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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对象
区政府办除领导班子成员外的所有干部职工按本办法考核,领导班子成员列入区委绩效考核文件考核。
二、考核内容
1、工作日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如需外出,必须按办公室有关规定履行办理手续,值班时不得缺岗、脱岗。
2、禁止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禁止工作时间打牌、网聊、炒股、看网络电影、玩游戏、浏览不健康网站等工作无关的事情;禁止工作时间带小孩上班。
3、自觉遵守机关工作人员着装要求,不得仪容不整;严禁上班时间不亮牌上岗;禁止在工作场所有不雅行为。
4、不得违反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禁止对服务对象不理不睬、口气生硬,禁止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和争吵,禁止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5、严格会议制度,必须按通知要求参会,原则上不得请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必须按程序办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安排他人代会。并严格执行“四不准”会场纪律。
6、严格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不准违反交通法规。
7、严格对外接待制度,除参加招商引资等重要特殊公务活动外,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餐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三、考核方式
一是加强依法审计,规范审计管理。认真梳理了《审计行政执法依据》,编印了《**州审计机关行政职权目录》,建立了《审计执法责任制》,重申了《审计业务程序暂行规定》。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规范审计项目质量关,****年对县(市)审计局报送的2**多份审计决定和州本级**个审计项目进行检查和复核,****年加强了执法检查力度,对州地税局、州新华书店等已经审计的项目实施复核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并得到很好的落实。通过一系列的检查和监督,提高了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计风险意识,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狠抓制度建设,坚持用制度管人。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局班子不是急于求成,而是反复将需要拟定的制度反馈给机关干部,对于提出的意见,局党组逐条进行审议,合理的给予采纳,不合理的给予说明并作好解释工作。目前,已建立了包括行政管理类、干部管理类、审计业务管理类、纪检工作类、党务管理类共**项制度,并编制出版了《审计工作制度汇编》,做到人手一册,机关的各项工作均靠制度来管理。
三是公平公正评价,建立激励机制。为了奖优罚劣,避免在工作中干好干坏一扬、干多干少一样的局面,建立了《**州审计局处室及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并且专门针对审计业务人员推出了《审计业务考核办法》,细化了对审计人员的考核项目。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百分制,其中业务工作占**%权重,思想政治建设占**%权重,民主评议测评占**%权重。在年终考核工作中,对思想政治建设考核指标和党建工作考核指标实行一体化考核,提高了考核工作效能。除考核外,机关内开展了优秀审计项目和审计方案评选活动,通过公开评分标准、项目实施人员介绍审计项目、群众参与测评、评选领导小组审议等程序,公平公正地产生年度优秀审计项目和方案,从而促进了审计项目质量的提高。
四是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素质。局领导班子针对审计干部中存在的思想观念不适应、知识、技能、手段不适应等问题,加强了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先后聘请州检察院检察长金光镇、州地税局所得税处处长许文善、州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老师贾云生作了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报告、渎职犯罪的种类及标准、企业所得税条例讲解等专题讲座。同时,组织审计骨干参加高层次的培训班,参加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使他们的业务能力在学习和实践中得到提高。
一、考核目的
1.建立正常的干部工作反馈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工作表现和业绩;
2.检查干部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督促干部改进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3.激励干部的工作热情,为干部的选拔、配备,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考核对象
全县地税系统干部
三、考核形式
考核形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
1.年度考核:以年初县局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本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为依据,在年终考核落实和完成任务的情况。
2.任职考核:以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为依据,比较任期初和期终主要工作指标的增长变化,考核任期内完成主要任务的情况。
四、考核内容
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内容。
1.德(政治素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的自觉性,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自律。
2.能(能力素质):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和实施推动能力。
3.勤(工作表现):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和投入情况,工作的钻研和进取精神。
4.绩(工作实绩):本单位领导核心的团结协作,地方税收征管、队伍建设等方面业绩。
五、考核实施办法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述职,根据工作目标责任规定的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度指标,结合自己在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介绍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填写干部考核自评表。
2、民主测评,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内外干部群众对被评议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参加评议人员范围:局领导、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县局聘请的行风监督员、纳税人代表
3.综合评价,考核领导小组以了解和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据,以制定的指标为标准。结合个别谈话和实地考察,由考核领导小组撰写考核报告,客观、辩证、准确地得出综合评价。
4.党组审议,根据干部考核自评表、民主测评情况及综合评价结果,由县局党组讨论确定干部的工作业绩等级。
5.结果反馈,由人事教育部门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反馈,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诫勉谈话。
六、考核要求
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在考核中要注意做到:
1、坚持走群众路线,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和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2、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考核工作要加强引导。对个别群众的意见要正确分析和看待。
3、考核标准要注意干部的工作表现,更要考察其工作业绩和成效,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依法考核、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
(二)坚持注重实绩、全面客观的原则。依据公务员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以完成工作的实绩和效果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标准,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三)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以公务员直接领导考核评价为主,积极引入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平时考核的基础作用,强化定期考核的激励作用,形成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考核机制。
(五)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定量与定性考核,实现考核的多维度、宽视野,提高考核的科学性。
