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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利;资源
一、概况
朱庄水库位于海河流域子牙河系汾阳滏阳河支流沙河上的一座以防洪、农业灌溉、城市供水、发电、水产养殖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控制流域面积1220km2,总库容4.162亿m3工程等级为大II级,为河北省七大水库之一,是邢台市最大的水库,坝总长544m,坝高95m,其中河床以上高65m,是华北第一高坝。大坝有六孔泄洪洞,每孔泄洪洞有一座高14m、宽12m的重达24t的钢制闸门,汛期可泄洪1800个流量。水库整个水面长达20km,宽1000~3000m,水深10~50m,湖水常年清澈,水质优于国家II类标准,是邢台市生活用水备用水源保护区。
二、丰富的资源优势
(一)水资源
朱庄水库水源丰富:水库控制流域面积1220km2,总库容4.162亿m2;水质优良:水库管理处2006年至今关闭了上游流域内所有的采矿业,养殖业,有污染水源的相关工厂,取缔了一切非法取土采沙活动,目前水质达国家2级饮用水标准;储水量大:水库每年除满足邢台市工农业供水需求外,正常蓄水在1.5~2.0亿m2。
(二)鱼资源
朱庄水库有水面24000亩,水最深达50米。水质良好,非常适应各种鱼类生长。水产品年产量都在30万kg以上。鱼种类以花白鲢、鲤、鲫、草、鲶、虾、池沼公、银鱼等几十个品种。水库中的鱼类生长全部在原生态环境下依靠天然食物,不投放任何饲料。因此,各种鱼类色泽鲜艳,肉质细嫩,口感滑嫩,营养丰富,尤其是水库产的池沼公、银鱼,更是远近知名,远销京、津、鲁地区。
(三)土地资源
朱庄水库征地高程为255.0m,淹没耕地6001亩,移民高程为261.5m,迁移人口6327人。在高程为262m淹没线以下,经过水库管理处的多年植树、养护,库区内的土地土质肥沃,青草遍地,无污染、无噪音、无闲杂建筑,交通便利。这些土地位置优越,环境适宜,有非常大的开发利用价值。
三、主要做法
(一)立足水资源优势,开发生态旅游资源
朱庄水库作为邢台市城市供水的备用水源地,关系到工农业和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所以必须做好,一要供好水:加强水库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切实保障邢台市工业发展、农业灌溉、居民用水需求。二要保好水:朱庄水库作为二级饮用水保护区,要严格按照水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加强对水源地环境安全的防控。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水源地保护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坚持对库区及库面环境的巡查,加强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加大水源地保护工作力度。三用好水:牢固树立水资源是生活资源、命脉资源、稀缺资源、战略资源的观念,发挥水利效益,搞好综合利用。
朱庄水库距邢台市区35km,这里远离市区,无污染,空气新鲜,自然旅游和人文旅游资源兼备,山、水、林、农、古迹传说等一应俱全。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都市人向往自然,向往空气清新、环境幽雅的心情日趋迫切,对旅游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回归自然是现代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朱庄水库休闲旅游正好适应人们的这种心理需求。凭借区位优势,以秀丽的自然山水生态景观为依托、水源保护地生态旅游为主题、休闲观光为突破口、政府主导和市场动作为原则,对朱庄水库水利风景区生态旅游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期建设、滚动发展,加快景区资源的开发和景区建设,使本风景区发展成为以生态旅游、休闲旅游为主要功能的水利风景区,实现风景区生态旅游带动经济,生态旅游促进生态保护和库区发展目标。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提高水利风景区的社会认可,扩大影响,给水库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利用宜养优势,发展渔业资源
朱庄水库是邢台市饮用水备用水源地,水库依据国家水产养殖政策,依靠国家支持,每年向水库投放一定比例种类鱼苗,用于水生态平衡保护,鱼类生长依靠的是自然生长,是纯天然水产品,是无公害农产品。朱庄水库鱼作为纯天然水产品,在周边地区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实施品牌战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市场经济,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水产品属于鲜活产品,不易长距离运输,可探索水产品深加工,实行产业化经营,实行产、供、销一条龙服务。设立专卖店,挂牌销售,不断提升朱庄水库鱼的品牌效应。作为水产品养殖基地,只有靠优良鱼种、大规模投入鱼苗,实现产量化、名优化、特色化,从而增强品牌效益,提高经济效益。
(三)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招商引资工作
1.水库水源地保护形势严峻,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铜仁市现有水库水源工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水源保证,全市水库山塘中有66座承担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主要水源。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率逐步提高、现代农业推广和各区、县工业园区建设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全面推进,给铜仁市水库供水水源地和水环境保护带来了很大压力与威胁,尤其是农田化肥、农药大量使用喷洒,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畜禽养殖排泄物大量排放,水库周边多种经营污水排放,水库自身水产养殖饲料投放,山林水源涵养能力不足,使得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同时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滞后,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不够。
2.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虽然有所推动,但效果不明显
近年,铜仁市积极争取部、省资金加大了水利投入,在水源工程、人饮安全、病险水库治理、灌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水土保持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但是对现有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明显不足,不同程度存在侵占、损害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及效益发挥。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划界土地使用权未真正到位。由于确权划界时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难以全面解决。二是新建工程多数未进行确权划界。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土地经营的市场化,水利工程土地划拨越来越困难,占用补偿比例日渐提高,而水利工程建设概预算中地方配套投资许多难以足额到位,征地费用更是不足。三是历史遗留问题多。许多问题是在特定的环境和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比较复杂。如库区移民迁占赔偿问题、区划调整问题等,有的采取“两权”(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办法暂时解决以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但仍有一些至今尚无法妥善解决。四是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难度较大。小型国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由县(市、区)负责,由于工程本身手续不全,权属不清,使确权划界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3.维修养护经费难以落实,工程效益得不到发挥
