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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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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会计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信息质量;影响因素;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104-02

一、会计信息质量的制度性规定

1.中国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是管理会计的基本要求,对中国会计工作起到了规范与监督作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对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使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等使用者决策有用应具备的基本特征。中国于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以一般原则的形式规定了以下质量特征:客观(可靠)性、相关性、一致性、可比性、及时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和完整性等。2001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特征。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首次明确提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明确了以下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实(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一致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完整性、谨慎性、及时性等。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借鉴了国家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会计信息应该坚持的会计质量要求,这一要求基本上也体现出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也将真实(可靠)性和相关性作为要求之首,表明了其重要性。

2.国外会计组织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规定。从规章制度上认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相对规范和确切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总结了各会计职业团体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研究的基础上,开拓性地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与财务报告目标区分开,在其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会计信息必须符合的一系列质量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包括可检验性、中立性、如实反映)、可比性(包括一贯性)等,另外把重要性与成本效益原则作为两个主要限定因素。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对于会计信息提出了可理解性、相关性(包括重要性)、可靠性(包括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审慎与完整性)、可比性等质量特征,并将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等作为四项主要质量特征,另外把及时性、效益与成本之间的平衡作为两个限制因素。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相关性和可靠性是国外会计组织所共识的重要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因素

我们应该有着清醒的认识,只有努力降低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范围和作用,充分理解其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辩证原因,使会计信息能更好地为使用者所服务。

1.社会道德观念、伦理修养与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1)基本会计信息的控制人员由于职业道德,专业素质等内因以及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等外因的影响,造成的对政策法规理解不透,运用相关条款不当或账务处理错弊而导致的报出会计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主要行为有:1)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2)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3)对会计政策的误用。(2)控制会计基本信息的人员为了会计主体本身或相关主体的局部利益,不顾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和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故意篡改、伪造、编造有关的会计凭证,虚报、漏报、瞒报有关的会计数据而造成报出信息与会计主体本身的实际信息不符的现象。会计信息的故意失真的类型:1)无中生有型。有关经济业务并未发生,相关收入、盈利、资产、负债、权益等并不存在,而是通过摄取假证据,编造假资料、假合同、假印章,编制假会计凭证,记假账,编假报表,凭空捏造收入、盈利、资产、负债、权益等经济业务的造假行为,其表现形式是造假一条龙。2)改头换面型。故意歪曲、掩盖、隐瞒会计信息的真实面貌,随意增减甚至删除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使其原有经济业务记录面目全非。如真盈假亏,真亏假盈,将大盈改小盈,将大亏改小亏等。3)真假双簧型。常见的是两套账,一套是真账,对内;另一套是假账,对外。也有两套账以上的,如真账只有一套,假账则好几套,有的假账对付税务机关、有的对付投资股东、有的对付上级主管部门、有的对付债权人等。4)账外账型。常见的账外账是大账之外,还有许多小账。大账独立核算,是该单位会计核算的主体,纳税,完成考核指标,应付检查均以该账为依据。小账虽各自独立,核算却不规范,没有统一账目,没有统一报表,由执权人分散掌握开支,核算与否随意。小账多为“小金库”,是贪污、挪用、挥霍、行贿等腐败行为的经济来源。目前,国有企业加大了对“小金库”的打击力度,此种现象基本杜绝,但在国有企业之外的一些企业仍然存在。5)体外循环型。某项或部分经济业务的收入或收益不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内,而是将这些收益转移或沉淀在外单位,需要支用时,才从相关单位支付。常见的有财政预算外资金体外循环,行政单位有权处罚和收费的体外循环,企业单位部分经济业务,投资收益,以物易物,物业出租收入的体外循环等。体外循环资金多为腐败的资金来源。6)长官意志型。单位的财会人员的行为受该单位的法人意志支配,一切会计原则和职业道德都难以坚持,不得不服从领导的指示,领导叫怎样做账,就怎样做账,领导负有直接责任。7)财会主动型。有部分财会人员受利益的驱动,主动为领导(法人)出谋划策,财会人员负有直接责任。

2.会计改革的滞后性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会计改革总是由经济新情况—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实践应用这一规律进行的,会计改革的滞后规律决定了这一矛盾得不到根本解决,从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3.会计信息的供需矛盾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的充分性是避免商品生产和贸易以及投资贸易风险的基本前提,是减少贸易和投资误区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的主要承诺。当前,中国会计报告制度无法提供足够的披露动机,会计信息提供者出于成本效益原则和自身利益驱动,往往进行选择性披露、模糊性披露和错误披露。总体而言,会计信息是供小于求的,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会计信息需求者数量增加、结构复杂、对会计信息的偏好多种多样,会计信息供不应求的现象日趋普遍。

