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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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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申报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第1篇

一、奖励条件

凡积极提供信息、引荐*市外的客商来大*区投资,并最终成功引进二、三产业类项目的,均符合本奖励条件。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包括投资项目引荐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个人等有功人员。

投资项目引荐人是指与投资商联系,提供信息、积极引荐外来投资商给本区的第一人。

项目责任单位是指与投资项目引荐人或外来投资企业联系的、第一个获得项目信息的区直部门与单位。

项目承接服务个人是指全程为该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人员。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三产类项目奖励标准

引进三产类项目提取工作经费,以奖代补给项目责任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奖励给引荐人和承接服务人员。工作经费标准:凡引进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并于当年注册成立公司的,一次性提取3000元工作经费;凡引进水路运输等物流类及商贸类项目,并当年实现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按增值税1%、营业税5%提取工作经费。以奖代补的工作经费最低按1000元提取。

(二)引进工业类项目奖励标准

引进工业类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提取奖励资金,分别奖励给投资项目引荐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个人等有功人员。

1、对投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对投资项目引荐人采取分段奖励。项目当年注册时,即按注册资金的1‰给予奖励;项目竣工投产之后,再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档次给予奖励:(含首次奖励数)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的0.5‰一次性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6‰一次性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8‰一次性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一次性奖励;

(5)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一次性奖励;

(6)重大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一事一议。

2、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个人的奖励

采取“以奖代补”形式提取招商引资工作经费给项目责任单位,由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承接服务个人给予奖励。引进工业类项目工作经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作经费=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招商成本。

四、奖励方式

对项目引荐人即时奖励;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接服务个人在年度经济表彰大会上予以奖励。三产项目一次性提取工作经费。工业类项目分两期提取拨付:第一期在项目注册当年年终考核后按注册资金1‰提取,余下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提取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省节约能源条例》和《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市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前置性条件,备案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同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监督管理和节能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800吨标准煤以上(含28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45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8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8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00至2800吨标准煤(不含2800吨标准煤,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至45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350至8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40至8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乙级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节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以及节能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和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减排等环境效益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参照国家节能中心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的附件要求内容的深度和格式编制。节能登记表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格式填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或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填写。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节能审查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一)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复核。

(二)转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当地节能审查机关不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提请审查登记备案。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并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专家组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对节能登记表不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予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时可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六条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完整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均不含委托评审时间),提出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节能审查时间应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间协调同步。

节能审查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节能评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登记表当日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七条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洛发改能评”编号,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表》(见附件2)形式印发。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使用“洛发改能评函”编号,直接在节能登记表中签署意见(见附件3)。

市、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意见编号与印发由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项目地点、建设规模、用能结构、用能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并申请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节能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具备与从事节能相关行业的工程咨询资质,熟悉国家、省及我市与节能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节能措施,能够独立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和编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节能审查机关公开向社会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最终确定节能评估机构,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第二十二条 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建设项目节能评审工作。

第五章监管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投资主管部门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执法检查,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责令关闭,并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第3篇

二、投资项目管理的依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环保标准等是企业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有关部门规范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三、明确职责分工。招商局、经济发展局是投资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经市政府授权,招商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权限内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权限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上报。经济发展局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四、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强化产业布局,鼓励各类投资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促进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一)基本建设项目(新建工业、服务业类项目),一律进入产业园区和各镇产业集中区。(二)鼓励现有企业以技术改造为契机向园区搬迁;限制园区外的企业新增用地进行技改扩能,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在原址新增用地建设技改项目,投资业主必须书面承诺:一旦因公共利益、重点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统一拆迁时,新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不要求予以补偿安置。

