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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生的发展和就业情况较好
《报告》指出,中等职业教育适应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适应了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适应了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的需要,成为现代职业教育的重要主体。中职学生总体发展状况较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职业学校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摇篮。中职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5%以上,专业对口率超过70%,优化了我国人力资源结构,提高了全社会整体就业水平。
《报告》指出,2012年,农村户籍学生占到中职学校在校生总数的82%,近70%来自中西部,45.7%的学生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足3000元,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偏低。多数学生是应试教育下的“学习失利者”。经过中职学校的培养,他们在学习掌握一技之长的同时,自信心得到增强,公民意识、责任意识、文化素养得到提高,85%以上的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大赛。2007年以来近万名“技能大赛状元”脱颖而出,成为企业争抢的“香饽饽”。
《报告》指出,中职毕业生就业已形成鲜明的特点:一是总量大。近5年来,中职学校毕业生总人数超过3000万人。尤其是2009年以来,每年毕业人数超过600万,直接就业人数超过500万。二是就业率高。近5年,中职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选择直接就业的人数不断增加。三是对口率较高。中职毕业生专业对口率超过70%。四是中职毕业生起薪均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半数以上毕业生起薪高于1500元,95%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八成以上的学生享有社会保险和公积金。五是就业去向多元。2011年,中职毕业生在第一产业就业的占7.91%,在第二产业就业的占39.06%,在第三产业就业的占53.03%。加工制造类专业毕业生最受欢迎,占中职毕业生就业人数的1/4。从事第一产业的毕业生数呈回升态势。六是就业途径多样。近5年,每年都有75%以上毕业生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学生逐年增多,不仅就业有优势,而且创业有本领。七是本地就业率高。六成以上毕业生留在本省就业,且比例不断提高,中职教育充分发挥了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的作用。八是就业渠道通畅。通过大力开展校企合作,推进产教融合,80%以上毕业生在学校的推荐下顺利实现就业。
中职教育:贡献巨大,前景光明
《报告》认为,中职教育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一是优化了人力资源结构。3000多万中职毕业生进入生产劳动服务一线,成为我国高素质劳动大军的主要来源。二是奠定了“中国制造”基石。近5年,600多万中职毕业生进入制造业,大大改变了原来产业工人文化程度不高和技能不足的状况。三是支撑了第三产业发展。每年在第三产业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0%,中职毕业生成为第三产业重要的人力资源来源。四是造就了发展现代农业的生力军。从事农业的中职毕业生为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土地产出率做出了直接贡献。五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十一五”期间,2500多万农村新生劳动力接受了职业教育进入城镇工作,实现了农村劳动力带技能转移就业。六是为地方输送了“留得住、用得上”的人才。全国2000多个县(市)平均每个县至少建有1所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的县级职教中心(职业学校),贴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大批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技能型人才,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七是提高了全社会整体就业水平。在每年新增的约2000万个就业岗位中,中职毕业生占30%以上,95%以上的就业率使中职毕业生成为适龄青年中就业率最高的人群。八是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家庭子女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现了技能改变命运,缩小了人群和区域收入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
《报告》认为,尽管还存在着制度建设滞后、基础能力薄弱等问题,但中职教育及其学生的发展前景光明。一是人人皆可成才的人才观念将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提供空间,为中职学生提供多次、多样、多层的教育机会,支持学生多途径、可持续发展。二是人人尽展其才的观念将会推动劳动人事制度的完善,将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重劳动、关心技能型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为中职毕业生搭建尽展其才的广阔舞台。三是党的十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在这一进程中,中职毕业生将会通过有尊严的劳动成为未来中等收入群体,其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将会逐步实现。
第三方评价:制度性建设的期待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鼓励第三方对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开展专业评价,是转变政府职业教育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制度创新的一个方向。2012年7月,全国高职高专校长联席会议《2012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报告》,该报告是委托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和麦可思研究院联合开展的,被认为是从第三方视角全面评价高职教育质量的“第一份”年报,因而广受关注。同年8月,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在上海专门召开研讨会,介绍高职质量报告的工作经验,推进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年报的第三方工作。教育部鲁昕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她归纳了职业教育的五大贡献和四大发展趋势。五大贡献,一是有力推动了教育结构战略性调整,二是提高了劳动力受教育年限,三是缓解了就业结构性矛盾,四是促进了教育公平进程,五是促进了城镇化进程;四大发展趋势,一是职业教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国家实现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三是各国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国家政策,四是保持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她指出,但是总的看,当前困扰职业教育有三对矛盾,一是国家意志和百姓的认识相距甚远,二是就业贡献与百姓选择的差距,三是国家的行动和地方响应、各方响应差距甚大。也正因为如此,要加强职业教育与社会的有效沟通。建立由第三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制度是实现有效沟通的重要任务。她要求,各方面要努力促成这件事情,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工作抓紧抓好。
中国职教学会组织全国有关专家成立编写组,着手中职质量报告的调研和撰写工作。编写组几经研讨,决定从学生发展和就业的视角来反映中职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情况。中国职教学会会长张天保认为,作为第一份聚焦于中职学生发展和就业情况的报告,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它对于促进社会各界了解中职教育,关注中职教育,准确和深入认识中职学生,共同关心他们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二)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五)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阶段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竣工验收时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二)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应当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卫生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一)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七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
(五)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
(六)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七)评价报告结论。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第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
第十二条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其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对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二)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
(三)试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
(六)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卫生验收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建设项目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二十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二十一条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关键词】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 预评价; 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期望建设单位为达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借助于法律手段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机制。以期通过这一项行政措施,达到前期介入待建工业企业、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从而就源头上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水平,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就展开职业病防治工作,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为每一个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达到提高行政许可效能的目的。
近年来,上海的经济建设和基础建设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国内外企业纷纷在上海投资建厂,本地的企业也加大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力度。加之政府在市政建设上的巨大投入。使得预防性卫生审核与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之关联尤为重要。
闵行区是上海投资环境极为理想的新型城区,如何做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发展产业双丰收,是摆在面前有待解决的问题,就这一问题,我区用3年的时间进行探索。
