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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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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企业;《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我国企业结合行业特点,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类型,其中,小企业的数量约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7%,从业人员约占53%,资产总额约占42%,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0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并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为了尽快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促进我国小企业的健康发展,财政部于2011年10月正式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专门为小企业“量身定做”,它的实施必将对小企业会计实务产生深远的影响和规范指导作用,为小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会计环境。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为纲,借鉴《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对小企业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最大限度地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同时立足于小企业的长远发展,与《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了有序衔接。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为标准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的信息即可满足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又可体现会计核算的成本效益原则,将《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比较,对二者之间的异同进行分析,有助于小企业在处理会计实务问题中准确把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本文主要从会计科目设置、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和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协同等三个方面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会计科目上设置方面的异同

《企业会计准则》共设置会计科目162个(其中一般企业93个),几乎涵盖了所有企业的各类交易或事项,而《小企业会计准则》针对小企业规模小、经济业务相对简单的特点,只对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因此只设置会计科目66个,虽然数量明显减少,但是在会计科目名称与核算内容上与《企业会计准则》保持了一致。小企业拥有一定的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小企业会计准则》第3条规定:符合本准则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时,或者因为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科目名称与核算内容上保持一致,既为小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与变更提供了方便,又为提高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性奠定了基础。

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差异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简化理念,贯穿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列报的相关规定,是《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我国小企业规模小、会计核算质量参差不齐,简化小企业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标准,符合小企业现状,有利于降低会计核算成本,提高会计核算效率。

(一)会计要素确认方面的差异

由于在小企业业务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较少且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的确认上进行了简化,主要体现在收入要素的确认。以销售商品收入为例,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其中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为重要条件,特别关注风险报酬是否转移,而这一职业判断要求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丰富的经验,否则将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淡化了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大大减少了财务信息的不确定性,避免了人为调节利润的风险。

(二)会计要素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计量,是指根据一定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方法,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确认和列示会计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以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在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着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上除了几种确实无法获得历史成本的情况以外(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政府补助资产没有凭证),统一采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2篇

一、明确了小企业的范围

对于小企业的界定一直是各方特别是企业关注的焦点,《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指出该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以下列三个条件的企业:(1)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企业承担的社会公公众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如上市公司和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准备上市的企业和准备发行企业债的非上市企业;二是受托持有和管理财务资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如非上市金融机构、具有金融性质的基金等其他企业(或主体)。(2)经营规模较小。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3)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

上述条件明确了小企业的确定标准,同时覆盖面更大,避免了原行业会计制度对行业划分的局限性。符合规定的小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同时规定,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小企业需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者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连续3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时,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第38号准则《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厘清了二个准则之间的关系和衔接办法。

二、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流动资产包括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和存货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各项流动资产的潜在亏损,这一方法与所得税法中的资产损失的认定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了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需要在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各项资产均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短期投资不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不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存货的转让损失,以及应收款项的呆账、坏账损失均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这一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中允许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界定标准基本相同,消除了资产减值准备造成的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的差异。

三、简化了对外投资的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并未采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类别的划分方式,仍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方法,将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但对核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和简化。(1)短期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实际收到股利、利息时,冲减投资成本。《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短期投资由于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其持有期间对股票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对分次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按月采用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2)长期股权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并明确指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3)长期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小企业购入债券应确认溢折价,并采用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购入的债券,不确认溢折价,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按月根据投资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确认为投资收益;处置或收回长期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投资收益,也就是说购入债券的溢折价此时才反映到投资收益中。

四、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采用了尽量简化的核算方法,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发出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可选择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取消了发出存货计价的后进先出法;“在途物资”科目中购入材料、商品等成本的结转,由《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验收入库时”,调整为“月末根据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或商品收料凭证分类汇总结转”;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材料”科目重新分解成“原材料”和“包装物”两个科目,对包装物单独设置科目核算;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低值易耗品的分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均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将成本转入相关成本费用;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商品流通企业库存商品的售价核算法,明确规定购入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进价计入“库存商品”;恢复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被取消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用以核算财产清查过程中的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的存货盘盈冲减当期管理费用,盘亏或毁损的存货属于自然灾害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情况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存货盘亏的处理与《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致,但规定将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毁损的存货一律计入营业外支出。

