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流浪儿童;保障;法律;监督;社会组织

2012年11月16日清晨,5名身份不详的男童,被发现死于贵州毕节市城区一处垃圾箱内。据分析,5个小孩可能是躲进垃圾箱避寒窒息“闷死”,尸检结果显示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其死亡垃圾箱内有木炭生火取暖痕迹。“路有冻死骨”,网上的人们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这句话。那该是怎样的情形呢?沉痛地想:在寒冷的雨夜,那5名孩子怎样蜷缩在那个“近一人高、长约1.5米、宽约1.3米”的垃圾箱里,尽可能使身姿显得不那么难受,并且相互取暖,5个孤单的孩子,死于城市或社区的冷漠之中。社区功能或人际关系的冷漠或许是无法诘问的现实,但对于5名孩子之死,仍不乏可以追问的对象,这包括当地的民政、公安、教育乃至相关社会保障机构。在5名孩子流连于拆迁工地、盘桓于社区垃圾箱的数日间,他们有没有得到来自家庭和当地政府部门任何形式的过问?

去年八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要求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我们不禁要问,谁该为五个孩子的非正常死亡负责?

从毕节事件可以看出,当下我国流浪儿童的保障救助机制严重缺失,我们有必要弄清楚我国的流浪儿童的生活现状,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出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障制度,杜绝类似毕节事件的悲剧重演。

一、欠缺法律保障体系

当下我国流浪儿童数量之所以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形成一个系统而高效的保障和救助体系,针对流浪儿童保护,我国甚至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针对这一群体的法律保障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缺失

现目前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还比较笼统,相关法律责任既不够具体,也缺乏强制性,严密的救助保护程序远远未能形成。流浪儿童是儿童中最需要受到关注的成员之一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如何得到保证更需要国家在法律层面做出回应。

现目前我国在国内立法上,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基本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规章为补充的儿童权利保护体系。具体而言体现在:

1. 宪法明确了对儿童权益的特殊保护,主要是宪法的两条原则性条款:即第46条第2款:国家培养青少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49 条第1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 专门法律方面的体现,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在各类基本法律中,也对儿童权利进行了各方面的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通过专门性法律的针对规定与一般性法规中对涉及方面的具体规定,构建起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保护网,将绝大多数的常见儿童保护问题容纳于其中。

3.行政法规与规章方面,主要体现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互联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国家教委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问题的若干意见》、《文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中。

从形式上看国家对于儿童权利保障的规定好像很全面,但是仔细观察却不难发现,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针对流浪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唯一有关流浪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立法是原国家教委和公安部在1998 年联合制定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该办法仅初步确立了“两为主”(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解决思路,并无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因此,目前对我国流浪儿童权利的立法保护是明显不足的,可以说是缺失的。

(二)监督缺位

除了有关流浪儿童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严重缺失以外,由于监护权变更的法律规定受传统观念影响和现实制约,监护责任、监督机制、责任机制未能得到有效的制定和落实也是流浪儿童问题严重而尖锐的重要原因。

我国现行立法对监护监督内容只做了简要的规定,既不完备也缺乏一定的合理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明确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也未提出要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来保障和监督监护人履行职责,更未涉及应该怎样惩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根据。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监督做了相应的补充,第62 条规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监护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劝诫、制止和行政处罚。”但以上规定未将监督职能具体到各部门,监督机构如何行使监督权也没有实质性的规定,仍未改变缺乏专门监护监督机关的现状。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和怠于行使监护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进而导致儿童外出流浪,流浪儿童重复流浪现象严重。

流浪儿童社会问题需要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民事监护制度对流浪儿童权益有效保护上的局限。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以家庭监护为中心,大量存在着监护人缺位和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甚至出现了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学者们普遍认为,造成儿童流浪的原因主要就是由于家庭对儿童的监护缺失,而国家又没有及时给予有效的监护救济所致。另一方面表现为监护内容缺失和偏差,包括监护人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和监护人严重侵犯儿童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情况例如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虐待或漠视,导致儿童离家流浪。法院处理与儿童监管相关的问题时,必须考虑所涉及民事法律的有效性。但是,这种处理方法很可能会被滥用,如果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想逃避责任却刚好知道这个制度,那么他们可能会制造一些错误的信息和证据误导法院剥夺他们的监护权之后便可以逃避责任。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民事监护权制度也会受到巨大的挑战。

