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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 课程体系 设置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
(一)理念变化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基本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的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这一目标的确立和理念的升华为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另一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原准则的制定模式。由原来的“规则导向”转向“原则导向或目标导向”。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为基础的,而此次新会计准则参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IFRS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讲究以原则为基础,允许财务人员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账务处理,以求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价值。
(二)与国际趋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和利润各会计要素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突出强调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既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又引入了公允价值。这些规定在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规则趋同。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此前签署的“联合声明”,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事实予以确认和肯定。
(三)准则更全面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首次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统一体系。从准则层次看,既有居于第一层次、统领驾驭的基本准则,又有位于第二层次、针对性强的具体准则,还有处于第三层次、操作性强的应用指南;从准则类别看,既有普遍适用的一般业务准则,又有兼顾特色的特殊行业或业务准则,还有专门规范财务报告问题的报告准则;从准则项目看,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主要经济业务,不仅包括工商企业常规业务,还包括了金融、保险、农业等众多领域的各项经济业务,即使将来出现具体准则没有涵盖的新经济业务,企业也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进行判断和处理;从各项准则的有机联系看,环环相扣,衔接有序,规定一致,保证了准则体系的协调统一,促进了各项经济业务的顺利进行和企业改革、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
(四)具有借鉴性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在制定过程中,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和一些地区性会计组织进行了广泛地交流与合作,并从中受益;同时,我国的举措也得到了国际会计界的广泛关注和充分理解,并希望在关联方交易等业务领域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会计专业本科课程体系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课程体系设置模式固定我国高校现行的课程体系一般采用提前制定、固定实施的操作方式,这种方式一般提前制定本科四年的课程体系,在实施期间体系固定不能变动。由于课程体系是预先制定,因此四年中该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扩充无法反映在该课程体系里,同时固定实施也使得课程体系不能适应社会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求变化而及时完善。
(二)专业课内容重复较多在各门专业课程建设中过多强调单科内容的完整性,而忽视整体专业教育课程内容的系统性,如基础会计与中级财务会计在会计理论体系、会计目标、会计要素方面,管理会计与财务管理在决策方法、存货管理等方面,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在成本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财务管理与成本会计在产品成本计算与管理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重复,这样既增加了各科教师的负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又减少了学生有效学习和实践的时间。
(三)专业课与基础课比重失调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高等院校基础课安排必须涉及社会、人文、自然、科技等领域,注重提高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我国目前各高等院校会计专业教育中,过分强调政治理论课和专业化程度,不注重提高知识结构的通用性;专业基础课内容也很局限,对相关专业课程如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前沿问题、税法、统计学或计量经济学、专业外语等缺乏必要的重视。学生很难从经济学、管理学等角度审视和理解会计,从而将会计与相关知识结合起来应对新生事物。
(四)课程设置存在遗漏主要表现在:第一,缺少新兴会计分支学科的课程或专题性质的课程。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现代化管理的加强,对一些新生事物的细化会计研究,已经形成了许多相对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如人力资源会计、无形资产会计、环境会计、养老金会计等。而我们目前的会计教育中,大部分院校都没有设立相关选修课程或专题性质的课程,使多数学生对上述内容了解甚少。第二,缺少国际会计准则、国际经济法、国际会计信息披露等涉外课程和双语教学课程。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增强,企业的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超越了国界,企业中新的会计业务将层出不穷。会计人员如果不熟悉国际会计准则、商务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不能为国际经济活动提供高质量的可比会计信息,不能很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境外投资及向外国企业提供会计服务,不能与其他国际会计公司同仁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竞争。第三,案例教学、角色模拟、实验室教学等实践性课程有待加强。会计实践教学可以分为课堂模拟实习和社会实习两种。近年来,大部分院校已经开始重视会计模拟实习,纷纷建立了会计实验室,但其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如有的高校实验设备落后,没有配备专职的实验员等。同时,社会实习的效果也不容乐观,企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职业界和学校之间没有形成固定长久的合作关系和联系机制,很少有企业愿意接受学生去实习,因而使会计专业学生的社会实习环节不能形成良好而持久的运行机制。第四,不重视职业首先教育类课程的建设。会计行业是一个对职业首先要求严格的行业,会计人员的会计信息的披露,经济契约的签订与执行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资金结算、劳动工资、对外投资等方面都面临着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考验。目前我国高校往往偏重于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而忽视了对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的教育,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导致会计核算失实、会计造假以及审计舞弊等案件层出不穷的重要根源之一。