通过体制改革,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部门的努力协调,铜仁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经费基本得以落实,但各级财政没有把水利工程常年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到位。从2011年来看,全市测算需要维修养护经费1300万元,但实际每年能够保证落实的仅为省级财政安排的100万元,市、县财政尚未真正投入,中央维修养护经费则要根据地方落实情况进行补助。同时由于未实行管养分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难度和运行成本逐年加大,致使大坝不能及时维修,渠道垮塌渗漏严重,实际灌溉面积逐年陡减,相当部分工程面临报废的危险。
4.水价改革成效不理想,水费征收难度逐年加大
早在2000年,铜仁市就出台了《铜仁地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实施意见》,核算蓄水工程灌溉成本水价为40~50元/(亩•a),引水工程30~40元/(亩•a),3年内逐步到位,其他供水价格由成本加合理利润加税金组成。全市按照该意见积极开展了农村水价改革工作,但成效不理想。一是时至今日实际计收水价平均为25元/(亩•a),只达到政策规定的计收标准的一半左右;二是农灌水费计收面积不升反降,但水费收缴率不高;三是农业税的减免政策对农灌水费的计收造成一定冲击;四是实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部分农户改种经济类作物,需水量小,导致水费计收困难;五是供水保证率不高,工程调配能力差,渠系不完善,支渠损坏严重,造成有水不能灌溉,干旱时无法满足灌溉的需要,同时由于工程建成年代久远,随着老一辈水管人员的逐步退休,新到岗的管理人员对工程实际的灌溉区域和面积底数不清,给计收工作增加了难度;六是体制改革后,职工计收水费的力度和积极性有所下降。
5.水管单位内部管理机制不活,水管队伍到位率不足,结构配置不合理
通过水管体制改革,水库管理所人员及工资均纳入了县级财政和人事进行管理,但各级部门未能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制度对基层水管单位进行考核,缺乏竞争奖励机制,相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体制改革前相比不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甚至出现了领着工资不上岗的现象,导致了形成“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风气,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如大坝清理、渠道清淤、水费计收等工作逐渐疏忽及不重视。通过两次招考,全市共到位水管人员338名,到位率77.7%,水管人员队伍逐步得到加强和正规化。但由于大多招聘的仍是原在水库工作的亦工亦农人员,总体看来管理人员队伍文化水平较低,专业技术知识较差,年龄结构普遍偏大,很难胜任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由于部分具有一定专业技术和年轻肯干事的基层管理人员被借调到县局或乡镇协助工作,导致部分基层水管单位人员不到位、工作难以开展。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强灌区渠系配套,提高灌溉覆盖面,提高灌溉保证率
一是完善原设计配套渠系工程。干渠部分以水利部门大中型灌区配套资金、农田水利重点县资金为主,支、斗、农、毛部分以烟草、发改、财政、扶贫、国土等涉水部门整合资金建设。由县政府组织,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县、区灌区渠系配套改造规划、灌区渠系配套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方案,统一设计,施工标准,实行资金使用归口管理、项目建设归口管理、建设任务分摊。二是扩大水源工程灌溉覆盖面,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为充分利用水资源,扩大灌溉覆盖面,拓宽灌溉范围,可采用延伸渠道、结瓜蓄水工程、增设渠系提水设施等方式。三是改变灌溉模式。重新定义渠系工程中干支渠为输水系统,斗、农、毛、田间渠道为供水系统。针对山区灌面分散,现有斗、农、毛、田间渠道均为明渠,占地多、造价高、浪费大的情况,建议在供水系统配套中推行管道供水。
2.制定水源地水环境保护专项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一是要根据已出台的法律法规,结合铜仁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本市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严格划定水源地保护区,为依法管理提供法律的基础保障。二是要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加快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规范取水和排水行为。制订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产业发展名录。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与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追究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惩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清理整顿违法排污企业。坚决取缔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关闭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有饮水供水功能的水库要禁止开展水面养殖,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快立法进程,加大对非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3.重新深入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加大对水利设施保护的宣传和执法力度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对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宣传力度。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二是要依法依规做深入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各类水利工程应依法开展并完成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对工程用地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确权划界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积极协商,合理解决”的原则,避免矛盾激化。今后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必须在工程可研、设计中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在工程建设前征地等外部条件应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后尽快完成征用土地的确权工作。三是要强化管理,巩固确权划界成果。完成确权划界工作的要及时埋设界桩,及时到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要组织对原有埋设界桩情况进行检查,对损毁、缺失的要及时更新补充。要建立完整的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档案,对相关依据和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4.建立市(县)两级维修养护经费,推行管养分离
