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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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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国;水污染防治;流域管理;战略对策

1 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战略存在的问题

1.1 流域水环境污染治理制度不完善

流域作为整体水文循环单位,同时也是人类活动起源,汇入到整个河流干道中,有利于保护水环境以及水生态系统。流域同时也是完整的管理单位,集中了人类多种活动形式,体现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矛盾。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问题,涉及到多种污染体,因此,加强水流域污染治理这一问题亟待解决。美国早期就明确了水污染治理这一概念,尤其注重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体现,在把握水流域基本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以及水生态社会子系统的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相互作用,还要对水生态系统发展制定整体规划,加强水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制定水流域综合治理计划,这些保护有利于解决部门内部冲突,矛盾问题,有利于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效率。采取这一水污染治理措施注重保护水污染治理完整性,重点解决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严格控制水污染温度以及各个要素之间的联系;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地标物质组成结构等,还有土壤物质组成,针对区域生态发展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充分发挥好专家以及研究学者力量,为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提供支持。

1.2 缺乏对水环境特征区域差异的研究

各个流域水环境承载力存在很大差异,对各区域造成的水污染程度不同,因此,解决我国流域水污染问题,要对流域进行划分加强管理,美国针对这一问题,早期就制定了水生态区域划分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水环境管理效率。对于水生态系统流域监测站点选择上、针对水生态系统污染问题制定恢复标准,有利于为流域水环境治理制定TMDL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我国地域面积广阔,各地域水环境特征不同,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完整的水流域治理机制,无法准确判断水流域环境承载力以及生态环境发展状况,尤其是水环境治理难度大,保护措施有效性不强。

2 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的控制原则

2.1 污染物质的分类控制原则

面对我国流域水污染存在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效率,并对污染物特性以及其他各个方面进行具体划分,做好分类,优化污染质结构,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分解,制定污染物治理化学指标,按照污染物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一啊不能污染物,一种是特殊污染物;按照水污染物自身性质将其划分为淡水、海水、人体健康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因子特性,将其划分为两种形式,保守、非保守物质,在以上总结过程中,针对污染物特性提出具体控制要求。

2.2 污染控制的分区原则

我国流域面积广阔,各地区水环境差异明显,因此,要根据各个地区水流域具体情况来制定不同发展战略,保护水文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系统水体功能差异划分为几种形式,也是建立水污染控制体系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利于保护水体发展环境,加大水污染物控制制度。其中,水资源分区将水文循单元作为重要依据,将其划分为几种形式,主要为了呈现水文完整度,尤其要把握污染物转化规律,有利于加强水质管理,划分水生态区则是按照流域生态特征,包括土壤植被等多个要素,主要是为了对水体进行分类,这一方法是为了判断水体生态性质以及水体生态基本标准,有利于为水体生态安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了解我国水环境管理能力差异,把握好流域尺度、平衡人类发展需求的主要区域管理方式。流域水环境功能包括三个等级,矛盾区、一般功能区、最高层次区,划分为多个功能管理区主要为了提高流域水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环境功能过程中,需要制定冲突协调机制处理区域冲突,协调各个区域水质矛盾冲突问题。

3 结束语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水污染的复杂问题,就必须实施流域污染控制策略,在流域尺度上开展系统性、综合性、前瞻性的水污染控制技术体系研究,重点在于转变传统的污染控制理念,根据流域地理、水文气象、生态一致性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开展全国水环境生态分区方案研究,根据不同区域的水生态系统类型特征与水环境特征,提出不同分区的污染控制要求,从而为污染控制目标的分解提供支持,以水环境生态分区为基础进行污染负荷的计算和管理。

参考文献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知识与技能:

识记我国几个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名称,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保护环境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提高分析、辨别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环保法规,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本框的教学重点,课程标准将其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并提出理解要求,是因为这些内容是环境保护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教法建议:

1.利用教材或将学生通过网络、影视等途径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展示于课堂,使学生意识到环境的资源的重要性,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污染和破坏的严重性。启发学生思考一些如:为什么必须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应采什么措施保护环境,国家颁布了那些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学生在头脑中形成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

2.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去收集身边的环境问题的案例,设计研究专题。然后以文字、照片、图片、课件等形式在课堂上交流;也可用讨论会、辩论会等形式进行探讨。如: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帮助学生理解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则。

3.学生根据发现的一些环境问题,如:垃圾的处理、白色污染等,可提出治理的建议或采取行动,让学生知道自己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第一步:通过提问复习导入新课:

(1)举例说明什么是环境问题以及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什么危害?

