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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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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保护条例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古建筑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TU-87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杨利国(1984-),男,河南洛阳人,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硕士;助教,主要从事建筑设计与施工的研究及教学工作

0引言

古建筑不仅是一个时代社会生产水平、风俗习惯的代表,更是所在城市变迁和发展的见证,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的积淀,是一个城市的“魂”,是留给人们的物质财富和精神家园。尤其对于开封这样的旅游城市来说,古建筑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高文化名片的知名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快速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尤其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古建筑的存留和保护问题。

1开封棚户区内古建筑概况

开封已有2700年的历史,是首批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古都之一,历史上的开封有着“琪树明霞五凤楼,夷门自古帝王州”、“汴京富丽天下无”的美誉。开封是世界上唯一一座城市中轴线从未变动的都城,因此城墙内城市格局,街巷肌理保存完整,造就了以“七角八巷七十二胡同”为代表的厚重的胡同文化。其中,开封各种名人故居就深藏于这些胡同当中,这些名人故居是开封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现存的名人故居有20多处,具有代表性的有刘青霞故居、张钫故居、王家大院、徐世昌故居等。经过调查核实,开封现存的名人故居主要集中在老城区的棚户区内,都属于拆迁改造的范围。棚户区改造不只是简单的“拆”和“迁”,而是要通过对棚户区改造来推进城市现代化进程。通过古建筑来传承与对接城市历史文化中精粹的部分,通过文物保护来体现和谐发展的城市建设理念。

2开封古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

2.1古建筑的管理缺失

关于古建筑的保护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单位,上下保护网络的建设仍然不健全、不完善,尤其缺乏基层的巡查和保护人员,文物保护部门作用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致使对古建筑的保护力度不够。政府在古建筑保护立法方面滞后,仅在国家层面用“不可移动文物”对古建筑保护做了比较笼统的描述[1],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使古建筑的保护无法可依。随着旅游业和房地产的日益兴盛,开发商往往只看到眼前的经济利益,视自己片区内的古建筑为累赘、包袱,进而在所谓的开发建设中将文物大加改造甚至当作障碍私自拆毁,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而政府相关部门却无动于衷。

2.2重单体,轻街区

“重单体,轻街区”是许多城市古建筑保护存在的一个通病,一个历史文化遗存是连同其环境一同存在的,保护不仅保护其本身,还要保护其周围的环境,特别对于城市、街区、地段、景区、景点,要保护其整体的环境,这样才能体现出历史的风貌。古建筑应当与周围的胡同文化、街区建筑相得益彰,但是在棚户区拆迁过程中,往往仅对某一栋或几栋古建筑加以保护,但是周围的建筑在拆迁中却成为断壁残垣或一片废墟,周围将建成许多高楼大厦,使得历史街区失去原有的历史韵味,成为没有灵魂的“新”街区。

2.3古建筑保护资金不到位

对古建筑的保护是一项非盈利性的公益事业,它是保护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但是古建筑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所需资金较多,开封工业基础薄弱,财政收入不高,虽然近几年经济发展较快,但是公共资金缺口较大,仅仅依靠财政拨款是不够的。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古建筑的修复、翻新、加固、重建都无从谈起。有的古建筑甚至连基层业余文物保护队伍的补助经费都无法落实。

2.4消防隐患较大

中国的古建筑大多为砖木结构,木料应用较多,其最大的缺点是木材的可燃性和易燃性,所以其耐火极限较低,且有些建筑内有着大量的易燃性装饰物,一旦起火扑救困难。例如,2009年7月25日凌晨,四川大学华西医学院怀德堂燃起了熊熊大火,几个小时后,火焰终于被扑灭,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却是残垣断壁,百年老建筑毁于一旦[1]。处于棚户区内的古建筑和一般的民居距离较近,有的仅有一墙之隔。棚户区居民为了生活的需要,冬季采用煤炉或者明火取暖,稍有不慎势必会引起火灾。棚户区到处纵横交错的电线盘踞在屋檐下方,有的电线甚至,触目惊心。开封的古建筑大多在胡同和巷子的深处,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不畅,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和救援设备根本无法进入,另外,棚户区也没有消防管道和消火栓。这些都对古建筑的保存和保护造成极大的威胁。