一是必须建立市县两级维修养护经费。按照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原则,中央和省级维修养护经费将根据地方维修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补助,建议市级财政每年落实400万元,大县每年100万元、小县70万元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同时出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筹集、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资金能用到实处。二是积极推行管养分离。成立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中心,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各县组建维修养护队伍,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三是积极鼓励多种经营,以弥补经费不足。开展招商引资,鼓励多种经济成份资金参与维修养护,保护合法收益,盘活工程资产存量。
5.深化水价改革,提高水费计收水平
一是组织物价、水务等相关部门对现行水价计收标准、制度等进行重新核定,以适应现代水利发展和水费计收的实际需要。二是要以对“三农”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灌区,走进农户,宣传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水利工程管理,激活水利工程管理机制,为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做到服务到位。三是加大“依法治水”的力度,深化水是“商品”,是“生产资料”的认识。用水必须缴费,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自觉行为。四是认真探索水费计收新方法,强化计收管理,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努力提高水费计收率。如实行分区水价、基本水费等,根据水利工程对不同灌溉区域所供应的灌溉水量实行不同的水价计收标准;实行分季水价,根据不同灌溉季节的降雨量实行不同的水价标准。将水费交纳与种田粮食直补挂钩:一是将水费计收面积与粮食直补面积相结合,确保水费计收面积;二是对不交纳农灌水费的不进行粮食直补。
6.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实行绩效考核
今年,乌鲁木齐将采取整顿矿产资源开发、设置地质灾害警示牌、复垦70公顷砂石场三项措施来提高矿政管理。同时为了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今年年底,乌拉泊地区的砂场将被全部关闭。
乌鲁木齐这座美丽城市的大多数楼房、公路和桥梁所使用的沙石都来自乌拉泊地区的砂场。
正如硬币的正反面一样,乌拉泊地区的砂场在为城市贡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些负效应。乌拉泊地区的砂场处于水源地,这里是乌鲁木齐市市民生活用水的一级水源保护地,对市民的饮用水安全存在隐患;30多年的资源掠取,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
被破坏的戈壁地貌
沿着国道314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和省道216南行至乌拉泊地区,沿途可以看见四周的戈壁上到处都是巨大的深坑,有的深坑下还有大型的重型机械。
每一个深坑附近就会有几个高高隆起的沙包,从远处看就好像是戈壁滩上耸起的“金字塔”,沙包有的是筛过的细沙,这些细沙将被用作建筑材料:还有大小不一的戈壁砾石堆成的沙包,这是砂场筛过沙后的废料。
这样的场景对于乌鲁木齐人来说似乎是再熟悉不过了,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这样的场面持续很久了。
李吉仁,乌拉泊地区强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他的公司前身是这里唯一一家国有企业乌鲁木齐砂厂,尽管现在改制了,但这里的职工还是习惯叫他“李厂长”。
“李厂长”在这个砂场已经工作了18年,对这里的情况是如数家珍:“你看到的满目疮痍是多年采砂的结果。”
上个世纪60年代乌鲁木齐市政府在这里有了第一家国有砂场,当时是人工筛沙,到了1976年,砂场引入了机械化,厂名正式为乌鲁木齐砂场。
李吉仁介绍:“我们单位到现在仅退休职工就有165人,其中有很多是80多岁的老太太。那个年代,作业基本上是人力,妇女能顶半边天,像筛沙子这样的重体力活,女同志完全能顶得住。当时,城市的建设哪像现在这样迅速,所以整个乌拉泊地区也就我们一家单位,沙子的供应量也能保证城市建设的需要。”
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了,乌鲁木齐这座城市好像从冬眠中苏醒一样,每天都展现着新的面貌,乌鲁木齐砂场一家单位的沙石供应已经远远跟不上城市建设的步伐,乌拉泊地区出现了几十家大大小小的砂场,有“正规军”,还混杂了不少“游击队”。
据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显示,乌鲁木齐市大部分砂场剩余开采资源量已近枯竭。今后,乌鲁木齐建筑用砂将主要来源周边托里乡区域15家砂场和长胜大队区域12家砂场,如果这27家砂场不能满足城市建设需要,将启动乌拉泊规划区的9000多亩后备规划资源地。
李吉仁介绍:“实际上,乌拉泊地区是乌鲁木齐城市建设用沙主采地,整个城市建设用沙一直延伸到了开发区那里,乌鲁木齐建筑行业60%以上的砂子都来自这里,石子则达到了80%,以前砂场留下的作业坑急需治理。”
辟新径治理砂场
早在2000年,乌鲁木齐市颁布实施的《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水源地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按照这一规定,虽然有关部门多次对乌拉泊砂场进行过清理整顿,但效果并不明显。
乌拉泊水源地是乌鲁木齐市市民生活用水的一级水源保护地。为保护该水源地附近的生态环境,乌鲁木齐市政府出台文件,禁止和限制在水源地附近进行采砂以及与水源保护无关的任何建设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传统的矿产资源“先开发后治理”模式,虽然较快速地推动经济的发展,但由此造成了对环境的破坏。还有一个原因也是政府部门决心下大力气整治砂场环境的原因,从乌鲁木齐去吐鲁番和南山风景区旅游的内地游客,在经过乌拉泊地区时,映入他们眼帘的不是秀美的草场和广袤的戈壁,而是一个个由砾石组成的“金字塔”和大大小小的深坑,大煞风景。
乌鲁木齐市政府2006年8月25日起施行《乌鲁木齐市砂场土地复星治理优惠办法》,一场规范有序的并且区别于以往治理方式的办法出台,这也标志着治理手段的成熟与完善。
目前,在省道乌坂公路驾校考试中心附近路段的一片砂场经过治理并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这里已经没有了隆起的沙包废料堆和大沙坑了,平整的戈壁连着高速公路感觉上很协调,一些耐旱的植物在风中摇曳。
砂场远处有两个巨大的水泥制成的牌子,纪念两个项目工程。
一个是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2005年的专项治理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招标,新疆华光地质勘察总公司承担,总项目经费300万元。2006年完成勘察设计,当年8月11日开工,11月21日完工,用了83天完成堆填633168立方米,恢复治理土地面积447亩。
还有一个是由乌鲁木齐国资局组织,天山区矿业商会牵头,乌拉泊地区17家砂场出资120万元共同实施的治理项目。2007年4月26日至6月5日用了40天时间,推平沙堆50万方,平整土地500亩,然后在推平的地上拉来黄土覆盖30厘米厚,撒上草籽实施绿化。
这是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在治理,一种是引入了国家的资金对于一些历史遗留的破坏地进行复垦,第二种则是一种创造性的方法,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牵头,各家相关企业出钱治理自己作业后留下的环境毁坏痕迹,这些方案得到了各相关企业的大力配合。
2008年,这种模式继续在运行,据乌拉泊矿业商会会长魏烈瑞介绍:当年,乌拉泊各砂场又联合出资雇请了21台挖掘机,在乌奎高速路附近治理了540多亩土地。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负责人告诉记者:“2008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在来乌拉泊地区考察项目的落实情况时,了解到了新疆实施的第二种治理模式,对这种模式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目前砂场作业对环境的破坏是全国性的问题,但乌鲁木齐的创造性治理模式值得在全国推广。”
砂场关闭的争议声音