五、固定资产核算与所得税法规定更统一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对固定资产核算方法的调整主要体现在:(1)明确规定了小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试运转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2)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竣工验收前应负担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上,仍沿袭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简化规定,将在建工程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全部予以资本化,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设定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和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的三个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比较,在操作上大大简化。但应注意的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指出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是指小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却并未对此做限定,可以理解为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不局限于专门借款。(3)明确规定了与所得税法相一致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进一步缩小了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纳税差异。(4)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继支出划分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日常修理费,其中改建支出中已提足折旧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其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日常修理费在发生时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从而规范了固定资产后继支出的会计处理方法。(5)盘盈固定资产仍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未采取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方法。

六、增、改、删了部分资产核算内容

具体包括:(1)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用以核算小企业与农业生产相关的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增加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行业适用性。(2)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股息”科目重新拆分成“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科目。(3)《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下列经济业务做出了具体规范: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合同或协议约定应支付的租赁款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其他有关必要支出来确定其入账价值;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获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作为其实际成本;接受捐赠的资产,按资产价值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期末根据本期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捐赠资产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根据实际应交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两者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即将捐赠利得按纳税情况一次或分期计入“资本公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未对以上业务做出规范,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小企业一旦发生了这些在该准则中未做规范的交易和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次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其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初始直接费用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自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总额;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七、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计算负债利息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小企业的各项负债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并在一些核算细节上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根据借款本金和借款利率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未对带息票据的利息处理做出明确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将“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设置“应交税费”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取消了“预提费用”科目,将企业按月计提的付款期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利息计入“应付利息”;增加了“递延收益”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损益的政府补助。

八、简化了资本公积项目的核算内容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将小企业的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仅界定为资本溢价,即投资者的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取消了《小企业会计制度》中涉及的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接受捐赠等相关内容,简化了资本公积的核算。

九、简化了收入实现的职业判断标准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小企业应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一是以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与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也规定了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条件。

《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小企业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减少了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对于小企业于同一个会计期间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提供劳务交易完成并收取款项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劳务收入。另外,准则还明确了小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收入确认方法。这些简化的收入实现判断标准,降低了小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度。

十、根据实际需求简化财务报表

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小企业不对外发行股票债券,经济业务相对简单,银行税务部门等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需要更加直观地了解小企业的基本会计信息。考虑到小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实际需要,准则沿袭《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小企业至少应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在报表的附注中增加了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的项目,与税法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的说明,同时取消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小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编制现金流量表,准则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

本文从上述十个方面,分析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相关内容的调整,期望为广大会计人员对更好地理解、把握和应用该准则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逐渐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已于2007年1月1日在我国上市公司全面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现了从国内和国际准则的突破,采用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并得到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认可。尽管和旧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减少了,但和税法准则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该怎样认识这种差异?又如何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下更好地

协调二者的差异,达到企业合理的避税等,本文将就新企业会计准则下这些常见的问题。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之间的差异存在很多方面,最集中体现在于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和金额上,以及相关成本费用扣减时间和扣减性金额的不同。

1、新企业会计准则上规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收入的差异主要是收入确认时间和数额不同。

首先,关于收入的实现时间上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才确认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只有同时符合这五个条件,企业才能确认收入。注重的是以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为“实质条件”。而税法对此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其确认的基本原则是在收讫货款或取得销售凭证的当天,侧重于货款结算和销售发票开具等“形式条件”。这就导致二者在确认时间上产生了差异。

其次,收入确认金额的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为了做到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要素的计量方面引入了公允价值属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应按其已收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来计量。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小,可按名义金额计量;如果收入的名义金额与其公允价值差额较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而税法计量时为避免人为地调节计税依据,主要是遵循确定性原则来确认收入金额。这就使得按照会计准则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计量金额产生了差异,从而导致了纳税金额的不同。

最后,收益的计算方法上存在着差异。新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股权投资和非企业合并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以付出的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大干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的情况下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时中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不予承认,对投资成本一律按照付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新会计准则规定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但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初始成本的认定不同,从可能影响二者在处置收益的计算上存在差异。

