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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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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

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第1篇

摘 要 根据汽摩行业特有的用量结算的方式,结合会计准则及税法,提出规避用量结算方式下的风险规避操作方法,以规避涉税风险。

关键词 用量结算 规避风险

目前在汽摩行业有一种约定俗成的结算方式,即以每月的实际耗用量与供应商结算的方式,所谓的用量挂账结算。在这种结算方式下,需求方与供应方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结算以每月双方确认的需求方耗用量(生产装配数量+直接销售数量+其他耗用数量),以及当月的原材料涨跌而计算出的结算价格进行结算。即在供应方发出商品时,需要进行结算的数量不确定,结算单价不确定。

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前两条是用来证明销售商品的交易是否真正完成的。后三条是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也叫作收入确认的核心条件,所有收入的确认都要满足这三个条件。

用量结算方式下,供应方发出商品到需求方时不能立即确认收入,这是因为:

1.在供应方根据需求方的要求送货后,具体的结算时间和价格无法确定,结算价格随原材料的涨跌而波动。因而可以视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购货方。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第一条要求;

2.虽然供应方已经将商品送到需求方库房,但在每月都要进行需求方代保管商品收发存数量核对,以明确当月参与结算的数量和需方代保管商品的数量,这可以看做供应方还继续保留着对商品的管理权和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因而也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第二条要求。

3.在用量结算的方式下,供需双方的结算价格在供方发出时并不能立即确定。结算价格根据需方实际耗用当月的原材料涨跌计算确定,可以认为供需双方结算价格并未最终锁定,因此收入无法可靠地计量,不符合收入确认的第一个基本条件。

4.在在用量结算的方式下,供应方将商品送到需方后,只要没有进行月度挂账结算,都有退回到供应方的风险。且在需方收到供方的货物后并没有立即确认应付给供方货款的金额,供方也没有开出送货金额的发票,因此可以视为相关的经济利益并不能流入供方,不符合收入能否确认的第二个基本条件。

5、收入确认需要满足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条件。虽然供方将商品送到需方前,其相关商品的单位完工成本已经能够确认。但因无法确认将要参与结算的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因此对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不能够可靠的计量,不符合收入确认的第三条基本条件。

综上所述,在用量结算方式下,供方在发出商品到需方时,销售商品确认的五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因而不能确认收入。

在用量结算模式下,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对供需双方的存货管理和税收方面有一定的影响,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对供货方期末存货的盘点,会出现账实不符,对已发出到需方的商品,因供方与需方的结算周期一般不会和供货方会计期间一致,即体现为供货方的账面存货金额大于实际库存金额。需方则没有在账面显示代保管商品。

2.发出商品按现行税法规定,如采用预收贷款、托付承付或委托收款销售方式,商品一旦发出,纳税义务就产生。但是供货方发出商品后,对该部分发出商品是否能够变现回收还没有把握,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情况下,就要缴纳税金;而需求方在占用对方资金时,却提前抵扣进项税,即相当于供货方替购货方垫支了税款。从供货方企业角度来看,这是不合理的。

3.供货方一旦按实际发货数量开具发票并确认应收帐款后,并不能确保货款按时收回。而收入准则又要求企业如判断货款不能收回,要提供可靠的证据。但除了破产裁定书算是可靠的证据外,其他情况下供货方均难以对不能回收货款举证。供货方在账面体现了销售收入和应收款,而货款没有收到,却要先交增值税,所得税,核销应收帐款时还要作纳税调整。所以,供方在发出商品时往往不愿立即开具发票,从而导致对收入的确认与商品的发出时点不一致,这给供货方带来税收上的风险。

4.收入准则规定,当企业发出商品时,可以先不确认收入,但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应先计提销项税,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方“应交税金――销项税额”项目。由于增值税发票不可能只开税金,而不开销售金额,若要开完整,收入又无法确认。同时,税务局在征税时,只要企业计提了销项税就征税,开票时又要按发票再征税,而不考虑企业是否能收到货款。但买方企业只要取得发票,就可以抵扣,这对销售企业来讲不合理。因此,在实务中,很少有企业在未开具发票时,就确认销项税额并交税。