4.会计信息固有的模糊性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固有的模糊性产生的原因:(1)以价格为基础以货币为尺度记录的物质形式下的资金运动不是价值量的准确运动,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以货币为计量尺度的会计信息具有必然的模糊性。(2)会计主体生产过程中资金运动是会计主体产生后持续的绝对性连贯,而反映资金运动的会计形式——会计信息却是期末的汇总在时点上的连贯,会计信息的连贯性是相对的,间断性是绝对的,由此而产生会计信息的模糊性。(3)对于某种经济业务或会计要素项目理论上存在着多种处理方法,实践上应用着多种核算选择,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4)经济业务发生与会计核算处理时间上的差异,导致核算滞后于实务,产生会计信息的模糊性。只要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不影响使用者的正确决策,相对精确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实际意义。

5.会计信息质量实现的限制和约束条件。(1)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企业提供一项会计信息时所带来的效益,应该对比提供会计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只有在确保效益大于成本时,提供会计信息才是值得的。(2)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和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应该区别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从而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程度以及不同的会计披露政策。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该单独反映,并通过会计信息进行重点说明;对于不重要的会计信息进行合并反映。

三、提高信息质量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完善中国公司治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1)企业应当根据组织架构的设计规范,对现有治理结构和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本企业治理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2)完善以资本市场为主体的外部治理机制。

2.严格执行新会计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3.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定并执行适当的业务控制程序,科学合理地划分职责范围,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使会计活动得到有效控制,尽量避免差错的发生。

4.明确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财务报告编制和分析利用工作,企业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财务报告编制和分析报告编写工作,企业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信息,参与财务分析会议的部门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财务报告的有效利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或外聘律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对外提供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5.通过采取内部会议、培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素质。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会计信息质量提高的根本保证。

6.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职能,严格控制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建立和完善内审机构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实现对会计控制的再监督,是保证会计质量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控制。

7.加强企业外部会计监督,维护会计法规的严肃性。

总之,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各项因素,决定了对会计信息要求上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精确。由此看来会计信息失真是客观存在的,不可避免。在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过程中,要科学界定可控制和不可控制因素,最大限度地追求会计信息质量保证。

参考文献:

[1] 张丽红.论中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构建[J].财会月刊,2006,(1).

[2] 崔晓钟.会计信息相关性与可靠性比较研究[J].金融经济,2006,(2).

会计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范文第2篇

一、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确保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完成H股企业审计业务:

(一)严格要求、质量第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应内地企业赴港上市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提出的要求,具有较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社会认可度。

(二)择优选拔、稳步推进。试点初期,应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少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再择机审慎扩大试点范围。

(三)自愿申请、强化审核。符合要求的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可自愿申请参加试点。财政部、证监会要强化审核,严把质量关,从源头上防范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审核推荐机构

财政部、证监会成立“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试点工作审核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推荐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相关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财政部会计司),成员由财政部会计司和监督检查局、证监会会计部、中注协有关人员组成。

三、基本要求

委员会从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择优选择参加试点: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从事过H股企业审计业务或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二)上年度业务收入(含境内、外分支机构收入,下同)不低于30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0万元,且证券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不低于30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少于400人,其中通过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数不少于300人;

(四)(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或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每人不得超过25%;

(五)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在香港发展有成员所或者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同属某一国际会计公司的成员所。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合并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请参加试点,但应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实质性合并程序包括签署合并协议、合并公告、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等。完成实质性合并程序的,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上年度业务收入”可以合并各方上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汇总计算,第(三)项中国注册会计师人数也根据同一原则认定。

四、优先考虑因素

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优先考虑:

(一)高级管理团队关系和谐、年富力强的。

(二)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

(三)具有较强的执业责任承担能力的。

(四)组建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的。

五、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应当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参加H股企业审计试点工作申请书(含申请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在H股审计试点工作实施前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执业经历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业务合同复印件,或者预期能够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附表2)、证券业务情况表(附表3)以及由其他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特别说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项的情况。

(五)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和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监管系统()打印的股东/合伙人情况表和注册会计师情况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结构、质量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香港成员所的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成员所相关协议复印件。

(八)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九)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施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的情况说明。

(十)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或职业风险基金相关说明。

(十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在管理公司范围内实现品牌、业务管理、资源调度、质量控制、教育培训和信息技术平台实质性统一的情况说明。

(十二)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涉及本办法第三条中合并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合并协议复印件;在公开媒体的合并公告复印件;被合并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交回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说明。

