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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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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的概念

经营活动的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运资金 现金流量 经营渠道 业绩评价

一、引言

营运资金是一个非常传统的财务管理话题,但却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重要内容。经调查表明,财务经理在营运资金管理上所花费的时间几乎占了三分之一。营运资金所涉及到企业运转所需的日常性流动资金,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其覆盖范围延伸到企业整个价值链,如设计、研发、采购、生产、营销等各个方面。它的投入与收回是一种从“现金投入――材料――在制品――应收账款――现金收回”的循环过程。企业持有的流动资产越多,表明其偿债能力越强,但是资金成本占用也就越大,可能表明其管理效率越低;企业持有的流动资产越少,其偿债能力、资金占用成本与管理效率呈相反的现象。营运资金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和竞争力。

尽管国内外已经有相关专家对营运资金从理论到实证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本文仍希望从营运资金管理的基本概念、分类与业绩评价体系创新等方面着手研究,让营运资金进一步推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二、营运资金概念本质

目前,营运资金在严格意义上的概念,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按照杨雄胜(2000)在《会计研究》上发表的《营运资金与现金流量基本原理的初步研究》一文,将营运资金概念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来表示营运资金,也称净营运资金。该概念充分反映了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第二种是以流动资产来表示营运资金,称为总营运资金。该概念使营运资金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紧密联系起来,促使财务管理向生产经营环节渗透与服务;第三种是把营运资金解释为营运资本,强调对流动资金的投入数额。

营运资金的概念均过于宽泛、笼统,使实务工作者在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从而使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本文中,所采用的营运资金概念,是借助“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来阐述的,如图1所示。

在企业的所有经济业务中,一般可以分为经营性活动、投资性活动与筹资性活动三大类。营运资金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上半部,从其流动性的本质来讲,营运资金管理是指以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控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总称,而非投资活动与筹资活动管理。经营性现金流量所涉及的项目金额来源,也是资产负债表左右上半部的部分项目相互变化所致,但并不是全部项目变化所致。比如货币资金项目尽管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但其来源已经涵盖了三大经济活动的结果,已经根本无法区分其存量或变量中,哪部分是经营性现金流量所致或非经营性现金流量所致,并且其变化波动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将其纳入营运资金管理范畴,无法真实反映经营性活动的结果和营运资金的业绩;又如,应收股利项目所对应的资金变动,属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又如,短期借款项目所对应的资金变动,属于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由此可见,营运资金与经营性现金流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在概念表现形式上存在严重分歧。如果不从理论上彻底厘清这种关系,在实务中将很难进行真正有效的营运资金管理。

为了使营运资金与经营性现金流量在本质与概念形式上达成一致,必须对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进行重新认识与划分,如图2所示。

在划线的上半部分,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项目,下半部分是非经营性活动项目或无法区分为何种经济业务的项目(如货币资金)。企业在实务中,还可以根据自身不同情况进行进一步的重新归类与划分,比如预付账款可由专门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的预付,则预付账款需要划归到非经营性活动项目。根据这一原理,营运资金的概念改写为: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流动资产-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流动负债。

据此,可以将资产负债表再次分类,如表1。

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基本平衡公式:资产=负债+所有权益,可以将表1分解移项整理为:

现金性流动资产=(内生权益-经营性流动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投资性资产+(经营性流动负债+外生权益),等式右边的前三项反映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第四项反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最后两项反映筹资性现金流量。因此:

内生权益变动=经营性现金流量+(经营性流动资产变动-经营性负债变动)

经过上述推进演变,通过内生权益的集中表现结果,将营运资金与经营性现金流量紧紧捆绑在一起,使营运资金扩展到经营性现金流量,充分揭示营运资金的概念本质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流动资产减去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流动负债,营运资金管理的本质就是指以经营性活动现金流量控制为核心的一系列活动总称。

三、营运资金分类

(一)按构成要素分类的营运资金

按照构成要素分类,可以把营运资金分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一般而言,按资产与负债的流动性或周转性对企业的资金进行分类,即资产周转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为流动资产,负债在一年以内的为流动负债。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差,即为净营运资金。按此分类的方法,营运资金重点关注现金与有价证券的管理、应收账款的管理、存货的管理、应付账款的管理等方面。现金与有价证券的管理集中在其持有量的研究上,如成本分析模式、存货分析模式、随机模式、资金预算管理等;应收账款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其信用政策与收账政策的确定,以及对应收账款周转期、周转率的计算等;存货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最佳经济批量的确定,以及存货周转期与周转率的计算等;应付账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付款方式的选择、是否放弃现金折扣等。

