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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经济环境,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应当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1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执行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招标机构的资质审查;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标底、评标办法等进行备案;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区、徽州区、**风景区管委会可以设立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各区县国有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工程、**风景区1万平方米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上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市监察、发改委、建设、工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市发改委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严格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检查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市行政监察部门加强对招标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工程项目已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拆迁等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投标办核准。
第十条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通过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及有关媒体公开发表招标公告,进入本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由业主单位和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资格预审后,确认参加投标单位,由业主发出招标通知书。
(二)邀请招标: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安徽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由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和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预算、财务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标底的能力;
(四)有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项目进行肢解招标、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方法,并报市招投标办备案;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5日前报本地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市招投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召开发标会,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招标文件备案,不合格的不予参加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设附加条件;
(二)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15日内组织答疑会,答疑会议纪要经招标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三)不得私拆标函,不得明招暗定或先定后招。
第十五条招标可以编制标底,作为评标的尺度和依据,一个招标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鼓励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和经评审后合理低价中标。标底在招标主管部门、市监察局或业主主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机构编制,标底必须密封送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标底的编制、审定至开标,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有保密责任,不得泄密。泄密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标底编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标底的编审以招标工程承包范围的设计图纸招标说明书、招标答疑会纪要及书面补充说明等有关资料为依据,根据现执行的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及相关的政策性文件制定。
(二)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价格主要材料的用量。工期天数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投标
第十七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以及已经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外来施工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及营业执照允许的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业绩:
(三)施工装备;
(四)管理水平和项目经理证书及项目经理业绩。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综合说明、工程名称、范围、报价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和开竣工日期;
(二)工程施工的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配备;
(三)对招标文件确认;
(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以及临时设施安排。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标单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原标书中的相应部分。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的,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用书面形式提请招标单位解释;
(二)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无法接受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
(三)投标书应于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传达招标单位,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招标单位不予受理;
(四)投标单位中标后,工程不得转包、分包和挂靠,发现有转包、分包和挂靠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业主有权选择中标单位。