1 依据与原则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上海市卫生局自2002年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开展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就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此建设项目的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工作。而能够提供此项服务的单位必须取得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通过一段时间探讨、梳理、学习、培训,自2004起各区卫生局所属相关单位也分期分批的取得了上海市卫生局颁发的上海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先后开展了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就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此建设项目的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工作[1]。
2 规范与服务
针对开展报审建设项目需提供上海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工作,我区首先从源头抓起,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计划委员会、区规划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统一协调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从建设一个新项目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开始进行事先告知,并发放相关内容通知、办理方法、办理资料等宣传告知材料,使建设单位明确需办建设项目审批资料的内容、具体操作步骤、何处何地办理等事项。并在闵行区证照办理中心卫生窗口提供服务指南,宣传手册。
3 资料与方法
3.1 资料来源 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4年~2006年7月审核的250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3.2 方法 查阅上述250件审核报告,对报告中涉及的评价项目的建设时间、投资规模、所属行业、有害因素种类等项目列表进行统计分析。探讨本区在预防性卫生审核行政许可方面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意义和不足。
4 结果
4.1 建设项目种类和时间分布 2004~2006年,建设项目的评价种类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为主,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比例较低。本结果与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实施过程的周期相吻合(表1)。表1 建设项目评价种类和时间分布情况
4.2 行业分类
2004~2006年闵行区报审的建设项目预防性设计审核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行业多以汽车与汽配件业、机械制造业、日用化工制造业、服装制造业等为主。这与上海市的整体产业结构调整内容保持了基本一致(表2)。
4.3 建设项目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分析
闵行区2004~2006年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中,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达到了23.60%(表3)。
4.4 提供优质服务 改善投资环境
闵行区2004~2006年报审的预防性设计审核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投资额(万元)分析。建设项目投资金额中以投资1000~10000(万元)范围具多,占总数的 54.77% 。其中2006年为57.40%比2004年的40.54%有着较大幅度的增加。投资总金额的增加也反映出闵行区经济建设投资环境的良好发展时态(表4)。 表2 建设项目行业分布表3 建设项目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 小结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按照上海市卫生局的要求,规范我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核管理工作程序、流程。做到报审资料提前告知,办事过程公开透明,审批时限事先承诺,更加规范服务准则。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在新时期中不断进取,不断更新调整产业结构,与时俱进,将“学习、实践、探索、创新”有机的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开拓、探索新型审核管理模式。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纠的工作制度。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上海经济的不断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与安全的职业卫生预防工作必将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1影响职业健康检查的因素
1.1用人单位方面
1.1.1生产工艺不详细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不详细,不能有效地分析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存在或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分布情况,导致检查机构在制定检查项目时存在缺项现象。
1.1.2提供的岗位定员不准确有时用人单位在提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各工种定员时,为了减少体检费用或担心影响效益,隐瞒用工人数,有时提供的参检人员数还达不到实际人数的50%,导致体检报告对该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程度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状况的分析不具有代表性。
1.1.3用人单位及作业人员不重视用人单位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不重视,缺乏职业危害告知,导致员工对职业危害认识不够,在体检过程中不能真实填写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还有的作业人员认为体检只不过是流于形式或体检是个人的私事或私隐,故拒绝体检[1]。
1.1.4职业健康体检不全面或不真实很多用人单位,重视在岗期间的体检,而对上岗前和离岗时的体检工作通常不进行,导致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对一些拟离岗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不了解;还有用人单位未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不了解职业健康管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不具备职业健康资质的机构进行体检导致以一般健康体检代替职业健康体检。
1.2体检机构方面
1.2.1技术力量薄弱,质量控制不落实参加职业健康的体检人员未经过职业健康相关知识培训,或从事职业健康体检时间短,部分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存在超范围、超类别体检现象[2]。检测技术缺乏、仪器、设备不全,另外,质量控制体系未能对体检项目的选择、体检过程、体检报告进行有效的质量监督,直接影响职业健康监护的质量。
1.2.2体检项目的选择不全对用人单位生产工艺流程研究不透,对生产过程中存在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分析的不全面,或对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了解不深,导致对用人单位提供体检项目有漏项现象。还有个别体检机构恶意压价竞争,在取得体检任务后,为了能有所效益,在体检项目、仪器试剂的选择上大打折扣。
1.2.3报告不完善、不确切体检机构部分人员对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不够熟悉,职业健康检查后,书写检查报告时,对疑似职业病及有职业禁忌的员工处置、复查等同于一般的健康体检异常,未及时为用人单位提出合理的处理建议,对有其他疾病的劳动者出示的体检报告,对劳动者健康状况的分析不全面、不具体、不确切。
2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应采取的措施
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完善、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有关内容进行指导和培训,维护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工作人员的资格及培训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行为定期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恶意竞争的不良行为,维护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良性发展。
2.2用人单位方面
2.2.1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强化责任意识,结合本单位劳动者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情况,加强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劳动者认识到职业危害对人体所产生的损害,积极、自觉的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2.2.2制定年度健康检查计划根据相关职业卫生法规要求,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在岗劳动者、招工中涉及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计划应包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与接触人数,应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检查的目标及检查项目,拟检查时间[3],并有充足的预算资金。
2.2.3选好体检机构用人单位应选择有资质、技术力量雄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并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2.4提供详实的相关资料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检查时,应为检查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和种类,接触的人数,人员花名册,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相关资料,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及检查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以方便体检机构了解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分布,为选择适宜的体检项目提供依据。
2.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方面
2.3.1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技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医师和主检医师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项业务技能培训和本单位的业务训练,使其能符合条件,能认真履行好职责,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主检医师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服务任职资格,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主检医师培训并考试合格。
2.3.2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机构接到用人单位的申请后,应组织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深入作业现场,了解作业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情况,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及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