2.5人为破坏严重

开封棚户区内人口众多,拆迁工作复杂,再加上公众保护意识较差,对古建筑的基本知识知之甚少,更不能理解其历史文化价值和科研价值,不能真正地在思想和行动上参与古建筑保护工作,甚至在某些时候做出了破坏古建筑的行为。开封棚户区内出现较多古建筑一些装饰性的砖雕、木雕、瓦雕丢失的情况,极大的影响古建筑的文化价值。另外,有的居民私自占用古建筑的院落,或者在古建筑的墙面打洞,利用古建筑的院墙翻新修建自家房屋,造成古建筑自身耐久性和承载力的降低。

3开封古建筑保护的对策

3.1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在古建筑保护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有效的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部门,把保护古建筑的职责和义务履行到位。政府还应当加强立法,对于古建筑进行登记、挂牌保护,针对不同建筑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保护条例和修缮方案,如《张钫故宅保护规划》、《开封府文庙棂星门维修设计方案》等数个“省保”单位的维修方案和规划。例如,2013年6月,文物部门为开封市区内200余处老建筑挂上了不可移动文物标志牌,因此在鼓楼修复和街景整治过程中,始创于1913年的名副其实百年老字号———“王大昌茶叶店”和西邻是民国年间开封最大的金店———“万福楼”,因为挂牌保护而幸存。另外政府要加强对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商的监管,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关系而恶意破坏古建筑,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人工降水、打桩施工造成古建筑的沉降和裂缝,对于这些破坏古建筑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3.2增强公众的古建筑保护意识

开封古建筑较多,单靠政府的力量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广大民众更应该成为保护事业的主体参与者。人民参与是最好的保障[3],成立专门的古建筑保护团体,通过摄影大赛或者图片展示等方式,向公众展示古建筑的艺术美,宣传我国传统建筑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使古建筑保护范围中的人民群众能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共同实现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古建筑保护和传承工作。另外,通过有奖举报的方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让人人成为古建筑保护力量。

3.3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

在土地开发和棚户区改造的立项和可行性分析阶段,政府部门要组织城建、规划、文物保护、居委会多发参与论证,尽可能的让古建筑保护的“圈”和城市建设的“圈”没有交集。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有选择性的保留古建筑,这样可以避免古建筑的保护与城市棚户区改造之间的矛盾。对于像张钫故居、双龙巷等有文化底蕴的古建筑和胡同是一定要保留下来的,需要保留的胡同或古建筑和拟拆除的棚户区之间设置缓冲区,避免拆迁和施工对古建筑造成破坏。对于有些胡同是后来建造的,或者是棚户区内的民居和违章建筑,没有文化价值或文化价值不大的,可以考虑拆掉重新规划。

3.4以先进的建筑技术为支撑

对于确实妨碍拆迁的古建筑,考虑采用整体平移或顶升技术,用托换梁与原结构墙体共同承担上部荷载,在施工过程中充分监测建筑的受力、变形、振动,保证建筑安全。例如,2012年武当山遇真宫大殿整体顶升15m,2001年广州锦纶会馆整体向北平移80.4m、向上顶升1.085m,取的巨大成功,这些都为古建筑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探索。另外,利用现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材料将古建筑进行一定程度的翻新,这样才能促进该建筑的二次利用,翻新是在恢复原建筑所有优点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其文化意义不会因此流失[4]。

3.5重视古建筑的消防工作

明确古建筑的权责关系,消防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水井、市政管道,在不影响古建筑结构完整性和艺术风格的前提下,在室内外设置消火栓、消防水缸,在重点古建筑内及收藏、陈列贵重文物的重点部位有条件可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已建的柱、梁、枋、檀、椽和楼板等主要木质构件,在木材的表面涂刷或喷涂防火涂料,形成一层保护性的阻火膜,以降低木材表面燃烧性能,阻滞火灾迅速蔓延。优先拆除影响古建筑安全的民居,保证防火间距。

3.6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古建筑的开发与保护

借鉴国外和国内的成功经验,比如法国、美国、墨西哥等国家[5],在政府保护抢救的同时,鼓励支持民间力量参与古建筑保护和利用,以形成国家和社会共同保护的良性格局。鼓励民营资本、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古建老宅的保护利用,并推出了土地使用、房屋权属变更、贷款贴息、税费优惠、古建筑保护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另外,可以成立古建筑保护基金会,专门对外吸收资金,组织力量定期对古建筑进行加固维修。

4结语

以开封名人故居为代表的城市人文建筑,对于这座城市的重要性是绝对不可小觑的。这些有着深厚底蕴的老房子,是开封弥足珍贵的人文遗产,是不可替代不可再生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结晶。通过政府、社会各方不断的努力,在城市建设和古建筑保护上找到一个平衡点,让古老神奇的神州古建筑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为开封的旅游事业的发展锦上添花。

参考文献

[1]邱盼.试论我国古建筑保护面临的问题[J].山西建筑,2009(35).

