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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本通告之日起,风景保护区范围内停止所有采矿权审批。
二、凡是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开办矿山企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企业或个人采矿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治理。
四、凡是违反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没有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以并处罚款。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面规划,以人为本、全力抢险的原则,以突发性、多发性、群发性和影响持久、有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为重点,采取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切实增强抗御地质灾害能力。一旦发生灾害,做到统一指挥调度,责任分工明确,紧密协作配合,抢险物资齐备,撤离路线明晰,疏散安置妥当,千方百计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
二、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及防治重点
我市地处鲁西南平原,地下矿产资源储量丰富,水资源相对富足,土地肥沃,雨量充沛,四季分明。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与社会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资源开发力度不断加大,由此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呈逐年递增趋势。根据我市地质灾害现状,确定防治重点如下:
(一)采煤塌陷区防治。我市地质灾害以地面塌陷为主,尤其是采矿引发的采空塌陷最为严重。塌陷区主要分布于,涉及44个自然村。全市境内现几乎所有大小煤矿都存在采空塌陷现象,以最为严重,压煤搬迁村庄面积409.18公顷,土地塌陷面积2500亩,其中年新增2000亩。同时,因采煤造成土地塌陷而引发房屋斑裂的受灾范围和数量也较大,存在斑裂隐患的有的10个村,4200户。
汛期采煤塌陷区可能诱发洪涝灾害、地裂缝、房屋斑裂等致灾地质作用,其危害性比较严重。必须完善监测网络,建立群测群防体系和应急反应系统,制作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对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灾害隐患点进行勘察治理或搬迁避让,对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尽量减少人为原因诱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不断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水平,对延误预警、预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矸石堆积区防治。全市境内现有煤矸石堆积山6座,主要分布于。堆积的矸石,除一部分用于煤矸石发电,作为新型建筑材料的辅料或填充塌陷地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堆积煤矸石无法处理。
汛期矸石堆积区由于天气炎热、气候多变、雨水过多,煤矸石极易自燃、崩塌、滑坡,产生渣石流,甚至排放化学毒物、分解有机物,造成空气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必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加大监测力度,落实防灾避灾工作措施,尽最大努力防治灾害发生。
(三)资源开采区防治。我市矿产资源除煤炭外,主要有砖瓦粘土和建筑用砂两大类。砂塘主要分布在小孟、新驿、颜店3个镇。由于前些年砖瓦粘土和建筑用砂深层取土,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积水洼地的地质灾害。
汛期期间资源开采区极易发生地质灾害。为达到避灾减灾的目的,一方面市、镇、村及矿山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对其矿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划定易发区和危险区,制作安全警示标志,编制防灾预案和应急抢险预案,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万无一失。
(四)泗河险段区防治。我市境内泗河段绕市区流经4个镇(街),全长26公里,河床因常年干涸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大堤因失修风化和受采煤塌陷的波及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汛期泗河险段区,河床需清障疏浚,泗河大堤部分堤段需加固维护,压煤塌陷堤段需密切关注。要加大巡堤查险的工作力度,对险情险段进行抢修加固,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防御能力,确保汛期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工作措施
为有效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同时把灾害降到最低程度,从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等各方面予以有力保障,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加大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力度,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率和损失量明显降低,危害较严重的地质灾害点基本得到整治,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一是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严格落实防灾工作责任制,分级分部门分行业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做好灾害隐患危险重点排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排查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建立群测群防网络,在去年认真填制“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基础上,今年要查漏补缺,坚持做到一点一卡、每户一卡。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住建、水利、交运、旅游等部门对全市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汛期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重点调查;对存在较严重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的,制定责任明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是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等特点,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推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增强广大群众保护地质环境、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
四是建立完善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建立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项措施,强化汛前检查、汛期值班、监测和巡查工作力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设置专门联系电话,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实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完善紧急预案启动程序。遇有突发性地质灾害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并做好紧急调查处理工作,同时按照上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重点镇(街)、重点部门和重点企业要周密制定方案,切实落实好防治措施。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在全市通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理论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监察工作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一年来,我局始终把学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钻研业务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形式下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新方法。认真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监察培训,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政策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监察队伍的整体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率,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全面抓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一是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违法案件的发案率。一年来,我局认真按照《××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定期不定期的到各地进行巡回检查,巡查中发现有违法用地苗头1起,通过巡查人员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严肃批评教育后,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分片包干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协助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推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把全县13个乡镇划分为四个片区,责任明确到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及时调处各类纠纷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对违法行为事前预防的高度重视,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在土地批准、使用、转让,探矿、采矿等行为方面层层把关,大大降低了我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案率,年内我县未发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同时,认真调处国土资源纠纷,年内共调处纠纷5起,其中土地权属纠纷4起,矿业权纠纷1起,使当事人化解了矛盾,达成了共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增进了邻里团结和睦。
