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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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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第1篇

(一)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标准 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比较认同的有两种标准:一是支出的效益,二是支出的属性。所谓“支出的效益”是指由于一项支出发生而产生经济效益时间的长短,如果一项支出的效益长于一个会计期间,则该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反之,属于收益性支出。以“支出的属性”为标准对支出进行划分时,如果一项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则属于资本性支出,否则为当期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

2000年《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可见,会计制度对于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采用的标准是“支出的效益”。2006年《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基本准则中虽然没有提及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但是从其规定来看,仍然有相似的含义,只是其采用的标准变为了“支出的属性”标准。

(二)两种标准的比较 “支出的效益”标准,重点在利润表,但是却忽略了“资产”这个核心要素的确认问题。按照“支出的效益”标准,如果一项支出的效益长于一个会计期间,则该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该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但是这些支出可能并不符合资产的确条件,这将导致“资产”不实,如“待摊费用”。“支出的属性”标准,重点在资产负债表,按照“支出的属性”标准,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标准严格了资产的确认,避免了资产不实,但对于一些效益长于一个会计期间,又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支出,全部计入当期损益,显然不符合配比原则。

基本准则对于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划分,转变为“支出的属性”标准,保证了资产的真实性,体现了资产负债表作为第一报表的重要性,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对于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受益期长于一个会计期间的支出,基本准则规定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这与配比原则显然是矛盾的。另外,基本准则的这一规定与会计实务中的具体会计处理也存在矛盾。下面将以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为例,进行说明。

二、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会计处理与基本准则的矛盾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一)经营租赁(1)会计实务的处理。租赁准则规定: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下简称1号解释)规定: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2)基本准则的处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与出租人购置资产的支出性质不同,购置资产的支出形成了出租人的资产,可用于多次经营租赁,而初始直接费用只对应单独的一次经营租赁。初始直接费用,按照基本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由于初始直接费用的受益期可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完全由发生当期负担,显然不符合配比原则,因此1号解释中对金额较大的初始直接费用,规定可以分期计入损益。会计处理与基本准则规定不一致。

(二)融资租赁(1)会计实务的处理。租赁准则规定: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这种处理将高估未实现融资收益,与内涵报酬率的规定相矛盾,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做一步抵消分录,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长期应收款”,将初始直接费用从“长期应收款”中抵消。两步合并后发现,初始直接费用实质上是抵减了“未实现融资收益”,再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分期计入了损益。(2)基本准则的处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与购置租赁资产的支出性质类似,都是为完成这一次租赁安排而发生的支出,符合资产的定义。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今后需从租金收入中获得补偿,初始直接费用越多,其所要求的租金就越多,预期将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且成本能可靠计量,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根据基本准则应当计入资产价值。会计实务的处理与基本准则的规定不一致。

三、会计处理与基本准则协调的建议

虽然基本准则采用的是“支出的属性”标准来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但由于其对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受益期又长于一个会计期间支出的规定与配比原则相矛盾,在会计实务处理当中,并不完全按照基本准则的规定来处理。而是兼而有之的采用了“支出的效益”和“支出的属性”双重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依据,具体准则的制定应与基本准则前后一致,这样才能形成一套逻辑严密,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本着更好的实现财务报告决策有用观的目标,在兼顾资产的真实性和配比原则的基础上,笔者建议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表述做如下修订:企业发生的支出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且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资产。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发生时确认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分期计入损益。

参考文献: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或有事项;亏损合同;预计负债;减值损失

企业或有事项常会对企业经营、财务产生不利影响,比如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常见的亏损合同。国内会计准则CAS13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IAS37)都对亏损合同所产生义务的确认和计量作了相关规定,然而却都未对会计处理方式作出解释。已有相当多的学者就亏损合同确认为预计负债进行了探讨并有所收获,但相关研究并不深入且相关会计规范不完善,仍有较多问题有待研究。