这种分类方法为营运资金提供了比较细致的分类,有助于营运资金的深化研究。然而,正是这种分类方法,把具有内在紧密联系的营运资金各部分割裂开来,分别去研究它们的最优解。事实上,局部最优并不代表整体上的最优。其次,这种分类的解决主要集中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上面,放弃了如其他应收账款、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等。在某些时候,放弃的部分也恰好是对企业有关键影响的部分。

(二)按时间变动分类的营运资金

对于流动资产,如果按照时间变动性可以分为临时性流动资产和永久性流动资产。临时性流动资产指那些受季节性、周期性影响的流动资产,比如促销季节的存货、应收账款等;永久性流动资产则是指那些使企业处于经营低谷也仍然需要保留的,用于满足企业长期稳定需要的流动资产。同时,流动性负债也可以分为临时性负债和自发性负债。临时性负债指为了满足临时流动资金需要所发生的负债,如文具企业在每年新学期前为满足学生购买的需要,超量购入货物而举借的债务;自发性负债是指直接产生于企业持续经营的负债,如商业信用筹资日常运营中产生的其他应付款,以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等。通过上述分类方法,主要研究如何确定营运资金持有量和如何筹资营运资金两个方面的问题。这种分类方法单纯的将营运资金分为临时性和永久性营运资金,没有考虑到各部分营运资金的相互联系。

(三)按供应链分类的营运资金

企业的营运资金从其使用角度来看,可以分为经营活动的营运资金和经营活动以外的资金。经营活动营运资金如: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存货、预付账款、其他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这部分营运资金是追求周转效率,从而达到提高盈利能力的目标;经营活动以外的资金,如货币现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收利息、应收股利等。这类营运资金与经营性活动并无直接关系或已经无法区分是经营性活动、筹资性活动或投资性活动产生的结果。这两大类营运资金按供应链的分类方法结果见表2。

四、构建营运资金业绩评价体系

(一)传统财务比率业绩评价

在早期的营运资金管理业绩评价时,多采用应收账款周转率、应付账款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财务比率指标进行分析。比率分析是一种传统的分析技能,在分析企业财务时被用来分析评价企业状况的各项财务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首先,由于孤立地考察营运资金中的各项流动资产的管理状况,如果试图要说明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存货周转评价的整体评价时,这种分析非常脆弱,而且在比率相互之间冲突时,出现此消彼长的现象。例如,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紧缩客户信用期,现金流入增加,但是势必影响存货的滞销和销售增长的放缓。其次,传统分析计算公式,分子分母的经济含义相差甚远,例如,存货周转率是衡量和评价企业购入存货、投入生产、销售收回等各环节管理状况的综合性指标,反映了存货变为现金及应收账款的速度。其常用公式为:存货周转率=销售成本/平均存货。在这个公式里,分子所反映的是“产成品”到“销售成本”这一环节的营运资金周转过程,其矛盾在于:存货所反映内容比较广泛,包括材料、在产品、产成品,随着经营环节的进行,人工成本和相关制造费用不断投入,各环节的存货价值也不断增大,所体现的价值是完全不一样的,最终产成品的价值达到最大值,由产成品转移到销售成本的价值也始终是最大的;而分母则是材料、在成品、产成品三者平均之和,其体现的存货不是最大值。因此,在分子分母所代表经济含义不一致的情况下,分子始终代表最大值,而分母代表是一个均值,其计算结果,必将是夸大的。

由此可见,单一的财务比率对营运资金管理的评价,其计算公式的过程具有自身局限性,经常会扭曲实际经营管理的结果;营运资金管理是一个从投入到流出的整体链条,单个比率的最优解,并不意味着整体管理的最优解,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二)现金周期业绩评价