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在期末都有已发出但尚未起票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的发出商品。若商品一旦发出就结转损益,则违背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且会导致资产和利润虚增;但若不及时结转损益,企业的损益是否正确核算,税收上是否存在着延缓纳税就难以控制,存在涉税风险,而且无论从税收监管,还是企业财务正确核算的角度来看,都不可能放任企业随意处理发出商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也就成为一个难题。 但笔者认为在采用用量结算方式下,若能做到下几点,可规避税务上的风险。

1.严格遵守发票的开具要求。单纯从增值税角度来看,供方发出商品没有起票,对国家整体税收没有影响。因为,供方虽然没有计销项税金,但需方同样无法抵扣。就这一点而言,供方在需方没有付款或确认结算之前不应开票,以免代对方垫支税款,若对方急于索要发票,供方可要求需方付款。

2.真正导致增值税流失的不是上述情况的发出商品,而是需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或是定额税征收对象时,需方本来就无须发票抵扣,而且,发给这类客户的发出商品一般都是采用现金交易。因此,对这种情况的发出商品应在发出时立即结转损益,计算相关税金。要审慎选择采取用量结算的需求方,若需求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采取用量结算的方式。需求方均一般纳税人,才能采取用量结算方式,以避免这一风险。

3.供方均应每月就已发货但未结算的商品,请求需方单位确认。即每月在供需双方的结算表中体现出需求方已经收到,但还未与供方进行结算的代保管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并且由双方鉴章确认。

4、供需双方必须签订约定按实际耗用量结算的合同,这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需方收取货物后每月在规定时间进行需方耗用量的挂账结算。一旦挂账结算确认,则视同双方交易成立,供方按结算金额起票,需方则应按规定的时间付款;否则,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出退货。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一到,供方应按挂账结算确认金额开出发票,并按挂账金额计算出相应的收入金额结转损益,计提相应的税金。对不签订合同者对结算方式和期间进行约定的,一律不予以认可,并按实际发出数量开出发票进行结算,计提相应的税金。

5.若条件许可,可以采取由需方提供库房,由供方使用,待需方实际耗用时到该库房直接领取,需方领取的数量即为供方的销售数量,同时也是需方的采购入库数量。另外也可以考虑采用第三方物流的方式,即将其转变为形式上的委托代销方式避免因采用发出商品核算带来的涉税风险。

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以此作为按照实际耗用量结算货款的依据。

采用发出商品核算时,供需双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供方:(1)发出产品时:

借:发出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

(2)合同约定的挂账结算日当天,开具专用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按照实际耗用量结算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4)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需方处理略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施行).

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企业;税会差异

1新收入准则实施的背景与意义

收入对于企业而言就如同人体中的心脏,没有了收入,企业就不能继续生存。而且收入也是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比较看重的一项财务指标,它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能力,正是由于收入对企业如此重要,所以收入准则必须严格规范收入的确认时点,避免企业利用准则的漏洞,肆意操纵收入的确认,对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企业的交易形式逐渐多元化。所以,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行为,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促进我国经济更加健康的发展以及适应我国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财政部于2017年对我国收入准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并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规定了企业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时间,以留给企业足够的缓冲空间,使新收入准则能够更加顺利地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规范了收入确认的步骤,企业所有的业务类型都应按照此项模型进行收入确认。二是变更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新收入准则将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由“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变更为“控制权的转移”。从而使收入确认更符合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业的收入确认风险。三是收入确认金额由合同金额变为实际成交金额。新收入准则在收入计量方面,考虑了可变对价,体现了收入计量的稳健性原则,也使企业确认的收入金额更加贴合实际。新收入准则的以上变化,使其相比于以往的收入准则而言,更加契合企业的业务实际,也能够有效满足现代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总体而言,新收入准则实施的意义表现为:第一,统一收入确认模型,提高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如前所述,旧的收入准则仅适用于商品交易,而对于建造业务则是由专门的建造合同准则予以规范,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下,无论是商品交易业务还是建造业务都适用一套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极大地增强了收入准则的适用性。第二,文字表述更加贴合业务实质,提高了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无论是收入确认原则的变更还是收入计量原则的改变,都使得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性更强,更能反映企业的业务实质,从而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