(五)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时,须依据有关规定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建筑工程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最低报价竟标、不得恶意压级压价、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互相围标、串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技术函和商务标未分开密封装袋,技术标含有商务标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在评标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管理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第二十五条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家评委库,专家库拥有一定数量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可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市建委分期组织专家库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方面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建筑工程专家库评委库可与市发改委的专家库联网,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所有投标单位的标书为废标的,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各种评比奖项不得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其他资金来源依法招标的项目,在定标时参照本定标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后5天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中标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任何一方在限期内借故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责任方应依法赔偿对方损失。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委托合同。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应招标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键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 对策
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般属于国家的基础建设,包括城市建设中的各种公共交通设施、城市桥梁、轨道交通、隧道、道路、给水、排水、燃气、城市防洪、环境卫生以及照明等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是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工程中形成的与工程建设有关,对国家、社会和单位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数据、照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也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历史缩影,与工程质量密不可分。
近年来,武汉市城市建设加速推进,呈现出建设规模大,重大工程多,技术复杂程度高,工程涉及面广等特点。诸多城建重点单个项目投资超亿元,有的甚至高达几十亿元。工程项目涵盖类型也越来越多,由过去较为单一的道路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发展为大型综合立交、过江隧道、轨道交通、全线高架桥梁等多种类型的工程。同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基本施工队伍也呈现多元化的趋势,一些专业从事钢结构施工、隧道施工、地铁盾构施工的公司加入到武汉市城市建设中来。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样档案管理工作也面临着空前的挑战。如何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并得到妥善的保管和有效的利用,为未来城市发展规划和设施管养提供重要依据,是各工程建设和管理单位必须引起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意义
1、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质量状况的综合反映。
随着量化分析和精细化管理的推进,工程建设质量有了一系列精确的评价体系。当对工程建设质量的评价由感观性的经验模式上升到以数据和现状图纸为依据的体系化模式时,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就要以工程档案为基础,以指标的量化统计分析为手段进行综合测评了。由此可见,工程档案直接反映了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从近年来工程质量事故案例的处理看,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重大事故,首先要对工程项目档案进行全面调查。这是因为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原始性、真实性、唯一性的特点,它是建设活动的直接产物,全面、综合地反映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实际情况,对划分工程质量责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工程建设质量状况的综合反映。
2、工程档案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这就表明,如果工程档案验收不合格,工程将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管理已经成为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峻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这就再次明确了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并将工程档案管理作为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3、工程档案是城市管理、发展的重要依据。
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记载,直接反映了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工程档案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成使用后的管理、维修、养护、改扩建等技术工作的决策、设计都起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作用。凡对某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维修养护、改扩建,都必须依据该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详细记载即工程档案制定出合理的方案。同时,随着现代城市建设的加快发展,城市建设不断向地下和空中纵向延伸,而这一切建设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就是前期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留下的档案资料,而在建工程的档案资料又将成为今后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当前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档案意识不强。
部分单位对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施工管理轻档案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本应始于工程前期运作,终于工程竣工验收,列入管理日程,同步施工进展。但在一些工程项目中,平时不重视工程档案和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不能同步管理,资料不规范、收集不齐全。甚至出现为应付竣工验收或有关检查搞突击、“做”资料,的现象,造成原始资料失真,工程档案造假。加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多为政府工程,有的工程因工期紧,协调难度大,基本建设手续尚不完备,更遑论其能够重视工程档案建设。