三、基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会计专业本科课程体系的设计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必须适应21世纪和知识经济时代教育发展的要求,根据未来会计职业的要求及会计学科的发展设计本科会计课程体系,并及时将新的会计理论与方法充实到教学内容之中。随着经济环境在不断变化,企业中新业务、新情况和新问题大量涌现,使得会计处理和会计规则处于变动和更新之中,为使培养会计本科人才符合社会的需求,必须优化课程体系设置。课程体系设置是培养人才应具备的知识结构的具体体现,其应能体现层次性和系统性,尽可能实现最佳组合,产生“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作用。
(二)坚持目标性原则本科会计教育必须与其培养目标保持一致,即以培养本科会计专业学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胜
任能力为基本目标,反映其培养目标所要求的专业知识结构及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
(三)“厚基础、宽口径、淡化专业界限”原则着力解决部分大学本科会计教育课程体系涉及的知识面窄、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状,重点突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具有宽层次的知识面。因此应加强基础课程的比重,适当减少专业课的类别。
(四)增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原则会计学不仅应掌握完整的理论体系,还应掌握科学严格的操作规范。因此在进行本科会计教育课程设置时,必须重视会计实践课程的开设,将实际工作中的业务融入课堂教学中。缩短教学与实务之间的距离。如将制作凭证、登记账簿、账务处理程序、编制报表的操作规范与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专门原则方法变成生动形象的实际操作。
(五)立足国内和兼顾国外原则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实现基本趋同,这不仅体现在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方面,更体现在社会对会计人才的实际需要方面,还体现在我国需要大量熟悉国际贸易规则的金融、贸易、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国际化高级会计人才方面,本科会计教育的课程设置必须符合这一需要。
(六)加大选修课学分比例原则选修课是为了丰富、充实会计学内容,满足各行业以及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开拓学生的知识视野,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而开设的课程。各学校应尽量多开设选修课的数量,适应学生就业的需要,反映会计环境的最新变化。但同时也要注意选修课课程设置的系统性和科学性,避免学生选择容易得学分的课程而背离了教育的期望。
四、会计专业本科课程体系设置的建议
(一)实施以理论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原则实施以理论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注重学习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目前,大学按会计职能设置课程体系,以核算为主、理论分析为辅。这种课程设置体系已不能很好地满足会计教学目标的需要,造成以下问题:一是过分强调会计实务操作。教材内容的编写特别是财务会计和审计教材主要以准则或制度为导向,强调的是如何依据各准则进行实务操作,关注的是按照准则怎样处理,至于“为什么”未加以重视。在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过程中,新准则不断颁布,并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加以修订,这种现状造成教师疲于应付增补教材,学生疲于应付更新会计知识,而并未真正掌握会计理论的基本原理和精髓。二是孤立地传授会计专业知识。由于没有重视与相关学科的交融,学生不能站在整个管理学科、经济学科的高度理解、掌握会计准则,影响了职业判断力的提高。会计教育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会计理论为教学的导向,培养学生宽厚扎实的理论基础,以利于正确理解、掌握、实施会计准则。所以为了实现会计教学目标,在本科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上实施以理论为导向的原则,以原理为导向,加大会计理论方面的课程设置,只有这样才能培养理论基础扎实,有较高职业判断力的会计人才,只有会计理论基础扎实,才能领会和掌握会计准则的目的和精神,才能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才能对纷繁复杂的会计现象具备较高的职业判断力。
(二)实施“滚动式”动态的课程设置与实施流程会计作为商业通用语言,其发展性和变动性极强,加快对我国大学现行会计本科专业课程操作流程的改革是优化课程体系的关键。由此应采取新的操作流程,即“滚动式”动态的课程体系操作流程,具体步骤如下:第一步:根据学科知识结构及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需求制定出会计学专业课程体系;第二步,进行该课程体系的具体实施;第三步,每年对该课程体系的实施效果进行定期评价;第四步,根据每年的课程体系评价结果、会计知识及社会对会计人才需求变动情况及时对原有课程体系进行修正。“滚动式”动态的课程体系操作流程能在课程体系中及时对学科专业知识进行更新,并对社会人才需求适时反映调整课程体系内容。
为强化小企业管理,促进小企业发展,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本文拟针对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出台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一些探讨。
(1)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思路和原则中第一条就提到了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但是,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是按“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到“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这个逻辑顺序来制定的。由此看来,基本准则和38个具体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两个子系统。因此,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两个子系统的提法就和之前已经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表述有冲突之处,应需进一步考虑。