2、成本和费用的扣除上存在差异。

首先,扣除时间上不同。典型的有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并按一定的比例计提各种准备。这些准备都是计入费用科目,在税前利润中扣除,而这是违反税法中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的。为防止企业利用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等调节利润、达到延期纳税甚至避税目的,税法上明确规定只有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并且规定了5‰的扣除限额。对其余的七项准备,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允许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其次,扣除金额上不同。之所以出现扣除金额的不同,也是由于税法和企业准则在处理方法上规定不同造成的。如常见的企业开办费,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在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性计入损益,而税法则要求开办费分5年摊销。这就导致二者计算方法下税前利润不同。同样的情况还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新企业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这一规定事实上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使企业在确定折旧政策时,既要考虑固定资产的有形损耗,也要考虑无形损耗。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按照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或直线法以外的其他折旧方法,纳税时需作纳税调整。这就使得按照两种方法下,计算得出的折旧金额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二、二者出现差异的原因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的一大进步,采用了和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管理的核心地位,实现了看重当前利益到长远发展的观念转变,改善了资产负债管理,有助于企业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运行质量。但尽管新企业会计准则是适应了经济发展和会计改革的要求,但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虽然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2、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原则和税收法规基本准则之间存在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会计信息质量基本要求,规定了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一系列规范会计核算信息质量的准则。而税法的原则除了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及合理性等原则之外,主要还要坚持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反避税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同时,从原则内容上来看,即使是相同的原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理解上也存在不同。例如,新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3、规范的内容存在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准则都是以准则的形式来对企业会计和税收工作进行规范调整,但二者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不同的。它们遵循着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此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而税法法则规范的对象是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分配,具有强

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该如何协调二者的差异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原则、目的等方面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差异不可避免。存在差异是正常的,鉴于这种会、税差异必然存在的客观现实,我们无法要求有关部门取消这种差异,只能在明确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这种差异在国家机关、企业等经济事项中的应用与协调。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才能真正实现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企业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达到二者的协调。

1、加强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内容上的认识

新企业会计准则加大了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力度,和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更大了。只有充分理解并掌握了这二者之间的差异,才能做到更好地运用协调这些差异。企业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及时地把握新企业会计准则变化的内容,区分和税法规定上的差异。

2、把握好会计核算的政策和原则

新企业准则为了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前提,以便于企业会计人员更好地核算企业业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过程中,会计人员在熟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在实际运用中一定要准确把握好这些原则和政策,并和税法规定的原则比较借鉴,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协调。

3、把握好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相关项目运用的政策界限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对某些重要的会计政策做了重大修改和变更,完善了相关政策。企业在运用这些政策时,必须把握好政策的界限。例如,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确认计量上,新准则改变了研发费用的做法,允许将部分开发支出资本化作为资产确认列报。这一政策将大大地改善高科技企业、风险投资企业或者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水平,激励这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必须正确区分研究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两类,正确地利用好这个优惠政策,实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二者的协调。

综上所述,由于经济发展以及宏观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税制和财务会计准则都发生着快速的变化,二者之间的差异随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企业在实践中,要在熟练二者的差异,贯彻会计准则运用的原则和政策,准确地把握好相关准则的原则和界限,更好的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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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阳德胜: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合理避税方法的变革[J].商业会计,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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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茹:浅谈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协调[J].经济师,2006(1).

[5] 潘丽香: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12).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依据我国目前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层级关系,在简要回顾历史的基础上,指出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修订具有“承上启下”、“填平补齐”的特性。全文简要剖析了2006年版的基本准则中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取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的成因,着重分析了新版基本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中将“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剔除的原因,并剖析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发挥作用的具体机制和表现形式。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权责发生制;历史成本;配比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回顾我国会计改革的历程人们不难发现,1992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老准则》)后,我国于2000年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7年开始陆续了16项具体会计准则。《条例》的突出特征是重新界定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而上述16项具体会计准则中部分准则所规范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也逾越了《老准则》的约束,这样就使得在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中位于承上启下环节的属于部门规章的《老准则》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为了从根本上理顺我国会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关系,在我国2006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老准则》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并形成了2006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现行准则》)。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现行准则》的行文当中不再存在《老准则》中“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取而代之的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间是否仅仅是称谓上的简单变化呢?认真研读《现行准则》后人们会发现,《现行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仅仅有8项,而《老准则》中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有12项(不含“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那么两者之间的4项差异是如何形成的呢?由此可见,准确理解《现行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老准则》中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之间的衔接关系,对于更加充分地发挥《现行准则》对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准则尚未规范的新问题的指导作用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拟对如何准确理解《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加以具体辨析。

