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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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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税法;纳税筹划;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如何优化纳税支出的纳税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提起纳税筹划,不少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谋取企业私利,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本企业的负担便打起了少缴税的主意,但往往是事与愿违;有些企业又在不知不觉地多缴税。这就使纳税筹划逐渐独立出来,并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活动。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案以及税负转嫁的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行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最大化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也就给国家带来了应有的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企业的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样,企业不保证国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了长久生存、发展的空间。

二、实行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纳税筹划几种方式

第一,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第二,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第三,确定投资产品类型合理避税。税法对下列产品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新产品、“星火科技”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第四,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合理避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采用购买投资的好处是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间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抵扣,而是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逐年抵扣,无疑使企业因纳税而导致现金流出提前,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的好处是租金抵税,也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无折旧抵税。企业应权衡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第五,企业筹资活动纳税筹划。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利用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利用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负债筹资方式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而且一旦债券转换成功,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试用。

第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筹划。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以看到,通过积极争取,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进一步进行所得税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税有足够空间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1、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8).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第2篇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外部因素—国家增值税征收政策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是指家电网公司在财务集约化考核中规定抵扣的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用于衡量国家电网公司增值税筹划水平。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越高,国家电网公司增值税筹划水平越高,其税负越低。基于我国固定资产投资进项税抵扣政策,并结合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及大型技改项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标准成本分解,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模型如下: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高低取决于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而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取决于我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和进项税抵扣率,即取决于我国增值税征税政策。

1. 增值税可抵扣范围

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大小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进而决定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高低。

2009年开始,我国增值税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中包含的进项税金可予抵扣。作为重投资企业,此项税制的改革无疑降低了国家电网公司的税负,减少了现金流出。但我国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规定可予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种类局限于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而不包括房屋、建筑类的不动产。另外,2012年,我国在上海进行“营业税”转“增值税”试点,可以预期,未来我国将全面进行“营业税”转“增值税”税制改革。而“营业税”转“增值税”将极大地扩展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建筑安装业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由此房屋、建筑类的不动产投资进项税金也可予抵扣。

我国增值税税制的改革及未来发展趋势可以看出,我国增值税可抵扣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为国家电网公司提高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提供新契机。

2.增值税抵扣税率

增值税抵扣税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进而决定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高低。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即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进设备金额的17%的抵扣率计算扣除。符合新增值税制度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扣除。

在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抵扣率的提高,如运费按17%的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抵扣额,将极大的提高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而提高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

(二)内部因素—投资方向及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在假设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工程物资投资额际运输费都满足进项税抵扣条件,固定资产进项税率公式可转换如下:

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固定资产投资额×17%+工程物资投资额×17%+运输费×7%)/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C1×17%+C2×17%+C3×7%

其中,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所包含的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当期固定资产总投资;C1—设备等经营用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C2—工程物资产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C3—运输费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

基于以上公式计算出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是在不考虑其他条件下得出的最优值。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主要由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结构及进项税抵扣率的影响。前者由国家电网公司具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成本结构决定;后者是由我国增值税税制决定。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中的设备等动产投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建筑等不动产投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从而,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方向将影响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进而影响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的高低。

国家电网公司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主要是电源建设和电网建设。电源的建设主要是火电和水电建设,风电、核电建设的项目很少。电源项目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较大,所以投资建设电源项目时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也会下降。而电源建设主要涉及到输电线路的建设和中转站的建设,其中土地和不动产所占的比重会比较低,所以,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也会相对较高一些。

2.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能够为纳税筹划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的提高,一方面需要做好投资筹划工作,另一方面就是财务人员对在建工程全过程的成本控制。要做到“可抵就抵”、“不可抵,想办法抵”,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公式,国家电网公司2006-2019年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国家电网公司2009年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得到大幅度提升,这是因为我国在2009年完成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虽然固定资产抵扣率在2009年为5.50%,低于考核值7%。

二、进一步提高国家电网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率的优化路径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企业理财 投资活动 融资活动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法或非违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安排,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经济目标和承担社会责任、保证社会利益的社会目标的一种理财活动。纳税筹划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和实现涉税零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应当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减少纳税失误,实现零涉税风险;二是积极主动地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系统筹划,减少税收负担,包括利用税收屏蔽、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税务部门为了充分实现税收的调节功能,不断完善国家税制,也应当有一种筹划思想,即立法部门要加强立法,完善税收法制,而执法部门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表现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监控方式和征管模式以及纳税人评估体系,从而形成一个整体的纳税筹划体系。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重要手段。良好的企业定位是成功进行纳税筹划的起点,在投资之初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会为后续阶段的筹划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投资活动中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包括投资有利的企业类型和选择有利的投资产业、投资地区、投资合作伙伴、投资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结构等。

