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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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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制度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00分)

(一)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5分)

社区“两委”主要领导将创建“平安”、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述职内容,围绕建设“平安”的任务和目标,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对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研究,切实肩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每月对综治工作(包括治保、、调解、帮教、普法、巡逻)至少研究1次(5分)。查看社区“两委”会议记录,少一次扣1分。

(二)基层综治组织建设(30分)

1、社区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组织人员齐全,每一组织(专职或兼职)不少于2人(3分)。查看人员登记表,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扣2分。

2、建立“夕阳红”巡逻队,队员人数要达到6人以上,并有规章制度,工作时佩带袖章,发挥作用好(3分)。每少1人扣1分。

3、社区“六位一体”综治办建设达到“四有五落实”(2分),每缺一项扣1分。

4、综治办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对综治工作研究1次(3分)。查看综治会议记录,少一次扣1分。

5、综治办根据上级有关部署定期开展工作,每月有记录(3分)。查看综治工作记录,少一次扣1分。

6、积极参加街道组织的综治工作会议、活动,并对会议、活动精神进行贯彻落实(8分)。每次缺一职扣1分。以街道记录为准。

7、对各种综治材料、报表上报及时、齐全、准确(8分),不按时上报或缺项一次扣1分,以街道记录为准。

(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15分)

1、成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2分)。查看名单,未成立不得分。

2、每周对本社区的不稳定因素(、纠纷、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结果按时上报街道综治办,社区留底一份,上报实行零报告制度(5分)。每缺报一次扣1分,以街道记录为准;对街道已经掌握而社区没有排查到的不稳定因素,出现一起扣3分。

3、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建立台帐,责任到人,有解决措施,有处结结果(3分)。缺一项扣1分。

4、做好重点人员联动管理工作(5分),建立健全排查登记、分级管理、重点监控、教育转化、防范预案等制度,每缺一项扣1分。

5、做好重点时期的信息报告(5分),缺一次扣1分。

(四)社会治安工作(40分)

1、各社区建立4人以上的治安巡逻队伍(6分),不建立不得分。

2、强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社会治安状况稳定(8分)。每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扣3分。

3、建立并完善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制度(3分)。无领导带班或出现空岗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以街道督查记录为准。

4、建立夜间巡逻制度,配备巡逻装备,有组织网络图和治安巡逻图并上墙(3分)。每缺一项扣1分。

5、重点部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电子监控运转正常,有专人值守。对损坏的监控设备及时维修,完好率达到100%(5分)。监控系统损坏,此项不得分。

6、加强社区警务室建设(5分),以建设“三化”警务室为标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做到制度上墙。每缺一项扣1分。

7、加大对“”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及非法宣传品的查缴力度,杜绝外出滋事事件(5分)。对滋事或外出被截获的,每发生一起扣3分;辖区内出现非法宣传品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1次扣1分;因非法宣传品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此项不得分。查缴1起或查获1名“”人员奖3分。

(五)、流动人口管理(10分)

1、社区成立流动人口管理分队,并有专人负责(2分)。查看记录,每缺一项扣1分。

2、流动人口登记率达100%,暂住证办证率达到95%(3分)。漏登1人扣1分,办证率达不到不得分(以派出所数字为准)。

3、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托管工作制度上墙,与户主和暂住人口签定协议,档案规范(5分)。漏签一项扣1分,档案管理不规范扣1分。

二、司法工作(100分)

(一)人民调解工作(30分)

1、调解组织健全完善,并完成调解成员的登记备案工作(3分),有调委会工作记录(2分),对发放的文件保存归档整齐(1分),缺一项扣1分。

2、调解工作年初有计划并落实,半年、年终有总结(5分),缺一项扣1分。

3、强化重大矛盾纠纷的超前排查和预警,对纠纷及时预警并调处(3分),有纠纷情况统计台帐并上报(2分)。

4、纠纷调解登记规范,达到一案一档(4分),达不到标准的出现一案扣2分。年内纠纷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8%以上(5分)。出现一起未经调解而直接到街道调解或上访的纠纷扣3分。

