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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沪宁高速无锡段沿途村民饱受交通噪声困扰,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举报后向无锡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最终经双方同意后依照法院的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本文认为公益诉讼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大利器,但类似噪声污染这类并未对生态环境本身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影n向到特定人的安宁利益,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是否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有待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 :噪声污染:公益诉讼:环境损害救济;主体资格;诉讼提起条件;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2004年,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沪高速公司”)投资的沪宁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了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于2006年竣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该工程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从2007年起,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梓旺村、锦阳村、正阳村3个行政村(涉及5个自然村)的村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当地政府部门要求宁沪高速公路公司在部分区域安装声屏障,但声屏障尺寸、标准不一,部分居民家中晚间环境噪声仍超过国家标准。2014年3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宁沪高速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对涉案村庄的危害。法院受理后,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进行了监测,确认涉案村庄确实存在白天噪声基本达标、晚上大部分超标的交通噪声污染问题。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下的居民,其身心健康势必受到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为此,法院咨询了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第一,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第二,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第三,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度量;第四,咨询有关专家,噪声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第五,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第六,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宁沪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宁沪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本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第七,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完毕后噪声的进一步检测,确认噪声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宁沪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新的降噪措施。
在法院的主持下,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宁沪高速公司需根据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整改,并承担已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法院将全程跟踪该高速公路公司的整改直至降噪达标。
本案裁判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法院裁判结果来看,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中华环保联合会原告资格的确定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是2005年经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多年来在国内提起了大量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广泛的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完全符合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的要求:第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第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因而,中华环保联合会虽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事实上,2013年之前,我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了环境公益诉讼53件,其中环保组织以原告(含共同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就有8起。但2013年以来,除少数地方受理了以检察机关或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外,以环保组织作为原告的公益诉讼则陷入全面停顿,即便《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中“钦定”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屡受挫折,该会在海南、山东、山西、重庆等地提起了7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1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一被受理,且理由无一不是主体资格不适格或尚未有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因此,本案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之后被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公益诉讼案件,无疑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针对“社会组织”的模糊性,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