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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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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会计;新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

1.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

自1984年人民保险公司正式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以来,我国保险会计准则经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准则》五个时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4―1993)。1984年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颁布,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这一时期的会计准则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点,允许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1993年2月,财政部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规定采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通用会计恒等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该制度的实施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准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1999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定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2001年11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借鉴了国际会计惯例, 分别对六大会计要素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7-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以准则的形式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规范,第25号会计准则《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了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了会计准则。

2.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特点

2.1 保险会计的一般性和特殊性

保险会计是一种行业会计,属于金融企业会计的一部分,主要是针对保险资金流动和特定价值形式的保险业务活动进行核算,通过编制特定时期的会计报表为保险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提供会计信息和服务,使其了解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效率。

保险行业作为我国的一类金融企业,具有先收入补偿后成本支出的特殊性。因此,保险企业在前期费率测定以及后期赔偿款的测算过程中,都要求确认和计量要非常精确,因此,这要求很强的技术作为支撑。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造就了保险企业与一般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及会计报表编制等各方面的不同。

2.2保险会计会计要素的特殊性

2.2.1 资产

资产是指由^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总流入的资源。按照资产的流动性,通常资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对于工商企业等实体企业来说,经营产品以有形产品为主,库存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等流动性强的资产在总资产中占有主导地位,从而能够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而保险行业主要经营的产品为无形的保险合同,是一种在保险的特定风险发生的情况下按照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特定责任的信用产品,鲜有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实物资产,因此,基本没有遭受意外灾害损失的可能,无须计提跌价准备;此外,保险行业因其特殊的社会责任和信用责任,因此,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投资的产品一般以高信用的政府债券、同业拆借市场债券以及有担保的质押贷款为主。

2.2.2 负债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对于一般商贸企业来说,负债是一种债务偿还的现时义务。而保险企业的负债是对未来可能的一种赔偿承诺,是无法确定的、随机的,因此负债通过提取各种准备金来体现。

2.2.3 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投资所享有的权益,是企业总资产扣除总负债后的余额。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性质和规模的不同,法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不同。而保险企业由于需要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因此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此外,保险企业还要为防范意料之外的巨额损失计提足额的准备金。

2.2.4 收入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预期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其所获得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出售商品等主营业务。而保险企业的保费收入则不同,在保险服务发生前,保险企业需要先行收取保费,此时该保费属于负债,当保险服务持续发生之后才能由负债转为收入。此外,保险企业还可以利用保费收取至赔偿这段时间差进行投资,进而从中获取收入。

2.2.5 费用

保险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除了一般企业的营业成本、营业外支出之外,还包括各项责任保险准备金。

2.2.6 利润

保险企业的利润中没有投资利润。这是和一般企业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投资利润不同的地方。

2.3保险会计财务报表的特殊性

保险企业虽然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这与一般企业相同,但各个表的结构内容及反映的侧重点却与一般企业不同。在资产负债表中,一般企业强调的是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而保险企业强调飞流动资产和责任准备金;在利润表中,一般企业强调经营收入,而保险企业强调的是准备金占利润的比重;在现金流量表中,保险企业的现金流量中包括保险金、保险索赔等,这是一般企业所没有的。

3.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存在的问题

3.1我国在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及改革上一直采取积极的态度

这种态度使得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实现了与国际保险会计通行惯例的协调和趋同。但是,我国保险企业会计准则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3.2 当前我国保险会计缺乏有效测试重大保险风险的措施,没有采取有效分拆混合保险风险的措施

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例,2011年,该保险公司A股保费高于H股保费10%以上,出现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确认保险合同,制定相关计量原则时并没有进行有效测试,并且没有分拆混合保险合同风险。

