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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fter 1994 the tax sharing reform countries, fiscal revenue concentrated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which increased the imbalance situation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s power and financial power. The government financing platform widened the financing channels for local governments. Since 2008, influenced by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China implemented the looser monetary policy and positive fiscal policy, which promot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local government financing platform, and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response to a financial crisis. But under the crazy growth of local government debt financing, its hidden risks have gradually emerged, which is worthy of our attention. From the angle of the bank, this paper discusses how the bank prevent the risk of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关键词:政府融资;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Key words: government financing;bank credit;risk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2-0023-02
1 地方政府融资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94年国家进行分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向中央政府集中,事权的中心下移,造成了中央与地方在财权与事权方面的不平衡。有数据显示,实施分税改革制以后,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68%,地方政府的收入仅占32%,但地方政府支出却占60%,中央政府支出只占30%左右。[1]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财政供给与支出之间的矛盾,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便应运而生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财政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成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这种政府融资平台既整合和盘活了当地的资产,也可以在地方政府所拥有的各种融资平台的掩护下,将借贷资金再转化为公司项目的资本金,以便进一步放大债务融资。因其增加的是政府的隐性赤字,因此最初并未被人们所察觉。然而,在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的影响下,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了飞速发展。据监管部门统计,2009年此时全国共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3800家左右,总负债规模5.26万亿元。而近期中金公司的一份报告披露,截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约为7.2万亿元,其中2009年新增额为3万亿元,占银行新增贷款的近40%[2]。按照2009年GDP增长8.7%来看,2009年地方政府建设负债率快速上升到14.9%,比2008年提高了3.9个百分点[3]。再据另一项统计,截至2009年底,在有统计数字的31个省、市、自治区中,只有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山西、河南、贵州、宁夏8个省区的平台贷款债务率低于60%(平台债务合计/本省GDP),有10个省市甚至超过了100%[4]。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已经逐渐凸显出来。
2地方政府融资中的银行风险特征
那么银行为何愿意把如此大的信贷规模投入地方项目当中呢?首先,目前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的商业银行,资金充裕。2009年在中央银行宽松的货币政策的引导下,银行出于经济利益动机,需要放贷;而且目前国有银行衡量业绩表现的基础主要依据信贷、存款、信用卡和利润增速是否超过其他银行,而不是资产回报率;不过最终,大型的基建项目背后通常都有事实上的政府担保。因此不少银行愿意向政府项目贷款。[5]可是如此大的信贷规模的背后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在此简述为以下三点:
2.1 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偿付风险目前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的资金很多都用于一些非经营性或是准经营性项目,而这些项目大都缺乏良好的经济效益,出现在经营期限内现金流无法覆盖贷款本息的现象,从而使还款来源存在严重不足,还款只能依赖当地财政的统筹安排,造成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高负债率。巨大的还款压力对一些财力相对较弱的地方政府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导致贷款偿还困难,最终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时,由于银行和政府融资平台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无法准确的评估各地方政府的真实财力,特别是难以全面掌握地方政府融资总量、负债规模、可持续收入等情况,既无法做到对借款人客户评级,也不可能实现对具体贷款的债项评级,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预测贷款风险,平衡贷款的风险与收益。另一方面,许多地方政府建设项目多,资金缺口大,为了多融资金,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形成“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乱象局面。由于每家银行难以把握地方政府的总体债务和财政安排的还款资金情况,即使本行贷款项目有还款的现金流,今后也可能被政府统筹平调使用,形成银行项目还款来源落空的风险。
2.2 贷款期限过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政策性风险由于政府融资平台类贷款一般期限较长,而期限越长,不可预见因素越多,在贷款期限内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动,都会对其产生影响,因而其行政性,政策性风险较大。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两高一剩”政策,项目未经国家审批同意,项目资本金比例未达到监管要求,项目开工的合法性批文、土地使用权证等未获得等这些国家政策风险以及地方政府换届、换思路、换规划,变人、变政策、变规定的情况,原有优惠政策、收费价格、税务征收、管理方式的改变等这些地方性政策风险,都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效益和银行贷款的安全。如,政府取消供水工程费、改变供水区域,造成企业生产能力得不到发挥,产生政策性的经营亏损;又如,道路交通项目,银行相应好的贷款大多采取收费权质押担保方式,大部分贷款借款人为省级以下政府融资平台的公路交通管理单位,而国家关于公路收费管理的政策一旦调整,对银行公路贷款安全产生较大影响;再如,有些地方政府利用土地出让金做抵押,地价下跌,会对银行抵押物造成风险;还有一些地方是“一届政府一届思路”,超过本届政府期限的贷款,都会有偿还风险。
2.3 贷款担保能力较弱,贷后资金难以监管,银行风险防控效果不佳目前很多政府融资平台的担保方式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还款承诺函以及由同样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产资产投资公司等提供第三方连带保证。2006年4月,中国银监会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所以此类承诺函不具备担保效力,无法起到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而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产资产投资公司等提供的第三方连带保证,因其本身就缺乏核心资产,担保能力也很弱,无法起到“风险缓释”的作用。另一方面,有些融资平台虽然是借款主体,但其往往不是用款的主体,所承贷的资金通过划转至财政专户或关联企业后,实际的用途与借款申请的用途可能出现差异,有的可能当成了项目资本金,有的资金甚至流入股市、楼市,银行贷款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一般项目贷款风险。
3银行防范地方政府融资风险的主要对策
3.1 加强贷款审批与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偿付风险做好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防范信息上的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具体操作上要做到:①尽可能采用银团贷款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整体营销,既可以降低单家银行的贷款额度,避免贷款集中度风险,又可以使参贷银行从不同渠道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可以通过设定贷款的前提条件或要求控制住风险。②在项目评估时就做好详细的分析,深入了解和掌握项目资本金来源的渠道和可靠性以及借款人的各项资质,重点关注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情况和平台的融资规模。不受理成立时间短、人员不稳定、管理不严密、财务不规范借款人的借款申请。特别不得对资本金不充足的、非正式注册登记企业的平台发放贷款。对于各省市按照国务院要求清理规范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的,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银行客户经理要每月收集项目公司的财务报表,从财务报表上判断项目公司资本金到位情况。对项目资本金到位不及时的,要严格督促项目公司及时到位。