相对而言,国内对营运资金业绩评价的研究起步较晚,成果也相对较少。但也不乏优秀的研究成果。其中代表之一是王竹泉、逢咏梅、孙建强(2007)在《会计研究》上发表了《国内外营运资金管理研究的回顾与展望》一文,以营运资金重分类为切入点,提出了把营运资金按照其与供应链或渠道的关系分为营销渠道的营运资金(成品存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应交税费)、生产渠道的营运资金(在产品存货+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和采购渠道的营运资金(材料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在此基础上,采用营运资金周转期指标为评价,分解为营销渠道营运周转期、生产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和采购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具体计算公式为:

营销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365/(全年销售收入/营销渠道营运资金)=365×(成品+应收账款、票据-预收账款-应交税费)/全年销售收入

生产渠道营运资金周转期=365/(全年完工产品/生产渠道营运资金)=365×(在半品+半成品+平均其他应收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全年完工产品成本

采购渠道营运金周转期=365/(全年材料采购金额/生产渠道营运资金)=365×(材料+预付账款-应付账款、票据-应交税费)

经营活动营运资金周转期=365/(经营活动营运资金总额/全年销售收入)=365×(营销渠道营运资金+生产渠道营运资金-采购渠道营运资金)/全年销售收入

在上述评价时,计算公式分子分母的经济含义具有趋同性。此种营运资金业绩评价体系容纳了企业多个营运资金项目,解决了传统指标所考虑的营运资金项目太少的弊端,也解决了在计算营运资金周转率时分子分母所代表的含义不一致的现象。但是,该评价体系并没有把与营运资金关系紧密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联系起来,并不能全面有效评价营运资金的管理水平。

(三)构建基于闭环式的营运资金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的循环从购买材料开始,这一业务在资金的表现上分为直接支付或商业信用的欠款,但商业信用的欠款在信用期到来之时,仍需通过现金的支付。这一过程是经营性现金投入和采购渠道营运资金形成的开始;接下来,是采购渠道的营运资金向生产渠道营运资金转换到营销渠道的营运资金,实现经营性现金的流入,实现一个完整的闭环式链条。

在经营性活动中,营运资金与现金流量天生就是一对紧密体,营运资金与经营性现金流量之间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在考察营销渠道营运资金的应收账款时,必须把主营业务收入的现金联系在一起评价,在分析原材料时,须把支付存货的现金和应付账款三者有机结合一起评价。在以往的业绩评价体系中,较多的是对营运资金单个元素进行评价,后来出现对以供应链为基础的按渠道分类进行评价。但这些评价方法,均忽视了营运资金管理的本质,对经营性现金流量管理,得出片面甚至错误的结论。例如:在物价上涨的年份,企业往往因为战略因素储备大量的原材料存货,此时如果按传统的业绩评价方法,会得出采购渠道营运资金效率低下的结论,从而有可能大量削减存货的错误决策;同时,大量储备的原材料与应付账款和支付购买的现金,三者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对整个经营性活动将产生何种影响?这是传统营运资金业绩评价所不能解决的。因此,建立新型的业绩评价体系就是将营运资金与经营性现金流量结合在一起评价。从上文论述得知:

内生权益变动= 经营性现金流量+(经营性流动资产变动-经营性流动负债变动)=(经营性现金流入-经营性现金流出)+(营销渠道的营运资金变动+生产渠道营运资金变动+采购渠道的营运资金变动)=(经营性现金流入+营销渠道的营运资金变动)-(经营性现金流出-生产渠道营运资金变动 - 采购渠道的营运资金变动)= 营运资金产出-营运资金投入= 营运资金盈余

营运资金投入产出比=经营性产出/经营性投入

根据上述推论的过程,得出基于闭环式的营运资金管理业绩评价汇总表,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资金从投入,到采购渠道、生产渠道、营销渠道,最后收到资金,完成了一个闭环式的链条。而营运资金投入产出比,正是这种闭环式业绩评价的最终结果,这种结果,可以与同行业比较,或历史比较,从而得出本财务期间营运资金管理的水平。

