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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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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职业安全

消防职业安全范文第1篇

1氨气的理化性质及危害性

氨气在通常状况下是具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无色气体,极易溶于水,通过对其加压或冷却可以得到液态氨。液氨又称为无水氨,是一种无色液体,具有腐蚀性,且容易挥发。纯净的氨气遇热、明火不会燃烧,但当氨气的浓度处于16%~25%范围内时,遇明火会爆炸,遇油类或可燃物时火灾危险性会大大增加。氨气有毒,在2002版《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氨气属于第2.3类有毒气体[1]。低浓度氨气对人体黏膜有刺激作用,吸入后容易导致鼻炎、咽炎、气管炎、支气管炎。患者出现咽灼痛、咳嗽、咳痰或咯血、胸闷和胸骨后疼痛等症状。高浓度氨气可引起反射性呼吸停止,吸入后可直接影响肺毛细血管通透性而引起肺水肿,对眼睛也有强刺激性,可引起疼痛和烧伤,导致明显的炎症并可能发生水肿、上皮组织破坏、角膜混浊和虹膜发炎。重度氨气急性中毒时,患者出现喉头水肿、声门狭窄、呼吸道黏膜细胞脱落、气道阻塞而窒息。我国职业卫生控制标准规定车间空气中气氨浓度≤30mg/m3[2]。液氨发生泄漏时会由液态转变为气态,体积迅速扩大。泄漏初期,液氨部分蒸发,没有及时气化的液氨以液滴形式雾化在空气中,由于氨蒸汽云团的密度大于空气密度,在风的作用下易形成大面积染毒区和易燃爆炸区。在封闭空间内或泄漏源下风向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果不及时撤离,吸入氨气,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如果遇明火或高热源发生爆炸,则会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涉氨制冷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及监管对策

2.1存在问题

2.1.1设计安装不规范氨制冷工程设计和建设施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必须由具备相关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和技术规范实施。然而,一些企业作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在政策和资金方面获得了大力扶持,在进行制冷工程建设时未能严格按要求进行安全设计,存在简化手续、“边施工、边申报”或者“先施工、后设计”等情形,需对压力容器及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以及氨泄漏报警器等进行的强制检测检验也被忽视,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还有一些企业在建造制冷工程时,为了降低成本,找一些不具备资质单位进行设计、建设,在项目选址、厂房消防安全设计等方面存在缺陷。更有甚者,部分个体企业经营者为了利益,根本不顾及安全,低价购买一些被淘汰的二手设备投入使用,根本不进行任何检验,致使制冷系统无法安全运行,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2.1.2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目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氨制冷工程建造于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些氨制冷工程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很多企业由于安全意识差,在安全方面投入的资金少,甚至有些个体经营者只图眼前利益,根本不愿在安全生产方面花钱,导致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跟不上,设备陈旧,管道锈蚀严重,阀门垫圈老化,保护装置失灵等潜在危险十分突出。一些企业在设备保养、检修时,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做到持证上岗,容易出现人为违章操作或用火、用电不慎引发火灾等。2.1.3火灾荷载大,电气火灾隐患突出(1)由于冷库等制冷工程的特殊性和现代冷库向大型化、多功能化的发展趋势,其往往采用大空间、大跨度的建筑结构,而且为了保证冷库保温性和密闭性,冷库的地板、墙体和顶棚等都大量使用保温材料。然而GB50072-2001《冷库设计规范》对使用难燃或不燃保温材料并没有强制规定,实际中大多数冷库的保温材料多选用未经阻燃处理的高分子材料,例如硬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泡沫等,造成了涉案制冷企业火灾荷载大的现状。(2)部分冷库也没有按照要求在穿过库房隔热层的电气线路采取穿管保护措施,以及选取耐低温绝缘电缆,给火灾事故的发生买下了隐患。事实证明,以往发生的事故很多都是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保温材料燃烧造成火灾,进而导致氨制冷系统事故,最终造成了更大的损失。2.1.4消防设施不完善,员工逃生自救能力差(1)相关规范中对冷库中固定灭火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等的规定尚存在诸多亟需改进的地方,很多氨制冷工程缺乏氨泄漏报警装置、排风装置、应急防护设备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发生事故时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2)很多涉氨制冷企业的从业人员是临时工或短期合同工,这些人员文化水平低,流动性大,大部分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技术水平差,不能掌握正确的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野蛮操作的现象非常普遍。对于安全知识方面,员工也普遍缺乏,他们在日常生产作业中,防火安全意识淡薄,单位也较少组织应急逃生演练,不能掌握消防安全的“四个能力”,一旦出现液氨泄漏、初起火灾等事故,不能正确操作处理,缺乏必要的疏散逃生技巧,极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2.1.5执法主体不清,外部监管缺位由于涉氨制冷企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监管涉及安监、消防、质监等多个部门,现实中形成了各管一头的局面,且存在很多重叠的部分,发生事故时容易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在具体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针对辖区存在问题的场所,监督指导不深入具体,加上地方保护主义,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指导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安全制度只停留在书面和形式,不能真正地落到实处。部分单位存在着做表面文章、走过场现象,一些地区的相关执法部门也出现参与不积极,对违规企业执法不得力,态度不坚决等问题[3]。

