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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存货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否,对于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具有重要影响。鉴于存货在资产中的重要性,财政部早在1993年就将“存货”准则立项,并与1994年7月4日了征求意见稿,直至2001年11月9日正式了《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旧存货准则),该准则于2002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其他企业也开始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施行以来,为提高企业存货的相关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企业利用存货跌价准备操纵利润等。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针对我国会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旧存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2月15日了修定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以下简称新存货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体来说,新存货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存货准则相比变化不是很大,但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一定的修定和修改。
一、新存货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内容组成。
1、第一章“总则”部分,说明了制定新存货准则的目的、依据等。
2、第二章“确认”部分,说明了存货的定义以及存货确认的条件。
(1)、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确认条件:a、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b、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3、第三章“计量”部分,说明了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以及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等内容。
(1)、存货成本的初始计量: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但下列费用在发生时应当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计入存货成本:a、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b、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c、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等。
(2)、存货成本的构成内容: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4)、存货成本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4、第四章“披露”部分,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信息内容。
二、新旧存货准则的差异比较与分析
(一)、新旧存货准则总体结构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新存货准则由总则、确认、计量和披露共四章二十二条组成;而旧存货准则由引言、定义、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共十部分三十条组成。
从总体内容上看,新存货准则比旧存货准则更为概括、具体。
1、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的“定义”部分,而是将其内容贯穿于整个存货准则体系之中。例如,在“确认”中明确了存货的定义;在“计量”中明确了可变现净值和制造费用的定义等。
2、新存货准则“计量”部分涵盖了旧存货准则“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量”、“存货成本的结转”等部分的内容,显得更为简单而且精确。
3、新存货准则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衔接办法”和“附则”两部分内容,而是由财政部所同时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来规定。
(二)、新旧存货准则具体内容差异的比较与分析
1、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规定与说明。旧存货准则中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而在新存货准则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与说明;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也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有关“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等费用”的内容。
2、新存货准则在“不计入存货成本”的项目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的内容修改为“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使之更加明确、更加具体。
3、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对借款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具体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从而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使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了存货中(而不再只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因此,使得一些需要通过取得专门借款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导致使存货处于长时间生产周期中的企业损益表中当期的财务费用减少,利润增加;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资产额和权益额也相应增加。从而使那些专门为出售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等生产周期较长的企业所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例如,船业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按照与远洋运输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07年7月1日开工,为b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建造工期为22个月。为建造该型车辆滚装船,a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由银行借入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2000万元。2007年度,a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计提的借款利息为66、95万元,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的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为25、025万元,即应将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该大型车辆滚装船的成本),而将其余41、925万元的银行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但按照旧存货准则的规定则应将66、95万元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4、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和企业合并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次新制定的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同时又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捐赠方提供了有关证据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证据情况下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成本确定的相关说明。
5、新存货准则中增加了“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的内容;相应地,新存货准则在第十四条中将旧存货准则中“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内容重新修订为“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当发出存货的成本”,以与新存货准则第十三条相对应;而旧存货准则中则没有对“提供劳务”存货成本作出规定。
