或地区)环保、水文等部门编制城市河段水污染保护规划。作为淮河蚌埠市区段水体污染防治,也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指导下开始了以淮河蚌埠市区段为重点的水体污染治理工作。

蚌埠市初期河段水污染的防治,一方面重点控制涉水工业污染源的预防,按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新增污染源,另一方面重视原有工业的污染源废水治理,随1997年淮河流域水污染源达标排放,到2000年“零点行动”,蚌埠市所有工业污染源,尽量是低水平上,但基本都做到了达标排放。在此期间,为保障城市供水水源安全,在蚌埠闸上游约2km处河段建设第三水厂,且随之扩建,关闭了处于蚌埠闸下游约2km第一水厂和蚌埠闸下游约5km第二水厂;在胜利路南侧由八里沟到席家沟实施“污水截流”工程。

在长达20余年过程中,淮河蚌埠市区段受上游来水和蚌埠市城市污水的影响,每逢枯水期(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多出现河段水体污染现象,河段水质类别为轻度(Ⅲ)、中度(Ⅴ类)1~2个月,甚至是重度(劣Ⅴ类)数天~1个月污染。即使作为蚌埠市主要供水水源(淮河蚌埠闸上游)河段也因上游支流(其中颖河较为突出)蓄集的所谓污水团下泄而出现短期(数天至数月)污染现象。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从城市定量考核需要,开始重视城市污水(包括生活污水)的治理,蚌埠市在淮河干流市区南侧,相继建成第一污水处理厂(位于席家沟两侧)和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新铁桥东侧),到2008年,市区南岸原有的5个城市污水排入淮河干流的排污口(分别是八里沟排污口、3号码头排污口、1号码头排污口、交通路排污口和龙子河排污口)的直排污水全部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淮河干流,结束了长达几十年的蚌埠市城市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淮河干流的状况,自2009年以来,淮河蚌埠市区段基本能保持在符合Ⅲ类水体的目标要求。

城市河段水污染的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它在所处流域的范围仅仅是一个子系统。而一个城市的水污染防治系统,又可分污染源子系统、输水工程子系统和城市污水处理子系统。作为某个城市,应在所属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下,根据所处位置自然和社会条件,在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下,通过长期不断的努力,循序渐进地开展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水源是城市发展在河段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蚌埠市虽几易城市水源位置,采取天河作用应急水源以及期望开发新的城市水源作出努力。城市水源保护仍是重中之重,新安江安徽段和浙江段试点的生态补偿机制为调节上下游河段城市水污染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可借鉴作为解决保护蚌埠市水源的机制。

对于城市工业水污染源的治理,从2009年起,鉴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成运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范围内的企业相继要求从原执行的一级排放标准,更改为执行三级排放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可避免重复处理、降低成本。

蚌埠市政府对位于市区的敏感工业污染源要求“撤市进园”,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要求。但应注意一类污染物和不可降解污染物的严格管理。这不仅是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的要求,还是在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可持续利用上的要求。

输水工程(指输送城市污水工程)是河段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子系统,其特点是投资小、见效快。仅把其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工程是不够的,应把其作为在控制水污染子系统,不仅在收集城市污水汇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发挥作用,在输出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综合利用方面也应引起重视。合肥市拟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作为汽车冲洗水,其面临的问题之一也包括处理后出水管道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城市河段水污染治理的必不可少的工程内容,是城市河段水质改善的重点工程,但在蚌埠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上存在的问题是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废水(即所谓“中水”)的利用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符合可持续发展原则。由此可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选地尤为重要,不仅要考虑收集城市污水便利条件,更要充分注意为处理后出水利用留下空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