一、国内、国际会计准则亏损合同规定差异

(一)两者适用范围差异分析国际会计准则通过合同义务为切入点定义亏损合同。国际会计准则第67条,其亏损合同定义中将“无需成本可以完全退出”的合同排除在准则之外。相对应的其他合同可适用本准则,如必须付出罚金方能终止的合同和因其他因素发生亏损的合同。准则第68条中明确亏损合同相关必要费用大于履约预期收益,必要费用是指未履约退出成本(补偿、罚则等)与履约成本的偏低者。国内准则亏损合同定义未将“无需成本可以完全退出”的合同排除在外,其他规定基本与国际准则相同。“可撤销合同”(即无需付出代价就能终止义务的合同)的概念已经在国内有的文献研究中被引用了,这些文献还表明可撤销合同由于不存在现时义务,因而无需满足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二)两者确认条件基本一致国内、国际准则对亏损合同确认条件几乎完全相同。首先,已发生事项而产生的现时义务(法定或推定);其次,经济利益流出将因此而很可能发生;最后,能够可靠计量该流出。不过,国内会计准则强调亏损合同应该是由待执行合同未被履行或未被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而这一说明国际准确并未强调。

(三)亏损合同的初始计量对于亏损合同所确认的预计负债,IAS和CAS所采用的计量原则规定相同,将资产负债表日所要求支出的最佳估计数来结算现时义务作为确认金额。不过,国际会计准则第69条要求在确认亏损合同前实际已经发生的合同减值损失,应予以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由此可见,国际准则对亏损合同的总亏损拆分为已经履约和未履约两部分,适用不同准则。相对而言,国内会计准则并未对合同标的资产如何区分处理作出规定。

二、国内亏损合同处理主流模式及问题分析

(一)确认为预计负债国内会计准则或学者研究认为,亏损合同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准确反映亏损合同推出的必要(最低)费用。该处理方法前提条件有两点:第一,要求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第二,要求合同无标的资产存在。如果存在标的资产,则正常情况下无需直接确认为预计负债,而需先计提减值损失。只有在资产减值损失小于亏损的情况下,才可将亏损超过计提的减值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二)现行处理方法的问题分析1.亏损合同义务的区分模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而产生的义务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确认。待执行合同由于各种内外因素变化导致无论履约或不履约都将产生亏损时,则意味着其变为亏损合同。亏损合同在变化前后所发生的全部义务是否均界定为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呢?根据会计准则,只要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均未履约,则此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均可确认为预计负债。而双方均履行相关合同义务且对等履行,则不属于或有事项,不可以确认为预计负债。也就意味着企业针对履约部分应按照对应准则确定,比如存货准则确定履约相关部分为存货。总的来说,对亏损合同相关金额的确认,需要现行会计准则予以规范化,明确界定履约和未履约部分。2.标的资产分类的合理性所谓合同标的资产,是指规定或关系交易范围的明确的资产。比如一个销售合同,若合同规定的产品已经被完工入库成为产成品,则合同存在标的资产;若合同中规定产品尚未完工,无论是否开工或半成品,都视为合同无标的资产。待执行合同转换为亏损合同,其涉及的资产可能存在三种情形:第一,该资产尚未进入生产阶段;第二,该资产正在加工生产但仍为在产品;第三,该资产完工入库成为产成品。第二和第三种情况相同,都表示企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目前的会计处理规定将第一种、第二种情形一概而论,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值得提倡。3.最佳估计数合理性确认为预计负债的金额为最可能发生金额,俗称最佳估计数,国内国际会计准则对此界定一致。当下,主流观点都将亏损合同退出的最低费用默认为该“最佳估计数”,这一观点的前提是企业为理性人。现实世界,企业可能并不是无时无刻都保持理性。学者张莉(2008)研究认为,企业的违约成本(罚息、赔偿等)即便是高于履约成本也一定会选择违约,而企业可能会因为考虑违约对企业信用的伤害而选择履约。企业生产经营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大多数情况下一项经济决策的作出需要用长远眼光来判断,不能因为单项亏损而放弃长远潜在的利益或价值。因此,待执行合同实际变成亏损合同后,企业权衡利弊可能选择履约或者违约。这样一来,此前主流观点所确定的“最佳估计数”可能就武断了[1]。

