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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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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1篇

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时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03年8月3日,财政部了《关于印发〈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3]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办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执行。

本办法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了“特别风险准备”、“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业务费用”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从事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业务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拨付所属资金”、“上级拨入资金”、“总分公司往来”等科目。《办法》对每个补充科目都作了使用说明。本办法对企业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也作了详细说明。《办法》规定,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负债表(会企01表)负债部分的“预计负债”项目下增加“特别风险准备”项目(第85行),反映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的余额。利润表的变化比较大,编制要求更加详尽。

2003年8月28日,中国证监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2篇

1.1投资补助与投资补贴在德国,欧盟划有两大目标区域,一是地区竞争力和就业区域,二是聚合区域。经济发达的西德地区属于前者,经济相对落后的东德地区则属于后者。为了改善区域经济结构、提高竞争力,德国“共同任务项目”(GRW)实行统筹规划,以发放现金的方式补偿直接投资成本,这就是“投资补助”。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方能获得投资补助:第一,投资项目必须创造长期就业岗位(工作必须在德国持续至少5年);第二,必须有私人的银行证明表明项目融资已经确定(个人资本必须至少占到投资总额的25%)。与“投资补助”不同,“投资补贴”则主要是针对德国东部地区,旨在通过税收减免或者现金补贴的方式资助那些计划在东德地区建立业务的企业,对其在厂房建造、设备购置和生产方面的成本予以补偿。通过投资补贴所购设备在投资项目结束5年之内不得离开德国东部地区。欧盟对在德的投资补助和投资补贴所占投资成本的比例有上限规定,补贴水平取决于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和企业规模,补助额度则取决于地区分类和企业规模。欧盟将员工少于50人,年营业额小于1000万欧元或资产负债表总金额小于1000万欧元的企业界定为小型企业;员工少于250人,年营业额小于5000万欧元或资产负债表总金额小于4300万欧元的企业界定为中型企业;超过中型企业人数、年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总金额)上限的则为大型企业。隶属于大型企业的中小型企业也被视为大型企业。以“共同任务”补助为例,德国有资格享受激励措施的地区分为A、B、C、D和C/D五类。在A类地区,小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大型企业所享受的“共同任务”资助的最高额度分别为50%、40%和30%[1]。

1.2运营成本支持如果说德国对投资成本的支持做得有声有色的话,那么对企业运营成本的支持也是可圈可点。德国设有专门针对新兴企业运营成本的支持项目,主要是提供劳动力和科技研发方面的支持。前者由联邦劳动局、州政府抑或欧洲结构基金进行规划管理,根据企业不同阶段对员工的需求,在员工招聘、培训方面予以支持并提供薪酬补贴。后者则被视为推动德国经济的重要举措,欧盟、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极为重视,研发项目可以享受各种形式的财政支持,可以选择利用许多金融工具和研发计划,包括以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实现里斯本战略目标服务的欧盟第七研发框架计划(FP7)。

1.3优惠利率贷款和次级贷款通过欧盟、德国和各州多层面的发展银行,投资者可以获得优惠利率贷款和次级贷款。自2008年1月起,一个名为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启动资金的方案模型就已开始实施。该方案模型专门针对企业家、独立的专业人士和小型企业及其项目,允许银行贷给他们限额为5万欧元的启动资金以支持创业。不超过该限额的项目可全额融资,银行给贷款申请人有利的贷款条件,免除其一定的法律责任。此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还给中小企业提供长期次级贷款。次级贷款结合了外来资本和自由资本的特点,毋须最先考虑偿还,可以在偿还完其他机构的贷款后再行偿还,因而具有近似于自有资本的特性。无论是初创企业还是发展中企业,也无论其财务状况如何,均可申请获得次级贷款,所不同的是财务状况好的企业可以享受更低利率。次级贷款的风险由国家或德国复兴信贷银行承担,放贷银行不需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负责。

