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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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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考核办法

耕地保护考核办法范文第1篇

一、工作目标

按照“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以我区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不减少为主要目标,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打牢基础,综合治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工作重点

1、加大耕地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张贴标语、电视广播、6.25宣传、短信群发等多种途径向全区居民宣传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耕地保护意识;通过每年举办集中学习班,对广大干部进行耕地保护相关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努力形成全区干部群众共同关心支持耕地保护工作的良好局面。

2、合理分解耕地保护指标。根据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最新数据,结合《2006年-202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1年我区耕地保有量指标及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合理分解耕地保护指标,并下达到村一级,在此基础上,管委与镇、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与村层层签订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确保耕地保护目标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3、落实各项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在各村张贴基本农田保护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图等,明确如何保护管理使用基本农田,违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将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实行一幅图纸、一块牌子、一本册子、一项制度的“四个一”保护体系,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及异地耕地指标补充工作。进一步加大土地开发力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各镇、街道办事处积极配合做好我区2011年拟实施的3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中,市级项目1个、区级项目2个,确保圆满完成市政府2011年下达我区的290亩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指标任务。

5、加大执法力度。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基层国土所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发现违背基本农田“五不准”制度、违规占用耕地的要及时汇报,严肃查处,把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中;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拆除违法占用耕地建筑物,并责成相关单位恢复原状。

6、制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各相关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每年以年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为准,对镇、街道办事处的耕地面积进行比对,核对耕地保有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耕地保护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9月15日)。召开全区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任务。各部门、单位对照自身职责,认真梳理排查本系统、本区域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指标,明确标准和时限要求,层层进行动员部署。

(二)整治达标阶段(9月16日——10月31日)。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指标分解内容,针对各自排查出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落实有关措施,限期进行整改,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国土资源分局联合相关部门对各镇(办事处)承担的任务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各镇(办事处)继续做好查漏补缺、固强补弱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耕地保护考核办法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为重点,以尚志市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自查为基础,进行复核检查,整改补充完善,全力做好尚志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迎检工作。

二、复核检查依据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复核检查内容

重点对年度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具体内容:

(一)复核检查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年耕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复核检查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并对耕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二)复核检查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复核检查基本农田面积变化情况,重点复核非农业建设占用、生态退耕、绿色通道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或其它原因减少基本农田情况;非农业建设占用包括国务院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市级以下政府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际占用、未经批准占用情况;复核检查补划基本农田,包括补划的面积、区位、质量情况;复核检查基本农田日常台帐管理、信息化建设、保护标志的设立等。对基本农田净增减情况及原因作出分析说明。

(三)复核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重点复核检查我市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情况,特别是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包括规划调整的次数、批准机关、项目性质、涉及的土地面积、地类、区位。对调整原因及情况做出说明。

(四)复核检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重点复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安排和实际使用情况,实际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并对超计划用地要做出说明。

(五)复核检查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补充计划指标,复核检查年实际补充耕地情况,包括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以及社会资金用于补充耕地的情况,并对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的情况和原因作出说明。

(六)复核检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依据耕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复核检查年度完成法定占补平衡任务(城市、集镇、乡村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占补)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先补后占,谁占谁补、补充耕地数量质量、项目后期管理等情况。

(七)复核检查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情况。重点复核检查现有耕地、基本农田建设情况,包括开展耕地及基本农田整理的规模及比例;耕地质量建设和监管的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八)复核检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重点复核检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实施考核、落实奖惩等情况,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建立、经费保障情况,以及在市政府与乡镇政府分解指标、签订责任书等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工作,成立年度尚志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纪庆利副市长,副组长为政府办主任胡警钟,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统计局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尚志市国土资源局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材料组织、数据统计、接待联络等。

五、工作分工

市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和农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补充完善各项检查内容,准确填写附表1、2、3、4、5、6、7、8,待市政府审核签章后于2月18日将附表1、2、3、4、5、6报国土资源局分管室审核,附表7、8报省农委分管部门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迎检工作,配合牵头单位积极参加迎检,做好汇报准备,及时提交汇报及被检材料。

耕地保护考核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对象是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包括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国家、省、市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不纳入各区(县级市)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即以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往年批准当年使用和当年批准当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应依法查处外,还应将违法用地的面积计入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

