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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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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院;人力资源;人事部门;执行力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事部门在医院等事业单位越来越重要。执行力是人事部门工作能力的体现,其好坏优劣对于人事部门的工作开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提升医院人事部门执行力,可以促进医院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从而有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医院走向科学化。

一、当前医院人事部门执行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缺乏临床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

从人事部门的工作范围来看,人事部门尤其是人事科工作对象基本以一线医务工作人员为主,这些人员承担着较为繁重的医务任务,人事部门与其进行信息交流的时候多采用网上或者短信的通告模式,较少实际了解这些医务人员的想法,因此缺少足够的信息交流。同时由于医务工作的特殊性以及不确定性,人事部门对医务人员的出差、加班、休假等都缺乏足够的了解,这样就会因为个人因素导致人事管理工作拖延,影响人事管理的执行力。

(二)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以及考核制度

当前很多医院缺乏有效的绩效管理以及考核制度,导致很多人事管理人职员作缺乏积极性。当前的人事管理人员的激励主要来自于人事科室主任的物质以及精神奖励,在进行奖励的时候秉承着“人人有份”的原则,不能够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成果进行分配,也不能够体现出个体差异性。同时受制于资金限制,很多医院的人事科室多以精神奖励为主,仅仅是采取口头或者书面表扬,缺乏足够的物质奖励,导致激励的信服度不高,人事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能够得到有效提升。

(三)工作人员其知识和技能方面仍然存在欠缺

由于医院工作的特殊性,很多医院的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是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的专业人士,而是从临床工作多年的医护人员中抽调过去的。尽管这些人临床医学经验丰富,对于临床各类问题处理起来都能够得心应手,但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同于临床医护工作,其对于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方面的知识要求较高。这就导致了很多医院的人事部门工作缺乏科学性以及有效性,制定出的人事管理制度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医院人事部门管理工作发展。

二、提高医院人事部门执行力的策略

(一)加强组织的管理和推进改革措施的实施

人事管理工作管理的是人而不是数据,因此人事行政科室人员每天应该积极主动深入到一线临床工作中,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以及对人事管理工作的看法。不定期到各临床科室进行巡查,积极主动了解这些科室的工作开展情况,并且认真听取医护人员的工作建议。为了提升工作开展效率,应该将人事科室的工作统一纳入到工作管理中,对于重要的工作要提前进行安排,不重要的工作则适当延后。

(二)注重人才培养和科室文化的建设

人事部门领导要注重自身领导能力的提升,加强与职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及时了解职员的精神与物质需求,要对职员给与充分的尊重,认识到其主体地位,要有效发挥职员的首创精神,扎实保证职员的首创精神,保证职员的利益,同时也要有效提升职员的综合素质,有效提升职员的智慧和创造力。在布置任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科室的实际情况,根据科室人员的能力情况安排工作,及时对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除此之外还要不断加强科室文化建设,明确科室的工作目标以及工作性质,根据工作要求灵活调整工作策略。

(三)加强绩效考核

加强对于医院人事科的绩效考核,本着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并且将这两者严格执行下去。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中,人们对于物质和金钱的追求是合理的,对职员开展精神激励的同时也要开展物质激励,保证人事科职员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都得到满足, 从而提升激励的效率。明确各职员工作权责,提高工作效率,带动职员工作积极性。因才设岗,充分发挥职员的才能,使每个职员都能够充分发挥出自己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都有公平晋升的机会。

(四)监管人事行政人员的工作流程

工作业绩是医院人事科职员工作成果,是其执行力的执行结果。对各人事科职员进行工作安排时候要加强工作指导,让所有人都明白工作的目标以及工作的意义。定期召开工作总结以及规划会议,要求所有职员必须到场。加强对于人事行政人员工作进程的监督,要求所有职员按时足量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工作懈怠的职员要予以批评,并且要求其按期改正。对多次告诫仍不改正的职员要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的绩效奖金。

结语:医院人事部门的执行能力水平高低决定着医院各项工作能否正常开展。因此医院应该高度重视人事部门管理工作。应针对当前医院人事部门执行效率低下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并予以落实,从而有效推动医院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第2篇

加强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着眼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国家公务员队伍,着力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广大公务员解放思想、干事创业,为加快全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贡献。

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把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作为考核的重点,引入社会评价机制,把奖励和惩处结合起来,使考核成为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的有效手段。

公务员行政行为考核是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在抓好年度全面考核的同时,对有严重不良行政行为的公务员,可根据平时考核情况,随时做出处理。