5、及时参加街道组织的司法会议,对布置的各项工作及时完成(5分),未参加或未完成扣2分。

(二)普法依法治理(30分)

1、健全、调整社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及时上报(2分),每季度召开一次普法依法治理专题研究会,有会议记录(3分)。组织不健全或每少开一次会议扣1分。

2、及时制定上报本社区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和半年、年终工作总结(3分),少一项扣1分。

3、社区“两委”建立学法制度,有学法计划及记录(5分),每月组织一次重点人员及党员、居民代表学法,有记录(3分)。每缺一次扣1分。

4、社区每季度有法律集中宣传日,并有宣讲记录(3分);社区建立法制学校,配备书籍、挂图、报纸等,满足居民学法需求(3分)。

5、对年的普法治理工作形成完整档案(8分)。未形成档案的扣8分。

(三)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工作(30分)

1、及时调整、健全社区矫正及安帮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成员名单(3分),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帮工作专题研究会,有会议记录(4分),每少开一次扣1分。

2、对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建档(2分),成立安置帮教及矫正志愿者队伍(1分),每月与每个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一次见面、帮教,有帮教、矫正记录(4分),每少一次扣1分;年内无重新犯罪(2分),有重新犯罪的每人扣2分。

3、组织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参加街道组织的技能培训活动(3分),对家庭困难的对象办理“低保”(3分),在重点时期加强对重点人员的排查和管理,不出现脱管与漏管(3分),出现一人脱管或漏管扣2分。

4、完成对2007年至年刑释解教及矫正人员的跟踪考察(3分),及时将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转为安置帮教对象,加强跟踪与管理(2分)。

(四)法律援助工作(10分)

1、社区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分),有法律援助工作登记簿(2分)。

2、在社区中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有活动记录(2分),对低保家庭发放法律援助卡的发放率达到100%,并有发放记录(4分)。

三、工作(100分)

(一)领导重视(20分)

1、健全社区机构,组织齐全,网络健全。有专职干部,并成立社区工作协调小组,定时研究工作(2分)。组织不健全的扣2分。

2、实行社区主要领导跟踪公开接访群众,群众到区级以上上访或到街道集体访,由社区主要领导到场接访(5分)。不按规定时间到场的,每次扣5分。

3、加强信息上报,对可能引发上访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处理,并在1小时以内上报街道办、分管领导(8分)。无信息而发生到区、市、省、京上访的,每次分别扣2、3、5、8分。

4、加强文件管理,工作台帐齐全规范,妥善保管有关工作通知、文件、材料,一事一册,形成档案(5分)。每丢失一份材料扣2分。

(二)措施落实(20分)

1、排查隐患每周一次,信息排查率达到100%。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有处理结果(5分),认真填写社区隐患排查表并存档(3分),缺失一份扣1分。

2、服从上级领导,积极配合好街道综治办对问题的工作协调,对上级批办、交办的案件,要有书面的答复意见及处理结果,处结率100%(5分)。不按规定报送的每次扣1分。

3、按时参加街道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业务培训(7分)。迟到一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每次扣3分。

(三)材料报送(15分)

1、按规定及时报送全年工作计划、半年工作总结、全年工作总结(6分),每月形势分析预测(4分)。材料缺失一份扣2分。

2、每月向街道办提供信息不少于2条(5分)。

(四)任务目标(45分)

1、控制到街道以上机关集体访(25分)。无到街道以上机关集体上访的得基本分。凡发生到街道、区、市、省、京集体上访的,每次(含重复访)分别扣2、5、7、8、15分,扣完为止。

2、控制到街道以上机关个体上访(10分)。无到街道以上机关上访的得基本分。发生到街道的个体访初访,社区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的不扣分,每发生一起重复访扣2分;凡发生到区、市、省、京上访的,每次(含重复访)分别扣2、3、6、8分,扣完为止。