生产渠道与采购渠道的营运资金,评价表体系设计时,采用了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抵减项。然而,正因为生产渠道与采购渠道的营运资金,其本身的构造也是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负债的抵减而得。因此,生产渠道与采购渠道的营运资金也可以采用与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加项来设计,从而会得到更好的理解,原理都是一样,只不过在采用加项时,生产渠道与采购的营运资金内部的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负债的抵减位置换一下即可。但两者具体表现的财务含义还是有所区别的:1.生产渠道与采购渠道做经营活动现金支出的抵减项,则生产渠道与采购渠道采用的是相关经营性资产减去相关经营性负债,其结果表示经营性资产的盈余状况。如果结果是正数,表示是经营性资产盈余为负数,即该渠道的经营性资产小于经营性负债,反之亦然。2.生产渠道与采购渠道做经营活动现金支出的加减项,则生产渠道与采购渠道采用的是相关经营性负债减去相关经营性资产,其结果表示经营性负债的盈余状况。如果结果是正数,表示是经营性负债是负的,即该渠道的经营性资产大于经营性负债,反之亦然。从本文的研究角度,更加希望采用第1种表示经营性资产盈余的表达方法。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张,伴随而来的则是日益复杂的流程管理,以及对企业财务和营运资金管理的更高要求。营运资金管理已经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概念与重要内容,它通过对以经营性现金流量为核心的经营性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优化管理,以达到企业良好的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和保持强劲的战略竞争力。本文对营运资金概念本质、分类与业绩评价体系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但是,本文的局限性在于:在构建基于闭环式营运资金管理业绩评价体系中,由于分类的要求,对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要求非常高,企业内部的财务经理人可以方便获取得数据进行分析。而外部分析师,则比较难于完整取得真实性的数据,从而有可能影响该方法的进一步推广。

参考文献:

[1]王竹泉.国内外营运资金管理研究的回顾展望[J].会计研究,2007,(2).

经营活动的概念范文第2篇

生产企业也称制造企业,是指为满足社会需要并获得盈利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工业性劳务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且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制造企业的特征:

1、制造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制造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必须追求经济效益并获取盈利,盈利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成果的体现,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2、制造企业是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工业性劳务的经济组织;

3、制造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制造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必须拥有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还必须拥有充分的独立经营自主权,包括资产的处置权和产品的生产销售权等;

经营活动的概念范文第3篇

一、自由现金流量与会计现金流量的含义比较

自由现金流量是最近几年比较流行的公司财务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会计现金流量是指某一段时期内企业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反映现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强调的是现金流动。如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售固定资产、向银行借款等取得现金,形成企业的现金流入;购买原材料、接受劳务、购建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等而支付现金,形成企业的现金流出。对企业各项经营业务产生或运用的现金流量进行分类,通常按照企业经营业务发生的性质将企业一定期间内产生的现金流量归为三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自由现金流量和会计现金流量计算的比较

1、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目前,对自由现金流量的认识不同,对其计算的方法也有很大的差别,如TomCopeland教授于1990年阐述了自由现金流量的计算方法: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营业利润+折旧及摊销)-(资本支出+营运资本增加)。

2、会计现金流量的计算。(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经营性租赁、收到的税费返还等;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包括购买货物、接受劳务、制造产品、广告宣传、交纳税款等。(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与企业的长期资产项目有关,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构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投资活动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购买与处置,固定资产的购买与处置,无形资产的购买与处置等。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筹资活动与长期负债和所有者权益项目有关,是指从投资者和债权人那里筹集到开办和维持企业经营所需的现金从而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包括吸收投资、发行股票、分配利润等。

从上述对自由现金流量与会计现金流量计算公式的分析,不难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自由现金流量可以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资本性支出调整而得出,这可从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找到原因。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列报采用间接法时以本期净收益为起点,调整不涉及现金的收入、费用、非常项目收支及应收应付等项目的增减变动,据此计算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具体的项目调整如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收益+折旧及摊销-非常项目引起的收入(减:损失)+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递延所得税-经营性资产的增加+经营性负债的减少。

三、自由现金流量与会计现金流量存在差异的本质

自由现金流量这个概念的提出是以成本为其理论背景的,詹森认为在自由现金流量的使用方面,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越是当公司产生出巨额的自由现金流量,股东与管理者在股利支付政策上的利益冲突就越严重”(詹森,1989年)。自由现金流量只能包括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而不包括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四、自由现金流量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经营活动的概念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如果要了解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对其所涉及到的市场经济发展实践问题进行相关探讨,首先需要对企业的经济概念和法学概念进行分析。基于此,本文试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对企业概念做粗浅简介,希望对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企业的发展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概念定义是学习的起点、认识的结果,作为一种逻辑方法,概念定义是通过对被概念定义项的内涵和外延的揭示,将人类对于事物已有的认识总结、巩固下来,作为以后新的认识活动的基础。

