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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批准捕捉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本标准附件《捕捉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规定,向申请捕捉者收费。
二、对批准出售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按其成交额的3.5%向供货方收费。
三、对批准利用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成制成品的,除中医药生产企业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0.75%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外,其他均按其制成品实际销售额的1.5%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对批准利用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举办表演、展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收入的1.5%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
五、对已在捕捉环节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出售、利用环节不得再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六、捕捉、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源保护管理费,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有关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和个人直接收取。
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后,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不再收取野生动物进出口管理费。
八、《捕捉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九、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管理。
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使其所有的生态系统、群落和物种,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目前人口与资源,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造成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种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传播。
1.生境破坏和消失。随着大自然自身的演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过度地从自然界获取土地、木材、食物、药材等,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和消失。生境的破坏和消失被确认为是大多数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濒于灭绝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胁。物种大量聚集的热带雨林以每年17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温带森林也在大面积减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亿公顷已减少到34.4亿公顷,减少了50%还要多。湿地退化和丧失的速度更是超过了其他的生态系统。现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红树林丧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块大的、连续的生境不但面积减小,而且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段的过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种由于不能迁移以觅食、、传播等而难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个广泛分布的种群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亚种群,每一亚种群由于受空间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灭绝的境地。
3.边缘效应。森林边缘对保持森林的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边缘的物种构成就会发生改变,使由内部物种占据的区域进一步减少。由于温度、湿度和光照水平的变化使许多物种从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类活动密集的干扰,会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种受到影响,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区频繁的行船和潜水会恶化这个群落。人类释放的杀虫剂、化学品和污水,工厂和汽车排出的废气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对水质量、空气质量甚至地区气候的全面影响,不仅威胁到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
5.外来物种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来物种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虫。所以会打破这一生境的生态平衡,而使物种结构遭到破坏,导致某些物种的消失。
6.物种的灭绝。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一面就是物种的灭绝。一旦某一物种灭绝,其DNA中所蕴藏的特有的遗传信息和其所拥有的特征组合将永远丢失,它的种群将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将变得贫乏,且其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潜在价值将永远不会被认识。现今由人类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是物种自然更替速度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纪初有野生老虎10万只,现在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灭绝。我国特有的华南虎也已多年不见踪迹。
二、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地处东亚,包括寒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范围,加之地质、地貌和土壤的变化,生物物种的类型十分丰富,也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像湿润亚热带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区域所没有的。我国的生态区共有19个,其中陆地生态区12个,淡水生态区6个,海洋生态区1个。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1.物种高度丰富,特有属、种繁多。目前我国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动物10.45万种,其中许多为我国特有、孑遗种、经济价值高的种。
2.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大陆冰川的影响,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着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成分。
3.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异常丰富。中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因而中国的栽培植物、家养动物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
4.生态系统丰富多彩。就生态系统来说,中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各种类型,且每种陆生生态系统都包含多种气候型和土壤型。据统计,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共27个大类,460个类型。其中:森林16大类,185个类型;草地4大类,56个类型;荒漠7大类,79个类型;湿地、淡水域5个类型;海洋6个大类,30个类型。
5.空间格局繁复多样。中国地域辽阔,地势起伏多山,气候复杂多变。从北到南,由不同气候带引起不同的植被类型。从东到西,随着降水量的减少,发生不少同属不同种的物种替代。以上特点,说明中国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所处的独特地位。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种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就地保护成绩显著,迁地保护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立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407个(其中林业直管2150个),总面积1.45亿公顷。就湿地保护来说,目前全世界有国际重要湿地1886块,中国有41块。我国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已建动物园(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园240多个,植物园(树木园)234个。