1 企业类型的选择

1.1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的选择

公司的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例如: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万元,开一家小百货店,预计每年赢利10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则该项投资年税后净收益为7万元(10-10×30%),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其税后利润为8万元(10-10×20%)全部分给投资者,该投资者还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8×30%)。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税收支出1.4万元。

1.2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在国外或外地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并达到当地规定公司创办条件,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但是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如果创办分公司则不能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很难享受到地区的税收优惠待遇,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活动,部分地承担纳税义务。而设立分公司无需接受层层盘查,财务资料可以保密。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税,又征收“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

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的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

对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机构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不如独立公司高。跨国公司为到达最优纳税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某些设立为分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加以对待。

2 投资行业的选择

2.1 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内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品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有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

2.2 非生产性行业的选择

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了对非生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免征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3 投资地区的选择

企业在直接投资决策时,除了考虑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金融环境、技术和劳动等一般因素外,投资地区的税负也是考虑的重点。在现行税制中,有一些税种的征收范围及深度直接与企业所在地域相关,这些税种主要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国家税收政策明显呈现地域趋向。如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都具有税收优惠政策,都可以成为注册地点筹划考虑的对象。

4 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

企业在成立之初,由于单个投资者的资金有限,承担风险的能力也有限,投资者一般需要寻找合作伙伴,除了考虑对方的经济实力等状况外,还需要考虑其经济性质,以便于纳税筹划。目前,我国为了吸引外资、技术,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实行税负适当从轻原则,如果企业能引进外商投资者且其股权比例超过25%,便可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规纳税,享有一定的优惠。例如工资扣除标准,内资企业按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扣除,外资企业可按实际发放数扣除,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内资企业不能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0.5%,外资企业在年末应收账款的3%以内都能扣除;对公益性捐赠,内资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外资企业可作为成本费用全部扣除等。可见,对于投资者而言,积极引进外商投资者,在纳税筹划上是很好的选择。

另外,也可考虑同境内的科研机构合作,税法规定,科研机构联合其它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的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来说,与科研机构合作,一方面可获得技术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是很好的选择。

5 投资规模的选择

投资规模是指企业选择集团企业还是独立企业的选择。一般而言,集团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有着独立企业所无可比拟的优势。集团企业由众多的独立企业组成,其若干企业在整个经济链条上,都可以作为中间商,中间商能根据消费者需求的变化灵活调整自己的需求弹性。如果需求弹性大于供给弹性,则向前转嫁的可能性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商品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身上;如果需求弹性小于供给弹性,则向后转嫁的部分较大,即税收会更多地落在购买者或最终消费者身上。由于集团内部各个企业之间税收课征的范围和税种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等。同时,核心控股企业可以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如核心控股企业设在经济特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纳税筹划活动;兼并收购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而且也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分立或组建企业;合理制定转让定价等。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调节集团资金结果和债务比例,发挥利息税盾效应降低集团税负。

6 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投资方式可分为购买经营资本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筹划的空间较大。在直接投资时,一般涉及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税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资方式和一次性投资方式,一般选取前者。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合营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出资期限,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资双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最后一期出资可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依据上述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投资方式分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三种方式。虽然在纳税筹划时可考虑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此外,还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投资的选择,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是选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不同的选择,税负亦不相同,企业实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再加上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殖税,所以以后税制改革的趋势便是建立消费型增殖税。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筹划时,如能准确预测税制改革时间和方向,采取主动的态度适应税制改革的动态趋势,那么会是固定资产的法定增殖额最小化,其直接效果是:即使增值率不变,增殖税额却会因为税基的变窄而减少。

7 投资结构的选择

实现最大限度的投资收益,是企业经营理财的直接目标。然而,资金要素各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这些要素能否相互制约、依存吸收、反馈,形成一种共态的组织效应,从根本上取决于投资配置的内在秩序即投资结构。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第4篇

一、投资中的纳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防范纳税筹划的风险。由于纳税筹划经常在税法规定的边缘操作,这就必然蕴涵着很大的操作风险。纳税筹划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二是不依法纳税的风险,从表面和局部看日常纳税核算是按规定进行操作,但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三是在系统性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造成纳税筹划风险。此外,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长期性和预见性,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

