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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化学品 安全 管理 对策措施
化学品种类繁多,据统计,在全球范围内已为人知的化学品就有500~700万种,其中超过10万种化学品进入市场流通,并且每年还有新问世的化学品将近1000多种,这些化学品的年产量已突破4亿吨。在一定程度上,化学品的存在已经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在化学品市场上流通着一部分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危险化学品,其中致癌物就有150~200种,这部分化学药品的存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危害。
1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1 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企业自身生存的需要 1998年1月6日,陕西兴平化肥厂二期硝铵装置爆炸,包括中和厂房、造粒塔、皮带运输系统,两个酸罐在内的整个装置全部被炸毁,周围100m内的厂房、建筑物遭到严重破坏,事故造成22人死亡,50多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000万元,事故的原因是油和氯进入了硝铵生产系统。2000年7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饲料添加剂厂在进料卸车过程中,环氧乙烷发生爆炸燃烧,整个生产车间夷为平地,事故造成2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余万元。2004年4月15日傍晚19时,重庆天原化工厂发生氯气泄漏事件,排污罐发生爆炸;4月16日下午5时57分,重庆天原化工厂有关人员在处置氯气泄漏事故时,液氯贮罐发生爆炸,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15万群众被疏散的严重后果。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事例说明,一旦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等环节中出现操作、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就有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每个涉及化学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了企业自身生存发展,都应该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2 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社会安定的需要 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到使用,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
1994年8月5日,因违规存放化学品,深圳清水河仓库发生火灾并引起爆炸,事故造成包括市公安局两名副局长在内的1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亿元;2000年9月29日,一辆载有5.2t剧毒氰化钠溶液的车在陕西省丹凤县境内铁峪铺镇化庙村翻入312国道丹凤县汉江支流铁峪铺河内,其中5.1t氰化钠溶液溢出。
由于操作失误、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这些安全事故,一方面给家庭、国家带来重大损失,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等。
1.3 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当前,由于国际化学品贸易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力度,国际组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政府代表等积极合作,加强对化学品进行安全管理。由于危险化学品自身的特性,使得对其进行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都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工业的发展,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化管理。我国近年来,也通过实施行政许可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而,企业必须要抓好自身的安全管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之间的关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才能在国际国内市场中有立足之地,具备竞争力,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2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多年来,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实践中发现,以及查阅相关资料证明,工业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机构不健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员工培训教育及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企业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另外,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到使用等环节,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2.1 安全技术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遵守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要不断地研究和获取新技术、新工艺等,同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措施,消除或降低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和风险,从而确保生产安全。
2.1.1 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积极研究和获取先进的工艺技术,加强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不断优化工艺指标和流程,完善和提高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技术水平。同时,在原材料的应用上,通过对有毒、高毒、可燃物等进行处理,寻找替代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危险化学品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或引发火灾爆炸等。
2.1.2 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企业要结合危险化学品自身的工艺特点、装置规模和可控程度等,设置建立自动化控制系统,进而对化学品的温度、压力、流量、流速、液位、物料比等指标进行准确控制。或采用智能自动化仪表、紧急停车系统(ESD)、安全仪表系统(SIS)等自动控制系统,不断降低现场人工操作,避免接触,提高企业的安全自动控制水平,确保装置的平稳运行。
2.1.3 提高安全设施水平:根据物料特性、设备性能、工艺指标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安全阀、防爆膜、压力表、液位计等具备安全功能的附件。同时,相应的设置超限报警装置,对安全联锁、温度、压力、液位等进行管理,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自动泄压、紧急切断、紧急联锁停车等装置,有效提高装置防御异常状况的能力。
2.2 组织管理措施 提高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危险化学品加强组织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部门,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组织管理措施还应该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2.2.1 特性识别: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进行识别,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判断分析危险化学品是否具有燃烧、爆炸、有毒、有害或腐蚀性等危险特性,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等,是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
2.2.2 建立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等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同时,对每种危险化学品做到 “一书一签”,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2.2.3 安全教育: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也是消除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重要手段。抓好三级安全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安全教育,能够有效地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提高员工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员工的安全文化素质。
2.2.4 健康监护:许多危险化学品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甚至会导致职业病的发生。企业应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上岗前体检、在岗定期体检和离岗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从业人员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2.2.5 应急救援措施: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发生概率大,潜在危害严重。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预案的演练,提高员工的防御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2.6 废弃物处理:必须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严格控制,禁止向环境中排放或丢弃。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易燃、易爆、有毒和其他危险性的废弃化学物品进行销毁、处理。
3 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标准、方案等,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努力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为企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环境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崔克清.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与管理[M].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1.