四、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保护宣传
我局结合6.25土地日、“4•22”世界地球日和县、乡镇、村级干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宣传上我们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对违反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行为给予制止和查处,有效地推进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在全县的贯彻实施。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保护生态环境、国土资源的意识。
五、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辽宁省;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D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10-0022-04
我国自1956年创建第一个自然保护区以来,同步进行了自然保护区的法治建设,尤其是近20年来,先后出台了大量的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使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随着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自然保护区范围不断扩张、保护对象日益扩大,保护与经济发展、保护与开发利用、保护与监督管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地存在并日益加重。而为自然保护区保驾护航的相关立法却日益显现出其滞后性和局限性,有的甚至是空白,亟须完善、充实和填补,尤其是迫切需要制定更高位阶的、综合性的自然保护区法。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检视
关于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包含在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之中,我国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立法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目前有30多部法律和90多部行政法规,此外还有大量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标准。随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具备,其特点是,以宪法为统率,以《自然保护区条例》这一专门立法为指导,以相关自然保护区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主体,以相关自然保护区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补充,与其他部门法的规定相结合,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相接轨,并且这些规范性文件成为具有内在的统一联系的整体。
1.国家层面的立法。国家层面的立法,首先是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的国家级专门立法主要表现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行政规章,由一个条例、四个管理办法和一个规定组成。
一个条例:我国自然保护区最高位阶的第一部专门的综合立法,是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5章44条,包括以下内容: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程序、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方式、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自然保护区的分功能区管理、自然保护区经费保障及法律责任等。《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运行进行了专门的综合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发展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个办法一个规定:根据各自主管的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按照颁布时间依次为:林业部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地质矿产部的《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国家科委和农业部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5年)、农业部的《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国土局和环保局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1995年)。其中,前四个部门规章分别对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最后一个对我国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使用、转让等作出了规定,是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土地的唯一立法;这五个部门规章都是对《条例》的细化,是《条例》的具体化运行和操作。
2.国家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除了有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立法外,还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方案(2013年)》《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1993年)、1997年的《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1999年)、《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评估指南》(2003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2006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辽宁自然保护区的立法检视
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较大的市的权力机关,根据《条例》,结合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特点、主要保护对象以及社会因素等,制定了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作为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专门的地方立法,如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浙江、福建、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
1.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没有出台专门的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地方性法规,但是有与自然保护区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地方立法:一是关于环境保护的,包括《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1993年通过,2004年、2006年和2010三次修改)、《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通过,1997年修改,2004年和2010年两次修正)、《辽宁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二是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包括《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通过,2004年、2010年和2014年三次修正)、三是关于森林和矿产资源保护的,包括《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2年通过,2004年、2011年和2014年三次修正)、《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通过,2002年修改,2004年和2012年两次修正);四是关于水资源和河流保护的,包括《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通过,2014年修正)、《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03年通过,2011年1月和2011年11月两次修正)、《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2010年)、《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2011年)、《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1月通过,2011年11月修正),此外,2014年,出台《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进行省级水土保持的立法修改;五是关于湿地和遗址保护的,包括《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通过,2011修正)、《辽宁省牛河梁遗址保护条例》(2010年);六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包括《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通过,2004年和2014年两次修正)。[1]