(2)面临如此严重问题的环境问题,每个人都不可能无动于衷,请同学们就如何解决环境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同学讨论并回答以上问题,教师因势利导引入本节新课。

第二步:介绍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

教师引导提问:同学们看教材第二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请大家思考,宪法的这一规定有什么意义?

学生阅读教材并回答。教师指导学生划上相关重点内容。

请同学们快速浏览教材第一目题内容,概括出教材上所介绍的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根本大法:《宪法》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门性环保单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请同学看投影资料:材料分析(详见扩展),学生分析后老师归纳,说明制定这些法律法规的重要性。

第三步: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环保法中的地位、作用如何?

学生阅读教材后回答,教师引导学生划出相关内容并总结:它是我国环保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对环保方面的社会关系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规范,是环保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教师提问:贯穿于环保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学生回答,教师板书:

1、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教师重点分析"三同步"、"三统一"

教师提问:我国环境保护的其他原则还有那些?

学生回答:

2、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治理。

学生回答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还是"治"?为什么?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防",即着眼于产生环境问题的危害,否则就容易走"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结果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因为环境污染于破坏一旦形成,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消除,尤其是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后,不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是难以恢复的,有的甚至是无法恢复的,所以必须以防为主。

3、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学生回答后教师分析:凡是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不仅有开发的权利,而且有保养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都负有治理污染或补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

提问:在环境保护中,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原则?

学生回答,教师归纳:

环境质量好坏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攸关,尤其是日益恶化的环境污染直接威胁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环境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每个公民都自觉地保护环境,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保证。

第四步:教师简单归纳并概括本节课知识点。(条件较好的学校,可让学生归纳。)

用结构图表示如下:

探究活动

收集校内外有关白色污染的情况,并提出治理建议。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环境保护;水污染;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3-0105-02

1水污染治理的目的

1.1我国南北地区水资源分配不足问题的解决

我们北方地区存在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对比南方而言要严重许多。面对目前不容乐观的形势状况,我们需要做的则是将污水资源作为核心,运用合理科学且全面的治理方法,使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得到综合利用,特别是对于工业发达且密集的地区,应将城市内的排水管网建设及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排放工程的建设实施积极规范调整。而对于南方城市而言,存在发达的降水量,水资源的水容量相对充沛,结合该优势,我们应对大海的自身条件实施积极运用,存在天然净化的能力,运用合理科学地的规划布局,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河流湖泊的地理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在实践过程中达到最大化地运用。

1.2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加强,对城市建设实施合理规划,从而对居民生活空间进行营造

应运用有计划地对城市严重污染地段实施改造及治理的综合运用,在水污染治理中使城市市民得到积极地参与,与附近企业和单位相互配合,对区域责任进行划分,从而对污水处理系统实施最大努力地建设。在城市建设中,难免会有工业污染情况出现,而工业污染排放的污染物大多都是污水处理系统。由于排放过程中的污染物会随着工厂生产种类的不同而排放不同的污染成分。通常情况下,国家规定的工业污染排放治理是根据谁污染、谁承担和谁治理的原则。然而对于具有难以降解的重金属有机物污染物和高浓度废水排放企业而言,应采用科学的污染治理方法,要求必须在场内处理完成后方可实施排放。在农业污染方面,会有大量的农药和化肥用量,在我国一些地区仍处于荒废状态。为了使土地质量得到提升,我们应对农业研究进行加强,尽可能使化肥的使用数量减少,提倡农民对有机无害肥料进行使用。通过共同参与的方式,及时有效地整治水污染状况。

