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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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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反倾销应诉;固定资产;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ias

据2008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报告,近5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进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6 208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 738亿美元,年均增长28.5%,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周期最长、速度最快、增速最稳定的时期。在世界的排名由2002年的第6位跃至第3位,其中出口跃居第2位。外贸占全球比重从2002年的3%提高到现在的近8%。①

在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我国也迅速进入了国际贸易争端多发期,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目标国之一。2008年7月9日,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报告,2007年下半年,共有14个国家发起了101项新的反倾销调查案,其中有40项是针对中国的,其后分别为韩国与泰国,各占8项;另有13个世贸成员国实施了58项新的反倾销措施,其中有将近半数的26项是专门针对中国的,其后为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各占4项。lw881.com报告显示,中国仍然是国际社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事实上,近年来,全球约有1/3的反倾销指控是针对中国的,每年因此给我国造成数百亿美元损失②,使我国成为“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最大受害者。③”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李玲(2007)还认为,不少国家在贸易摩擦中拟采取的预计技术性贸易措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很可能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④

除了意识形态、国际贸易壁垒和新保护主义之外,反倾销的核心技术问题是成本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及国际反倾销法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因而,在很多时候,国际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和相关会计资料均不予承认,使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屡屡失利。影响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核算是一个相对重要的环节。而我国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长期客观存在的差异却正是诱发国际社会对华反倾销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财政部适时了新的准则体系,从2007年起开始在上市公司实行,到2009年,多数大中型企业将全面施行新准则。其中,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后续支出的核算、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核算、弃置费用的处理和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些对反倾销应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新规定与反倾销应诉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直接关系到折旧额的高低,而折旧又是影响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就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问题,准则主要在两个方面作了较大调整。

(一)对固定资产在某些情况下的初始计量由以往的用历史成本为基础改为用公允价值(fair value)为基础

如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又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准则确定。而这些准则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使用的计量属性亦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它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得到广泛采用的国际潮流,更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本次新修订和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新特点。

(二)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下列各项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平常作为存货确认,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如企业(航空)的高价周转件;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如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设备等等。这些,在新固定资产准则之前,大多不在固定资产核算范围之内,此举必使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第一个调整,固定资产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使固定资产核算水平在总体上获得提升,相关会计信息将更具可比性,它能使我方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争取主动;第二个调整使得拥有上述资产的出口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总体上扬,使折旧也相应增加,从而使其所生产的产品因所含折旧费提高而使成本相应提高,企业通过执行此规定而获得的成本数据,在国际会计市场将更具可比性,从而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成本调查环节中,能够利用相关成本数据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

二、固定资产装修新处理规定的意义

固定资产装修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以往我国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一般是将其作为长期待摊项目,分次计入损益。但《ias16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与某项已被确认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后续支出,当超过原先确定的业绩标准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时,该后续支出应增加资产的账面金额。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国以前与国际会计惯例是有实质性差距的。新固定资产准则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则该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所附之“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固定资产装修支出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在“固定资产” 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 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在下次装修时,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而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装修的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增加的一个新内容。一般而言,装修支出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金额较大、发生间隔比较长的一类资本性支出,以往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一般是作为长期待摊项目,分次计入损益。而新准则将这类装修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准确地反映了装修支出的经济实质,增加了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应增加了每期的折旧额,从而使得利用该类固定资产生产的相关产品成本有所提高,账务处理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工作。

三、借款费用处理办法的国际趋同

我国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前,只有为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专门借款)的利息才能有条件的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他一般借款(如流动资金借款等)如果被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其利息支出是不能资本化的。而国际会计准则《ias 23借款费用》第17段规定,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以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的加权平均数。据此可见,不管是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只要是在实质上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就应根据其加权平均支出和确定的适当利率计算借款利息,计入资产成本。新准则之前,因在此问题上与国际惯例存在实质性差距,从而使得在同等条件下,我方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偏低,相应的折旧费和产品成本也偏低,客观上为境外反倾销当局提供了口实,使我国企业陷于被动局面。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及时对此作了修改,准则第十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而借款费用准则第六条的相应规定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从而使得此类会计事项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iass)基本保持了一致。