2.省级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较大的市的行政机关,根据《条例》及五个部门规章,结合本地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自然保护区实施细则。辽宁省也适时出台了相关的地方规章,如《辽宁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7年)。
此外,辽宁还针对重点自然保护区,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3年)、《铁岭凡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0年)、《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丹东鸭绿江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穴征求意见稿,2012年?雪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本地自然区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辽宁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建议
1.制定《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在国家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辽宁省可以先行先试,进行省级的专门立法,建议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既为国家立法提供地方经验,又有利于规范本省自然区的保护和管理。截止到2013年12月,我省自然保护区的数量是102个,其中31个省级和16个国家级;2000年以来,共获批78个,是过去20年的近4倍,分别归属于林业、环保、国土和海洋四个部门。《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将自然保护区分为三个类别九种类型,这种分类没有把自然公园纳入保护范围,无法与国际接轨。[2]辽宁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涵盖三个类别中的七种类型,其中森林生态系统类型最多(9个),缺少草原与草甸生态系统类型和野生植物类型。
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可以保护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自然保护区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进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义讲,环境安全包括生活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自然资源安全、能源安全、生物安全、食物安全、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国际环境安全和国防环境安全等内容。[3]其中,生态环境安全是基础,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对保护人类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就是为了加强对辽宁自然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治理,促进辽宁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综合治理。因为,自然保护区关系到珍稀物种、自然生态系统、景观及自然资源,关系到可持续发展、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发展等。自然保护区通过保护最具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濒危的珍稀野生动植物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历史遗迹,净化人类的生存环境,调节气候,防止和减少自然灾害,通过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物种和自然资源。我国自然保护区保护了85%的陆地生态系统类型、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65%的高等植物群落,既有利于当代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实现代际公平。[4]
《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可以有效地解决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资源的利用与开发、避免对自然保护区的侵占、解决所在地居民与自然保护区的冲突,强调治理保护与发展民生并举,治理保护应当与保护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公民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实现生态文明。
2.《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的立法依据。自然保护区立法作为环境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性发展”的基本理念,依据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宪法》是自然保护区地方立法的根本法依据,《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为自然保护区立法和法律实践提供了宪法依据。
环境与资源法是自然保护区立法的重要依据。2014年作为环境与资源法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修改完成,它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其他相关的法律也对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以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森林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草原法》第11条规定,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药材、挖野生植物、刮碱土、拉肥土等,必须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做到随挖随填,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开采矿产资源。《渔业法》第3条强调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2条规定,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还要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生态系统与自然资源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宝贵财富,需要全人类的共同保护。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生态问题成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关于自然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纷纷出台,我国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有:《生物多样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湿地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自然保护区的地方立法,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相衔接,实现国际权利,履行国际义务,树立国际形象。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文件,178个国家对可持续发展作出国家承诺,使“可持续发展”为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中国逐步得到认可,成为环境立法的基本理念。
3.《辽宁省自然保护区办法》的立法内容。理顺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其性质与自然保护区级别相匹配,依法明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及区内资源、景观、生态系统的管理,经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授权,享有行政执法的权力。以避免管理机构之间缺少分工合作、各自为政的现象。明确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批准程序、变更和撤销程序。
改革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多样化,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在人员构成上,除主管部门派出人员外,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具有专业人才,参照公务员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职工,可以在当地社区居民中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既强化队伍,又缓和与当地的矛盾,提高管理效率。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于因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因保护对象等的侵害而使其利益遭受损失的居民,应由国家补偿,国家制定补偿标准,补偿的形式不限于经济补偿,也可以安排就业、发放生活补助金等生态补偿机制,增加国家投入,实现资金保障。明确土地边界、土地权属和资源利用。
制定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和计划:明确规划和计划的时间、程序和内容等,规划每5年制定一次,计划第1年制定一次,并使规划和计划的内容付诸实施,使其管理和建设具有科学性和可预见性,避免将“抢救式”保护作为常态。
建立考评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规划和计划,建立考评制度和评估指标体系,分期考评,公示考评结果,奖惩分明。
实现权责统一:在明确自然保护区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同时,完善法律责任体系,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实现权责一致,除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还要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擅自变更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划等行为,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参考文献:
[1]相关的地方立法资料,来源于辽宁省人大官方网站.
[2]马燕.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J].环境保护,2006,(21):42-47.