二、考核范围
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三、考核组织实施与管理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由本部门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委员会由部门领导和群众代表若干人组成,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日常工作。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职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或考核实施办法;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综合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督促有关工作人员将考核材料存入考核对象本人档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政府公务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核备案各部门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定期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展公务员平时考核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并按照考核标准检查验收年终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效果核准奖励标准和年终考核奖金。
四、考核内容、指标及权重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突出岗位职责,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强化全面考核。
(一)考核内容、指标
1.考核年度岗位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岗位绩效指标所要求的数量、质量、时限;
2.考核工作效率和效果。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完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应达到的效率、效益和效果;
3.考核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综合素质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创新意识、执行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等方面;敬业精神评价要素主要包括: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团结协作、出勤情况等方面;
4.考核思想品德和廉洁自律。思想品德评价要素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公德等方面;廉洁自律评价要素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行政行为、行政成本等方面;
5.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效率、效果。
(二)考核指标分值、权重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构成,总分为100分。
1.平时考核。平时考核分为每月(季度)或上(下)半年考核。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中的70分。其中,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占30分;工作效率和效果占20分;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占10分;思想品德占10分;廉洁自律作为限定年终考核等次指标,不占平时考核分值。
完成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属于突发事件性质的工作,每增加一项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属于一般性质的工作,减半赋分。
2.年终考核。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占年度岗位绩效总分中的30分。其中,对窗口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内部民主测评占10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评议占20分。
五、考核的方法与程序
(一)制定考核指标,形成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年初,各部门根据职能和委、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机关的工作部署,在确定本部门年度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照内设机构职能和公务员岗位职责,将年度工作任务逐项分解量化到各科(处)室及每一名公务员,由内设机构领导和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职务公务员本人填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直接领导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指标和权重进行审核,报主管领导或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审批后,送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作为公务员平时和年度考核的依据,形成按时间节点,分阶段、分层次、分类别的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平时考核。每月(季度)或每半年工作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采取被考核人进行工作总结、完成工作任务写实,专项工作检查、日常考勤等方式,由直接领导对所负责管理公务员的岗位绩效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工作效率和效果、综合素质和敬业精神、思想品德、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岗位职责以外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按照A(很好)、B(好)、C(较好)、D(一般)、E(较差)五个等次,给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等次意见;根据需要可进行民主评议。平时考核、民主评议结果中的A、B、C、D、E等次,分别对应95%、85%、75%、65%和45%的权重,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务员直接领导的平时考核评价意见进行汇总,折算成分值后,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核。
确定平时考核评价等次,可参考以下标准:
1.确定为A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很好;承担的工作任务繁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很好;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很强;服从领导,勤勉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公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2.确定为B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好;承担的工作任务重,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好;业务熟练,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强;服从领导,勤奋敬业;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公众满意度达到90%以上。
3.确定为C等次应具备:思想品德好;承担的工作任务较重,完成工作质量和效果较好;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行能力较强;服从领导,履职尽责;有一定的工作业绩,公众满意度达到80%以上;
4.具备其中一条确定为D等次:思想品德一般;工作避重就轻,主动性差;完成工作的质量不高、效果一般;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出现不应有的延误;业务水平较低,履职能力弱;虽然服从领导,但工作得过且过,执行能力差;工作业绩一般,公众满意度79%至70%。
5.具备其中一条确定为E等次:思想品德较差;贻误工作或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工作中有明显失误、失职或造成重大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作风散漫,经常不请假离岗,晚来早走;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被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举报经查证属实;不依法执行公务或行政不作为;公众满意度低于70%。
(三)年终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由部门人事(干部)科(处)或党委(办)组织进行。
