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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会计师事务所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背景和意义
推动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是深化内地与香港会计交流合作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在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以下简称h股企业)特别是a+h股企业,由于同时在内地与香港上市,根据两地上市规则和监管要求, 需要分别按照内地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两套财务报表,由两地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两地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加重了h股企业的上市成本,也不利于两地会计行业的发展 .随着内地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趋同、与香港等效,取消h股“双重审计”、推动内地符合资格的事务所直接从事h股审计的市场环境逐渐成熟。2007年12月6日,内地与香港签署会计审计准则等效联合声明,明确提出要 “尽快研究解决两地在对方上市的企业,以其当地的会计准则编制并由当地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当地审计准则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获对方上市地监管机构接纳”。这不仅有利于减轻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成本,使更多更好的内地企业在港融资,促进香港资本市场更加繁荣,而且有利于两地会计行业加强合作与交流,实现共赢。
经过内地与香港的共同努力,2009年8月,两地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在对方上市的公司可选择以本地会计准则编制并由本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的建议架构》(以下简称《建议架构》),确立了h股企业可以选择按内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目标,并规定了推荐认可、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将来香港企业在内地上市,同样可以选择以香港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聘用符合条件的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
根据《建议架构》,财政部、证监会是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审核推荐机构,应当制定一套客观和透明的认可要求,用以对申请事务所进行评估,并择优审核推荐。为此,2009年11月9日,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会计部联合印发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方案》(财会便[2009]7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规定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申报条件 、申请材料和工作程序等。《试点方案》已载于财政部和证监会网站。《试点方案》印发后,共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了申请。经严格审核、综合评议,审核推荐委员会择优确定了向香港有关方面推荐的12家内地会计师事务所。
二、获准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12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产生过程。
财政部、证监会高度重视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工作,成立了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并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规则,确保审核推荐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领导。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审核推荐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委员会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同时成立联合工作组。
(二)严格审核。《试点方案》规定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在截止时间前,审核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共收到16家会计师事务所的申请材料。之后,联合工作组对事务所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按照《试点方案》进行了集中审核,并于2009年12月11日将相关申请材料在财政部、证监会网站上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地考察。初审结束后,联合工作组结合公示情况启动了实地核查工作,赴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深圳、成都、长沙等地对提出申请的16家事务所总所及其9家分所进行了实地考察。联合工作组通过查阅工作底稿、核对相关账目、核实文件原件、约谈有关人员等,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国际业务开展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核查,并重点关注了事务所2009年度合并情况。之后,对每家事务所形成了独立的核查报告。
(四)综合评议。为保证审核推荐工作的科学、客观和公正,联合工作组根据《试点方案》和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能力要求设计了综合评议评分表,用以对申请事务所进行综合评议和择优选取。随后,委员会全体委员本着对申请事务所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实地核查报告为基础,独立地对每家事务所进行了评议打分,综合平均后形成各事务所的最终得分。
(五)上报审定。审核推荐委员会根据事务所得分排序结果拟订了推荐名单,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审定,并与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会计师公会就落实《建议架构》及相关安排达成共识后,予以公布。
关键词:会计规范体系;小企业会计准则;完善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目前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的准则目前尚处于真空状态,没有专门针对小企业的准则。吴波从理论上分析了建立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他认为不同规模的企业适用不同繁简程度的会计准则,这是符合一般的会计原则的。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实现差别报告制度的一种形式,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企业会计准则》,应当考虑建立一套小企业会计准则。目前,我国财政部已经着手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在这个特殊时期,研究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问题意义重大。下面针对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建设中的基本思路及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1、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名称选择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称谓,各国家和地区针对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称谓不尽相同,像IASB称之为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英国则称为小型报告主体财务报告准则。我国目前存在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专门针对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其名称定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比较恰当的。
2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专门针对小企业的准则,因此应先界定什么是小企业,然后再根据小企业会计特点,制定适应的准则,这是符合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为小企业,小企业应当满足:
(1)不具有公众受托责任;
(2)规模比较小。
不具有公众受托责任是定性标准,规模比较小则是定量标准,一般由国家有关部门划定。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3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
美国制定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的机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英国自1990年起,会计准则由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负责制定。我国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我国部门规章层面的会计规范均由国家机关――财政部制定。财政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准则方面有足够的经验。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仍然应当选择财政部。