2企业的法律形式

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以某种法律形式出现,即作为“法人”或“类似法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不同法律形式组建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财产实现形式和行为方式。德国企业的法律形式大体上可分为“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及其他”两大部分。资合公司是一种与人合公司相对应的法律形式,无论作为经济学概念还是法学概念,资合公司都包括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公司则主要包括无限责任公司、民法公司、两合公司、自由职业人员合伙公司、隐名公司等,协会和合作社也属于人合公司。从德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看,资合公司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其必须拥有一个最低资本额,这既是设立资合公司的前提条件,又是公司信用基础和对债权人的唯一保护。德国公司法对资本金的收缴作出了严格规定,股东必须将认购的股金充分有效地交给公司,但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连带责任,公司则必须维持所收缴的资本,拥有独立的资本金。公司法并没有对人合公司规定最低资本额,就人合公司而言,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公司信用基础和对债权人的唯一保护。德国《民法典》中的协会法也未规定协会必须拥有一定的资本数额。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公司的资本都是由股份组成的,股东通过股份的经济价值成为企业经济上的所有者,拥有与持股数额相应的表决权。与资合公司不同,人合公司、协会和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通常只拥有一个投票表决权。在资合公司中,股东承担的最重要义务就是出资。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该依据合同参与经营管理,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股东必须参加公司的管理。而对人合公司,德国《民法典》第705条则明确规定,其成员必须亲自参加公司管理。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的上述区别对于在公司合同中确定成员资格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法律意义,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两者的区别日渐模糊,与法定的企业形式之间的联系也不再密切,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合公司的资合性质日趋浓厚,成员资格上的人合性质反倒逐渐淡化,出现了资本结构或法人结构的人合公司,如公众性的股份两合公司;二是在资合公司中,只有股份公司仍具有股东参股这一资合公司的基本特征,而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则拥有了明显的人合特征。从经济上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目前最重要的企业形式。对于外国投资者,成立资合公司时通常是以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考虑到税务等因素,有的也会成立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公司形式则很少被外国投资者采纳。

2.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性公司,可以由一个或多个人(包括外国人)为任何目的而发起成立,自然人、法人和人合公司均可成为其成员,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无限责任。法律禁止在保险、医药经销、储蓄、建筑、抵押信贷和自由职业等业务活动领域的企业采取这种法律形式。创建有限责任公司须全体股东缔结一份公司章程(又称“公司契约”)并经公证确认。公司章程至少应包括公司的字号和所在地、企业经营内容和股本金额以及每个股东的入股金额。根据目前的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万5千欧元。每位股东创业时只能认购一股,每股金额可高可低,可用现金形式入股,也可用实物形式。实物形式的入股须经严格审查以确保足够入股金额。此外,在德国还有一种被称为“有限责任企业家公司”的特别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仅需1欧元。这种公司每年必须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以用作增资或弥补当年或上年结转亏损。当注册资本达到2万5千欧元时,有限责任企业家公司可以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值得一提的是,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多个总经理或法人代表,原则上所有的法人代表必须一起行使权,对外代表公司,但公司章程亦可作出另外规定,并在工商登记的文件中注明。

2.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西方发达国家是最高级的企业组织,也是股份制企业中最典型的一种形式。它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股本分解为成千上万个股份———股票,可以在股市上进行交易(如果是上市公司),持有者即是公司股东。股东可以是按私法或公法所规定的(包括外国人在内的)自然人、法人或人合公司,他(它)们可以实物或现金出资,通过股票拥有公司的参与权。公司的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必须配置均衡,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财务结构和组织也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方式组成。公司的清偿责任为有限,股东不以自身财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份基本上可以自由转让,对于记名股票,公司亦可规定其转让须经公司同意。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万欧元。注册资本会被分配到股票上,可分为面值股票和单股股票,前者的最低面值为1欧元,后者只是表明占有注册资本一定份额,没有固定每股票面面值,只要不低于每股1欧元。注册资本的总额必须与所有发行的面值股票的面值总额或单股股票累计的总金额等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允许低于面值股票金或分摊于单股股票上的金额,但可以高于股票面值发行。股利的分红额仅限于年终报表中确认的盈利,其他与公司联系在一起的资产是不允许分配给股东的。这种严格的资本保留原则有别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在分配后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时,才不允许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在德国,几乎所有大企业都采取股份公司的法律形式。这些以股份公司形式出现的大企业指示着德国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方向。然而,这种不够灵活的大企业的法律形式对中小企业不大适用,目前已经受到有限责任公司的挑战。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数量的迅速增加就是这一挑战的具体体现。