[2]曹永康.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控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8

[3]丁永苗,孟祥武.浅谈兰州市古建筑的保护问题[J].甘肃科技,2013(29).

[4]邵琳.古建筑改造及其保护研究[J].中华民居,2014(9).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聊城,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利用

当今,全球化的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传统观念的急剧变化,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历史文化名城聊城独特而丰富的建筑文化遗产同样面临着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聊城市为保护建筑文化遗产作了艰苦的工作,推进了保护遗产的种种措施,加强了立法与文保单位等等,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实际保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和挑战,我们必须以审视的眼光从全局的、宏观的、战略的和发展的角度来加以思考和分析,来帮助我们扩展视野、活跃思想、丰富方法和提高水准。

1. 聊城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

①制定和完善法规

聊城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 为有效地保证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对文化遗产予以保护,防止建设机构、行政官员对专业文物保护规划进行干预,制定相应措施和补充必要的文物法条文。许多珍贵的建筑文化遗产已被立法保护,聊城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9处(含27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1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200多处。建于明洪武七年(1374)的光岳楼,高33米,是我国现存古建筑中最古老最高大的木构楼阁之一。1956年被列为山东省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88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建国后政府对光岳楼进行了先后六次维修。光岳楼主楼为全木结构,但能历经六百年的风雨而完好地保存下来,除其在建筑结构方面的原因外,无疑也是悉心保护和维修的结果。位于聊城市东关闸口南运河西岸的山陕会馆1977年被列为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78年被辟为聊城地区博物馆。此后,省政府拨款40万元,对会馆进行了全面维修,1987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今,山陕会馆完好如初,前来观赏的游人络绎不绝。

②保护与城市规划相结合

合理的城市规划能够宏观地对传统建筑进行全面的保护,并对其周边环境及配套设施有一个全面规划。将遗产保护与建设发展统一起来。聊城市在制定城市规划的时候不仅注重保护遗产、文物建筑本身,保持其原生态、环境与风格,在周边确定缓冲区、保护区,而且对保护区内发展中的新建筑,在体量高度造型等方面也尊重历史遗产所在环境的文脉,尊重文化遗产所在主体情况。早在1982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就规定“老城区,坚持充分利用与逐渐改造原则”光岳楼、出陕会馆被列入重点保护地段;2003年的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突出了聊城水域的特色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目前正在进行的古城保护与改造工程,由政府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总体规划,不仅复建了古城门、角楼和城墙,还改造了古城区主干道和楼东大街沿街建筑,构勒出了古城的基本框架,彰显了“水中古城”风采。

③开发利用与旅游业相结合

在传统建筑保护的同时,为其周边环境提供相适应的配套旅游设施,以形成传统文化保护街区或传统文化保护区,进而开展民俗活动,发展地方经济。 聊城市旅游业充分利用其独特而丰富的旅游资源:环绕聊城古城的环城湖、纵贯南北的京杭大运河、古今建筑、历史遗迹等, 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带动城市发展,让更多人了解和保护这些古建筑,从中所得的部分经济效益也可以用来更好地保护建筑遗产。

2. 存在问题及其分析

①人为破坏建筑文化遗产

在开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无所顾忌的大拆大建,致使城市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社会网络及居民间的邻里关系被破坏,导致一些优秀的建筑文化遗产被摧毁。

②片面注重单体保护

保护的方法过于传统,即只孤立地保护文物建筑,就建筑论建筑,建筑遗产周边的环境已经面目全非,只有传统建筑孤零零地竖立在那里,显得支零破碎、势单力薄,城市失去原有文化风貌。如国家文物保护单位隆兴寺铁塔(宋)位于聊城市区铁塔体育场东南角,约建于北宋时期,是聊城市现存最古老的建筑。伴随着城市不断地发展,其周围古建筑被拆除,在现代高楼大厦中成为“孤岛”。

③全民的保护意识有待提高对古建筑保护知识的宣传不够,虽然展开了一些文物保护宣传活动,但民众对保护知识和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因缺乏保护知识和保护法律意识有意或无意损坏遗产的事件时有发生。