第一,社会组织的类型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第二,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包括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直辖市的区民政部门,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的民政部门,以及不设区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第三,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就可以认定为“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则未予限制;第四,成立时间须满五年,一些专门为提起某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临时成立的社会组织不应赋予其原告资格:第五,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不包括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也不包括社会组织成员以及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违法行为。据此,目前我国各类社会组织中符合条件的约有700多个。
环境损害救济的有效途径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6条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本案中居民房屋建设在先,高速公路扩建在后,理应负有义务对其产生的噪声进行控制。
噪声污染作为瞬时性污染,具有噪声排放与侵害发生的同时性,噪声停止排放,侵害随之停止,因而不存在对已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的问题,其重心应在采取有效的措施使噪声排放限值在可忍受的限度内。由于噪声属于感觉型公害,不同的人群对噪声的敏感度不同,噪声排放需要控制在何种程度就需要一个相对客观的标准加以确定,正基于此,法院在调解方案的第3点明确指出需要确定噪声评价标准。同时,由于噪声污染及其控制牵涉到复杂的技术问题,何种方式能够有效地控制噪声,显然非法官所能独立判断,故需要高度依赖专家来提供辅助,而法官则进行全程监督。这也是本案的一大亮点。
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的限定条件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代表国家或集体利益提起诉讼,诉讼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适用调解等同于认可原告有权处分国家或集体利益,从而可能损害公共利益;而赞同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不仅能够实现环境案件的快审快结,及时纠正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同时由于是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这有利于其对裁判的自觉履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的目的。本案对此显然持认同态度,同时对于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提出了一些限定条件:第一,调解方案的制定由法院主导,法院应主动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第二,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即调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环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第三,环境公益案件的调解只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由此,满足上述条件的调解,已经在本质上与判决相差无几,且比判决更有利于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从前述解释来看,环境公益诉讼适用调解也得到了认可,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噪声污染损害是否满足公益诉讼提起条件的辨析
尽管本案在原告资格、责任承担和裁判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但遗憾的是,并未对本案是否适宜提起公益诉讼这一根本性问题进行探讨,而是先验的将本案界定为“涉及人员众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即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等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因而属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从《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就是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但相关法律并未对何谓“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结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来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尤其是从解释所使用的“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等概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至少需以造成“生态环境本身”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损害之虞为前提,噪声污染是否符合这一前提,颇值考量。
从环境科学层面而言,环境噪声污染属于物理性污染,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第一,局限性,噪声传播的范围是局部性的;第二,瞬时性,噪声污染是瞬时性的;第三,感觉性,噪声对人的危害取决于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因而,噪声污染造成的影响本质上是一种感觉性妨害,本身并未对生态环境造成有形的损害,这与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学性污染具有本质差异,即后者对人的影响经历了“排放行为——环境介质污染——人身、财产损害”的过程,环境污染首先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暴露于污染环境中的受体;而噪声污染则是直接作用于生命体,尤其是主要影响到人对安宁环境所享有的利益,并未呈现“对环境的损害”,本质上是一种“拟制”的污染。两者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表1。