2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环境保护的提出相对较早,我国相关部门和机构应结合环境保护问题对一系列的环保目标进行制定。特别是在开放改革之后,我国的经济出现了飞速发展,社会有快速的转型进程,政府部门与资源环境现状相结合,对诸多环境保护措施提出。对于社会公民而言,虽然并没有在国家和社会的环保事业得到直接参与,但在工作和生活中应与自身的行为进行调整,从小事着手,自觉做到环境与资源的保护。例如:公共洗手间内发现水龙头没关时,应自觉关闭水龙头。或在对电池进行使用之后,应运用分类整理的方法,向专门的回收桶内进行投递,禁止在垃圾堆上直接丢弃。另外,在超市购物时,应自备购物袋,将一次性塑料袋的使用率减少。诸如此类,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应从小事入手,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力度提升。

简而言之,公民的综合素质的体现是从环境意识形成的,关系到公民自身的受教育水平,因此,相关部门要想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好,则应先从思想教育工作开始,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大力宣传,从而使公民在环保事业中自觉参与。从内容上看,环境保护不仅是保护动植物及森林,而且还是保护及防治大气和水,不仅包括预防和治理各类大型污染源,而且还包括处理各类细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是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开采和利用资源的过渡,作为资源紧缺的一种保护措施,随着宣传环保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现阶段,几乎不会有人反对环境保护,自觉做到环境与资源的长久保护,还有较多工作等着去做。首先我们应对全民环保意识进行树立,具体来说就是资源与生存意识的树立,使大家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关系。

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环境保护的意义极为显著。在我国,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并对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颁布,促使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得到保障。可见,环境保护对社会发展及人们生存产生极为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3水污染治理的措施分析

3.1法律法规的完善,管理强化,使国民素质得到增强

将《水污染治理法》、《水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贯彻执行,同时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督与管理实施加强,从重处罚违法排放的工业企业,对总量控制实施严格实行。另一方面还可以对一定的排污费用进行收取,建立排污权交易费基金,用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扶持,使企业污水预处理的经费压力减轻,充分调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积极性。

使全民树立以生活污水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使水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加大,构建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运用经济杠杆,实现用水节约及排污减少。政府部门对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和补贴实施加大,运用政策的改革及扶持,促使污水处理企业向市场化迈进,提升企业盈利能力,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目的。

3.2水域和饮用水源管理的加强

整体对流域用水和排水进行规划,而不是仅限于每个城市自己城区河流的管理,对科学合理的水量调度和河湖疏浚方案进行制定,使水体自净能力得到提升。严格按照各地划定的水功能进行执行,禁止排放至饮用水源地内。

3.3传统观念的改变

在人们心里,由于“先污染、后治理”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与水污染代价的控制相比,水污染治理的代价相对较高,所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运用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实施深入,加大宣传教育工作,促使环境保护深入人心,同时将人们偷排乱排的问题实施改变。

3.4对再生水资源和循环用水进行充分利用

由于我国水资源利用率在50%以下,且重复利用率仅为20%左右,使水资源利用降低,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严重浪费问题得到加剧。现阶段,通过处理的污水已经在冷却水生产、生活杂用水以及园林绿化等领域得到使用,但使用范围较小,若通过处理再生水,使其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后即可向地下回灌,采用补充水源便于后期运用。对建筑中通过对水系统和工业冷却水循环系统推广的加强,在集中的工业园内,运用生产生活分质供水,使不同水质的利用程度得到提升,从而有效降低水处理的成本。

3.5改变产业结构,对清洁生产实施推广

生产力状况和科学技术水平对社会产业的结构进行确定,同时将社会生产的性质得以反应,发展水平与社会字样的实际利用状况。随着我国科学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提升,各种新产品的种类和结构会有不断变化出现,所以,应加大对新产品的开发与研制力度,从而与传统的产品进行替代。同时对生产程序和技术实施积极改进,促使清洁和绿色生产得以实现,作为工业水污染减少的根本途径,应对绿色产业实施大力发展。对于生产来说,清洁生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节约,将有毒有害的原材料得到淘汰,并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物和废物全部离开之前,应尽可能将其排放量和毒性减少。对于产品来说,清洁生产的宗旨是将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减少对人类及环境产生的影响。