所谓的“企业”一词,最早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Enterprise的原意是企图冒险从事某项事业,后来被日语译为“企业”并传入中国。“企业”一词本身仅反映出某一组织具有经营的性质。企业概念是对企业现象的理论概括,是企业这一客观经济现象在人脑中的反映。从学科属性方面来讲,企业显然是个经济学范畴,其概念说明主要是由微观经济学或企业经济学来完成的,但这并不妨碍人们从其他学科如法学和社会学等视角来理解和认识企业现象,甚至给出相应的定义。

企业概念的经济学诠释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企业是在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下,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契约将劳动、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集中起来,从事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实体,具体地讲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是由一定生产要素构成的经济组织。这是从企业作为一个社会基本经济单位内部构成的基本要件上来分析的。企业是由一定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起来的经营主体,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企业作为概括的人员和资产或者物质资本集合之经营体,无一例外地是由人和物这两种生产要素合理组织、有机结合而形成的。企业把这两种要素通过合理的组织、利用,使其合理运作起来,获得动态的生命,形成创造社会财富的现实社会生产力。

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是从企业的性质和企业设立的宗旨上来分析的。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是企业的重要本质属性。所谓“营利”,就是指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资所形成的企业的资本来经营某项事业,通过其生产、经营活动来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企业就是出于这种目的而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任何企业都要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生产为社会所需要的适销对路的商品或者为社会提供各类经济技术服务,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利润。

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这是从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生产单位的具体社会功能来分析的。企业作为经济组织其从事的是经济活动,包括物质资料生产,经营销售,即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为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各方面的服务活动。就这一点来讲,企业不是享有和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的有关国家机关,也不是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从社会经济生活的生产、消费、交换和分配等基本环节上体现出来;在生产领域企业是生产现场,企业通过它对各种生产要素的组织、有效的利用,生产出各类商品或者提供各类服务。在交换领域,企业是实现交换的基本环节,直接从事交换活动的商业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是当然的交换环节,其他任何企业其自身是个商品生产者,又是商品的供应者,还是商品的消费者,它们要同社会上的原材料、机械设备生产供应单位,与交通运输单位、科研设计单位及其他服务性单位,通过各类合同,把自己与社会联系起来。在消费领域,企业又是社会基本消费单位,任何一个企业,它既是生产者或服务者,又是消费者,它的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是通过消费各类商品而实现的。在分配领域,企业又是劳动者,现代社会分配、再分配均要通过企业这个中间环节进行。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的效益,又直接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的现状。

上述经济学理论虽然对企业的本质内涵有所揭示,但它们毕竟更多的考察企业的经济属性,限于经济学领域,缺乏法律分析的周全性和法律概念的确切性。因此,全面深刻地认识企业的本质,把握企业的基本法律特征,仍需对企业概念进行法学分析。

企业概念的法学诠释

在现实社会中,企业从成立、发展到终止,它所经历的每一阶段以及它的所有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都融入了法律的因素。企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中,也是法律的创造物,离开了法律就不会有企业的存在。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是按所有制形式划分的。时至今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仍处于经济生活的核心地位。以此相适应,我国法律对这两种企业均有法定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定义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则将集体所有制企业定义为:“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材料,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不断发展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成分的经济组织,虽然近年颁布了诸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他们打破了传统的公有制企业的模式,但是立法上仍然没有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企业概念。

从法学角度可把企业概念总结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具体地讲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组成的有机体

从形式上看,出资者向企业投入原始资本加上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借款,形成企业的总资产,由企业独立支配使用;雇佣经理人员和劳动者在一定的机制下,从事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为社会提品或服务,但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是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出资人或股东、经理人员、劳动者、债权人等都是对企业经营活动有影响的人或组织,都是企业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作为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必然导致追求目标的不尽一致,以及各自的利益冲突。但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结果使得他们的利益又具有根本一致性,因为企业是这些利益相关者实现各自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的载体。