3.3 在进行法定精算准备金计算时过于保守

保险公司实施过于保守的法定精算准备金计算 原则将会无法保证公允价值的准确性。此时,保险公司无论是高利率保单还是低利率保单都会承受较高的财务危机。假设评估的高利率保单利率为7.5%,当市场利率高于高利率保单时,会掩盖保险公司的利率差。当小于7.5%时,保险公司会产生相应的支付危机。低利率保单如果采取保守法定精算准备金,当利率超过市场利率时,会造成报表利润下滑,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

3.4 缺乏对保单取得成本的精确会计处理

保单取得成本又称承保费用,是保险公司为了取得保险合同而支付的成本,主要包括手续费和佣金等相关费用。在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通常采用递延匹配法和费用化法。新会计准则认为,保单取得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这将会使保险公司的当期收入无法与所产生的成本进行匹配,因此很容易出现亏损现象。

4.新会计准则下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之路

为实现我国保险会计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还需采取更加积极的应对措施。

4.1 采用f延会计方法处理保单取得成本

我国保险会计处理保单取得成本时,主要采用费用化方法和递延法方法两种,且两种方法的使用在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国际会计准则在保单取得成本处理中主要采用递延会计处理方式,因为递延会计处理重视成本分摊,能够更好地表现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

4.2 进一步明确保险费用的具体概念及内容

为了加强对受益人与投资人权益的保护,避免保险公司通过模糊概念(如“规模保费”)等方式对利益相关者进行错误引导,应对保险费用等相关概念及内容进行明确。为此,在新会计准则的指引下,发展保险会计应明确其相关概念及内容。

4.3 全面细化准备金的最佳估算原则

新会计准则下并没有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的计提进行明确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因此,不同的保险公司在对准备金金额进行估算时均存在着一定的自主空间,这就可能导致不同保险企业的财务报表无法进行有效比对的情况,从而导致投保人与投资者难以应用。在这一情况下,对保险行业准备金计算进行细化,力争统一准备金计算标准和规范,降低寻租空间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2篇

1月29日,中国人寿(601628)业绩预告称,预计2009年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50%以上。3月9日,国寿又发出一份预增修正公告,称净利润同比增长200%以上。

财政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就像一针“增肥剂”,释放了保险公司多计提的责任准备金,从而增厚了利润,但这更多是财务影响。

增厚有因 未超预期

对于中国人寿前后两次的业绩预报的差异原因,中国人寿在公告中如是说明,“2010年2月26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变更境内财务报告会计政策。根据董事会确定的会计政策,本公司对2009年年度业绩进行了进一步测算,得到上述相关数据。”

按照财政部2008年8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2009年12月颁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三大保险净资产和净利润都会受到影响。

对各保险公司会计报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基本不变,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略有下降。

统计口径变化下,保费收入规模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并不意味着实际业务规模的减少,对公司的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对高利率保单,提高其准备金提取比例,对低利率保单,降低其首年准备金提取比例,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有一定程度减少,净资产、利润总额会有一定程度增加。

对中国人寿而言,由于新会计准则实行了市场化的评估利率,释放了保险公司多计提的责任准备金从而增加了利润。

对于国寿业绩暴增,除受新会计准则影响外,海通证券给出更为冷静的分析,认为中国人寿业绩预增并没超预期,2009年全年沪深300上涨了96.71%,资本市场向好是国寿业绩大增的主要原因。

短期利好 长期利空

“中国人寿的混合合同较多,根据新会计准则需要拆分,拆分后公司的保费收入会出现一定规模的下降。”

一位市场人士告诉记者,按照新会计准则,公司的准备金会释放20%,从而推高公司利润。

从产品结构上看,公司的首日费用率提高,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公司利润。

短期来看,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前来投资,公司现金流增加,因此说短期来看公司出现利好。”一般而言,保险公司的利润=收入-赔付-准备金-费用。

但从长远来看,这未必是利好,“公司的利润增加,需要缴纳的税金就会相应增加,这是实实在在的支出,必定会减少公司资产,所以从长远来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中国人寿而言应该是个利空。”