噪声污染的上述特征,很难满足提起公益诉讼所需具备的“造成生态损害”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受损”的要求:第一,噪声污染并未造成生态环境的有形损害;第二,噪声污染的局限性、瞬时性、主观性,使其与个体的主观感受紧密相关,且由于扩散度低,通常局限于较小的范围,影响的人数也较为有限与特定,完全可以由受害者依据传统的私益诉讼渠道加以解决。司法是一种极其昂贵的资源,公益心也是一种及其稀缺的资源,不应予以滥用。公益诉讼的设立,不是另行设立一套与传统诉讼机制平行的管道,亦不是对传统诉讼渠道的替代,而是对传统诉讼机制难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时的补充。如果侵害行为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同时造成侵害,依据直接利害关系理论,私益受害者只能对其人身、财产损害寻求救济,而无法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这样就难以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导致违法成本低,甚至起到鼓励违法的负效应,因而需要公益诉讼机制加以弥补;但如果一项侵害行为仅仅侵害到特定人的利益,并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再动用“公器”来维护“私益”,恐怕在法理上和实践上都难以站得住脚了。
主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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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工程质量;输送压力;安全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燃气事业在西气东输、俄气南送和引进液化天然气的呼声中迎来了新的,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设计规模也越来越大,设计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证项目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并且确保燃气管道在运行中的安全性,提高输配系统的设计已迫在眉睫。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本文主要从城镇燃气设计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建立有效的城镇燃气设计体系
输配系统的设计是城镇燃气工程的关键部分,随着燃气事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它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它不仅影响项目的经济性、可实施性,更是严重的影响到管道运行的安全性,鉴于这些原因,我们要提高输配系统的设计质量,建立有效的城镇燃气设计体系,使工程设计质量处于受制状态。
首先,我们要给每项燃气工程设计编制计划,委派专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还使配备的资源充足,这也就是做好设计策划;接着第二步就是让技术接口通顺,因为在整个燃气工程的设计中,尤其是大型的燃气工程,它有众多的专业,复杂的技术,这就使接口产生纵横交错的现象,从而导致到信息的传递影响到设计质量,所以要保证技术接口通顺;第三就是对形成设计的输出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解决含糊的不完善的要求;第四步为了让设计输出满足相关的要求,对设计输出的文件进行校核和评审;第五就是要召开设计评审会,对施工图文件进行逐级校审,使它能满足质量要求;第六就是在设计实施之前对设计文件加以确定,进行设计更改,并且更改后还要进行校审,确保不会出现新的质量问题;最后就是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它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要注意标准中一些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
2 在技术方面进行创新并且和信息化相结合
对于城镇燃气的施工,必须要对其技术进行创新。近些年来,燃气的市场竞争日渐激烈,而技术领先是取胜的关键。然而,好多设计院都没有重视科技研究,其施工技术一直在固守原来的模式,甚至在退步。针对科技研究机制的不健全,我们应该从两方面加以努力,第一就是注重人才的培养,对人才队伍进行合理的规划;第二就是对科研机构进行优化管理,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在城镇燃气施工时引进新技术,以便更好的完成工程。在技术创新的同时,还有注意同现代信息化相结合,城镇燃气设计单位应该加强计算机的应用,尽可能适应高信息化的社会,同知识经济相接和,这也是未来城镇燃气工程的发展方向。
3 对城镇燃气设计的关键环节进行分析,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每一个建筑工程,都有其关键的环节,对这些关键环节进行掌控,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根据经验和分析总结出,在城镇燃气设计过程中,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要确定好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城镇燃气系统的投资及功能。第二个方面就是关于工艺流程确定的合理性,合理的工艺流程能够保证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以及保证它供气的可靠。第三个方面是关于输配系统管材与设备的选择。第四个方面就是对输配管道的防腐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尽量使输配管道的运行寿命延长,同时事输配管道的运行故障减少,比如对管道进行阴极保护,对埋地钢采用外防腐层或者地法保护等。虽然已经研究出许多的新技术、新工艺对输配管道进行防腐,但是这些新技术和新工艺都是有优缺点的,其保护效果主要是对施工的各个工序质量进行质量管理。
第五个方面是关于输配系统安全设施的选择以及对系统的监控,因为在整个燃气工程的设计工作当中,一个重要的需要遵循的设计原则就是保证输配系统的供气安全可靠,其中影响供气安全的因素有工艺系统设计的合理性、输配系统管材及设备的质量、燃气施工的安装的质量等,而这些又都取决于燃气工程技术队伍的技术专业水平,以及他们对工程的负责态度,所以在燃气工程的设计当中,要对设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控。又因为超压放置、事故排风装置及紧急切断都属于安全设施,因此,选择好输配系统安全设施就得从这几个方面下手,还有结合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及系统的监控水平,提高对系统的监控水平。
4 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施工以及验收的流程及规范
工程设计的灵魂就是相关是法规以及规范,所以,设计人员有必要学习法规,熟练规范并在实际工程贯彻它,有时,某些工程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就可以从中找到解决途径。但是,在我国的城镇燃气设计中,有些规范的修改根本不能满足实际设计的需要,这时候突破原有的设计法规未尝不是一种创新,只不过这需要经过严密的分析和在安全可靠的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工程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验收阶段,在整个工程完成后,还需要进行资料的整理,各项工作的审评等,以确保工程是否是真的合格,这个阶段也有相关的法规,必须要按流程和法规来,以免漏检等情况发生。
5 小结
目前,城镇燃气工程的设计还处于一个新发展阶段,它的许多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问题解决措施都还在探索中,都有待于在实际的工程操作中得到提高。城镇燃气设计的原则是在坚持设计质量的同时满足施工的需要并且尽可能的降低工程施工的成本。另外设计的方案是很多的,所以还需要在众多的选择中找出最优方案,这样就能提高设计的质量,并且能避免掉一些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输送管道设计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永威,城镇超高压天然气管道设计中的有关问题的探讨[J].煤气与热力,2007,22(2):164-167.