(2)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其中一个子系统,那么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的具体准则也应该是基本准则指导下的具体处理。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该征求意见稿中则省去了基本准则这一章,则是由正文和附录两部分组成。但是,这样做似乎有些不妥。例如,会计计量中的“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都不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再比如,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相应的减值处理,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也没有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这些处理都是基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谨慎性,但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信息需求的使用者同企业会计准则中信息使用者不一致,导致了谨慎性相对于可靠性处于了劣势,这就需要考虑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具体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还是否需要符合谨慎性。这一系列的不同,加之第一个问题指出的两个子系统混乱的逻辑关系,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也应有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相应的纲可以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有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相应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的大中型企业,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的小企业。两个会计准则下又有相应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
(3)为了简化和便于操作,该小企业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以税法规定为基础的,各资产均不计提减值准备,适用应付税款法计算企业的所得税等。这样,小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一致达成大体一致,但是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了。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其中有一项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比。在小企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中提出,符合本准则的小企业既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由此,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财务报表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财务报表缺乏很大程度上的可比性。这样的问题应该如何解决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关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增值税的缴纳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情况,这里还是比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处理,相应的应交税费下面仍然有几个分栏科目。但是,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大部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范畴。因此,这里应该区别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处理,相应的不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的分栏科目,而是按小规模纳税人核算应交增值税的处理,同时可以注明小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立足于中国并尽可能适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作为在新体制下的一种主要的制度安排,从1992年底就已经起步了。自1993年7月试行我国第1个企业会计准则即基本准则起,先后制订了17个企业会计准则和一个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为规范我国企业的会计行为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特别是2005年,我国也基本上考虑以原则为基础,以目标为导向的精神,加快了建设我国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步伐。一年以来,先后分5批颁布了22项准则(包括修改后的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出台速度之快,修改力度之大,都是前所未有的。2006年2月中旬,财政部将以财政部令及财政部文件的形式分别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并用将近1年的时间大力宣传使之顺利付诸实施。我们知道,会计准则不仅是在技术方法上建立会计的标准,而且高质量的会计准则还将尽可能杜绝财务欺诈,不为会计作假留有空间,从而平衡各方面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把2006年称之为“会计年”并不过分。
应当特别指出,中国现在未曾制定“财务会计与报告的概念框架”,而是以“基本准则”代替框架,同时,赋予基本准则以法规的性质,在实质上成为准则的准则。我们的这一做法,竟与当前西方主要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设想不谋而合。
从当前国际会计的动态看,过去和现在的“概念框架”(CF)都被视为紧密服务于准则的“理论”。虽然,它对评估现有的准则和发展新的准则起着促进作用,但在整个准则体系中,却被列于最低层次(见SAS 69)。现在IASB和FASB对概念框架的认识随着以原则为基础,以目标为导向制订准则方式的改变而改变。双方决定联合制定单一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概念框架,并将这种趋同的概念框架提升到准则体系中的最高层次。显然,这一权威性的联合概念框架必将由“理论”转化为在会计准则中地位最高的会计规则,即会计的原则(用以指导准则)。今后,会计准则中的原则,特别是会计目标,将大部分来自概念框架。国际概念框架的性质(在准则体系中的权威性),可能反过来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趋同,这是我们可以引为自豪的!
关键词:基本准则;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重大差异;会计目标;会计要素
Abstract:Isunceasinglythoroughalongwiththeinternationaleconomyintegration,theinformationtechnologywidespreadapplicationandthefinancialinstrumentsinnovatesunceasingly,accountanttakestheinternationalgeneralcommerciallanguage,isfacingthechallengewhichthenewsituationbrings.Underthisbackground,MinistryofFinancehasissuednewly"BusinessaccountinginFebruary15,2006Criterion---Basicmaxim".Thisarticlethroughtonewbasicmaxim(2006)withoriginalbasicmaxim(1992)thecomparison,promulgatesthenewcriteriontoestablishourcountry''''sfinancialinventoryaccountingtheconceptframe,constructsthecompleteaccountingstandardslevelsystem,thedevelopmentcriterionformulationlawsandregulationsrestsonandisclearaboutaccountantaspectsandduringtheoriginalcriterionandsoongoaldifference,sothatabetterunderstandingandgraspsthenewbasicmaxim.