2.2监管对象

导致涉案制冷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彻底扭转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的不利局面,就必须加大管理力度,采取多项措施。(1)地方政府要正确认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将安全防事故切实作为一项重中之中的工作来抓。当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出现暂时冲突时,坚决不能以牺牲安全换取暂时的经济效益。各级政府的相关部门在项目选址、布局、设计、施工等环节上一定要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杜绝安全隐患的出现。(2)涉案制冷企业一定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要加强氨制冷工程操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对冷库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保证培训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制度化。对于在涉氨制冷企业工作的人员要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了解简单火灾扑救与处理知识,定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3)消防、建设、安监、质监等各部门要齐抓共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要不定期联合开展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大检查,深入检查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对于存在隐患的企业要及时进行全面治理整改,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取缔,提升一批安全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3液氨泄漏处置应注意的几点战术要点

由于液氨固有的理化特性和涉氨制冷企业厂房结构及人员密集的特点,一旦发生液氨泄漏,易造成群死群伤,并且泄漏区域温度低,能见度差,处置难度很大。出现火灾时,往往火势发展迅速,容易出现爆炸、轰燃等情况,给抢险救援带来很大困难。在发生液氨泄漏事故抢险救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战术要点:

3.1要注意做好事故处置人员的个体防护

氨气不仅具有高毒性,而且液氨泄漏气化时大幅降低周边环境温度,会对人体造成冻伤。救援人员必须穿着保暖衣物和全封闭式防化服才能进入泄漏区域进行侦察、救援、堵漏等作业。作业人员也要佩戴空气呼吸器,并对脖颈、手腕等容易部位进行保护,同时加大细水雾喷射密度,有效保护人体不受氨气侵害。

3.2要注意规避险情

指挥员要根据现场的气象、地形及事故现场布局判断泄漏氨气可能的流动方向和扩散范围,率领处置力量尽量从上风或侧上风方向接近现场,绝不能冒然进入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要首先组织力量对现场进行侦查,确定人员被困地点和泄漏部位,并划定警戒范围。根据侦查情况,科学合理部署力量,确定主攻方向。在处置过程中,指挥员及警戒、内攻作业人员要注意观察现场情况,爆炸、轰燃、建筑坍塌等险情出现前往往具有征兆,要注意及时规避。

3.3要注意应急处置程序

消防职业安全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全镇“十小”整规工作试点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各部门各负其责、镇政府为主负责、业主自律诚信、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通过“十小”的整规试点,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在总结“十小”整规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注重典型示范,为2013年在全区农村全面开展“十小”整规行动积累经验,打下基础。

二、工作分工

1、镇工办负责联系区质技监分局,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工作。

2、镇社会事务办负责联系区卫生局、食品与药品监管分局,做好小餐饮店、小药店的整治工作。

3、镇农业三产办负责联系区农林局等部门,做好小食杂店、小农资店、小菜场、小美容美发店的整治工作。

4、镇政法办负责联系区公安分局,做好小客运的整治工作。

5、镇文化中心负责联系区文广新局,做好小音像店的整治工作。

6、镇城建办负责联系区建设规划分局,做好小液化气供应点的整治工作。

三、工作步骤

试点工作从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根据区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横街镇“十小”整治工作方案、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情况、掌握现状,并做好宣传发动、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工作措施和目标。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对照标准规范(草案),对辖区范围内的“十小”进行全面整规。分类指导,落实整规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标准规范(草案)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镇政府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做好区“十小”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本镇的整治试点工作的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十小”整治试点工作。各科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分工联系上级职能部门做好整治工作。各村(居)配合对辖区的十小行业进行整治,确保整治与规范任务和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二)堵疏结合,分类治理。“十小”关系到群众的衣、食、住、行等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十小”行业从业人员的生计问题,我们要坚持科学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基本原则,做到堵疏结合,分类治理。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整治与创业就业的关系。既要整治问题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更要注重规范、服务、提升,做到宽严相济,让更多的群众成为创业者。二是整治与便民利民的关系。既要关停取缔一批无证照及制假售劣的“十小”单位;又要整改帮扶一批“十小”单位达到规范要求,方便群众生活。三是整治与发展传统产业的关系。在大力整治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十小”单位的同时,注意保护小而精、小而优的传统产业。要科学界定,合理把握,全面排查摸清“十小”行业底数,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标准,打扶结合、疏堵并举,积极出台政策鼓励和帮助“十小”单位通过连锁配送、合作经营、区域集中、联合加工等多种方式联小做大、规范发展。