【关键词】燃气安全;事故分析;安全对策
安全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各国均十分重视 燃气属易燃 、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随着城市燃气的发展 、供气范围的不断扩大、用户数的增加,安全问题也 日益突出.事故屡有发生 世界各国虽不断有燃气爆炸、中毒等伤亡事故的报导 .但程度上有很大的差异,差异的程度与安全体系是否完善有关。
事故的不断发生.使我们必须重视燃气行业的安全问题,但安全与事故是不同的概念。事故是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最后结果,但不是唯一的结果。安全有更广泛的含义。对城市燃气来说,一个完善的供气系统,首先能保证长期的连续供气.满足各类用户的需要,安全供气由许多环节来保证.任一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出现不良的后果。安全事故的损失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 ,安全生产就是企业的效益。由此可知燃气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城市燃气属于城市的生命线工程、安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技术、管理和法律等诸多方面,其中包括:标准、技术法规、安全评估等。
一、事故状况的分析
我国的燃气事故是较多的.但缺乏完整的统计资料 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的燃气伤亡事故每年均有年报资料发表.燃气的安全事故有两个类别一是对行业职工安全健康的统计资料.二是造成社会伤亡事故的统计资料。事故有两种类型,即易发事故与偶发事故。易发事故常处于被监控的状态.偶发事故也称为突发事故.造成的影响面较大,是造成伤亡的主要原因。当然 ,易发事故管理不善,积累到一定程度后也会导致偶发事故
由表1可知 .美国燃气部门的职工死亡率每年均有波动.1985年为每1O万职工死亡人数5.78人,与商业、服务业和制造业相类似。
对社会造成的伤亡人数则可见日本的统计资料(表 2)。由表 2可知 ,在日本 ,燃气对社会造成的事故主要为烟气中毒。
工程上.各国均十分重视管网系统中所发生的事故,为此,国际燃气联盟(IGU)的配气委员会曾作过专门的调查研究.目的是使各国燃气公司的易发事故与偶发事故之比的信息更具有可比性。并在事故分析中注意到以下两点 :
二、 对策措施
1 合理规划设计燃气管线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管线的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对拟铺设的管线进行详细的描述,避免潜在的麻烦。总体规划时,应该依照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发展计划选择管线和直径,所选择的路线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安全。
(1)每一失误原因所起的作用。
(2)通过比较年度事故的数据.可判断不同配气管网的性能和可靠性。从各国连续5年的调查资料来看.可得以下几点结论 :
(1)易发事故数和偶发事故数显示出明显的两极分化。各公司汇总的比例为 99.9/0.10(易发事故数/偶发事故 )。这说明,只有 1/1000的易发事故可能转变为偶发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对易发事故的监控十分严格。
(2)低比例说明燃气的漏泄一般不会或很少转化为偶发事故。偶发事故都有偶发事故的诱因,再加上燃气的漏泄而导致的。
(3)事故的原因分析可见表 3 。
由表 3可知,多数的易发事故是由灰铁管的机械接口和青铅麻丝接口(54%)以及钢管的腐蚀(17%)所引起的。而多数偶发事故由第三方作业(47%),施工活动(18%)和灰铁管断裂(10%)所造成的。
分析也同时说明:
(1)非焊接接口(螺纹连接)由易发事故转变成偶发事故的可能性很小,仅3%。
(2)靠近管线的第三方作业带来的破坏情况.虽在易发事故统计中不占重要地位,但却是各国燃气公司反馈信息中的普遍现象。不论管网的结构和所用材料、压力范围如何均是如此。这表明燃气公司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以保证燃气系统的安全十分重要。
在研究了各同所反映的信息后可得以下量化数据 :
(1)配气干管易发事故的范围为0.02次/km至0.4次/km,平均值为0.14次/km。显然,低指标是指已广泛使用聚乙烯管和钢管的系统,或对灰铁管的更新已达到先进水平的系统。
(2)配气干管偶发事故的范围为0.04次/1000km至0.8次/1 O00km,平均值为0.15次/1O00km。
(3)由第三方作业引起的易发事故范围为0.06 次/lOkm至 0.7次/lOkm.平均值为 0.1次/1Okm 。
(4)由第三方作业引起的偶发事故范围为0.01次/1O00km 至 0.4次/1O00km,平均值为 0.07次/1O00km。
(5)钢管腐蚀引起的易发事故范围为0.01次/km至 0.3次/km.平均值为 0.04次/km ,指数值规律与中间值不一致 ,这与钢管使用年限、防腐的质量及阴极保护系统的有效性有关。
(6)灰铁管按长度分析引起的易发事故的范围为0.03次/km至 3次/km.平均值为1.19次/km。显然.数据的分散性与系统的凋整和更新情况有关,接口的状况决定于加固、修复和路面的交通情况。
(7)对工作压力影响的调查表明,低压系统的易发事故/偶发事故值较大,因为,低压系统常置于拥挤的地区。第三方作业会产生很高的危险性。在有些地方,与灰铁管和的旧钢管较多也有关系。根据对易发事故/偶发事故的分析资料,燃气公司可制定相应的对策和运行程序,但上述分析资料还是相当粗略的。各燃气公司对事故的调查与分析应有更深入的研究。
三、对策措施
1、合理规划设计燃气管线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燃气管线的规划设计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对拟铺设的管线进行详细的描述,避免潜在的麻烦。总体规划时,应该依照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发展计划选择管线和直径,所选择的路线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安全。管线的投资建造要进行可行性和风险评估。压力管线系统的总体设计首先要考虑:合理选择管径、管厚和设置泵站,尽量选择适于环境的高质量钢管,运用先进的焊接工艺和密封技术减少能耗和泄漏事故;确保泵以及其他设备正常工作且高效运行,采用可靠、先进的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措施。同时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按照燃气设计规范,设置燃气管道设施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对易遭受车辆或者其他外力碰撞的燃气管道设施采用相应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设置安全提示,注明哪些是禁止行为,哪些是限制行为,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作业的,管道企业应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2、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增强管道巡检力量 结合燃气管道特点和实际,制订完善管道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高压天然气管线要制订相应的巡检制度、操作规程等;同时要根据燃气管道发展情况,不断加强管道设施安检人员的培训,及时增加补充安检人员,通过增加巡检力量和提高安检人员的技术水平,增加安检频率,使隐患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被发现并得到及时排除,确保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