keyword:Basicmaxim;Financialinventoryaccountingconceptframe;Significantdifference;Accountantgoal;Accountantessentialfactor
前言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新准则)是对1992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简称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相比较而言,新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一、确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
葛家澍(2003)曾经指出:“各国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越来越感到:科学的会计准则应当在首尾一贯、内在严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在制定具体会计准则时可能产生的意见分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定义为:由目标和与它关联的基本概念组成的一个连贯、协调、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用于评估企业财务报告,解决会计准则尚未规定而产生的新的会计问题,主要包括财务报表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基本问题。为会计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并对编制财务报表的准则、规定和程序等进行协调。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从原已的具体会计准则来看,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理论指导,没有明确的会计目标,导致会计基本概念不一致,存在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互不协调、前后矛盾的现象。而新准则从会计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财务报表要素到报表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完整地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形成将为指导会计工作实践和具体准则的制定提供理论依据。
二、拓展了准则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楼继伟,2006.2)。准则的制定是以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依据的,原准则在第一章第二条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明确了《会计法》是制定准则的唯一的法律依据,未考虑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关联性,在司法实践中妨碍了其他法律法规作用的发挥。“在许多法律人眼中,《会计法》无非是追究责任的法律机制在会计———一个独立于法律界的专业领域———这一特定部门中运作的表现形式而已,其统领下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也仅仅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针对会计人员、组织单位会计工作的一套技术规范,与其他经济法律制度相对脱节。”(刘燕,2005.5)新准则在第一章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制定准则的依据由原来单一的《会计法》扩展到以《会计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为消除《会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铺平了道路,不仅保持了会计法制体系的协调统一,而且可最大限度的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在会计准则制定中的整体效能,为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体系奠定了基础。
三、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会计准则层级体系
我国原有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在会计法的统领下由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共同组成的,即“制度”和“准则”两张皮的做法。其中,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对具体准则具有指导作用,是制定具体准则的依据。原准则对会计核算的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告作了原则性的定义和说明,从原准则的主要内容来看,相当一部分属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内容,如基本前提、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和部分会计核算原则等。具体准则主要对一般业务和特殊业务准则作了具体的规定,至今共了16项。由于原准则所规定的内容只起到原则性的指导作用,比较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环境的巨大变革,原准则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未来市场环境的需要,无法真正发挥理论上的指导作用,“事实上,在1993年实施的13个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已经突破了基本准则的内容。可以这样说,基本准则的制定作为我国会计改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象征意义高于实际意义”(李玉环,2005.1)。新准则将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分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层级,“基本准则是纲,在整个准则体系中起统驭作用;具体准则是目,是依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有关业务或报告作出的具体规定;应用指南是补充,是对具体准则的操作指引”(楼继伟,2006.2)。新准则层级分明,互相衔接,避免了指导规范与具体规定、操作指南之间的相互矛盾与冲突,使不同层级准则的具体内容能够一以贯之,保证了准则体系的协调统一。
四、会计目标定位上的差异
会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人们通过会计实践活动期望达到的结果,即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原准则并未明确我国的会计目标,仅在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即所谓的“受托责任观”会计目标。这与1992年当时的市场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或政府作为资产的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而是委托给经营者进行管理分不开的。以次目标所提供的会计报告起到了国家及相关部门做为出资人,了解和评价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股权分置难题的解决,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希望通过财务报告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以便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新准则在第一章第四条对会计目标做了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会计目标既反映了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受托责任观”,又体现了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的“决策有用观”,集两种观点于一身,会计目标的明确和观念的升华,是新准则重大突破之一,以此目标所提供的会计报告将为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的差异
新准则突出强调了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在保留了重要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一贯性、谨慎性要求的基础上,新准则作了如下修改:(1)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假定前提。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和费用是按照是否实现进行确认的,而不是以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来确定,因此当涉及到成本、费用与收入的配比和收入的实现等问题时,应以权责法发生制为前提假设。(2)为满足信息使用者充分理解并便于使用相应的信息,将明晰性改为了可理解性。(3)出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验证性和中立性的考虑,将真实性改为可靠性。(4)为突出会计核算中注重经济业务实质,而不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上,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新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8项要求中,存在着一条清晰的脉络,由于新准则将会计目标定位于决策有用观与受托责任观的融合,只有重要的会计信息才能
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才是值得提供的,因此,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作为其首要特征,为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会计信息还必须具备可理解性;建立在重要性和可理解性基础之上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核心要求;可比性、一致性和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次要要求;谨慎性要求对会计信息质量起修正作用。
六、财务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差异
(一)新准则对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均采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经济利益”这个术语,并对原准则中一些不太准确、不太完善的会计要素定义进行了修订:(1)突出强调资产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使资产的确认更加谨慎。(2)修正了负债的重复定义,将负债定义为一种“现实义务”。(3)理顺了所有者权益的来源,明确指出所有者权益形成的来源,其界定比原准则更加清晰明了。(4)明确了收入的本质内涵,新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5)扩大了费用的外延,新准则将费用定义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6)引入了利得和损失的概念,将日常活动形成的部分计入利润中,而将非日常活动形成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中,明确了利得和损失的不同去向,更加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二)会计计量模式的差异。