二、考核内容

(一)工作效能情况。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本职业务,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工作效率高、质量好,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等。

(二)依法行政情况。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规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履行其他公务等。

(三)服务质量情况。是否具有热情的服务态度,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时限和规范的服务用语、礼仪接办本职业务,接听咨询电话,接待群众来访,主动为基层、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等。

(四)工作作风情况。是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到为民、务实、勤政,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处理问题、执行公务做到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等。

(五)廉洁守纪情况。是否廉洁从政,执政为民,自觉用廉政规定和党纪、政纪约束自己,严格自律,不以职、,在执行公务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等。

三、考核结果使用

(一)公务员行政行为良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没有受到举报、投诉的,年度考核可定为称职等次;行政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可定为优秀等次,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等次的,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2.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供培训、学习、疗养的机会。

3.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公务员发生不良行政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因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不应有损失,受到投诉并查实的,责令其待岗培训,待岗期为3-6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待岗期满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工作;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2.因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3.因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的,发生一次者,实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发生3次者,调离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4.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严重损害发展环境,被投诉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投诉2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

5.因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的,其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开除。

6.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的,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7.在行政执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或履行其他公务过程中,严重以职、,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一年内被举报2次并查实的,予以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三)公务员有不良行政行为被举报、投诉并查实的,对其所在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举报、投诉1人次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10%。

2.被举报、投诉2人次以上并查实的,该部门工作人员本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高于8%;其所在部门当年不能评为先进。

四、完善考核机制

(一)健全平时考核制度。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平时考核制度,建立考核记录,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以自我记实和领导审核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对行政行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二)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各级监察、人事部门和各部门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向社会公布,受理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投诉与举报。监察、人事部门受理的投诉,转有关部门查处。各部门对接转和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要认真组织查实,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同级监察、人事部门,由监察、人事部门统一通知投诉人。设在监察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定期向人事部门通报投诉受理和查处情况。

(三)完善群众评议制度。对承办项目、资金等审核审批工作和证、牌、照核发以及其他热点岗位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社会服务对象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有条件的地方要在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办公共服务"热线"评议专题节目,由部门负责人到场面对面地与群众对话交流、倾听意见、回答咨询和受理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五、组织领导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务员;考核制度;考核机构;考核内容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014-02

一、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权限以内的公务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评价,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职务升降、工资等的依据。

公务员考核是制度中激励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公务员激励机制包括考核、职务升降、奖励、工资福利保险等环节,公务员考核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为其他环节提供依据。新公共管理十分重视绩效评估,“我们已生活在这样一个时代,一个东西若不能测量,那它就不存在”。通过将公务员已取得的绩效和绩效标准相比,可以使公务员及时发现绩效差异和不足,同时,考核也促进了公务员之间的比较和竞争,激励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工作。同时,将公务员工作绩效同他们的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作比较,使公务员有机会对提前设定的绩效标准作出检查,对有问题或不现实的绩效标准即时作出调整或改变。

公务员考核是发现人才、知人善任和合理使用人才的重要途径。考核是识别人才的基本方式,通过定期考核,可以使领导者和人事部门对下级的能力、品行、学识、工作成绩方面都有较为深刻的观察和了解,以此作为选拔人才的可靠依据。这样,考核为德才兼备的人才脱颖而出提供了条件,而不致埋没人才。

公务员考核有利于加强公务员管理。考核通过对公务员的政治表现、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以及工作实绩等方面的具体考察,进而对其作出公正评价,以此形成对该公务员进行培训、奖励、升降、工资增减等的客观依据。没有完善的考核,就难以形成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实现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

公务员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其他模块的改进。如美国联邦政府不仅将公务员绩效评价的结果用于公务员绩效的改进或薪酬等级的变化,还更多地用于公务员的培训、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公务员的绩效评价制度还有助于确定公务员培训和发展的需要作出判断和选择,以实现公务员的全面发展。

二、现行国家公务员考核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而将公务员绩效考核的要求列入国家《公务员法》开始推行,则始于2006年。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在不断地完善,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其问题突出表现为考核内容和指标的不合理、缺乏专门的考核机构和考核方式方法的不当等方面。