6、新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而公允价值的确定是本次新修定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而旧存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确定。所以旧存货准则对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的不实。
7、新存货准则中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关于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因为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企业发出存货的成本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存货的流转情况,会造成存货的实物流与成本流相互脱节。从目前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会使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存货较多而且周转率较低的企业,造成毛利率和利润的不正常波动;但从长远来看,取消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更加真实的反映存货的流转情况,以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
7、新存货准则对旧存货准则中“盘亏或毁损的存货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在发生的当期计入损益”,在第二十一条中作出了相应的修定:“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帐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帐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使企业对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的会计处理规定更加明确、具体。
8、新存货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作出了进一步的修定:
(1)、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对其总额的披露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旧存货准则强调不但应当披露其当期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而且应当披露其总额。
(2)、新存货准则强调应当披露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而旧存货准则没有具体的规定。
(3)、新存货准则对存货取得的方式、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以及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没有要求进行披露。
(4)、因为新存货准则删除了存货发出成本的后进先出法,所以在新存货准则的信息披露中也相应地删除了旧存货准则中“应当披露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的内容。
参考文献:
1、尤学英,企业会计准则——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精解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2
3、会计制度讲解编写组,《新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讲解》,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9
4、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3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施行以来,为提高企业财务的相关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可以进行资本化的借款范围及资产范围局限性较大,只能是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能予以资本化:再如,每一会计期间应予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比较繁琐等。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借款费用的会计核算,满足建立完整的会计准则体系,财务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合理内容,针对我国会计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旧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2月15日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新准则),要求上市公司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准则在内容上与旧准则相比存在差异,但也有一些内容没有变化:如对于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及其金额的确定、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额、对于允许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的限额的规定基本相同。对于相同之处本人在此不再累述,只针对差异进行比较分析。
一、应予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而新准则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
例如,船业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按照与远洋运输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07年7月1日开工,为B公司建造大型车辆滚装船,预计建造工期为22个月。为建造该型车辆滚装船,A公司于2007年6月30日由银行借入3年期、到期还本付息,不计复利的专门借款2000万元。2007年度,A公司借入该项专门借款计提的借款利息为66.95万元,其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中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的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为25.025万元,即应将借款利息中的25.025万元计入存货成本(该大型车辆滚装船的成本),而将其余41.925万元的银行借款利息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若按照旧准则的规定则应将66.95万元的借款利息全部计入发生当期的财务费用。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资产范围界定扩大了。
二、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为专门借款,即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而新准则规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而且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一般借款。可见新准则比旧准则对于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扩大了。
三、计算方法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加权平均数x资本化率。可见,旧准则中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要与发生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上的支出挂钩,即支出的多少和支出承担借款费用期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着利息的资本化金额。
新准则对此两条规定:第一,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很显然,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不再与发生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支出挂钩,专门借款的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的确定相对简单;第二,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其中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四、扣除项目的变化
旧准则没有规定借款费用的扣除项目;而新准则对于借款费用中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扣除里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从而体现了净利息的概念。
五、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方法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而新准则规定,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可见,新准则取消直线法,只允许采用实际利率发摊销。这样减少了企业的会计选择,使企业计算的利息费用更准确,也增强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六、辅助费用的资本化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属于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如果辅助费用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而新准则规定;第一,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新旧准则对比,取消了将金额较小的辅助费用予以费用化的规定,新增了对于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的处理方法。