一、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权责发生制”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指出:“在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是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加以规范的。经过修订后,基本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列入总则中而不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规定,其原因是权责发生制是相对于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贯穿于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总过程,属于财务会计的基本问题,层次较高,统驭作用较强。”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解释可供读者参考、研读外,似乎还有如下的原因。在《老准则》中“权责发生制”被作为牢不可破的“一般原则”加以不折不扣地贯彻。在此原则的统驭之下,《老准则》下的收入确认通常规定了两条标准,其一是“产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其二是“已经收到了货款或者取得了收到货款的权利。简言之,只要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已经提供并签署了协议,企业就有权确认收入,此时根本不用考虑货款回收的可能性究竟有多大。显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量身定做”的收入确认标准着实极富“冒进”之嫌,我国资本市场上曾出现个别上市公司一次性计提超过30亿元坏账准备的惊人之举,在某种程度上而言《老准则》中“过于冒进”的收入确认标准实在难辞其咎。而纵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所规定的确认条件,其实质上“崇尚”的是“权责发生制”与“实质重于形式”同等重要,甚至是“实质重于形式”更趋主导作用。由此似乎不难得出结论,如果继续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那么收入的确认条件仍需维持原来的两条标准,否则就会引起概念框架上的混乱,或者被个别上市公司加以恶意滥用。

二、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历史成本”

在《现行准则》中,“历史成本”是在“会计计量属性”中加以阐述的,而不属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范畴,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之所以不再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构成要素,追根溯源则在于资产要素的重新定义,新资产定义的要义在于资产要素的计量是面向未来看问题,既不强调回顾历史也不强调着眼现在。事实上,在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变革进程中,伴随资产减值计提范围的逐步扩大,历史成本原则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也在不断地遭到否定。反言之,如果在《现行准则》中继续将“历史成本”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构成要素,那么在与资产要素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中就不应(不能)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但必须指出的是,在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过程中仍然要按照“历史成本”来加以确定。换句话来说,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历史成本”的理念仍需在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中加以应用。

三、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配比原则”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不再有“配比原则”的踪影,人们难免要问“配比原则”真的过时了吗?实务中人们是否可以不再按照“配比原则”来处理收入与费用的关系了?企业如果在会计实务中违背配比原则来处理收入与费用之间的关系,受托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发表“干净意见”?

笔者认为,在“配比原则”的统驭之下,会计实务中,首先是确认“营业收入”的金额,其次按照直接配比原则来确认“营业成本”的金额,再次是按照期间配比原则来确认三项期间费用的金额。换句话来说,在“配比原则”的统驭下,利润是收入和费用配比后“水到渠成”的最终结果。基于“资产负债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将“公允价值”纳入了“会计计量属性”之中,与之相关联,新的利润表中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纳入“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体现的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持有利得或损失,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依据的并非是“配比原则”。由此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基于“资产负债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的“营业利润”并非全部源于“配比原则”,如果继续将“配比原则”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之中,就不能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换言之,为了避免发生概念框架层面的混乱现象,就不宜继续将“配比原则”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只是为了避免发生概念框架层面的混乱现象,而将“配比原则”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之外,但这绝对不意味着“配比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不再适用,“配比原则”灵魂依旧在,而是体现在了相关具体会计准则的确认与计量过程中。企业在具体运用新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不按“配比原则”的要求来确认“营业成本”和各项期间费用的做法,显然是不被准许的。实际上,不按期间配比原则来处理各项期间费用,在技术层面也是行不通的,受托注册会计师对于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出现的违背“配比原则”的行为仍然要“说不”。

四、为什么在《现行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不再含有“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与“配比原则”相类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也“难寻踪迹”,这又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资本性支出”的要义在于:资本性支出被资产化后,在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应以“系统而合理”的方式加以费用化。需要指出的是,基于“资产负债观”和资产要素的新定义,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准许后续计量过程中对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样就使得被资本化的各项长期资产在其费用化过程中难以维系其系统性及合理性。换言之,准许对资本化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就打破了资本性支出在费用化过程中的系统化、合理化。因此,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外,实际上就顺应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资本化的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同时在客观上也实现了有效规避概念框架层面发生混乱的效果。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剔除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外,并非意味着在企业初始确认过程中可以不再遵循该原则。实际上,对各项长期资产的初始确认就是在贯彻“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也就是说,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老准则》中的“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资产要素的初始计量中被实质性加以贯彻与应用。

五、如何理解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与“实质重于形式”