第七条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采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区(县级市)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对各区(县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区(县级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为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省的奖励办法执行。对考核不合格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区(县级市)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报批。

耕地保护考核办法范文第4篇

由中国科学院院士翟裕生指导、地质调查院和中国地质大学共同承担,历时三年完成的《大矿富矿成矿系统及找矿预测研究》日前通过专家评审。

该成果首次在内蒙古6个金属矿产成矿带内,划分了18个金属矿产主要成矿系统,圈定主要金属矿产大中型矿床找矿远景区60余处,发现和圈定了多条铅锌银工业矿体,矿床规模已达中型,远景可达大型。

该项目对区内具代表性的40余处大中型矿床及中小型富矿床进行了野外调查、取样,综合异常查证、岩矿石测试分析,获得了一批有价值的新数据和具有重要找矿指示意义的新矿物,编制了自治区主要金属矿产成矿系统划分图及成矿预测图等一系列图件。提出了形成大矿富矿的主要原因,圈定了区内大型矿床勘查靶区。

该项目对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某地区银铅锌铜化探综合异常进行查证和靶区深部钻探验证,发现和圈定了多条铅锌银工业矿体。通过普查,初步估算资源储量:铅+锌金属量20万吨,银金属量300吨,矿床规模已达中型,远景可达大型。

内蒙古强化盟市耕保责任考核

近日出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明确盟市长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耕保工作考核不合格盟市,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

《办法》规定,从2011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自治区政府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对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各考核一次,盟市长为第一责任人。耕保责任考核目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补充后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低于原面积与质量;未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案件;未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被问责。

《办法》规定,对认真履行耕保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盟市给予表扬,并在安排自治区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盟市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盟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文/ 李 榛

呼市国土局开展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

呼和浩特市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要求,以现有的农用地分等成果为基础,根据变更后的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数据,开展更新评价工作,对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进行补充完善,建立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相配套的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认真开展了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本次呼和浩特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量大面广,技术要求高,为顺利完成全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各旗县区国土资源(分)局都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做好资料收集和实地勘查与核实,并积极支持配合相关各项工作。

二是确保质量。呼和浩特市耕地质量等级成果补充完善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分等数据库标准》,结合呼和浩特市现有农用地质量等级成果与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调查分析资料、数据,科学评定,确保耕地质量等级补充完善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实用性。

耕地保护考核办法范文第5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17号)和《关于开展全省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长效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6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体系。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各街道(乡)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机制,强化目标考核管理。每年街道(乡)、村逐级签定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措施、考核办法及奖惩兑现等内容,将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执行情况列为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基本农田监管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切实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图、地块、村组和农户。由村民委员会向承包户送达基本农田保护监管通知书,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发动群众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的日常工作。

(三)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四)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规划进行总量控制。坚持“三个不报批、一个从严”,即凡是不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建设用地,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一律不报批;凡是没有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一律不报批。从严审查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对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的,不予通过。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严禁擅自修改和调整规划,严禁违规扩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严禁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扩大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规模。

二、认真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切实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一)加大基本农田建设的力度,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国土和财政部门要精打细算,使用好土地开发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专项资金,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耕地开垦费,杜绝挪用、浪费,保证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地力建设,确保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二)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严格遵守对非农占地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机制,妥善安置失地农户,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今后凡没有征求被征地农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征地方案,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审核报批。

(三)严禁撂荒耕地。对承包经营的基本农田撂荒一年以上的、一般耕地两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要收回其承包经营权,依法追缴土地闲置费。

(四)实行耕地肥力保养制度。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激励耕种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增加对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整治土地,防止土壤污染,逐步增强地力,提高耕地质量。对因掠夺性经营而造成地力下降者,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地力,逾期不恢复的,要收回其承包权,另行发包。

三、严肃执法,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2号)精神,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批地、违法管地和非法占地行为。对未批先占、批少占多、占而不建的,要采取强硬措施,该收回的收回、该罚款的罚款、该拆除的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并达到原耕地质量。对征收、征用基本农田闲置一年以上、一般耕地两年以上的项目用地,要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挖沙、取土或堆放固体废弃物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土地管理部门要与纪检、公安、检察、法院等执纪执法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办案,对违法占地和严重浪费耕地的大案、要案,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