3. 聊城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科学发展的建议

①借鉴国内外的经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聊城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足,尚未建立起一套立法、资金、管理及公众参与等方面相对比较完善的保护制度,这样很有必要结合其自身的情况,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保护利用经验,从而更好地保护珍贵的建筑文化遗产,使之世代传承,永续利用。需要注意的是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并不代表要照搬照套,而应该从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自身水城的特色。

②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完善的城市重点历史保护街区的可操作性的政策和措施,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避免因人而宜,因领导而宜的决策方式。同时加强管理,发现情况及时解决,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③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加强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在实际的古建筑保护过程中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进行保护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广大民众更应该成为保护事业的主体参与者。因此,有必要让广大民众了解我市建筑文化遗产情况和保护知识,将建筑保护观念深入到民众的意识中,让全民都积极加入到古建筑保护的队伍中来。这将有助于人们对文物保护的统一性认识,减少行政官员和文物保护人员因缺少专业知识,以政府人员和地方文化事务人员因不注意文物存档而造成的文化遗产损害与破坏。

同时加强专业领域建设和人才培养。山东省建筑类高校,包括聊城大学都开设有建筑类专业,但针对古建筑研究及保护的方向还不多。因此有必要在高校中增设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此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成果研究、开发古建筑保护的新道路,解决新时期建筑遗产保护所面临的问题。

④多渠道的合理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保护传统建筑的同时,应特别注意挖掘再利用的因素,通过改变传统建筑功能、增加服务内容等方式,使传统建筑达到可持续发展,并赋予古建筑新的活力。如除了将古建筑作为旅游景点、展览馆、博物馆、名人纪念馆等用途之外,还可以作为教学实验基地,不仅可以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素质教育,还可以对大学生特别是建筑类专业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借鉴西安回民街上高家大院作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教学实验基地的做法,光岳楼、山陕会馆等皆可作为聊城大学的教学实验基地,可使建筑类专业学生直观地了解明清时期的建筑特点。海原阁在恢复其原有私人藏书功能的基础上,增加服务内容使其成为全市的综合性公共图书馆。

4. 结语

对于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我们不仅要确立切合本市实际的保护观念,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制定可行的保护条例,也要积极开拓新的思路和方法,既要有益于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要有益于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只有这样,我市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取得积极的成果。

参考文献:

[1] 吕舟.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建筑学报[J].2001(3)

[2] 聊城市志[M].齐鲁书社.1990

[3] 齐保柱.聊城风物[M].1990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10月10日,国家文物局要求辽宁省文物局对“野长城被抹平”事件相关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调查,依法问责、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10月9日,山西省山阴县县长南志中就明长城“月亮门”景观倒塌向社会道歉并作出检查,要求树立“千年长城不能毁于我手”的意识。

针对长城保护管理问题,10月10日,国家文物局回应记者称,长城的保护管理整体状况仍“不尽如人意”。

辽宁:问责抹平野长城责任人

10月10日,国家文物局的《关于绥中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部分段落抢险加固工程处理工作的函》中提到,要求问责抹平野长城事件责任人。此前,国家文物局曾发文明确表示,如该工程存在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等问题,一经查实,决不护短。同时要求辽宁省文物局于10月31日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整改方案,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位于辽宁省绥中县永安堡乡西沟村小河口屯的“最美野长城”,始建于明洪武十四年(1381年),官方称此为“锥子山长城大毛山段”,民间称为“小河口长城”,是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奇峻地势及保存完好的山岭,加之形态各异的敌台景观而闻名。

近日,记者曾就“最美野长城被抹平”一事致电辽宁省文化厅,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之后将形成通报,报送有关部门。

山西:明长城修复工作已启动

10月4日,山西省广武明长城标志性景观“月亮门”突然发生坍塌。3天后,山西省山阴县文物管理局官网通报称,“月亮门”倒塌主要是由罕见大风导致,此前没有任何倒塌迹象,坍塌原因不是有人私挖乱采取土拆砖或其他人为破坏因素造成的。

据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当时山下风力达到8级,山头风力更大。一位目击者介绍,事发时,电闪雷鸣,风力罕见,把广武村里的牛棚、马棚棚顶卷起刮走,一些电线杆被刮倒,造成周边村庄停电。

广武长城全长10公里,明洪武七年,1374年修建。“月亮门”是一座敌楼的残部,广武长城最美的一个遗存,也是朔州市文化旅游重要标志。

10月7日晚,记者在山西太原见到了实地走访长城7天,刚刚归来的长城保护志愿者张珉。据其介绍,长城在山西境内广泛分布,“但要论保存最完好、规模最宏伟、景观效果最好,还是朔州山阴广武明长城。”