为了确保各自利益的基本实现,必须通过合理的权利配置来实现约束和激励的兼容,并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的形成。这就是利益相关者围绕权益的获取和保护所进行的讨价还价,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这些配置权利义务的协议不仅可以通过正式的文本合同来确定,也可利用一系列的非正式关系来实现。这些正式和非正式的合同便构成利益相关者追求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调和彼此冲突目标的基础。因此,抽象的看,企业是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讨价还价和谈判所达成的契约的结合,是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和依赖形成的契约关系网。这也意味着,一旦企业获得永续的法律生命,企业的目标不应纯粹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企业应该追求自身适应性能力的提高,通过自身的发展、壮大来满足和协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企业在为社会、为消费者提供各类经济技术服务的同时,为投资者创造更多的收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自我发展、自我改造的经济实力。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营利,同时企业也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谋取自身及其投资者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出发,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

企业营利的手段、利润的分配和使用还必须合法,即它在获取利润时,其营利的手段必须合法,包括各种营销手段、竞争手段,而且产品和服务质量等必须合法,有法定标准的要符合相关标准。同时,企业要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义务。在此基础上,企业的营利所得归企业所有,同时其税后利润的分配与使用也必须合法,要根据法律的要求依法计提各项基金。

(三)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从法理上指: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性活动的范围,其生产经营必须是连续的,而不是一次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这样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有秩序的发展。

此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合法,不得从事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企业是具有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这是对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及其法律地位而言的。任何企业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一般来讲,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没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具有不完全独立的或一定意义上相对独立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财产是独立的;其生产经营是独立的;企业合法取得的经济利益是独立的,企业作为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其营利所得,在依法缴纳各种税收之后,其税后利润应由企业独立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挤占、挪用和干预;企业应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的诉权是独立的,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它有独立的参与、应诉活动,并通过诉权的行使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概念的经济学和法学视角比较分析

通过上述企业概念的经济学分析和法学分析,我们认为,法学上的企业概念与经济学的企业概念相比更关注于企业的组织性、独立性和法定性的特征。

所谓组织性,是说企业为一种社会组织体,以此区别于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人。即使是独资企业,尽管企业由一人出资和支配,其利益和风险亦归一人承担,但在存在形式上仍是一种组织形态的经营,而非个体经营。企业的法律意义就是法律为作为社会组织的企业,而且是经济组织的企业设定的权利义务。由于企业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的独特的社会经济功能,国家法律基于企业内部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社会分配和经济秩序等因素为企业规定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所谓独立性,是说作为组织体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独立进行活动,企业内部的分支机构的对外活动除已获独立的营业资格以外,一般要取得企业的授权或认可。此外,这种独立性还表现为企业独立决策和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法定性,是说各国法律对不同形式的企业的设立都规定了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并履行了法定的必经程序,才可以取得相应类型的企业资格,才能进行营业活动,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结论

结合企业概念的经济学和法学角度的分析,企业本质是追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保持可持续地发展。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企业是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结合法律分析的周全性和法律概念的确切性来看,企业应追求社会效益。这就是说,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营利,而且企业同样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再加上从法理上对“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以及“企业是一定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的分析,也说明了一旦企业获得永续的法律生命,企业的目标不应纯粹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导向,而应该追求自身适应性能力的提高,追求社会宏观经济成果、国家长远经济利益,也即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1.甘培忠.企业和公司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杨慧辉.企业公民与企业价值最大化[J].集团经济研究,2006(6)

3.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法律出版社,1993

5.赵旭东.企业法形态论[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

经营活动的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商主体;地位界定;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 D9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6-158-1

商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即商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商主体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对商主体的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导致了小商贩等特殊经营形式受到了忽视,至今仍游离于商主体的范围之外,既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给社会造成了影响,甚至引发与公权力的冲突。问题的产生,正是源于对商人身份的取得不是以既存事实为基础,而是以国家干预为导向,所以有必要对小商贩的商主体地位的界定问题加以研究。

一、小商贩的社会及法律现状

(一)小商贩的社会现状。在我国现阶段的城市建设中,小商贩的存在仿佛是落后的象征而对城市形成负面影响,因此城市管理部门试图大刀阔斧地对其进行取缔,但小商贩仍顽强地生存着。而由于小商贩长期处于“无证商贩”的尴尬境地,既没有法律保障其合法权益,亦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化管理,这实际上既是对商贩经营者的损害,也是对这种经营形态的损害。