乌拉泊地区砂场将在2009年底全部关闭,各砂场的主人通过多种渠道获悉了这一消息,用乌拉泊矿业商会会长魏烈瑞的话说:“大家都在观望。”
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处负责人介绍,为保障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需求量,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对全市后备砂场进行了规划选址。目前初步选址已征求规划、水务、环保、草原等部门意见。下一阶段,将对沙石粘土资源后备规划区进行勘查,对规划区内的新建矿山企业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加强矿山开采的环境治理及复垦力度。目前,同乌拉泊地区沙石资源相匹配的地点是达坂城区域。
让各砂场老板持观望态度的原因有两个:他们只能被动接受政策的调整;另外还有一个原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板说:“从2002年就说要全部关闭,喊到现在也没关闭,这不是简单说关就关的事情,中间太复杂了,牵扯的部门太多,规划、水务、环保、草原等等。”
据了解,目前在乌拉泊地区生产经营的17家砂场中有少数几家表示:即便将来搬到达坂城区域经营权也不放弃,“就指望这个养活一大家子人呢。”一个老板说。
但很多老板也对前景忧心忡忡,强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李吉仁的话很有代表性:“乌拉泊地区离市区近,假如搬到达坂城,多了70公里的路程,这样一来沙石的成本肯定会上涨,建筑成本的增长可能又会拉动房价的提升。”
一、检查概况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相关科、室、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严厉打击了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健全并落实了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建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好防汛防雷等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保障性住房、公园游乐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突出检查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施工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企业的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施工现场及其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建立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保障性住房
对全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检查。
(1)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开展质量监管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图纸审查、检测机构和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行为情况。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质量。
(三)燃气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以《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开展了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着重检查我市液化气企业的储存、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以及天然气输送管道、阀门老化和泵房情况,详细检查各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维护记录、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求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加强防雷电设施的检查,在雷雨天气情况下,燃气储罐要停止装卸,并要维护好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和其它安全设施。要加强高温天气下生产储运设施温度、压力的监控,严格禁止超温作业,及时做好降温工作,坚决防止泄露、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三)城市供水、排水安全检查工作。检查了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和上墙情况。并对三星堆水厂及水源保护地进行检查,对水厂安全重点部位进行安全监督,增加对水质监测的次数,在保证供水的基础上杜绝由于饮用水而发生的疾病和中毒事故。在城市供水方面,检查供水管网被骑压情况、市政消防栓维护以及自来水管网爆漏抢险预案的准备情况。采取了有效措施确保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并针对可能因断电造成的影响,制定了应对方案。
(四)公园组织对游船、观光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大型游艺机等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经营单位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已一律停止运营。加强了对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等的安全检查和整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五)市政公共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对全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对道路、路灯、下水道等设施及金雁广场、中心绿地、火车站广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已及时通知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
(六)相关科、室、部门方面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川府发【】40号)工作情况。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3、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4、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5、建筑施工专项整治情况。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内政发电〔2012〕10号)和呼和浩特市关于矿业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县矿业秩序管理,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利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整顿治理,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和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矿业产业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成立县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整治督查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办公室主任:杨东(兼)、段利民(兼),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联合整治督查组分别由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带队,抽组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专项排查治理整顿,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别负责整治督查的召集工作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