新收入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收入确认模型的建立、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变更和收入计量的改变。这三大变化中,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与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构成了新收入准则的基本特征。以下将对新收入准则的两大基本特征进行详细阐述。

2.1以“控制权转移”为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在判断收入实现时应该以“控制权转移”为基础,如果企业的该项业务实现了控制权的交付,则企业应对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旧收入准则中,企业判断收入实现的核心原则是“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已实现了转移”。对比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基本原则的表述,可以发现新收入准则的表述更加贴合收入确认的本质,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风险与报酬的转移并不等同于控制权的转移,在有些业务中,企业可能已将与该项业务相关的风险与报酬转移到了其他主体,但企业仍然持有该项业务的控制权,此时企业就不能确认该项业务的收入,因为从本质上,企业可以控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利益与风险,企业取得的相关现金流不能确认为收入,应将其作为负债。所以新收入准则更加准确地阐述了收入的本质。与此同时,其也对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在实务中,“控制权的转移”相比于“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更加难以判断,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否则很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

2.2以“五步法”为收入确认的基本模型

在旧收入准则中,并没有对收入确认应遵循的步骤进行明确规定,旧收入准则仅仅阐述了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并且不同性质的业务有着不完全相同的收入确认前提,所以旧收入准则分别对商品收入的确认与建造业务收入的确认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准则。但是在新收入准则中,无论是商品销售业务还是施工建造业务,都对应同一个收入确认模型。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主要是指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应该遵循五个基本步骤。即按照“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配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这是新收入准则的一个最大亮点,它为企业确认收入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企业违规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是我国收入准则逐渐完善的一个重要体现,它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企业的所有业务都可根据该模型确认收入的实现。

3新会计准则下,收入确认时点的税会差异

3.1一般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实现时点与企业按照税法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实现时点有着较大的差异。以下将举例说明这种差异性在企业一般业务中的体现。企业最常发生的业务类型便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业务类型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卖方必须将该商品送达买方,则可能出现企业还未发货之前就已经收到了买法支付的货款,该笔款项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应该计入该纳税年度的收入,并且此时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该项合同中的履约业务还未完成,此时不应就该笔款项确认收入。若该项业务发生在年末就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营业收入账户的金额存在差异。除了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之外,受市场供需不平衡的影响,很多企业可能都倾向于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在此种销售方式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或在合同没有确定收款日期条件下货物实际发出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确认收入的核心标准时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企业根据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识别单项履约业务后,根据该单项履约业务的控制权是否转移为条件,及时确认收入。所以很有可能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就已经将与该业务相关的控制权转移给了买方,此时企业应进行收入的账务处理,但是并不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与该项业务相关的流转税纳税义务也未发生。

3.2特殊业务的税会差异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业务类型逐渐多元化,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的新型业务。例如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合同便是一种新式的销售方式,以下将举例说明此类特殊业务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性。例如很多企业为了促进客户的再次消费,会采用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方式,一些商场提供的购物积分便属于此类。在这类业务模式下,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是税法并没有对这些特殊业务有着明确的税务处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实务中往往按照卖方开具发票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使得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4实务中的审计重点及应对