1.考核指标和内容设置不合理

作为公务员个人来说,如果单位、部门、层级不相同,其工作任务和工作性质则必然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考核指标和内容设置具有针对性。我国公务员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既考察弹性较大的思想品德、工作作风,也考察硬性的工作实绩和出勤状况等,是一种全面性、系统性的考核,但全面的考核标准也无形之中要求公务员做到面面俱到、无一遗漏。尽管考核强调以实绩为中心,但在操作中公务员把他们几乎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尽可能地表现为一个“完人”,使得工作中出现了忽视人才素质差异、职位差异等问题。同时,指标体系设计过于抽象,缺乏具体性和实践操作性,很难判定何种行为达到了其标准。由于指标的难以区分,评估者往往流于形式,对被评估者给予相同的评价。

2.缺乏专门的考核机构

专门考核机构应该隶属于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没有专门考核机构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务员绩效考核很有可能流于形式,得不到实质性的开展。一般情况下,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机构临时组成,或是由单位领导负责,或是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目前政府公务员管理部门中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公务员绩效考核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了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效果。

3.考核权力过于集中

现行的公务员考核主要由各级组织的人事部门承担,虽然也规定了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程序,注意听取群众意见,但测评结果往往不公开,由领导掌握,损害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被考核对象没有规范化地向考核者沟通信息的渠道,难以公开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意愿。

4.考核方式不合理

公务员考核主要是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方法主要包括个人总结、出勤记录、领导评议、民主测评等。在平时考核中,主要采用的考核方法是考勤,而在年终考核中,主要采用的考核方法有个人总结和民主测评,公务员绩效的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在方法上具有较大差异。在这些方法中,除了考勤是一种较为客观的考核方法之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领导评议等方法都会带有不同程度的主观因素,而冲淡绩效考核的客观性。

除此之外,在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中,还存在着如考核结果的模糊化、对考核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以及考核主管官员缺乏责任意识、重考核轻反馈等问题。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

1.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合理设置考核内容

人事部门考核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高校行政的管理水平和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高校的竞争力,而对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进行评价是目前高校管理工作中相对薄弱的一个环节,针对目前高校绩效考核主要存在问题,分析科学有效绩效考核的关键以及如何构建绩效考核流程成为当前热点。

关键词: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流程;绩效考核改善

行政管理人员是高校不可或缺组成部分,经过精简,其现状依然是数量偏多、质量偏低,管理效率较低,而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又是高校个人绩效考核最难以量化的部分,因此,如何运用科学的绩效考核调动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使高校行政管理工作适应高校改革需要,保证绩效工资稳步推进,成为许多高校目前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存在的问题1.战略关联性小。高校为了加快自身的发展步伐,扩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纷纷开始做长期规划性战略目标、年度计划性目标以及分阶段具体性目标。但是绩效考核却仍然沿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将笼统的德、能、勤、绩作为高校人员统一的考核内容,未将高校战略目标转化和分解成个人考核目标。有效的绩效考核应该以学校工作目标为蓝本,严格按照上级的工作计划是下级的工作目标,下级的工作计划是上级计划的分解与细化,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考核网络。同时也要求绩效考核系统具有充分的弹性来适应学校战略形式所发生的变化。

2.评价尺度不恰当。如前所述目前高校仍是将德、能、勤、绩作为所有人员考核内容,不分职务职级,不分岗位类别。如此考核指标对有些岗位可能产生评价尺度过于单一的弊端,而对有些岗位则可能产生评价尺度错合的问题。显然,按照统一标准对所有个体进行绩效考核不合理;而且德、能、勤、绩考核内容中大部分考核内容是描述型,很难量化,无法量化的考核指标进一步导致操作性不强,最后考核流于形式,激励作用不大。

3.评价信度低,考核误差大。由于目前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评价指标量化程度低,考核方法主要采用主观评价为主,导致考核信度低,误差大。其中突出的是宽厚性错误及趋中性错误,所谓宽厚性错误是指领导在评价下属绩效时,容易出现“好好先生”,“谁也不得罪”,也就是对于行政人员所表现出来的实际绩效,给予不应该的高标准评分;所谓趋中性错误是指考核结果集中在某一区间,比如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考核最后结果都集中在优秀,鲜有其它结果,考核信度低产生的如此考核误差必然影响实际工作出色的人。

二、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关键1.考核理念转变。由于我国高校考核制度目前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致使许多人将考核理解为个人年度工作总结、走形式,评优论资排辈、轮流坐庄;考核结果与个人职务晋升等无实质关联。实际上,绩效考核首先应该是行政人员清楚学校及部门对个人的期望与目标,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其次,个人考核的成果能以一套明确的标准与方法来衡量,并作为奖酬与绩效改善计划的依据。第三,对绩效不佳的人员,使其了解需改善之处、方法及目标,使员工绩效得以改善。