2.3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欧洲公司,是一种必须设立在欧共体国家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最低资本额为12万欧元。与前面所提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不同,欧洲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通过一定的形式成立,如合并、设立控股企业和企业法律形式变更。此外,还有富有欧洲特色的“首要设立”和“次要设立”,前者是指来自欧共体国家的两家企业共同成立欧洲公司,企业可以是资合公司,也可以是合伙企业;后者则是欧洲公司以欧洲公司形式再成立一个子公司。欧洲公司在注册地和管理机构所在地,对公司所得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组织结构原则上分为股东大会和行政机构。

2.4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不是资合公司,而是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有限合伙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至少有一名合伙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所谓“无限责任人”,其余的合伙人则为“有限责任人”,只用他们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以签订合伙人合约为前提条件,对最低出资额没有要求,合伙人可以用现金、服务、所有权和实物资产自行出资,方式和金额均不受限制。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机构由管理层和合伙人大会构成,无限责任合伙人或第三方可以被任命为总经理,有限责任合伙人不可以被任命为总经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为了对无限责任合伙人的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在实践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一般是资合公司,通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当无限责任合伙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合伙企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冠以“GmbH&Co.KG”字样,使“有限”含义一目了然。

3公司并购的方式和程序

企业并购是一项技术性与复杂性并存的专业投资活动,在外国直接投资领域更是如此。并购的内涵十分广泛,通常是指兼并和收购。兼并是两家(或多家)企业合为一体,收购则是一方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了另一方(或多方)的法人实体。如果从企业实际控制权上分析,本质上都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两者并无根本区别。无论是作为企业间的竞争过程还是竞争结果,并购都有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抑或是垄断,会引起市场结构、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变化,也就必然要受到政府的法律控制和政策影响。在德国,原则上公司进行并购不受限制,但法律对于合并后会限制市场竞争的并购有一定的限制。德国对企业并购的法律限制主要是通过《反限制竞争法》(简称“卡特尔法”)来进行的,主管部门则为联邦卡特尔局。《反限制竞争法》经过多次修订,如今已形成了一套全面、复杂的规定。根据规定,如果1家企业拥有1/3市场占有率、3家或少于3家的企业拥有50%的市场占有率、5家或少于5家的企业拥有2/3市场占有率,同时在它们之间又基本上没有竞争的话,卡特尔局便可认定相关市场的统治地位业已形成或统治地位得到加强,需要研究相应对策。如果哪家公司有兼并计划,该公司必须拿出证据,表明兼并后自己的竞争对手虽有所减少但市场仍基本上处于竞争之中;如果参与并购的企业中有一家公司的规模和市场份额达到规定的标准,相关并购须向联邦卡特尔局申报。该局可以根据市场统治地位形成和加强的具体情况,决定允许并购或禁止并购,甚至要求拆分涉及的公司。此外,在德国进行并购还须遵守欧盟有关公平竞争和反垄断的立法。如果并购会对其他欧盟国家的市场产生影响,欧盟的主管机构必须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决定,德国不能根据德国法律作出相反决定,除非欧盟主管机构同意把该并购的管辖权转授给德国联邦卡特尔局。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控制权是否转移是并购的一个主要标志,而控制权的转移实际上就是控制利益的转移,通常采取两种方式,即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前者是收购方直接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后者则是收购资合公司或人合公司的股份,仅是引起股东或合伙人权利的转让,被购企业的的资产仍然保留在企业中。值得关注的是,德国《民法典》613条a规定,通过收购资产的方式收购,员工的雇佣关系也随着企业转移全部由收购方接管。由于企业在特性、规模和组织结构上的不同,其收购步骤也不尽相同,并不存在某种僵硬的程序,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1)初始联系由感兴趣的收购方把收购意愿通知目标企业,通常通过经纪人、律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等进行沟通联系。也可以由被收购企业向可能的收购方发出“信息备忘录”。(2)订立保密协议无论是“信息备忘录”的传递还是后续谈判,都需要在保密框架下进行。订立保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购方将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3)商签并购意向书在德国的法律关系和商业活动中,英美法系里经常使用的意向书也被普遍应用。并购意向书旨在记录业已达成的谈判结果,总结某些预备协议和确定后续商议进程。为防止误解,应明确哪些陈述具有约束性,哪些没有约束性。(4)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并购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目标企业的法律、财务、税务情况和市场战略定位等都必须受到收购方的系统调查并形成详细的尽职调查报告。(5)签订并购合同并购的所有事项都应在合同中规定下来。在股权收购的情况下,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被收购企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即可。资产收购的情况则不同,需要在合同中详细明确所有将要被收购的资产,也可以用资产负债表附加特定资产清单的方式来明确被收购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如果标的物有瑕疵,出卖方须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6)完成并购鉴于并购往往需要经历很长时间,合同上应注明转让完成日期,其间并购双方均需采取必要措施以完成交易,这些措施有时甚至是并购最后生效的“前提条件”。比如合同约定,只有当双方能够提供股东表决通过证明文件时,并购合同才最后生效。完成并购是整个并购交易的最后阶段,德国联邦卡特尔局的相关审查也在这一阶段进行。