针对新会计准则下税会处理的差异性,为了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利用企业的非财务资料。审计师在审查企业收入确认时,应该注意利用一些非财务资料,主要是指企业的业务合同和一些相关的附属资料,采用文本分析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充分考虑各种重要因素,保持必要的审计怀疑,以保证审计意见的合理性。二是明确不同业务方式下的税会处理差异,避免陷入发票陷阱。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而言,只要企业开具了销售发票都应确认收入的实现,承担纳税义务,但是会计准则并不是以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核心准则,审计师一定要清晰地知道不同销售方式下的税会差异,以免发表不适当的审计意见。三是审计师需要了解收入准则变更的历史,理解财政部修改收入准则的核心目的与意义,从而能够深刻理解新收入准则的核心要点,以便在实施审计程序之前,能够制定有效地审计计划,快速发觉企业收入确认中的错误,及时告知企业进行账务调整,以便企业的管理人员以及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能够获取正确的财务信息,对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潜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能够提高管理人员决策的有效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资本市场资金流动的有效性,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针对现行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企业应该加强对税会差异的管理,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编制收入涉税信息表,使得企业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会计收入与税务收入的差异和来源,以便企业采取更加合理的销售方式,增进企业价值。

5结语

现行收入准则下,企业收入确认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遵循的原则不同,会计处理侧重于业务的实质,而税务处理则更加看重业务的程序。所以税会差异是必然存在的,但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现行收入准则,适当调整和增加一些有关收入确认的条款,以减少税会处理差异。

参考文献

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第3篇

一、 顾客资产的概念及特征

国外学者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提出了顾客资产的概念。例如,Leritt(1983)认为一个公司最宝贵的资产是与顾客的关系,可以像其他资产一样可以升值、贬值。福斯特等人(1996)也提出顾客是有形的市场资产,有必要对其估价。Cravens, Greenly, Piercy 和 Slater(1997)认为“顾客价值是有价资产”。SAS航空公司的前首席执行官Jan Carlson(1998)认为:在我们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记录了几十亿的飞机价值,这是不对的,我们正在愚弄自己。我们应该在资产方纪录去年公司承载了多少满意的顾客,因为我们唯一能得到的资产——对我们的服务满意的顾客,并且愿意再次成为我们的顾客[1]。

1.顾客资产的定义

顾客资产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是构成企业未来收益主要的可靠来源。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产品、服务质量等其他事项吸引能长期的、稳定的、带来经济利益的顾客资源,所以称其为顾客资产。

2.顾客资产的特征

顾客资产的价值是由企业创造,但是却是由企业与顾客互动而最终实现的。因此,顾客资产的价值实现是一种动态平衡的过程[2]。顾客资产作为一种资产,它不仅具有资产的基本特征,还具有其特殊性:

(1)无形性 无形性是顾客资产的首要特性,它不像有形资产那样直观,但是又要借助于有形资产——顾客这一有形的载体来发挥作用。

(2)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使用期限不易确定。顾客资产不像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一样,有法定年限或合同规定的年限等来确定其使用年限;二是顾客资产在未来期间能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使顾客资产的价值可能升值,也可能贬值。因此,顾客资产具有不确定性。

(3)超值性 顾客除了能带来购买价值外,还在于它具有强大的口碑、信息与知识传播价值,通过建立、维持和发展与顾客的长期关系来获得其终生价值。

(4)难以替代性 是指顾客资源为企业独自所拥有。一旦忠诚顾客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密切的联系,就容易形成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而要使顾客改变认同感和归属感,竞争对手就需要花费数倍于本企业对忠诚顾客的维持成本。

(5)共享性 企业在向顾客提品或服务获取利润的同时,可通过联合销售、提供市场准入、转卖等方式与其他市场合作获取直接或间接的收益。

二、 顾客资产确认的含义和标准

顾客资产既然是一种资产,而且是一种无形资产,就应该符合会计上对资产确认的标准和条件。

1.顾客资产确认的含义

顾客资产符合会计及无形资产确认的含义 顾客资产,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顾客与企业的产品、服务等经济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长期的、稳定的、可计量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顾客资源。

首先它满足会计对于资产的含义——顾客资产是企业与顾客之间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并且企业的忠诚顾客在生命周期内购买行为仍将继续;