因此,民事法律在流浪儿童的监护权问题上,或者说在整个流浪儿童的法律问题上,常常只是作为一个可供选择的策略而已。法院或者执法机构还必须正确鉴别不同的情形。总之,在处理流浪儿童问题上,民事法律所发挥的作用是比较有限的。因此,我们必须要完善流浪儿童的国家监护监督制度。

二、缺乏社会救助组织

流浪儿童的权益保护除了立法和监督上的缺失缺位,而另一个更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是,儿童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没有得到良好发育,无法与政府救助、家庭监护、法律保护形成合力。众所周知,尽管保护儿童、救助流浪儿童是政府无法回避的责任,但政府毕竟不是全能的,政府工作不可能完全深入儿童保护的各个环节,而民间机构和社会组织则拥有政府机构难以比拟的抓地性。

20世纪70年代末,在“新公共管理运动”背景影响下,西方很多国家将原来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委托等方式转交给民间公益组织。而政府的基本职能就在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监督执行。在对流浪儿童的管理方面也不例外,其主要特点是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而政府重在政策制定及监督。

在流浪儿童的管理方面,各国政府重在政策的制定上,不管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如英国政府将主要精力放在流浪儿童救助政策的研究与监督管理之上,而救助的具体工作多由民间公益组织来承担。政府在民间公益组织参与救助的程序上采取监督――评估――资助环型管理措施,有效地激发和调动了民间公益组织参与流浪儿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

面对庞大的流浪儿童群体,即使政府能够提供服务,民间组织依然有它的优势和存在价值,几乎各国都有民间慈善组织开展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如英国在18世纪初就有教会组织开设“免费学校”、“贫儿学校”、“乞儿学校”、“流动学校”,为流浪儿童提供教育。成立于1919年的英国救助儿童会(Save The Children)在开展活动时,注重与社区、省级政府部门以及中央的合作,在英国民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是个家喻户晓的慈善机构。

这些民间慈善组织的经费除了政府拨款外,绝大多不来自社会的捐赠。如菲律宾现在已经有超过300家的非政府组织实施了流浪儿童保护项目,其资金大部分来自民众的捐赠及国外基金会的资助。除此之外,国外预防与保护流浪儿童的方式丰富多样,如开设救助电话,为流浪儿童提供日用品和药物的临时救助,为他们提供行为矫正和心理辅导,尽快让儿童回归社会,其救助理念经历了一个从控制为主到服务为本的明显转变。

三、结语

流浪儿童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真正解决流浪儿童社会问题,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以及社会相关方面做一系列的工作。只有转变流浪儿童救助理念、完善流浪儿童权益保障立法、建立并加强社会慈善组织参与救助流浪儿童的制度建设和激励机制,才能逐步为真正解决流浪儿童社会问题创造条件。结合国外实践及我国实情,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要加强执法的力度

中国目前已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以及流浪儿童的救助文件,但对于具有复杂性的流浪儿童问题来说,尚未形成环环相扣、缜密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另外,我国的流浪儿童救助还属于短期临时救助,没有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安置措施。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流浪儿童的救助法律法规;对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应加大执法的力度,让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重视家庭监护的同时,更要注重国家监护的完善

一要设立专门的国家监护责任主体,履行国家直接监护义务;二要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关,使监护监督有机构保障,建立有效的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监护人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此外,针对流浪儿童的特殊情形,还应该采取特殊的监护措施。对于走失、走散等流浪儿童而言,民政部门承担为流浪儿童找到监护义务人,并通知当地的村民委员会,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对于那些监护缺失的流浪儿童而言,应建立临时监护制度,将他们归入国家的有关机构,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等,由其来承担监护职责,而不是不加区别的将其遣送回乡。