消防职业安全范文第3篇

随着冬季来临,社会生产生活用火、用油、用电、用气大量增加,火灾危险性陡然加大,火灾起数较其它季节大幅提升,火灾形势日益严峻。尤其是近期发生在各地工业园区驻区企业的火灾,火灾荷载大,扑救难度大,财产损失大,社会反响大,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改善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驻区企业建立健全各种防火安全组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提高消防自防自救能力。要把对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评之中,确保工业园区和园区内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园区内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单位防火安全领导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组建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加强灭火演练。

二、加强规划,把好行政审批源头关

政府在规划建设园区时,应加强规划管理,严格实行行政审批。要将基础消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要确保各工业园区内市政消火栓建设达标率100%。消防部门要为企业把好审核、验收关并积极参与园区消防规划和建设工作。要从加强建筑防火工程审核入手,消防监督管理人员要主动出谋划策,把好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和消防通道等审核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建设、经贸、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行政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未得到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一律不批,确保从源头上堵住火灾隐患。

三、加强检查,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结合冬防工作,加大对工业园区驻区企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工程是否依法办理消防行政审批手续,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消防器材设施是否配置齐全并完好有效,“三合一”隐患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规定等。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因“患”制宜的方式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建设、经贸、工商、安监、消防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肃查处,对隐患严重的单位坚决予以关停。对确实没有条件整改的单位,相关部门要与业主一道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企业消防安全。

消防职业安全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企业消防; 安全; 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3)03-0038-01

一、当前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不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导致火灾隐患严重。特别是私营企业,由于重视程度不够,消防安全意识较低,导致火灾隐患更加突出。不少企业的消防工作存在“无人问津”的状态,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等不够完善甚至缺乏;大多数私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得不到落实,形同虚设。

2.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经费缺乏。俗话说,钱不是万能,没钱确万万不能。在防火监督过程中,部分企业没有将消防安全管理经费纳入企业预算,导致消防安全经费缺乏,严重影响了企业消防管理工作。消防设施没人管没人理,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封闭等问题屡见不鲜,这都是由于缺乏管理经费所导致的。

3.企业内部消防工作管理混乱。这是一个管理问题。个别企业注重追求经济效益,对消防隐患视而不见,舍不得花钱完善消防设施。不少企业为了提高场地的利用率,乱搭乱建现象严重,擅自改变整体消防安全布局;建筑使用情况混乱,有的擅自更改建筑用途,一旦发生火灾,极易导致人命财产严重损失。

4.企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流于形式。虽然近年来,消防宣传工作不断深入,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效果。但无可否认,更多的企业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过程中,不重视授课效果,流于形式。有的培训敷衍了事,不能结合企业实际、工作环境等,导致教育培训效果很差。

二、措施与对策

1.加大宣传教育,提高认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消防工作,把做好消防工作放在企业安全生产的首位,把“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作为做好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座右铭,从思想上牢记防火是保障企业安全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对火灾危害性和防火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消防工作点多面广,事故发生率高,必须依靠集体的力量,共同参与、紧密防治才能得到有效控制。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宣传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方法之一,它不仅是激发人们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而且对其他方法的实施也起着巨大的作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消防工作方针,充分利用宣传标语、黑板报等形式,对广大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认真贯彻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召开的各种消防安全会议精神,开展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不留死角,使广大职工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增强。熟悉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职工实施现场灭火消防演练,加强消防意识,提高防灭火技能。

2.健全制度,责任到人,消除隐患。做好消防工作,必须持续不断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建立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要配齐消防器材,落实防火措施。要根据每个防火重点单位的不同,制定严格的防火规章制度,指定专门消防负责人,真正做到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一旦发生火灾,我们能否及时准确地争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减少和降低火灾危害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单位在发生火灾时,要能够做到反应及时,准备充分,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及时有效地综合资源,迅速针对火情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扑救,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就必须制定完善的灭火和应急预案,学会应对和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方法,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降低火灾危害,提高单位防范自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通过认真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出以消防安全为主要内容《消防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义务消防队,做到属地管理,人人有责,随地发生火灾,义务消防队员就能第一到达扑火现场。签定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将消防工作纳入年终考核,严格奖惩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特大消防安全事故的将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消防职业安全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