三、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探讨

(一)流程介绍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对亏损合同的有关规定,首先需要判断亏损合同尚未履约义务是否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其次还需要看企业对亏损合同的履约与未履约的决策情况。在前面两点均确定的基础上,然后由财务会计估算亏损合同的最佳估计数,最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账务处理具体账务处理人员需要根据企业不同的经营决策作出不同的处理程序,具体判断的标准是企业针对亏损合同选择履约还是违约。具体流程见图1。1.企业选择履约企业对亏损合同选择继续履约,那么期末合同中约定的资产无论在产或完工,均需要确认为企业存货。针对此存货期末按照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差额计提存货跌价。需要注意的是,该存货属于合同约定的资产,应以合同价格来考虑其可变现净值。针对合同约定的资产除了在产和完工之外,还有可能尚未投产,此部分可参考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处理。在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情形下按照预计损失金额进行确认,金额为违约损失额的最佳估计数。针对尚未投产的部分待后续加工成品后,按照预计负债金额冲减库存商品。2.企业选择违约合同约定的资产已经投产或完工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存货处理,期末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考虑计量存货跌价;不过此处可变现净值的计算需要用市场价格来算,因为企业放弃履约。合同约定的资产尚未投产的,若符合预计负债,按照最近估计的损失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2]。

四、案例介绍

(一)亏损合同继续履约现有两家企业,A、B单位,2016年3月23日签署一份不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作为销售单位于4月30日之前向B提供40台特种生产模具甲,价格为90万元每台,两者同时约定50万元的违约金。结果3月末,在国内钢材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导致A单位生产甲特种模具成本大幅上涨至92万元每台,而市场当时成品售价仅上涨为91万元。A单位管理层考虑长远利益及企业信用选择继续履约,并愿意承担一定损失。截至3月末,甲特种模具完工入库为10台、成本920万元;在产甲半成品为5台、成本250万元;还有25台尚未投产,预计成本也为92万元每台。针对此种亏损合同选择履约,则相关亏损计算可见表1。按照本文第三部分的介绍,针对继续履约的亏损合同具体账务处理程序如下:1.已投产的(包括在产与完工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予以确认计量,并考虑期末计提跌价准备,其中期末可变现净值计算需要以合同价格为基础(因为此时A单位选择继续履约)。借:资产减值损失30(20+10)贷:存货跌价准备———甲模具20———半成品甲102.未投产部分若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首先确认为预计负债,待投产完工后再用预计负债冲减存货成本。借:营业外支出———甲模具50贷:预计负债———甲模具50借:预计负债———甲模具50贷:库存商品———甲模具50

(二)亏损合同选择违约现有两家企业,A、B单位,2016年3月23日签署一份不可撤销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作为销售单位于4月30日之前向B提供40台特种生产模具甲,价格为90万元每台,两者同时约定50万元的违约金。结果3月末,在国内钢材价格大幅上涨的背景下,导致A单位生产甲特种模具成本大幅上涨至92万元每台,而市场当时成品售价仅上涨为91万元。A单位管理层考虑长远利益及企业信用选择,选择阶段性违约,放弃该订单,并愿意承担违约损失。截至3月末,甲特种模具完工入库为10台、成本920万元;在产甲半成品为5台、成本250万元;还有25台尚未投产,预计成本也为92万元每台。针对此种亏损合同选择违约,则相关亏损计算可见表2。按照本文第三部分的介绍,针对违约的亏损合同具体账务处理程序如下:1.已投产的(包括在产与完工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予以确认计量,并考虑期末计提跌价准备,其中期末可变现净值计算需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因为A单位选择违约,故不需要考虑合同价格)。借:资产减值损失30(20+10)贷:存货跌价准备———甲模具20———半成品甲102.针对未投产的25台,若符合预计负债,金额可靠估计下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考虑支付违约金50万元,也需确认为企业的预计负债。借:营业外支出———甲模具50贷:预计负债———甲模具50借:预计负债———甲模具50贷:库存现金50

主要参考文献:

[1]齐洁.例解亏损合同的会计处理[J].商业会计,2010(12):22-23.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报告

一、引言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2006年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这些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这个准则体系之中,基本准则起到统领和主导作用,是整个会计准则体系的“母法”。与原《基本准则》相比,新准则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理解。