这与海通证券的观点不谋而合。他认为中国人寿绝对估值水平明显高于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公司估值存在较大压力,2010年随着结构调整效应消失,一年新业务价值增速可能放慢;公司目前权益仓位最高,在2010年股市震荡加大的环境下,投资收益可能难有表现。

在东方证券保险行业资深分析师王小罡看来,此次新会计准则下的利润调整,对中国人寿的盈利总体而言是正面的。

“2009年之前的利润评估十分谨慎,因此调整后并不影响其价值报告,对其今后的业绩影响基本上是正面的。

当然,今后国寿的A股股价走势更多的是取决于A股市场,影响股价的因素太多了。”中国平安则因为2008年的基数太低,2009年的调整达到了1500%之巨。

“保费口径调整对中国人寿的净资产和净利润都没有影响,只影响其保费,可以说,此次调整是完全无所谓的调整,从估值方面看可以无视。

事实上,按照我们的预期,平安的净资产会有个10%左右的下滑,国寿则会有个30%~40%的上升。”王小罡说。

准则差异 不改价值内涵

对三大保险股而言,财政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短期就像一针“增肥剂”,但长期并不影响公司的内涵价值。

根据新会计准则,投连险和万能险的部分保费将计入保险存款,而非保费收入,这对那些长期重点发展传统型和分红型产品的公司更为有利,以万能险和投连险为主的公司则将受较大影响。

像平安,万能险占比较大,占业务总量的四成左右,新会计准则对其保费收入形成一定程度的压制,预计减少30%~40%。

广发证券研究员曹恒乾也认为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是有正面影响的。它扭转了新单亏损的局面,使保险公司的利润与分拆后的寿险保费收入成正比。

曹认为,旧准则在某些方面不能够正确反映保险公司的盈利状况,在报表上往往会看到保费收入越多而利润反倒减少的尴尬情况,新准则对保险公司的这一情况作了修正。

国泰君安分析师认为虽然会计准则统计口径差异只是一个财务问题,不会从实质上影响公司的内涵价值和业务开展,但会导致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波动增大。

57家A+H上市公司,由于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利润差异明显,特别是保险公司。

截至2008年底,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两家上市保险公司的A、H报告净利润差异达-108亿元,占57家同时A、H上市公司累计净利润差异额的83%。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3篇

【摘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对保险业实行特殊的会计规则,主要是因为保险业的经营属性决定其会计原则必须区别于其他行业。发展完善保险业会计规则,必须首先分析影响会计规则的各个保险属性。本文力求从理论层面分析决定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重要属性,进一步充实我国保险会计规则发展的基础理论研究,以推动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属性;保险会计;保险合同;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4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大数定理是保险运营的基础法则。大数平衡性是指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单位越多,风险在内部平衡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险总赔付相对于保费总收入而言就越小。大数平衡性给保险会计提出的挑战是,如何在保险会计中使用单一评估法和综合评估法。

保险的大数平衡性为会计实践中采用综合评估法提供了可能。单一评估法是指对会计要素的计量采用单独分开计价(比如针对每个保险合同或者每个风险的评估),综合评估法是指通过简易的方式对多个合同或者多个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计价。保险会计中综合运用了这两种方式,比如我国保险公司当前适用的会计制度中对准备金充足性测试中综合运用了整体测算、按产品大类测算和按照个别产品测算等多种方式。保险公司既可以按公司所有产品品种计算应补提的整体准备金差额,也可以选择按照产品大类分别计算各产品大类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或者按照个别产品分别计算各产品应补提的准备金差额。大数平衡性客观上增加了保险会计计量方式的选择性。

四、由保险属性确立保险会计规则的意义

我国2007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了适用于生物资产、保险和石油天然气开采等特殊行业的会计规则,这主要是由各行业的特殊行业属性使然。尽管我国新企业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了基本的趋同,但是现行的会计制度仍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着不少差异,趋同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由于各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国所适用的保险企业会计规则也存在差异。但是各个国家保险业之间的共性所在便是保险属性相同,保险产品和经营主体等要素在本质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别。实现保险会计的国际化趋同,只有从保险行业的属性出发,并且根据其属性制定相应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差异,使保险会计服务于保险业,加强国际保险市场融合和推动国际保险业的发展。