五、明确投资项目申报材料和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在向投资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时,除提供《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等文件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附送投资业主与各镇(办事处)签订的“投资协议”。新增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提供“用地协议”(用地价格不得低于管委会设定的最低限额)。(二)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拟建项目的类别(基建类、技改类)向相应的投资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具备即办条件的立即办;不具备即办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核准意见、备案通知或上报请示。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澄清、补充与完善的内容或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理由。依法应当评估(论证)或需评估、听证,或需要现场调研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六、加强投资政策引导。投资管理部门要建立产业政策和投资信息制度,及时公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科研院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建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是科研院所重要的资产项目,在资产总额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已经成为了科研院所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科研院所要想不断提升自身的经济竞争力,获取较高的利润空间,就必须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建设,确保科研院所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一、科研院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对投资项目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缺少充分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1.由于受到“重视购置、忽视管理”的影响,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人员缺少较强的管理观念,科研院所在固定资产购置过程中,各项相关制度较为完善,但是购置以后,由于单位内部缺少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管理机制的约束力不强,而且科研院所在现行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中权责关系比较混乱,固定资产的实物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和规定,进而不利于科研院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后续工作的进行。2.现阶段,一些科研机构过于注重科研经费的使用,缺少对于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较强的管理意识,一些科研机构大都由科技、财务等职能部门构成,主要掌管科研项目预算管理,但是由于科研项目容易受到多种方面的限制,大大超出了职能管理人员的专业范围,相关管理人员很难全面掌握预算管理的细微之处,进而与科研项目预算专业化、规范化目标的实现甚远。

(二)缺少较为科学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难以落实

1.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涉及范围比较广泛,有着诸多繁琐小事,一定程度上很难全面兼顾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执行与决算等全过程。在预算编制过程中,科研院所的相关科研人员缺少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正确态度,存在着认为预算编制是为了实现立项目标的心理误区,并没有对科研经费进行深入分析。2.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批复管理和控制预算进行,经常盲目、随意地进行预算的调整,资金用途经常被随意改变。而且相关科研人员缺少与财务部门保持密切的来往、协作,严重造成了预算结果与科研项目所需经费的差距,对科研项目预算管理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固定资产使用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监管并不到位

在科研院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报废、处置等环节管理较不规范,比如一些单位资产处置比较盲目,并没有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来进行,财务部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缺乏有效地沟通。单位在固定资产配置完成以后,也没有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实时追踪,大大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与浪费。同时,在科研投资项目经费管理工作中,严重缺少对于平时经费的预算、支出的执行力度,进行项目验收时,科研项目的控制作用没有得到相应的体现,经费预算较为形同虚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科研经费擅自挪用、行为,与国家科研经费立项目标严重背离。

二、科研院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提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设置预算专职管理人员

1.要树立科研人员良好的资产效益观念,要提高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重视程度,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要保证全员高度的参与度,积极构建科研院所固定资产管理网络,设置专门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实物管理部门,确保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完整无损,对全单位资产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管理。所以财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要做好固定资产台账工作,了解生产技术设备,要做到全面掌握资产使用情况,进而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正常进行。2.针对于科研项目预算管理而言,需要相关技术部门与其他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保证高度的参与度。科研机构要统一领导预算管理工作,要形成以职能管理为主、科研配合为辅的工作格局,制定分工明确的权责机制。选择专业的预算专职人员,做好技术研发工作的追踪与审查工作,推动科研机构预算管理专业化、规范化目标的实现。

(二)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精细化管理模式,落实好预算执行

1.在科研经费申报过程中,科研单位必须要保证对项目的立项申报高度重视,细化科研经费预算申报、批准程序,对于项目金额较大的国家级、省级等重大投资项目来说,科研项目负责人要结合课题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总体预算方案,相关专家委员会要及时对申报项目预算进行论证。而且财务人员要与投资项目负责人保持密切的配合,不断细化各个项目投资预算支出科目的具体内容,详细计算每一笔支出数据,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满足预算编制精细化的实际需求。2、同时,在科研经费核算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自身单位财务系统特征,将经费预算科目与财务系统的会计科目充分结合在一起,为相关会计报表的直接取数提供相应的便利,还能够使财务人员掌握好预算各个支出科目的具体使用金额,保证后期项目验收与预算绩效考核的顺利实施。预算专职人员要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中扮演着相应的协助角色,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出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在预算执行中,预算专职人员要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检查职能,掌握好预算支出的变动情况,确保批复预算、财务制度合理合规支出各项费用。