对于该段长城标志性景观“月亮门”的坍塌,张珉显得极为痛心。在他看来当地政府保护不力、难辞其咎,但他也不希望再行修复,“塌了就塌了,再修好那就是假古董了。”

记者了解到,10月9日,山阴县人民政府在广武长城脚下召开“长城保护行动”座谈会。山西省山阴县县长南志中就明长城“月亮门”景观倒塌向社会致歉,并做出检查。南志中表示,这次坍塌虽然是因罕见大风所致,但政府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思想上重视不够,保护措施不力及资金投入不足。他同时告诫山阴县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千年长城不能毁于我手”的意识,和有“长城守护神”的担当。

在“长城保护行动”座谈会上,山阴县还提出具体的保护措施,比如,加大长城保护投入,在去年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再增幅2%;加强长城管理队伍建设;成立广武长城管委会,设立长城保护基金等。

据记者采访了解,目前,山西广武明长城修复工作已经启动。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的肖迎九是此次修复方案设计单位负责人,他告诉记者,“目前正在紧张编制,预计10天时间完成初步方案”。希望社会各界能对修复方案提出建议。

专家说法

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长城专家董耀会

保护长城首需加强顶层设计

10月10日,记者从国家文物局了解到,目前,国家文物局正在开展长城执法专项督察工作,集中督察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长城保护工作。

过程中,督察组成员发现长城沿线省市在长城保护基础工作、保护理念、保护管理机构建设等方面,都存在不同问题。由于长城分布范围特别广、保护条件异常复杂、工作基础相对较差,长城的保护管理整体状况仍“不尽如人意”。

据国家文物局介绍,在《长城保护条例》实施十周年之际,如何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长城管理监测能力,以及更好地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是长城保护管理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文物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大对正在实施的长城保护工程检查、指导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对此,中国长城学会副会长、长城专家董耀会认为,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长城管理监测能力,首先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按照现行长城保护事权划分。比如,国家财政负责大型修复工程,地方财政负责日常监管维护。

董耀会告诉记者,更重要的监管是将文物保护工程的全过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如此,则能有效避免不少错误和弯路。

古建筑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关键字】古旧建筑;改造再利用;模式

古旧建筑是指那些年代比较久远(50年以上),具有一定文化保存价值,至今保留下来的全部或部分建筑物。一般包括两种,一种是具有时代意义的普通建筑,如住宅、工业厂房;另一种则是文物建筑及具有保存价值的特殊建筑。在西欧,建造年代大于40年的建筑在法规上都需要得到保护,中国历史悠久,各个年代的建筑物数不胜数。随着城市扩张,大面积拆除旧城建新城,舍旧建筑保建设的现象屡禁不止。本文将从古旧建筑保护欲在利用角度,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提出了我国在这方面遵循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以供参考。

1 研究现状

目前对旧城古旧建筑改造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已引起了国内外学术界的重视,围绕着城市古建筑的历史价值、再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有不少相关的论著资料。

已有很多学者从政治、经济、城市发展等方面对古旧建筑保护欲在利用进行研究,代表学者有朱祖希的《北京城-营国之最》、史明正的《走向近代的北京城:城市建设与社会变革》、辛慧琴的《意大利古旧建筑保护及改造再利用浅析》等,从历史文化角度对古建筑改造与保护进行剖析。基于古旧建筑的再利用角度有不少研究,在保留其重要历史、建筑和文化价值特征的同时实现有效地利用,这一转化的行为或过程称为“改造再利用”。清华大学的吴良镛在《北京旧城与菊儿胡同》提出,城市内在的发展规律,顺应城市之肌理,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上,探求城市的更新与发展。姜华、张京祥在“从回忆到回归一一城市更新中的文化解读与传承”一文中对城隍庙建筑的形态尺度、外形风格、装饰材料类型、色彩等改造再利用进行了肯定。清华大学学者在《世界建筑》期刊上发表“建筑的再利用”,认为工业文明后大量建筑遭废弃或推到重建,这不是战争的原因也不是自然的原因,而是经济的原因。东南大学学者王建国早在2001年就在《时代建筑》上以“关于产业类历史建筑和地段的保护性利用”为题指出“拆毁废弃和改造再利用是两种不同的命运”,呼吁对有价值的产业类历史建筑开展抢救式专题研究,首次对国内产业类历史建筑策略和方式进行了研究。