[2]孙广川.浅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对策措施[J].内蒙古石油化工,2010(07).
第一条为加强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集贸市场。
第三条集贸市场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举办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规定,承担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进场经营者)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食品的卫生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集贸市场的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集贸市场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公告。卫生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集贸市场的选址、建筑、卫生设施和设备情况;
(二)摊位布局情况;
(三)集贸市场卫生管理机构和卫生管理员情况;
(四)卫生检验设备和人员情况;
(五)卫生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集贸市场的选址和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
第六条集贸市场的建筑和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二)采光和照明设施符合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需要;
(三)有防尘、防蝇、防鼠和垃圾收集设施;
(四)市场的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于冲洗、排水通畅。
第七条为避免交叉污染,同一区域的食品摊位设置要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分类设置摊位,并在不同区域作明显标示。摊位分区和分类的要求如下:
(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
(二)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三)生食品摊位与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相互分开;
(四)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他污染源,20米范围内不得经营鲜活畜禽。
第八条
集贸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集贸市场食品卫生责任人,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并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负责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第四章的要求,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食品和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检查。食品卫生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接受卫生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员的数量应当与集贸市场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数量相适应。
第九条集贸市场应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二)对进场食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三)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
(四)食品卫生违规处理制度;
(五)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集贸市场应当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配备的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能够开展对可疑受农药或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和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
第十一条集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保证市场内的环境清洁,维护市场内卫生设施与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集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公示栏,建立食品卫生公示制度,公布食品卫生检查、检测情况,对检查、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及进场经营者应在公示栏公告。
第三章市场举办者的食品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所生产、加工和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卫生保证协议书,约定违反本规范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十六条市场举办者应对所有进场的食品进行检查,对可疑受污染的食品进行快速抽样检测,禁止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
第十七条市场举办者及其食品卫生管理员应当每天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一)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二)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三)是否根据本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四)禽畜肉类是否经过兽医卫生检疫,并查验检疫证明与肉类数量是否相符;
(五)食品进货是否按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索证;
(六)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是否符合本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卫生要求;
(七)是否有本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尤其要对食品加工、经营中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防止使用非食用物质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原料;
(八)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及时向当地卫生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现有本规范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应立即对该食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场举办者应负责处理涉及食品卫生问题的群众投诉,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进场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
第四章对进场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进场经营者应建立进出货台帐制度,台帐中应注明所销售食品的来源、数量、保质期,并定期查验所销售食品的保质期限。
第二十二条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第二十三条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具有卫生部颁发的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在集贸市场进行食品现场生产、加工的(包括半成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地点并具备可封闭的独立场所。场所的大小应满足相应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消毒、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面积;