3、控制向街道以上机关写信(10分)。发生到街道的初信,社区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的不扣分,每发生一起重复信扣1分。凡写信到区、市、省、京的,每次分别扣1、3、4、5分。

四、工作创新

1、创建“零”社区。凡同时达到以下五个标准的即为“零”社区,各项指标的考核以街道综治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为准。

(1)未发生一起到区以上机关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

(2)个体访到区级(到市级以上即为不达标)2起以内的;

(3)到市、电子邮箱(到省、京的即为不达标)2起以内的;

(4)到街道集体访1起以内,且及时将人带回并解决彻底的;

(5)到街道个体访5起以内,且及时将人带回并解决彻底的。

五、奖惩

1、本考核办法与年度与社区签订的“深化平安,加强综合治理”责任书合并考核。

2、本考核办法总分为300分,凡在总成绩中达到240分以上,且达到“零”标准的,奖励社区现金6000元。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发展极”社会;经济增长;社会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时至今日,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过改革开放前后60年左右的时间,已经在经济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仍然面临巨大的挑战,表现在人均收入水平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面对如此复杂的经济发展态势,发展经济学理论一方面表现出极强的解释力,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的修正、发展、创新。

面对区域经济不断的增长需求和区位条件的优势和限制,中央和地方政府积极探索经济发展模式,建设开发了许多经济开发区和“新区”工程。上海浦东新区、深圳经济特区、天津滨海新区、横琴新区一系列区域经济区的建设带动了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动力和活力。这些经济行为模式的实践成功,论证了发展经济学理论中由法国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Francois Perroux)于1955年提出的“发展极”理论的合理性。

“发展极”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在经济增长中,由于某些主导部门,或有创新能力的企业、或行业在某一些地方或大城市聚集,形成资本与技术高度集中、具有规模经济效益、自身增长迅速并能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发展极”,通过具有“发展极”的地区的优先增长,可以带动相邻地区的共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要实现经济增长,必须建立“发展极”,通过“发展极”自身的发展以及对其他地区或部门的影响,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可见中国经济“特区”和“新区”的建设主要是为了形成“发展极”,通过这些综合实验区来带动区域乃至全国的经济增长。佩鲁认为要形成“发展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引导企业和行业在某些大城市或地区聚集发展而自动产生“发展极”;二是有政府通过经济计划和重点投资,鼓励和补贴创新型企业和推动型产业的发展,主动建立“发展极”。就中国各个区域的“发展极”建设情况来看,主要是依靠后一种途径。

然而,就现实情况而言并非就经济增长如此简单。由于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时区,伴随经济增长,社会、政治、思想文化各个子系统也在不断的协调适应之中,其中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变动尤其剧烈,导致了一系列社会制度创新和社会实践。这一过程属于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本文以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建设和其升级为福建“自贸区”的重要部分的发展过程为研究背景,探讨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制度创新的延伸关系,拓展了“发展极”理论在社会建设中的解释,提出“发展极”社会概念,并且分析了这种经济变迁中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实践问题。

二、“发展极”理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经济增长

佩鲁在“发展极”理论中认为一国经济是由各种“经济空间”构成的,也就是社会经济中的各种分子之间的经济关系。作为“势力范围”的“经济空间”形成经济中心发挥吸引力与扩散力,并形成互相交叉,不分地区、国界限制的作用范围。

“发展极”的形成必须具备三方面的条件:第一,产业群的形成。具体而言,首先是推进型产业先于其他产业发展起来;其次是创新性企业的迅速扩张;最后推进型产业和创新型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第二,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和企业家群体是“发展极”形成的重要条件。企业家有创新精神,敢于冒险,从而可以进行技术和制度的创新。而且可以产生一批追随、模仿创新企业的“增长企业”,可形成“增长中心”。第三,必须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和适当的周围环境。规模经济的增长不仅需要聚集大量的企业、部门,而且要集中相当规模的资本、技术、人才等。根据佩鲁的“发展极”理论相关学者提出“增长极发展战略模式”,认为实施增长极发展战略,关键是要进行区位选择与产业选择,以及必要的政策支持,才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增长中心。增长极发展模式主要应用于欠发达区域的经济发展。平潭相对于周边地区实际上属于欠发达的地区。因而,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弥补市场的不足,在政府支持上,主要包括土地、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大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坚持以点带面,属地管理的原则,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以“治乱”和“扫除黑恶势力,保一方平安”为重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问题,创造人民满意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