四、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的特别规定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固定资产准则新增了弃置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弃置义务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如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设施的弃置等。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尤其是资源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开发或购建时一般未将预计的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大多是通过摊销或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费用或损失等方式,在损益当中作了处理,或由政府进行补助,因而弃置费用并未由产品成本来负担。这一点,对于世贸组织成员国,站在国际市场上来看,确与惯例不符,还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偏低,从而使产品成本偏低,客观上为境外反倾销当局提供了口实,使我国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一度仅在个案中有条件地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因而不承认我国产品的成本资料,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常常陷于被动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适时对此作了修改,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则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因不是所有企业都从2007年起开始执行新准则,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第七条及该准则应用指南的第一部分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补充,指出:“企业在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时,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五、固定资产信息披露与反倾销应诉

会计信息贯穿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的全过程,对倾销存在与否、对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的确定、对倾销仲裁的措施选择等都能提供事实依据或数量依据。没有会计信息,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就缺乏事实基础。系统和客观、真实的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对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尤其是会计举证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新固定资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准则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包括国家产业政策、会计政策和产品成本等多方面的信息。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的分类、入账价值的确定、特别事项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都做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实质性趋同,从而能使我国出口企业从总体上提高固定资产核算与信息披露水平,在反倾销应诉中,相应提高了固定资产会计信息的举证价值,从而有利于我方企业积极争取应诉主动。

2008年7月,由我国商务部提议,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开展的中国企业成本核算研究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和行业针对性的前提下,对中国会计制度的演变、中国企业成本实践方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形成了《中国企业成本计算方法与成本管理实践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中国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标准趋同”,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由成本核算方法上的差异推断出中国产品存在倾销。”我国不少出口企业并非上市公司,从会计角度来看,要进一步扩大准则的适用范围,鼓励有条件的非上市的出口企业积极采用国家新的具体准则,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核算水平,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关产品成本核算的国际惯例,努力消除实质性的核算差距,把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做在前面,使我国产品成本信息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具有较高程度的可比性,从而为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争取有利态势。

【主要参考文献】

[1]商务部陈德铭部长在2008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r].2008,(1).

[2]商务部李荣灿司长在《中国企业成本计算方法与成本管理实践研究报告》会上的讲 话[r].2008,(7) .

[3]李玲谈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等相关情况.[n].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局长李玲接受商务部“商务视频”栏目访谈文字稿. video.mofcom.gov.cn/class_onile010671932.html.2007.

[4]在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上的讲话[r].2005.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s].第六、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

[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s].第二部分.

[7]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s].第四条.

[8]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s].第七条.

[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第一部分.

[10]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s].中国财政部.2006,(10).

[11]孙凤英.反倾销的会计学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

[12]wto secretariat reports continued declines in n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and new finalanti-dumping measures。[r].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ecretariat.2008,(7).

[13]world trade report 2008:trad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r]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2008.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反倾销应诉;固定资产;成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ias

据2008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报告,近5年来,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进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6 208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 738亿美元,年均增长28.5%,是改革开放以来增长周期最长、速度最快、增速最稳定的时期。在世界的排名由2002年的第6位跃至第3位,其中出口跃居第2位。外贸占全球比重从2002年的3%提高到现在的近8%。①

在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的同时,我国也迅速进入了国际贸易争端多发期,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目标国之一。2008年7月9日,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报告,2007年下半年,共有14个国家发起了101项新的反倾销调查案,其中有40项是针对中国的,其后分别为韩国与泰国,各占8项;另有13个世贸成员国实施了58项新的反倾销措施,其中有将近半数的26项是专门针对中国的,其后为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各占4项。报告显示,中国仍然是国际社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事实上,近年来,全球约有1/3的反倾销指控是针对中国的,每年因此给我国造成数百亿美元损失②,使我国成为“反倾销措施被滥用的最大受害者。③”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李玲(2007)还认为,不少国家在贸易摩擦中拟采取的预计技术性贸易措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很可能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④