一、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极端气候常态化,灾害性天气频发,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地质灾害具有一定动态演变性和隐蔽性,以前的调查成果已不能反映地质灾害发育现状,不能满足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需要。开展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进一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彻底摸清地质灾害现状,健全地质灾害空间信息系统,对提升地质灾害总体防治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二、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目的
本次地质灾害调查的主要目的:以村(居)为基本单位,全面开展我市1:5万比例尺的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地质灾害信息预警预报系统,进一步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健全群专结合的监测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按照国土资源部《<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要求,充分利用已开展的1:10万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综合研究成果,加强对已有成果的二次开发利用,了解、掌握我市地质灾害发育特征,有的放矢地部署我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
(二)对我市所有镇、村(居)开展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查清全市城镇、厂矿、村庄、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工程设施分布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分布状况,包括不稳定斜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缝以及潜在地面塌陷等。
(三)调查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点发育现状和发生历史,查清其分布范围、规模、结构特征、形成影响因素以及造成的危害等,并对其稳定性、危害性(灾情)及潜在危害性(险情)进行评价。
(四)调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状,包括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名称、位置、数量、预防和治理方法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单位、治理时间、资金投入情况、治理效果等。
(五)研究各类地质灾害的形成分布规律,开展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价和风险评价,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危险区和重点防治区,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区划和地质灾害综合研究。
(六)对每个存在的地质灾害点建立信息档案,编制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预案。
(七)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管理系统和群测群防信息系统,结合调查成果,指导当地政府进行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预警工作。
(八)建立市地质灾害数据库,标准按照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1:5万地质灾害调查信息化成果技术要求》及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省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九)提交调查工作成果。包括1:5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1:5万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管理数据库和群测群防信息系统、地质灾害野外各类原始资料、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
四、工作方法
本次调查工作的开展以涉及我市不同时期的水、工、环综合研究成果为资料基础,采用的主要工作方法如下:
(一)资料收集。涉及国土资源、规划、统计、水利、气象、旅游等多个部门。
(二)遥感解译。采用最新遥感映像航片对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质灾害发生点或隐患点进行全面解译,以此指导野外各项调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地面调查。在已有资料和遥感解译的基础上,将传统的调查方法与先进的调查手段相结合,开展区域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调查和地质灾害核查、调查。
(四)GIS技术应用。严格按照中国地质调查局修订的《空间数据库工作指南》和《数字化地质图图层及属性文件格式》及相关标准,进行分层、编制属性表,建立县(市)级地质灾害图库。
(五)GPS技术应用。采用高精度GPS全球定位系统,将地质灾害发生点和地质灾害隐患点位置进行准确标绘,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提供资料依据。
(六)综合研究。在野外调查工作结束后,在对资料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科学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规划建议。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和信息系统。
五、工作进度安排
全市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要于年10底前完成,并通过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组成的技术工作小组的审查验收,其中野外调查工作要于6月底前完成并通过验收。主要工作分六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4月10日—4月15日)。
成立市1:5万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联合调查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地质灾害调查资质单位,编制完成调查技术实施方案等。
(二)资料搜集与遥感解译阶段(4月16日—4月25日)。
主要搜集我市不同时期不同比例尺的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社会环境及气象水文资料、矿山分布及开采情况、地下水开采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情况。采用多时相、不同空间分辨率的遥感影像,开展地质环境遥感解译和地质灾害遥感解译,从面上掌握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的整体、动态特征。围绕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镇、村(居)或重大工程,同时兼顾交通干线以及水库、河流沿线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解译,开展高分辨率遥感解译,全面查清我市所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
(三)野外调查与勘查测绘阶段(4月26日—6月30日)。
在已有资料和遥感解译的基础上,将传统的调查方法与先进的调查手段相结合,根据地质灾害现状发育程度和区域地质环境条件,针对不同地质灾害分别确定相应环境工程地质条件调查区并开展区域调查。同时在扫面的基础上,选择重要地质灾害地质体或重点地段,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并辅以山地工程、物探、钻探等手段加以验证。通过技术工作小组对本次地质灾害野外调查工作质量的验收。
(四)室内资料分析整理及综合研究阶段(7月1日—7月31日)。
根据野外工作成果,归纳总结地质灾害发育类型、形成机理、造成危害,分析研究地质灾害点的潜在危险性、防治措施、监测方法,进行全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编制实际材料图、1:5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1:5万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图等成果图件,汇总整理地质灾害调查表、有关影像资料等。
(五)群测群防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阶段(8月1日—8月31日)。
按照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1:5万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信息化成果技术要求》,完成群测群防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
(六)成果报告编制与验收及成果汇总上报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在野外调查工作结束后,在对资料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总结编写成果报告及其他地质灾害调查成果资料。通过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组成的技术工作小组对我市1:5万地质灾害调查成果的审查验收。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技术保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勘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市1:5万地质灾害调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我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调查组,办公室和联合调查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编制完成调查项目宣传方案、实施方案等工作。联合调查组由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市国土资源局、承担调查任务的地勘单位组成,负责本次调查的实地调查、技术保障、调查技术实施、数据库建设和成果汇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