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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征信;征信所;信息不对称;信用交易
在对诚信社会的期盼下,国务院终于2014年6月14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表明国家已经下大力度建设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信用信息的征集与传播、信用行业的自律与同业监督、信用服务标准三个有机构成部分。信息的征集与传播是征信机构的任务,征信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各国依据不同需求而建立起不同征信机构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应该完善目前的征信体系,以适应国家提出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
一、 征信机构在世界各国的兴起
19世纪征信机构在世界各国相继兴起。1830年世界上第一家征信机构在英国伦敦成立。美国的第一家征信所是1841年成立的,德国1860年、奥地利1870年、日本1892年也分别建立了自己的第一家征信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有需求才会有供给,正是对征信机构的需求才促使了其在各国相继产生。哪些方面对征信机构的需求促使了征信机构的兴起呢?
1. 商人对征信机构的需求。征信机构的兴起是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而产生的。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人们不再满足于自己自足,而是通过进行商品交易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去换回自己无法生产的产品,也就是社会发展到分工阶段,人们要和不同的人进行交易。交易开始采用现货交易,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后来经济活动中现货交易逐渐被信用交易所代替。信用交易指货币与商品不是同时交易的,先付钱后交货或先交货后付钱,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赊销”与“赊购”。这两种方式由于货币与商品的分离,要求交易双方掌握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信用程度等,以免发生欠款无法追回或无法付账的情况。信用交易比钱货两清的交易在时间、地点方面有很大的自由性,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信用交易也使人们对未来的把握更加不准确了,这构成销售商或批发商对征信机构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
征信机构兴起的另一个原因是交易范围的扩大,以前人们只是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省交易,信用情况容易打听出来,交易范围扩大后,人们可以与全国范围甚至全世界范围的人做交易,再考自己打听对手信誉情况就不容易了。征信机构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的发展和交易范围的扩大,是为交易者提供信息服务的,也就是征信机构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交易者寻找合适交易对象。
世界征信机构的雏形是在英国1803年由一群裁缝成立的伦敦互助交流协会(Mutual Communication Society of Landon),其目的是裁缝之间互相交流不付款的顾客信息,防止被曾经有过不付款行为的客户再度欠款。这并不是正式的征信机构,没有专门人员对信用进行调查,只是裁缝之间共享信用不佳客户的信息。
美国征信机构的兴起就是源于信用交易及交易范围的扩大,美国第一家征信机构是1841年由经营桑蚕丝的商人刘易斯・大班(Lesis Tappan)创建的。经济决策取决于所掌握信息的多少,决策者掌握的信息越充分、越完整,做出错误决策的可能性越小。刘易斯・大班深刻感受到由于信息的缺乏,做生意时要找到一个值得信任的合作伙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由于对交易对手的不了解,需要花时间、金钱与经历去搜集交易对手的信息,这些都是有成本的。柯武刚,史漫飞认为“信息成本是从一无所知变为无所不知的成本,极少交易者能负担得起这一全过程,我们经常宁愿保留无知,因为获取信息太昂贵了”。刘易斯・大班从信息不对称中看到了商机,于是他建立起了一家专门搜集交易对手信息以帮助潜在商人评价其信用的商务征信所,有助于交易双方方便快捷的达成协议。
2. 债权人对征信机构的需求。债权人提供资金给债务人,但对于债务人能否按时还贷无法确定。奥地利、中国、日本、德国征信机构的成立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之所以提到奥地利的征信机构,是因为19世纪的奥地利是欧洲强国之一,其领土包括中欧大部分地区,即现在的奥地利、匈牙利、克罗西亚、捷克、斯拉瓦克等地,范围较大,可以和英国、德国等经济强国相提并论,在世界经济发展之占有重要地位,奥地利的征信机构可以成为世界征信机构的代表。