二、对基本准则的总体解读

(一)基本准则的地位和作用

基本准则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地位。基本准则属于部门规章,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概念框架”)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概念框架。基本准则吸收了国际准则概念框架的合理内容。对于具体准则没有专门规范确认和计量的交易或事项,基本准则提供了处理的原则框架。基本准则主要规范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定义和确认条件、会计计量、财务报告等。具体分为:第一章总则。规定准则定位、适用范围、目标、会计假设、会计基础等问题;第二章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每一要素均单设一章,解决会计确认问题;第九章解决会计计量问题;第十章解决会计报告问题;第十一章附则。法规的技术规定等共十章。

(二)基本准则的内在逻辑体系

新准则体系不仅表现为由基本准则居于“母法”的法律效力层次的外在体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基本准则紧紧把握了会计要素及相关交易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构成以确认、计量和报告为主体的内在逻辑体系。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三者之间有机统一,确认、计量主要规定了会计政策,报告则反映了执行会计政策的结果。无论是基本准则还是具体准则,包括应用指南的正文部分,都是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为规范的重点内容。

三、对基本准则的具体解读

(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定基本准则的定位。基本准则第一条即明确以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为准则规范的重点内容,即“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里的境内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包括在中国的外资企业。

第三条主要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构成,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包括32项具体准则的解释和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和具体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细化和重点难点的解释。应用指南是具体准则的组成部分,也是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内容,适合我国企业广大实务工作者的工作习惯。此外为指导正确理解和执行新准则,财政部成立了相关部门组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适时公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该“意见”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条件成熟了,财政部将以专家组意见为基础,适时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解释公告主要针对相对长期存在的会计问题,不针对暂时性的问题,如股权分置等。解释公告也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将以财政部部门文件的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明确了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关系。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纲,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原则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具体准则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以财政部部门文件的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准则基本涵盖了到目前为止各类企业的各项业务,按规范的内容分为:一般业务准则,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报告准则,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通用的报告。

第四条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目标,也是会计准则的目标。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其作用有两个,一是有助于使用者从不同角度根据准则形成的财务报告作出经济决策,侧重反映未来信息,体现了决策有用观。二是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侧重反映过去信息,体现了受托责任观。

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其中最主要的应该是投资者。资本市场的发展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投资者的可持续投资。投资者的可持续投资是发展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投资者首先是根据财务报告进行决策,而且除机构投资者外,一般投资者主要是根据财务报告进行决策。

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两者之间不是对立和矛盾的,而是相互有机统一于财务报告的目标之中。财务报告不仅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要,同时也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其目标是双重的。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主要都是针对企业外部使用者,不仅如此,财务报告的作用也体现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求方面,对内部使用者而言,财务报告也非常重要。

第五条至第八条分别规定了会计的4个基本假设。

第五条规定了会计主体假设,即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规定了持续经营假设,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会计准则基本不规范非持续经营的情形,如清算、破产等。

第七条规定了会计期间假设,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期间也包括季度。

第八条规定了货币计量假设,货币计量既包括人民币计量,也包括外币计量。

第九条规定了权责发生制。与原准则、制度不同,新准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规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而不是将权责发生制仅仅作为一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准则紧接着会计的4个基本假设之后,即规定了权责发生制,提升了权责发生制的地位和作用。权责发生制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盈利组织)会计的基础收付实现制。

第十条概括规定了会计要素。基本准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每一要素均单设一章予以规范,是基本准则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总则中总体反映。

第十一条规定了会计记录。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通常认为,会计是一个由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四个环节组成

的系统,新会计准则以确认、计量和报告等为规范的重点内容,适当淡化了记录环节。新会计准则对记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本条。以及在应用指南中以附录形式规定了“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同时给予企业很大的灵活性。作出这样处理的主要原因在于,记录解决的是会计方法问题,不涉及会计政策。而且“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部分打破了多年来不同行业的会计制度封闭割裂的局面,不同行业的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融为一体。确认、计量和报告均有严格规定,不可以随意变更,记录环节可以适当灵活。