3.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几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中国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我国目前面临着生态危机:森林大面积消失、土地沙漠化扩大、水土严重流失、湿地不断退化、自然灾害频发、物种加速灭绝、严重干旱缺水、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曾经经历了大面积毁林开荒的过程,致使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度下降。虽然近几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临着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问题,成、过熟林只占森林面积的14.3%。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0.36%,比全球平均数低近10个百分点。人均森林面积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的1/7。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高达44.8%,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沙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1%。石漠化土地12万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在扩展,草场沙化严重。由于人类的捕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速了物种的灭绝。综上所述,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而在当今以人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只有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动和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对我国立法的推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都认识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了多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约和政府间协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海洋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捕鲸公约》及《中日候鸟协定》、《中澳候鸟协定》等。诸多的公约和国家间的协定,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比较早的国家,1950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我国的《宪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条)中对物种的保护也有描述。但随后很长的时间立法工作处于停顿的阶段。党的后,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的同时,1987年我国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94年在《21世纪议程》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范。
(三)我国物种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名列濒危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从事多年物种保护的工作,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进行探讨。
1.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立法比较分散,有专门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有许多“规定”、“办法”和“通知”,如《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等。立法位阶,有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林业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联合的法规,导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显然,我国关于物种保护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各种“规定”、“办法”和“通知”的出现也反映出我国浓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滞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发,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的环境立法理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利益优先理念已经体现到立法中。而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还受到经济利益优先理念的制约。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看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重点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没有凸显出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3.物种保护的不坚决性。由于立法目的与经济利益妥协,必然导致法律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应当”、“可以”等比较模糊的词语,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措辞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4.物种保护的不全面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妥协性立法,缺乏物种保护的前瞻性思维,体现了人类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5.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生存环境的破坏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得受保护的栖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围有限。
6.执法不力、司法不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传统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结合,使执法不力、司法不严成为目前物种保护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7.执法后期的处理存在盲点。案件查获的各种违法品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规定明确,但由于执法部门繁杂,部门利益无法协调,致使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进行“处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认识及建议
(一)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体制上的缺陷。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牵扯部门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资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的动物福利观念启蒙晚,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规划等。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强制性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强我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问题呼唤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体系的诞生。必须将经济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到生态利益优先上。包括对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以确保我国的资源安全。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在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5.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监管,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采取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又如在教学《翠鸟》《浅水洼里的小鱼》《小壁虎借尾巴》《珍珠鸟》等课文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课文描绘的字里行间去感受动物们或有趣、或可爱、或美丽、或富有灵性的一面。当学生在受到美的情感激发和熏陶后,教师再适时地把语文教学中美的景象与现实中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丑恶现象,如白色污染、沙尘暴频虐城市、酸雨影响人民生活等进行对比,会让学生从心底油然生出对大自然的热爱之情,自然而然地明白生活中因为有了小动物与人类的和谐共处,所以大自然才如此美丽。