1.个人总结。公务员本人进行工作总结,填写《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如实向直接领导提供有关工作实绩和效果等方面的基础材料,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民主评议。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在一定范围内组织部门公务员或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按照A、B、C、D、E五个等次对公务员的满意度进行评议,A等次不超过15%、B等次不超过40%的比例,给出评价意见。
3.加分减分。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根据所掌握公务员的有关情况,将加分或减分分值按规定直接计入年度考核总分中。
(1)加分。在完成部门和委、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机关部署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特别是“急难险重”工作任务时,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其经验做法得到委、政府及上级机关的推介或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公务员,应视具体情况给予1-3分的加分。
(2)减分。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公共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降低考核等次;对无故不按时上报岗位绩效考核指标、年度工作总结的,视情况给予1-5分的减分。
4.汇总结果。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将公务员平时考核、民主评议结果,按照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指标权重进行汇总,并与加分或减分分值累加,形成公务员年度考核得分,按得分分值由高到低排序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年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具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89分至70分,具备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69分至60分,具备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条件;年度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5.提出等次建议。根据平时考核、民主评议情况和年度个人总结,由公务员的直接领导写出评语,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根据本部门年度政府绩效评估结果,依据年度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按照优秀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公务员总数的15%-20%,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6.确定等次。部门领导班子根据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的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等次建议,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故不按规定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无故不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达到给予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7.组织公示。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5—7个工作日的公示。
8.结果反馈。由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将确定的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等次意见及考核得分分值填入《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分别送达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公务员本人如对年度考核等次(考核得分分值)或直接领导评价意见不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四)考核结果备案。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将年度考核结果及时录入公务员考核管理信息库,并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部门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及相关书面材料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同时进行电子网络备案确认。
六、考核工作达到的标准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与部门日常工作紧密结合,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建立分类考核制度。要有明确的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方案要对不同岗位作出科学的分析,明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考核重点,并有针对性地设置不同岗位的考核指标,考核指标要突出实际工作内容,讲求科学性。
(二)落实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核方法。按照相关规定和符合科学、实际的要求,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内容分解为若干不同的要素,通过具体的指标予以表示,并为每个指标确定一个适当的分值。同时,对每个岗位拟要完成的工作任务用“数字”、“时间”、“行为”表示,或用“数字”、“时间”、“行为”联合表示,以确保考核工作有的放矢。健全考核系统,建立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委员会(领导小组),加强培训、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有效地限制人为干扰,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三)健全考核工作的监督机制。要探索建立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监督网络,明确职责、权限以及监督行为范围、方式和程序;要明确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各部门考核方案、考核程序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考核结果的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工作纪实是否真实;要明确监督形式,对考核工作可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公布申诉电话,落实责任追究制。
七、考核结果的使用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兑现和使用。
(一)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确定年度考核奖金和公务员辞退的依据。
1.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
(1)累计两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3)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具备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条件的,可提前一年参加科长级领导职务竞聘;
(4)科级以下(含副科长级)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可提前一年晋升非领导职务;
(5)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公务员的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调整其工作岗位;
(4)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进行告诫谈话,并予以辞退。
(二)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做为行政奖励和培训的条件。
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按年度考核总人数15%-20%确定优秀等次,当年给予嘉奖,颁发奖励证书和800元奖金;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按年度参加考核总人数的35%比例发放500元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颁发奖励证书和1500元奖金;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作为行政奖励对象进行推荐,并可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休假疗养等活动。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由本部门对其进行离岗集中培训。
八、考核奖励人员比例分配与奖金发放
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一般按照本部门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权衡,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35%以内,并按核准的比例发放奖金。