除了意识形态、国际贸易壁垒和新保护主义之外,反倾销的核心技术问题是成本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ias)及国际反倾销法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没有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准则,因而,在很多时候,国际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产品成本和相关会计资料均不予承认,使我国的反倾销应诉屡屡失利。影响成本的因素有很多,其中,固定资产及折旧的核算是一个相对重要的环节。而我国在固定资产核算方面与国际会计惯例之间长期客观存在的差异却正是诱发国际社会对华反倾销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财政部适时了新的准则体系,从2007年起开始在上市公司实行,到2009年,多数大中型企业将全面施行新准则。其中,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的确认、后续支出的核算、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核算、弃置费用的处理和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等方面都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这些对反倾销应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初始确认的新规定与反倾销应诉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直接关系到折旧额的高低,而折旧又是影响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就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问题,准则主要在两个方面作了较大调整。

(一)对固定资产在某些情况下的初始计量由以往的用历史成本为基础改为用公允价值(fair value)为基础

如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第十二条又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准则确定。而这些准则在其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使用的计量属性亦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它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得到广泛采用的国际潮流,更多地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本次新修订和的会计准则体系的一个新特点。

(二)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对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

固定资产准则应用指南指出:下列各项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平常作为存货确认,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如企业(航空)的高价周转件;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如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等;企业(建造承包商)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设备等等。这些,在新固定资产准则之前,大多不在固定资产核算范围之内,此举必使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第一个调整,固定资产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使固定资产核算水平在总体上获得提升,相关会计信息将更具可比性,它能使我方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争取主动;第二个调整使得拥有上述资产的出口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总体上扬,使折旧也相应增加,从而使其所生产的产品因所含折旧费提高而使成本相应提高,企业通过执行此规定而获得的成本数据,在国际会计市场将更具可比性,从而在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成本调查环节中,能够利用相关成本数据进行有效的会计举证。

二、固定资产装修新处理规定的意义

固定资产装修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等。以往我国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一般是将其作为长期待摊项目,分次计入损益。但《ias16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规定:与某项已被确认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有关的后续支出,当超过原先确定的业绩标准的未来经济利益有可能流入企业时,该后续支出应增加资产的账面金额。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我国以前与国际会计惯例是有实质性差距的。新固定资产准则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则该后续支出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所附之“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固定资产装修支出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当在“固定资产” 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 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如在下次装修时,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而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条件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装修的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增加的一个新内容。一般而言,装修支出是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中金额较大、发生间隔比较长的一类资本性支出,以往在会计实务中的处理一般是作为长期待摊项目,分次计入损益。而新准则将这类装修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准确地反映了装修支出的经济实质,增加了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应增加了每期的折旧额,从而使得利用该类固定资产生产的相关产品成本有所提高,账务处理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工作。

三、借款费用处理办法的国际趋同

我国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之前,只有为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专门借款)的利息才能有条件的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其他一般借款(如流动资金借款等)如果被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其利息支出是不能资本化的。而国际会计准则《ias 23借款费用》第17段规定,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以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的加权平均数。据此可见,不管是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只要是在实质上用于建造固定资产,就应根据其加权平均支出和确定的适当利率计算借款利息,计入资产成本。新准则之前,因在此问题上与国际惯例存在实质性差距,从而使得在同等条件下,我方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偏低,相应的折旧费和产品成本也偏低,客观上为境外反倾销当局提供了口实,使我国企业陷于被动局面。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及时对此作了修改,准则第十条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处理”。而借款费用准则第六条的相应规定是:“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从而使得此类会计事项的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iass)基本保持了一致。

四、关于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的特别规定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固定资产准则新增了弃置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弃置义务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如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设施的弃置等。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固定资产,尤其是资源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开发或购建时一般未将预计的弃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而大多是通过摊销或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费用或损失等方式,在损益当中作了处理,或由政府进行补助,因而弃置费用并未由产品成本来负担。这一点,对于世贸组织成员国,站在国际市场上来看,确与惯例不符,还使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偏低,从而使产品成本偏低,客观上为境外反倾销当局提供了口实,使我国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欧盟一度仅在个案中有条件地承认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因而不承认我国产品的成本资料,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时,常常陷于被动状态。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适时对此作了修改,在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弃置费用的金额较大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则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因不是所有企业都从2007年起开始执行新准则,所以,《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第七条及该准则应用指南的第一部分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补充,指出:“企业在首次执行会计准则时,在预计首次执行日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时,应当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选择该项资产初始确认开始至首次执行日期间适用的折现率,以该项预计负债折现后的金额增加资产成本,据此计算确认应补提的资产折旧(或油气资产的折耗),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五、固定资产信息披露与反倾销应诉