4会计、审计和税务

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

1 适用范围的差异分析

《基本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与新企业所得税法比较的差异分析

会计核算的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计量属性和权责发生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

3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与企业所得税课税原则比较的差异分析

由于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服务的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二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了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实现会计目的和税收目的需要遵循的原则很多,这里仅针对主要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1)相关性原则运用差异: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基本准ⅢⅡ》中规定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性原则处理上,不允许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如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2)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差异:《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而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作为所得课税的依据。

(3)重要性原则与法定性原则差异:《基本准则》中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只有法定性原则,纳税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4)谨慎性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的差异:企业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期末根据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结果进行会计职业判断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只在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才允许扣除,上述未经核定各项的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处理。

4 会计基础的差异分析

虽然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基本一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但是,为了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所得税法也可能背离权责发生制。如房地产企业已取得房地产的预售收入,在没办理完工决算的情况下,在会计上按照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不应确认收入,而是作为一种负债,但在税收上却对预售收入征收所得税。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形成的原因分析

1 目的不同

税法和会计准则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而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 规范内容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税法规范了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解决的是社会财富如何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进行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而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以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不可能完全桕同,必然存在差异。

3 发展速度不同

因为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准则的建设进展迅速,新准则更是加快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具有了“国际化”。而税法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进行的,相对会计准则而言,更具中国特色。

三、新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的建议

对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笔者认为,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主要建议如下:

1 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相关的两个重要分支,现代所得税是借助于会计才得以推行和成熟的,而现代会计又是借助于所得税才凸现其重要和规范的,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但因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因此,两个不同部门的主动沟通与协调是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规协作的重要前提,同时在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避免因为忽视对方规定而导致不必要的差异。这样既有利于缩小和协调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和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

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不同,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了统一,《企业会计准则》则逐渐趋近于国际化和规范化。但是目前税收法定原则和会计职业的主观判断也出现变化,因此必须要尽快处理税收征管工作和会计间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

(一)原则性差异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存在差异,本身原则也具有差异,也就导致两者之间出现了原则性差异。在相同业务判断上,不管是判断依据还是处理方式,会计和所得税法均具有一定的差异,这也就是原则性差异最直接的表现。会计核算能够对企业经济状况有真实反映,这是会计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其中企业锁色税法在对企业税额确定的时候,会计核算仅是其一个参考依据。经济业务的记录依据是进行税务征收的依据,税法在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因此也就决定计税依据一定要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会计原则则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从而导致所得税法及会计原则具有一定的冲突,会计原则也只能够作为是所得税法实施的参考资料,而并不是重要依据。在应用中则也就是“有利则用,不利则弃”。