顾客资产是一种有价资源,可以用货币计量——顾客资源是企业经过自己的努力,花费一定的成本所取得的,这其中包括吸引顾客而发生的营销、管理费用、保持长期客户而对其进行的优惠交易价格等活动;

该资源为企业所拥有、支配,并有权在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中加以运用——尽管顾客资产的载体(自然人或经济组织)不为企业所拥有,但存在于企业特定顾客之间的顾客关系却是企业实际拥有的,企业对其拥有控制权,当产权发生变动时,企业有权处置[3];

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顾客直接购买企业的产品和通过自己的行为影响企业潜在顾客这两种方式能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现金,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现金收益,同时这种收益带有极大的风险性。

总之,顾客资产的属性应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确认。顾客资产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可以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顾客资源,属于资产的范畴。

2.顾客资产确认的标准

顾客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确认的标准。一项资产是否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进入对外财务报告的会计核算系统中,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资产的三个标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由过去事项或交易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其次,顾客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确认的标准:该资产的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成本能可靠计量。即满足资产确认的一般特性: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顾客资产在促使未来经济利益预期流入企业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有效地发挥这种作用的能力已经能够被证实;充足且忠诚的资源,使得企业能够获得预期流入企业的未来经济利益。

(1)顾客资产是企业非常宝贵的资源。企业培育、利用顾客资源,其最终目的是利用顾客这种资源顺利地实现产品的销售,变投入资源为产出资源。

(2)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长期的、稳定的客户。一是购买企业的产品或接受服务而形成企业的顾客,二是由于客户和本企业因其他事项所形成的企业顾客(由于兼并、战略联盟等)。

(3)尽管顾客资产的载体——自然人或经济组织不为企业所拥有,但只存在于企业与特定顾客之间的顾客关系却是企业实际拥有的。企业拥有的顾客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如在企业兼并、改组时,可以将它作为一项资产处置。

(4)对企业忠诚、稳定的长期顾客,不仅是企业初次的顾客,更重要的是具有再次购买企业产品、接受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欲望,并确信再次成为企业产品、劳务销售对象的顾客。这些顾客还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潜在的顾客,并使潜在的顾客变成现实的顾客,对企业产生净现金流入。

(5)为获得顾客资产支出如果同时满足:一是该支出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原来预定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可靠的计量和分摊至该资产,则应计入相应的资产成本。企业为保持资产——顾客资产盈利水平的后续支出、维护以及恢复资产价值的费用可根据是否形成企业忠诚顾客直接或间接地分配计入顾客资产的成本项目,单位顾客成本可凭借企业的财务会计系统、客户管理系统、客户数据库获取单个顾客(或顾客群)的交易数据,及通过作业成本法对与订单相关的成本的归属。不可确认的、使用期限不明确的,或者是与企业整体相关的企业正常运营所必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均应在发生时即确认为费用。

三、顾客资产的确认

随着经济发展、第三产业比重增加,对许多企业来讲无形资产比有形资产更重要。有时一个企业的市值几倍于其帐面价值,因而未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可能大大超过其账面有形资产的价值,即使是有形资产密集型的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手段也越来越依赖于越来越多的无形资产投资。因此对于内部形成无形资产价值确认的呼声越来越高。自8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的现实对不确认此项资产的看法产生了冲击,在日益增多的企业兼并活动中,不少企业往往不惜重金收购其他企业,所付的买价中,有80%甚至90%是用于购买商誉、客户资产等的。在企业合并中出现如此巨大的价值,显然并不是产生于企业被收购、改造或合并之时,而只是收购、改组或合并时才实现而已。这些内部形成的价值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为企业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定义,符合资产确认的标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都应当加以确认。

1.会计核算前提

要进行顾客资产会计核算,涉及到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等都要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可以借鉴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

(1)会计主体 依据会计主体前提,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对顾客资源进行会计核算时,如何对所发生的顾客资产业务做出正确判断,选择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提供了依据。