(二)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二章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也就是国际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第十二条的可靠性和第十三条的相关性。关于可靠性和相关性的主次地位,会计界历来争论很多。新准则统一了两者,不对立,不偏废。在会计信息质量的诸多要求中,基本准则首先规定可靠性。强调相关性必须以可靠性为基础。必须保证会计所反映的信息能够基本符合市场的规律,在可靠性的基础上考虑相关性。

第十二条规定了可靠性,即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规定了相关性,即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规定了明晰性,也就是国际准则的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该规定是针对会计信息的,实际上也针对会计准则本身。明晰性的前提是使用者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愿意研究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了可比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既包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也包括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可比性的基本理念是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如果会计政策不一致,需要按照当期会计政策调整前期报告,以实现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第十六条规定实质重于形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七条规定了重要性。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第十八条规定了谨慎性。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第十九条规定了及时性。企业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还有三点必须注意:一是以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为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提供制度保证。但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最终还有赖于企业的诚信和操守。他律固然重要,但自律是基础。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不能有意造假。二是对这些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需要融会贯通,统筹考虑,不能机械理解和运用。如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的权衡;再如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将导致成本太高,实际上无法操作,需要考虑重要性。三是新准则对原制度、准则规定的其他5项核算原则的处理。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新准则提升为会计基础(第一章);对于一致性合并到可比性中;对于历史成本原则,作为一种计量基础在“会计计量”(第九章)中予以规范;新准则强调资产负债表观,对于配比原则不再单独规定,予以淡化,因为配比原则与损益表观相对应,比如衍生金融产品,公允价值的变动带来收益,但却没有发生相应的成本;对于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新准则体现在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上。符合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支出,作为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费用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支出,作为费用列入利润表。

(三)第三章到第八章会计要素

第三章到第八章规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六大会计要素,每一要素均单设一章,解决确认问题。其中关键是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四个要素,所有者权益和利润分别体现为资产与负债、收入与费用的差额。关于会计要素的规定,需要注意几点:

一是对于会计要素,只有同时满足相关要素定义和要素确认条件的项目,才能够予以确认并列入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要素定义和要素确认条件,两者缺一不可。符合相关要素定义、但不符合要素确认条件的项目,不能予以确认并列入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我们以资产要素为例说明,一项资源首先要符合资产定义,即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该定义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该资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确认条件时,才能确认为资产并列入资产负债表: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二是新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三是新会计准则首先规定资产、负债要素的定义,除所有者权益外,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的定义也都是以资产、负债要素的定义为基础,体现了资产负债表观和综合收益观。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所有者权益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八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

(四)第九章会计计量

第九章规定了会计计量。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基本准则规定了五种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这几种会计计量属性有其内在联系,基础是历史成本,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后四种计量属性都相对于历史成本而言,重在反映资产、负债的当前价值,实质上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也是公允价值,但

又不能全部统一采用公允价值,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等计量属性。如重置成本适用盘盈资产的计量;可变现净值通常适用存货的期末计量;现值适用计量固定资产等的使用价值等。公允价值具有综合性,涵盖了前面三种计量属性,前三者是特殊情形,是“白马”,公允价值是一般情形,是“马”。

关于公允价值,新会计准则规定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的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一定义已经与国际惯例趋同,这也是我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一个重要标志。无论中国准则还是国际准则,引入公允价值的目的都是使企业的财务信息更具相关性。更反映企业的现时价值,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新会计准则强调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资产与负债、投资者投入的资产等一些特定交易或者事项,如果有关资产或者负债存在活跃市场并且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能全面衡量企业经营业绩,及时反映市场价值变动信息。

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公允价值的三个级次:第一级次,资产或负债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第二级次,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第三级次,对于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资产,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三个级次涉及到我国的所有企业。

需要特别注意,新会计准则应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允价值能够获得并能可靠计量。由于一方面公允价值损益变动可能没有现金流量作支撑,另一方面我国的市场还在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公允价值的确定不易得到市场的验证。公允价值的计量需要依赖一些技术手段和市场参数,公允价值难以可靠地计量,甚至可能导致对会计利润和资产价值的人为操纵。因此我国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采取了适度、审慎原则,适度引入公允价值,而没有广泛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五)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章规定了财务报告。新准则单设一章解决报告问题。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是,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对于会计报表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性。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当全面阅读附注。