(二)目标导向差异

税收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主要是因为国家能够借助于税收政策对当前经济现状实施宏观调控,另外税收在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经济活动有制定的限制及鼓励规定。企业所得税还能够对收入分配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税率不同,税负不同,借助于不同的税率设计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三)税基保全差异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基本目标也就是确保及时获取财政收入,所以需要保全税基,以免出现税款流失。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定了详细及具体的标准,而会计准则知识针对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一定的会计信息,从原则上来看,实施判断的基本标准也就是会计准则的确认特点,经济业务类型具有差异核算方式自然也不同。

二、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差异的协调机制

(一)会计准则对涉税信息进行公开

财政部和税务总计之间也要相互尊重,强化沟通交流。公开会计所得涉税信息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目标。将涉税信息充分公开及应用,能够有效保障税收工作的开展。对于会计所不想要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可以依照相应的制度强制要求其公开,以此对税收征管效力进一步提升。会计涉税信息公开具有一定复杂性,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会计涉税信息公开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因此也需要对其相关人员综合素质显著提升。例如可以组织实施会计和税收知识学习,提高会计人员及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促进新会计准则及新企业所得税差异的良好协调。强化会计事务所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将涉税信息公开原积极贯彻实施,并满足不同政府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

(二)增加税务会计核算

在会计中可以将其分成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首先财务会计也就是基于会计原则实施企业资金等核算及监督管理,税务会计则是基于财务会计基础结合税务知识,为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税务处理信息。其实两者均属于是企业会计体系,不管是会计主体,还是记账基础均存在一定相同,具有联系。财务会计属于是税务会计的基础,在税务会计处理中资料几乎上均来自财务会计,依照是纳税标准实施相应的调整和计算,并对其实施纳税调整,之后将其记录在财务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表;税务会计则严格依照税法制定,是针对财务会计的进一步加工及补充。

(三)适当缩小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处理方法

在对税收工作稳定性确保的情况下,可以在不对正管工作产生影响的基础上,适当的在细节上将其和会计准则差异进一步缩小。主要的处理方法如下。

1.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企业成本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改革晚,企业的发展时间较短,企业本身系统不健全,各种信息水平跟不上,而我国市场正逐步融入国际市场,我国企业在与国际大型企业相比也面临着资金不充足,科学技术不完善等挑战。因此,我国企业必须要依靠科学的理论来发展自己,从而达到有效提高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引进了一种新颖的科学方法―管理会计。管理会计属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构成决策支持系统的重要部分。余教授的观点表明,管理会计与企业管理息息相关。所以,在企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代,管理会计作为现代企业会计的两大支柱之一,对企业决策者在决策时有着深远的影响,更在当代企业的发展中,展示其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管理会计概述

(一)管理会计概念基础

管理会计因为引入中国时间尚短,再加上偏重点不一,所以在国内就有了许多说法。有人说管理会计是以企业目前和将来的资本运转为目标,可以在企业内部管理人进行各种企业规划时能够凭借其提供的信息有效地规避误区从而达到提升自身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还有人说管理会计本着提升公司利益的宗旨,以科学、系统的方法对财务部门所供应的材料和来自各个方面的原始材料进行信息整合,使企业各级经理人可以凭借其提供的信息对公司日常的资金周转达到有效的筹划,还可以在公司执掌人进行公司规划时提供辅助的一种消息处置技术。如果想要清晰地了解管理会计,则需要从管理会计的探索方向和主要机能入手。

(二)管理会计的探索方向

从以经营来体现企业利益上讲,企业的产品产销活动中所产生的企业资金运转被作为了管理会计的探索方向。简单说管理会计的探索方向就是一个企业的价值运动,即价值差量论。从理论应服务于现实上讲,复合性便成为管理会计所探索方向的特点。管理会计的从新构造因为作业经管变成了可能;管理会计的经管体制构造也因为价值经管变成了现实。