按照《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100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1039号)、《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县境内的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石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企业用地手续、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地质环境治理、草原作业许可和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专项检查。
各乡镇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辖区范围内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彻底的排查,全面查清查实有关情况。
(二)整改整顿阶段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以采代探、超层越界,违规排放、乱排废弃物,违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原等违法行为和企业证照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及隐患,要勒令企业立即限期整改;对于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待整改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工生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积极整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责令企业做好停工期间的厂区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稳定,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
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有关手续,提高企业认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整改方案和整顿整改总结上报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严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具体要求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违法开采、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私采滥挖、证照不一、证照不全、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不达标等行为,重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禁非法采矿的通告》(武政告字〔2012〕3号),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各自辖区内盗采矿产资源、私采滥挖行为的矿点,责令其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关闭非法采矿点,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活动的违法人员,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查处,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对各自辖区内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对私采滥挖等非法行为,发现两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上级督办和群众举报仍然存在并发现两次以上的,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降级等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二)严格环评审批制度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及附近从事生产破坏活动,对上述区域内已经存在的矿山企业,按照《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暂时可开采,但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步进行清理整顿或关停取缔。企业要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扩大探、采矿面积。
进一步严格环评审批制度,加强对粉尘、噪音、地下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矿区要探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应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要达标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国土、环保、林业、农牧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禁施工扰民和破坏、污染环境。在目前植被保护较好的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认真做好开采区表土覆盖和生态恢复工作,制定可行的生态恢复方案,报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边开发边治理。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全过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森林和草原生态。
(三)严格用地审批制度
各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征地,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或安置方式要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国土部门要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土地破坏程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坚持土地复垦与提高开采工艺相结合,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辖区内的矿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采矿权标识制度,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明矿区位置、矿种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采矿,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强化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周期管理,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未经安监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不得开工建设,如开工建设,立即责令停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三是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四是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要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五是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必要时停产整顿。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安监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督促井工矿企业逐步安装使用“六大系统”(即: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
