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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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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施保护条例

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切实保障“三电”设施安全运行,为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简称“三电”设施)安全。更好地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切身利益,现就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关系国计民生。切实保障“三电”设施安全,三电”设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设施。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仍面临严峻形势,盗窃破坏及外力损坏“三电”设施案件时有发生,被盗“三电”设施的销赃渠道仍然较为畅通,给我做好“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带来严峻挑战,2月24日,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公通字[]6号)4月20日市公安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公安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渝公发[]291号)对加强“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充分认识做好“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三电”设施日常管理和维护,深入开展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保障“三电”企事业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三电”设施安全运行。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联席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县上成立“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联席会议由县公安局、综治办、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国资局、工商局、市政园林局、文广新局、电力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视台等14个单位组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联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三电”设施安全保护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联席会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有关决定,承办联席会交办的有关事项;统筹研究全县“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分析研究“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谁负责”原则,联席会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谁主管。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

重点打击团伙作案、流窜作案以及制售传播窃电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开展治安监管,县公安局:负责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不定期开展废旧金属收购业专项整治工作,推广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建设。会同国资委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组织对“三电”企事业单位开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执法大检查,加强对“三电”企事业单位安全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堵塞漏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及“三电”设施行政执法工作。

加强督导检查,县综治办:负责将“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创建“平安活动内容进行考评。严格考核奖惩。

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开展“三电”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县发改委:负责根据联席会议的布置。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县经信委:负责切实加强对电力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能,组织电力行业开展护线宣传工作。切实履行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违法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外力损坏“三电”设施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消除危及“三电”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

对被监管企业安全防范不力,县国资局:负责加强对县属国有重点企业中的电力、通信企业的监管工作。存在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盗窃破坏电力通信设施的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的电力、通信企业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引导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建立自律机制,县商务局:负责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市场布局及对网点开展常态化监管和市场整治。加强备案经营管理,协同公安、工商部门,对废旧金属回收行业开展清理整治,将无备案、无照经营及违法收购“三电”设施作为整治重点。配合公安部门建立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

建立巡查工作机制,县市政园林局:负责落实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县城规划区内的路灯及线路设施管理和维护,加大违章作业、野蛮施工对电灯线路损坏的查处力度。

对不符合收购站点规划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加强日常监管,县工商局:负责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市场准入。会同公安、部门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整治行动。配合商务局查处取缔无照从事废旧金属收购的行为。

开展安全保护工作,县文广新局、电视台:负责指导落实安全保护制度和工作规范。确保广播电视网络及设施的安全。及时上报涉及广播电视设施的案(事)件,配合公安机关破获盗窃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重大案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行业主管部门的资源优势,开展“三电”宣传工作,制作播放“三电”安全保护专题节目。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审批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外力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消除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

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县“三电”企事业单位:负责检查。加强内部人员教育管理和工程劳务外包施工队伍监管,坚决遏制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等案件的发生。负责本行业、本系统保卫机构建设,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对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实施重点保护。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切实做好处突应急工作准备。组织开展线路、设施巡护工作,加强“三电”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利用本行业、本系统的资源优势,组织开展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大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堵塞治安防范漏洞,为“三电”专项斗争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

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遏制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力度。坚决防止案件反弹。要滚动排查并挂牌整治一批盗窃破坏案件高发、窃电问题突出、废旧金属收购站点泛滥的重点地区,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限期完成督办整治任务。要建立完善乡镇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团伙作案、流窜作案以及制售传播窃电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现行案件,要如实立案,及时查处。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协调,依法办案,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四、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

切实履行安全防范主体责任,三电”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内部人员教育管理和工程劳务外包施工队伍监管,认真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企业内部人员和线路代维、工程外包施工人员内外勾结、监守自盗等案件的发生。要实行“三电”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与“三电”工程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同使用。要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力度,因地制宜开展重要“三电”设施报警系统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网,积极推进电信光缆“光进铜退”要加大力量投入,加强案件多发线路、时段的巡护防控。三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令第421号规定,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对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实施重点保护,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切实做好处突应急工作准备。公安机关和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除隐患,堵塞漏洞。三电”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督促“三电”企事业单位加强治安保卫机构和队伍建设,坚决扭转一些单位工作弱化的被动局面。