为了使保险公司在2005年能够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决定将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即保险合同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成果于2004年3月,主要对现行保险会计实务做出一定修改,第二阶段是由保险合同专家组对保险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视,帮助分析保险合同相关的会计问题。第二阶段的研究成果尚处在讨论阶段。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目前实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涉及的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内容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细,对保费收入的确认计量和准备金计提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未来我国的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还存在着与国际会计准则磨合和修改等问题。研究保险属性决定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必然性,有助于减少磨合时间和降低修改成本,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侯旭华,许闲.保险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启示[J].保险研究,2008,(4):17-20.

[2]许闲.世界各国保险合同界定分歧大[N].中国保险报,2008-03-06(5).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4篇

一、中马保险业会计准则比较

(一)保险合同定义比较 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中将保险合同定义为:“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马来西亚准则中规定:“保险合同是一方(承包人)接受来自另一方(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承诺对特定的未来不确定事项(保险事件)给投保人带来的严重影响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从两者的比较中可以发现,马来西亚准则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未来不确定事件”,就此将由过去事项所引起却在合同期限内或合同期满才发现的损失排除在定义之外;另一个是“重大保险风险”,将那些不包含重大保险风险,但仍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保险合同排除在外。我国准则则将所有无论风险大小、影响严重与否的保险合同都包含在内。可见,马来西亚的准则中的保险合同定义较为具体详细,体现出其准则制定的谨慎性。而我国准则中对保险合同的定义较为模糊,缺少必要的严谨性。

(二)准则适用范围比较 马来西亚保险业准则适用于所有保险业务,并将所涉及的保险业务分为一般保险业和人寿保险业。我国准则适用于所有保险合同,并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可见,马来西亚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公司,而我国准则的规范对象是保险合同。虽然两国准则的适用范围实质上是完全相同的,只是对规范内容的分类不同而已,但由于保险会计的特殊之处在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业务的会计处理重心也集中在保险合同,而且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非保险公司也可以保险合同,因此,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将规范的对象确定为保险合同是更为合理的。

(三)保险业务确认比较 马来西亚准则分别对一般保险业和人寿保险业各种相关业务的确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针对一般保险业,主要从实收保险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索赔、取得成本、投资收入等方面进行规定;针对人寿保险业,主要从保险费、求偿权、未来保单利益、补偿、取得成本、投资收益等方面进行规定。我国原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从收入、准备金、成本这三个方面对保险业务的确认进行规范;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则是从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即从分保人和再报人这两个角度进行规范。虽然两国准则都是从资产、负债、收入和成本这几个方面做出规定,但相比之下,马来西亚准则的规定比较全面,考虑到例如未来保单给付负债等特殊情况的业务处理。而我国也许是由于新准则出台迫切,对于保险业准则这一全新内容的规定并未能做到如此面面俱到。

(四)保险业务计量比较 我国保险业准则与马来西亚保险业准则都从保险金收入、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保险合同成本等方面对各类保险业务的会计计量方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两国准则中的内容基本相同,都规定寿险合同收取的保费,一次性收取的,应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金额确定;分期收取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马来西亚准则还规定,在取得和延续保单时发生的取得成本如佣金和手续费,都应在其发生时以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相关收入发生的各期间进行分摊。而我国准则仅规定保险人在取得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并未提及延续保单时发生的成本计量问题,以及是否需要对发生的成本进行分期摊销。另外,在对保险合同准备金负债金额的计量方面,我国准则提出其中应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的金额。马来西亚准则规定将赔款准备金确认为一项负债时,其金额应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付索赔款、已发生未充分报案未付索赔款、已发生未报案未付索赔款以及保险人预计为结算索赔而付出的成本估计金额。还列出计算赔款准备金的方法,包括逐案估计法、平均价值法以及公式法。由此可见,马来西亚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更为详尽、严谨,这与其起步早、发展成熟的保险业市场及其管理体制是紧密相关的。