(三)管理会计的主要机能

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是构成现代会计的两大部分,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主干都是现代会计,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共同组成了现代会计。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都凭借当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存在,但是又因为会计主体,提供消息类别,成本的估算方式不一,所以它们的机能也不一样。

二、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应用现状

(一)管理会计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对应关系

自改革开放我国企业蓬勃发展,生产经营者们为了应对管理挑战,开始不断创新改善自己的管理模式,管理会计这一全新的会计理念进入了中国。因为中国国情与国外资本主义社会不一样等,我国企业的发展时间较短等缘故,所以,到目前管理会计在我国仍然不能为我国的企业发展提供系统的理论。但是随着我国大型的企业正逐步融进国际大市场,我国的大型企业已经拥有了总会计师制度,而管理会计作为现代会计的重要分支也被涵盖了其中;中小型企业虽然没有能力设立全面的会计师制度,但是类如净现值法,战略成本管理,变动成本法等管理会计的内容已经被使用。

企业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血液,无时无刻不在为企业的管理输送着给养。管理会计虽然服务于企业管理,但是管理会计更直接作用于企业财务管理中。财务管理主要工作点是通过对企业财务的控制进而达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效果。管理会计向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比财务管理部门从各个方面获得信息更为专业准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便可以利用管理会计提供的精准信息避免了各种误区和不必要投资等问题,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还可以利用管理会计的评价机能对部门员工进行奖惩以提高部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更加有效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效果。

(二)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应用现状

从现实的应用中,一般的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于管理会计的运用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其收效甚微,大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管理会计不够重视而导致的管理会计的日常工作很难正常运行;第二,因为中国古老国情问题,所以导致企业管理制度不能得到充分执行,进而对施展管理会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影响;第三,虽然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已经发展过一段时间,而且也取得过明显的成绩,但是由于管理会计是直接引进中国企业管理,没有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更加上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其重视度不足就导致了理论和实际脱轨较为严重的局面。因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可以凭借管理会计提供的信息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从某方面上说施展管理会计的程度也会影响到企业在市场上的占有额。

三、当代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运用中所发现的不足

(一)国情不同,导致管理会计理论与实际运用脱轨

虽然自从管理会计这一科学理念被引入国内,管理会计做出了不少的贡献,但是由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国情与国外的资本主义社会有差别,管理会计被全篇拿来使用是不够科学的表现。由于我国引入管理会计理论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的政治前景,只是考虑到管理会计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有用便引入了国内,导致我国企业至今都没有很好地把管理会计融进我国企业管理系统,也导致在运用理论而得到的信息情报往往有别于实际情况进而可能导致管理者决策失误。

(二)管理会计工作人员水平不高

由于管理会计被引入国内时间不长,企业管理层认为管理会计只是会计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把管理会计放进管理运营机制里面,只是把管理会计当做了一种可以整合统计信息的管理性会计。所以,管理层从某种程度上讲忽视了管理会计在当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必须性和重要性。企业管理层没有对管理会计提起足够的重视,直接导致了从事管理会计的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使管理会计的工作人员缺乏了对其工作的喜爱性进而降低了他们学习管理会计技能的积极性。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的发展,导致管理会计日常运营效率不高进而导致企业的财务管理运行效率低下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的成本过高。

(三)管理会计制度不完善

虽然管理会计被用于中国企业几十年,但是由于诸多原因,管理会计制度一直没有完善到足以适应中国的特有国情。中国的大部分民企都是由自己的家族或者朋友合伙开起来的,所以,中国企业拥有一个独特的文化特色,情谊成为了企业的核心部分。在外国企业虽然也大部分是合伙企业,但是它们自身本着利益至上的原则,以获得最高经济效益为准绳,大力发展各种规章制度。所以,外国企业的管理会计制度已经发展地相对完善。而在中国,由于其独特的情谊文化,推行管理会计制度无疑是比较困难的,更不用说拥有一套适合中国企业发展的管理会计制度了。因为管理会计制度不完善及施展效果不足,从而导致了管理会计不能提供有效的信息被企业管理部门的管理者利用于掌控企业资金日常运行。因为有效的信息不能提供,企业财务部门的管理者将不能很好地掌控企业资金日常运转,这样就会引发财务管理活动紊乱。财务管理活动紊乱这一恶劣行为将会大大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成本,更会加大由于投资失误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这类重大错误发生的几率。