新准则提升了财务报告的地位和作用,贯彻充分披露原则。着眼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报告的内涵发生了重要变化,是体现企业全部会计信息的结果和载体。新准则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概念,除基本准则外,还专门有8个关于报告类的准则。对于报告部分的规定,作为应用指南的正文,而不是作为附录。新准则规定所有控制的子公司均应当纳入合并报表,企业应当定期提供中期财务报告,需要披露分部报告等,所有这些规定均说明了报告的重要。这与国际上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和理念也相吻合。国际会计准则(IAS)之所以改变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报告的重要性。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行业会计制度; 旧准则; 新准则; 研发; 摊销

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处理较以前有了很多变动,比旧准则更科学合理,考虑的更全面,并且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更一致。这说明我国在会计处理上对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视,也反映了无形资产在企业中的重要性已越来越明显,对无形资产的处理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我国长期工业经济时代的特点决定了企业中有形资产占很大比重,而无形资产在企业中占的比重不大,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所以在会计处理上比较简化。但是现在,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企业竞争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如红塔山这一品牌就价值300多个亿,尤其是现在出现了一些高新企业如联想集团,其无形资产超过了总资产的60%,所以,各利益相关主体对无形资产也越来越关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势在必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处理规定得更科学合理,对过去的处理方式作出了很多变动。主要的几点是:

一、无形资产的定义越来越科学合理,并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1993年陆续颁布的行业会计制度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不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长期发挥作用的权利、技术等特殊资产”。这时期的行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只是停留在对无形资产外部特征的描述上,没有触及定义应该揭示的本质属性。

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则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可见,《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更具有合理性。

2006年新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而把不可辨认的商誉等排除在外,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更科学,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及我国日益市场化的趋势相吻合。

二、规定了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行业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地规定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

而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为无形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确认时应持谨慎态度,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存在的各种因素作出最稳健的估计。所以到2001年以后对无形资产的确认更符合谨慎性原则,在2006年新出台的会计准则中仍然执行这一确认条件,并且在这一基础上又增加了可辨认性的确认标准。

新准则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应是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还不够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其价值。所以,最好在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确认标准的同时,列举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别和内容,以便于实务操作。

三、逐步完善了对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核算

对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作为入账价值。但是自创无形资产是否会成功,事前很难确定。因此,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只能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作为入账价值。比较来说,这一规定更符合谨慎性原则。但是这样的处理,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为如果要资本化的话,研发费用才应该是无形资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注册费、律师费仅仅是一小部分。所以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把企业内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两部分,并规定把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资本化,在同时满足准则所列出的一系列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激励企业增加更多的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在会计政策层面对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增加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鼓励,减少因取得方式不同而使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产生差异,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

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把企业的研发活动截然区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不同的阶段恐怕是很难的,尤其是对于本身并不精通科学技术的会计人员来说,要正确地区分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的支出,其难度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建议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以方便会计工作者操作。

四、对无形资产的摊销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行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只是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企业应将各种无形资产在受益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而旧准则对无形资产摊销规定得较为具体、详细,即“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并对摊销年限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这在当时更具有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更加符合我国企业会计人员的阅读习惯,便于掌握和应用,能够起到指导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作用。

新准则在摊销问题上又作了很大调整,对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先要进行判断,使用年限有限的,应就其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摊销方法应反映与该项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新准则允许企业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并将方法选择的依据建立在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上。而对于无法可靠确定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则仍采用直线法摊销。多种摊销方法的可选性,一方面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和更全面性;另一方面也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新准则没有具体规定有哪些摊销方法,所以准则中应具体规定企业可选用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并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情形。同时,应加强无形资产摊销的控制以增强不同经营时期的可比性。

五、对无形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

行业会计制度对此未予明确,而旧准则则明确指出,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因为在无形资产入账以后,可能要发生一些为确保该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预定的经济利益的支出,如相关的宣传活动支出。这些支出要在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新准则相比之下要复杂些,要求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再次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按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处理方法进行确认。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客观真实性和统一性。但是再次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就过于复杂,增加了报告成本,可操作性差。可以按照该支出是否很可能使资产产生超过原来预定的绩效水平的未来经济利益和该支出是否能够可靠计量和分摊至该资产来确认资本化的范围,这样既符合确认资产的一般条件,也便于操作。