2、工程档案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一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应包括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但就工程现场的情况看,大多项目部都未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往往是其他人员兼职或临时抽调人员担任,大多没有参加过正规的档案业务知识培训,专业知识欠缺。加上现场工作繁忙,人员调动频繁,原始资料丢失、损毁严重,档案管理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状态,这必然影响到工程档案的质量。
3、归档时间严重滞后。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明文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但现实的情况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移交普遍滞后,有的工程甚至竣工多年,工程档案尚未移交。更有甚者,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殊性,有的工程完工后不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其档案移交工作更是无从谈起。
4、工程档案质量欠佳。
按照相关规定,工程档案资料应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填写、审批、签章手续完备,不得擅自修改、伪造和后补,应达到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归档要求。可从实际的情况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质量尚存在较大差距。有的项目由于抢工期、赶进度等原因,施工过程中将资料工作放在一边,到验收时再来补写,使资料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一些单位为节约时间,只做一份资料,其余全用复印件代替,有的甚至将其它工程的一些资料放入档案资料之中,从而失去了档案资料的真实性,降低了档案本身的价值;部分档案书写不规范,纸张破损严重,字迹不耐久,不符合工程档案归档的要求。
三、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对策
1、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是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前提条件。
加大对《档案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管理规范》及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业特别是领导同志的档案意识,使他们认识到工程档案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经验的积累和宝贵的技术储备,是城市建设发展的重要依据。要逐步形成领导重视档案建设,人人关心档案建设的良好氛围。同时,抓好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明确参建各方和相关人员的档案管理责任,促进档案管理工作开展。
2、增大投入,提高素质是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力保障。
各工程现场应设置与工程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配备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解决必要的档案管理工作经费和设施,保障现场档案整理工作开展。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举办档案管理培训班,提高档案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要积极主动服务,选派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当业务指导员,指导、协助参建单位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现场档案资料整理。
3、规范管理,依法治档是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首要任务。
为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国家先后制定和了一系列与工程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我国档案管理法规体系,覆盖了工程档案工作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在当前的工作中,首要的是有法必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工程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现场实际,制定系统、完善、可行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办法,使现场的档案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开展。同时,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对拒不履行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督促。
4、严把质量,加强检查是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的核心环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是实现有效利用,发挥档案作用,实现档案价值的基础。在档案管理过程中,要牢牢抓住收集齐全、材料准确、整理系统这三个环节,严把质量关。档案人员应及时了解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每个阶段,掌握工程建设的具体内容,合理确定个环节文件资料的归档范围,做到既不重复也不遗漏;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有较大的动态性,所以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必须要与工程建设施工同步进行,档案人员要随时掌握工程建设变化情况,确保文件资料的准确。尤其是修改有关文件资料时,一定要按照规定的修改程序进行更正,并保留修改依据和过程记录,保证内容和数据的准确性;在收集齐全、材料准确的基础上,档案人员要遵循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的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特点,保持归档文件、档案案卷间的有机联系,着眼于方便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科学分类,合理组卷,确保质量。
同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日常的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应加大对工程资料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质量保证体系资料、施工日志、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报告、地基基础等关键部分、关键节点验收资料、监理日志、监理平行检验记录等资料真实性的核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及时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保证施工档案资料真实、客观、完整反映工程施工进展情况。