3.2 “有进有退,有保有压”,切实做好信贷结构调整坚持“有进有退,有保有压” ,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政策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支持,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新开工项目的贷款。重点可支持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贷款,包括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公共交通、供电等基础设施,确保重点客户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对收益前景不明朗、不稳定,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第一还款来源完全或主要依靠地方财政收入的项目应严格控制;严禁贷款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同时,银行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快、债务管理规范、还款意识好、地方财力强、往年偿还信用记录良好、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好、司法维护银行债权好的地方政府,银行可多支持。另一方面,要坚守银行信贷政策底线,严格审查财政收入自给率,融资平台负债水平,对债务负担过重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要严格控制授信。对存量政府融资平台业务的借新还旧和展期,不应因压缩存量逾期贷款的需要而无原则地降低标准、放松审批尺度,而应该在盘活、压缩、改善、控险、合规的前提下,严格按银行信贷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积极引导和促进存量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安全有序地退出。
3.3 多管齐下把控项目风险,努力把风险降到最低①要事前认真核实建设项目需要的资金总量,要求政府融资平台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在建设进程中,要跟踪检查后续资金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②对项目实行封闭式贷款管理。首先要监督建设资金使用,要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银行开立项目建设资金专户,监督项目管理资金的去向和使用情况,用款须有必要的工程结算证明或设备与材料购置的相关凭证;其次,银行在放款阶段要严格把关,认真贯彻执行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规定,要核实用款的背景材料,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放款;最后要监督项目的收入及其使用。银行可要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其开立还贷资金专户,并保证公司的收入及时进入还贷专户,确保项目运营获得的现金流在扣除合理开支后优先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③要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股东就优先还款、贷款存续期间不撤资、不分红、不对外担保、不以公司的资产和权益向第三方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等事项作出承诺。④要根据贷款项目和用途科学确定贷款的期限,既要防止贷款期限过长,也要防止短款长用,还可以采用分期还本法,逐步压缩贷款本金。
注释:①先天缺陷引发地方债务之忧 分税制改革迫在眉睫.21世纪经济报道,2010-3-16.
②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下银行应有所为.中国信贷风险专题分析报告2010.
③地方风险融资难题.中国投资,2010,(3).
④孙建林.商业银行防范融资平台风险十攻略.当代金融家,2010,(7).
⑤地方风险融资难题.中国投资,2010,(3).
参考文献:
[1]地方风险融资难题.中国投资,2010,(3).
[2]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下银行应有所为.中国信贷风险专题分析报告,2010,(8).
[3]孙建林.商业银行防范融资平台风险十攻略.当代金融家,2010,(7).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生存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出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监督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简述了中国控股公司的立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构想,希望能够制订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业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过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但书”,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在银行业基础上组建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金融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修改《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中的相关限制,逐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也有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与政策建议。此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第8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初步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牵头监管制度。
二、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区
1.我国金融法制构架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仍旧秉持传统的立法观念,按照“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立法活动。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问题上,直接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了数年之后,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计划。
2.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首先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根据对上一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制度。《备忘录》虽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但仍存在《备忘录》不是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强制力;对产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讨
1.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这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需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2.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在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手段并不发达,更应当将企业和银行分离,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可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专事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和风险控制,主持和协调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控制为纽带组建的金融集团,由于母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其全部资金可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较高效率。
3.监管机构之选择
目前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由综合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全面监管,而且该综合性监管机构还应具有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但目前对综合性监管机构采取新设一个金融监督委员会,还是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仍有争议。我赞成采取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比较可取。因为,“一行三会”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客观现实,赋予央行综合监管职能适应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也避免了新设金融监管机构所带的未知影响。
4.经营规范之构建
总的来说,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经营规则: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金融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危险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如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设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西:《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金融,2008年第七期.
[3]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