西方国家在古旧建筑改造时,不仅注重旧建筑的保护利用,也对大型的旧住宅、旧工业厂房重建保护利用有了很深入的研究。肯尼斯.鲍威尔在《旧建筑改建和重建》一书中详细地研究了古旧建筑的更新和再利用问题,充分肯定了古旧建筑再利用的必要性及价值,并预言这必将成为建筑业开拓的新领域。[1]美国景观大师劳伦斯 哈普林提出“建筑再循环理论”,不同于简单的修复,再循环是功能上的变动,重新调整建筑内部空间被人们接受。

2 古旧建筑保护再利用实践

在国外,探索古旧建筑的保护及利用改造这一领域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有百年的积淀,有一套从法规到技术、从理论到施工的完整体系。

在欧洲,古旧建筑保护与改造方面,从15世纪的文艺复兴,文物建筑的修复和保护就成为一门专业科学,至今已有六百年历史。意大利文物古迹丰富而其保护方式和技术又处于西方的领先地位,一些有影响的保护组织和宣言也多出自于这里,1919年保护历史文物古迹国际联合组织、《威尼斯》、古城和古建筑保护的机构有70%设在意大利。经历了一个由单体古迹保护到保护古迹所处环境、历史街区,进而扩大到保护历史古城的发展过程。[2]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雅典宣言中提出了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保护问题,这是城市规划方面第一个国际公认的纲领性文件。196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威尼斯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 这是第一个国际性的由建筑师和文物保护专家提出的以建筑遗产保护为题的条例,也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处理国际文化遗产事务的准则。从此世界各国都陆续开始关注建筑遗产的保护问题。上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唤起了人们的环保意识,保护人士认为摧毁无异于浪费,而到80至90年代,古旧建筑保护已成为西方建筑界的主要问题。[3]

在我国对于古旧建筑的保护改造,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解放初期,为了发展大力修建新城,同时也大面积的拆除古旧建筑,满足城市的发展速度。在这期间,有许多遗迹惨遭拆迁,例如北京的和故居,还有差一点遭拆迁的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在其他城市也有相似的例子,如河北承德蟠桃宫的拆迁。全国范围内因为个中原因被拆迁的古旧建筑不计其数,由于古旧建筑的不可逆性,损失不可估量。但是,随着国家对古旧建筑价值的重新认识,慢慢开始有了保护意识,开始重视对遗产、故居、古旧建筑的保护改造利用,陆续颁布了许多保护条例。1998年至2003年,北京市政府先后制定并公布了《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皇城保护规划》等。2005年1月,国务院通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旧城整体保护、旧城的保护与复兴、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优秀近代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市域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与机制保障等具体内容。[11]其他城市政府也在力求保护和充分利用古旧建筑的历史价值。[4]

3 我国古旧建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古旧建筑的保护虽然已经上升到日程上,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3.1 重改造,轻保护

作为历史文化遗存,文物的特殊性就在于它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载体,要把它保存下来就得占据一定的空间,同时需要花费不少的财力,所以在许多地方当城市改造与文物保护发生矛盾时,采取的做法往往是重改造轻保护。[4]例如1993年,青海省机械厅将西宁市大通街北端明代古城墙撤除。在杭州市的旧城改造中,由于采取的是“以路带房,以房补路,路房结合,综合开发”的旧城改造方针,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运作方式,最终也只能以牺牲旧建筑为代价来换取城市建设的发展。在桂林的大规模城市改造中,同样出现了大量撤除唐宋古城墙,毁坏文物遗存事件。这些类似的问题在全国各地不胜枚举。

3.2 重保护,轻协调

在城市改造过程中,有些文物遗存是被保护下来了,但周围环境却遭到完全破坏。特别是历史街区和革命遗址,它需要一定的历史环境和历史背景物作参照才能反映出历史风貌,烘托特定的历史气氛。但是,城市改造留给我们太多遗憾,诸如北京、杭州等历史文化名城的改造中,许多老街区和文物遗址周围的拆除,使遗留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历史文化环境毁于一旦,留下孤零零的文物遗址与现代建筑格格不入,遗存文物建筑倒显得多余。如桂林的解放西路和太平路在抗战时期曾是享誉桂林抗战文化城和国统区的“书店街”、“文化街”,表现出较浓厚的文化气息,这一带一直是桂林的文化中心,但随着城市建设和改造,往日的书店门面早已被拆除,取而代之的是现代高楼大厦,已完全没有了昔日的文化气氛。剩下的《救亡日报》旧址也已是孤盏难明。[5]另外,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充分利用文物遗址所在的黄金地带,修建些与文物旧址极不相称的现代娱乐性设施,结果使文物旧址的环境破坏性更大。