(2)持续经营 假设企业对顾客资源的经营和投入在可预见的将来会延续下去,会计人员在此基础上对顾客资源选择相应的会计核算原则和会计方法。

(3)会计分期 为了及时提供顾客资产的相关会计信息,因此,会计期间可以就按月、季、年划分,会计人员按会计期间及时提供顾客资产的有关信息。

(4)货币计量 货币作为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一种比较理想的衡量顾客资产价值的尺度,尽管以货币对顾客资产进行计量,仍有一定的难度,但在目前而言,以货币计量有关顾客资产的取得、开发、维持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收人收益,评价顾客资产的经济效益,仍是首先的价值尺度。

2.会计核算原则

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会计准侧 无形资产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 现行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标准

目前,我国对于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是以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侧第6号――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为依据,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只有满足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1)根据资产的定义,只有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能确认为资产;否则,就是费用。(2)这种利益的流入,应是企业所能控制的。具体来讲,企业要么拥有该无形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要么是该权利通过协议受到法律保护。(3)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有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计算出无形资产的净收益或净亏损,为投资者提供准确的成本收益信息。此外,准则还规定,企业的商誉因其成本不能可靠计量,而不能被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确认的改进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新旧准则都规定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基本上有两个,即:“与该资产相关的预计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的基本条件相同但在具体确认项目上有以下改进:

1、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确认的改进

旧准则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取消首次发行股票而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账面价值入账的规定,并且规定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我国没有比较活跃的资本市场.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在实际中难以操作,因此旧准则规定以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随着市场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的开放。国外的会计准则对中国的会计准则有很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向国际靠拢.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

2、 研究开发支出确认的改进

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仍按旧准则的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的支出,若同时满足第9条所规定的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具体来说,就是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 能够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一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是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是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 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是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是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新准则的这一规定无疑比旧准则科学得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注册费、律师费只是占无形资产价值少部分,无形资产的价值更多体现为开发阶段的支出,将研究开发支出部分资本化符合信息的町靠性和相关性原则。

3、 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分离

旧会计准则中将商誉作为不可辨认无形资产进行确认,而新准则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因为这类内部产生的无形项目几乎不能或可能永远不能满足准则中的确认标准。特别是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标准。这种规定可以减少企业利用商誉进行利润操纵的机会。商誉与其他无形资产不一样.它不能独立于所在的企业而单独存在。

三、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计量的改进

会计计量,应坚持三个基本质量标准:(1)同质性,即会计计量所提示的数量关系(应与被提示的物品或事项的内在数量关系保持一致;(2)证实性,即在给定条件相同时,不同的会计人员对同一客体的计量应得出相同的结果,也就是计量结果可以互为证实;(3)一致性、即计量方法的使用要保持前后期的一致性,以免使用者对会计信息产生误解。无形资产的计量包括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以下从无形资产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两个方面讨论新准则下无形资产计量的改进。

1、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改进

旧准则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新准则中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譬如,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款的延期支付超过了正常信用期限时的会计处理是:在时间短、金额不大的情况下不强调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考虑利息因素。按照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价款的延期支付超过了正常信用期限时的会计处理是: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而延期支付具有融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符合借款费用准则的应予以资本化。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关于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旧准则中更多强调以历史成本计价,新准则则更多强调以公允价值计价,

2、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的改进

所谓后续支出就是指无形资产确认形成后发生的相关支出。旧准则对无形资产不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规定其后续支出作为费用处理;新准则将无形资产区分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并分别规定了两类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且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是指该无形资产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不得进行摊销,只计提减值。具体来说后续计量的改进有如下几点:

(1)无形资产摊销。①旧准则中规定预计净残值的确认标准,新准则对其进行了规定。②旧准则采用“分期平均摊销”,新准则提出“按照反映与该项无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③旧准则规定企业的无形资产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年限摊销。新准则提出“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的有限使用寿命内摊销”,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进行摊销。