因办理工商手续、业务衔接等客观原因确实难以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回被合并方的证券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出具经合并双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主任会计师签章的承诺书,明确承诺在办理完毕相关工商、业务手续后立即交回相应证书。延期交回证书的截止时间不得迟于2009年12月31日。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取消其申请资格。

六、工作程序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进行公示。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初审公示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委员会。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初审公示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评议。

审核评议后,委员会应当将评议结果报财政部、证监会领导确定。委员会对确定参加试点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网站和证监会网站上公告,同时推荐给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财务汇报局、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自推荐之日起,被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开始承接H股企业审计业务。

会计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范文第3篇

一、爱岗敬业。爱岗敬业,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整个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珍惜自己的工作岗位,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一丝不苟、兢兢业业,争做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同时,还要求会计人员在工作中自觉主动地履行岗位职责,以积极、健康、求实、高效的态度对待会计工作,做到认真负责,恪尽职守。

二、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会计人员的基本道德素养。遗憾的是会计造假行为屡屡发生,失真的会计信息不仅会误导投资者与债权人,使其决策失误,而且导致国有资产和财政收入大量流失,扰乱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秩序,会计行业因此陷入了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之中。究其原因,会计人员道德意识淡薄,职业道德教育淡化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关键所在。为了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有效遏制其社会危害性,强化会计工作人员诚实守信至关重要。

三、廉洁自律。廉洁自律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品质。会计职业是一项极为特殊的职业,是一项与钱、财、物直接打交道的职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人首先是一个经济人,其次才是一个社会人,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泱泱,皆为利往”,但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少数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会计人员只有做到洁身自爱、不贪不沾,才能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才能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正所谓“廉则明”。

四、遵纪守法。“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会计规矩是什么,就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所遵守的行为规范或具体要求,包括一系列的会计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遵纪守法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的重中之重。会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为此,必须以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好财务收支合法性、合理性关口,依法理财;必须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既不助纣为虐,也不监守自盗,做到立于潮头而不倒。在目前条件下,我们不得不承认会计人员工作的内外部环境比较恶劣,各种诱惑太多,风险太大,要坚持原则,就必须过好“金钱关”、“权势关”和“人情关”。因此,会计人员在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时,应不为金钱所动,有“惟法、惟理,六亲不认”的精神。总之,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应做到“不惟上,不惟情,不惟钱,只惟法”。

五、保守秘密。保守秘密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指的是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将从业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为己所用,或者泄漏给第三者以谋取私利。会计人员应尽可能地做到不该知道的事不问,仅在自己的职权和业务涉及的范围内了解有关财务及经营信息,不该说得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不为任何诱惑所动,坚决维护单位利益,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泄漏本单位秘密。

会计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一、新会计准则的基本内容

1 关于财务报告目标

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

2 关于会计基本假设

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为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

3 关于会计基础

基本准则坚持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 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基本准则建立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规定企业财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5 关于会计要素分类及其确认、计量原则

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项,同时对有关要素建立了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规定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相应条件,会计要素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6 关于财务报告

基本准则明确了财务报告的基本概念,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应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二、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1 关于合并财务报表

与《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比,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变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因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再考虑股权比例或重要性。这一变革,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主体及合并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

2 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使用价值,增强上市公司业绩的可预测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要求上市公司分别披露业务分部报告和地区分部报告,并将其中的一种方式作为主要报告式,另一种方式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损益、分部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等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企业需要披露分部收入和资产总额等信息。但由于新会计准则更强调公司的会计政策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并赋予企业很大的调整会计政策的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投资者分析信息的难度。

3 清晰地界定了会计信息可靠性与相关性的关系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对会计信息应具有的质量标准所作的具体描述和要求,是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判的最一般和最基本的依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主要包括有用性、可靠性、相关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可理解性等,且基本上已达到认识上的趋同。但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孰轻孰重的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特别是对会计信息的主要特征――相关与可靠性的关系问题,学者们形成了两派,一派认为相关性先于可靠性,另一派认为可靠性先于相关性。

4 创新性地定义了会计要素

我国新基本准则中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具有新意,它用“经济利益的流动”作为主线,贯穿于六项会计要素之中,避免了会计要素定义之间的矛盾,使要素有机联系起来。我们可以将六项会计要素理解为:资产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负债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实义务”,所有者权益为“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收入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利润为一定会计期间属于收入的经济利益流入扣去属于费用的经济利益流出的净额”。

5 新准则更加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会计政策比较灵活,要求会计人员进行大量的职业判断。会计政策选择的权利在企业,但责任也在企业,如果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应负相应的责任,这也是安然事件后国际会计准则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即会计处理的权利和责任均由企业承担,强化管理层责任。对此,新准则要求管理层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就是管理层要承诺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1 资产减值的新准则与新税法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对可能发生的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