2.进行岗位管理。岗位管理是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的前提,岗位管理核心在于工作分析最终形成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包含岗位的工作目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工作关系以及任职资格等主要内容。通过岗位说明书可以让广大行政人员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具体负责的工作范围,对他们的工作予以界定和说明,使广大行政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失,使考核双方在工作目标、要求与职责上达成一致,从而实现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客观公正性,也使绩效考核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证绩效考核在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顺利进行。另外,还要提前对每一个工作岗位具体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向行政管理人员予以说明,如有更正要及时通知,使它真正成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3.评价尺度选择。常见的评价尺度有三类,不同的评价尺度对应不同的考核方法:主观评价尺度、行为尺度以及产出成果尺度。目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采用的评价尺度多是主观评价,实际上三种评价尺度更有利弊,科学的评价体系应分级、分层,对不同层级的行政管理人员适用不同评价尺度。产出成果尺度相对容易量化,适用于事务性的行政人员;行为尺度包括对被行为者行动、行为的描述适用于中低层干部;而主观评价尺度适用于相对稳定,更适合中层及以上行政管理干部。

三、构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流程1.目标设定。依据学校、部门目标展开员工个人目标,并订定衡量指标与目标值,作为年度考核依据。目标设定需个人与部门主管共同讨论,依据部门目标设定个人目标、衡量指针、目标值与权数,并记录于绩效管理与发展计划表。每位员工须在绩效管理与发展计划表上签名后,送交部门主管。部门主管复核目标是否依据部门目标展开,确认无误后由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将核对数据填写格式是否正确及完整,并留存部门保管;若数据不完整则退回部门重新调整。

2.绩效考核。依据目标执行成果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连结晋升与绩效改善计划。人事部门依据绩效管理发展与考核办法,通知考核时程表,分发年初制定的绩效考核计划表。许多高校考核时间段往往与学年度匹配,主要方便考核目标以及考核证据可操作性。为降低考核误差,要求学院根据情况确认确认当年度各绩效等级排名比例,强制分布(一般可设置A、B、C、D四个等级)。行政管理人员接到绩效考核计划表后着手进行考核数据搜集,并针对考核项目进行自我评估,并记录于绩效管理与发展计划表上。

部门主管依据各部门的绩效等级排名比例对整个部门给予绩效等级排序,并告知个人绩效等级结果,再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人动提案,提案主要是针对绩效等级为“A”人员的晋升以及绩效等级为“D”人员的绩效改善,并报人事部门汇总。人事部门汇整各部门绩效等级后的绩效管理与发展计划表及人动提案,制作考核结果分析报告,作为考核小组会议数据。考核小组将针对A、D考核名单及各部门所提出的人事提案进行评议,并确认年度考核结果、做出人事决策,人事部门根据考核导小组的审议决定进行相关人动后续工作。

3.绩效改善计划。针对绩效考核成效不佳者拟定绩效改善计划,定期追踪执行状况,并于期满后针对执行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如仍未改善,则连结转调或降级。绩效考核等级为D等的人员,一般是业绩目标未达成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人事部门通知部门主管进行绩效改善计划,且一并寄发绩效改善计划表格。部门主管须拟定为期三个月的绩效改善计划,针对其绩效问题与员工讨论,告知员工应有的绩效水平及行动计划,并确认改善计划上的要求为该员工应表现出的水平。员工依据行动计划进行绩效改善。部门主管每月检查员工的改善情况,了解是否依改善计划上的时程表现出应有的绩效行为,并确实追踪记录绩效改善情形。

人事部门于绩效改善计划届满前,通知部门主管进行绩效改善计划评估,且一并将当初所订定之绩效改善计划表送交部门主管。当绩效改善计划届满,部门主管根据员工实际工作成果,评估员工是否已达成应有的绩效水平,员工本人及其主管必须在绩效改善计划表上签名,将评估后的绩效改善计划表数据送交人事部门存档。若员工确已改善至应有绩效水准,则绩效改善计划即可结束。

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流程的关键点主要包含如下:首先,个人目标需经过员工与主管共同讨论后订定,并能跟学院及部门目标相连结,如此,绩效考核才能真正发挥指导作用;其次,绩效指标能够确实被衡量,有合适的基准分,显然绩效指标是绩效流程中最难也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第三,绩效考核成果需与人动以及绩效改善计划相连结;第四,绩效改善计划需经过员工与主管共同讨论后订定,并于过程中定期追踪评估,真正实现绩效考核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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