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一、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保障全县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生活稳定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保护原则,实现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保障人民生活稳定相统一,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与构建和谐社会相协调。

(二)总体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乡镇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参加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县、乡(镇)两级公安等部门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机制,依法有效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率。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护措施组成的内部安全防范网络,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在全县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新格局。

二、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机构及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督查与指导,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编发工作简报以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动态;加强与成员单位的联系与协调,参与领导小组工作调研和督查;负责处理各类危害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案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五)相关部门职责。

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条例》和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乡镇开展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与沟通,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内容,进一步细化考核机制,加强督导检查,严格兑现奖惩。

⒊人民法院。负责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案件,及时进行审理;针对涉电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根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⒋人民检察院。负责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批捕和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涉电案件的立案工作,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打击销赃行为;健全警企联防工作长效机制,依法协调查处各类涉电案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电力建设、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顺利开展。

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审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项目用地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对非法侵占电力设施保护区土地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⒎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出电力设施保护区和输电线路通道。

⒏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审批道路及配套附属设施(绿化、路灯等)建设项目时,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要求,征求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在审批跨越道路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配合协调处理已建或在建公路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问题,协助对相关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整治。

⒐水利部门。负责在报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时,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阶段,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协助电力设施和电力安全保护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水利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⒑林业部门。负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种植纳入林业规划和林业行政执法及管理检查范围,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符合电力设施保护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⒒工商部门。负责取缔无照经营,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⒓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管理电力计量工作,规范和监督电力计量行为;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规定纳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内容。

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将电力设施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督办。

⒕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政府及政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承办政府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⒗电力企业。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运行和管理,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在县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重大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范围与内容

(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0千伏为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电力电缆线路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电力设施周围500米的区域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十一)公路、水利、电信、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等设施后于电力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需迁移电力设施或者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电力产权单位达成协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十二)根据城市绿化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园林部门在征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使树木生长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十三)遇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危害,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十四)禁止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使用未经检定的电能计量装置;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十五)供电企业应当依法配备查电人员,对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对用电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窃电行为,有权制止和保护现场;对现场的窃电装置及相关事实,可以录像、拍照,并立即向供电企业报告,由供电企业及时提请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十六)电力用户应自觉遵守供用电秩序,维护供用电安全。不得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四、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主要措施

(十七)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违法活动。开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涉电违法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废旧物资收购站(点)的检查、清理和整顿,对违法收购电力器材、设备的废旧物品站(点)要坚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从源头上堵塞违法分子的销赃渠道。

(十八)建立办理窃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协作机制。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和电力行政管理等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对进入司法程序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研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适用法律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时通报信息资料;加强对重大刑事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提高办案水平。

(十九)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着力解决好违章建房、植树、侵占电力线路廊道施工等影响电网安全的突出问题,对长期存在影响电力线路安全隐患的违章建房和树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予以清理。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提高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自防能力。电力企业要不断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资金投入,增强电力设施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加强输电线路设备巡视、检查和维护,制订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避免大面积停电事故和造成人员伤亡,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户业扩工程依法不予办理报装用电。

(二十一)建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奖励制度。对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给予奖励。

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机构建设

(一)切实发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

将原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调整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完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各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

(二)加快区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建设

各区县经信委要专题向政府报告,参照省、市模式,设置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电保办”),务必在三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县电保办人员由县经信委、公安局、安监局、供电企业人员组成。供电企业抽调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三)推进各区县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

市综治委已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细则并定期组织考核。各区县要积极跟进,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四)完善执法队伍,加大电力执法业务培训力度

一是各区县经信委要积极争取编制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相应机构并给予一定数量的人员编制;二是督促各区县供电公司派驻执法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尽快到位;三是开展电力行政执法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一)继续完善电力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做到合法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切实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一是制发电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等范本;二是根据电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要求加强执法监督;三是建立健全各类电力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规范电力执法的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四是组织开展各类隐患治理档案的管理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