1、通过调整章建制,进一步完善各种综治制度和防范管理网络,使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达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2、通过各项整治措施的落实,使重点村、区域的治安混乱现象明显改观,盗窃、抢劫、抢夺等可防性案件明显下降。

3、治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排查调处,和重大治安事故得到有效预防和遏制。

4、通过综治工作,对一些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进一步得到消除,彻底摧毁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切实维护好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开展重点整治的时间及内容

这次重点整治工作从20__年4月份开始到20__年10月底结束,主要抓好重点村的突出治安问题,要针对重点整治的袁川村打架斗殴和民事纠纷多发的现状,以及张家川镇上沟村部分村民拒绝执行自己应尽义务,拒绝执行国家政策,多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多次发生民事纠纷和打架斗殴事件的工作实际,加大对该村的重点整治力度,要在健全村级治保组织的基础上,加强说服教育工作和政策引导,并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使该两村的治安状况得以明显改变。使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进一步提高。

第一阶段:排查阶段(4月1日—5月25日)。这次排查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快为主的原则,要全方位多层次的深入开展调查排摸,切实把各种不安全、不稳定的矛盾治安状况排查彻底,为妥善调处解决和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驻村干部要深入到户,通过走访群众、接待来访、召开群众代表会议和基层组织负责人会议等办法,逐村逐户进行排摸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死角和盲点。要把排查处的矛盾纠纷按诱因、时间、地点、组别、涉及人数、重点人员、承办人和责任领导以及处理结果、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登记建档,并及时上报镇综治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5月26日—9月10日).各村各单位要坚持分类指导、风流处理、因地制宜、应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思想政治的手段,妥善解决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治安问题。要深入分析矛盾纠纷的性质和原因,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用最低的成本解决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要落实责任人、掀起督办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列出解决时间表,积极创造条件予以解决;对群众突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进行说服教育,积极引导。个村党支部和工作人员要切实负担起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力争八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不能层层上交矛盾。一般矛盾纠纷有驻村干部和村组干部就地调处解决;涉及面广、需要条件共同解决的矛盾纠纷,由镇综治办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共同调处和解决。要健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调解机制,充分发挥镇、村组、中心户长“四道防线”在矛盾纠纷普查调处和社会总之智力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9月11日—10月25日)。9月11日前各村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自查验收,并向镇领导小组写出验收报告。9月10日至10月25日,镇上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为了搞好这次重点整治工作,镇综治办公室成立了重点整治领导小组,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派出所人员、司法 助理为成员,相互配合,认真搞好重点整治工作。对因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不能达到工作标准,重大治安问题得不到解决或有群体上访的村,实行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在这次重点整治工作中,由镇综治办协调指挥,认真分析治安现状和形势。因地制宜,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各村、组建立健全各种综治规章制度,主要是《村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示意图》、《村治安防控网络示意图》、《村治保会工作职责》、《村调委会工作职责》、《治安责任区、治安小区、十户联防中心户长工作职责》、《安全文明村标准》、《“无毒村(社区)”标准》、《综治工作会议记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记录》、《治安联防队员花名册》、《小区、十户联防小组户花名册》、《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及“五种人”帮教花名册》、《“____x”人员花名册及帮教记录》等,确保重点整治工作规范化管理。

3、各村要组织群众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做到三个结合:把开展重点整治工作与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自觉性;把重点整治与入户调查结合起来,全面掌握社情民意,掌握同犯罪分子斗争的主动权;把重点整治同创建安全文明村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技术外部性与社会分层