(五)严格交通运输管理
矿山企业开工建设要科学确定矿用车辆行驶路线,并采取工程措施固定行驶线位,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力度,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严禁在公路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炸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交通、交警、路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运输车辆联合监管力度。一是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矿产开采车辆、驾驶人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严格办理注册登记、挂牌工作,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相关手续,定期对矿山开采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检测,不断提高车辆的登记率和检测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车辆,坚决予以停运,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工作。二是不断净化矿山周边道路通行环境。对需要进入矿山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严格审核发放《道路通行证》,并明确运输路线、时间和行驶速度,矿产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保护措施,严禁“超长、超宽、超高”及客货混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加大对运输车辆的违章查处力度,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和共同监管,对在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超限行驶及随意遗洒、飘散运载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必要时取消其矿山开采运输资格。四是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通过草原、耕地等非运输途径行驶,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六)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开发企业出资,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各矿山企业要立即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防和治理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区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要与开采工程同步实施。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要限期恢复治理,规定期限内仍不恢复治理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工程费用超出保证金及其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七)加强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公安、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对贮存、运输、使用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严格落实企业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合法购买、依规运输、安全贮存、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使用,不发生任何泄露事件。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对危爆、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纸质、电子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八)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权行为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要符合法定条件,要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交易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各有关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国土、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禁止以出租、买卖、承包、融资、参股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非法转让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九)加强尾矿库、沉陷区的监管
安监、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监管,一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不允许投入使用,要对企业尾矿库及排污设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检测,企业不得擅自违法排污,特别是重金属和涉重金属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不得违规排放含有重金属和涉重废水而导致周边水体受到污染的事件发生。二是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非法建设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关闭。三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做好矿山沉陷区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治理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农牧业、林业、税务、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每月定期巡查,对矿山开发项目从勘探、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竣工验收到生产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管,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税收贡献少、证照不全、证照不一且存在毁坏环境、草原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治理、安全验收、足额交付占地补偿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发改、经贸部门要对其进行存档记录,在两年内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一年内暂停受理该单位法人建设其它矿山开发项目。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6个月内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请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