(三)加大科研项目全面的监管力度,完善职称考评制度

1.要想充分实现科研项目经费效益目标,要建立起全面地监督体系,进一步强化对经费全过程的管理,要对自身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每一笔经费都能从财务部门支出,财务部门必须要充分掌握科研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进而有效提升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与此同时,要根据科研项目预算的实际需求来进行各项开支的报销,合理配置科研资产,避免超标开支现象的发生,严厉打击项目经费相互挪用与挤占现象。进一步强化项目成本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效率的稳步提升。2.职称考评制度与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联系是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的,可以加强人才的优化配置,充分调动科研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科研人员要积极成立职称考评委员会,做到最客观公正的考评。对于科研管理人员而言,要将科研项目立项情况、管理制度建设、后期推广应用等指标纳入到系统考评中,为科研管理人员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进而推动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作为科研院所的财务人员和预算管理人员来说,应该深入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一线,熟悉业务,打破界限,掌握项目的管理程序,以便于预算指标批复和调整工作的正常进行。3.除此之外,要将预算管理与考核评估相结合。在科研院所项目投资预算管理中,还必须要配备相应的考核制度,使预算管理更具规范性、标准性。将预算管理完成与执行情况共同纳入到现代院所评价指标体系中,做到事前有要求、事中有监督,事后有考评。通过加强考核,将预算管理工作加以严格的落实,进而确保院所整体运行效率的稳步提升。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科研院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建设是十分必要的,能够有效提升科研院所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对科研研所的整体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因此,科研人员要提高对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实施精细化预算模式,加大对科研项目的监管力度,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快投资项目预算管理进程,并且要实施考核评估机制,增强相关人员在预算管理建设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促进科研院校又好、又快地发展。

作者:韩悦 单位:中国航天动力所

参考文献:

[1]澹台永静.试论科研项目成本管理体系构建[J].商业经济,2016,(05):48-49+125.

固定资产投资申报范文第5篇

1.统计基础工作(总分12分—自评分12分)

明确了副局长为组长,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2分);配备了、两位同志为兼职的综合统计员(3分);明确了统计工作责任和分工的计(2分);统计人员做到了持证上岗(3分);建立了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并上墙(2分)。

2.统计管理工作(总分40分—自评分40分)

(1)本单位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达标,有一间独立办公室作为统计办公场所,有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认真组织实施了本系统管辖范围内承担的常年统计调查任务,并按“六有”标准开展了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基层单位统计工作规范化达标率达100%。(8分)

(2)有效落实了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协助县统计局做好了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工作,及时向县统计局提供了本系统增减、变更信息资料,并及时向县统计局报送了有关资料。(3分)

(3)认真做好了本单位的统计联网直报。组织了本系统帮扶的“一套表”企业实施统计联网直报工作,联网直报率达100%。(10分)

(5)如实做好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清理、申报。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了本系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申报入库工作。(5分)

(6)统计人员做到了持证上岗。积极组织本系统的统计从业人员参加统计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持证上岗率和继续教育率达100%。(5分)

(7)会议培训管理到位。按时参加了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议和培训。(4分)

(8)及时、详尽提供了统计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统计局提供了本单位年度统计资料。(5分)

3.统计调查工作(总分43分—自评分:43分)

(1)协助做好了国家和地方的统计调查。按规定报送了统计报表资料:包括劳动工资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商贸统计、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等。(23分)

(2)认真做好了固定资产投资改革试点的报表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业务部门布置的时间节点,按时、按质上报了投资报表。(10分)

(3)认真做好了部门统计调查。按要求报送了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部门统计报表、业务资料、行政登记记录以及全县主要经济指标的配备性数据。(5分)

(4)扎实开展了经济普查。协助普查员做好了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入户调查及后期查询和数据评估。(3分)

(5)做好了其它统计调查。全面完成了其它专项统计工作任务。(2分)

4.统计法制建设(总分3分-自评分3分)

配合上级统计部门对系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开展了统计执法检查,系统管辖范围内没有统计违法行为。(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