3、及时主动通报情况,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燃气企业要经常对管线开展检查工作,对于管道设施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燃气企业要及时主动地向有部门反映,取得政府的配合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协同工作,清理燃气管道被占压的工作,量多面广,要承担着大量解释、协调工作;当可能涉及到当地居民时,更要坚持“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由环保、公安、城管、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政府根据各自的行政职能和管理权限,在具体的清理过程中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为推进不安全隐患的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4、 改造阀室,增强 防盗能力,针对不法分子对燃气管道阀室进行偷盗的不安全隐患,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应多检查,并向公安部门介绍和通报相关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对阀室从技防、物防、宣传等方面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不采用有经济价值的门窗,通过增加一定量的通气孔来保障阀室内空气流通,安装防盗铁门,设置门禁系统与调度中心联网,并在阀室的墙上印制统一的安全警告标语等。
5、 加强立法和宣传,做到有法可依 立法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使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走上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轨道。燃气企业要组织职工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自觉遵守,不断提高职工依法施工,依法管理,依法保护管道设施的能力;同时组织人员配合政府做好管道设施保护的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管道设施保护常识,增强保护燃气管道设施的自觉性;燃气管理部门加强执法检查,对违规施工单位加强教育并依法进行处理;公安部门应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四、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燃气管道泄漏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如1984年6月9日墨西哥比亚埃尔莫萨东部约14.5 km的农业区附近发生天然气管道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44人受伤;1992年3月15日,美国田纳西州田纳科的4条天然气管道中的2条发生爆炸,火焰高达61m ,3家住宅被烧毁,至少5人受。针对这种情况,燃气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等级、处置程序、应急指挥、组织保障、信息传递、物资调运、善后处理、信息等明确规定,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快速及时进行 。
(1)发现险情。巡查人员、现场人员、安全监控系统报警值班人员确认。
(2)报警。拨打“l19”火灾电话报警,报警人员要讲清着火地址、门牌号、燃烧性质、目前状况及本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报警完毕后,即向本单位的最高行政领导或总值班报告;单位最高行政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及时召集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到火灾现场。
(3)成立临时救灾指挥部 。由单位的最高行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安保、工程技术及事发部门等负责人选择合适部位成立临时救灾指挥部,最高行政领导为指挥部指挥。
(4)通报。根据“救人第一和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指导思想,充分利用本单位现有的一切宣传工具(广播、音响设备或大声呼喊等),向周围或受威胁人员发出通报和警告信号;通报内容有:火灾情况稳定人员情绪、引导人员疏散 。
(5)疏散和救护 。划定安全 区,根据事故特点和周围情况 ,确定人员疏散集结的安全 ;明确分工 ,由本单位义务消防人员引导和护送被 困人员 向安全 区疏散在疏散路线上应设立哨位向被困人员指明方向。
(6)设置警戒 。当发生泄漏事故 ,警戒组应 以拟定计划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杜绝一切火源(包括手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
(7)现场抢险。严格按照有关抢险要求,穿着、携 带器具有序展开。
(8)灭火抢险指挥组职责。组织侦察火情、掌握火 势发展情况、确定火场主要方面;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汇 报火情或泄漏情况;指挥切断电源,根据情况,实施应 急措施 ;指挥参战人员实施堵漏或灭火、疏散、抢救伤 员等措施 ;公安消防到场后 ,协同组织灭火抢救 。
五、结论
总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只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方向发展。确保安全稳定供气。就能有效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Gerald G.Wilson(Chairman,GEOP Task Group)DistributionBook D-1,System Design,Arlington Virginia.The American Gas Association,1990
[2] Siegfried HERING(Germany),Giciseppe DOZZI(haly)Reprt of Working Group D―II”Safety".20th World Gas Conference―Copenhagen,Denmark 10一i 3 june 1997
[3] Tjerk VEENSTRA(The Netherlands)Study Giraup8.2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in the Gas Industry)}.21st WorldGas Conference iune 6―9 2000,Nice―Frauce.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该办一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按照“xxxx”的要求,按照党的xx大“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和精神的要求,高度重视防尘防毒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年初该办依据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当前防尘防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目标的内容纳入全市卫生工作责任目标,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二、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的防治