七、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的争论
企业每期发生的借款费用是费用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应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有不同的观点。
借款费用费用化的支持者认为,将所有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以避免相同的资产因筹资方式不同而出现不同的价值,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简化会计工作量,使资产和损益的确认更具稳定性,比如企业有些资产是由借款形成的,有些资产是由发行股票筹得的资金形成的,如果允许将借款费用资本化,计入资产成本,而向股东支付的股利未被资本化,会使使用前者资金购置的资产入账成本高于后者,影响资产成本信息的可比性,尤其是相同的资产会出现不同的账面价值。所以主张借款费用于发生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企业间并购增多,企业之间往往通过“强强联合”或者“取长补短”来应对激烈的竞争,再加上市场环境的风云变幻,增加了企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账务处理的指南,也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甚至要处于时代的前端,才能真正发挥其指导作用。
我国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的制定,主要是借鉴了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伴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在不断地修改和完善报表合并的相关内容,先后对母公司失去子公司控制、合并报表披露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方面做出了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报表合并实务,为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则基础上,对报表合并准则进行了修改,这便是2014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可以看出,会计准则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变化逐步进行完善和修正,但是,新准则的应用势必也会面临一些困难,就像所有的改革终将经历阵痛,面对这一重大的修改,如何快速理解新准则的本质,进而准确编制合并报表成为财务人员面临的问题。一般说来,修改的部分往往最能体现未来的发展趋势,因而,明确新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异同,成为财务人员更快地了解、适应新会计准则的途径,同时也对财务人员已形成的固有观念进行修正,使财务人员能正确地进行合并报表的账务处理,毕竟,对比之下,才能明白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进而对准则的变化和发展趋势有一个大体的把握。
二、合并财务报表新旧会计准则的差异
(一)关于“控制”的定义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首先考虑的就是控制权的问题,根据2006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形成控制取决于一家企业是否能决定另一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样的定义过于简单,在实际运用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一家企业如果购入另一家企业全部的股权,但是只是暂时性地“控制”,其目的在于寻求适当的时机卖出获益,这样的情况按照旧准则的规定应编制合并报表,但是这样暂时性的控制又没有形成真正地、实质性地控制,于是企业便可以借此来粉饰报表,比如作为母公司就可以通过改变合并范围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另一方面,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决策权的控制通常都是通过表决权来实现的,所以按照旧准则的定义,是否达到控制取决于投资主体是否拥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无疑,这样的标准在实际运用中却显得过于死板,容易出现难以判断的情况,比如从正式的、法律的角度看,一家企业只拥有一部分表决权,但是由于与其他方存在其他利益关系,该企业可以暗示或者影响其他方的表决意见,实际上已经是控制这家企业了,但是从定义的角度出发却不符合控制的要求。
针对这个弊端,新准则的定义就要精准得多,一家企业是否形成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新准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界定,包括是否拥有被投资方的权利、是否参与被投资方的活动(承担相关风险并享有收益)、是否有能力运用权利来影响收益的金额,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即被界定为控制,从新准则的角度出发,那些即使存在少量表决权的企业,也可能对另一家企业存在控制情况(如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并且,由于特殊原因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以及结构化主体也需要被纳入合并范围,旧准则对于控制的界定就没有涉及这些“非一般的企业”,此外,新准则也提供了一个动态判断控制权的视角,从表决权的角度出发,控制关系可能几年都没有变化,而新准则的定义是从权利与回报的关系出发,这就要求财务人员需要持续性地对控制关系进行判断。
(二)关于合并主体和合并范围
在原有的准则界定下,合并方是指母公司,被合并方是其子公司,并且对于合并双方的范围都是围绕“企业”这一法律实体,而新准则不仅对母公司进行了投资主体和非投资主体的划分,而且子公司也超出了企业主体的范围。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满足条件的子公司仍要进行合并,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其他主体,诸如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等,由于特殊原因设立的实体也需要根据情况判断控制关系,决定是否进行合并,这也是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准则靠近的体现,同时也进一步满足资本市场的要求。
而在母公司的界定上,2006版的会计准则局限于简单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关系中,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等类似的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十分活跃,他们的投资活动也往往伴随着企业的股权交易,但是这些金融机构都是从事投资活动的投资性主体,无论是投资的目的还是管理的方式都与企业间的股权投资有着天壤之别,对于这些投资主体来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涵盖这些投资的子公司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新会计准则便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指出,母公司性质的不同合并范围也不同。首先,从投资主体的本质出发,新准则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确认为投资主体,包括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收取资金并为投资方提供资金管理服务、投资的目的仅为获得资本的增值(包括投资收益)、对主体旗下几乎所有的投资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准则还提出判断投资主体需要综合考虑投资方与对外投资项目的数量、投资者与投资主体的关联关系等,如果一家企业确定为投资主体,那么对其因进行对外投资活动形成控制的子公司,不必进行合并,而应参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方式,但是,界定为投资主体之后也并非所有的投资都不纳入合并范围,也要考虑其日常的经营活动,若投资主体拥有一个与投资活动相关的子公司,这种即是准则所述的特殊情况,应将子公司纳入企业的合并报表中。
(三)关于控制关系的判断
为了提高合并报表的质量,更好地把握控制的概念,新准则也对判断控制关系提供了更多的指导。
首先,对于企业不存在多数表决权的情况,根据新准则的规定,要与其他权利结合起来考虑,一般说来应当考虑的事项包括股权的分散程度、投资主体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所拥有的表决权、投资主体以及其他投资各方的潜在表决权(譬如一些衍生金融工具)、是否通过合同协议拥有其他权利、是否有其他事项表明投资主体实质上能主导被投资方的经营活动,有时还需要对企业的投票表决方式、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有特殊关系等情况结合进行考虑。