2、应注重企业投资决策的整体性。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必须认识到一种税负减少,有可能导致另一种税负的增加,税负的减少不一定就意味着企业整体收益的增加,有时甚至会导致企业整体收益的下降。这就要求我们在投资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不能一味地只节税,而是要注重企业投资决策的整体性,在考虑企业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寻求减轻税负与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均衡。

3、应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综合衡量企业投资决策中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的整体影响和长远影响。如果企业只追求目前的低税负,不考虑未来,则可能使企业暂时的税负减少,却导致后期更重的税负。此外,税负的减少只是影响投资决策的因素之一。

二、投资决策中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投资决策中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1、股份公司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选择。

企业组建形式不同,适用税收政策也不同。如果要建立公司制的企业,从纳税筹划角度讲,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要优于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份制企业享有税法规定的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股东个人所获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所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制企业的最佳选择。投资者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从纳税筹划角度,建立股份制或个体工商户形式的企业可以使投资者降低税收负担,提高投资效率。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现代大型集团

公司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通常是一个母公司下有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有子公司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是有差别的,企业利用对子公司与分公司间的选择也可进行投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是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

3、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选择。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在税前扣除等方面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虽然合并两类企业所得税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但即使是合二为一后也不可能实现绝对的国民待遇,外资企业还是会享有相对较多的优惠,只不过优惠形式将有所改变,因此在同等条件下选择成立外资企业会获得更多的节税利益。

(二)投资决策中企业投资行业选择的税务筹划

1、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企业。一般来说,国家给予生产性行业以较多的税收优惠。如对校办企业、软件企业和以“三废”物品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等减免征收所得税。对某些非生产性行业,国家也有相应的税收支持,如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跨国金融活动,尤其是对各种衍生工具征税方面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等。

2、内资和外资企业。在投资行业方面,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制定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决策提供广阔的纳税筹划空间。如,对内资企业主要是为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发展第三产业,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等方面而制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主要对生产性企业,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给予减免税优惠。

3、投资决策中企业投资地点选择的税务筹划。我国对不同地区的企业规定了许多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包括税率和税额扣除等方面的优惠。因此,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必须认真考虑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据税法规定,投资国内的企业总体上可分为三类地区享受不同的所得税待遇。符合产业规定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及西部大开发地区、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经济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企业,税率为15%:设置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包括沿江、各省会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开放城市开发区)的企业,税率为24%:设置在其他地区的企业,税率为30%。由于有引进外资方面的要求,我国对于投资于特定地区与行业的外资企业也存在税务优惠。低税区税务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为企业提供降低税率,减少纳税环节,优化税务环境。非低税区企业也可利用各种优惠政策筹划,如在优惠税率地区设立销售中转机构,机构内经营、销售、管理活动在其他地区进行,但其他地区经营收入归于该机构名下,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三)投资决策中企业投资方式选择的税务筹划

1、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按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每一种类的投资收益会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如股票投资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缴所得税,而国库券投资利息则可以免税。因此,间接投资必须综合投资风险和收益风险进行纳税筹划。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

2、企业在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时,可新建厂房、新购设备,也可收购亏损企业。可利用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在近期内用亏损企业当年或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来抵消盈利,达到减税的目的。在远期,则可通过盘活资本、改善经营,使亏损企业扭亏为盈,增强企业的整体经济实力。在购买生产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为此,在固定资产投资时,企业可尽量选择购买国产设备,当企业的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一定时,为尽早抵扣投资抵免额,应恰当地应纳税所得额最大时多购买设备,在新增应纳税所得额最小时少购买设备。

(四)投资决策中企业投资规模选择的税务筹划

投资规模影响企业纳税绝对水平,企业应纳税额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反过来制约投资规模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规模大、企业获利能力大,纳税的绝对额也大:规模小、获利能力小,纳税的绝对额也小。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取得按照税法规定的收入和利润,就必须按照适应税率计算交纳税金,而不论这些收入或利润是否已变现及最终能否变现。因此,投资者在确定投资规模时,必须充分考虑纳税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合理确定纳税目标约束下的投资规模,避免因规模最大化导致税前未兑现收益极大化,由此发生的纳税现金需求超过企业现金供给、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五)投资决策中有关时间选择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投资纳税筹划范文第5篇