4 、小企业会计准则模式的选择
戴维?苏塞娜认为,从短期看分立法比较理想,但从长远看一体法更可取。2009年IASB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采用了分立法,即:单独制定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把与小企业有关的问题,集中在这个准则中阐述。
要选择合适的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模式是很困难的事情,但不选择一种模式就无法有效建立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目前情形下,选择“小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个独立的具体会计准则可能是最好的办法。
5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程序
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需要经历四个步骤,即:立项阶段、准则的起草阶段、会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是准则的阶段。在关于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程序的一份调查问卷中,有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准则正式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以此来增强准则的公开性和独立性。另外还有被调查者表示,我国准则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时间间隔过短,应当适当延求意见时间。国际上一般征求意见稿与正式稿间隔较长(一般超过1年)。结合我国准则制定程序及调查反馈意见,制定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在适当延求意见时间的同时,应当在正式稿以前,增加听证会这个环节。
6、 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重点简化的内容
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与可操作性是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简化主要应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忽略与小企业不相关的会计主题。制定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应当忽略每股收益、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这些与小企业不相关的会计主题。
(2)不允许某些会计政策的选择。一般给定的一个交易或事项,会计政策选择中一个政策会比其他政策易于操作。在关于是否允许小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的调查问卷中,有近75%的参与者认为,应当允许小企业进行简单的会计政策选择,因为这种选择可以降低成本,给小企业一定的灵活性的同时,增强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3)确认与计量方面进行简化。在金融工具、套期会计等复杂的会计准则上,应当体现确认与计量的简化,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小企业的负担。
(4)披露与列报方面的简化。小企业的财务报告旨在满足小企业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详细披露对报表使用者有
用或者使用者关心的信息,对于那些无用的或者不关心的信息可以选择简化披露和列报。
2010年,财政部已经着手专门为小企业建立小企业会计准则,这使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及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和部门规章基本完善,如图1:
图1我们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将有适用于上市公司及所有大中型企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适用于小企业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构成,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完善。
参考文献:
[1]刘玉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及贯彻实施[J].商业会计,2007(1).
[2]葛家澍.关于我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制定问题[J].会计研究,2001(1).
[3]吴波.制定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分析[J].上海会计,2002(2).
[4]孙光国.中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与模式选择[J].会计研究,2009(9).
根据《**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意见》、**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苏财会字[20**]57号)文件精神,为帮助市区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人员20**年度的继续教育,我们举办专场培训、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市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规则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人员(包括注册和未注册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课时
20**年度市区外商投资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主要为企业类
(一)企业类培训内容
20**年度企业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为财政部20**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经研究决定,选择11个准则(见下列示)为培训内容,全部为必修科目。根据会计工作岗位及业务知识更新的不同要求,决定分为二个类别进行培训,其中:
A类:重点讲解基本准则、7、9、11、12、18号准则;一般介绍1、3、4、6、10号准则。
B类:重点讲解基本准则、1、4、6、7、9、18号准则;一般介绍3、11、10、12号准则。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会计人员必须选择A类学习内容,其他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A类或B类。
20**年度选学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3.《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5.《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6.《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
7.《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8.《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9.《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10.《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11.《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本年度继续教育课时为24小时。其中培训时间为20小时(二天半),考试时间为4小时(半天)。
三、培训报名时间与考试时间
培训报名从20**年12月1日开始至12月20日结束;培训时间从20**年1月8日至1月10日结束;具体报名地点及培训单位:**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市127号;联系电话:*******。
关键词:国际趋同 会计准则 商誉
我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迅速,逐渐成为对世界经济增长趋势和速度有重要影响的大国之一。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标志着我国与国际准则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建立,是我国会计准则建设的历史性突破。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有关商誉及其会计处理的若干修订与新规定是我国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重要表现之一,这些修订对我国原有的商誉会计规则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并与国际商誉会计规则趋同。新准则对商誉的内涵及外延、确认与后续计量等方面都有了修订或者新的规定。下面对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商誉的若干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 企业会计准则改革前有关商誉的规定
自1992年以后,我国才逐步制订并实施商誉会计规则。主要有:(1)商誉是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2)企业不能确认自创商誉,只能确认企业兼并中产生的“合并价差”。(3)商誉按照并购企业的购买成本与被并购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评估价值)的差额进行初始计量。此后,商誉要按照受益年限进行系统摊销。