(三)放低民间组织登记门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国外很多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和注册要求比较低,这样会有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流浪儿童的救助。如印度的流浪儿童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和推动,这主要得益于该国对民间组织的登记要求较低的缘故。从登记制度来看,我国严格的门槛限制和登记许可是其最大特征,这严重限制了民间组织的发展长大。因此,我国政府在非政府组织的登记中放低门槛,让更多的民间慈善组织关注流浪儿童问题。

参考文献

[1] 周虹.对中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的思考――从立法不足及完善谈起[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2).

[2] 云杉.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自强[R].百度文库.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中小学校、幼儿园55所(含民办学校、幼儿园3所)。其中:完全中学1所,初级中学6所(原有了所,8月份勐啊中学撤并归红塔中学),职业高级中学1所,小学41所,幼儿园3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

二、领导高度重视,全员积极参与

教育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书记、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长为组员的安全领导小组。与各学校校长签订《校园安全责任书》,对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作了全面安排部署。各个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中层领导任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加强了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健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工作条例安全教育制度等。

各中小学校召开了全体教职工会议和学生动员大会,分析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体师生人人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参与安全工作,实现“防范安全无空人,管理安全无空当,安全教育无空地。”教育局对学校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促进了校园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强化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安全责任意识。

三、具体做法及取得成效

1实行安全管理负责制。为了抓好校园安全工作,中小学、幼儿园都严格实行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强化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学校工作专班负责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在校园内部推行安全“四包”责*任制和“八制”方针。即值周领导包全周,值周教师包年级,班主任包全班,科任教师包课堂。谁领导谁负责,谁值周谁负责,谁上课谁负责,谁辅导谁负责,谁管处室谁负责,谁

管年级谁负责,谁带班谁负责,谁组织活动谁负责。从而保证了责任落实,避免相互推诿。在制度上,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都分别成立了乡镇、学校两级领导小组,确定整治重点,明确整改工作责任目标,保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得力、机构健全、组织周密、运转有序。

2、严格奖惩制度。为了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教育局对各学校考核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连带责任追究制。将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目标考评、教职工的年终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3、整体联动,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注重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召开家长会,宣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与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家长、教师、学生、学校各自的责任,有效的解决了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中小学、幼儿园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取得全社会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教育局与县综治办、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等部门到各校进行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形成了校园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态势。

4、强化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在校园安全管理中,教育局把对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作为重点内容之一,要求各学校突出这一重点,强化师生的安全意识,防患未然。各中小学、幼儿园通过校园广播、板报、讲座等多种形式,在学生中大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安全防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邀请消防官兵进校为师生进行消防演练,邀请交警到校讲解“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才能回家”为主题的道路交通基本知识。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得到加强。

5、家校结合,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理解、支持。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学校、幼儿园注重与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召开家长会,宣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与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了家长、教师、学生、学校各自的责任,有效*的解决了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此同时,中小学、幼儿园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以取得

全社会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近两个月以来,全县各校邀请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等部门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形成了校园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态势。

四、存在的问题

(2)对已经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大,或者没有整改。

(3)校园周边环境治理难度大,游商摊贩禁而不止,黑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有抬头之风。

(4)由于金费问题,个别学校存在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村级学校消防器材的配备;允山小学教学楼地基下沉,多处墙体出现裂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村级学校无围墙,给学校安全工作带来隐患;监控系统无资金安装。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范文第3篇

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任务。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构建社会各个层面的和谐为基础。学校是整个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先导性、基础性的作用。因此,“构建和谐校园”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

一、什么是和谐校园

主要表现为校园组织结构要素、教育环境、教师间人际关系、学生间人际关系、师生关系以及自我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方面的和谐,和谐校园是学校结构。质量、效益、规模和速度等要素的和谐发展。是校园人际关系,是自我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和谐统一。