六、无形资产在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中的披露

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净值,根据“无形资产”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即实际成本―摊销价值)填列。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披露以下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期初、期末的账面余值、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还应另外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在这一准则中,对无形资产规定的披露内容不够全面。

2006年的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值、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记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相比之下,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披露方面更明确地规定应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有关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累计摊销额、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摊销方法等各项信息,以便更能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情况,更好地满足会计报表使用者对无形资产信息的需求。

但是在新准则中只有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才能加以确认,许多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也是对决策者极为有用的信息却被排除在了财务报告之外,因此,建议披露无形资产的信息时,应尽量实现它的完整性和相关性。

通过对上述无形资产在不同时期的比较,会发现新准则有了相当大的变化,更能体现无形资产的特点,满足决策者的决策要求,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适应当代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并且新准则不断地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这也预示了我国和国际接轨的趋势,有利于企业境外融资和减少对外贸易损失。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变动了的现实情况还会对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提出新的要求,这就要求广大的会计工作者努力完善会计处理方法,以满足时代的要求,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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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组织翻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编.《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5] 吴雅玲.新旧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比较与分析[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7(09).

[6] 孙晓宁.关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新旧准则的比较分析[J].商业会计,2007,(05)上半月刊.

会计准则成本的确认条件范文第5篇

销项税额按计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对销项税额影响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确性则第12号一债务重组》。其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的范围。《增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州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些视同销售的行为,相当一部分属于非货币换行为,按非货币换准则规定,凡具有商业实质的,按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份量,与税法要求相引;凡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按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计量,与税法要求不同。另外,准则还特别强调,“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小具有商业实质”。

2.销售额的构成。税法规定,价外费用应作为计税销售额,但收入准则没有规定时以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对于商业折扣,收入准则要求“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金额”,但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商业折扣才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

3.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准则规定,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之最;(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j)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税法主要按照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税法规定,进项税额的扣除分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扣除与计算扣除。对进项税额影响的丰要准则仍然是上述三项准则。其主要影响:一是外购存货,不再区分工业与商业,其运费均计入采购成本,但进项税额仍应与买价分别确定抵扣;二是非货币换和债务组取得存货,如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价,进项税额的确定与税法要求基本一致,如以账而价值为基础计价,进项税额的确定与税法要求不相一致。

对消费税的影响

消费税是对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一次性征税办法。计征方式分为:从价计征、从最税征和从价与从量计征三种。影响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其影响内容与增值税销项税额类似。

1 销售范围。总体上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比增值税还要大些,增值税没有中间产品的征税问题,但按照消费税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其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征税。而按收入准则规定,这种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能确认为商品销售收入。  2 销售额的构成。按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商品收入,一般可理解为体现了公允价值的要求,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征税时,消费税规定一般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市场平均价格计税,但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 收入确认条件。与增值税一样,消费税法也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具体规定了各种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这些规定与收入准则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条件不同。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从价计征方法。

(一)提供应税劳务

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及服务业务的劳务。影响营业税应税劳务部分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1-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再保险合同》。其主要影响如下:

1.提供一般劳务。收入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强调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己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准则规定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准则要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中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税法对这方面的收入确定,有一些特别的规定。

3.建造合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方法,与收入准则规定的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方法基本相同;建造合同准则对合同收入内容的规定,与营业税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精神相似。但营业税税法对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以及营业税计税依据的规定与建造合同准则人不相同。

4.租赁。租赁准则规定,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如果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营业税税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租赁收入的确定方法。

5.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时该准则还对收入金额的确定作了明确规定。再保险合同准则对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了大致与原保险合同相同的规定。营业税税法对初保险收入的计税依据、征免税划分作了具体规定;对分保险规定免税。

(二)转让无形资产

影响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准则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一无形资产》。前者影响的是土地使用权,后者影响的是其他无形资产。这两项准则中涉及的有关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