另外,在讲解课文的过程中,教师还可以强调捕获、诱杀野生动物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一来,既提高了学生的阅读兴趣,又使学生懂得了保护环境和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使他们接受了一场法制教育的洗礼,净化了心灵。
此外,在其他学科的教学中也可以渗透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在教学一年级数学(上册)11~20各数的认识情境图、二年级数学(上册)100以内的加减法(二)、三年级品德与社会(下册)《马路不是游戏场》等内容时,教师都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教学一年级数学(下)册《人民币的认识》例1时,教师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在教学二年级数学(下册)《克与千克》时,教师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在教学六年级品德与社会(下册)《当灾害将临的时候•灾害预报与预防》时,教师可以渗透《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一、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一)然生态系统复杂多样
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系统复杂,有不同演替时期的多种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冰川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等,这些复杂多样的生态系统相互镶嵌组合,形成了适宜多种动植物、昆虫栖息的生态环境,奠定了保护区生物物种多样性的环境基础。在保护区自然生态系统中,森林生态系统占主导地位,系统内生物成分复杂、物种丰富、种群数量庞大。
(二)生物物种多样
祁连山保护区植物物种丰富,现已查明的高等植物有95科451属1311种,约占全国植物种数的4.8%。有野生脊椎动物28目63科286种。保护区已采集命名的昆虫有16目175科1609种,目数占世界昆虫33目的48.5%,占甘肃森林昆虫23目的69.6%。
(三)珍稀、濒危物种多样
祁连山保护区有雪豹、藏野驴、斑尾榛鸡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4种(鸟类8种、兽类6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9种(鸟类26种、兽类13种),濒危鸟类占全国濒危鸟类的17.49%,兽类占全国濒危兽类的19.14%。甘肃省保护动物6种(鸟类2种、兽类4种),甘肃省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24种。保护区内保存有国家二级保护植物裸果木、半日花、星叶草、绵刺4种,国家三级保护植物桃儿七、瓣鳞花、黄芪、蒙古扁桃4种。被列入《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兰科植物12属16种。
二、生物多样性在保护区生态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生物多样性是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依托
生物多样性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其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相联系的间接使用价值,占其总价值的约95%,这一部分价值也正是生态旅游存在并大行其道的资源基础[3]。生物多样性是祁连山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最重要的物质条件和依托。如果丧失了生物多样性,就失去了对游客的吸引力,保护区生态旅游也就失去了赖以存在发展的基础。
(二)生物多样性满足了游客亲近自然的需求
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在长期的发展变化中形成的生物及其生境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为游客提供了最为原始、最为生动的自然景观和环境,让游客在感受大自然神奇奥妙的过程中得到了放松和休憩,促进了身心健康,满足了亲近自然,享受自然的需求。
(三)生物多样性增加了生态旅游经营者收益
在开展生态旅游的过程中,生物多样性为经营者带来的不仅仅是门票收入,野生菌类和野菜为游客提供了别具风味的美食,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在满足游客观赏需求的同时,还为人类提供了名贵的补品和药材,为生态旅游经营者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收益。
(四)生物多样性是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祁连山保护区生态旅游最大的优势就是以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为欣赏对象,为游客提供了一个生态良好,物种多样,环境优美的休憩场所。生物多样性既是保护区生态旅游景观,又为开展生态旅游提供了物质基础,为保护区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如果失去了生物多样性,就丧失了保护区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生态旅游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生境遭到破坏
在生态旅游发展过程中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景区开发活动,以及大量游客的活动干扰,使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和生存环境遭到了破坏,景区内游客活动频繁的地区已经没有野生动物栖息。
(二)植被遭到破坏
由于游客的过度踩踏,保护区生态旅游景区的植被遭到破坏,调查发现,保护区金露梅、紫花针茅、疏花针茅等主要低矮植被的高度和覆盖率都低于景区外草原,保护区景区内植被覆盖率比景区外平均低26%。
(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
保护区生态旅游景区内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明显减少,景区开发之前活动在景区及周围的马麝、马鹿、盘羊、岩羊、棕熊等野生动物,目前在景区及周边5千米范围内已找不到活动踪迹,血雉、兰马鸡、雉鹑、斑尾榛鸡、草兔、中华鼢鼠等野生动物在景区的数量下降了68.4%。
(四)生物遗传资源流失
随着生态旅游的发展,保护区部分物种数量迅速减少,甚至灭绝,导致生物遗传资源流失。景区内的山丹花因游客过度采摘,分布面积锐减91%,植株数量锐减87%。
四、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
(一)加强游客管理
及时加强对游客的管理,规范游客的行为,尽可能减少游客活动对植被的破坏。
(二)严控旅游设施建设
加大旅游设施审批监管力度,旅游设施建设必须遵照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的原则严格审批,坚决杜绝随意建设旅游设施,破坏景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生境的现象。
(三)严格执法
严格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对破坏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为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加强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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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我国湿地研究和湿地立法起步较晚,1992年加入《湿地公约》以后,与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没有一部关于湿地的专门立法。
1.1有关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自1954年第一部《宪法》开始,我国已经通过明确资源权属的方式将“湿地”类型之一的“水流”纳入国家调整范围。1978年《宪法》明确写入“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条款。1982年及以后的各部《宪法》中,滩涂、草地等湿地或与湿地相关的资源类型也被明确列入调整范围,并将1978年的条款修正为“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和破坏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可见,《宪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已为我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着根本的法律保证。