(二)全面推进电力行政许可工作

建立健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审批制度,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建设和临时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和降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施工作业行为引发架空电力线路和电力电缆外破跳闸停电事故的发生。

一是在市、县电力执法机构设立电力行政许可项目统一办理窗口,办理施工许可;二是督促施工作业项目单位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保证金;三是继续开展与质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建立联动培训教育机制,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知识等纳入特种车辆作业人员取证、年审培训考试内容;四是深化与林业部门的沟通联系,联合出台相关文件,以明确树、线先后的责任和清理程序;五是联合住建、交运等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特殊区段的巡视和执法检查。

三、开展专项行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联合各部门开展电力线路保护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市安监部门要按照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意见》(皖安监二〔2005〕56号),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树障、违法建筑、违障施工等安全隐患重点地区和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二)继续推进公共安全治理工作

我市部分区域农村居民保护电力设施和安全用电意识仍较为淡薄,存在私拉乱接、违章搭建行为;农村家用漏电保护器私自退出运行时有发生;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房、植树造成触电现象仍有发生。市经信委、安监、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在夏季开展对农村打水抗旱保苗电力线路、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用电公共安全隐患。

(三)适时开展弱电线路同杆搭挂整治工作

市经信委、安监、公安、供电、移动、电信、联通、铁通等部门联合进行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2012年5月底完成前期的摸底工作,从6月份开始,按照“轻重缓急,先重点后一般”并结合现场情况进行整治。

(四)开展电能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作用,公安和电力部门要开展夏季和冬季反窃电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建立政企联动、警企联合预防和查处窃电工作的保障机制和协调配合机制。

(五)开展废品回收站(点)专项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废品回收站经营收购非法或不明来源的被盗电线或其他电力设施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废品回收站(点)建设和管理;严格行业执法,坚决取缔违法经营,严厉打击偷盗、销赃、收购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

(六)深入开展跨越铁路和公路电力线路隐患专项督查整改工作

经信委、安监局、住建、交运部门、铁路和公路部门等单位要开展跨越铁路和公路的电力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跨越铁路和公路的电力线路不能达到安全技术要求的,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各方设施的安全。

(七)结合季节特点开展专项行动

根据地区的环境特点和电力线路通道情况,开展毛竹笋、树障专项清理活动;清明、冬至时期防山火和防烧秸秆活动等专项行动。针对鱼塘和放风筝重点隐患区域进行隐患排查,设施警示牌和发放安全告知书。

(八)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查行动

继续对高铁、高速和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督查工作。组织经信委、安监、铁道办、供电等部门对重点外破防范区继续进行人工蹲点守候,及时发现隐患,提前控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九)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

针对输电线外破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和控制难度等情况,相关部门按照隐患性质实施差别管控。一是对管控难度大、风险大的现场聘请当地责任心强的群众协助进行蹲点守候;二是安装3套无线视频装置进行高频次在线巡视,确保线路安全运行。

(十)实施“差异化”护线工作机制

供电部门要根据地区的地形特征,结合人员活动频次的多少,分析发生外破事件的规律和就地护线的实效,针对电网输电线路的特点,实施“差异化”护线工作,即“区域、时间、隐患整治、重点工作、护线队伍”的差异化护线管理,进一步强调护线的实效性,达到重点外破区域、重要时段均能多频次地进行现场护线监督和及时报送信息,实现安全共赢。

四、深入开展宣传,提升电力安全意识

(一)发挥各媒体的宣传平台作用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宣传《电力法》、《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引起全社会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重视。加强区县信息报送工作,鼓励向省经信委电力执法网站和《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简报》投稿,宣传我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二)推进警示牌规范设立工作

编制电力设施保护各类警示、警告标志设置规范,在各地人口密集、跨越道路、河流等重要地段规范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和警示标志,并逐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力法规宣传

1、各区县电保办、电力企业要充分利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月、法制宣传日等时机,以“进社区、进工地、进校园、进工厂”为主题,在城、镇、社区、乡村主要广场和街道,通过设立宣传台、发放宣传品、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标语、粉刷墙体标语等形式,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宣传活动。