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利益的相对稀缺和利益主体的差别决定了利益分配的差异性,集中体现在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数量上的差异,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社会上高低有序的利益地位。于是社会成员以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的阶层归属性确定了自己的利益地位,社会分层就形成了。换句话说,社会阶层也可称之为利益层,它由利益分配方式和数量相近、利益地位相同的社会群体构成。

科学技术具有外部性特征,正因为此,一般认为,如果不对技术使用制定出一整套保护制度,那么技术就可能像空气和阳光一样,被人特别是该技术领域内的所有人无偿地利用,而技术的创造者并不能从自己的创造活动中获得应得的报酬。由于技术是一种创造性活动,是一种较其他商品更为稀缺的经济资源,其投入至应用领域可产生数倍于自身成本的效益,导致社会上不同的主体之间财富的再分配,由此可引起社会各阶层所拥有财富的数量变化,推动社会分层的形成。

就经济与技术看,社会分层是人类在走向文明的路途中,由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必然现象。分层一方面使社会的有序化运转成为可能,从而形成稳定的社会结构;另一方面,层面之间的摩擦可使社会运行受阻,甚至出现涨落与离散。

科学技术对于社会分层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以来社会变革的重要动因之一。以信息技术为先导的高科技,其所惠及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拥有者,它的外部性特征有力地改变着社会的思维模式、行为模式,以及社会结构的进化。它对社会分层的影响具体表现在:

(一)促进了新代沟的形成与发展

众所周知,所谓代沟,是指两代人之间在何时何地观念、心理状态、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代沟的跨度,传统观点认为约在20年左右,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变化,这个时间跨度发生了很大改变,从以往的20年左右缩短至10年,甚至5年,也许更短。当然这其中的代也不是传统生物意义上的一代人,它包含着更为复杂的意蕴、以伴随着代沟而来的,是代际传承问题、下一代如何继承上一代的知识、经验、技术、思想、行为、规则等,几千年来言传身教、口耳相传、陈陈相习的模式,在当今社会受到的严峻的挑战。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应用范围的不断普及,具有鲜明特色的网上一代已具雏形,他们的年龄在25至30岁之间,这一群体一反过去从上一代中接受知识的传统,在互联网上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爱好天马行空,获取知识的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以及思维向度也有了质的飞跃、因此,当今中国,知识的传播出现了倒流的现象,遇到互联网问题,上代人大多是向下代人学习,这种因为技术的快速进步、知识升级换代频率加快所产生的,以年轻的一代为主要承载者的,在思想观念、思维定式、行为模式等方面与前辈迥然不同的代沟,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形态,正日益加剧,它理应与深刻发生的技术革命一样受到同等的关注和重视。因为,因技术革命导致的新代沟的形成与发展,将会并已经在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这种社会结构的变革,对经济、技术、社会乃至人的进步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加剧了财富分配的快速流动和两极分化

2014年9月,马云的阿里公司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这是网络时代值得特别纪念的日子。紧接着2014胡润富豪榜揭晓,马云及其家族以人民币1500亿元的身家位居中国富豪榜首,把2013年中国首富王健林斩于马下。由此可见,在现代信息社会,由于新技术新思维的呈爆炸式展现,站在时代前列的弄潮儿,引导着社会前行的方向。由财产占有数量的不均产生的贫富差距有更多的机会被填平被跨越。一方面,对于拥有最新最有用知识的群体来说,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变得更加容易,它们可以一夜之间由社会下层变为社会上层,完成所谓的属丝逆袭,并且这种种上升与下跌的形态有可能呈常态化,使得社会结构出现一个哑铃型的层次结构。这与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以上地为主要财富,以上地资源的静态特征和上地所有权的稳定性特征为主要形式,社会贫富差距、社会层级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的金字塔形社会结构,有着天壤之别。也与工业社会经济时代中,以资本为主要财富,以资本的占有、流动、增值为主要形式,中间阶层数量不断扩充,贫困阶层数量下降,垄断资本拥有者居于上层的纺锤型社会结构有很大区别。这是一个极速变化的新的时代,根据技术、知识拥有量的不同,根据个人捕捉市场机会能力的不同,财富的分配方式、财富的分配频率、财富产生的联动效应都呈现出崭新的形态,由此带动的社会结构的变迁也会呈加速趋势,出现新的社会分层。