二、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基石

l.依法治校的概念。依法治校,从学校管理学的角度而言,是指学校管理者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依法管理。所谓“依”,是指把法律作为管理学校的依据和最高权威之意,即作为管理者,要体现一种法治精神。所谓“治”,是指管理,而非管制,是管理和服务的统一,不是消极地运用法律来管治学校,而是指在学校管理中能动地开展依法育人、依法管理。

2.依法治校的内容。主要是在教育、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实行依法管理。这项任务可以在校长的宏观管理下将其具体化,如在教学方面,应按《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教育部有关教学方面的计划和规定去执行,引导监督教师全面贯彻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在管理方面,应贯彻执行《教师法》及《义务教育法》、《治安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服务方面后勤等教辅序列应依法履行对学校育人工作的支持职责,提供充分、有效、适当的物资和服务,如学校食堂应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物价法》安排伙食、合理收费等等。

3.如何推进依法治校。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首先,学校管理者应当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他们要树立明确的法治观念,认清依法治校必要性和迫切性。其次,要加强教育法制的宣传力度。广大师生员工知法懂法,是依法治校的前提。为此,学校应当把教育法制的学习与宣传纳人工作职责范围,可以通过上法制课讲座、校报、广播、校园网、宣传栏、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多种方式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学校管理层要率先垂范,使校园内从管理者到广大教师和学生都了解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依法治校奠定坚实的基础。第三,应当建立健全依法治校的管理体制。学校各职能部门要依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依法治校落到实处。

三、如何从法律层面应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不和谐因素

据统计,2001年全国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人数达到了1660人,2002年全国有18000余名中小学生死于安全事故,这意味着平均每天就有一个40多人的班级消失。数字是枯燥冰冷的,但它的背后却是一个个消失的鲜活生命。

学生安全事故(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仅给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也给学校工作带来了不可回避的难题。那么,究竟什么是校园伤害事故?校园伤害事故种类又有哪些?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重点就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

1.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校园伤害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事故。

应该说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范畴,但其又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受害的主体是特定的。受害主体只能是在学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而不包括外校学生到本校时受到的人身损害;(二)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学生受损害的地点必须是学校校园内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例如春游、社会实践活动等的特定场所;(3)损害时间是特定的即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学生离开学校时的非学习、生活期间除外。

2.校园伤害事故的种类。根据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过错程度,可将校园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一)由于教师或者其他学校员工体罚学生等原因导致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加害人是负有教育、管理等职责的教师或者其他教职员工的故意行为,因为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即学校的行为。例如在张帅因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诉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赔偿纠纷案中,由于体育教师苗全有体罚原告,导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造成人身伤害。

(二)因学校的消极不作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一类案件和第一类案件相似,责任人均为学校,所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类案件导致损害的原因是教师和员工的积极作为,而本类案件的致害原因则是教师和员工的消极不作为。例如学校的相关教学设施不完善而导致学生伤害的。

(三)因学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其特点是学生伤害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但学校的疏于管理和教育也是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属于多因一果。在李斌诉上海市普陀区询阳路小学等劳动课受伤赔偿案中,原告李斌在参加劳动课期间,擦完玻璃下地时,踩中被告上海普华建筑装磺工程公司放在窗外的翻斗车,导致手指被压断。

(四)非学校所能控制或预见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这类事故的特点是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并非学校故意或过失,而是在学校控制或预见范围以外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例如在税华君等诉合江县人民小学未尽安全关照义务致其在校时遭犯罪行为伤害赔偿案中,由于犯罪分子混人学校,逞凶杀人,致使原告等四人重伤。在王劲诉杨治踢足球伤害赔偿案中,王劲是守门员,当杨治射门时,被足球击中眼睛而导致受伤。

3.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少责任?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前,有关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学校是否负有监护责任,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学校对学生有监护责任,因为学生在校期间,家长将孩子托付给了学校,监护人无法行使监护权,于是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了学校。也有观点认为,学校没有监护责任。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办法》有效地解决了这一争议,《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办法》也同时明确了学校在保证学生安全方面的职责是:教育、管理有保护。因此,判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标准是:学校是否尽到上述职责,若尽到了,则不存在过错,也就不承担责任;反之亦然。