2、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典型案例,制作宣传牌、开展送电影下乡、播放广播剧等形式,广泛开展电力法规宣传。

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按照全局要求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的宣传活动,我部办公室制定了具体的活动方案,成立了专门的宣传住组织机构,加强对各部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活动的督促。通过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活动保障全局电网安全稳定坚固的运行成果,并对其主要宣传活动工作开展实践情况作出如下汇报:

在本次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中,我部办公室不懈努力,突出把握工作重点,紧紧抓住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工作中的中心焦点与热点,并对其难点作出解决方案,围绕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将工作落实到实践中,延伸贯彻到细节之中。重点构建电网主网架构的电力设施保护,明确标出保护标志,扩充保护范围。对盗窃电力设施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紧抓不懈。加强电力设施宝盒工作的的时效性和实效性,深入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最新问题,调查电力设施保护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新情况,组=逐步完善电力设施日常维护工作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立足于实际之中。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保证电力设施能安全稳定的运行。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宣传重点与宣传方法:

一、在各社区、公众站所点等主要居住区分别设立了固定宣传点和流动宣传站。并通过广播、媒体,广告横幅、社区板报、白发宣传单、行驶公路宣传车等方式,以维护电力安全为中心工作点,展开了“保护电力设施实行优质服务”、“安全伴随你前我行”、全面贯彻全社区安全月、《安全法》宣传等活动,使电力设施安全知识深入公民生活,与实际生活相结合提高公民安全用电意识,提倡公民对电网设施安全破坏行为监举、建立用电咨询专线、接受客户投诉建议、实行装表用电、以表计电校验受理等生活型服务,我办公室宣传队中的众多义务工作参与者,他们纷纷走区串户,大力宣传推广电力政策与法律规律,积极散发宣传资料,确保公民对电力设施安全的认识,和学会保护电力设施,提高对保护电力设施的责任。我办公室全体员工的努力奋斗就是换取百姓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原理损害的必须保证。

二、通过与移动通讯公司,电信网络公司,广播局的共同配合,联合安监部门,电力执法大队,工商精英以及城建管理人员等社会相关职能部门派出骨干精英人员,在聚众广场举行大型集中宣传活动,发派各种宣传画报,设置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展板,粘贴于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相关的通告,制作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片并通过电台等部在黄金时段播放,并在宣传现场电力设施法律,法规与保护的宣传视频,悬挂出“严格打击盗窃违法行为,严抓破坏电力设施保护行为”等相关的相关宣传条幅,构成了剧烈的舆论氛围,和学习气氛。

三、做好对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有关电力线路通道保护内容的宣传,增强政府副各部门人员对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相关法律条文,与法规条例拟的学习和了解。各供电所与所在各地党委、各部门政府及相关委员会的联合行动,成立护卫一线宣传队和护卫一线行动队,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并及时制止一线以下出支行为的产生,保障切实与实际角度,做到对电力设施安全隐患能够防患于未然。

四.针对工作早吊车或推土机、挖掘机以及架空输冻相关工作的职工人员提出宣传建议并组织学习有关于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相关知识。提高职工警惕性,减少并避免在电线路下方和地下电缆保护区内作业时,触犯相关规定,导致吊臂或缆绳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连线相擦、推土机撞坏电线杆、挖掘机挖折地下电缆等外力破坏案件的频发问题。将宣传工作深入到道路施工方面、建筑工地方向、采矿工地部门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区域的工作岗位上,倡导驾驶员学习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坚持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和各线路管理部门单位签发线路交通渠道管理安全标志责任书,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融为地方政府部门的基本工作范围中,加强保护线动力的源源不绝,营造出电力设施保护全民有责的良好氛围。

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工作亮点:

(一)、积极的激励了各级部门和社区,公共站点等地联络员发挥保护作用。通过新型的工作方式和对联络员给予相应奖励,激发联络员主动及时的向上级干部或相关供电安全工作人员报告电网线路安全隐患问题,就其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问题提出合理建议等事宜。为供电能及时的派出安全隐患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保证了居民用电的可靠性。清除电力不到位以及电路通道不顺畅等有关安全隐患问题。