(三)引发了知识更新与社会结构的固化和沉淀

21世纪的科技发展与进步迥异于20世纪,它既非累积式发展,也非线性式发展。它已经从一个传统的平台跃上一个更广阔的舞台以前不可想象的发明创造不断涌现给人以时空错乱之感。当今世界科技发展在已经摆脱了上个世纪累积式和线性的模式的羁绊,摆脱了累积式渐进式的特征,以一种耦合的、放大的、突变的、集聚式的特征,以知识群、技术群的协同方式全新展现在我们面前。知识更新的周期性特征也不明显,节点越来越密,周期越来越短。这对于从事知识产权研究者而言,感受特别深刻。一个研究教学人员如果有半年左右的时间没有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再重新拾起即有很强的疏离感,已然落后于同行者的步伐。由于科技发展的外部性特征,知识、技术的爆炸式增长,必然会推动现有产业结构的分化与重组,推动新的产业的产生。生物技术同化第一产业,数字技术融入第二产业,市场将向高智者发放通行证,而对落伍者发出的是闲人莫入的禁令,虽然政府会考虑加强和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但是我们要清醒的是,财富的分配决在任何时候都只是相对的公平,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有利于时代的旁观者和落伍者,这就导致了社会阶层之间的快速流动和停滞固化两种相互矛盾现象的并存。

二、专利排他性与社会分层

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权利,既然如此,这种权力的垄断性是其中的应有之义。垄断较早的汉语意思,根据《孟子公孙丑》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这种解释特别适合于专利垄断的内涵,即必须比别人站得高,才能左右望而罔市利。现代经济学对垄断的定义较之有所拓展,垄断( monopoly)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顾名思义就是在市场上只有唯一的或极少数的卖者,而它面对的却是竞争性的消费者。买方垄断(monophony)则反之,在市场上消费者只有一个或极少数,占据着绝对的主导地位。通常来讲,无论是买方垄断还是卖方垄断,两者都能够在市场上随意地调节产量或价格。人们通常认为,垄断与自由竞争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垄断注定会削减竞争,注定会降低效率,注定会拉高成本,注定会产生寻租。当然,对垄断产生的原因、垄断的不同形态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做出合理的判断。总体来看,垄断造成的浪费是巨大的,垄断会导致有效投资不足,垄断导致低效,造成极大的浪费,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但是专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权是一种典型的由政府介入的保护专利权人享有排他权和独占权的垄断性权利,尽管这种授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合理的制度安排,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其带来的对自由市场竞争的损害和效率损失也是不言而喻的。这种由专利垄断带来的利益主体之间财富的重新分配,也对社会分层产生了内在的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形成了专利强势群体

当然这一划分是相对的,只限于国内,因为把我们通常称之为强势群体的企业放在国际专利大舞台上,那也是上不得台面的,但是,它们在中国的确可以称之为专利的强势群体。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这些创造了相对多的专利的企业,不仅享有拥有专利权所带来的直接好处,也享有因此而带来的诸多间接利益,并且不断产生放大效应,使之在这些领域的垄断性日益强化。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研发投入费用有所增加,专利数和发明专利数均有大幅提高,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有441家企业填报了专利情况,拥有专利最多的企业是海尔集团公司,拥有12318项专利;拥有发明专利最多的企业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10000项发明专利。这些企业共拥有专利22.4万项,比上年的18.8万项增加了19.180Io;其中发明专利6.2万项,比上年4.7万项增加了32.980Ic,占全部拥有专利数量27.69%;从平均数来看,441家企业平均每家拥有专利509项,比上年增长了17.28%;平均拥有发明专利141项,比上年增长了30.56%。与此同时,虽然2012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研发投入费用有所增加,但研发强度仍然偏低,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有465家填报了研发投入数据,共投入研发费用总额为3922.4亿元,比上年的3346亿元提高了17.22%;平均研发费用为8.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7.88% ; 2012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例为1.870Ic,与上年的1.99%相比,研发强度略微有所降低。数据还显示,2012年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总体经济效益下滑。2012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共实现利润6304.5亿元(实报497家),比上年的7301.8亿元(实报494家)减少了13.660Ic、其中亏损企业14家,比上年多8家。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专利申请确有向大企业集中之势,大企业在本行业内占据先发优势和强势地位,在与之相关的专利申请方面跑马圈地,利用专利池相互交叉授权,构筑专利壁垒,形成市场垄断。至于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的原因,和世界其他国家的企业一样,主要是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总体经济效益下降。