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的防治,一直是该办的工作重点。根据全市工业企业的尘毒危害和企业生产情况变化,重新调整了易发生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共xx家,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岗位、重点人群的监管,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防止重特大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的发生,监督履盖率达到xx%。开展的工作主要有:
㈠易发生急性生产性中毒事故重点监控企业检查
为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该办于xx年xx月共派出xx个组对市属xx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了四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涉及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施;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检查中发现,各企业均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有较为健全的职业病管理机构,多数企业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了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说明;除某些企业受限电或资金困难的影响外,多数企业进行了职业性健康体检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使用不正常及未发放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较为普遍;某些企业未进行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xx份,并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xx条。
㈡参加全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联合执法检查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我市的深入贯彻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下发的xx号文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未成年保护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开展全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该办制定了关于职业病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方案,重点检查内容是:①职业病患者待遇;②职工体检;③宣传、培训;④作业场所检测;⑤建设项目评价;⑥职业中毒事故管理。检查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进行,共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xx家用人单位进行了认真、仔细地检查。各检查组在检查中深入生产第一线,讲求实效,确保检查质量,认真记录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以上问题的用人单位,检查组均在口头上进行了督促,并填写《综合执法大检查情况登记表》,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xx份,责令其整改并在近期内进行复查。
㈢修订《重特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特大急性职业中毒的危害,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抑制中毒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生产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原有的《重特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与其他相关预案共同组成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三、深化职业病防治基础工作工作
㈠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全年全市共检测xx户企业,计xx个作业点,检测点总合格率为xx%。其中检测粉尘作业点xx个,合格率为xx%;毒物作业点xx个,合格率为xx%;物理因素作业点xx个,合格率为xx%。
㈡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
全年全市共对xx人进行了健康体检,目前均未检出职业病患者。
㈢放射卫生工作
全年对xx市xx家医疗机构的xx台x光机、xx台ct机进行了检测,对x家单位的x光机机房建设进行了技术指导。
㈢预防性卫生评价工作
完成了xx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xx日化厂、xx汽车厂等企业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完成了宜事达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
㈣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
与直属单位、各区市县xx局、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包保”责任和目标责任,责任书签订率达xx%,年终进行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㈤编写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材料
根据人大、政协的意见,针对农民进城务工较多的现状,该办组织疾控、卫监职业卫生专家联合编撰了《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手册》和《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教材》,即将付印。
㈥举办职业卫生培训班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提高我市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及企业分管职业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于xx年xx月、xx月举办了二期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班,培训的内容为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仪器简介②职业病危害因素卫生学评价③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④职业病危害检测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的设置⑥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来自全市各区县市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和xx家企业的有关人员共计xx人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