其次,控制关系的判断中时常会涉及潜在表决权,对此,旧版会计准则的规定中,诸如认股权证以及可转换工具涉及的潜在表决权,只有在可执行或者实施时,才在控制判断中予以考虑,但是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潜在表决权如果具有实质性就需要予以考虑,对于实质性的判断需要从行权障碍、行权协议以及行权是否可以为行权主体带来收益等方面进行考虑,如果不存在行权障碍、没有其他行权协议限制、行权成本低或者能给行权主体带来收益,那么这些潜在权利就具有实质性,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权主体会行权,因而在进行控制判断时应该考虑在内,这也是更加符合现实情况的处理方法。
另外,在实务中,尤其是金融机构判断控制关系时,经常会出现实质关系为关系的情况,在旧准则中几乎对此情况不予考虑,“一刀切”的做法常常导致涉及关系的企业在判断控制关系时遇上困难,为此,新准则特别对评估关系提供了指导,提出具有决策权的投资方须是委托方而非方才能获得控制权,方虽然具有形式上的控制权,但是其本质却是传达委托方的意愿,事实上并未控制被投资方,所以需要结合管理、经营决策权以及与其他方的关系来对投资主体的身份进行判断(看其是否为方),考虑的因素主要有:被投资方决策权的范围、涉及的其他方的权利、是否存在取得薪酬的协议、投资主体为取得回报而承担的风险等,结合这些因素才能对控制关系进行准确判断。
(四)关于账务处理方法
伴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新会计准则在修改定义之余也新增、修改了部分合并报表的账务处理方法
首先,对于符合投资主体定义的母公司,由于投资活动形成控制关系的子公司不再进入合并范围,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进行初始投资时,投资成本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但成本不包括未发放的股利以及交易费用的;其次,旧准则下是按照权益法进行合并报表的编制,而新准则规定采用直接合并法,母公司不必先按照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后进行抵消,这一新规定也是简化了合并报表的编制;最后,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不仅是单方向的股权投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是旧准则没有针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而新准则增加了对此问题的处理,从一体化的角度考虑,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类似于母公司回购了部分股份,对于这部分投资便作为回购库存股进行账务处理,在合并报表上所有者权益“减:库存股”的项目中进行列示。此外,在实务中时常还有子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对于这部分股权的抵消是比照母公司股权抵消的方法来进行账务处理。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准则规定,根据不同程度的持股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选取成本法或者权益法两种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导致抵消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在成本法下,应抵消投资企业应享有的资本金额和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同时将二者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而在权益法下,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分别抵消股本金额和溢价金额,同时抵消按照投资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的部分。
关键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我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问题研究
1.新会计准则的基本特点
第一,以资产负债作为会计要素的定义分类的基础。以前的会计准则是以目标为导向进行制定的,但是这种收入费用观不是很恰当。这是因为,评价一个企业是以企业所拥有的资产负债作为标准的,资产是企业的最重要的资源。另外,企业的业绩也是由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来体现的。所以,新会计准则坚持以资产负债作为制定依据是科学合理的。
第二,新会计准则坚持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如实的反应会计信息要以一项交易的发生为依据。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要求交易的实现,未发生的交易不能作为会计处理的依据。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坚持了实质重于形式这样的原则。
第三,新的会计准则积极审慎推广公允价值计量。在新的会计准则中,涉及到公允价值的有16项,占整个会计准则的42%。这里提现了我国新的会计准则坚持推广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
2.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
首先,新会计准则要求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技术能力。新的会计准则在内容上更加精简,趋于准确。在对会计行为及会计业务上的要求,很多只是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没有进行详细的展开说明。这就导致企业在会计政策上有更多选择的余地,很多会计准则中的内容需要会计人员根据自己的职业技术能力及工作经验去判断,解决具体的会计业务问题,这就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会计准则具有职业的判断能力成为会计从业人员的一项基本素质。
其次,集团公司针对新会计准则要统一规划,建立健全本集团的信息系统。新的会计准则进行了大范围的变化,同时,新会计准则中对于信息的披露规定的更加详细。这就要求集团公司针对新的会计准则,在集团总部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规划,使得下属企业逐步进行新旧准则的交替。因此,集团公司要完善自己的信息系统,对于集团下属企业在实施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总结的经验及时与其他企业进行沟通交流,以实现向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平稳过渡。
最后,企业要审慎的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在我国以前的会计准则中更多的是强调采用历史成本法,但是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采用历史成本法显得不再科学。再加上近几年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使得公允价值计价法符合经济新形势下的客观需求。因此,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将公允价值计价法引入进来,但是企业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要审慎地、有条件的进行使用,要符合新会计准则的原则要求。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的研究
1.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必要性
我国在之前针对小企业的特点制定过一套相应的制度,但是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其重要原因是小企业在财务方面的建设较为落后,缺乏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制度本身不具备强制性执行的功能;小企业缺乏实施会计制度的动力;制度执行部门主要是税务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以及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等问题都使得该制度没法顺利实施下去。
但是,我国小企业的发展现状需要有一个完善的会计准则来指导更好地进行会计行为。小企业为国家的GDP、税收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为促进市场繁荣、提供社会就业机会贡献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因此需要有一个完善的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市场行为作出规范。
2.对于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议
第一,对于实施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要实现其平稳过渡。由于之前实行过旧的小企业会计制度,所以在由旧制度转换为新准则的过程中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得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能够顺利推进。具体措施有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的时候,标注出符合标准的小企业,同时联合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必须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另外,加强对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的培训和教育等。
第二,指导微型企业使用简化版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我国新的企业划分标准中以及税法中加入了微型企业的概念,说明微型企业得到了我国的重视。对于这种微型企业,也要有一定的会计准则进行指导,可以将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简化适用于微型企业。