那么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究竟该承挂多少责任呢?下面仅就前边提及的四种类型的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作如下探讨。

(一)因教师或者其员工体罚学生导致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由于学校不仅没有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义务,而且违反了味成年人保护法凡《教育法》的强制性规定,直接侵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二)因学校的消极不作为或疏于教育、管理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是学校未履行法定的义务,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而且在这类伤害事故中对学校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即学校如不能证明在此类事故中已尽教育、管理之责,则推定学校未履行职责。这既有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促进学校加强管理,完善制度c(三)因学校的疏于管理和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这类事故可以根据学校疏于管理和第三人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四)非学校所能控制或预见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因为此类事故非学校所能控制或预见,如要求其承担责任显属不公,也不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所以在这类事故中如有明确的加害主体,可以责令加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明确的加害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学校和受伤害学生分担责任。

4、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中如何有效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1)要能正确判断事故性质及事故种类。首先要分清是否属于校园伤害事故;其次要判断属于哪一类事故;接下来就要弄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学校教育者及管理者要熟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了解十二种情形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五种情形应当由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六种学校免责情形。(2)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保存对校方有利的证据。如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发现后,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等。(3)要建立调解机制。

四、对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二点建议

1.树立现代法治理念。长期以来,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思想和文化的深刻影响,“重人治,轻法治;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学校管理行政化,校规制定随意,长官意识浓厚。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严格制度规范,适应时代需要,彰显现代法治精神。作为学校,既不能假国家公权力之利侵害学生的正当权利,也不能一味迎合学生的权利诉求而放弃国家赋予的管理权力;作为学生,既要有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负有服从国家赋予学校依法管理职权的“守法’义务与责任。学校在行使学校自治权,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职能的公权力时,必须考虑哪些领域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调整的公权力范畴,哪些领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私权利范畴,在制定校规并实施时,不得侵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的学生的私权利领域。学校管理职能的公权力一旦侵人宪法和法律赋予学生的民事权利领域,就会造成对学生正当权利的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范文第4篇

一、分类确定救助对象

要从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出发,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困难群体不同的困难程度,准确把握各类困难情况的关联程度和救助需求,给予科学的分类,并分别确定各层次的救助标准,实施积极的分类救助。凡**市户籍的人员符合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和临时救助条件的,均可纳入当地政府的救助范围,并根据有关政策得到不同项目的救助。

针对困难群众实行分类施救,由民政、卫生、教育、劳动,建设、司法等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贯彻落实市政府已出台的有关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法律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不断完善各项救助政策,并适时调整救助标准。

二、进一步完善各项救助制度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浙政发〔2005〕65号文件的精神,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在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2006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2005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先行调整。同时,健全价格上涨动态补贴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物价上涨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按照湖政发〔2004〕88号文件的精神,在物价上涨较快年份,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春节前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物价补贴。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长效供养机制,做好孤儿救助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要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建设,按照舒适、方便、卫生、生态的标准,抓好星级敬老院的建设;对民办的敬老院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各地政府给予支持,并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注册和登记。要设法解决供养对象的医疗问题,要多方筹集医疗经费,除供养经费一部分用于医疗支出外,各地在敬老院建设任务完成后,仍要保留一部分,重点用于医疗支出,要实行敬老院与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定点挂钩,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利的医疗服务,要加强医疗经费管理,推行建立敬老院医疗互助资金,实行经费统筹与个人包干相结合等办法,管好、用好医疗经费。要重视敬老院文化、娱乐、健身等设施建设,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娱、游览活动,并作为星级敬老院创建的重要条件。要根据条件,开展一些适合老年人的生产项目,既充实生活又可改善生活。要加强和规范敬老院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全市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巩固在90%以上。