3.6审批和验收项目的严格化操作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人们需求量的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新型项目得以形成,导致环境面临着一项新的挑战。所以,对于新项目,无论规模的大小,都应对可行性和生态进行评估,特别是评估水资源污染状况,会对水资源产生严重影响,导致污染问题形成。当企业无法有效解决时,应将该项目的建设实施坚决杜绝。在项目建成并投产之后,应对企业是否存在偷排乱排的现象进行定期检查。

3.7对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引入,重点落实在人才的培养

通过对国外先进水环境恢复技术的运用,与国情相结合,对满足我国国情水环境恢复技术的理论及方式方法实施研究。使环保产品与产业的发展进行加速,进一步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产品标准、自动控制性能以及成套化得以提升,对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成套处理技术进行大力开发。运用生物、物力及化学手段,使水环境恢复过程得到加速。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及制度,实现环境处理人才的有效培养。

4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生命之源,水在人类生活中产生着重要的作用。城市水污染问题的无法解决,会对城市经济的发展产生制约,危害群众的健康,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现阶段,我国存在严峻的城市水污染问题,必须被人们所关注,因此,应对水污染问题的研究力度实施加大,切实找到合理可行的水污染处理措施。

参考文献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1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之价值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美丽中国目标的实现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工作的重要方向,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加快污染防治,并能体现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的内在要求。今后该原则将作为重要的环境法律原则在环境法中加以确定,并在内容、价值、理念等方面丰富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最终促进美丽中国的实现。

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是解决环境问题共性的必要需求人们对于现代科学技术产生的环境问题的认识,也大致相同,而环境风险问题并非普通民众根据经验和感官所能直接认知的,环境风险只在有关它们的“知识”中才存在。环境风险预防原则除了在主要发达国家的国内法有所规定以外,越来越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也在其国内法中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因此,风险预防原则亦应在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借鉴之列。

2风险预防原则在我国确立中存在的问题

2.1对风险预防原则的研究不充分依据“环境”的特殊性,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与环境风险的预防将成为分配和平衡人类社会内部利益的重要途径。我国环境法虽然在如何减少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如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贯彻了风险预防原则,但规定的仍不够充分、明确,“使得在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下依旧被‘末端控制’所控制。”[3]重实体、轻程序仍是我国当今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程序的保障,对具体领域规定独立的风险预防原则具有特殊意义。没有程序法的保障,任何实体性的规定都是空的,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想真正发挥其作用,程序法应当有所作为。但在法院审查过程中,只对环境风险行为实施者实际地审查该风险行为的风险度,而没有对实施行为之前有无尽到“谨慎义务”进行审查。从而看出,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在适用时受到了程序性制约。