(2)摊销方法的变化。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按照反应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方式摊销,对于无法可靠预期实现方式的按照直线法摊销;旧准则中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没有反映企业消耗无形资产内含经济利益的方式,即没有反映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也就是说,所有无形资产都应采用平均摊销的方法。这一处理方法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只是为了简化实务操作。但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常常是最初阶段很大,随后很快衰减。简单地采用直线法摊销无法将收益与成本进行合理配比,有悖于摊销的实质。

(3)摊销期限的变动。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当是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而旧准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强调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期限。旧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在其预计年限内进行,但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情况下,则无形资产摊销应在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限内进行。如果不存在受益年限或有效年限,则应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进行摊销。

参考文献:

[1]周晓丽.《浅谈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修订》.山西科技,2007;

[2]王丽英.《新准则下无形资产核算对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会计之友,2010;6

[3]孙国军.《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核算的探讨》.现代经济信息,2009;16

[4]刘雅婷.《现行无形资产确认与计量的缺陷与改进》.商业经济,2009;7

会计确认的基本条件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核算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财政部于2000年12月29日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财政部于2001年11月9日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在其它企业施行。现就《制度》与《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核算的规定做一比较。

一 固定资产的定义不同

《制度》中将固定资产定义为“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主要设备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准则》的定义为“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由以上两个定义对比可以看出,《准则》在强调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具有实物形态这两个基本特征外,还强调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和单位价值较高这两个特征。由于不同行业以及同行业的不同企业,其经营方式、资产规模及其资产管理方式往往存在较大差别,如果强制要求所有企业执行同样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比如,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既不切合实际,也不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信息,因此《准则》未给出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这符合国际会计惯例,也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思路,在实务中,企业应根据不同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

二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差异

《制度》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来确认。《准则》中规定除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外,还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准则》中上述规定明确了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固定资产属于资产中的重要一类,资产最为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关键是需要判断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业,只有某一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有可能流入企业,并同时满足固定资产确认的其它条件,那么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固定资产;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也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予以确认,其为取得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也必须能够确切地计量或合理地估计。如果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并同时满足其它确认条件,才能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在会计报表中加以确认。所以《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确认的这两个条件进行明确。

三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不同

《制度》中对外购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非货币交易换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做了规定。《准则》中对外购固定资产、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非货币交易换入固定资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做了规定。《准则》中初始计量部分对改扩建与无偿调入两个途径来源的固定资产的计量没有明确规定,而是将改扩建作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单独规定,因为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为了适应新技术的需要,或者为维护或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维护、改建、扩建或改良,《准则》规定如果这些支出增强了固定资产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提高了固定资产的性能,应将该维护、改建或改良的支出(即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否则,应将其费用化,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与《制度》相比较,《准则》不再将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简单地划分为固定资产改扩建、固定资产改良、固定资产大修理、固定资产中小修理,而是注重后续支出的经济实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四 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的不同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末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准则》规定,除下列情况外,都应计提折旧:第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第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与《制度》相比,《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折旧计提范围。这有利于促使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及时处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的确定

《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侵蚀等;(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4)有关资产使用的或者类似的限制。另《准则》规定了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与《制度》相比,《准则》明确了确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时主要应考虑的因素,用以指导实践工作;增加了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复核。

五 固定资产的减值与披露方面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减值

《制度》只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准则》从固定资产减值的判断标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已确认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确认减值损失后计提折旧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二)固定资产披露

《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表外披露无规定。《准则》基于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的原则,规定了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十个方面的具体信息。应该明确,《准则》、《制度》都是为企业提供一套规范的会计标准,要求企业用这套标准去指导企业会计工作,去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对会计要素进行正确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便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使这些信息具有可比性和有用性的特点。但由于《制度》、《准则》相关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实践中应把握如何运用,《制度》在会计实务处理方面给予企业会计人员留下了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原则性强,但某些方面可操作性不强。而《准则》在会计实务处理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指导会计的实践工作。所以,纳入《准则》实施范围的企业,其实务处理应按《准则》的规范进行。而且《准则》替代《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会计规范的必然结果。

[1]《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0]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