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大事,也是城市建设发展的必要要求。当前,住建部正组织力量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完善,这也显示了国家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决心。各级管理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为更好服务于城市建设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档案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文件档案管理规范》
关键词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122-0234-01
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点及处理办法
1.1 城市能源设施建设
城市供电系统问题是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比较重要的一方面问题。城市供电比较要求具有较高的供电可靠性,这一点对于不同地域的城市将会有所不同。举例来说,我国某城市主要以220千伏为供电主干网架,更高电压的电网网架并没完整形成,导致系统电压并能够保证持续稳定。
针对这样的问题,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好协调利用土地增值等办法,以严格控制城市电力网设施的发展用地和线路走廊用地,并在城市范围内可采取不同划区域的设施建设规划用地政策。
1.2 城市燃气供应设施建设
目前,我国城市燃气供应主要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能源为主。问题就在于城市对于利用燃气的结构不合理的情况非常普遍,客观上造成燃气输送配管设备的限制和浪费。坚持利用多种气源,以因地制宜和合理利用能源的发展方针作为某本原则.充分利用现右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能源。
1.3 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
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主要是供给全市的生活用水和部分的工、农业生产用水。施工管理应主要考虑到各个工业发展区和生活区的用水人口增加量,给水和排水管网的施工修建必需要与城市发展建设同步,避免城市供水能力不能满足供排需求的问题出现。另外,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要求越来越高,以往一些陈旧的施工工艺和设施设备也不能够满足新的规范标准要求。城市排水系统对分流制排水不能完全展开实施,仍留有合流制排水的模式。
完善城市市政给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管理,首要任务应加强对地方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扩建市政水厂工程,确定水厂的供水规模大小和布局,完善改造当下的现状管网,重点与扩建水厂配套新的输送配水管网等。排污管网可采取一定数量的中水回收设施,以补充部分生活用水和城市绿化用水。
2 市政基础建设管理措施
2.1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建设
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员工的培训考核,各区县城乡建设要按要求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主动与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促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编制和经费的落实,确保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加强廉政、职业道德和工作业务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和市政工程监管力度。
2.2 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管理
组织开展对《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和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强化监理管理的制度建设,推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采取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重点整治工程监理人员不到位、不履行监理责任等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2.3 切实把握工程质量监管控制重点
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特别是轨道交通工程、大跨度桥梁工程,要建立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质量控制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切实加大监管和服务力度,确保重点工程的质量安全;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要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要强化重大质量风险源的事前预控,防范其技术风险;对高边坡、深基坑、挡墙等工程,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重点检查勘察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质量,确保项目自身及周边建筑的安全;治理质量通病,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要点》,从设计、施工等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治工程质量通病,做到防范于未然。
2.4 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建立全市检测机构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和上传制度,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采取不定期的“飞行”检查、现场检测备案管理等措施,加强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切实规范检测行为。组织开展全市检测机构资质就位和人员换证工作,建立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利用信用记录管理检测机构及其人员。
2.5 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
促进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和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落实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责任。
2.6 积极培育推广市政工程建设先进技术工法施工
鼓励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实施科技攻关,形成一批质量稳定、成熟可靠、国内领先的技术和工艺。组织开展市级工法的评审及国家级工法推荐工作。积极培育市场对新技术的有效需求,进一步引导应用“四新技术”,提高建筑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
2.7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质量监督效能
推行质量巡查,建立以质量巡查为主要方式、强化工程质量验收,以行政处罚为主要手段的工程质量监管模式,凡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整改外,还必须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提高质量监督的震慑力和权威性。
实施差别化监管,突出对质量管理较薄弱项目的监管,强化市场与现场的联动,强化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效能。
试行工程质量监督手册。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抽查频次及主要内容,结合具体工程项目的监督工作方案,提出质量监督工作要求,细化配套工作用表,促进监督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建立质量监管、益理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以及相应人员资格管理等信息系统,全面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和检测单位及其人员等基本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实效。