(五)披露比较 马来西亚准则要求企业对以下方面进行详细披露:(1)对保险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协约分入再保险、索赔和取得成本进行确认和会计处理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2)应在资产负债表和附注中披露的内容有投资种类、重估价准备、各项应收款减去坏账准备后的余额、各项应付款的金额、未付索赔准备(总额和净值)、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人寿保单持有人的负债;(3)在损益表中应披露的内容有营业额或营业收入、保险费和再保险费、分出保险费、分类列示投资收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增减、索赔净额、佣金净额、开保业绩以及列示死亡、到期、退保、养老金、现金红利及其他保单利益;(4)分出再保险应单独披露,并从总保险费中扣除;(5)再保险索赔转回应单独披露,并从总索赔支付额中扣除;(6)与各类企业相关的开保账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支付赔款的变动情况。我国准则规定:(1)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原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保费收入、退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赚保费、手续费支出、赔付成本、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提取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相比之下,可以看出马来西亚准则中对披露的要求更为全面详细,要求披露对各种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所采用的所有会计政策,并且在资产负债表披露方面,不仅与我国准则一样要求披露各类责任准备金,还要求披露投资种类、重估价准备等项目的内容;在利润表披露方面,除与我国相同规定外,还要求披露投资收益、开保业绩等相关会计信息。

二、我国保险业会计准则完善建议

(一)明确界定“保险风险”及“重大保险风险” 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对保险合同进行定义时,借鉴国际惯例,引入了“保险风险”概念,但未进一步对“保险风险”进行明确界定。而“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的核心,若不对其明确界定,则会增加对保险合同界定的难度。另外,我国准则也没有对“重大保险风险”进行界定,这将使得混合保险合同(内含衍生金融工具、投资、储蓄成分的保险合同,如新型寿险合同)的分拆难以操作,容易造成将非“重大保险风险”保费如投资基金或银行存款全部按保费计入“保费收入”账户,使改账户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责任的高低,同事形成保费收入的虚增,误导信息使用者对财务报表内容的理解。因此,我国应像马来西亚那样借鉴国际上的做法,从保险事故实际发生数量与预期发生数量不同的可能性、保险事故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不同的可能性和合同期末保险人义务金额的改变这三个方面对保险风险进行分类和界定。另外,保监会还应严谨界定重大保险分割线“测试标准”和“保费分析”细则,以使包含在混合保险合同中的储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等非保险风险的部分得以客观地分拆,增强保险财务信息的价值。

(二)递延保单取得成本 我国准则规定保单取得成本如佣金、手续费等应在当期全部计入损益。在这种费用化会计政策下,如果保险公司业务快速增长,受到保单取得成本的影响,其利润就会随着销售量的增加而大幅下降,而一旦销售量增长趋于平稳或大幅下降,利润反而大幅增长。可见,保单取得成本费用化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导致会计信息严重背离客观经济的实际状况,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刘玉焕,2007)因此,基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并且发展速度较快的国情,我国应借鉴马来西亚会计准则对保单取得成本在保险期间进行摊销的方法,以确保保费收入与相关保单取得成本在保险期间的配比。

(三)及时引进与培养保险会计人才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业会计准则对保险财务信息的透明度、精细度、准确度要求不断提高,对保险会计人员素质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准则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许多复杂问题如公允价值、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极高的专业判断能力,而目前我国保险业普遍缺乏此类高素质人才。因此,保险行业应吸引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专业研究及财务工作,积极培养具有会计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我国保险业会计核算真正与国际接轨,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