(二)小商贩的法律现状。小商贩是未经商事登记的社会主体,因为我国的商事法律主张的是商主体的严格法定原则,也就要求了可以进行商事经营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否则不具有商主体的资格;任何人也不得创设法定组织形式之外的商主体形式。

商主体的严格法定原则充分体现了作为私法的商法的一定的公法性特征,作为商事登记制度的基础,也展现了商事活动由自由主义向强国家干预的转变。而就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忽视了小商贩社会地位,因此不能由商事法律对其规范,也不能按照商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小商贩便成为我国商事法律中没有得到类型化转变的特殊主体。

二、商事主体的概念梳理及对比

立法上有三种体例确立商事主体的概念:一是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这种立法首先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然后到处商行为的概念;二是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这种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三是折中主义,这种立法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基础,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事行为的本质,又要重视商事行为的形式。

从我国现状中关于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来看,我国关于小商贩的态度则更倾向于主观主义,即先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为商事主体制度构建好成形的框架,再对其商行为进行定义。

(一)小商贩与小商人的概念比较分析。如前文所述,在日本、德国等国家,小商人制度是为保护规模小的经营者,使其能平等地取得商主体的某些权利,同时又不必像大商人一样适用商法的部分较严格的义务,如商号、商事账簿等。对比我国小商贩,两者都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一些小规模的商事经营活动,都是以自然人或家庭为营业主体,没有组织治理结构,不需要商号,不需要商事账簿,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

但是不同的是,小商人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小规模经营者的商事经营权利,在不负担过多义务的前提下享受到与完全商人相同的权利,但我国对小商贩的干预,一方面在立法中对其忽略,一方面对“无证商贩”进行取缔,两个层面上对小商贩这一经营形态造成损害。

(二)小商贩与商个人的概念比较分析。最早的商人就是商个人,在传统意义上的商人指的就是经商的个人,但随着商业的发展,在现代商法上,商个人的内涵更加丰富,在原有传统特征之自然人状态的同时,又增加了现代特征――单一出资组织体之法律人格的状态。

小商贩作为一种以自然人或家庭为主体从事小规模经营的经营形式,与商个人有许多关联,他们都体现了一些相似的特征,如投资主体的自然人单一性,非法人性,财产权与经营权的一体性,财产责任的无限性,而且两者的概念都没有在我国的立法上得到直接的认可。

但是两者在我国的境地却有不同,商个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已经在商法理论中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是小商贩的概念却没有得到广泛认可,至今仍没有将其纳入到商主体的理论范围进行研究。

三、小商贩合法化途径

从转变确立商主体的主观主义原则为客观主义原则入手,尊重现实存在的商行为,进而对商主体进行界定。承认自然人从事小规模营业活动,并对其准入降低或不附加额外的门槛限制是一种最为简便的方法,也是管理小商贩的有效方法。应该看到,营业与否以及如何营业是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只要在其营业活动没有危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国家就应当最大限度地承认和保护这一营业权。可从两个角度纠正这一问题。

(一)无名商主体。基于制度创新的角度,我们可以为小商贩创设一种区别于其他现有商主体的商主题类型。小商贩以小规模经营活动为经常性职业,这些常业性的营业属于商事行为,应由商法调整,小商贩在主体性质上也不再仅仅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自然人,而也应是受商法规范的商主体自然人,所以我们是否这样对小商贩的确立标准放低,即可以不经过行政,只须登记备案就可以自由从事小规模的营业活动,成为合法的商主体。

(二)有名商主体。我国与小商贩经营模式想死的商主体有作为商个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将小商贩纳入个体工商户或个体独资企业中,即使小商贩成为有名商主体,也是一种确立商主体的方式。《德国商法典》在1998年修订时取消了小商人的概念,但却保留了其实质,将其纳入了自由登记商人的范畴,即小规模经营者可以自愿选择通过在商事登记簿中进行登记而取得商人资格。节省小商人的经营成本,简化管理程序,甚至适当免除或降低其作为商人理应承担的义务,充分保障其营业的自由,而这些应该成为我国的改革方向。