建立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状况报告制度,及时全面掌控市政基础建设工程质量动态,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建立从业企业质量行为评估评价体系。制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行为评价标准》,研究开发工程质量及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评估评定信息系统,通过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和定期巡查检查结果,及时对工程业主、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在施工阶段的质量行为进行评估评价、综合评分,评分结果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并与招标投标活动联动,形成优胜劣汰的建筑市场竞争格局。
2.8 加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突出问题
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违反《建筑法》、违反《建工程招投标法》、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进行专项治理和排查、排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重点、难点、热点质量问题,从体制机制层面、管理层面、一线操作层面,认真整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找准症结,进一步深入调研,拓宽视野,学习借鉴发达地区先进的管理经验,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3 结束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与发展对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其施工质量管理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对提高城市使用功能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科学合理地施工管理,既是为能够促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顺利发展,也为广大城市居民生活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
参考文献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思考
【摘要】本文结合目前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际,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关键词】市政 基础设施 质量监督 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系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工程项目往往具有规模大、工期紧、社会关注程度高、工程质量要求高和影响因素多且复杂等特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管涉及建设各方主体,必须采取有效管理模式,确保“三高”、“三精”、“三化”精品工程建设标准贯彻落实到建设过程各个环节。因此,工程质量的控制及监督管理尤为重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模式,建立统一协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1 强化监管方式。对所有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的要求,选择高资质、高水平、实力强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审查等各项制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要坚持科学设计、严格审查,从源头把好工程质量关。
2 强化过程监管。坚持把高标准、严要求贯穿于工程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建立质量监管闭合体系,以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为重点,切实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各方主体建设行为的监管,重点对工程实体的关键部位和工序进行监管。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大力推行关键环节预警提示制、首检制和转序验收制、重要环节现场监督制,积极探索质量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质量监管及服务水平。
3 狠抓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促使施工单位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必须促使施工单位加强质量意识,正确处理好质量与进度、质量与效益之间的关系。强化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施工单位严格制定质量管理责任制,做到奖惩分明,把工程质量与职工工资挂钩,使工程建设职工有责任感,加强施工单位自检,把好技术标准关。
4 严格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作用
工程的监理是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的关键环节。工程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懂技术、懂管理、懂法律,与其他专业技术工程师相比知识面更宽,实践经验更为丰富。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要求对监理人员和检测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理人员的素质和监理水平。在监理工作计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中,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使得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严格监督监理的工作程序,并定期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不合格的监理及时清理更换。只有这样才能在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才能做到促进费用、质量、进度三大目标的实现。
5 建立建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和信誉综合评价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不良行为登记制度和信誉综合评价制度。不良行为登记、信誉综合评价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网上、建设服务中心等媒体公布。将不良行为登记、信誉综合评价作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准入与清出的一项考核指标。
6 结语
关键词:桥梁;扩大基础;施工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扩大基础是桥梁基础的一种重要形式,主要采用明挖基础的方式。在开挖时,由于地基土不同,所做的施工准备就不同,如果地基土土质比较坚硬,就可以直接进行明挖,如果地基土质相对比较软,我们就可以采取护壁的方式进行稳定基坑壁。由于基坑工程是在地下进行的,如果遇到地下水层比较浅,出现渗漏的现象,就需要通过在基坑周围设置排水沟来排出积水。桥梁的架设有些是在水中开始的,这就需要在施工之前,设置临时的挡水物。桥梁工程中的扩大基础施工是很复杂的工程,为了保证质量,需要我们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