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趋同问题的研究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二十国集团(G20)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就倡导构建一个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逐步地进行着国际趋同化,以下就对我国的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提供一些建议:
第一,要明确我国的经济地位。我们要对我国的经济在世界的地位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首先,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以前的国际会计制度是由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制定的,代表着发达国家的利益要求。因此,在制定新的国际会计新秩序的时候,我国要主动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当中,确保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第二,在国际趋同过程中注意交流合作。全球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建立,不是任何一方能够决定的,需要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国际会计机构之间加强沟通,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和交流,强化合作,互相借鉴。我国在开展国际沟通时要注意,首先要加强与国际会计机构的沟通合作,进行信息交流,协调行动,,切实推进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的趋同。其次,加强与其他新兴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加强沟通,在国际上共同维护新兴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用。最后,要努力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会计理念,积极引进,使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
四、总结
通过对我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问题研究、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的研究以及我国会计制度国际趋同化问题的研究,对我国整个的企业会计准则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同时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了解,发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我们要针对这些问题积极进行解决,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得到完善,使其能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的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章雁.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对策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3 (12):176-178.
正是因为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改革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在政府会计改革时更要目标明确,做到有的放矢。政府会计体系不够完善,不能反映政府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等信息,这些缺陷说明预算会计在政府会计中已经不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若想完善预算会计理论,我们可以借鉴国际政府会计改革中的经验和方法,进而完善政府会计体系。就政府会计准则中的固定资产相关内容来看,很多都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样包括总则、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披露等六章,并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以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指导思想,建立了更加完善合规的新固定资产准则。固定资产的相关准则中之所以引用权责发生制,是因为权责发生制能够更好地反应政府公共部门的绩效情况,也是政府会计信息完整性的保障。在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的文献中也有关于政府受托责任和运营绩效的绩效评价。可见权责发生制对于政府会计来讲势在必行。因此,建立一个能够系统、全面地反映政府绩效的信息报告系统极其重要。政府会计首次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这主要借鉴了经合组织(OECD)发达国家,特别是新西兰等国家在政府会计改革中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成功经验,此制度能够合理衡量政府工作成本与绩效、政府收入与费用的匹配等情况,使政府财务信息能够准确地反映政府真实数据,有助于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有助于打造绩效型、服务型政府。
二、政府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固定资产的比较
此次政府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一共新增了四项新准则,在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很大不同。(一)固定资产购置比较。《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1]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应当确认其为固定资产。而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购置的规定,尽管政府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政府会计准则在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特点。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此外,二者外购固定资产成本的构成、融资租赁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规定也完全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政府会计准则对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及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及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阐述,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计量作出更为详细的说明,这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而言更为全面。政府会计准则中对捐赠和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的规定比企业会计准则具体详细,但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也有更多的说明。[2](二)固定资产使用比较。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都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了阐述,内容基本一致,但在折旧概念中企业会计准则会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使用寿命,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而政府会计准则并未作出规定。二者对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所规定的范围也不同,政府会计准则中不计提的折旧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在对资产使用寿命的因素中政府会计参考了企业会计的内容,但在折旧方法中政府会计并没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政府会计准则对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改、扩建、修缮原因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在政府会计准则中并未提及。(三)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对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毁损的处理都是用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将盘亏造成的损失也都计入当期损益。政府会计对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另有明确规定,报经批准以固定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也是企业会计没有明确规定的。在企业会计中有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明确规定。