会计信息贯穿于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的全过程,对倾销存在与否、对倾销幅度及损害幅度的确定、对倾销仲裁的措施选择等都能提供事实依据或数量依据。没有会计信息,反倾销和反倾销应诉就缺乏事实基础。系统和客观、真实的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对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尤其是会计举证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新固定资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准则在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信息,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固定资产会计信息包括国家产业政策、会计政策和产品成本等多方面的信息。新的固定资产准则在固定资产的分类、入账价值的确定、特别事项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等方面都做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实质性趋同,从而能使我国出口企业从总体上提高固定资产核算与信息披露水平,在反倾销应诉中,相应提高了固定资产会计信息的举证价值,从而有利于我方企业积极争取应诉主动。

2008年7月,由我国商务部提议,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开展的中国企业成本核算研究在没有任何外部压力和行业针对性的前提下,对中国会计制度的演变、中国企业成本实践方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形成了《中国企业成本计算方法与成本管理实践研究报告》。报告认为,“中国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标准趋同”,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由成本核算方法上的差异推断出中国产品存在倾销。”我国不少出口企业并非上市公司,从会计角度来看,要进一步扩大准则的适用范围,鼓励有条件的非上市的出口企业积极采用国家新的具体准则,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核算水平,有针对性地研究相关产品成本核算的国际惯例,努力消除实质性的核算差距,把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做在前面,使我国产品成本信息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具有较高程度的可比性,从而为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争取有利态势。

【主要参考文献】

[1]商务部陈德铭部长在2008年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r].2008,(1).

[2]商务部李荣灿司长在《中国企业成本计算方法与成本管理实践研究报告》会上的讲 话[r].2008,(7) .

[3]李玲谈中国应对贸易摩擦等相关情况.[n].中国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局长李玲接受商务部“商务视频”栏目访谈文字稿. video.mofcom.gov.cn/class_onile010671932.html.2007.

[4]在wto第六届部长级会议上的讲话[r].2005.

[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s].第六、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

[6]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s].第二部分.

[7]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s].第四条.

[8]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s].第七条.

[9]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第一部分.

[10]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草案)》[s].中国财政部.2006,(10).

[11]孙凤英.反倾销的会计学研究[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2004.

[12]wto secretariat reports continued declines in new 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s and new finalanti-dumping measures。[r].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secretariat.2008,(7).

[13]world trade report 2008:trade in a globalizing world [r]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2008.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核算 铁路企业 新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

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已经八年了,而铁路企业在新准则在执行力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企业中固定资产核算程序和核算内容都比较复杂,这也表明了铁路企业的固定资产核算会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应注意的问题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概念上的问题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在固定资产上仅对使用用途和寿命两方面进行一定的限定,这体现了新准则与国际接轨的特点。在使用期限上,新准则参考了会计年度的说法,使得整个核算标准更加合理。对于在固定资产取得方面新制定的规定,意义在于只要是作为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而且使用的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都有可能作为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计量上的问题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是指价格和款项和正常的信用条件相比有些超出从而能够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这个初始计量也是把购买价款作为现在价值来确定的,这点在旧准则中是没有的。在采用现值进行计价的时候,企业可以利用对本企业较为有利的贴现率来进行盈余管理,通过企业自身对某些标准的选择和确定,为企业的管理提供一定便利。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需要的成本应该按照投资合同来进行确定,如果这方面的价值有些模糊,也可以利用投资协议约定的价值进行成本确认,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注重合同或者协议具有一定的公允性。这样就可以使企业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利用固定资产的关联投资进行利润操纵。