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会计准则ERP软件影响

为适应我国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对会计信息需求多元化的需要,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 (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48项审计准则),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仅理念先进、体系完整,同时标志着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准则的实施会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进一步缩小会计收益调整空间,将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考验,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率先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将为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带来大幅变革,企业原有的信息系统也面临着新的升级或更换。

一、新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1.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海外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将更容易读懂中国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国企业海外上市重编财务报表的成本将大大减少。

2.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模式。

3.规范了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等重要的会计事项。

4.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将原有的表外项目纳入表内核算。例如金融工具(包括衍生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股份支付等。

5.体现了重要的特殊行业有关的准则。例如,金融、保险行业、油气开采、农业等。

6.加强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控制,防范利润调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但“存货”、“金融工具”准则并不适用该条款。

7.财务报表披露要求更为严格具体。

二、新准则对ERP软件的主要影响

1.对ERP软件系统的总体影响。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准则的总体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在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要素、会计报告体系等方面做不同程度的变化。新基本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因此,ERP软件系统在升级时应符合新的基本准则。

2.对存货系统的影响。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与原会计准则相比,取消了不能真实反映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影响。原先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采用新的存货计价方法后,其毛利率和利润将出现不正常的波动。因此,ERP软件存货系统中应考虑到新准则与原准则同时并行,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选择。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未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做特殊规定,不再区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因此ERP软件存货系统中应为企业提供成本构成的选择。

3.对固定资产系统的影响。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十三条: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可以互相转换。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与原准则相比资产对应的科目明细化,资产类别调整时需要做账务调整。因此,ERP软件中固定资产系统应该能够兼容投资性房地产及生物资产。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与旧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不再强调折旧的时间(旧准则规定: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因此,ERP软件固定资产系统中应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新增、处理、变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可以当月计提折旧,也可以下月计提折旧。在系统设置中设置计提参数后,系统在计提折旧计算时,就根据参数进行处理,可以灵活适应不同企业对折旧处理的政策。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的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企业实际操作中对于拟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要确认该项固定资产能否产生独立于其他资产的现金流入,如果可以确认,应单独计算该项资产的减值准备;否则,应以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为单位来计算减值准备,分别计算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较高者确认为可收回金额。计提减值准备时将可收回金额与资产净值比较,如果为正数,不计提减值准备;如果为负数,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企业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相当谨慎,对企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因此,ERP软件固定资产系统中应可针对每一项资产提供减值准备的处理,同时提供可按照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并对资产的转回处理可分类别设置是否可以转回。

4.对工资管理系统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取消了按14%计提福利费的要求,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进行会计处理。ERP软件工资管理系统中费用计提比例应充分考虑用户的应用,为用户提供了自由设置方式。

5.对报表管理系统的影响。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现行的六要素分类,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现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内涵有所扩大,具体会计科目及报表格式有所变化。因此,ERP软件总账系统应该能提供适应新准则的科目模板,减少企业的初始化工作,满足新会计准则下账薄、报表的查询。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表》:要求依据新准则对报表项目的调整,预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模板。因此,ERP软件报表管理系统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报表格式,提供适应新准则的报表模板及取数公式,满足新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的要求。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会计准则》: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项目增加: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披露中增加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收益以“-”号填列)。因此ERP软件总账系统及报表管理系统中应根据新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格式的要求,更新预设的现金流量项目及现金流量表格式,满足企业对新现金流量项目和报表格式的需求。

6.对合并报表系统的影响。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ERP软件应允许用户根据需要在集团树上自由设定和选择合并范围。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新增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且合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格式都有变化,因此,ERP软件应更新预置模板供用户套用修改。

7.对系统升级维护工具的影响。新准则中《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所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并编制期初资产负债表。因此,企业需要做科目调整、年初余额调整等工作,ERP软件应提供数据转换工具,使用户能够方便安全地把原会计制度下的数据在新的年度顺利转换为符合新会计准则的数据,缩短用户对新会计准则的执行时间,方便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