19世纪中期奥地利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纷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即股东以对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不再承担其对公司的投资额以外的其他责任。1869年4月奥地利公布了《破产法规》,其公布初期并不完善,又恰逢当时因企业周转不灵倒闭事件时有发生,某些居心不良的有限公司就利用破产法规的漏洞进行借款不还,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奥地利第一家征信机构于1870年由著名律师易斯列博士发起,在首都维也纳成立,其名称为“保护破产债权之债权人协会”(Creditorenverein zum Schutz der Forderung von Insolvenzen),这是奥地利第一家征信机构,其宗旨是债权人(当时主要是商人)团结起来保护其资产的安全,该机构通过债权人之间共享他们债务者的财务信息,并设法搜集债务人负债信息,建立债务人信用档案,防止债务人虚报资产、拖欠债款等事件的发生,以维护债权人权益。该协会还试图通过团体的力量游说政府修改破产法,使有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能得到破产的保护。正是奥地利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再加上人们对债权人保护的需求促使了奥地利第一家征信机构的诞生。奥地利的征信机构其发起时主要是保护债权人是商人的利益,后来既对债权人的服务范围扩大,既包括商品交易中的商人,也包括银行。
我国征信所产生的原因与奥地利极为相似,也是在股份公司纷纷倒闭,再加上破产法的成立,银行的债权无法得到有力保护的情况下产生的。我国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的创建者资耀华认为“往时法律对于债务者极为严厉,今日破产法一生,债务者负担渐轻,于是冒险投机者亦因而增加,若非有调查机关以分别其良否,则债权人多受不意之灾”。1915年北京政府颁布了《破产法草案》,并在此基础上1934年又起草了新的《破产法草案》。这两部法律是模仿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产生的,法律最初颁布时人们不是很习惯,并认为它与中国传统观念不相符,因此有部分心理的抵触。我国以前没有破产这一说法,大多采取独资或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责任,当资不抵债时要以股东的全部财产进行赔偿,如果不够偿还,还要求其父母、兄弟、子女代为偿还,即所谓“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而破产法认为这样无休止的还债,使债务人难有翻身之日,债务人应该付给债务人的财产可以因为破产而部分抵消,并且破产的原因部分是由于市场环境的恶化导致的,并不一定全要归咎于债务人。再加上当时我国公司也在1931年处于破产期,据中国银行1932年度报告记载“上海街面商号,1932年营业较1931年减三分之一,预测1933年将去一半”。上海为进出口贸易中心尚且如此,全国商业衰退可想而知。因企业破产,我国的破产法律无法对债权人进行有效保护,中国征信所成立,以便进行贷前调查,防止贷款企业破产事件的发生。中国征信所是1932年由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银行为基本会员而成立,其出资人和创办人都是银行,因此是为银行的利益服务的。
中国、奥地利、日本、德国这些国家的征信所除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外,都还有账款催收的功能,这也明显表示了其为债权人服务的特征。如果债务人欠款不还,征信所就会在其征信报告中揭示出来,被征信所的所有会员都知道,从而会使债务人声誉受到影响。德国征信所首先采取与债务人进行协商的政策,即使折价收回也可以考虑,如果这种方法无效就会对欠款企业进行法律诉讼。后来又增加了对诉讼后仍无法偿还债务的对债务人进行长期追偿监视,调查其经济状况并伺机进行追偿,追偿期甚至有的长达30年。
以上两点是征信业产生的主要因素,征信机构成立以后其他行业对其也有需求。以中国征信所为例,其成立后保险企业和国际贸易企业都对其产生了需求。
保险业对征信机构的需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根据被保险人风险大小来确定保费的高低。保额越大,保险公司越要仔细研究,对征信的要求也就越大。中国征信所成立后,泰山物产保险公司委托其调查的数量平均每月在五笔以上。例如泰山物产保险公司因为工协泰顺记木号担保陈金荪二千元,就委托中国征信所调查工协泰顺记木号的信誉状况。
国际贸易企业对征信机构的需求。中国的征信机构也为国际贸易企业服务。中国征信所在1932年开业后的半年时间中,共接到信用和市况调查的委托案件达1 453件,其中外商会员如洋行和外国银行委托案件达930件,占委托案件总数的60%。外国银行有正金银行(日本)、汇丰银行(英)、麦加利银行(英)、花旗银行(美国)等,外国银行主要为外国在华企业提供融资,洋行有美最时洋行(德)、宝华洋行(德)、卜内门洋行(英)、恒信洋行(美)等,洋行主要是进行进出口贸易,它从国内收购土特产卖到国外去,并把国内企业需要的外国的商品运到中国。这两类企业进入中国后对于我国国情及中国企业并不了解,因此委托征信所为其服务。