二、铁路企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执行固定资产核算的具体分析

(一)确认和初始计量的阶段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成本侧重突出它的公允性,所以在这方面铁路企业的核算也应该考虑到一定变化,同时铁路企业还需要注意带有货币时间因素的固定资产成本评定,这一点在新的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应该有所体现。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与计算

固定资产的折旧要注意固定资产的核准,对铁路企业而言,固定资产除了土地之外还要包括一些铁路上的必要设备,比如钢轨、枕木、路基等等,当然这些东西不能按照普通的固定资产折算方式来进行折算。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铁路运输企业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的批复》(财建函〔2002〕349号)规定,铁路线路中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资产不计提折旧;对于线路资产中的路基、隧道是否计提折旧,考虑固定资产折旧实质上是固定资产初始投入在资产使用磨损过程中价值转移的分摊,如不计提折旧,路基、隧道的初始投入得不到补偿,在拆除、报废时将产生巨额损失。这就需要铁路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采取相关符合实际的办法并遵守新企业会计核算准则,同时也要督促铁路运输部门对此做出一个完整可执行的方案,减少新准则对铁路企业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三)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固定资产改扩建:国铁基本建设、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时,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应从原资产价值中扣除,形成的清理损失增加营业外支出。

基建竣工价差:基本建设竣工决算与按照概算估价入账的差额(主要为基建项目超概部分),在调增固定资产价值时不追溯调整折旧,原少提折旧将由以后年度负担,将增加当期支出。

异地还建:原规定,异地还建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价值。按照新准则,异地还建如具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一般情况下新资产价值较大,将增加当期收益。

固定资产盘盈:由计入“营业外收入”改为按前期差错处理,减少当期收益。

三、铁路企业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固定资产核算中的注意事项

(一)铁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需积极克服

在这些规则和条例中有些规定由于各种条件和客观现实的限制没办法完好地在当前铁路工作中得到较好的执行,这时应和负责的财政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充分认识铁路企业在这方面的特殊性,不能把这些标准完全生搬硬套,还要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放宽某些规定对于铁路企业的要求,当然这种要求一定要是合理且有限制的,但是一定要注意度。

(二)要对新的会计准则进行完善的研究

这种研究的侧重点在于比较和分析新准则对于铁路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带来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铁路运输的发展有着怎样的影响,铁路企业的融资和改革在这种状况下可能会有怎样的变化与影响,这些方面要进行综合平衡的考虑,才能更好地结合铁路运输企业与新的会计准则。

(三)目前的铁路运输企业会计固定资产核算体系有着一定的缺陷,要进行一定的修改

实施新准则需要根据暂估资产在正式交付时不需要调整已提折旧,土地使用权价值与固定资产价值分离,资产改扩建过程中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予以扣除等变化制定新的准则衔接办法。制定新的准则衔接办法与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方法的过程中,对一些其他的相关文件进行修改和改进,这样一些不符合铁路运输企业现状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标准要进行及时的废止。

参考文献:

[1]张廷莲.新旧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核算对比分析[J].科技创业家,2012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法; 比较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执行,该准则基本以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导向,其理念为尽量使小企业会计核算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统一,把小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减少到最低,目的是为了提高小企业实施这部准则的积极性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实用性。在此理念下,《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完全一致的,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而言,大大简化了小企业的纳税工作;但由于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法考虑的因素并不完全重合,会计核算和所得税法对某些业务的处理仍存在差异,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所以,分析和总结小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致和差异,将利于会计人员更有效地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业务处理的原则和思路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以服务小型企业为背景的,其对会计业务处理的核心原则就两个字“简化”。在这个原则下,《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业务的处理思路包括:

(一)尽量减少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从业素质相对较差,为了便于会计人员操作,也为了税务和金融机构更真实和方便地了解小企业的会计信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很多业务进行了简化,如不用进行资产减值风险的估计、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和费用化不用进行职业判断、均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会计调整事项、对资产使用年限的判断空间缩小等。