4 古旧建筑改造再利用的措施、原则

4.1 措施

4.1.1 保护再利用是古旧建筑改造的出发点

在解决古旧建筑保护利用问题上,做到尊重历史是第一位的,同时还要深刻认识古旧建筑是城市的真正财富,哪怕只是一段墙体都弥足珍贵。古旧建筑的再利用并非是对其简单修缮,应该在体现原建筑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基础上,表现其所根植的文化土壤,对一座建筑的新功能、新用途的开发涉及到已有象征体系存在与否。除此之外,还需开发古旧建筑的新功能、新资源,为今所用。如北京元大都城墙遗址公园可以说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在修旧如旧的基础上展示给人们的是昔日文化与文明。它成功之处在于保留旧有遗迹,实行重点整修,解决了新功能对古遗址的要求。

4.1.2 有效的组织是古旧建筑改造成功的关键

一座古旧建筑的改造与再利用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有机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设计部门、施工方、监督方,甚至城市规划部门和周边群众构建一个有效的组织,才能保证古旧建筑的改造质量。修复包括许多方面,需要实施很多技术、修复所需材料的生产、建筑工地的行政、财务、执行管理方法、结果的质量控制等等。既要有足够的建筑领域上的知识积淀,又要有深厚的保存修复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准备。

4.1.3 准确的建筑价值定位是选择改造方法的起点

不同性质的古旧建筑存在的价值不同,改造方法有所差别。一是以研究价值为主的建筑遗产,其保存价值在于建筑物本身,而与其地址无关。这些建筑或者本身在历史上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是历经岁月沧桑幸存而“物以稀为贵”,或者为某时代的典型做法代表而受到重视,或有违时代通例值得探讨其中因缘。此类建筑原则上应当停止使用而“收藏”起来以免损伤。其留存价值在“物”而不在“址”,因此可以搬迁。二是对于那些主要是历史人物或事件的纪念性建筑遗产,它们大多具有强烈的象征意义。这一类建筑多需就地保存才有意义,保持原来的大致风貌,甚至只保存其中一部分都不影响其纪念功能。三是那些年代久远的具有一定使用功能的,长期处在城市中心位置代表着城市变迁符号的普通老旧住宅,他们已经成为城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6]如北京旧城区的古老住宅,如胡同、四合院等,这些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建筑或者地标,在进行内部功能改进的同时,对外观加以修缮以与周围环境相匹配,使之完成所在城市和区域的历史功能。

4.2 古旧建筑改造与再利用的原则

4.2.1 零星修缮与整体环境保护相结合

相对于最初对被保护建筑物本身进行修修补补的状况,逐渐认识到须将文物建筑周围的建筑环境及自然环境,包括花草树木甚至是民俗等相协调,尽可能地不失原有特色。同时,对一些城市不仅要保护局部,有必要考虑其原有总体布局,尽可能保存原有城市设计的整体格局。

4.2.2 新旧地区,区别对待

在城市总体规划上,划分新旧地区,各以不同方式进行规划,这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如西德如慕尼黑,新区设法躲开老城向东南方向发展;汉诺威城原准备将高层办公楼兴建在市中心仅存的历史建筑附近,最后也将他改在旧城边缘,以免妨碍旧城。在旧城中,也要以文物建筑的价值与完整的程度,分区区别对待。[7]对旧城的保护不能单纯消极地维护旧城的建筑艺术环境,而应当积极地就旧城的多种功能要求进行综合全面规划。

4.2.3 建筑规划设计遵循因地制宜与发挥创造

不同城市及其古旧建筑历史地理条件千差万别,规划设计并无成规,贵在因地制宜和发挥创造。建筑师的作品表现在能否做到与环境相匹配,巧于构思与经营,使改造后的古旧建筑既有新意活力,又不失传统特色。如法国大革命冲毁的巴斯底狱早已荡然无存,城市建设者别有用心地用不同色彩的石块在道路上标出巴斯底狱建筑基线。对照存在“巴黎城市历史博物馆”的巴斯底狱模型,仿佛有意让人重温伟大的法国革命史。[8]根据不同建筑形态采用不同的改建方式以达到理想效果,如美国哥伦比亚市科学与工业中心的“并置式”改建、西班牙酒文化博物馆的“嵌入式”改建、德国圣.玛利亚教堂的“内隐式”改建以及德国的圣.伊利亚斯教堂的“共生式”改建、匈牙利布达佩斯多层住宅的“整合式”改建。这些旧建筑不同形式的改建扩建及再利用都达到了城市空间要求与建筑形态保有的结合。[9]