会计要素的计量模式由原准则下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转换为新准则以历史成本计量为核心、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原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以历史成本计量恰恰体现了可靠性的要求。在各利益相关者更为关注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今天,历史成本作为唯一的计量基础已不再完全适应投资者内在的要求,因此,新准则在以历史成本计量为核心的同时,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并存的混合计量模式,能更好的满足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有利于会计目标的实现,同时增进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趋同。七、财务会计报告体系方面的差异原准则中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附表及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在保留了原准则财务报告中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附注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将“附表”改为“其它财务报告”,使其包含的内容更多,比如在原来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股东权益变动表,并规定企业可根据需要增加相关报表,形成了一个开放性的动态体系。(2)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因为财务情况说明书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等内容,对不同企业存在各不相同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宜通过会计准则作统一规范。
(三)明确了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新准则明确了各个会计要素确认应满足的条件,而原准则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些确认标准从原则上对会计核算的内容进行了规范,当出现新的经济业务而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未作出规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可凭借自身的职业判断,根据基本准则规定的确认标准判断其是否应作为会计反映的对象及如何进行反映。
总之,新的基本准则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增加了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合理内容,发挥了西方国家所谓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作为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第一层级,有利于保持会计准则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完整性、严密性、科学性。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作为一个开放性的动态系统,将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会计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加快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和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步伐。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刘峰,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2]李玉环,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若干问题研究[J].会计论坛,2005(1):10~17.
[3]楼继伟,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建设的可贵实践和崭新突破[J].会计研究,2006(2):5~6.
[4]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2,11.
[5]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6,2.
一、1992-2001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
这段时期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主要由《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两个准则规范。基本准则规范了长期投资的定义和核算的内容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并在六十三条指出,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投资准则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持有、处置的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特点主要有:(1)长期股权投资从属于长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指出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2)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确定时可以按照支付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应交所得税后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账面价值的调整,《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投资企业按照对被投资单位影响程度,在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可以选择成本法和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其中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主要涉及宣告发放股利时是作为投资收益还是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权益法下主要涉及被投资企业净利润、其他权益变动和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摊销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影响。
二、2001-2006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
1992年的基本准则、1998年的投资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譬如,公允价值的使用成为一些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准备项目或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摊销等与公允价值使用相背离。在2001年颁布统一《企业会计制度》时对投资准则进行修订,主要是取消了投资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时按照公允价值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计量。这一变化也源于对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两个准则的修订,其中非货币易规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如果涉及补价的还要加上或减去补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这一时期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产生重要影响的另一件事是《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颁布。暂行规定从另一方面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即当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财务、经营拥有控制权时,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形成一个新的会计主体――报告主体。该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间的差额作为合并价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时以负数表示)。该暂行规定也规范了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合并报表的种类、内部交易的抵消分录等内容。
1992-2006年,我国虽已基本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统一的准则体系,但在市场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会计实践也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表现为,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为避免管理当局操纵利润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转换问题;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间差额的摊销;合并报表中上述差额作为合并价差的处理;成本法下投资成本的调整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会计处理及后来的调整对真实反映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状况起到积极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说这些问题的处理并没有反映出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