期不得转回。资产处置、出售以及对外投资等情况除外,而上述规定仅适用于长期资产,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仍然可以转回。新税法规定未实现的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2 固定资产后续计量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计入当期损益。新税法规定:对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已提足折旧的,按尚可使用年限摊销;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摊销;除上述情况外改建的固定资产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对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支出金额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3 内部研发无形资产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资本化条件为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有完成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有用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下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处理

初始投资成本调整,新准则规定: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四、新新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协调

1 开展会计与税法相互协调的理论研究

近几年来,对会计与税法分离的研究日益受到重视,但对两者协调的研究却很少。这里的协调,是指要正确认识两者的区别和联系,把握好分离或统一的“度”,既不能因为两者的目的,原则等不同,而片面追求或夸大两者的差异,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能因为两者存在紧密联系,而无视两者的差异,回复到“税会合一”的传统模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会计与税法协调的目标、模式、原则和方法等的理论研究,以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并为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的协调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

2 从宏观领域加强对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协调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陆续颁布,在会计原则和处理方法上发生显著变化,对会计利润及应税所得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导致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增强。因此需对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进行审视,找出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是单纯满足某一方面的需要。为此,会计制度的制定者(国家财政部)和税法的制定者(国家税务总局)应加强沟通与合作,通过适度协调,将纳税调整事项降至最低限度。

会计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范文第5篇

上市公司及时有效地披露与利益相关者决策有关的会计信息,是确保证券市场能够有效运行并使投资者权益得到维护的一项基本要求,而是否具有完善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并得到有效地实施,是其所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已经形成了包括证券立法、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四个部分的制度框架,但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相关规范的内容上尚存一定的差距,因而需进一步完善。

一、中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结构的比较

(一)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基本立法范畴的比较

美国与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相关的基本立法主要为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我国主要有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1998年12月颁布并于2004年8月28日修改的《证券法》、1993年12月颁布并分别于1999年12月和2004年8月修改的《公司法》。另外,还有于1995年1月颁布并分别于1993年12月和1999年10月两次修改的《会计法》,以及1993年10月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

(二)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比较

首先,是关于强制披露问题。我国《证券法》及《公司法》分别就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其相关条文规定与美国相关规定大体相同,这些规定基本符合国际惯例。其次,是关于强制审计的问题。美国《证券法》第8(e)节及《证券交易法》第13(a)节第2款要求公司年度报告应由独立公共会计师鉴证。而我国,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曾对强制审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后来颁布的《公司法》和《证券法》这两部更高层次的证券立法中,强制审计之规定并未受到应有关注。①

(三)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责任的比较

在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法律责任确认问题上,美国的证券立法要求对虚假不实、不合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负有相关责任人(如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证券公司等)应承担法律责任,其责任一般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上,国内相关证券立法对此做出了较为清楚的规定,除《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外,我国1997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一步对责任人应受的刑事处罚做出明确规定,故其比较完善。但从民事责任上来看,尽管我国相关证券立法一般均规定违反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这方面的规定缺乏进一步的说明,故不能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另外,我国《民法通则》未对证券违法行为做出专门规定,这就使得针对会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可操作性不强,未能对违法者构成一种实质性的制约。

(四)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的比较

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在通过《s-x条例》和《s-k条例》分别规范财务报表信息及非财务报表信息的内容与格式基础上,还颁布一系列会计类专业公告等相关规定为信息披露内容提供更为具体的编报指南。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在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上,缺乏较为详尽的编报指南。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反馈的情况来看,仅《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执行情况就存在如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证监会各职能部门以通知、暂行规定等形式制定颁布了不少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但未能对这一方面的规定定期汇编,或者有别于其他方面的证券监管规定而为之做出统一编号,从而不易于对其增删修订情况做出全面把握,增加了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在遵照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二是在股票发行及上市审核过程中,发行人与监管机构就相关问题交换意见缺乏正式的文字记录。由于信息披露规范缺乏具体编报指南,可操作性不强,易于留下可操纵空间,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可据此来调节信息披露质量。这既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坚持原则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也给监管机构日后认定及查处错弊行为造成困难。

(五)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指导性规范———会计准则体系的比较

美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包含两个层次,即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和狭义的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上,美国以概念框架指导公认会计准则构建的思路受到推崇,为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所仿效。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思路与美国相似,但有自身的特点,分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两个层次,但又出台了指导性很强的《企业会计制度》。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已陆续了16份具体会计准则,这些具体会计准则的颁布,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顺应了会计国际协调化的基本要求,但仍存在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界限不明以及具体准则相对于会计实务的发展显得反映迟缓的问题。