2.2混同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而在《环境法修正案》中也有提到要依法加强环境污染风险的控制,草案从明确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出发,相应完善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也有很多人将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混同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他们认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已经涵盖了预防原则的思想,体现了其精神,但实际这是两个不同的原则。除此之外,我国对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大都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主,有的甚至在法律规范中以某种具体的措施表现出来,法律的效力不高,缺乏权威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从2005年11月松花江污染事件爆发引起的对高环境风险作业的规制和对突发环境事故预防的讨论,到哥本哈根气候会议对气候变化风险的讨论,再到宁波PX项目事件引发对环境风险的反思,环境风险问题经常会突破不确定的界限而成为合法的环境话语,并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几乎没有环境问题是没有经过法律和科学观察及评论而一夜之间突然出现的,环境问题作为科学议题被定义和发展的过程并不是线性的,而是一个知识的汇集并向意想不到的方向偶然发展的过程。”[4]事实是,传统法在应对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时显得捉襟见肘,当环境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问题累积到一定程度时,必须适时地修正传统法理论和法律制度、原则以规范越来越普遍的环境问题,而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就是一种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2.3惯于事后执法的传统思维环境风险预防原则要求环境执法行为应带有一定的超前性,实践已证明,环境污染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往往是不可逆转的,一旦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很难再恢复到原样,即使能够恢复原状,也需要耗费数以亿计的巨额资金、大量的人力以及若干年的恢复周期,例如水污染。至今为止,我国已经发生了15起重大水污染案件。《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已经污染较严重,如果环境保护继续被动适应经济增长,这种污染趋势将难以遏制,所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从效益上衡量是得不偿失的,这种轻预防重治理的处置方式,不能再适应环境保护的需要,所以要贯彻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的理念。2011年渤海溢油事件发生,表明国内尚没有足够的法律和法规来处理这些问题,同时也说明了没有做好事前预防的工作,所以在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健全国家海洋环境的督查制度和执法体系,加强海上资源开发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预防能力。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吸收一些失败的教训,避免重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探索出一条新的发展路径,即贯彻风险预防原则。

3多措并举推进环境风险预防原则建设

3.1确立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防范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的迫切需要。从我国经济发展模式来看,在未来20年里,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依然来自于第二产业,传统意义上的污染型行业仍然存在,而持续增长的污染物如化学工业技术带来的有毒化学品,核工业技术带来的核废料等迅猛增多,环境安全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与之相应的环境风险也在不断扩大。“这些复活了人的问题:人类是什么?我们将自然看作什么?或许会在日常生活、政治和科学间变换它的叙述口径。在最发达的文明发展阶段,风险甚至在它们被传统的数学公式和方法论争议的魔术帽子变得不可见的地方,再次占据了议事日程的高度优先位置。”[5]为此,风险预防原则建立起了一种全新的环保理念,适应了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新需求。3.2应建立健全与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完善环境风险预防原则,不仅要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确保其在重要环境保护领域中得以积极落实,而且还应建立健全与环境风险预防原则相关的法律制度。

3.2.1转变举证责任主体的机制对于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有关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规定。为了避免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遭受不确定性损害,适用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时,应当由实施风险行为者负担证明他们的行动将不会引起严重的或者不可挽回的环境损害的举证责任。因此,在环境风险预防领域转变举证主体,由实施风险行为者来证明是否存在环境风险的责任。“曾经由政府或者反对风险行为者承担有害性证明责任的模式,容易产生断片化”,[6]再者,实施环境风险行为者大都为企业,举证责任的转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环境风险预防的工作效率,同时也符合预防原则的基本要求,做到防患于未然。

3.2.2建立环境风险信息公开制度当今,环境风险信息的公开成为民众所关心的问题,其目的就是要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保障。环境风险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决定了每个人都必须参与,应对环境风险是一个“关于公共权威、文化定义、全体公民、议会、政治家、道德规范和自我组织的问题”。[7]环境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它在法律上必然会衍生出一种公众关注和参与的应对模式。

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F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141-02

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在企业承担责任方面已有不少规定,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到一些具体制度的设置,都使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义务。然而,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问题,以期更多的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之责。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现状

现代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要求企业依法承担环境责任,要求现代企业在谋求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必须考虑增进投资者利益以外的环境公益。为了促使企业在保护环境方面符合国家的要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法还规定,“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

2.除了在《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应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以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立法,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在这些立法中针对不同的范围对企业提出了保护环境的要求。如《水污染防治法》第22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3.在各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环境法律责任主体为“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单位”等,显然,我国法律规定防治污染主要是以企业为法律规制对象。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

二、企业环境责任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在企业承担责任方面的规定不少,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到一些具体原则的设置,都使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环境的义务,然而,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立法的不足,以期更多的企业主动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1.《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难以实现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是人类同环境污染作斗争的经验总结,在环境保护法中确立该原则意义重大。作为预防为主原则主要支柱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此有详细规定。然而,在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方面,该法仅仅以罚款来弥补环境损失,并没有作出“恢复原状”的规定,但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惩罚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立法中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只考虑到经济惩罚而忽视环境整治的生态效益,无法实现环境保护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