2.3.3确立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认真分析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及职业危害因素所导致的疾和用人单位所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接触的劳动者人数,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要求,确立检查项目和检查的周期。
2.3.4认真实施检查①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依据确立的检查项目,制定好检查计划,调试好相关设备、仪器,选调好参检人员;②如是现场体检和用人单位共同选好体检场地,要相对宽松,各项目之间互不影响;③指导劳动者如实填写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④严密组织,从询问病史到体格检查及实验室和其他仪器检查都要按照项目要求如实完成,并详细记录,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检查过程中要核对被检者的身份证防冒名顶替,导致结果不真实,使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在经济和声誉上受到损害。
2.3.5完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及时对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按照委托协议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交检查报告和体检结果报告。总结报告要按要求对受检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危害因素及种类,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完善每个受检对象的体检表,由主检医师审阅后按照要求填写结论并签名,体检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其他疾病的劳动者及需要复查者要出具体检报告,包括受检者姓名、性别,接触有害因素名称,检查异常所见、结论、建议等[4]。注重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保护其个人隐私,有书面告知材料等。
3小结
职业健康检查,是预防医学的重要内容,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5]。用人单位通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的健康损害以及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以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及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目的在于发现疾病或身体缺陷时,及早采取防治措施,因此,规范化的职业健康检查,能为用人单位及时发现和掌握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及职业危害、职业病和工作相关疾病的发生情况,为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2]茅蓉.基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J].中国职业医,2008,35(5):443-444.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控制源头、综合治理”原则,最终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发生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一)卫生部门职责
1、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学职业病审核、评价;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5、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二)劳动保障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合同中标明。
2、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和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三)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职责
加强对劳动者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公安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积极向企业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2、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工作。
3、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的行为。
4、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工作场所进行检测。
(六)环保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排放污物、污水、污气等污染环境行为进行查处和整治。
2、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
(七)工商部门职责
1、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企业,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工商部门视情节采取吊销、注销等措施,停止其经营行为。
2、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
(八)发改委和经委职责
1、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项目建设。
2、向建设单位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九)税务部门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缴税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积极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十)总工会职责
1、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情况进行群众性监督检查。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
(十一)各镇区职责
1、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不予申报。
2、对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
3、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人单位妥善安置疑似职业病人员和职业病患者。
4、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十二)用人单位职责
1、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成立相应组织,配合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6、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7、确保职业病防治管理所需经费的投入。
8、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9、建设项目预评价必须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0、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11、不生产、不经营、不进口和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12、不得隐瞒使用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13、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
14、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置报警装置。
15、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要有中文说明。
16、不得接受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作业工程。
17、有毒物质的包装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8、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9、生产布局合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20、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21、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将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2、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危害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措施。
2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标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和防护措施、待遇。
24、职业病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制定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计划,并组织实施。
25、按标准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及应急救援设施,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6、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27、禁止使用童工。
28、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2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定期对在岗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0、及时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职业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积极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
(十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2、积极参加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3、要求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4、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5、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防护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个人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
6、对违反《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用。
三、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内容
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为主。如矿石开采和加工、金属冶炼和加工、箱包及鞋业制造、家具制造、镁制品行业等。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存在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本方案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厂区车间、设备改造、土木建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安装调试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该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并接受合理建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效果评价,建设项目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审批意见书。
(三)职业健康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