在《老准则》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可比性”和“一致性”是平行存在的两项原则,其中前者强调的是不同企业发生相同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会计政策的横向可比性;后者强调的是同一企业所发生的相同交易或事项在不同时期所采用会计政策的纵向可比性。而在《现行准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中既包括横向可比性也包括纵向可比性,即“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由此不难看出,《现行准则》中的“可比性”实质上是将《老准则》的“可比性”和“一致性”进行了有机合并,此举更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会计信息有用性的理解与把握,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获取有用的决策信息。

企业会计确认收入准则范文第5篇

一、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主要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会计制度》不设“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将发生的损溢分别计入有关科目;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净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二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资产盘盈盘亏核算的相同点是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固定资产盘盈除外),不同点在于查明原因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而不是全部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现金盘盈盘亏 企业通常需对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盘点,盘点结果经常会出现盘盈或盘亏的状况,在未查明原因,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1]企业盘盈现金500元,经查原因不明,经批准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现金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库存现金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5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做法相同。

[例2]企业盘亏现金100元,经查原因不明,经批准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00

贷:现金 1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贷:库存现金 100

借:管理费用 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

(二)存货盘盈盘亏 按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需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实库存。盘点出现的盈亏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3]企业盘盈原材料1000元。经查属收发差错,批准后予以转销。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材料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原材料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原材料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管理费用 1000

[例4]企业盘亏产成品2000元。经查属管理不善,其中1500元应由责任人赔偿。盘亏在产品800元,经查属于非正常损失。本题不考虑增值税。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500

营业外支出 8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借:营业外支出 23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贷:库存商品 2000

生产成本 800

借:管理费用 1500

营业外支出 800

其他应收款 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800

(三)固定资产盘盈盘亏 为保证企业财产安全,企业需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盘点出现的盈亏以及后期的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都不尽相同。

[例5]企业盘盈设备一台,估计7成新,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为3000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计提盈余公积的比例为10%。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固定资产 2100

贷:营业外收入 21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固定资产 21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

《企业会计准则》:借:固定资产 21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25

贷:应交税费— 应交所得税 525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17.5

盈余公积 157.5

[例6]企业盘亏设备一台,原值4000元,估计折旧2800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营业外支出 1200

累计折旧 2800

贷:固定资产 4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

累计折旧 2800

贷:固定资产 4000

借:营业外支出 12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1200

《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做法相同。

二、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的主要变化

与《小企业会计制度》相比,资产减值损失核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短期投资、存货项目,如果发生减值要事先计提减值准备,实际发生损失时同时冲减减值准备和资产账面价值。而《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即《小企业会计制度》对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接转销法。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款项等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两者对资产损失核算的相同点是都对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不同点主要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直接转销法;并且资产损失计入的会计科目也不一样。

(一)短期投资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短期投资的期末计量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会计期末,小企业将持有的短期投资的总市价与其总成本进行比较,如总市价低于总成本的,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其市价以后又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对短期投资采用成本计量,并且不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短期投资的内容,但大致对应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内容。由于期末对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一方面计入当期损益,另一方面直接增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7]企业持有的从A企业购入的、不准备长期持有的股票期末公允价值为95000元(账面成本为100000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投资收益 50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

(二)应收款项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按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实际确认坏账时,同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款项。但对确认坏账的条件没有在制度中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直接转销法,并在准则中规定了详细的确认条件。《小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一是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是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是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是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坏账核算备抵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同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坏账准备”科目,实际确认坏账时,同时冲减坏账准备和应收款项。

[例8]企业20Ⅹ1年末应收账款余额100万元,估计可以收回的净额为98万元;20Ⅹ2年2月,确认一项应收账款5万元不能收回。

《小企业会计制度》:20Ⅹ1年末: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

20Ⅹ2年2月:借:坏账准备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20Ⅹ1年末不需账务处理;

20Ⅹ2年2月: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企业会计准则》:20Ⅹ1年末:借:资产减值损失 20000

贷:坏账准备 20000

20Ⅹ2年2月:借:坏账准备 2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

(三)存货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存货期末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会计期末,小企业计算出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其价值以后得以恢复,应转回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以原计提的金额为限。《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确认存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对存货期末计量方法、账务处理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基本相同;不同的在于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不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例9]企业年末某项存货(库存商品)余额50万元,可娈现净值为40万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需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0000

(四)其他资产 《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三项资产以外的资产不确认减值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除规定了应收款项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外,还对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一是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二是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三是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四是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五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除对应收款项、存货规定资产减值的条件及会计处理外,还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及符合《资产减值》准则范围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条件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对符合符合《资产减值》准则范围的资产发生减值时要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并且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能转回。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