要高度重视孤儿的救助工作,大于开展“关爱孤儿行动”,为孤儿提供全面救助。要研究改进集中养育、领养、代养、寄养办法,创造有利于孤儿健康成长的环境。要落实福利机构和困难家庭作为监护人的孤儿供养经费,其供养标准按保证其健康成长为前提进行确定。同时,要继续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做好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保护。

(三)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要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就业,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在应保尽保、即征即保的基础上,对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依照集体企业失业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B证),就业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政府提供的就业岗位,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后,企业要及时为其转办社会保障、衔接好基本生活与养老保险的关系。

今后,凡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对目前已办理参保手续但资金仍未到位的,政府要通过增加支出及时予以偿还,以减少基金风险,确保基金支付。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调整幅度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水平。

(四)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要着力解决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看得起病,看得上病,加强预防少生病”的问题,建立“三条医疗保障线”,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给予减免。

2006年起全面实施以乡镇小额补助,县、区大病统筹和困难群众大病救助“三条医疗保障线”,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受益面、提高参保人员补偿水平。一是以乡镇为单位的小额补助保障线。每人每年15-20元,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药费用的报销。二是继续完善县、区大病统筹保障线。各县、区要根据实际,适度降低医药费用报销起付标准。三是建立合作医疗困难群众大病救助保障线。

扩大医疗救助覆盖范围。在着力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医疗困难的同时,针对其他困难群众、低收入家庭抗患病风险能力弱的问题,按照分层分类救助的要求,将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的对象,其中农村“三老”(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要优先救助。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当年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率一般要控制在20%以内。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积极筹措救助资金。县区财政一般应按不低于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要积极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充实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保障金也可安排用于医疗救助,要大力推进慈善机构建设,将慈善助医行动作为各级慈善机构的重要内容。规范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现有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为参保农民提供2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建立与经济社会同步增长的动态筹资机制,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人均总筹资额应在2005年的基础上,逐年有所提高。年度合作医疗基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下,不断提高参保人员大病住院实际补偿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要多方筹资加强“**市惠民医院”建设、继续实施医疗帮困,对医疗救助对象予以优惠。

(五)加大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救助力度。从2006学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进一步实施“农村中小学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对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免收义务教育阶段的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借读费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学费、代管费;对因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家庭困难状况缓交、减交或免交有关费用;对其他困难家庭学生,建立先上学后交费的“绿色通道”。完善“助学教育券”制度,解决好所有城乡困难家庭学生的入学问题,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关心学生营养健康,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加快实施“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努力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

进一步完善“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机制、助学贷款为主渠道、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为辅助措施”的高等教育资助体系,对家庭困难学生的学费采取“减、免、缓”。进一步发挥高校资助贫困学生的主体作用,公办高校要按学费收入的10%提取建立助学基金,用于贫困学生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

(六)多渠道解决城乡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建立与完善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和困难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各县区要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发展廉租住房体系。要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和销售管理实施细则。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在非公企业推进住房公积金工作。

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办一块、个人出一块的筹资模式,采取新建、改造、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对农村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的住房救助。建立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

(七)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政府责任,要加快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健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确定专项经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工作需求,要按照规定要求配齐配强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以利于法律援助的全面实施。法律援助机构要为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等低收入以下困难群体提供法律咨询、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和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援助,落实各项便民措施,同时要与民政、劳动仲裁等有关部门加强衔接配合,形成维权合力,减免查询费等相关费用,共同降低法律援助成本。要积极鼓励事业单位、企业和热心人士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律援助,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深入健康地发展,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八)进一步做好慈善、捐赠等其他救助、帮扶工作。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建立健全各级慈善机构。要充分发挥慈善机构在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和扶贫、救灾、济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广泛开展各种类型的慈善、捐赠活动,落实各项税收减免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和公民参与慈善活动,保护公众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志愿者(义工)制度,创新和丰富志愿服务方式和内容,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社会困难群众提供服务。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慈善福利机构,建立和推广“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要动员和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他团体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互助活动,鼓励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活动,对政府主办的供水供电、供气(燃料)、有线电视、公交、环卫等经营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免相关的费用。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保障措施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健全组织体系。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省、市提出的目标要求,健全各级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民政、劳动、教育、建设、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的作用,真正形成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新型社会救助工作体系。