(一)比例分配
1.受到国家和省部级表彰,或其工作经验在全国、省内介绍推广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20%;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35%以内。
2.受到委、政府表彰或其经验在全介绍推广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18%;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30%以内。
3.年度考核工作达标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15%;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25%以内。
4.年度考核工作未达标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12%;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20%以内。
5.公务员当年做出重大突出贡献,受到级以上综合表彰奖励的,可在限额之外,直接评定为优秀公务员。
6.公务员年度岗位绩效考核奖励比例的分配,要适当考虑民族比例。
7.违反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国家和省限制性规定的,政行风、软环境建设达不到要求的,触犯《影响和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发生其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行为的部门,优秀公务员等次比例确定为10%;对考核分值超过90分的,公务员奖励比例控制在17%以内。
(二)奖金的发放
严格规范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的管理,将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岗位考核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归口管理,于每年12月底前将此项资金一次性拨付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由各部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奖励的人员比例要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照考核工作须达到的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后,予以核准,并按标准发放。
九、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把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直接领导评价为主,管用结合、权责统一的考核评价机制,并结合实际和工作特点,认真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晰任务和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负责一级,形成层层有压力,人人有任务的考核网络,做到“治事与管人”相结合,确保考核的权威性。
一、实施范围
*8个防火重点设区市及所属山区、半山区重点火险县(市、区)。
二、工作目标
(一)确保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下;
(二)确保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三)确保不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三、主要责任
(一)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森林防火的直接责任人,重点林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担任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认真履行防火职责。各级政府要层层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明确各成员单位的防火职责,规定防火责任区,确定具体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各级林业部门作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要层层签订责任状,主要负责同志和主管负责同志要把森林防火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乡村两级要与护林员和特殊人群监管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加强森林防火责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防火经费和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投入机制,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森林防火工作的正常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做到有项目、有经费、有措施,不断加大林火监测、防火阻隔、交通通信、专业队伍、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投入,突出重点火险区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森林防火基础保障能力。
(三)落实防扑火人员队伍。森林防火办公室要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健全完善防火指挥系统。要增加护林员数量,实现每名护林员管护1000亩林地,并强化对护林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加强各类森林扑火队建设,重点火险县达到30人以上,环京8县达到60人以上。落实训练场地、营房、扑火物资、机具,经常性开展专业培训和实战演练,防火期内集中食宿,全天候备勤。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矿区、国有林场,以森林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森林扑火队不少于20人,配备一定数量扑火物资、装备。成立巡逻队伍,每个乡镇至少成立两支防火巡逻队,边巡逻、边宣传、边执法。建立督查队伍,深入一线开展防火督导,实行督导连带责任制,谁督导谁负责。
(四)落实预防扑救措施。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渠道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县级以上政府适时森林防火令,规定期,划定区,严格执行野外用火行政许可制度,严厉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抓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落实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全面开展清坟边、清林边、清地边、清矿边、清隔离带内可燃物专项行动,减少重点部位和关键地段可燃物载量。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各级各类防扑火人员进行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和安全避险常识培训。强化火灾扑救指挥演练和应急处置,修订和完善扑火方案,落实队伍、通信、车辆、装备、后勤等保障措施。
(五)落实森林防火制度。要建立健全村级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做到有村级防火组织,有村级护林员,有村级半专业扑火队,有森林防火村规民约,有农户联防制度。严格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落实、森林火灾多发的,要依据防火责任状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凡发生的森林火灾,要按照《河北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厉追究森林火灾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防火期内,全省“第一把火”和各设区市、县(市、区)的“第一把火”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其他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达到90%以上。落实森林防火联防协作制度,提高综合防扑火能力,减少森林火灾损失。落实林火报告制度,及时归口上报林火热点信息和火灾情况,严禁瞒报、迟报。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健全值班调度日志。
四、考核奖惩
(一)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考核设区市、设区市考核县(市、区)。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二)每年年终,由森林防火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听汇报)、查(查资料)、抽(抽查县、乡、村)、核(现场核实)等方法,完成各项指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由森林防火办公室对被考核市(或县)进行单项排队,综合评定,排出名次。
(三)考核实行重大情况加减分,对超额完成森林防火主要指标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重大突破的,视情况予以加分;对未完成森林防火主要指标或森林防火工作出现失误的,视情况予以减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