三、《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的理论内涵和实施的影响
在《政府会计准则3号——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政府会计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不断完善的体制使得固定资产的核算方式更加具体、完整。(一)关于固定资产的理论内涵。1.更加明确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及披露。在新准则颁布前,行政和事业单位关于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主要专注于固定资产的会计记录和计量,仅对固定资产的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而新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使用效率大大提高。尤其在确认方面,规定固定资产由规则导向转换为原则导向。尽管政府会计主体不同,但依然能够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确认基础,在本质上规范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借鉴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实践经验,明确规定了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流入政府会计主体,而且该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则可以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3]2.全面实行折旧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政府会计准则同样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相关制度: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按月计提折旧,依据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采用“实提”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的价值更加客观地在账面得到反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单位内部成本费用以及资产管理水平,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实用性。但考虑到刚刚实行的权责发生制,为了让政府会计人员很好地接受新的制度,在实施中适当简化了折旧相关的会计处理,不考虑折旧时的净残值问题,使得政府会计人员的核算工作难度降低。政府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根据各自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来选择折旧方式和计提时点。为了减少折旧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可以借鉴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加速折旧法,也可以依据自身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不同的资产制定不同的折旧方法,以便于财会人员依据多种方式进行财务计算,从而合理使用和清算固定资产。依据固定资产的不同特点进行计提折旧,比如消耗较多的生产设备,在全天工作状态下可能会有磨损过多的现象,这就需要合理估计折旧的年限,确保每一个设备计提折旧的合理性,减少折旧带来的损耗。相对来讲,办公设备损耗不大且可长期合理使用并不影响工作效率的情况下折旧时点也可加大,这样的方式也能够节约费用的支出。(二)固定资产准则实施的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就提出要将权责发生制应用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中,以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完成从收付实现制到权责发生制的过渡阶段,力争于2020年实现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出台的预期目标就是规范政府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等问题,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统一政府会计人员在固定资产计量方面的会计核算工作,提升会计的信息质量,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实反映各个阶段国有资产的现状,为今后进一步实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奠定基础,为政府会计的改革迈出重要的一步。[4]1.能够督促政府会计人员对新制度进行学习和应用。由于新的准则中有很多制度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因而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有所提高。政府的财务会计由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使会计操作更加灵活,资产、负债等科目受人为因素的影响更多,因而政府需要利用培训、考核等使财会人员操作规范,避免中饱私囊的行为,实行严格的内审控制和互相牵制的原则使职责分明,财务人员也需要对新准则中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业务处理进行详细的学习和运用。《准则》中对资产有了新的定义,也扩大了非流动资产的核算范围,这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对固定资产及其配置优化方式要有一个新的认知,通过相关学习以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管理,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做到有效地防止资产流失,避免低效率的使用。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管理人员的职务相互分离,明确各自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事业单位中的会计人员应该凭借发生的具体经济业务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积极学习新准则的相关要求,尤其是改革后的权责发生制,及时准确地反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运营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2.新准则明晰政府会计存在的问题。新准则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不断地进行完善和修改,结合了政府会计主体本身的特点,陈列出各种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况及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比如明晰利息资本化的问题,在以前的事业单位准则中仅将在建设期间内使用的专项借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时,却因为在建造过程中所借款项产生的利息问题未明确进行核算项目而模糊计量。但现行会计准则中明确了利息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的问题,统一了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令会计核算工作更加清晰明了。[5]政府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规定使资产核算有理可依,有章可循。机关单位要认真盘点资产数量,做好资产的相关管理和清查等工作,采取一些符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的措施进行盘查。在资产清查时,不仅要有相关人员同时到场,还可以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法来进行检查。这样能够准确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状和使用情况,实现固定资产的高效利用与合理分配。
综上所述,2016年7月颁布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主要明确了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相关问题,规范了固定资产的计价和入账管理等相关政策,完善了固定资产折旧问题,统一了折旧的核算和政府会计的记账方式,彻底贯彻落实了权责发生制在我国各行业的应用,并结合政府会计自身的特点,循序渐进,不断完善和提高,使得政府在管理国有资产方面更为严谨合规。
作者:梁毕明 尹慧敏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黄东坡.新旧准则中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差异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2):45-46.
[2]李建伟.论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关系[J].现代经济信息,2013,(2):138.
[3]肖锐.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理论框架改革研究[D].泰安:山东农业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