(二)、创新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宣传方式和电力设施安全教育的考核机制,实行通过广播、媒体,广告横幅、社区板报、白发宣传单、行驶公路宣传车等方式来维护电力安全为中心工作,坚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效益与引导作用,打造强力声势、鼓动全民士气,抓准合适契机,积极展开宣传活动。强化电力设施安全的宣传工作的实效性和电力设施安全考核工作的可操作性与可靠性,强有力的推动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由于现实相结合之一基本点的落实。

(三)、细致而又具体地加强了护卫一线组织的建设,建立三级保护电力设施组织和领导机构。并根据管辖区域及输电线路分布情况,在易发生是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案的道路施工、建筑工地、采矿工地等地区和重点地段组建群众建立护位一线组织,挑选护卫一线义务员,签订护卫一线协议书,够成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合力。设立全面并完善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警示内容的不同分别派送到各个相应的地区,安装到电网线路需要的位置。并依据季节性变压器处于荒郊野外的实际情况,经历对电力设施技术防盗做出完善而具体的预备措施。

(四)、积极贯彻并结合实际地实践《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与电力设施安全方面的相关法规条例,结合全国开展的打击盗窃。与破坏电力电网等广播电视违法犯罪专项进行斗争,严格按照省公司的统一布置在全市普遍的范围内展开了整治电力设施安全隐患专项宣传活动。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全局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实行了多次全面的排查与梳理,对于查出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各级单位部门不等不靠,积极出发,付出实际行动,认真落贯彻并实施整体改革措施,坚强克服各种困难,对排查出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问题全部进行了整治与防范,获取了阶段性成效。

电信设施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 民族村镇; 保护整治规划; 基本内容; 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982.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7-0001-02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依据。

1.1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政府规范市场秩序的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科研成果转化;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权益;推动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促进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开展国际贸易和国际交流合作。

1.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标准分为以下四级: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s;行业标准Industrial standards;地方标准Local standards;企业标准Enterprise standards。前三者共计5300余项。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属性又分为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化法》第18条“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前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工程建设活动的类别、范围和特点,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工程类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等。

行业领域:房屋建筑、城镇建设、城乡规划、公路、铁路、水运、航空、水利、电力、电子、通讯、煤炭、石油、石化、冶金、有色、机械、纺织等等。

建设环节: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鉴定、加固改造、拆除等等环节。

2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概念

2.1标准体系的定义

为了达到最佳的标准化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的、具有内在联系及特定功能的、协调配套的标准有机整体。标准体系一般以按一定规则排列起来的标准体系框图、标准体系表、项目说明来表达。

2.2标准体系的特性

目的性――宏观目标及主题目标的合理设定;系统性――工程建设领域及环节的划分;协调性――各部分协调规划、全面覆盖;层级性――项目属性的层级划分及相互关联制约;开放性――科技发展新成果与工程实践新经验的及时转化。

2.3标准体系的作用

领域合理布局,宏观计划控制,体制稳步发展,项目协调实施,技术政策引导。

2.4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

2.5各专业的标准分体系

2.5.1基础标准

是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它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如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建筑结构术语和符号标准等。

2.5.2通用标准

是指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订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它可作为制订专用标准的依据。如通用的安全、卫生与环保要求,通用的质量要求,通用的设计、施工要求与试验方法,以及通用的管理技术等。

2.5.3专用标准

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延伸制订的专项标准。它的覆盖面一般不大。如某种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的要求和方法,某个范围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某项试验方法,某类产品的应用技术以及管理技术等。

3贵州民族村镇的基本情况

3.1概况

贵州是中国西部典型的山地省份,面积176100平方公里,山地占61.7%,丘陵占30.8%,平地只有7.5%。民族成分有49个,其中世居有17个民族。贵州有1463个乡镇(其中253个民族乡),13973个村寨,有浓郁特色的民族村寨占有相当比例。2002年6月贵州省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黔联呈(2002)3号文件”向全省各地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20个重点民族文化村镇的通知》,确立了20个民族村镇为重点保护对象,标志着贵州省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正式启动。