1桥梁扩大基础施工技术控制措施
1.1浆砌块石基础施工的主要控制点点下
在桥梁基础工程中,砌块是很重要的施工材料,在使用砌块之前应该进行对其浇水,除去表面的脏污,保证砌块面的干净,但是在施工之前应该保证砌块的表面的干燥。在使用是禁止砌块表面有水,因为砌块会和浇筑的混凝土接触,如果带水的话,会对混凝土的使用性能造成影响。
浆砌块石基础应分层进行砌筑,砌第一层砌块时,对于基底为岩层或混凝土基础,应首先将基底表面清洗、湿润,再坐浆砌筑。各层应先砌筑外圈定位行列,然后砌筑里层,外圈砌石与里层砌块应相互交错、连成一体。各层砌块应安放稳固,且砌块间应砂浆饱满,黏结牢固,不得直接贴靠或脱空。片石砌体宜以2~3层砌块组成一工作层,每层的水平缝应大致找平,各层竖缝应相互错开,不得贯通。应选择形状方正尺寸较大,长短相同的片石作为外圈定位行列和转角石,且应与里层砌块咬接,砌缝宽度一般不应大于4cm。较大的砌块应放在下层,对于石块的尖锐突出部分应敲除。竖缝较宽时,在砂浆中塞以小石块填实。块石砌体砌筑时每层石料高度应大致相同,外圈定位行列和镶面石块,应丁顺相间或二顺一丁排列,砌缝宽度不大于3cm,上下层竖缝错开距离不小于8cm。
1.2片石混凝土基础施工
应选用未被锻炼的且无裂纹、夹层的、高度小于15cm、具有抗冻性能的石块。石块的抗压强度应不小于25MPa及混凝土强度等级。埋放石块的数量不宜超过混凝土结构体积的25%;当设计为片石混凝土砌体时,石块可增加为50%~60%。石块应清洗干净,应在捣实的混凝土中埋人一半以上;石块应分布均匀,净距不小于10cm,距结构侧面和顶面净距不小于15cm;对于片石混凝土,石块净距可以不小于4~6cm,石块不得挨靠钢筋或预埋体。
1.3钢筋混凝土基础施工
在进行钢筋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时,应该保证在对基坑验收完成以后就要立即的进行捆绑钢筋,一定要保证钢筋保护层厚度,同时要根据工程的需要设定好钢筋预埋的位置,一定要保证位置的精确性。工程的管理人员要对钢筋的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仔细的检查,使其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然后就可以进行浇筑混凝土了。
在进行浇筑混凝土时,如果浇筑的高度不是很大的话,就可以直接把混凝土倒入基坑中,如果浇筑的地点过高的话,为了防止混凝土出现离析现象,就需要设置滑槽,把混凝土运送到浇筑的地点,直接倒入,并进行振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时虽然要使用分层的方式进行浇筑,但是也应该保证浇筑的连贯性。必须保证上一层混凝土振捣完成以后再进行下一层的浇筑。在浇筑完成以后,应该保持混凝土表面的湿润程度,可以在上面进行洒水保湿。一般说来,对于一般混凝土表面的养生应该持续七天以上,对于火山灰水泥等尽量保证在十四天以上的养生时间。
水下灌注混凝土一般在排水困难时才采用。基础圬工的水下灌注分为水下封底和水下直接灌注基础两种。前者封底后仍要排水再砌筑基础,封底只是起封闭渗水的作用,其混凝土只作为地基而不作为基础本身,适用于板桩围堰开挖的基坑。现代桥梁基础水下灌注混凝土广泛采用垂直移动导管法,其具体施工方法将在本章第二节“桩基础施工”中介绍,值得注意的是:当封底面积较大时,宜按先低处后高处、先周围后中部的次序用多根导管同时或逐根灌注,并保持大致相同的标高进行,以保证混凝土充满基底全部范围。同时,根据封底面积、障碍物情况、导管作用半径等因素确定导管的根数及在平面上的布置。导管的有效作用半径则因混凝土的坍落度大小和导管下口超压力大小而异。水下混凝土的流动半径要综合考虑到对混凝土质量的要求、水头的大小、浇筑面积的大小、基底有无障碍物以及混凝土拌机合机的生产能力等因素来决定。通常,流动半径在3~4m范围内是能够保证封底混凝土的表面不会有较大的高差,并具有可靠的防水性的。对于大体积的封底混凝土,可分层分段逐次灌注。对于强度要求不高的围堰封底水下混凝土,也可以一次由一端逐渐灌注到另一端。在正常情况下,所灌注的水下混凝土仅其表面与水接触,其他部分的灌注状态与空气中灌注无异,从而保证了水下混凝土的质量。至于与水接触的表层混凝土,可在排干水而外露时予以凿除。
2扩大基础施工质量检验
2.1地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我们在对地基进行检测时,应该保证地基承载力的设计符合工程的需要。在进行挖掘地基时,应该由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一起进行确认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地基工程应该严格的按照工程方案进行,完成后的基地符合工程设计。地基回填过程中应该保证压实程度的质量,进行地下灌注混凝土时,应该保证混凝土的表明和水接触,剩下的都和正常灌注没什么区别,这样就可以保证混凝土表面凝固之后方便铲除。
2.2基坑回填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进行基坑回填时应该保证回填土的压实程度不小于百分之八十五,同时要注意回填土是否符合工程要求,不可以选择有影响压实度的杂志土,为了保证基坑回填的质量,我们需要进行分层回填,分层压实,同时需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场进行监理。
3扩大基础施工时的注意事项
3.1基坑开挖
基坑开挖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程、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必须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必须按设计和施工方案遵循自上而下的开挖顺序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并按设计的工况进行开挖,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基坑开挖前应校验基坑位置及开挖尺寸线,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平面位置、坑底标高、坑壁坡度、排水及降水系统、并应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基坑开挖前应查明基坑周边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上下水、电缆、通信光缆、天然气、排水及热力等地下管线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降水专项施工方案)。
3.2基坑排水
排水的方法一般有表面排水法及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法两种。表面排水法是施工中应用最普遍的排水方法。在基坑开挖时,坑底四周挖好边沟,并挖1~2个集水井,使坑内积水由边沟流至集水井,然后由集水井用抽水机向外排水。如果估计到用表面排水法有可能发生严重流砂现象,可考虑采用轻型井点法排水。此法主要是利用“下降漏斗”降低地下水位,基坑开挖前在基坑四周打人若干根井管,井管下端1.5m左右为滤管,上面钻有若干直径约2mm的滤水孔,各个井管用集水管连接,并不断抽水。由于抽水使井管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水位逐渐下降,形成了向井管附近弯曲的下降曲线,即“下降漏斗”。地下水位逐渐降低到坑底设计标高以下,使施工能在干燥无水的情况下进行。井点排水法适用于渗透性较大的砂性土(渗透系数k=0.1~80m/d),对于淤泥或软粘土地基效果较差。用这种方法降低地下水位,使井管范围内的地下水不从基坑的四侧边坡和底面流出,而是以相反的方向流向井管,因此可避免发生流砂和边坡坍塌现象。
3.3基础浇筑及基坑的回填
基础的浇筑,一般都在干燥无水的情况下进行,只有当渗水量很大,排水很困难时,才采用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方法。排水浇筑时,应防止渗水浸泡圬工,以免降低混凝土强度。此外还应注意,石砌基础在砌筑中应使石块大面朝下,外圈块石必须坐浆,要求丁顺相间,以加强石块之间的连接;混凝土基础的浇筑,应在终凝后才允许浸水,不浸水部分仍需养生。基础浇筑完成后,应检验质量和各部位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如无问题,即可选用好土回填基坑,并应分层夯实,回填层厚不大于30cm。
4结语
对于保证桥梁工程的质量,基础工作是重点,我们必须加强工程的整体设计和质量管理方面,把工程建设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多学习理论知识,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同时借鉴外国相关工程的优秀成果,积极的带领我国的桥梁工程设计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金龙.浅谈桥梁扩大基础施工[J].硅谷.20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