总之,在2006年以前,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商誉的会计核算仅仅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范,这些规定模糊且粗糙,难以有效指导具体的会计实践活动,并且不能很好地体现商誉的“三元”性质。而在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商誉从概念到确认和计量等都有了较大的变化。
二、 从无形资产到商誉-国际趋同
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虽然没有对商誉进行单独规定,但是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等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中有关商誉的内容,已经表现了其高度的国际趋同性。对于我国新会计准则中有关商誉的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地方,我认为有以下几点:
1. 商誉内涵和外延的规范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合并商誉的内涵和核算方式都给予了明确的规范。关于合并商誉的内涵和外延,《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第六条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的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商誉的一部分。”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这使得我国的企业合并商誉会计实务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不确认自创商誉
对于自创商誉,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无法将其与管理费用的支出区分,目前理论界还未找到一种可行的方法将其资本化,因此,同国际上的做法一样,我国对自创商誉也不进行确认,只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进行确认、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产生商誉。另外,新准则取消了“股权投资差额”,而首次在会计处理中使用“商誉”这一会计科目,是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迈出的一大步。
3. 商誉的确认――只能采用购买法
我国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商誉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一个明细科目存在的, 并且不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映, 只是包括在合并价差里,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放在“长期投资净额”项目下列示,不能体现会计的明晰性原则和充分揭示原则。而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明确指出合并价差就是商誉,会计核算视同商誉。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15条明确指出:“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后,不再使用合并价差的概念,统一以“商誉”这个会计科目列示。
确认合并商誉,IAS规定所有企业的合并只允许采用购买法,严格限制使用权益结合法,而FASB更是已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我国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很明显,被购买方的净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是购买法的做法,确认方法与国际准则趋同。
4.商誉的后续计量――不摊销商誉,只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我国在会计准则改革前,商誉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一般采用摊销的方式。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以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的年限为准;如果合同和法律均未规定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所以企业会在取得商誉后不长于10年的时间内将其摊销。
根据商誉的三元理论,商誉是最为无形的“无形资产”,如果将其摊销,那么企业商誉的账面价值会越来越低,这与企业的实际价值不符。在持续经营的前提下,企业利用商誉“超额利润”的优势,经营状况会越来越好;而且,商誉维持的时间越长,企业的就越受青睐。譬如可口可乐的商誉就是其品牌价值,谁能说可口可乐公司的商誉摊销完毕了就不存在了呢?另外,由于并购产生的巨额合并商誉费用,如果摊销的话,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著名的例子就是在时代华纳的并购案中,140 亿美元中的80%是为商誉而支付的。即使选择了长达40年的摊销期限,时代华纳每年所要注销的商誉价值仍要高达2.75 亿美元,这导致其在并购以后的第一年报告了2.17 亿美元的净损失。由此看来,每年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比强制性的在规定年限之内摊销更能真实反映商誉的性质和实际价值。
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都明确规定了商誉不再摊销,而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我国取消了以前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商誉进行摊销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13条规定:“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商誉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商誉的减值测试方法也与国际准则相似。这些都体现了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国际的趋同化。
通过国际会计界对商誉处理变化的描述,以及对我国新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商誉相关规定变化的分析,可以看出商誉的确认、后续计量和披露已经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并且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已经和国际会计准则高度趋同。这有助于推动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迅速接轨,有助于推进我国经济国际化的进程,有助于我国会计届与国际会计界之间的交流互动。
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趋同不等于盲目的相同。我国会计的国际趋同应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趋同是大势所趋,方向不可逆转;二是趋同不同于相同,中国的会计趋同不追求形式的完全相同,而是争取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的实质相同;三是趋同是一个渐近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四是趋同应该是双向互动,而非单边行动。①因此,我们还要加强与国际会计届的交流互动,使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相互适应,而不是我国会计准则一味地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于是,在我们的努力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的公告,建议降低对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企业的披露要求。这个修订考虑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消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新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因此我国的会计准则改革在与国际会计准则高度趋同的同时,对于有我国特色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国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也要有所保留,并且应与国际会计准则实现双向影响。
参考文献:
[1] 胡谷乔,《对商誉会计几个问题的认识》.商场现代化.学术版,2005(6).10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84-88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28-32
关键词:中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教学;分层次教学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11-0060-02
我国大部分中等职业学校都开设了会计专业,许多学校将其作为重点专业来建设,但小企业会计教学长期未得到足够重视。为切实提高中职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我们应当借助《小企业会计准则》颁行的契机,采取得力措施大力强化小企业会计教学。
强化小企业会计教学的必要性
(一)小微型企业的迫切需要
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和《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我国企业数量结构特点是大型企业极少,中型企业不多,小型企业占绝大多数。总体来看,全国各类大型企业不到1万家,占全国企业的不足0.1%;中型企业不到10万家,占近1%;其余99%均为小型企业。(叶晓楠,2009)而根据《(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2010年,在我国所有477万户企业中,小企业数量占97.11%、从业人员占52.95%、主营业务收入占39.34%、资产总额占41.97%。数据显示,小企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有助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创造了相当份额的国民财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促进了我国生产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调整。因此,我国高度重视小微型企业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