(二)只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使用目前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的公允价值和现值计量属性,如分期收款销售时不考虑未来现值、长期债券溢(折)价摊销时采用直线法而不采用实际利率法等。这主要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业务相对金额较小,即使不考虑公允价格变动和折现的因素,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影响也不大;而且公允价格和现值存在计量难度,这样做也是为了减少会计核算的难度。

(三)采用交易观反映经济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在某些业务上采用了资产负债观,而不是现时的交易观,这和企业所得税法是存在差异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为了减少纳税调整,均采用交易观,反映现时的一个状况,如对所得税的计算采用应付税款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了一致。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致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大部分业务的处理是完全一致的,之所以还需要总结两者之间的一致性,主要是站在会计从业人员的角度来说的。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开始执行,绝大部分会计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深入学习、充分接受,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在不少方面是存在差异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可能会计人员已经习惯了这些做法。但如果会计人员换到小企业,将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就有必要学习、比较《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和《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这与《企业会计准则》是不同的。只有了解分析这一情况,才便于会计人员的工作。所以,下文总结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致性,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参照的。

(一)对资产损失的处理采用直接转销法,和所得税法完全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合理估计,按照谨慎性原则提前作为费用反映,但所得税法是基于现时的情况,只有当实际发生了损失才允许扣除。《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内的所有资产发生损失时均采用直接转销法,不再根据职业判断为未来风险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提供有效证据进行申报,直接作为费用记入当期损益,并做税前扣除,这和企业所得税法是一致的。

(二)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均采用成本法,和所得税法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按情况不同要求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法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一律采用成本法,在实际取得股利时记入当期“投资收益”,这与所得税法处理完全一致。

(三)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性资产的入账成本和折旧(摊销)年限的处理与所得税法规定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自建固定资产要求判断“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通过职业判断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并非一定就是“竣工”时点;对资产的折旧(摊销)没有规定方法和年限,而要求职业判断,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判断使用年限平均法或加速折旧法,折旧年限也根据每个企业情况不同可自行判断。这使得会计处理结果和所得税法规定往往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自建固定资产的时点截止以“竣工”为准,与所得税法一致;对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要求通常要采取年限平均法、最低折旧年限要考虑税法要求,以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为准,也就是保持和税法一致。

(四)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与所得税法保持了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进行职业判断,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减少了职业判断,将后续支出划分为日常支出和大修理支出,将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进行分摊处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

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平均法;年数总和法,工作量法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9-0090-03

一、问题引出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日在上市公司首先实施。为了广大财务人员更好地学习掌握新准则。财政部先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然后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写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4章第14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中,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第4章第17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第4章第19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5章第3节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讲到: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因此,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四种折旧方法及其存在问题分析

1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一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由上我们可以看出:除工作量法外,其他三种方法都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有关,并且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那么我们可以推出如下结论,年折旧额等于月折旧额之和(12个月),并且各月折旧额相等。但是上述结论显然对双倍余额递减法不适用。这是由于在双倍余额递减法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给出的公式是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由于企业每月计提折旧使得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断的下降,账面净值也不断下降,那么根据公式计提的各月折旧额也就不断下降,而公式当中的月折旧率是年折旧率的1/12,那么月折旧额也应是年折旧额的1/12,否则在此种方法下年折旧额不会等于月折旧额合计数,显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当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公式计算出的年折旧额不等于年中各月折旧额之和。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当中的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公式存在错误。

三、几种完善方法

1 在年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前提下,各月按直线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折旧额=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原公式相比,只是存在一点差别,月折旧额的计算公式由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改为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这里每年年初指的是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每使用满1年,为下一年年初,而非会计年度的年初,下同)乘以月折旧率,由于变化后的计算公式,月折旧额以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计提基数,因此,各月折旧额相等,各月折旧额之和等于年折旧额。

2 在年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前提下,各月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本年尚可使用月份÷本年各月份总和×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折旧额=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该方法是在第一种方法的基础之上进行的改进,各月折旧率不等,折旧计提基数相同,各月折旧率之和等于年折旧率,因此各月折旧额合计等于年折旧额合计。与第一种方法比较优点是,年内各月也是加速折旧的,缺点是计算各月折旧额较复杂。

3 在年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前提下,各月也可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