总的来说,由于这些企业在业内的业绩和地位,企业的领导者在社会阶层结构是居于经济精英地位,还有一部人同时居于政治精英地位,他们和党政机关的高级干部一样,处在社会阶层的上端。它们当中的中层管理以上人员在社会阶层的层次上也都居于相对较高的位置。他们是专利权垄断的受益者,尽管在此之前他们也享有诸多特权,但是那是在计划经济或双轨制的社会背景下,在市场机制日益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行政性垄断逐步衰减,由此带来的好处也大不如以前,但是代之以市场认可的专利垄断,也是其获得高出正常报酬的常用办法。

(二)衍生出了弱势专利群体

2012年7月25日,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专题介绍成都草根发明人刘星良。刘星良下乡当过知青,回城后在企业干过,还开过8年的出租车,业余时间,他醉心于研发、创新,截至发稿时,他获得的发明专利不下10件。他第一次接触发明,还是30多年前,当时他还在一家企业工作,由于喜欢自己动手,他总是能想到一些新点子、几年下来,他捣鼓了好些小发明,还组装过电视机、洗衣机、节水设备等。然而,每当他沉醉其中的时候,周围不少人都有些冷言冷语:一个初中毕业生还想当科学家?我国专利法颁布实施后,刘星良把他的发明创造提交了专利申请。在拥有的专利中,刘星良最看重的是他设计的大型城市单层架空全互通立交桥。这个被他称为中华桥的设计获得了美国专利,并在一些发明创新大赛上获得过金奖。尽管他的不少发明获得了专利权,但得到转化实施的还是很少,每年的专利维持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刘星良研发的一种汽车装饰防盗螺丝曾经给他带来很大的希望,但这个专利最后还是失效了,他设计出的一种既美观又能防盗的车牌固定螺丝由于找不到合作伙伴,没钱交专利维持费失效了、由于专利转化无路,在草根发明人这个群体中,大多数人都没得到经济上的回报,他们大都是高智商有技术的穷苦人,他们是有创新激情但很难得到主流社会承认的追梦者。从这一典型安全中可以看出,专利发明人尽管有很高的天赋,但要想凭借专利发明跻身于社会阶层的较高位阶,单靠自身的天赋和勤奋是不够的,除此之外还需要诸多要素,比如要依靠一个大型企业或科研单位,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撑实行专利的转化,专利转化成果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专利发明人或其合作伙伴要有经营的天赋等等。

(三)培育了一批介于两者之间的专利群体

这类群体拥有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并不十分突出,专利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需求量也不是很大,他们在获得专利的回报也只在社会平均利润率上下波动。他们不能像强势专利群体一样凭借专利垄断取得先发优势,他们虽有专利但无法形成专利垄断。他们和弱势专利群体也不一样,他们中绝大多数是职务发明者,他们有其所依托的单位,他们受过良好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他们在本技术领域的地位影响力等目前还不出众,他们对专利转化成商品的源动力也许并不强烈,他们是专利发明群体中的主体,他们是我国发明的中坚力量。这一群体在社会阶层中的位次反映出我国科技人员的生存现状,也反映出我国专利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同时也昭示着我国专利发明的前景。如果能从体制制度和法律政策层面考虑,使这一群体的创造激情得以迸发,我国专利发明将会是一片坦途,因为这一群体的潜力是不可限量的。