(二)具备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给排水设施和洗涤、加工、冷藏和防蝇、防虫设施;
(三)加工工具及食品容器清洁卫生,食品容器存放应当设置台架,不得着地放置;
(四)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期间不得佩带首饰、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五)使用新鲜和清洁及色、香、味正常的原材料,禁止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和非食品用添加剂;
(六)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和污物;
(七)其他为保证食品卫生所必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生产、加工直接入口食品除符合上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制作肉、奶、蛋、鱼类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熟食品的,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食品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二)散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当清洁、无毒,防止食品污染。出售散装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三)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四)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
第二十六条经营鲜活产品应具备能够保持产品鲜活的设施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集贸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食品或当作食品的物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摘要】目的:了解邵东县中学周边饮食服务业卫生状况,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中学周边饮食服务业卫生状况的监管,提供针对性管理措施。方法: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选取5所周边18家餐饮业进行了卫生状况调查。结果:小型餐饮业和饮食摊点卫生问题较多,餐具消毒合格率低(34.5%-48.0%)是餐饮业卫生管理的薄弱环节。大型餐饮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健全,有较完善的基础卫生设施,餐具消毒合格率高(91.2%)。结论: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卫生监督与管理,尤其是个体饮食摊点的管理工作。
【关键词】餐饮业;卫生状况;调查
目前餐饮服务行业已是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范围内,发生在餐饮业的食源性疾病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因此餐饮业的卫生状况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食品卫生法》,了解邵东县中学周边饮食服务业卫生状况,我们对县内5所中学周边18家餐饮业经营单位,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调查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选择邵东县中学周边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作为本次调查的对象,餐饮业的规模以客座的多少为标准,200客座以上为大型餐厅,80-100客座为中型餐厅,20客座为小型餐厅,无固定场所的为饮食摊点。其中大型餐厅5家,中型餐厅3家,小型餐厅4家,饮食摊点6家。
1.2 调查方法
1.2.1 调查表:参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及《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本课题研究内容的需要,自行设计餐饮业卫生调查表。经过课题组讨论及专家审核设计为本次调查正式用表。
调查表包括以下几项:(1)三证情况:包括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持证情况:包括上、下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餐具洗涤和消毒设施、三防(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冷藏设施、专用熟食间配套设施、餐具保洁设施、专用刀板、照明、通风、排烟装置等设施。(2)其它:包括餐饮业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是否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采购食品原料情况、生食品与熟食品是否分开加工和存放、餐饮具消毒情况、厨房面积是否大于8m2、厨房、食品训房是否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厨房与餐厅是否隔离、保存和处理剩饭菜方法,餐厅店堂环境卫生等。
1.2.2 调查方法:用自行设计的调查表分别对选定的餐饮业进行调查,由调查者根据调查表中的内容采用边询问边填写的方式进行。
餐饮具消毒情况检测:按国家标准采用50cm滤纸贴附法(使用大肠菌群快检纸片)现场抽取餐具进行大肠菌群检测,阴性判定为合格,阳性判定为不合格。
2 结果
2.1 三证情况:
所检查的18家餐饮业,12家大、中、小型餐饮业均领取了卫生许可证,有6家饮食摊点没有卫生许可证,办证率只达66.0%,现场抽查在岗食品从业人员82 人,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63人,持证率76.8%。
2.2 卫生设施配备情况:
12家大、中小型餐饮业均有上、下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和餐具洗涤、消毒设施但在三防(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冷藏设施、专用熟食间配套设施及餐具保洁设施配备上普遍不足。6家无固定场所的饮食摊点均无上述上、下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和餐具洗涤、消毒设施。大中型餐饮业中均配备了洗手消毒和室内降温设施,其中三防设施87.5%(7/8);有冷藏设施1005(8/8);熟食间有专用洗手消毒设施62.5%(5/8);有室内降温设施100%(8/8);有餐具保洁设施100%(8/8)。而小型餐饮业中有三防设施75.0%(3/4),熟食有专用洗手消毒设施和室内降温设施25.0%(1/4),有专用刀、板和冷藏设施25.0%(1/4);有餐具保洁设施0.0%(0/4);厨房与餐厅隔离的50%(2/4);厨房面积不足8m2的75.0%(3/4)。饮食摊点因为无固定场所,多在路口、街头等自发形成,尘土飞扬造成了环境对食物的污染,而且卫生设施很不齐全,所调查的6家饮食摊点中,有1家容器污染严重且生熟悉不分,只有2家有防蝇、防尘、防腐设备。由此可见,大中型餐饮业卫生设施配备较齐全,符合要求率高,小型餐饮业和饮食摊点卫生设施符合要求率低,设备不完善且简陋,配备情况差。
2.3 餐饮具卫生情况
2.3.1 卫生设施:检查8家大中餐饮服务业基本上固定的餐具消毒设施,小型餐饮业和饮食摊点餐具消毒设施占42.0%,6家饮食摊点无专用清洗消毒池,消毒后餐具未存放到专用保洁厨的有5家,占83.0%。
2.3.2 餐饮具消毒效果的监测情况:由于大多数餐饮业都是采用邵东县统一发放的消毒碗筷,因此,本次所抽查的餐具包括了邵东县统一发放的消毒碗筷和餐饮业自己提供的餐具。其结果见表1。
3 讨论
3.1 餐饮业卫生状况与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状况的好转,邵东县总体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餐饮业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调查显示,一些大型餐饮业十分重视自身卫生管理,在硬件上舍得投资,花力气,管理上实行分级责任制并和奖惩挂勾,卫生管理组织健全,措施落实,严格按照《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要求,按时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严把餐具消毒关,食品原料新鲜整洁,防法、防蝇、防鼠设施和餐具消毒等基础卫生设施较齐全,食品制作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要求[1]。但中、小型餐饮业卫生状况不容乐观,特别饮食摊点问题比较多,突出表现有以下方面。