(六)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保证性规范———审计准则体系的比较

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框架中,美国审计准则体系由审计基本准则、审计具体准则(审计程序说明与审计准则说明)和审计指南三个层次所构成。截至200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制定了10条一般公认审计准则、101号审计准则说明书和12号鉴证业务准则说明书,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和成熟的民间审计准则体系。我国在审计准则体系的构建上很大程度也是借鉴美国的准则体系,不同的是我国还通过专门制定《注册会计师法》为其提供根本性指导。迄今为止,我国已颁布了28项独立审计准则,10项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5个执业规范指南,基本上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审计准则体系,并且对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可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尚存在审计准则超前及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也给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正确执行准则的规定增加了难度。

二、中美会计信息披露内容规范的比较

(一)会计信息披露总体范围的比较

按照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五个部分,前两者是首次披露的内容,后三者则构成持续披露的要求。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也就体现在有关法规对上述五类报告的信息披露规定之中。在这一要求上,中美两国是相似的①。

(二)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主要内容的比较

1 基本格式比较。我国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均只有单一格式,即由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和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所规定,也就是说所有上市公司按这两项准则公布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而在美国,根据不同的发行人和不同情况,招股说明书均有多种格式。

2 基本内容比较。根据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第2号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范的规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有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主要固定资产、债项、股本、最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资产评估、盈利预测、发行价的确定、股利分配政策、募集资金的运用、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以及重要合同和重大事项等内容,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有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报表注释、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等。美国s-1格式“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10-k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我国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不过,美国作为贯彻“充分披露原则”的典范,其内容比我国规定更加完备和充分。譬如管理当局的分析与讨论(managementdiscussingandanalysis,简称md&a)是美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披露内容。根据美国《s-k条例》§229 303条款规定的基本披露要求,md&a应当包括通过讨论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的某些方面,以增进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的理解。

我国“年度报告”要求披露的信息中,与md&a相对应的是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与美国的要求基本相似,但对物价变动以及对现有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造成的影响的披露未作任何要求。

三、启示与思考: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明确证券市场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等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但还存在一些漏洞。譬如,在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中,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辅之以刑事责任,较少涉及民事责任,故未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负责条件和责任适用等基本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体的责任体系显然难以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因此,应完善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规定,加大对有关主体的处罚力度,以扼制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披露虚假信息的动机。同样,现行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中介机构也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过,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有关部门对一些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执法追究力度,以督促其提高其监督质量。

(二)形成科学合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机制

第一,要明确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部门与权限。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工作应当以《立法法》为基本指导,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具体实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制定工作应当由证监会法律部和会计部总负责;企业会计准则应由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来制定;审计准则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组负责起草与拟定,并由财政部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在制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时需要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与协作,以使同层次规范在结构体系、措辞等方面尽可能统一格调,以利于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三,要注重准则制定组成人员的多元化。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者和各方利益的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应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界、银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实务工作人员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联合组成,保证其在制定准则时所持利益立场的中立性和制定的会计准则的实用性。同样地,审计准则的制定也需要多元化的组成人员来实行,并吸收各界有关人士的意见。第四,要注重准则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尤其是扩大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度,可以考虑在准则的研究和准备阶段就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其中,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最终制定的准则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有效地贯彻执行,也可使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朝着有效协调相关者利益的方向发展。

(三)尽快为会计信息披露规则提供系统和详细的编报指南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缺乏较为详尽的编报指南,易于留下人为操纵会计信息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定更为具体的编报指南,其至少应包括两方面内容:(1)条文解释。即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条出必要的解释,以增进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规则的理解,从而推动其在披露实务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2)拓展应用。编报指南应适应不同情况之需要,做出相应的补充。一是延伸其广度,如可涉及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能源类上市公司等特殊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二是拓展其深度,如可涉及发行及上市时盈利预测资料的编制与审核、基本财务指标的计算,以及改制上市及购并时模拟财务资料的编报等特定情况下的相关规定等。此外,还可以编报指南为基础,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正反案例分析定期汇编以供参考。

(四)逐步完善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独立审计所面临的业务内容将会更趋广泛,审计准则的制定即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加快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以提高其对具体审计实务的指导作用。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我们应当处理好独立审计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准则等其他法规的关系,保持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此外,增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也是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针对已制定颁布的28份具体准则10份实务公告,必须尽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为审计实务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为了确保独立审计准则的贯彻实施,还应当在健全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改革、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加强审计业务监督力度和完善审计收费管理等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以便为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公正客观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以使其能够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凤。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上海会计,2002,(3)。

[2]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我国证券市场[j].管理世界,19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