中职会计专业学生对口就业的单位多是小微型企业,如谢丽萍、彭英穗(2008)指出:“在广州地区会计从业人员中,中专以下学历占54%……中职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主要分布在中小型企业”。而现阶段小微型企业会计机构常常是设置简单,人员配备不全,会计岗位不分离,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现代化会计手段未能有效使用,会计职能上重核算、轻管理,内部监控机构缺位,会计工作缺乏人才支撑和教育支持,甚至出现混乱局面。因此,小微型企业迫切需要大量熟练掌握小企业会计规范的会计人才。
(二)推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需要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于2004年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并自2005年开始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小企业的会计行为,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又起草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1月1日印发。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正式《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并明确《小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该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①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1)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2)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3)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该准则要求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该准则。
该准则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与财务报表列报方面主要调整如下:(1)资产方面:不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的确定参照了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认定标准,取消发出存货后进先出法,长期股权投资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2)负债方面:要求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利息计算统一采用票面利率或合同利率;(3)所有者权益方面: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仅包括资本溢价;(4)收入方面:采用发出货物和收取款项标准,减少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同时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5)财务报表列报方面:对现金流量表进行了适当简化,在附注中增加了纳税调整的说明。
为推行该准则,中职教学必须更新观念,应强调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的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对接,充实小企业会计的教学内容,提升中职会计专业毕业生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提高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含金量”。
(三)面向学生实际,开展分层次教学的需要
教育的核心是教学。教学工作抓不好,提高质量就是空谈。在教学中,学习的主体是学生。目前,中职会计教学脱离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实际、脱离学生实际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中职会计专业学生的知识基础迥异、学习态度积极与消极并存、学习能力参差不齐、兴趣爱好千差万别、学习目的不一而足。因此,传统教学只着眼于少数优秀生的精英教育模式或“齐步走”、“一刀切”的模式必须改革。多年的教学实践表明,能够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2006)基本内容的学生已经是当下中职会计专业学生中的佼佼者。《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难度低于《企业会计准则》(2006),无疑为开展中职会计分层次教学提供了契机。
强化小企业会计教学的措施
(一)强化中职会计专业教师《小企业会计准则》学习与培训
应重视中职会计专业教师有关《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与培养,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为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教学提供合格的人才保证。只有使中职会计专业教师充分理解《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意义、理论基础,理解、掌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相关规定,才能为强化《小企业会计准则》教学奠定基础。
(二)强化课程与教材建设
强化小企业会计课程建设,应考虑独立开设《小企业会计》课程,教学时间上应放在《基础会计》之后、依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编写的《财务会计》等课程之前,以体现教学难度的梯度递进原则。实施分层次教学时,可考虑对基础层次学生重点开设《小企业会计》而不开设或简要介绍《企业会计准则》(2006),要求高层次学生掌握《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全部内容和《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基础内容。同时,适应信息化浪潮,积极开发适用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电算化》(或《会计信息化》)、《会计模拟实训》等课程。
为了解当前有关小企业会计教材的出版情况,笔者在数家出版中职教材较多的出版社的网站上进行了搜索,发现只有两家网站有相关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网站上有《中小企业会计实训》(杨蕊主编,2009年1月第二版,适用对象为五年制高职)和《小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与税收筹划》(沈红波等编,2004年10月第一版);电子工业出版社网站上有《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周月蓉主编,2008年1月第一版)、《中小企业出纳实务》(杨雄,2009年2月第二版,属于21世纪立体化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和《中小企业如何做账》(贺志东,2009年5月第一版)。可见,出版机构对小企业会计教材的重视程度不够,针对中职会计的教材更少,远不能满足分层次会计教学的需要,急需提高,并且这些教材内容主要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急需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
(三)调整、充实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的考试内容
贺春桃(2011)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自2005年就开始实施了,但是仍然有很多小企业沿用原来的分行业会计制度,原因就是教育培训体制中少了这个环节,小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融入到现在的财政培训体制中”。许多中职学生,尤其是城市学生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热情非常高。因此,为推进《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推行,必须将《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内容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考试中。可以考虑将现行的《会计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按《企业会计准则》(2006)和《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别设置,或者将《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内容增加到相关科目中。
学以致用是社会对中职教育的基本要求。我们相信,通过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企业界的通力合作,中职会计专业的小企业会计教学一定能取得长足进步,通过培养出更优质的中职会计人才达到小企业、学生、中等职业学校等多方共赢。
注释:
①2011年7月4日,我国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例如,工业企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详见.
[6]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DB/OL].(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