3.1.1 餐饮服务业人员流动性大,素质低:本次调查发现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比例不高,其原因是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大、更换频繁,新增加的从业人员未办好证就上岗。部分从业人员文化水平低,卫生知识缺乏,不少人对餐具为什么要消毒,怎样消毒,为什么要搞“三防”设施、生熟悉分开等卫生知识,一问三不知或知之甚少,因而缺乏搞好食品卫生的自觉性。
3.1.2 食品卫生法观念淡漠:绝大多数餐饮服务业人员对《食品卫生法》知道;对食品卫生法知道的一些管理工作者不依法办事,少数个体户对卫生部门发的卫生许可证不当回事,很不尊重,不亮证经营,从抽屉里找出的证照有的已经发霉;三是对食品卫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味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卫生管理,造成卫生岗位责任不明确,卫生管理松懈。
3.1.3 基础卫生设施不全,布局流程不合理,一些中小餐饮业主卫生意识不高,责任心不强,只看重饮店前厅的装饰,不注重后堂灶房的建设和投入,造成一些基础卫生设施严重缺乏和布局流程不合理。
3.1.4 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本次抽检的样品中,只有条件好、规模大、各项制度及卫生设施健全的大型餐饮业餐具消毒合格率达标,中、小型餐饮业消毒合格率较低,其原因是中、小型餐饮业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餐具消毒不能做到专人负责,没有与之相适应的餐具清洗、消毒场所和有效的餐具消毒、保洁设施,从业人员和用药浓度、餐具浸泡时间与和方法等掌握不准,不能严格执行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的制度,致使餐具消毒合格率低。
3.2 对策和措施
3.2.1 加大宣传《食品卫生法》的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媒体,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一方面要努力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要让他们懂得:当今的餐饮业市场之争,实际上是食品卫生守法之争;另一方面,要把法律知识、卫生知识告诉群众,提高群众的卫生观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定期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发现有“五病”或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病者,及时调离工作岗位,以控制传染病,防止食品污染。
3.2.2 严把餐饮业开业前审查关: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新开业或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户,应认真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达不到卫生要求的,决不发证。
3.2.3 加强餐饮业基础卫生设施和培训:餐饮业主要增加奖金投入,增添必需的硬件设施,如三防设施、冷藏设施、洗手消毒设施、餐具消毒和保洁设施。加强对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强化自身管理[2-4]。
3.2.4 加大经常性卫生监督和监测测力度:餐(饮)具消毒是餐饮业管理中的关键控制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经常性监督工作中,要加强对餐(饮)具的监测,要教育消毒员了解餐(饮)具消毒的重要性,使其掌握正确的消毒方法和消毒程序,把餐(饮)具消毒工作落实到实处,提高消毒合格率,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2.5 加大对中学生等饮食群体的宣传力度:市卫生预疫部门要定期到学校宣教食品卫生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及食品卫生方面的知识。让学生和群众自觉养成爱卫生的好习惯,和借助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达到增进健康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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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童晓萍.泰州市298家餐饮业食品卫生状况调查分析.职业与健康,2003,19(7):186-188
为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工作,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传染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省学校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0*学年度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一次预警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饮食卫生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学校饮食卫生安全
学校是人员集中的场所,饮食卫生关系师生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饮食卫生管理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9月份既是新学期的开始,又是食物中毒高发月份之一。学校食堂、供水设施由于在暑假期间处于闲置,以及部分地区还经历洪涝等灾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饮用水污染和食物中毒的隐患,如果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食物中毒事件很可能会在学校发生。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饮食卫生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从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切实搞好学校饮食卫生管理,保证师生身体健康和人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严格落实学校饮食卫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不断完善学校卫生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加大管理力度。学校食堂不管是自主经营、承包经营还是社会经营,都要纳入学校管理范畴,对食堂原料采购、加工、经营的各环节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管理,明确各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切实保障学校师生饮食卫生的安全。
三、深入彻底对学校饮食卫生各环节进行检查
要彻底清洗、消毒学校食堂设备设施及用具,包括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加工和贮存食品的工具、容器,餐饮具,橱柜等,未经清洗、消毒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要及时清除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和调料。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要做好供水设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设施、食堂蓄水池等)的清洁、消毒工作。学生生活饮用水应经当地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做好学生日常饮水的管理工作。桶装饮用水必须证照齐全(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饮水机必须由健康专业人员按清洗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食堂,立即停办。出现安全事故的,要查清责任,追究责任人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第二条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