以上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分别是因为对商业、金融等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起征信机构的。征信机构的建立可以使人们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避免自己耗时耗力地去搜集交易对手信息,从而减少搜寻信息的成本。交易双方需要对方的信用时,征信机构已经把信用信息保存好了,直接查询就可以,即使没有需要查询的信用信息,也可以由征信机构以专业手段快速的搜集到需要的信息,从而缩短交易时间。由于征信机构处于与交易双方都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地位,能够提供更加公正、准确的信用信息记录,促进交易双方互相了解,减少信息不对称,使交易可以迅速达成。在征信机构发展的初始阶段,只建立起了主要为某一领域服务的征信机构。后来随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信用的需求逐渐扩大,需要包含服务范围更广、更高层次的征信机构出现。我国征信机构也符合这一规律,其最初建立时只为信贷服务,后来服务范围逐渐扩大,包含保险、对外贸易、担保等。
二、 目前我国对征信机构的需求
征信机构的作用是传播信用信息从而起到对失信者惩罚的作用。就征信机构的信用传播作用而言,分为对个人和企业两种,目前对我国征信机构的需求很广。对个人来说:申请工作时,应聘企业通过查询个人征信记录就可以对个人信用情况有详细了解,决定是否雇佣;个人申请信用卡,也可以通过征信记录来判断个人的信用卡额度;与个人交易时可以查询信用记录来判断个人信用情况,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交易及交易方式;对于注册会计师、律师、教师、证券从业人员、医务人员等进行信用记录,可以促使他们遵守职业道德;种类繁多不一一列举。对企业来说:银行对企业授信时可以查询信用记录决定是否贷款和贷款额度、贷款利息等;政府采购选择企业、投标招标选择企业、选拔建设工程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选择旅游机构等都可以通过征信系统来选择信用较好的机构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交易成本。
国务院2014年6月14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简称《纲要》),这表明国家已经开始着手建立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它包含政府政务、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 建设、电子商务、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知识产权、法院检察院执法信息、公共安全等社会各领域,因此需要一个服务范围广泛的征信机构为其搜集传播信息。
我国现阶段的征信机构还不能满足《纲要》的要求,现在只有人民银行主办的征信中心这一个比较权威的征信机构,这个机构只对和银行有借贷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只为信贷服务,其包含范围非常狭窄,其他方面如司法、税务、医疗、运输、电子商务等信息都没有包括。我国目前除某些领域如金融、税务方面外有信用记录,其他领域如教师科研方面、医疗卫生方面、生产、旅游等很多领域没有征信系统对其进行信用记录。而且在有信用记录的部门个人和企业也是没有权利查询的。判断信用信息应该是全方位的,一个企业偿还了A银行的贷款,A银行不能因此判断这个企业信用良好,也可能这个企业还对B或C银行有贷款不还的现象。对个人的信用判断也是这样,判断一个人信用如何,应该从上学时起开始考察,其是否有过考试作弊行为,是否有欠学校学费不还的情况,进入工作岗位后从事工作的信用情况,甚至平时生活水、电、煤气、手机等的缴费情况,这涉及到很多部门,但是目前涉及很多领域的征信机构还未建立。
三、 建设我国征信机构的建议
《纲要》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的建立征信体系,但具体征信体系如何建立没有具体说明。由于企业和个人行为的信用需要从工商、税务、信贷、司法等多方面综合分析,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代征信体系可以模仿我国近代征信所模式,建立一个包含各个领域的征信系统,把企业和个人在各行业各部门的信用信息全部记录下来。这个征信体系的结构可以如图1。
由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一个整体的总征信机构建设,由国家各部门分别负责各领域征信系统的建设,并把各领域的征信情况上报给总的征信机构。由政府负责这个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及查询情况,使得信息能够迅速、公正的被采集传播,防止信用信息被滥用。通过信用档案的建立,公民和企业每个人都有一个信用代码,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可以事先查询信用代码,失信者会因害怕不良记录而有所顾忌,从而建立一个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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