三、专利财产权与社会分层

专利财产权是专利权的重要组成,主要是指专利作为一种财产,其专利权人所拥有的财产占有、支配、使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财产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独占权。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许可权。专利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允许他人在满足许可条件下予以实施的一种行为。它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3)转让权。专利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将其拥有的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后即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这就充分表明专利财产权是得到有关专利法律制度的保护,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专利财产权是不容侵犯。这种财产权利必定会带来其拥有者经济地位的提升,导致社会利益格局的变化,进而引起社会分层的运动。

由于专利权所具有的浓厚的财产权的性质,其拥有者当然就具有随之而来的经济利益,由此使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出现新的变化,继之推动社会分化和阶层流动,从而形成新的社会阶层。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社会分层与各群体经济利益的获得紧密相关,经济利益的获得与分配模式紧密相关,分配模式与现行体制机制紧密相关。专利制度从经济利益的角度介入,改变了原有的利益配置格局,并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日益完善,在利益分配上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必将成为推动社会分层的公正合理的具有内生性的一种动力泪L制。社会分层一经形成就以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两种形式不停运动着,各个利益群体和集团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重新分化组合,展开新一轮的利益大竞逐,在新的利益分配机制上反复博弈,直至确立新的分配框架,推动社会各群体寻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坐标。

我国现阶段正处在权力和市场双重力量支配下,从某种意义上讲,专利权也具有行政权和市场的双重权利,其行政权表现在专利权是由行政赋予并加以保护的,其市场力是因其绩效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市场的检验这两种权利集之于一身必然使这种权力的拥有者有其自身特有的行为模式特点,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主体利益导向推动社会分层运动

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集宏观、微观分配权于一身,发明人隐身于职务发明创造背后,专利利益主要体现在国家和单位之中,个人的贡献和利益分配服从于国家和单位,专利的财产属性和随之产生的垄断特征无法展现出来,个人较少的依靠专利发明实现自身经济地位的提升,从而流动至上一个社会阶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专利权的归属日渐明晰,专利保护强度不断增强,专利权的收益分别掌握在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手中,理性专利权人一定是一个理性经纪人,他们一定是把追求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作为实施专利的最重要目标,他们一定会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对专利权的各项保护制度、措施,以形成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市场壁垒,亦即形成一定程度的垄断。那么,这些具有垄断力的专利权人群体最容易取得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向上流动成为可能。那些不具有垄断力的专利权人群体可能会分化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会因自身良好的经济基础抑或市场能力在市场的比拼中显露头角,成为成功人士,跻身于上一个社会阶层、而另一部分可能因为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在专利权利益的竞争中败下阵来,成为向下流动的一分子。

(二)专利权利益分配的分散化加速了社会分层运动 由于主体的多元化,专利权群体也出现了与计划经济时代迥然不同的格局,专利利益的分配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和分散化的特点,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有了更加充分的利益分配权,在国家权力规定的大利益结构框架内,由于差别利益的存在,个体和群体之间有权双向选择;群体、集团之间有权分化组合,原有的专利大锅饭的利益结构瓦解,新的专利利益主体形成,加速了社会分化和社会流动。

(三)专利权利益分配方式多样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分层运动

我国利益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鼓励资本、技术参与收益分配,专利权人群体正是关键生产要素的拥有者,他们走在技术与资本结合联姻的最前沿,在这一群体当中,如果市场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那么他们将是最有可能成为新的高收入群体。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专利法以垄断换公开的规定体现了专利法中的利益平衡理念,这样一种机制实际上是各国专利法中保障公众对专利技术知晓权的制度设计,以取得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均衡。这种体制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利益分配的变革,阻滞了社会分层的自然运动,抑制了自由市场在社会分层运动中的巨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