4.2.4 修旧如旧与以新补旧

对于某些古旧建筑,原则上是不能完全按原样重建的,即使外表相同也失去了它的情感价值、历史价值。但对那些在城市的历史上有一定承载作用的古旧建筑最好采用“修旧如旧”的模式,这些建筑在战争中或者其他的灾难中被部分破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现代技术对外表或者内里进行修补,尽力保持旧有的风貌,这种模式,对施工用材及工艺上很有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历史街区的文脉延续起到积极作用。

而对于有些古旧建筑主要是想让它生命周期延续,或者发挥它的新作用,一般采取“以新补旧”模式。这种手法是以旧的体量为基础,增加新元素,同时与旧元素形成一种既协调又对比的关系。[10]一是为了补齐原有古旧建筑已经缺失或者无法修复的部分,比如屋面门窗;另是为了满足新的功能而加入的部分,比如阳台等。新的元素插入到旧的形体当中时,往往以新材料、新技术,以及简洁轻巧的体例,来反衬旧元素的历史感、沧桑感,以及厚重粗糙的质感。在插入新元素时,同样需要遵循“可逆性”、“可识别性”和“可读性”的原则。

5 古旧建筑改造的建议

5.1 加强古旧建筑改造的教学与研究

古旧建筑长期遭受摧残与破坏,主要是我们对这类建筑的价值认识相对薄弱,因此,把对古旧建筑的历史、现状、再改造等,形成一门科学加以研究是很有必要的。[1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9年在罗马设有“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除此之外有“国际建筑文物及环境议会”等其他一些国际组织,从事古文物建筑保护的技术研究,对古旧建筑的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此,应该在大学里设置一门相关学科,教授其理论与技术两方面的知识。培养既要有足够的建筑领域上的知识,又要有深度的保存修复领域上的理论和实践储备方面的人才。

5.2 健全法律法规,政府大力支持

古旧建筑保护需要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政府对城市建设作总体长远规划;二是政府通过大规模宣传文物保护工作的成就,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举办各种活动,使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明显提高;三是建立政府主导投资、管理使用单位出资、社会捐助有机结合的机制。

6 结论

旧建筑不再被看作一个静止的物体,而是一个能够进行新陈代谢的生命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只要进行改造并加以利用,同样可以使它恢复活力。当然,古旧建筑在保护和再利用过程中“改什么”,从建筑形态、建筑类别、文化表征及产权归属等方面都给改造带来了巨大挑战;“怎么改”改到什么程度,用什么模式去改,改完后是什么效果,需要评价、方案选择;“谁来改”古旧建筑大部分属于公有建筑,部分产权归属复杂,谁投资、谁受益、谁来改、谁管理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本文只是研究的一个起点,更为复杂的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肯尼斯.鲍威尔.旧建筑改建和重建(中译版),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辛慧琴.意大利古旧建筑保护及改造再利用浅析.省略/lunwen_ 589161252/ ,2005,2

[3]戴志中.周初传统建筑保护的误区:从以色列传统建筑保护引发的思考.华中建筑,1997

[4]方可,《当代北京旧城更新》,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5]杨立彬.旧建筑改造利用案例的分析.山西建筑,2009,(9)

[6]张振.旧建筑改造更新与利用的理性探索.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09,10

[6]扬州市规划局.古旧建筑的保护性再利用.扬州建筑,2008,12

[7]丁力扬.从丹麦皇家图书馆看旧建筑改造的新思路.境外建筑,1000-3959(2006)

[8]杨翔宇.欧洲旧住宅改造实例分析.山西建筑,2005,2

[9]周卫.历史建筑保护与再利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年第一版

[10]彭征.“拆”与“建”之间――古旧建筑保护性再利用,2003,9

[11]张国锋.高校旧建筑的更新改造设计与再利用研究.硕士论文,中央美术学院,2010。

项目编号:

本文到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助(编号:10BeJG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