3.2等级及分布情况

到目前为止,贵州有2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有1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有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7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1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20个重点民族村镇。

3.3贵州民族村镇形成的历史背景

贵州是中国古代苗瑶、氐羌、百越、濮人四大族系交汇的地方,又是汉族移民较多的一个省区。各种民族文化在这里形成了复杂的多元文化体系,同时保持着各自不同的文化特征。由于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中部,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差异的特殊地理环境同时受经济与交通发展滞后的影响,从生产生活的方式来看,这一地区都是以自然的农业生态为主。因此以民族村镇为载体的贵州民族文化保存得都比较完整。“大杂居、小聚居”、“又杂居、又聚居”的分布特点,加之地理和历史原因,呈现出多元文化共生共荣的现象。贵州民族村镇的形成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历史背景:军事防御的需要;商业贸易发展的结果;民族歧视的原因。

4当前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提出的经过

4.1民族村镇保护规划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与不少民族村镇保护相关的法规、条例,2007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由之前的“一法一条例”演变为“一法三条例”。“一法”由《城市规划法》演变为《城乡规划法》,“三条例”则是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之外,增加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建部2005年7月15日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2010年11月2日又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贵州省人民政府2004年9月23日了《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2001年1月5日贵州省建设厅、文化厅、民宗委出台了《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这些法规和条例对民族村镇的开发与保护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它标志着民族村镇的开发和保护己步入长期稳定发展的阶段。

4.2当前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编制深度的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0]25号)中提出了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又提出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抓紧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不得破坏原有的风貌和环境,各项建设必须充分论证,并报历史文化名城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明确: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进一步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镇总体规则同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称保护规划应与村庄规划一同编制。其深度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5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的基本内容与作用

5.1基本内容

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保护整治规划、保护整治措施、保护整治规划技术、保护整治规划技术文件、监督管理、附则8个部分。保护整治规划增加了保护整治技术,一是对住宅整治划分院落的整治、房屋的整治、门楼、临街景观建筑的整治。二是街巷风貌保护整治。三是房屋使用功能改造标准,厨房、卫生间应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条件为标准进行改造,水、电实行一户一表,供水、下水入户,电话、有线电视入户。有条件的村镇,电力、电视、电信的缆线均设地下,消灭飞线,实行一户一箱(邮政信报箱)。四是市政设施改造对整条街巷整治改造应保持该保护整治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街巷的尺度和走向;街巷宽度达到10米及10米以上时,7种管线(雨、污、气、供水、路灯、电信、电力)一次埋设到位;街巷宽5米~10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雨、燃气管线;街巷宽度为2~5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水;5米宽以下街巷,原则上不敷设燃气管线。街巷宽度小于2米时,仅布置供水。在条件受限制地区,雨污水可局部采用合流管。五是供暖、节能改造标准。六是整治材料选用原则和供应,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及外观的情况下,提倡使用从旧房上拆下的旧砖、瓦、石材。旧木料的选用从严掌握,对于院落内部,在不影响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倡使用新型、绿色和生态建材。原则上不选用国家或贵州省禁止使用或在限制使用范围的建筑材料。

5.2作用

一是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延伸,其范围介定为: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镇、村。二是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的深度作了规定,由于贵州民族村镇受用地条件限制,村镇用地范围小,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有的只有20-30户,其控规深度不能满足保护的要求,保护规划需要与村庄整治规划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指导村镇保护,三是民族村镇一般都具有比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复杂的背景环境,在遗产保护上讲求“整体保护”,保护整治规划强调了整体保护与整治更新理念,重视了保护整治规划的作用,这对当今除名城、名镇、名村以外的村镇保护整治更具有重要意义。

6结语

民族村镇是指历史比较悠久、建筑具有特点、文化具有特色、生态环境好、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村寨和城镇,贵州是多民族省份,拥有48个少数民族,其中世居民族17个,有浓郁特色的民族村镇很多,到目前为止,贵州有2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有1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有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7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1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民族村镇仅20个,还有许多民族村镇均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因此制订贵州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明确保护整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探索民族村镇保护整治的方式方法,对指导末列入保护计划的民族村镇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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