三、2006年至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38项具体准则是我国第一次建立起以财务会计目标为指导的基本准则体系(财务概念框架)并以基本准则为原则建立了38项具体准则,其后又陆续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涉及到四个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金融工具》、《合并报表》,这四个准则分别按照不同的持股比例、会计主体规范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当持股比例低于20%且无法取得股权公允价值是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的要求核算,若有公开报价且能获得其公允价值的按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持股比例在20%-50%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核算;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且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按照《企业合并》准则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权时在期末按照《合并报表》准则要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这一时期股权投资核算的特点主要有:
(一)计量属性 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并存。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照支付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计算确定;其他形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均按照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加相关税费计算确定。(相关税费不包括发行债券、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
(二)注重股权交易的实质 股权交易的实质可以理解为投资单位购买被投资单位财务经营影响权,放弃投资单位的部分资产,进而为投资单位带来超额收益譬如获得稳定的供货渠道、销售渠道等。以非现金资产作为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所转移的非现金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原则确认为当期损益;权益法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间的差额不在摊销,非同一控制下形成企业合并的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合并当期的合并利润。
(三)企业合并 新准则中股权投资内容的核算可以分为三块,其中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公开市场有报价的股权投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另外两块内容分别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企业合并准则》中规范。《企业合并准则》重点强调了在控股合并情况下,投资单位个别会计报表如何列式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变化,并把控股合并分成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会计报表则由《合并报表准则》规范。
四、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思考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在不同阶段都体现出了自己的特色,并于当时的环境相适应。第一阶段的探索,我国开始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核算体系,92年制定的基本准则以及随后颁布的具体准则中大胆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非货币易》、《债务准则》准则中使用公允价值,与这些交易或事项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中也使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是在92年我国刚开始市场体系的建设,各项法规、服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的会计造假行为。在随后的完善阶段,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具体准则进行修改,颁布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基础的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对长期股权投资影响最大的就是取消了公允价值的运用。这对抑制利润操纵,取到积极作用。在新形势下,准则体系重要变化就是建立起以财务会计目标为原则的基本准则。强调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排序在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同时,指出会计信息应当满足财务会计的目标即相关性。那么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能实现这些要求吗?尤其是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核算方法?
(一)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核算缺陷 企业合并中控股合并强调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经营财务的决策权,《企业合并准则》对是否取得决策权进行了定性的描述,最终的判断依据是管理当局持有该投资的目的。这样对同一控制下的股权投资就可能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企业合并》两个准则,在这两个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适用的计量属性有两个即《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的公允价值和《企业合并》中的账面价值。在两种计量属性同时存在时,企业就有操纵盈余的可能。
同一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股权投资,子公司通过受让母公司持有的另一子公司股权,并通过母公司间的协议控制被投资单位。例如,甲公司是A、B公司的母公司并分别拥有60%、80%的股份,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600万,账面价值400万。A公司以公允价值350万,账面价值300万的非现金资产受让甲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权。A公司可以采用两种方法核算,通过与母公司协议控制B时长期股权投资的按照《企业合并准则》入账价值可以是160万(B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400×40%),以持股比例没有超过50%,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入账价值350万(A公司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不同方法处理对A公司净资产的影响金额190万(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而判断依靠甲公司、A公司管理层的意图。这种影响也会出现在取得控制权后部分处置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当控制时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核算,不具有控制权时按照权益法进行后续核算。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适用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即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也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二)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核算的改进 对长期股权投资不同阶段核算特点的回顾,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同当时的市场环境、准则体系相关联的。当市场环境、准则体系不完善时,历史成本是最好的计量属性,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现阶段能否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核算改进呢?首先,现阶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对价的依据多为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产权交易所挂牌价格、被收购公司股票自收购公告前20的平均价或者评估价格等,可以看做市场对被收购公司股权价值的最佳估计并能为投资方可靠地取得。其次,现有准则体系能支撑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核算的改进。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除了上述的4个准则外,《关联方披露》也规范了其核算,要求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应在表外披露,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核算在这些准则的规范下采用账面价值能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但结合现在的环境是否可以提高信息的相关性呢?
笔者认为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与准则体系下,能在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即取消企业合并中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特殊规定,统一采用购买法以支付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进行核算。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在个别报表中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金额,并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商誉或合并收益。这样能更好的反应企业合并的实质――通过合并带来的协同效应增加企业价值,并在表内进行了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表外按照《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披露,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避免利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另一方面,在采用购买法核算控股合并也弥补准则中的不足,如购买少数股东权益、不丧失控制权处置股权投资这些业务的计量属性是公允价值。而在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合并日确是以账面价值进行处理,前后的计量属性不一致,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给会计核算带来了麻烦。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1992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