(四)由于信息的不及时性而导致的决策失误

由于管理会计在企业内不受重视,管理会计在企业内做事将会受到阻碍,这将大大的拖延管理会计搜罗企业各项财务信息的时间。要施展管理会计辅助财务管理者管理决策的机能则离不开管理会计对信息的搜罗和对原始信息的加工整合,但是因为搜罗信息时间被加长,再加上管理会计工作职员处理信息的方式比较落后,导致信息失去了时效性,继而管理会计做出的各种方案也成了过去式。财务管理者拿着一份过去式的文件便有可能会出现决策失误,进而加大财务管理的成本。因为管理会计制度不完善及实行制度力度不足,再加上人都有懒惰的天性,就可能导致管理会计人员对企业管理层一些在职亲戚搜罗到不真实的信息。又因为企业管理层的在职亲戚大多在企业的重要部门,所以管理会计人员不得不对从这些企业特殊人员那里搜罗到的信息进行一一甄别。经过甄别真假信息这一过程和由于处理信息技术落后,将导致信息的处理时间大幅度加长,进而导致信息可能因此失去了时效性,从而可能导致企业财务管理层出现决策失误的情况。

四、相关建议

(一)加强理论与实际情况的结合

在中国,要做到管理会计理论与实际运用情况相符合,只有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深入研究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政策方针才可以做到。要想改善理论与实际运用情况的切合程度,则必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改善管理会计理论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运用。我们可以利用国内已经获得过成果的企业进行案例剖析,做到使理论为实际运用提供科学依据,实际运用的情况结果为理论提供经验以补充不足,使管理会计在中国形成一套适合中国企业发展的理论体系。

(二)重视管理会计在企业将来发展的价值

在市场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当代中国,要想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就不得不改善企业的管理制度。管理会计占据着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地位,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层应重视管理会计在企业将来发展的价值。重视管理会计应该从两个方面下手:第一,提升管理会计在企业的地位,只有这样,才会调动从事管理会计工作职员的积极性,进而增强管理会计的工作效率;第二,提高管理会计工作职员专业素养,虽然工作职员有了积极性,但是如果工作职员对于管理会计技能掌握不足那就会导致不能有效运用管理会计技能进而对管理会计的工作效率大打折扣,因此有效提升管理会计工作职员的专业技能对企业将来发展是很重要的。

(三)全面建立并执行管理会计管理运营机制

虽然在中国推行制度比较困难,但是只要涉及企业根本生存的问题,那推行制度就比较容易了。在企业召开管理者会议,向管理者阐述管理会计的重要性,说服企业管理层接纳管理会计管理运营机制。管理会计管理运营机制虽然是以提升管理会计工作职员工作效率而设立的,但是它又被赋予了在明确从部门到个人的责任下对其进行业务考评以及各部门无条件无隐瞒地为管理会计处提供本部门财务信息的使命,使企业财务管理层凭借管理会计的各项机来增强对企业资金日常运行的掌控,进而有效地规避了财务管理活动紊乱的问题。

(四)建立科技化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

在科技蓬勃发展的今天,信息的科技化是完全有必要且可行的。在企业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培养管理会计工作职员的电脑运用与管理技术,提升管理会计工作职员对电脑的操控水平,在管理会计工作职员拥有电脑技术的基础上使用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在保障信息及时抵达的前提下,管理会计工作职员可以使用电脑进行数据信息的快速处理,以最快的速度整合出最精准的信息进而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决策提供了最有用的帮助。

结论

综上所述,管理会计在我国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还要面对许多问题,受到各方面的掣肘比较多,但是伴随着中国一直发展的脚步,管理会计在企业未来发展的价值将会越来越凸显,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管理会计一定可以为企业财务管理者做决策时做出更多更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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