在《宪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专门增列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民法通则》也就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管理权人对自然资源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做出了规定。
除了以上三大法律之外,一些环境资源法律也直接或间接地将湿地纳入该法的管理范围。在现行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明确出现“湿地”一词并将其纳入调整范围的,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农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除此之外,与湿地相关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也分别就本法调整范围内与湿地有关的内容做了相应的规定。如:《环境保护法》就“水、草原、野生动物”, 《土地管理法》就“养殖水面”,《草原法》就“一切草原”,《水法》就“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水污染防治法》就“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野生动物保护法》就“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水产养殖保护条例》就有价值水生动物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防洪法》就“湖泊、人工水道、蓄滞洪区”,《河道管理条例》就“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1.2关于湿地保护的地方立法
相对于湿地保护的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发展十分迅速。一些湿地资源丰富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辖区的湿地资源,制定了专门的湿地保护地方法规。2003年,黑龙江省就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随后,甘肃省也颁布了《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颁布了《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出台了《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制定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颁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制定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目前,福建省也将《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纳入5年立法规划。此外,《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农业资源区划条例》等许多地方法规规章中,也都出现了直接涉及“湿地” 概念及其保护管理的规定。
从上述有关湿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到,中国现行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已经比较全面地涉及湿地资源的各个类型,湿地立法工作已经开始朝着专门化发展,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国家立法层面上的湿地专门立法承担湿地保护的重任,湿地立法在我国仍是比较薄弱的环节。
2我国湿地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深入分析我国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我国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我国湿地立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湿地”的法律概念不统一,法律涵盖的湿地类型不全面“湿地”一词在科学研究和立法管理工作中虽然已并不鲜见,但是,关于“湿地”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予以明确,而且,即使在出现“湿地”一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也将湿地与属于湿地亚类的内陆水域、河口、滩涂、海岸等相提并论,一些地方制定的湿地保护条例中,对“湿地”的定义也各不相同。可见,湿地的法律概念并不统一,致使在湿地的管理工作中难以确定管理对象的范围与边界,无法对湿地进行有效管理保护。
2.2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缺陷
现行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有关湿地保护管理的规定过于分散,缺乏协调,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对湿地保护立法现状的分析,不难看出,由于没有一部专门以湿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对湿地保护、管理、利用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散布于以其他自然资源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之中,湿地保护的法律规定处于打球的尴尬境地,湿地资源的综合性和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未得到充分关注。湿地是由水域、动植物、土地、微生物等多种资源构成的相互依存的统一综合体和一个具有多种功能的完整的生态系统。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立法几乎都是仅从单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角度出发,没有对湿地资源进行综合考虑,从生态系统角度予以整体保护。而且,由于部门利益和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这些分散的湿地保护法律规定不相协调,甚至互相掣肘,致使湿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着相互推诿或是相互打架的现象。
2.3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缺乏针对湿地自身特点的、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与制度我国现有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中涉及湿地保护与管理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由于并非专门针对湿地保护,没有充分考虑湿地本身特点,在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方面,现行法律体系在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中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与制度。比如关于湿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占用补偿费用、关于湿地权益人利益损失补偿费用、关于湿地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管理等,由于湿地资源与其他资源相比具有的特殊性,使得上述制度都无法完全按照现有规定去操作。
2.4湿地管理权限混乱,管理主体不明确
在湿地资源管理权限分配上,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环保部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农业部指导宜农湿地开发与保护,土地、水利、海洋、交通、渔政、地矿等部门也直接或间接涉及湿地管理。我国湿地资源由多部门分行业多头管理,不同行业法规对本行业主管部门均制定符合本部门利益的管理职权,这看似大家都很重视,但实际上很难实行有力高效的管理,甚至互相推诿,相互掣肘,由此造成了湿地资源破坏日益严重,面积日益萎缩。
3结论
之所以湿地保护产生以上种种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一部国家层面上的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对于我国湿地立法而言,由于没有专门法规对其进行统一考虑,现行的资源法律法规中有关湿地的规定过于散乱,而且存在着许多不协调的地方,湿地法律体系极不完善。由于立法上的不协调,导致湿地在管理、执法所采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尽统一,造成湿地资源管理的混乱,使湿地利用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针对我国湿地立法现状和湿地面临的危机,许多专家学者和政府部门都在呼吁加快湿地立法进度,但是,直到目前我国湿地立法工作仍然处于舆论之中,远不能满足我国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专门立法的强烈要求。为了加强湿地保护,我国应尽快制定湿地保护专门立法,加快构建完善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建立权威高效的湿地保护机制,将湿地纳入国家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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