2.企业合理利用资源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是企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必须面对的问题,否则可持续发展也就无从谈起。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包括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合理利用和废气物的回收利用两个环节。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合理利用资源主要从生产过程中利用的角度出发,如《土地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等都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且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约束机制,因而缺乏操作性。而企业对废气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6条有规定,该法第27条和第35条分别规定了强制回收和利用回收原料的鼓励措施――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但是,相应的税费征收规定对此却不明确。

3.立法对排污收费的规定不合理,难以约束企业主动采取措施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环境责任的重要方面是清洁生产,而清洁生产是环境污染防治的核心,要求企业在材料采购、生产、包装、销售等方面减少污染的排放,我国相关环境立法对企业排污的最重要的规制是排污费的收取。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环保制度,但目前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存在排污费征收方式不合理、未能确立“排污收费、超标处罚”的原则等问题,并且在排污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上忽视诱导机制的作用,使企业在主动防治污染方面存在制度上的障碍。

三、完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

企业环境责任体系在法律上的完善方向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一方面是理论上即立法完善方面,另一方面是实践上即救济机制的完善方面。理论联系实践,实践检验理论,两个方面相互依赖,缺一不可。

首先,是立法上的相关完善,对于企业环境责任,在立法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企业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1)首先要在宪法层面上明确公众的环境权。把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人们才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明确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位阶是越高越好,这样才能够使该项基本权利不被下位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所规避。因此,明确公民的环境权最好的法律当数宪法,其对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是一种宣言性的规定。(2)完善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主要就是《环境保护法》以及诸如《水法》等相关单行法律法规。客观地讲,目前的法律体系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完善的,但是,我们不得不看到对于企业环境责任这一部分内容无论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还是各个单行法律法规中,都难以寻觅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目前的一个立法完善方向就是在法律中明确而又详尽地规定有关企业环境责任。作为最主要的污染预防法律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当明确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增加企业受到经济处罚的同时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此外,在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立法中明确企业的环境责任,并建立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以利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3)健全资源利用制度,改革排污收费制度。健全企业资源利用制度,促进企业主动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与新设备,建立资源回收利用制度,鼓励企业建设废物回用设施,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财政上的补贴,以提高再生资源的利用率,逐步开发、开放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对排污收费制度,在强化现有收费制度的基础上,确立“超标处罚”的原则,改变排污费的使用管理方式,改变现行的无偿拨款或贴息贷款给企业进行治污的方式,采用商业运作模式,促使企业积极防治污染,同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激励企业主动减少污染排放量。(4)完善刑法等相关性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规定。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环境责任的规定主要功能还是在于维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但是,随着法律的社会化运动的兴起,刑法的价值取向也应该适度发生一些转变。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体,对于环境和生态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在刑法中可以考虑规定环境危险犯。这在发达国家诸如日本、德国等国家是有类似规定的。同时,应当严密法网扩大对环境的刑法保护,现行刑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文不够严密,这对于打击环境犯罪远远不够。

其次,如何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就是公民的环境权作为一项具有公共利益的社会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得到救济。传统的权利救济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私法救济模式。这种救济模式的基本特征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主体上是“一对一”的单一性,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容易确定侵权人和损害额,并通过一个单一的诉讼在特定侵权人和损害事实之间建立因果关系。但是,企业环境侵害的对象常常是相当地区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多数人或物,涉及范围极广,具有极强的社会性。

对于企业环境侵害造成的严重后果,责任当然应该由造成侵害的主体来承担。但是,企业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权利救济却难以通过传统的损害赔偿达到救济的目的,因为主体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个人作为一方主体难以与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的企业相抗衡,而且在此过程之中,国家也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这就使得企业往往利用自己在信息上具有的优势,采取隐瞒信息、扭曲信息等“逆向选择”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

参考文献:

[1]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黄锡生,宋海鸥.论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完善[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