(二)充实基层力量。各县区要加快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平台建设,真正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68号),要确保人员到位,工作经费到位。社区和村要配备协理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根据承担的工作量核拨解决,市政府安排专项实行定额补助。

(三)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逐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努力提高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条例范文第5篇

一、加强领导,形成依法治校的工作机制

组织建设是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根本保证。学校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由校长、党支部书记任组长,德育副校长、法制副校长任副组长,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保卫科、团委负责人为成员,学校与交警队、消防队、派出所等单位建立了共建关系,保卫科负责具体抓落实工作,把依法治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依法治校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同计划、同实施,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个处,确保依法治校工作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建章立制,确保依法治校的顺利实施

建章立制是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措施,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我校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各处室管理制度、教职员工考核奖惩制度、德育规章制度等,保证学校各部门、各岗位工作有序高效运作,使学校法制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此外,学校通过板报、标语、横幅、集会、校园网、家校短信平台等形式,向全体师生和广大家长广泛宣传,在校报《校园之声》和校园广播《青春之音》上开辟专栏,进行宣传。通过广泛宣传,使“法律进校园”活动深入人心,增强了师生学法、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三、推进依法治教,构建法制校园。

我们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作为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前提,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实施,稳步推进。一是建立完善学校学法用法工作制度;二是加强学校领导、教职工的普法学法工作,号召全体教师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工作条例的学校管理制度,形成具有法治理念的校园秩序和文化氛围,使学校成为学生参与法治实践,培养法制观念,提高法制素质的重要场所。学校将管理制度汇编成册,装订成书,教师人手一册,加强了制度管理的透明度和执行的自觉性。

四、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

1、立足课堂,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主渠道作用。

我校把培养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坚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校的必修课,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理论教育与实践活动并行,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使学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认真抓好法制教育的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工作,逐步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法制教育成为我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目前,我校法制课堂教育主要结合政治课与生活实际进行,分阶段普及基本法律常识,切实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学校每周开设一节法制教育课,同时集中一周时间为法制教育周,组织学生学习《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青少年学生守法的养成教育,使他们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行为习惯,不断提高法律意识。

2、开辟第二课堂,拓展法制教育的途径。

为了全方位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学校通过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讲座、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狠抓学生法律素质的养成教育,使法制教育生动化、生活化,提高了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每学期法制副校长都到学校开展至少二次精彩的法制专题讲座,并协调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普法工作。二是积极开展交通安全法制教育。在全校师生中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活动,并以“道路交通安全在我心中”为主题,举办征文比赛。三是全面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我校都开展禁毒知识讲座,举办禁毒图片展览,发放禁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教育片,戒毒成功人士现身说法等,力争所有师生都能接受“珍爱生命,拒绝”知识教育,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3、以活动为载体,创优法制教育方式。

学校突出“寓教于乐”的思想,通过丰富的主题活动和社团活动,构筑法制教育的长堤。一是举办“我是法律小卫士”读书演讲活动,通过生动的演讲,提高学生明辨是非的能力;二是设置“模拟法庭”,利用主题班会,让同学们通过分析辩论,提高遵纪守则的自觉性;三是举行师生签名活动,全校师生在“珍爱生命,拒绝”“告别网吧,从我做起”的横幅上郑重签名,从灵魂深处构筑起守法、护法的坚实堤坝。

4、拓展教育空间,构建“三结合”教育网络。

学校将法制教育延伸到校外,充分发挥家庭、社会在法制教育中的作用,建立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依托家庭、社区和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关工委、团委等组织,通过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设立家长接待日、搭建家校共教短信平台等形式,加强学校和家庭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法制教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了以“学校教育为中心,家庭教育为基点,社会教育为依托”的法制教育网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既巩固了学校教育成果,又丰富了教育手段和教育内容,收到了珠联壁合、相映成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