    一、分立或合并成员企业,突出主营业务,获取抵扣资格的临界点

    财税[2004]153号文件适用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额的50%(含50%)。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要享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必须关注50%这个临界点。从企业集团角度看,如果有的成员企业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由于企业规模大导致这种生产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部分生产直接分立组建新的成员企业,重新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分立后的新成员企业突出了主营业务,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很容易达到50%以上,自然获得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优惠。同理,如果企业集团有几个成员企业都从事六大行业的生产,但这种生产规模小导致其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则可将这几个成员企业生产六大行业中同一产品的分厂分离出来,重新合并组成新的成员企业以获得税收抵扣优惠。

    二、扩大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增强产品竞争力,享受税收抵免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投资成本降低,节约了现金流量,同时,各期折旧费用相应减少,利润总额将增加,所得税费用也会增加。总体上看,净利润无疑会增加。

    东北部分企业率先取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资格后,与其他地区、其他企业相比,在现金流量的节约和降低成本、增强盈利能力方面获得了时间优势。符合抵扣条件的东北企业集团应充分认识到这种时间优势的重要性,统一进行筹划。在消费型增值税推向全国以前,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利用成本降低优势提高同类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不考虑其他条件,可以看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越大,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的成本优势就越明显。

    另外,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规模还可以使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获得投资抵免的好处,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1999)290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投资抵免政策特别适合于急需加大技改投入、扩大再生产的东北企业集团。根据“新增税款=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设备购置前一年度的所得税”这个公式,如果抵免年度实现的所得税额大,或者设备购置前一年度(基期)的所得税额小,那么“新增税款”就多。因此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可以通过递延基期利润以增加未来五年新增税款的办法,充分享受税收抵免的利益。递延基期利润的办法有推迟销售时间的方式、赊销或分期收款方式、增加基期成本和费用等。

    三、调整企业集团内部折旧政策,充分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

    此次出台的旨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政策,还有所得税优惠方面的政策(财税[2004]153号),内容包括: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的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的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因此,企业集团不应仅把注意力放在增值税政策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某些企业来说优惠力度更大。而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局限于增值税认定范围内的企业,所有工业企业均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政策。

    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摊销。不同折旧方法使每期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和所得税税负。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缴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因此,集团公司应抓住此次解决技术改造落后、设备陈旧这一痼疾的良机,调整原来的集团内部折旧政策,在有条件的成员企业中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

    这里存在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目前,许多集团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是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来讲,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利润减少,会影响股票价格,不能仅考虑税收上的得失。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会计与税法分离的做法,在会计核算上继续用现行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不影响利润;在税务处理时,按缩短后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对由于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折旧年限不同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在纳税时应予以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上市公司就可以在不减少会计利润的同时享受加速折旧的好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成员企业正处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加速折旧、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对企业不利,会减少企业从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税利益。

    四、加大研究与开发力度,提高企业集团的技术创新能力

    200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144号),扩大了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注:该文件虽然适合于全国企业,但却是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背景下出台的。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国税务报等媒体将其列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之中。)。将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适用范围,由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到各种经济性质的工业企业。

    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事关企业的前途,因而不失时机地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进行筹划节税,对企业集团提高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极为重要。具体操作思路为:一是由企业集团成立专门的研发部,集中成员企业的力量进行研发,并集中使用研发费用,而不再如以往一样将研发费用混于企业管理费中一并列支。这样,则不仅可以使开发费用在费用中全额列支,而且还可以加大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免。二是与科研部门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将资本化支出转化为收益性支出。直接购买新技术专利,按目前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将该项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并在规定年限内逐期摊销。而改变交易形式,变从科研部门购买专利为与其联合开发专利,即雇用科研部门的科研人员与企业开发人员共同开发新技术,其技术开发费不仅可以全部进入当期成本,还可以加抵开发费总额50%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理财中心作用

    由于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征税范围和税种存在差异,税率高低不一,还可能存在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这就为集团公司通过财务决策和战略调整,平衡集团税负,降低集团整体的税负水平创造了条件。具体的操作方法有:(1)购并亏损企业。通过低成本扩张,实现产业重组,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好处。(2)分立或组建成员企业。集团在分立或组建新企业时,对其组织形式的选择拥有决策权,为了降低分立或组建公司的风险,对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应进行税负测算。(3)核心控股公司设在东北主要城市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有较大的主动性享受税收优惠和开展税收筹划活动。(4)利用集团的资源和信誉优势,整体对外筹资,然后层层分贷,解决集团内部企业筹资难的问题,调节集团整体资本结构,实施有力的控制以避免财务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